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婚姻与家庭继承法 同步练习

第一章婚姻与家庭继承法 同步练习
第一章婚姻与家庭继承法 同步练习

第一章同步练习

一、名词解释

1.婚姻

2.家庭

3.婚姻法

4.婚姻自由

5.一夫一妻

6.重婚

7.亲属

8.血亲 9.旁系血亲 10.拟制血亲 11.姻亲 12.直系血亲 13.配偶

二、填空题

1.婚姻法是规定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我国婚姻法既调整()关系、又调整()关系。

3.为了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家庭成员间应当(),(),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4.为了保障一夫一妻制的实现,法律规定禁止重婚,禁止()。

5.夫妻之间应当()、()。

6.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和()。

7.禁止()、()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8.婚姻自由在内容上包括()和()两个方面。

9.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完全(),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10.亲属是基于()、()和()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11.姻亲包括()、()和()三类。

12.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的标准单位。

13.自然血亲关系以()为其发生的原因,以()为其终止的原因。

14.妯娌之间、连襟之间的亲属关系在姻亲的分类中属于()。

15.同胞兄弟姐妹属于()血亲。

16.甲的祖母是乙的外祖母,因此甲的母亲是乙的(),乙的父亲是甲的()。

17.己身与母亲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按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是()亲等的旁系血亲。

18.()是血亲和姻亲赖以发生的基础,因而是最重要的亲属关系。

19.在某些情况下,血亲关系可因法律拟制而发生,因此,血亲又有()和拟制血亲之别。

20.姻亲是以()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但不包括配偶本身。

三、判断题(正确的在题后话号写对,错误的写错)

1.婚姻自由是指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其婚姻大事的自由。()

2.男女平等原则体现在夫妻关系上,就是男女双方地位平等,人格独立,在人身方面和财产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

3.订婚自由也是婚姻自由的内容之一。()

4.某甲和某乙五年前登记结婚,夫妻感情尚好,2006年9月,甲结识了21岁的女青年某丙,后来在交往中互相产生感情,并发展到彼此热恋,2007年1月,某甲和某丙秘密同居,某甲的行为已构成事实上的重婚。()

5.婚姻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和不受约束的。()

6.张某与李某(女)是姑表兄妹,双方在1988年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根据我国当前的政策,它们属于事实婚姻关系。()

7.配偶是亲属关系的源泉,是血亲和姻亲赖以发生的基础。()

8.按照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不可能有一亲等的旁系血亲。()

9.出生是自然血亲发生的唯一原因。()

10.父母、夫妻、子女是最近的直系血亲。()

11.按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兄弟姐妹属于一亲等旁系血亲。()

12.姻亲之间一般没有权利义务关系,但在法律特别指明的情况下例外。()

13.拟制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所有的拟制血亲在依法拟制以前都是没有血缘关系的。()

14.寺院法的直系血亲亲等计算法与罗马法的计算方法相同。()

15.生育自己的父母、自己所生育的子女和兄弟姐妹都是直系血亲。()

16.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由于生父或生母再婚而产生的,属于拟制血亲关系。()

17.某甲(男)的母亲和某乙(女)的母亲是同父异母的姐妹,甲乙之间不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所以应当准予他们结婚。()

18.一切亲属间都有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19.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因此父、母、伯、叔、舅母、舅父、姨父、兄弟姊妹都属于血亲。()

20.配偶是因结婚而产生的亲属,所以说配偶属于姻亲。()

21.姨表兄弟姊妹、姑表兄弟姊妹、舅表兄弟姊妹,都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22.按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方法,祖父母与孙子女是三亲等的血亲。()

23.不论按哪一种亲等计算法,旁系血亲都不会有一亲等。()

24.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是直系姻亲关系。()

25.侄与姑夫属于直系姻亲关系。()

26.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没有血亲关系。()

27.老李的儿子与老李堂妹的女儿是近亲,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

28.岳父母与女婿是旁系姻亲。()

29.兄弟姐妹是直系血亲关系。()

四、选择题(在备选答案中有一至数项是正确的,将其选出并按标号写在括号内)

1.根据一夫一妻制原则,有配偶者只有在()以后始得再行结婚。

A.配偶自然死亡

B.配偶宣告死亡

C.配偶失踪

D.离婚

2.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行为包括()。

A.通奸

B.重婚

C.婚前性行为

D.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我国婚姻自由包括()。

A.恋爱自由

B.订婚自由

C.结婚自由

D.离婚自由

4.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包括两种类型()。

A.通奸和姘居

B.法律上的重婚

C.事实上的重婚

D.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5.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

A.一夫一妻

B.男女平等

C.婚姻自由

D.计划生育

E.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

F.禁止重婚

6.王红与张峰恋爱多年。两人商量结婚,但王红父母认为不合适,坚决不同意,并直接给王红另

找了一个男朋友,背着女儿找熟人办了一个结婚证,这一行为属于()

A.包办婚姻

B.强迫婚姻

C.自由婚姻

D.买卖婚姻

7.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行为包括()

A.包办婚姻

B.买卖婚姻

C.子女干涉父母再婚

D.子女不许父母离婚

8.自然血亲关系因()而终止。

A.自然死亡

B.宣告死亡

C.一方声明断绝关系

D.依法解除亲属关系

9.我的外曾祖父母是我的()。

A.长辈直系血亲

B.长辈直系姻亲

C.长辈旁系血亲

D.长辈旁系姻亲

10.按照姻亲的分类,妯娌、连襟属于()。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

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11.伯、叔、姑与侄、侄女依据寺院法计算为()。

A.二亲等的直系血亲

B.二亲等的旁系血亲

C.三亲等的直系血亲

D.三亲等的旁系血亲

12.按照亲属的分类和罗马法亲等计算法,表兄弟姐妹是()。

A.三亲等直系姻亲

B.三亲等旁系血亲

C.四亲等旁系姻亲

D.四亲等旁系血亲

13.下列哪些亲属是自己的姻亲()。

A.配偶

B.儿媳

C.妹夫

D.姑父

14.甲与乙是兄弟,他们的孙子女是()。

A.三代旁系血亲

B.四代直系血亲

C.四代旁系血亲

D.二代旁系血亲

15.侄子、侄女与婶母之间的关系属于()。

A.三代旁系血亲

B.三代旁系姻亲

C.二代旁系姻亲

D.三代直系姻亲

16.继父或继母和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关系,在亲属分类上属于()。

A.自然血亲

B.拟制血亲

C.半血缘的自然血亲

D.姻亲

17.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兄弟姐妹属于()。

A.自然直系血亲关系

B.自然旁系血亲关系

C.拟制直系血亲关系

D.拟制旁系血亲关系

18.妻子的姐夫是我的()。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

C.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D.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19.直系血亲包括()。

A.孙女婿

B.舅

C.外祖父母

D.曾祖父母

20.按照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自己与侄媳之间的亲属关系属于()。

A.二亲等直系姻亲

B.二亲等旁系姻亲

C.三亲等旁系姻亲

D.三亲等直系姻亲

E.四亲等旁系姻亲

21.按照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为三亲等亲属。

A.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

B.伯母、婶母

C.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

D.兄弟姐妹

E.表兄弟姐妹

22.配偶关系产生的原因是()。

A.血亲

B.法律拟制血亲

C.出生

D.结婚

23.直系血亲的范围是指()。

A.兄弟姐妹

B.我与叔、伯、堂兄弟姐妹

C.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D.姑姑与侄子

24.亲属包括()。

A.配偶

B.血亲

C.姻亲

D.干亲

25.养父母与养子女,按照亲属的分类属于()。

A.自然血亲

B.拟制血亲

C.直系血亲

D.旁系血亲

26.我国婚姻法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亲属包括:()

A.女婿与岳父母

B.祖父母与孙子女

C.一切血亲

D.兄弟姐妹

27.下列属于近亲属的是:()

A.同胞兄弟姐妹

B.表兄弟姐妹

C.夫妻

D.父子

28.下列属于血亲的是:()

A.父母与子女

B.配偶

C.丧偶儿媳与公婆

D.养父母与养子女

29.下列属于直系血亲的是:()

A.父母与子女

B.曾祖父母与曾孙子女

C.外曾祖父母与外曾孙子女

D.儿媳与公婆

30.下列属于旁系血亲的是:()

A.父母与子女

B.兄弟姐妹

C.儿媳与公婆

D.配偶

31.下列属于姻亲的是:()

A.配偶

B.血亲的配偶

C.配偶的血亲

D.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32.下列属于血亲的配偶的是:()

A.儿媳

B.姐夫

C.公婆

D.连襟

33.下列可以引起配偶关系发生的是:()

A.领取结婚证

B.提出结婚申请

C.生育子女

D.订立婚约

34.下列可以引起配偶关系终止的是:()

A.一方死亡

B.一方宣告死亡

C.领取离婚证

D.离婚判决书生效

35.罗马法与寺院法的亲属计算法()

A.完全相同

B.完全不同

C.直系血亲计算法相同

D.旁系血亲计算方法不同

五、简答题。

1.婚姻法的特征有哪些?

2.我国婚姻法的渊源有哪些?

3.我国婚姻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4.婚姻自由的概念和内容是什么?

5.以发生原因为标准,可将亲属分为几大类?

6.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具体是指那些亲属?

7.什么是亲等?目前世界上有哪几种通行计算方法?

8.我国古代的丧服制度有哪些?

六、论述题

1.试述自然血亲发生和终止的原因是什么?

2.什么是亲属?它和其他社会关系有何不同?

七、案例分析

范某和吴某于2003年1月相识,同年7月结婚。在领取结婚证的前一天晚上,范某提出要签订一份“结婚协议”,约定“双方不离不弃”,“如一方提出离婚,则提出方放弃一切(包括现金、财产)”。目的是想给双方的婚姻加一个保险,用经济来约束双方,使双方能够永远不离不弃。吴某同意了。

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上存在较大差异,时有争吵,感情逐渐淡漠,于是男方吴某提出离婚。范某即主张按照协议约定,吴某所按揭的一套房子应归范某所有。

婚姻家庭继承法作业答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婚姻家庭继承法作业答案 篇一:20XX-20XX年婚姻家庭继承法网上练习题汇总(含答案) 婚姻家庭继承法网上练习题汇总(含答案) 第四章结婚制度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3分*13=39分) 1.现代各国法律大都规定了禁止近亲结婚,()原因是最主要的。 A.优生b.伦理c.道德D.政治 2.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法律拟制的血亲同样适用禁婚亲的规定 b.我国《婚姻法》禁止姻亲之间结婚 c.“同姓不婚”的婚姻制度和习惯已完全不符合社会变化的客观情况 D.各国立法都普遍禁止直系血亲结婚 3.甲男的母亲是乙女的姨母,甲男和乙女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且均无禁止结婚的疾病,二人要求结婚,依照我国

现行法律()。 A.可以结婚b.不得结婚 c.女方实施绝育手术后可以结婚D.女方超过50岁可以结婚 4.“未婚夫妻”之间存在什么样的法律关系?() A.婚约关系b.夫妻关系 c.同居关系D.一般社会关系,不具有法律意义 5.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补办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 A.从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时起算 b.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c.从双方共同生活时起算 D.从双方起诉离婚时起算 6.没有配偶且没有婚姻障碍的一男一女以夫妻互待同居生活的,如果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 A.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b.按离婚处理 c.不予受理D.有子女的按照离婚处理 7.我国对无效婚和可撤销婚均采取的态度()。

《婚姻法》、《继承法》测精彩试题(带问题详解)

婚姻法与继承法随堂测试 一、判断题 1.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法律规定自己决定自己的婚姻、父母和任何人不得干涉。(√ ) 2.有配偶者但感情不合又与他人结婚的也是重婚。(√ ) 3.兄弟姐妹之间关系是旁系血亲关系。(√ ) 4.婚约已经订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5.法律所规定男女双方的最低结婚年龄称为法定婚龄。(√) 6.我国婚姻法规定,患轻度麻风病和已经治愈的人均可结婚。(×) 7.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祖父母关系。(× ) 8.夫妻双方如离婚,孩子归哪一方,由哪一方抚养,另一方从离婚之日起不再负担。(×)9.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10.现役军人的配偶不能首先提出离婚。(√) 11.无效婚姻与同居在法律上是同一概念。(×) 12.无效婚姻的当事人所生子女,不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13.在继承遗产中,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既包括被继承人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还包括被继承人的债权和债务。(√ ) 14.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相等。(√ ) 15.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可以让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16.遗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对被继承人的债务、税务,也负有清偿的责任。(√ ) 17.丧偶儿媳带着年迈公婆改嫁,虽仍照顾公婆生活,但不能再做第一顺序继承人了。(×)18.甲和乙的外祖母是表姐妹,故甲和乙不能结婚。(×) 19.非婚生子女不能继承其父母的遗产。(×) 20.某自小被父母遗弃,所以父母去世后,他不能继承遗产。(×) 21.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就有权赡养养父母而不再赡养生身父母,所以有权继承养父母遗产,而无权继承生身父母遗产。(√ ) 22.继子女和继父母、生父母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

婚姻继承法练习及答案

.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法律规定自己决定自己地婚姻、父母和任何人不得干涉.() .有配偶者但感情不合又与他人结婚地也是重婚.() .兄弟姐妹之间关系是旁系血亲关系.() .婚约已经订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所规定男女双方地最低结婚年龄称为法定婚龄.() .我国婚姻法规定,患轻度麻风病和已经治愈地人均可结婚.() .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祖父母关系.() .夫妻双方如离婚,孩子归哪一方,由哪一方抚养,另一方从离婚之日起不再负担.().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地义务,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地义务.() .现役军人地配偶不能首先提出离婚.() .无效婚姻与同居在法律上是同一概念. () .无效婚姻地当事人所生子女,不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地规定. () .在继承遗产中,继承人所继承地遗产既包括被继承人生前地个人合法财产,还包括被继承人地债权和债务.()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地份额应当相等.()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地,可以让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遗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地同时,对被继承人地债务、税务,也负有清偿地责任.().丧偶儿媳带着年迈公婆改嫁,虽仍照顾公婆生活,但不能再做第一顺序继承人了.().甲和乙地外祖母是表姐妹,故甲和乙不能结婚.() .非婚生子女不能继承其父母地遗产.() .李某自小被父母遗弃,所以父母去世后,他不能继承遗产.()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就有权赡养养父母而不再赡养生身父母,所以有权继承养父母遗产,而无权继承生身父母遗产.()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继子女和继父母、生父母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地权利.() 二、单项选择题 .我国婚姻法是调整地法律. . 婚姻关系.夫妻关系.恋爱关系.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自由地内容包括. .订婚自由.恋爱自由 .解除婚约自由.结婚和离婚自由 .破坏一夫一妻制地行为有. .重婚.姘居.第三者插足.卖淫 .实行计划生育是. .家庭地义务.丈夫地义务 .妻子地义务.夫妻双方共同地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地义务,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地义务这是 规定地. .宪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 .夫妻婚前地财产应归所有. .各自所有.男方地归夫妻共有 .女方地归女方所有.夫妻共有 .女方在怀孕期间或分娩一年内男方提出离婚地,. .可由法院判决.由双方协商 .须征求女方意见.男方不得提离婚要求

(完整word版)婚姻法与继承法案例分析题

1. 朱武1985年5岁时被李涛夫妇收养,改名李大。4年后,李涛夫妇生一子,取名李二。1999年,李大得知李涛夫妇非自己的亲生父母后,对养父母逐渐疏远。2001年,李涛夫妇相继瘫痪,其收入勉强还能自持,但无力抚养正在上学的李二。此时,李大的生父母也因年迈,生活陷入困境。因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李二要求李大抚养,李大的生父母也要求李大赡养。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①.李大对生父母有没有赡养义务? ②.李大对李二有没有抚养义务?答: ① 没有。理由:婚姻法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消除。李大3岁时已被李涛夫妇收养,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除,对生父母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义务。② 有。理由: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残废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本规定也适用于养兄弟姐妹关系。李大与李二系养兄弟关系,现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有负担能力,养父母已瘫痪,无力抚养未成年且正在上学的李二。李大有抚养李二的法定义务。 2. 王彬与李兰于1999年5月1日举行婚礼并同居。同年8月,李兰继承了父亲的遗房1间。10月,王彬与李兰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2001年2月,李兰生下一子。期间,王彬向朋友借款2000元用于购买各种母婴用品,另瞒着妻子向朋友借款3000元帮胞弟购房。同年10月,王李感情不和,闹离婚。王彬认为李兰继承其父的遗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欠的5000元债务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李兰不同意,王彬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据查实,双方对财产未作任何决定。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①王彬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应否受理? ②王彬对案中财产及债务的认识是否正确?、 答: ① 法院应不予受理。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王彬提起离婚诉讼时,其妻分娩才8个月。据案情,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例外情况,故应不予受理。 ② 不正确。婚姻关系应从履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书时起。王彬与李兰婚姻关系成立时间为1999年10月,李兰于1999年8月继承其父遗房1间,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双方对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又未作任何约定,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王彬所欠5000元债务应分开处理。其中2000元用于购买母婴用品,为夫妻共同债务;另3000元用于帮胞弟购房,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且李兰不知情,应视为个人债务。 1、秦某的妻子去世时留下一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女儿已工作,儿子上初中。两年后秦某与苏某认识,交往半年后结婚,婚后共同将儿子抚养到大学毕业、参加工作。2001年11月秦某因病去世,苏某因生活困难便要求秦某的女儿和儿子每月分别负担其赡养费300元,遭到拒绝后,苏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女儿没有赡养义务,儿子应负担赡养费。 2、王某与张某于1990的结婚,1993年五某因病从部队转业,带回转业费2000元,医疗费5000元,1994年8月张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元,1994年12月王某与张某离婚. 1.转业费2000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2.医疗费5000元是王某个人的财产; 3.张某5000元遗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是夫妻共有财产;4\夫妻共有财产共计7000元,平均分配,医疗费5000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归王某个人所有. 3. 甲男与乙女于2000年10月1日结婚登记。婚前甲男为结婚盖了砖房两间,乙女有一叔父侨居国外,于同年8月得知乙女将结婚时,答应赠送两件高档家电作为乙女的结婚礼物,并于第二年2月将两件礼物带回交予乙女。2002年,甲乙因性格不合,双方都同意离婚。但甲男要求分得上述两件家电的一件,乙女则要求分得上述住房的一间,双方争执不下,不知怎么办?现已查实,甲男与乙女无任何财产约定。请你根据案情,提供意见: ①本案应适用何种离婚程序? ②甲男与乙女对家电及住房的分割要求是否有法律根据? 答: ① 应适用诉讼程序。本案甲男与乙女都同意离婚,但对家电及房屋的分割争执不下。依婚姻法规定,双方自愿意离婚,但对财产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② 甲男要求分得电器有法律依据。乙女婚前接受赠与,婚后才实际取得的财物,该赠与物的所有权在甲乙婚姻关系期间转移给甲乙双方;乙女叔父的赠与是作为甲乙结婚的贺礼,并未指定只归乙女,不是乙女婚前个人财产;在甲乙未作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应作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甲男有权要求分割。乙女要求分得房屋没有法律依据。两间房屋系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且对婚前财产未作约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 张某,男,39岁,公务员;梁某,女,37岁,工人。双方于1991年登记结婚,生有一女,现年10岁。从2000年起,男方与社会女青年沙某非法同居,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同年12月,男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从2001年1月起,男方住到单位,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贴补家用,女方只靠少量收入维持母女生活。2002年2月,张某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梁某认为,夫妻纠纷系第三者介入所造成,只要无外来干扰,双方有可能和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经多次调解,双方各执己见。试就本案情节,回答下列问题: ①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 ②您认为本案在财产分割中应考虑哪些方面的问题? ③女儿由哪一方抚养为宜? 答: ①男方属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义务的法律规定,也是道德败坏的行为;变卖家具,不支付妻女生活费,不履行家庭义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男方两次提起离婚诉讼,经多次调解无效,应视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 ② 本案财产分割中应考虑:坚持照顾女方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男方属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导致离婚的最主要原因,女方属无过错方,依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有权向男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③ 父方在夫妻分居期间不顾家庭及女儿生活,不尽父亲对女儿的抚养义务;且与他人非法同居,生活作风与道德品质败坏堕落,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女儿以随母方生活为宜。但女儿属已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应适当考虑女儿的意见。

婚姻家庭继承法的重点复习及课后习题答案

婚姻家庭继承法的重点复习及课后习题答案 亲等计算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图 第四章 试述婚姻自由原则。(了解)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1、婚姻自由在内容上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是互相结合、缺一不可的。 2、实行婚姻自由是为了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社会主义的新型婚姻关系,其本质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男女平等的实现,为婚姻自由提供了社会保障。 3,社会主义的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正确处理婚姻问题,不仅涉及个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婚姻双方、下一代、家庭和社会的利益。 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区别何在? 1、缔结双方是否自愿不同。前者根本违背婚姻当事人的意思,是以包办强迫为手段,索取大量财物的行为;后者是在婚姻当事人基本自愿的情况下,一方向另一方索取大量财物,以此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 2、索要财产的主体不同。前者的财物是三者索要的,后者的财物主要是婚姻当事人(通常为女方)一方索要的 3、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果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法院可以判决准

予离婚,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买卖必定属于包办婚姻,即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违背他人意愿,包办强迫他人结婚,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 试述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异同? 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违反《刑法》和《婚姻法》的两种不同的行为,二者之间有本质的区别。 重婚,是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犯重婚罪的,按《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重婚也违反《婚姻法》的规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合法夫妻的无过错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属于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和离婚时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但这种行为并不违反《刑法》的规定,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则构成重婚,应依法受到《刑法》的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这条规定中的“同居行为”是违反《刑法》规定的,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家庭暴力与虐待,遗弃有何异同? (1)虐待行为具有连续性、经常性的特点,而家庭暴力可以只是一次,如一次性殴打或一次性暴打(2)虐待行为不一定均为家庭暴力,如精神折磨导致严重后果的,也可能构成“虐待罪”,而家庭暴力一般为肉体折磨。(3)家庭暴力”与“虐待”相比,其社会危害性更大,家庭暴力行为只是虐待行为诸多表现中的一种,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试述处理因解约婚约引起的人身和财产纠纷的政策? 1,对于人身方面的纠纷,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例如,一方当事人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婚约或者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对于因婚约引发财物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处理因解除婚约或终止恋爱关系而引发的财务纠纷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对于借订立婚约而进行买卖婚姻的财物,收受财物的一方为非法所得,交出财物的一方其财物实质是进行非法活动的工具,应判决收缴国库。参见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若干法律问题的意见》中“离婚时财产的处理问题”部分第17条。 (2)对于以恋爱、订婚之名,行诈骗财物之实的,除构成诈骗罪之外,还应将诈骗所得财物全部归还被害人。 (3)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4)对恋爱或者订婚期间一方主动赠与对方的财务,在婚约解除或者恋爱终止时,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如为增进感情而赠与对方价值不大的财物,按照赠与关系处理,一般不予返还;如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价值较大的赠与,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不能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应允许赠与方主张返还。 第五章 结婚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3)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

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复习大纲

《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复习大纲 马忆南编写 第一章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法 第一节婚姻家庭与社会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属性和功能 二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 第二节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婚姻家庭法 二近现代婚姻家庭法 第三节中国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和法制建设一旧中国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二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婚姻家庭法制建设概况 三新中国的婚姻家庭法制建设 1、1950年《婚姻法》的颁行和贯彻 2、1980年《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 3、2001年《婚姻法》的修正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节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三婚姻家庭法的主要特点 第二节婚姻家庭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婚姻家庭法的法律渊源 二婚姻家庭法和相关法律的联系和区别 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家庭法的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2、一夫一妻原则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5、计划生育原则 二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 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 第一节亲属概说 一亲属的概念和亲属制度的沿革 二亲属在法律上的分类和法律调整的范围 第二节亲系和亲等 一亲系及其类别 二亲等及其计算方法 第三节亲属关系的变动和法律效力 一亲属关系的变动 二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第一节概说 一婚姻的成立及其要件 二结婚制度的沿革 第二节结婚条件 一结婚的必备条件 1、当事人须有结婚的合意 2、当事人须到达法定婚龄 3、当事人的结合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1、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2、禁止结婚的疾病 第三节结婚程序 一婚约 二我国的结婚登记制度 三事实婚姻和补办结婚登记 第四节婚姻的无效和撤销 一无效婚和可撤销婚制度在结婚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无效婚姻 1、婚姻无效的原因 2、婚姻无效的宣告程序 三可撤销婚姻 1、婚姻撤销的原因 2、婚姻撤销的宣告程序 四婚姻无效和撤销的法律后果。 1、对当事人的后果 2、对当事人子女的后果 第五章夫妻关系 第一节概说 第二节夫妻人身关系 一夫妻的姓名权 二夫妻的人身自由权 三夫妻的计划生育义务 四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外国立法例 1、婚姻住所决定权 2、同居义务 3、忠实义务 4、日常家事代理权 第三节夫妻财产关系 一夫妻财产制 1、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和种类 2、我国现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 3、我国现行的约定夫妻财产制 二有关夫妻财产制的外国立法例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

1. 被继承人刘三于2001年5月病故。其有二子一女,长子刘甲,次子刘乙,幼女刘丙。刘甲在其父病故一个月后也相继去世,有妻夏桂兰,子刘明川。刘丙于1999年8月去世,有丈夫马行空,女儿马玉花。刘三于1998年10月立有一份遗嘱,言明:次子刘乙一向拒绝赡养自己,不能继承遗产。邻居张大叔与自己故交,可继承房屋1间,现金1万;幼女刘丙生活困难,可分得房屋3间,现金3万。另者,多年好友赵大伯对他有恩,现其家境不好,可分得现金3万。经查明,刘三有遗房17间,现金11万。赵大伯于2001年1月病故,有妻张桂花、子赵海。现问: ①本案中哪些是继承人?哪些是受遗赠人?刘乙与刘丙是否为继承人? ②刘三的遗嘱应作何处理? ③剩余的遗产如何继承? 答: (1) 本案的法定继承人有刘甲;代位继承人有马玉花;受赠人有张大叔、赵大伯;刘乙被遗嘱取消继承权,不是继承人;刘丙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也不是继承人。 (2) 刘三的遗嘱应作如下处理: ① 刘乙因被遗嘱取消继承权,不能继承遗产。 ② 张大叔可依遗嘱分得遗房1间,现金1万。 ③ 刘丙依遗嘱本来可分得遗房3间和现金3万,但她于被继承人之前死亡,所以,遗嘱中为其指定的遗产转为法定继承,由刘三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④ 赵大伯作为受赠人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依继承法规定,赵大伯的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遗赠人的遗产。 (3)本案遗产除去被张大叔继承的1间遗房和1万现金外,其余遗房16 间和现金11万,应由刘甲与马玉花(代位继承)二人平均分割。 2. 胡平与自幼残疾的儿子胡波相依为命,共同生活。为了在自己死后,胡波有人照顾,胡平立下遗嘱:把自己财产中的3间房屋和4万元存款在自己死后赠给邻居陈强,但陈强必须照顾胡波的生活。胡平在遗嘱中指定居委会主任作为遗嘱执行人。2000年2月,胡平去世后,陈强没有照顾胡波的生活,却提出要胡平的遗产,遭居委会主任拒绝,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居委会主任履行交付胡平的遗产。问: ①胡平对陈强的遗赠属什么性质的遗赠? ②法院应作何判决? 答: ① 胡平在遗嘱中对遗赠财产给陈强附有一定的义务,即陈强必须照顾胡波的生活。此种遗赠是附义 务的遗赠或叫附条件的遗赠。 ②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根据该规定,陈强没有履行照顾胡波生活的义务,法院应判决驳回陈强的诉讼请求,取消陈强接受遗产的权利。

婚姻家庭继承法试题

《婚姻家庭继承法》结课作业 院系:班级:学号:姓名: 一、单选题: 1、亚血缘群婚制时期的两性关系是() A.直系血亲间的集团婚 B.同行辈的集团婚 C.同行辈的集团婚中排除了兄弟姐妹 D.一男一女结合但并不牢固 2、妯娌、连襟在亲属分类中属于( ) A.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B.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C.配偶的血亲 D.血亲的配偶 3、按照亲属的分类和罗马法亲等计算法,表兄弟姊妹是()。 A.直系平辈姻亲三亲等 B.旁系平辈姻亲四亲等 C.旁系平辈血亲三亲等 D.旁系平辈血亲四亲等 4、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是()。 A.受胁迫的当事人的近亲属 B.受胁迫的当事人本人 C.受胁迫的当事人的所在单位 D.受胁迫当事人住所地的基层组织 5、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属于() A.一般共同制 B.劳动所得共同制 C.动产及所得共同制 D.婚后所得共同制 6、依照有关司法解释,下列财产中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有() A.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 B.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在10年以下的。 C.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 D.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7、继父母收养继子女,需具备下列哪些条件?() A.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 B.继父或继母无子女 C.继父或继母年满30周岁 D.继子女不满14周岁 8、依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形式要件是()。 A.办理收养公证 B.订立收养协议

C.订立收养协议并办理公证D.进行收养登记 9、甲乙两夫妇某日同儿子丙,丁及5岁的孙子戊外出时遇车祸全部死亡,但不能确定死亡时间。现有甲乙的女儿,甲的父母,丁的哥哥要求继承.问:本案中,根据法律的规定谁先死亡() A.甲乙 B.丙 C.丁 D.戊 10、甲因病死亡,遗产由妻子乙和两个孩子丙,丁继承.因当时乙已经怀孕,故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人民币3000元.胎儿因早产数秒钟后死亡.问这3000元应由谁继承?() A.由乙丙丁三人继承,均分 B.由乙继承1/2,丙丁继承共继承1/2 C.由乙继承 D.由丙丁继承 二、多选题: 1、拟制血亲关系终止的原因有:() A.一方自然死亡 B.一方被宣告死亡 C.一方被宣告失踪 D.依法解除 2、在我国,下列亲属中哪些是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 A.父母与婚生子女 B.父母与非婚生子女 C.养父母与养子女 D.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3、依照我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A.严重遗传性疾病 B.指定传染病 C.有关精神病 D.性生理缺陷 4、依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在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可以不受下列哪些条件的限制( ) A.收养人须年满30周岁 B.收养人须无子女 C.只能收养一名 D.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5、下列关于可撤销婚姻的论述哪些是正确的?() A.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B.可撤销婚姻自被撤销之日起无效 C.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D.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6、在中国,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须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 A.离过婚的,应当持离婚证

婚姻法与继承法知识问答

婚姻法知识问答 1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少? 答: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2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有哪些? 答:《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3无效婚姻具体指哪些情形?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4什么是可撤销的婚姻?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是多少? 答: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5无效婚姻或者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答: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

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的处理,不得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谁所有?具体包括哪些财产? 答: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包括以下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权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八)其他应该归夫妻共同所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上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照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7婚姻法规定的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指什么?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描述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描述 一、课程简介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一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为主线,综合运用相关学科知识,依据大学生成长的基本规律,教育和引导大学生认识自我、认识环境、认识时代特征,培养大学生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优良的道德品质和健全人格的公共必修课程。对学生开展马克思主义人生观、世界观、道德观、法治观教育,引导学生树立崇高的理想情操和高尚的道德品质,树立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和时代精神的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培养法治精神。为专业课程深入学习和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以及更有效地服务社会,奠定良好的思想理论基础。 二、课程沿革 1987年,教育部(当时的国家教委)提出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文件要求,要求所有高校都要开设《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必修课。1998年中央政治局专题讨论决定的“两课”课程设置方案中,进一步明确了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2005年3月中宣部、教育部5号文件要求将这两门课整合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门课程。 根据教社政(2005)5号文件精神和教育部的要求,我院在2006年秋季入学的大一新生中全面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 三、课程主要内容 第一讲绪论 一、为什么要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一)有助于当代大学生认识正确的做人道理,选择正确的人生之路 (二)有助于当代大学生摆正德与才的位置,做到德才兼备、全面发展 (三)从大学生现状来看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学习的必要性 二、本课的主要内容及主要教学方法 第二讲珍惜大学生活开拓新的境界 一、大学生活的新特点 (一)生活环境的特点 (二)学习生活的特点 (三)人际关系的特点 二、大学生常见的心理矛盾与冲突 (一)理想与现实的矛盾 (二)独立感与依赖感的矛盾 (三)孤独感与强烈交往需要的矛盾

婚姻法与合同法

婚姻法与合同法 篇一: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毕业论文推荐选题 婚姻法: 1、试论夫妻人身关系的立法完善 2、论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调整 3、婚内侵权民事责任探析 4、如何完善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 5、从“黄某赠与二奶房产案”谈民法原则与具体规则的适用 6、监护制度研究 7、成年人监护制度研究 8、离婚损害赔偿之探讨 9、完善我国《婚姻法》中亲属制度的立法研究 10、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法律适用 11、我国夫妻财产制研究 12、离婚后子女之监护抚养制度研究 13、非婚生子女之确认 14、非婚生子女之法律地位 15、婚姻无效后的财产清算 16、同居关系的法律问题探讨 17、对中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思考 18、无效婚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19、离婚损害赔偿范围研究 20、离婚损害赔偿中“过错”的认定 21、建构适合中国现状的婚姻效力制度 22、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探视权制度的完善 23、论合立遗嘱 24、论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 25、论丈夫生育权及其保护 26、论“无婚者”的生育权 27、“谦抑”是法律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应有态度。 28、两性关系模式及法律调整 29、民事保护令之适用研究 30、如何评价婚姻登记中的签字声明(宣誓)制度 31、婚约赠与之性质及法律属性 婚约性质、财产赠与、婚俗、婚姻文化 32、物权法及合同法背景下的夫妻财产制度设计 33、民法典中亲权与监护制度如何协调 34、非婚生子女确认诉讼制度设计 35、代孕法律问题研究 36、协议离婚制度设计 37、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继承法: 1、“特留份制度之伦理价值分析”。

2、继承债权人权益保护研究 3、遗嘱形式及效力 4、公序良俗原则对于遗嘱效力的影响 5、继承法的价值选择 6、继承顺序与应继份 7、配偶继承顺序及其应继份的立法考察 8、代位继承中被代位人之范围 9、继承法的伦理基础 10、继承法修改意见 11、遗产范围界定 12、设立遗产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3、遗产管理人制度研究 14、遗嘱执行人制度完善 15、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探讨(正当性何在) 16、遗产债务清偿顺序 合同法: 1、电子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2、格式合同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3、论无效保证合同 4、关于合同责任的若干制度研究 5、论可撤销合同 6、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问题研究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复习资料

一、客观题部分(一)单项选择题 例1.甲与丁于2000年3月结婚。同年6月,甲、乙、丙创建一合伙企业。2009年,甲与丁协议离婚,约定将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丁。对于本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属于甲个人财产 B. 合伙企业应清算,丁分得甲应得的财产份额 C. 丁欲取得合伙人的地位,须经乙、丙同意 D. 如乙、丙不同意丁入伙,则乙、丙必须购买甲的财产份额 ★考核知识点: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4.3) 考核知识点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例2.甲有一独女乙,甲死后留有房产1套、存款若干。甲生前立有遗嘱,言明死后其存款给侄子丙,并指定由律师陈某执行该遗赠。陈某通知乙和丙3个月后参与甲的遗产分割,但直到遗产分割时,乙与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依据我国《继承法》,应视为()A.乙接受继承、丙接受遗赠 B.乙放弃继承、丙放弃受遗赠 C.乙接受继承,丙放弃受遗赠 D.乙放弃继承,丙接受遗赠★考核知识点: 接受遗嘱继承和接受遗赠权利的行使方式 (二.3.4) 考核知识点解释: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例3.未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的,其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A.自行恢复 B.经人民法院判决后恢复 C.经生父母同意后恢复 D.经生父母与养父母协商同意后恢复 ★考核知识点: 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8.5) 例4.甲与乙已登记结婚,但未同居,也未举行婚礼。之后甲后悔与乙结婚,甲欲将婚姻关系解除的途径是()A.诉讼外调解 B.宣布婚姻无效 C.离婚 D.撤销结婚登记 ★考核知识点: 结婚登记的效力(3.4) (二)判断题例1. 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 ★考核知识点: 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5.2) 考核知识点解释: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例2. 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 ★考核知识点: 遗嘱的特征(二.3.2) 例3. 与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而解除。() ★考核知识点: 父母子女关系(7.2)

婚姻家庭继承法答案

婚姻家庭继承法试卷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 2.D 3.A 4.D 5.D 6.B 7.B 8.B 9.C 1 0.D 二、单项选择题 1.ABCD 2.BCD 3.ABCD 4.ABC 5.AB 三、名词解释题 1.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2.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身体上蒙受损害的违法行为。 3.指一男一女在一定时期相对稳定地对偶同居的婚姻形态。这种结合并不牢固,很容易为一方或双方破坏,它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中间环节。 四、简答题 1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有抚养教育、赡养扶助的义务祖孙之间在一定条件下有抚养和赡养的义务;兄弟姊妹在一定条件下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2.(1)扶养指亲属间相互供养的法律责任。(2)扶养发生在法律上规定的一定亲属之间,该义务是必须履行的义务。(3)扶养是一种法律关系,扶养方为义务人,被扶养方为权利人。(4)履行扶养义务是有条件的,以义务人有能力扶养和权利人有必要受扶养为限。(5)扶养是当事人间相互对等的义务,而不是单方的义务。 3.例如(1)一定的亲属关系是监护的基础法律关系;(2)一定的亲属可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3)一定的亲属得依法提出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申请,以及撤销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的申请; (4)失踪人的财产由其一定的亲属代为管理; (5)按照一定的亲属关系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6)列入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亲属得为遗嘱继承人,等等。 五、论述题 (1)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在私有制社会里,非婚生子女历来遭受歧视,社会地位及家庭地位低下。近现代,许多国家在法律上采取了一定的对策,改善非婚生子女的待遇。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地位,在法律上是平等的。 (2)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婚姻法中有关父母子女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如抚养教育、管教保护、赡养扶助和遗产继承等,均适用干父母和非婚生子女。 (3)婚姻法还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按修正前的婚姻法第19条2款作答,亦属正确)。这一规定适用于生父与生母未结婚的情况。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和负担的方式应根据生父与生母的经济收入情况,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 五、案例分析题 (1)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因为,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请求的,不在此限。本案系男方提出离婚,且不存在确有必要的受理男方请求的情况。 (2)对于甲的第二次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应判决甲乙夫妻双方离婚。因为,甲乙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二年,应视为感情确已破裂,经法院多次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3)子女归乙抚养为宜。因为子女随乙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其次,从本案中甲的所作所为来看,甲的个人品质不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甲方因每月有较高的固定收入,抚育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但如果存在法定的特殊情形,给付期限可适当缩短,或至子女独立生活时为止。 (4)甲擅自搬走的家中电器及取走乙名下的存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时,应归乙所有。因为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甲离婚时,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婚姻家庭继承法练习试题

婚姻家庭继承法试题 一、名词解释 1、婚姻 2、婚姻自由 & 3、结婚 4、离婚 5、继承 6、继承法 7、遗产 — 8、法定继承 9、代位继承 10、遗嘱 11、遗嘱继承 12、遗赠 ¥ 13、遗赠扶养协议 14、转继承 二、单项选择 1、男女双方领取了结婚证但尚未同居的,()。 A 其婚姻关系尚未成立 《

B 可通过申请撤销婚姻登记而解除婚姻关系 C 向婚姻登记机关送交结婚证,婚姻关系即可解除 D 必须办理离婚手续,才能解除婚姻关系 2、双方自愿离婚的,()。 A 自行解决婚姻关系 * B 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C 由人民法院判决 D 由双方组织批准 3、小高的生父及小高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于1997年5月先后死亡。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小高()。 A 只能继承生父的遗产 % B 只能继承继父的遗产 C 对生父,继父的遗产都无权继承 D 对生父、继父的遗产都有权继承 4、离婚时,女方个人所欠的债务,如女方生活有困难,依法()。 A 由男方帮助偿还 , B 男女双方共同偿还 C 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D 应由女方本人偿还 5、我国《婚姻法》规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A 可以从习惯结婚

· B 不生育子女的可以结婚 C 禁止结婚 D 若男女双方遵守计划生育的规定,可以允许结婚 6、甲、乙夫妻双方协商同意离婚,乙委托丙去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代理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依我国法律规定,()。 A 丙可以代理 】 B 在甲乙双方同意下,丙可以代理 C 在取得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丙可以代理 D 丙不能代理 7、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 A 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 B 应维持其生活 C 应给予定期帮助 D 应给予长期帮助 8、遗嘱继承人的范围是( )。 A 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 — B 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C 公民或法人 D 公民、法人、国家或其他组织 9、继承开始的时间就是继承发生效力的时间,继承开始的时间应

婚姻法与继承法试卷(一)

婚姻法与继承法试卷(一)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甲(男)的外祖母乙是丙(女)的父亲丁的胞姊,因此( ) A.乙是丙的姑母,丁是甲母的舅父 B.乙是丙的姨母,丙是乙的甥女 C.乙是丙的舅母,丁是甲母的叔父 D.乙是丙的婶母,丙是乙的侄女 2.妯娌作为一种姻亲,她们属于( )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 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3.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属于( ) A.一般共同制 B.劳动所得共同制 C.动产及所得共同制 D.婚后所得共同制 4.按照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下列财产中哪一项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 A.婚后一方接受亲友馈赠的财物 B.一方在婚前接受继承而于婚后实际取得的财产 C.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 D.婚后一方所得的奖金 5.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发给离婚证时,对于双方原来的结婚证,应当( ) A.由双方妥为保存 B.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注销 C.由婚姻登记机关监督自行销毁 D.交双方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保存 6.下列各种亲属关系中,属于直系拟制血亲的有( ) A.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 B.养父母与养子女 C.祖父母与孙子女 D.继父母与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7.依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是( ) A.办理收养公证 B.订立收养协议 C.订立收养协议并办理公证 D.进行收养登记 8.按照有关的司法解释,配偶一方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时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以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这个时间为( )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9.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程序,采用的是() A.仪式制 B.登记制 C.登记与仪式相结合 D.宗教制 10.下列各项不属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是() A.婚姻自由 B.一夫一妻 C.男女平等 D.禁止家庭成员间虐待和遗弃 11.下列哪种遗嘱形式不需要证人在场即为有效() A.口头遗嘱 B.录音遗嘱 C.自书遗嘱 D.代书遗嘱 12.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下列符合结婚条件的情形为() A.男方已满21周岁的 B.男女双方为表兄妹关系的 C.一方患有严重的突发性心脏病的 D.一方离过婚,一方未办理离婚手续的 13.依照《继承法》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如果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A.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B.可以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C.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但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D.可以按代位继承分得遗产14.公民甲死后留有遗产房屋和存款,法定继承人为其子乙。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予侄女丙。但到遗产分割时,乙与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下列()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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