{财务管理财务会计}出口货物免抵退会计核算

{财务管理财务会计}出口货物免抵退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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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财务会计}出口货物免抵退会计核算

第一节出口货物免抵退会计核算

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对其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会计核算,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主要涉及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和“应收出口退税”会计科目。

一、“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核算内容

出口企业(仅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反映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和实际支付已缴纳的增值税等;贷方发生额,反映出口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出口货物退税、转出已支付或应分担的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缴纳的增值税。出口企业应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中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金”、“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2、“已交税金”专栏,核算出口企业当月上缴本月的增值税额。

3、“减免税金”专栏,反映出口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

4、“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反映出口企业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5、“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核算出口企业月终转出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上述1-5个专栏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帐的借方核算。

6、“销项税额”专栏,记录出口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增值税额。出口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的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7、“出口退税”专栏,记录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在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所免抵的税款以及应收的出口退税款。出口货物应收的增值税额以及免抵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因计算错误多提的增值税额以及免抵税额,用红字登记。

8、“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出口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对按税法规定不予免征和抵扣的部分,应在作出口成本增加的同时,作“进项税额转出”。

9、“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核算出口企业月终转出多交的增值税。

上述6-9个专栏,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帐的贷方核算。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会计科目核算过程,下面用“丁”字式栏反映。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借方贷方

(1)购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的“进项税额”;(1)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当当期上缴本期的应纳税额;(2)当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3)直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具体有:

(4)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a、非正常损失、非应税项目、免税货物、简易办法货物

a、免抵退税企业,当期有应纳税额;耗用外购货物或接受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b、免抵退税企业的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b、当期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按出口货物征退税率

之差计算。需结转到出口成本的;

(3)出口退税

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应免抵退税额

月底结转未交的增值税月底转出多交的增值税

二、“应收出口退税”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

“应收出口退税”科目的借方反映出口企业销售出口货物后,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应退还的增值税。申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出口货物的应退增值税。收到退税额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到的应退税额。

第二节“免、抵、退”税会计核算要求

生产企业货物出口后,必须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查询到报关单出口信息后,方能计算出口货物免抵退税。

一、有关出口销售收入的处理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具体要求如下:

1、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记帐时间

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记帐时间是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定的。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预交货款不通过银行交单的,仅以取得以上提单、运单为依据),作为收入的实现。

生产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以取得受托方提供的出口发票的日期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

2、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入帐依据

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出口货物的销售收入一律以离岸价(FOB)为入帐基础。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

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3、记帐汇率的确认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金额记账。折合汇率可以采用固定汇率或变动汇率。采用固定汇率,应以当月1日市场汇率(原则为市场汇率的中间价)记帐;也可采用变动汇率记帐,但汇率一经确定,须报主管退税机关备案,在一个出口年度内不得任意改变。如因情况特殊需要改变折合汇率的,必须经主管出口退税机关批准。

二、有关费用的处理

1、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的处理。企业可根据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的有关单据和银行付汇回单注明外币金额折合人民币金额后,以实际数据对应从外销收入中扣除,以红字登记出口销售收入;企业通过货运代理公司代办业务的,可根据货运代理业专用发票注明的实际支付金额对应冲减外销收入;企业与保险公司直接结算的,以保费收据列明的实际支付金额对应冲减外销收入;若企业按照海关报关单(“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电子信息)载明的数据扣除的,对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免抵退税申报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

2、佣金的处理

佣金分为明佣、暗佣、累积佣金三种,其支付方式不同,帐务处理也不同。

(1)明佣。又称发票内佣金,企业根据扣除佣金后的销售货款净额收取货款,不再另付佣金。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外汇帐款

贷:产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

产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出口佣金)红字

(2)暗佣。又称发票外佣金。企业根据销售货款总额收取货款后,再另付佣金。

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外汇帐款(出口佣金)红字

贷:产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红字

收到货款后汇付佣金

借:应付外汇帐款(出口佣金)

贷:银行存款

(3)累计佣金。是由出口企业国外包销、代理客户签订协议,在一定期间内,按累计数额支付的佣金。由于不能认定到具体出口货物,可直接记入“经营费用”科目。

二、“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

(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在购进国内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时,应按(93)财会字第83号《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注明的价款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等科目。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免抵税额、应退税额和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应根据财会字[1995]21号《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产品销售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第三节出口货物免抵退实务

三月份发生下列业务:

1、本月收到退税机关审批的上月《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确认上月应退税额91000元,免抵税额为0。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出口退税91,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91,000

2、本月购入B材料70万元(增值税税率13%),已验收入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B7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1,000

贷: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791,000

3、本月发生内销收入40万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帐款468,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内销4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0

4、本月发生出口销售收入(离岸价格)计50万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外汇帐款50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500,000

5、月末,经预审查询,当月50万元出口销售收入全部有电子信息。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作如下计算和会计分录:

当月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500,000×(17%-13%)=20,000元

借:产品销售成本2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0,000

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作如下计算:

68000-(91000-20000)-(148000-91000)=-60,000元,期末留抵税额为60,000元6、本月收齐2月份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货物的单证,扣除海运费、保险费后的出口销售收入为60万元,并到退税机关进行申报。作如下计算:

当月免抵退税额=600000×13%=78,000元

当月期末留抵税额60,000<当月免抵退税额78,000

当月应退税额=当月期末留抵税额=60,000元

当月免抵税额=当月免抵退税额-当月应退税额=78000-60000=18,000元

7、4月份收到退税机关审批的上月《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确认上月应退税额60000元,免抵税额为18000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出口退税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18,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78,000

以上会计分录涉及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用“丁”字式栏反映如下: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借方贷方

一月份:上期留抵50,000本月销项税额136,000

本月进项税额(A)153,000进项税额转出32,000

本月进项税额(B)52,000

二月份:本月进项税额(A)170,000本月销项税额85,000

进项税额转出24,000

三月份:本月进项税额(B)91,000审批上月免抵退税额91,000

本月销项税额68,000

进项税额转出20,000

四月份:审批上月应免抵税额18,000审批上月免抵退税额78,000

累计534,000累计534,000

<例2>某生产企业2002年6-8月发生下列业务(该企业出口货物征税率17%,退税率15%)。

六月份发生下列业务:

1、本月收到退税机关审批的上月《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确认上月应退税额95000元,免抵税额为126000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出口退税9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12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221,000

2、本月从国外进口甲材料10吨,到岸价格830万元(增值税率17%),海关全额保税,依有关单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甲8,300,000

贷:应付帐款8,300,000

3、本月从国内购入乙材料400万元,进项税额68万元,已入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乙4,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0,000

贷:应付帐款4,680,000

4、本月发生内销收入300万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贷:产品销售收入—内销3,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0

5、本月发生出口销售收入(一般贸易出口)离岸价格计150万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外汇帐款1,50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1,500,000

5、上期留抵税额为95000元。月末,经预审查询,当月150万元出口销售收入全部有电子信息。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作如下计算和会计分录:

当月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7%-15%)=30,000元

借:产品销售成本3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0,000

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作如下计算:

510000-(680000-30000)-(95000-95000)=-140,000元,期末留抵税额为140,000元6、本月收齐2—4月份部分出口货物的单证,到岸价格110万元,实际支付海运费和保险费8万元,到退税机关进行申报,作如下计算:

当月免抵退税额=(-80000)×15%=153,000元

当月期末留抵税额140,000<当月免抵退税额153,000

当月应退税额=当月期末留抵税额=140,000元

当月应免抵税额=当月免抵退税额-当月应退税额=153000-140000=13,000元

七月份发生下列业务:

1、本月收到退税机关审批的上月《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确认上月应退税额140000元,免抵税额为13000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1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53,000

2、本月从国内购入乙材料200万元,进项税额34万元,已入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乙2,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00

贷:应付帐款2,340,000

3、本月进料加工货物复出口8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64万元,向银行交单后,依有关单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外汇帐款6,64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6,640,000

4、本月无内销,上月留抵进项税额140000万元。月末,经预审查询,当月664万元出口销售收入全部有电子信息。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作如下计算和会计分录:当月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7%-15%)=132,800元

借:产品销售成本132,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32,800

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作如下计算:

0-(340000-132800)-(-140000)=-207,200元,期末留抵税额为207,200元

5、本月收齐3—5月部分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单证,离岸价格220万元,到退税机关进行申报,作如下计算:

当月免抵退税额=×15%=330,000元

当月期末留抵税额207,200<当月免抵退税额330,000

当月应退税额=当月期末留抵税额=207,200元

当月应免抵税额=当月免抵退税额-当月应退税额=330000-207200=122,800

八月份发生下列业务:

1、本月收到退税机关审批的上月《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确认上月应退税额207200元,免抵税额为122800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出口退税207,2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122,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330,000

2、本月从国内购入乙材料10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已入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乙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0

贷:应付帐款1,170,000

3、本月进料加工货物复出口4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30万元,向银行交单后,依有关单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外汇帐款3,30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3,300,000

4、本月无内销,上月留抵税额207200万元。月末,经预审查询,当月330万元出口销售收入全部有电子信息。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作如下计算和会计分录:

当月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3,300,000×(17%-15%)=66,000元

借:产品销售成本6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6,000

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作如下计算:

0-(170000-66000)-(207200-207200)=-104,000元,期末留抵税额为104,000元5、本月收齐3—6月部分出口货物单证,离岸价格420万元,其中进料加工出口收齐单证250万元,到退税机关进行申报,作如下计算和会计分录:

(1)计算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现行对进料加工贸易的计算方法,采用“实耗计算法”的,首先应根据企业“进口料件登记手册”上的“计划进口总值”和“计划出口总值”确定计划分配率,然后,根据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计算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以本题为例;计划进口总值为910万元,计划出口总值为1300万元,8月份进料加工出口收齐单证离岸价250万元。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910÷1300=0.7

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0.7=1,750,000元

(2)计算出口货物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月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17%-15%)=35,000元

借:产品销售成本-3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5,000

(3)计算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月免抵退税额抵减额=×15%=262,500元

(4)计算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

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作如下计算:

0-[170000-(66000-35000)]-(207200-207200)=-139,000元,期末留抵税额为139,000元当月免抵退税额=×15%-262500=367,500元

当月期末留抵税额139000<当月免抵退税额367500

当月应退税额=当月期末留抵税额=139000元

当月应免抵税额=当月免抵退税额-当月应退税额=367500-139000=228500元

6、9月收到退税机关审批的上月《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确认上月应退税额139000元,免抵税额为228500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出口退税139,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228,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367,500

以上会计分录涉及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用“丁”字式栏反映如下: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借方贷方

六月份:上期留抵95,000审批上月免抵退税额221,000

审批上月应免抵税额126,000本月销项税额510,000

本月进项税额680,000进项税额转出30,000

七月份:审批上月应免抵税额13,000审批上月免抵退税额153,000

本月进项税额340,000进项税额转出132,800

八月份:审批上月应免抵税额122,800审批上月免抵退税额330,000

本月进项税额170,000进项税额转出66,000

进项税额转出-35,000

九月份:审批上月应免抵税额228,500审批上月免抵退税额367,500

累计1,775,300累计1,775,300

<例3>某生产企业为2002年新成立企业,6月份发生第一笔出口业务。该企业6-7月发生下列业务(该企业出口货物征税率13%,退税率5%)。

六月份发生下列业务:

1、本月购进C材料200万元,已入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C2,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60,000

贷:应付帐款(等)2,260,000

2、本月发生内销收入50万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帐款565,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5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5,000

3、本月发生第一笔出口业务,共发生出口销售收入(离岸价格)计120万元,作如下会计分录:借:应收外汇帐款1,20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1,200,000

4、月末,经预审查询,当月120万元出口销售收入全部有电子信息。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作如下计算和会计分录:

当月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3%-5%)=96,000元

借:产品销售成本9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96,000

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作如下计算:

65000-(260000-96000)=-99,000元,期末留抵税额为99,000元

七月份发生下列业务:

1、本月购进C材料70万元,已入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C7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1,000

贷:应付帐款(等)791,000

2、本月发生出口销售收入(离岸价格)计80万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外汇帐款80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800,000

3、本月无内销,上月留抵进项税额为99000元。月末,经预审查询,当月80万元出口销售收入全部有电子信息。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作如下计算和会计分录:

当月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800000×(13%-5%)=64,000元

借:产品销售成本64,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4,000

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作如下计算:

0-(91000-64000)-99000=-126,000元,期末留抵税额为126,000元

4、本月收齐上月部分出口货物单证,(离岸价格)计80万元,到退税机关进行申报,作如下计算;

因该企业为新企业,只计算“免抵”税额,不计算退税数,未计算的退税数可作为留抵进项税额使用。因此,只计算出口货物应免抵税额。

当月应免抵税额=当月免抵退税额=800,000×5%=40,000元

5、八月份收到退税机关审批的上月《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确认上月免抵税额为40000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4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40,000

以上会计分录涉及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用“丁”字式栏反映如下: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借方贷方

六月份:本月进项税额260,000本月销项税额65,000

进项税额转出96,000

七月份:本月进项税额91,000进项税额转出64,000

八月份:审批上月应免抵税额40,000审批上月免抵退税额40,000

累计391,000累计265,000

第四节“免、抵、退”税特殊情况的会计处理

一、申报数据的调整

对前期申报错误的,当期可进行调整(或年终清算时调整),调整方法分为差额调整或全额调整。

(1)差额调整法

对前期少报出口额或低报征、退税率的,可在当期补报差额部分;前期多报出口额或高报征、退税率的,当期可以红字(或负数)差额数据冲减。

(2)全额调整法

首先用红字(或负数)将前期错误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按照实际数据全额申报。

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申报时预估入帐值有差额的,或者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也可按上述两种方法分别在下期或在年终清算时一并进行调整。

二、单证不齐的处理

对生产企业本年度内超过六个月未收齐有关单证的部分或未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部分,应先冲减原外销收入,同时按相同金额增加当期内销收入,并按外销收入(FOB价)全额补提销项税金。对年度内补提销项税后又收齐有关退税单证的,红字冲销原帐务处理,参与12月份免抵退税申报。对年度内补提销项税后未收齐有关退税单证,在次年清算期内收齐的部分,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冲减原补提的销项税金,与本年度单证不齐部分(未超过六个月并已参与清算备案),一并在次年6月30日前根据总局国税函[2002]1138号文件的规定处理。会计处理如下:

1、冲减原出口销售收入,增加内销销售收入。

借:产品销售收入—出口收入

贷:产品销售收入—内销收入

2、本年对本年度单证不齐外销收入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金。

借:产品销售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对已征税的货物,生产企业在年度内将单证收齐后,应冲减原帐务处理,并参与12月份“免、抵、退”税计算。

1、冲减原内销销售收入,增加出口销售收入。

借:产品销售收入—内销收入

贷:产品销售收入—出口收入

2、12月份将本年度发生并收齐单证的外销收入计提的销项税金用红字冲减。

借:产品销售成本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3、次年清算期将上年度单证不齐外销收入计提的销项税金用红字冲减。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三、清算备案单证的处理

对生产企业已备案的上年出口货物,实行单独申报、审批“免、抵”税的管理办法。对生产企业已备案的、次年6月30日前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税务机关按免抵退税总额审批免抵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免抵税额=免抵退税总额

免抵退税总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退税率-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出口退税率

对在次年6月30日前仍未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退税机关一律不再办理免抵退税。

四、退关退运的处理

生产企业货物在报关出口后发生退关退运的,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做不同的会计处理。

1、货物当月出口当月发生退关退运的或返修后不按原值出口的,均应冲减当月销售收入。

借:应收外汇帐款红字

贷:产品销售收入红字

(对当月发生退关退运经返修后按原值出口的货物,可不再做会计处理)。

2、货物出口后在以后月份发生退关退运的或返修后不按原值出口的,应冲减发生退关退运当月的销售收入(会计处理同上)。

3、以前年度货物出口后在本年发生退关退运的,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核算,并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若退运货物由于单证等原因已视同内销货物征税,则不需补缴税款。

(1)以前年度货物出口后在本年发生退关退运的,会计处理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付外汇帐款等

同时,按原出口货物结转销售成本数额

借:库存商品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退运货物补缴税款,会计处理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增值税检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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