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殡葬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美国殡葬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美国殡葬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美国殡葬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来源:一零一研究所时间: 2010-10-08 08:37

一、基本情况

美国人口普查局于2003年12月31日宣布,到2004年1月1日,美国的总人口将达到2.92亿。美国人口普查局说,“在今年1月份,美国每8秒钟将有一人出生,每13秒钟将有一人死亡。同时,国际移民活动将使美国每25秒钟增加一人。其综合结果是,大约每12秒内美国的总人口将增加一人。”据此,在美国,一年死亡人口达260多万。

美国的殡葬服务业很发达,这表现在殡葬服务场所的数量和布局的科学化合理化、殡葬设备设施的科技现代化、殡葬专业教育的高度发展、殡葬服务的人性化专业化、殡葬工作者的专业化执业化、殡葬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市场化等等方面的程度和水平都很高。

在美国,殡葬的方式主要有土葬和火葬两种,人们可自由选择,美国的平均火化率近30%,但在一些大城市,高达70%。美国50个州,几乎每个州都有2-3所殡葬专科学院或在大学设立殡葬系,欲从事殡葬服务业者,须参加专门考试,取得执业资格,且每年要经过资格审查方可继续从事殡葬服务。美国共有殡仪馆27000多家,平均每一万人就有一家殡仪馆,且这些殡仪馆都位于交通便利人口集中的城区,殡仪馆的建筑设计既普通又独特,规模不大,但功能齐全;公墓的数量更是数以千计,从规模宏大的国家公墓,到小巧精致的乡村家族墓地,可谓难计其数。

在美国,殡葬服务业是商业服务业的一个重要方面,殡葬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经营管理采用的是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和私有化的企业管理方式,即使是在国家公墓的建设与管理方面也处处可见市场机制的影子,这与其发达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是相适应的。

二、美国的法律体系介绍

在了解美国殡葬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之前,有必要先了解一下美国的法律渊源和法律体系。

美国是一个联邦国家,立法权力分别由联邦和州行使。联邦的法律效力最高,州的一切法律包括州的宪法在内,不能违背联邦的法律。联邦和州的任何立法不能违背联邦宪法。

美国属典型的英美法系(普通法系)国家,其法律渊源主要有英国法、立法、判例法。

1、美国原来是英国的殖民地,英国属于普通法体系,和欧洲大陆国家的民法体系不同,美国在殖民地时期已经接受英国的法律传统,美国独立以后,英国法律不能再为美国法院援引作为法律根据,直到十九世纪下半期才摆脱英国法的影响。然而相同的文化背景和长期的历史结合,英国法律传统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中留下了不可磨灭的痕迹,决定了美国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概念和特征。

2、当代美国法律最主要的渊源是立法。联邦政府的立法机关是国会,各州也有民选的立法机关。他们制定的普遍适用的规则是狭义的立法。近现代,国家机关所适用的成文的具有约束力的普遍性规则,绝

大部分是由立法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也有少数是由法院制定的成文规则。美国立法的形式包括:联邦宪法;法律和联合决议;条约;总统的改组计划、公告和行政命令;行政法规;州宪法;州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的法令;法院运用立法权力制定的诉讼程序规则。

3、判例法是指法院的判决构成先例,本法院和下级法院以后遇到同样的案件,必须按照先例判决。先例代表一个法律规则,这个规则不是立法机关制定的,而是法院在判决中产生的,所以称为判例法。在英美的法律体系中,法院的判决产生两种法律效果:一是解决一个争端,这是一个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原则。二是构成一个先例,遵守先例是英美法系所特有的制度和法律原则,是判例法的核心。

十九世纪中期以前,立法程序没有展开,法律的产生和发展主要通过法院的判决,判例法是最主要的法律渊源。在当代,立法是最主要的法律渊源,然而,判例法的重要性没有减少。因为,成文法不完备时由判例法补充,成文法在适用时必须通过解释。法院对成文法的解释也构成判例法的一部分。

三、美国殡葬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性质和特点

联邦法律与各州的法律在美国法律中占相当数量和地位。各州的法律虽然不同,然而共同受到联邦法的影响,大的原则和制度与联邦法基本相同,理解联邦法以后,对各州的法律理解不会遇到大的困难。美国关于殡葬服务与管理的法律法规既存在于联邦立法,也是州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不是以专门的单项法律形式出现,而是作为行政法典、健康卫生法典或其它某个综合内容的法典的一部分内容出现,从大的方面讲,基本上属于行政法门类的范畴。

有关殡葬服务和管理法规不仅涉及到殡葬从业人员、殡葬服务经营主体、殡葬设施的建设、殡葬设备的标准、殡葬服务经营管理的规则、殡葬服务的对象、违法行为处罚措施和救济途径等极其广泛的内容,而且对每个方面都作出了具体详尽的规定,操作性很强;不仅有行政审批许可、监督检查、违法处罚等行政法、刑法等公法意义上的规定,还有殡葬合同、风险保证基金、金融信托等民法、经济法等私法意义上的规定;不仅有许可标准与条件、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大量实体法规定,而且有听证、申诉等大量程序法方面的规定。内容上体现了法律门类的综合性,这是美国殡葬法的一个显著特点。

另一个显著特点是实行“事先许可”制度,强调政府监管职责。与在其他经济领域实行事后认可制度不同的是,在殡葬法规中确立了全面、完善的“事先许可”制度。无论是一具遗体在成为合格的殡葬对象之前,一个人在从事殡葬工作之前,还是经营者在提供殡葬服务之前,都需要事先取得有关认定和许可。殡葬是对人类遗体这一特殊物质的彻底的、最终的、不可逆的处置,是人类活动中的一项较特殊的活动。殡葬过程中出现的差错或过失,事后难以有效矫正。采取全方位、全过程的“事先许可”制度,不仅能有效地防范各种道德和社会风险,而且能保证殡葬服务这一不同于其它商业服务的特殊行业保持较高的起点和专业水准。

英美法系国家尤其是美国的殡葬法规,一般由包含在若干个法律(法案)中的内容部分,以及根据这些法律制定的众多的规章共同组成,内容丰富而庞杂,往往不分章节,几百甚至上千的条、款、项,一气呵成。内容一般包括:概念解释部分;殡葬管理机构的产生、人员组成以及权力职责范围;殡葬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取得执业资格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规定,包括应接受继续教育的规定,以及证书的发放与延续、期满终止、中止或者撤销;取得殡葬服务经营许可的条件和程序规定,墓地及火葬场的管理规定;有关验尸及提供死亡证明等法律文件的具体要求,有关文书档案的保管和使用;殡葬服务行为规范,包括预先殡

葬服务合同的具体原则和规定,还包括殡葬服务设施设备标准的规定,涉及殡葬服务和用品供需双方都应遵守的原则和准则;殡葬服务活动中有关合同的内容和提供资金的方式即殡葬信托制度的规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及对列举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和办法。

为了便于读者对美国殡葬法的主要内容有一个较全面的了解,我们拟通过介绍美国殡葬法的主要法律制度,而不是列举其法律的主要条文或对条文做具体说明和阐释,因为后者的做法在实际操作上很难实现。当然,我们以后还可以选取美国一个州的殡葬法规做专门介绍。

四、美国主要殡葬法律制度介绍

美国殡葬法律制度构成了美国殡葬法的主要框架。这些法律制度包括:殡葬服务经营许可制度、殡葬行业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生前预约殡葬服务合同制度、殡葬服务基金制度,还有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以及有关殡葬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等法律制度。

(一)殡葬服务经营许可制度的内容和特点

1、殡葬服务经营许可制度的概念

殡葬服务经营许可制度是指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向管理机构提出经营殡葬服务的请求并根据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的材料,在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取得许可证后,申请人方可经营殡葬服务业务。

一个申请是否给予批准,首要的考虑因素就是该申请是否符合公众利益。有的州将听证作为许可审批的必经程序,就是为了以公开的形式让公众参与,更好地判断所提申请是否有利于公众利益。听证程序还通常适用于对违法行为的调查过程,因为这涉及到是否延续殡葬工作者的执业资格或服务单位的经营资格。如华盛顿特区殡葬法规定:当以诉状的形式向区长控告被告人违背了有关法律规定,那么区长应该展开调查,并且,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应该依法并指定具体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要以传票的方式来传唤证人或要求提供有关证据。区长还应该受法律程序的约束做听证会的见证人。如果被告人确实违背了有关规定,那么区长可以拒绝向被告人颁发许可证,包括拒绝给被告人更换新的许可证或者可撤消或吊销被告人的许可证。可见,重视对公众利益的维护是殡葬服务经营许可制度的基本出发点。

2、殡葬服务的范围和许可种类

殡葬服务的范围,概括地说,是对死者遗体进行处理、安葬,以及为此而提供的各种仪式和服务。殡葬服务经营许可的确定,并不针对某项具体服务作出,而是对一类殡葬服务设施的经营作出,因而许可证的种类一般有:公墓经营许可;火葬场经营许可;殡仪馆经营许可。

(1)殡仪馆经营许可。包括对遗体的照管与处理,以及与遗体相关的典礼或仪式的协调;提供遗体埋葬或火化之前对尸体进行防腐处理和葬礼指导方面的服务。(2)墓地经营许可。指墓地所有者在墓地上提供的所有各项服务,包括坟墓的开启与关闭、埋葬或挖掘遗体、提供临时墓位作临时存放、建造墓志基座、提供相关工具器械和殡葬物品以及与骨灰安葬有关的服务。(3)火葬场经营许可。指火葬场所有者在火葬场提供的所有服务。

在许可形式上,采取了《许可证》的形式。《许可证》是从事殡葬服务经营活动的法律依据,一般都注明了许可机构的名称、被许可主体的名称、服务种类、有效期限、监督机构等内容。

3、殡葬服务的经营主体和管理主体

英美法系国家殡葬服务的经营主体呈现多样性,个人、合伙人、商业性机构都可提出申请。经营许可注重服务种类的详细界定和服务标准的统一,并不特别强调经营主体的统一。

殡葬服务经营主体资格的获得,即取得殡葬服务机构经营许可证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殡葬服务机构负责人的执业资格条件。

这里以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的有关规定为例,可见一般:(1)

在本区开业主营殡葬业务,必须依法被授予了经营许可证,该许可证将被视为A级公共健康殡葬机构许可证。(2)任何个人都不能经营殡葬服务机构,除非此人是被授予了殡葬工作者许可证的个人。(3)任何公司、合作人或其它商业实体都不能被授权经营一个殡葬服务机构,除非:殡葬服务机构的一个所有者已经获取了殡葬工作者许可证,并且商业实体已经指定了一个已经被授予了许可证的殡葬工作者(殡葬主管)负责人,此负责人应该负责殡葬服务机构的日常事务。被授予了经营殡葬服务许可证的公司、合作人或其它的商业实体必须遵守法律要求,在商业关系结束时,将免去“得到许可的殡葬工作者的所有者”的职位,或免去“得到许可的殡葬工作者”的职位。

在美国,由专门的地方管理机构,即各州政府设立的专门委员会负责火葬场、公墓及其他殡葬服务经营许可和管理事宜。美国一部分州是由几个专门委员会分别负责,也有一些州是由一个综合的专门委员会统一负责殡葬事务。有的州由墓地委员会负责墓地和火葬场的管理事宜,殡葬服务委员会负责审核、颁发殡葬服务(包括尸体防腐)机构经营许可证。这些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是由各州参议院讨论批准并由州长任命的,其他工作成员则由委员会聘任。这些专门机构与纯粹的行政机关不同的是,其工作人员大多吸收的是殡葬业内的专业人员,这种管理方式体现了行政管理和行业自治管理的有机结合。

4、对经营许可的监管

经营许可的批准机构,除了对最初的申请许可进行审查外,也对殡葬服务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依法经营和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维护公共秩序。监督管理权主要包括:(1)知情权。管理机构有权获得经营者的经营资料和经营信息。(2)现场检查权。管理机构可以派人进入现场进行例行的或即时的检查,以确信法律得到执行。(3)调查取证权。对消费者控告的事项或者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以确定相关责任。(4)罚款权。对违法、违规的经营者予以罚金处罚。(5)执业资格注销权。对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负有责任的人员注销其执业资格或者限制其资格。(6)服务项目裁减权。对证明不适当的或违法的许可服务项目予以裁减。(7)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权。对有违法、违规或不正当经营活动的,可以暂扣经营许可证;对有严重违法情节的,可吊销许可证。此外还有警告训诫权和司法建议权。

监督管理是经营许可制度的关键,经营许可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能就是监督,监督是经常性的,监督的对象是特定的,监督是依法进行的,监督与奖惩措施是密切联系的。

监管处罚一般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还没有得到许可,却擅自以获得许可的身份进行活动的各种情况的调查处罚。这是维护许可制度的权威性,保障依法获得许可的经营主体合法利益的重要途径。二是对已经依法获得许可的主体的监管处罚。这是监管处罚的主要方面。

为了避免监管权力被滥用,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利,还规定了较为完备的救济制度。在作出处罚命令前,监管主体必须给予当事人听证申辩的时间和机会。对于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还可以依法进行申诉,直至获得司法救济。

归纳以上美国殡葬服务经营许可制度,其先进性和实用性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殡葬服务设施的经营许可与(自然人)殡葬服务执业资格许可紧密结合,从业人员具有殡葬服务行业执业资格是获得经营许可的必备条件;自然人申请经营殡葬服务时,则必须具有执业资格。

(2)将对殡葬服务经营机构的监督管理纳入并贯穿到经营许可制度的每一个环节和全过程;重视殡葬服务经营的稳定性和持续性,确立了经营保证金、职业责任保险等制度,设立了完整、细密的处罚规则,突出了对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的保障。

(3)许可的条件和程序体现了公共事务管理的公平性、公开性、公正性和效率性;许可的条件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和殡葬行业的具体特点,突出了对申请者资质的要求。建立了较完备和成熟的专业标准和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行业准入制度。

(4)注重对殡葬服务经营项目的许可,强调经营主体的资质和经营能力,而非强调经营主体身份地位法律性质的同一性。

(5)批准许可一般采取发放《许可证》的形式,适合对经营主体进行动态管理,有利于维护健康有序的殡葬服务市场秩序。

(6)经营主体的多样性与行业监督管理的动态性紧密联系。经营主体的经营资格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行业监管机构往往会通过考核、处罚等手段随时取消经营许可;行业的准入和准出渠道都是畅通的,而且准入和准出的措施都很细致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国家法制统一的内在要求。

(二)殡葬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美国的殡仪师是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具有执业资格的高素质人员,其社会地位与医生和律师一样令人羡慕和尊敬。

从广义上讲,殡葬从业人员指所有从事与殡葬服务活动有关的人员。其中需要取得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主要包括:殡葬活动管理人员、殡葬设施经营人员、尸体防腐等殡葬技术人员、殡葬服务销售人员、殡葬服务中介代理人员等。

在美国,殡葬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许可主要有:尸体防腐学徒的许可、尸体防腐员的许可、殡葬主管

的许可、执业殡葬主管的许可、持证殡葬主管的许可。

美国各州政府都特别设有殡葬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任期、权限职能都由法律明文规定,该专门委员会负责殡葬执业资格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包括殡葬工作者资格的审批、注册登记工作,审核并颁发殡葬工作者的执业资格许可证,监督、检查殡葬工作者的职业行为,并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还负责安排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等。

只有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许可证书,方可从事殡葬服务工作。有关条件的规定,如注册为尸体防腐学徒的条件:(1)良好的道德品质;(2)受过中等教育;(3)受雇于一家殡葬服务单位。在申请时,需要提供该单位的注册殡葬主管的姓名和注册号,以及负责指导其学习的注册尸体防腐员的基本情况;(4)支付法定费用;(5)有的州还要求申请人为本州居民,有的要求提供身体健康证明等。

严格的监督机制,是殡葬工作者执业资格制度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为保证殡葬行业与殡葬业务的较高水准,法律规定,对于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定期进行再教育,并以此作为延续其许可证的必要条件。在美国,注册尸体防腐员和注册殡葬管理员者,应在规定的课程内,完成不少于5个面授课时的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课程或计划应满足下述标准:(1)课程或者计划应由专门机构批准;(2)应有完善的课程大纲;(3)课程安排应由具备资格的教员作出;(4)面授课时数应由课程主办人或注册委员会决定。课程内容包括:(1)与丧葬有关的宗教习俗和传统;(2)自然科学;(3)经营服务、成本和预算体系、数据处理;(4)预约服务;(5)尸体防腐处理技术;(6)殡葬法律法规;(7)殡葬服务咨询;(8)销售计划;(9)卫生和传染病控制等。

继续教育对执业者个人的要求。主要包括:(1)保存继续教育纪录,保存时间也有明确规定。在美国为不少于四个连续注册期限的时间。(2)证明自己已经完成所要求的继续教育,在申报延续注册时,提供所有相关证明。

实行执照的更新制度,是美国殡葬工作者执业资格制度的重要方面,就像行医执照更新制度一样,如果达不到要求,将不予更新执照。每个州都有监察机构,通过检查的方式监督从业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其已取得的资格要求,同时还对他们从业的各种殡葬服务设施进行质量检查。这意味着殡葬执业资格许可证不是终身的,需要持证者定期更换。

(三)生前预约殡葬服务合同制度的内容和特点

生前预约殡葬服务是殡葬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保证这项服务得以规范进行的是生前预约殡葬服务合同。

对生前预约殡葬服务合同这一概念,各国表述不同:英国称为“预付款计划”,加拿大安大略省称为“预付款合同”,德国称为“殡葬预先关心”,美国则称为“预需殡葬合同,还细分为预需殡葬服务合同和预需葬礼安排合同两种。尽管叫法不一,其实质内容却基本相同,都是指当事人在生前对身后事提前做出的安排,即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愿意,就本人或他人去世后所需殡葬服务的种类、方式以及殡葬用品在生前做出安排,并与有资格提供服务和用品的殡葬服务经营者签订的合同。

生前预约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的自愿性。合同的订立完全出于当事人的自愿,购买方必须声明订立合同完全出于自愿,没有受到任何强制和干涉。(2)属于要约合同。要约合同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一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法律规定这类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而且美国部分州法律规定使用未经核准的契约为非法行为。(3)对服务和物品提供者实行资格限制。提供服务者必须取得政府的特别许可,因此必须将殡葬服务经营许可证书编号在合同中予以载明。

1、生前预约殡葬服务合同的内容

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美国法律对合同内容作了详细规定。

(1)应清楚载明合同各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购买人、受益人、生前预约服务提供者)的姓名或名称、住址、联系方法;明确列举和描述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合同应包含一个价目表,列明各种将被提供的物品和未来殡葬服务的项目和价格。如果不能保证价格不变,须说明价格可根据政府公布的价格上涨幅度进行相应的调整。

(3)合同应明确受益人死亡发生时的联络人,载明购买人付款的时间、方式以及宽限期。

(4)购买者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提供服务和物品的一方和死者的继承人无此权利(除非购买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拒绝付款),并规定解除合同的赔偿办法。

(5)由购买人亲笔签名的意愿声明,表明所缔结的合同完全自愿,以排除他人的干扰。

(6)由殡葬服务提供者签署的严格按合同提供服务的陈述,并注明购买方的犹豫期限。

(7)合同双方签名,签署地址,时间,合同份数及保管人。

2、对预约殡葬服务提供者的限制

美国法律对预约殡葬服务提供者的资格,除了一般的经营许可和执业资格许可外,还有以下特别规定:

(1)从事准备、商谈或者执行预约殡葬服务合同的机构,必须位于一家依法持证的殡仪馆内。持证殡仪馆应当具备对合同进行有效管理的设备和制度。

(2)一旦政府主管部门提出任何查询要求,持证殡仪馆应提供每一个持有预约殡葬服务合同预付资金的机构和殡仪馆的总资产的完整的书面材料。

(3)只有经过注册的殡葬工作者有资格与购买方或者潜在的购买方商谈或者执行一份预约殡葬服务合同,可以接受、控制或者管理用于支付合同中已指明的殡葬物品和殡葬服务的资金。

(4)任何殡仪馆以及殡仪馆的代理和雇员,均不得将接受的与预约殡葬服务合同有关的任何资金挪作它用。

(5)持证殡仪馆必须与保险公司或信托机构签订了资金管理合同。

(6)规定经营者有义务向购买方通告变化的情况,这些变化的情况包括:殡葬信托条款的任何变化,该殡仪馆的所有权或者其资产发生的任何变化,该殡仪馆的财务状况发生的任何变化。这些变化自发生之日起,应在三十天内发出通知。通知中应告知购买者有权撤销合同。

3、对生前预约合同签订前有关事宜的规定

生前预约殡葬服务合同签订前,服务提供方应向购买方提供一份合同指南,指南应告知消费者以下信息:

(1)消费者在计划殡葬安排、打算订立合同时,不用预先为这些安排支付费用;

(2)预约合同所具体指明的殡葬物品和殡葬服务不能保证百分之一百地一定会被提供;

(3)预约殡葬服务合同的各种融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信托、预需保险单、殡葬保险、传统人寿保险单、养老金、以及分离的银行帐号;

(4)每一种融资方式都应该对税种、医疗保险、医疗补助对象的合格标准以及合同取消的结果附加简单明确的说明;

(5)合同执行期间,消费者拥有撤消该合同的合法权利,并不会因此受到任何处罚。

购买人提出申请后,殡仪馆应安排预备性谈话过程,弄清楚购买者处于什么样的情况和出于什么样的动机要提前预约殡葬服务,以及该当事人是为他自己还是为他人预备后事。在谈话阶段,还须说明提前预备后事的目的和利益,指出资金提供的途径。在预备性谈话的基础上,再进行签订合同方面的洽谈。

除非接到购买人的书面邀请,服务提供者(或雇员)不得为了恳请或劝说对方而进行家庭访问,或者到医院、康复院、疗养院、养老院及其他保健机构探望病人。

下列两类行为被严格禁止:一是为了达到签约的目的,服务提供者(或雇员)采用虚假的、欺诈性的、误导的、强制性的、胁迫性的手段和方法;二是为了使对方撤销或取消业已存在的生前预约合同,服务的提供者(或雇员)使用有意诱导或极力劝说对方的手段和方法。

4、合同资金的管理

为了防止经营者非法运作资金,损害消费者权益,法律还规定由金融机构托管资金,并分别对各方当事人提出了明确要求:

(1)殡葬服务和物品的提供者,应与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联系,建立专门的殡葬信托帐户,签约时必须向客户出示相关证明,告知客户殡葬帐户,在客户的资金到位后,只能按比例收取10%的管理

费。一些州政府制订了专门的殡葬信托条款,经营者可以根据条款规定,在任何一家拥有信托权的联邦或者本州的特许银行机构,或者一家信托公司开立一个殡葬信托帐号。服务的购买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资金汇入殡葬信托帐户。

(2)金融机构作为资金托管人负责接受和管理资金,并对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按规定收取费用。受托的金融机构收到存款后,应书面通知服务的购买人。资金只能用于债券、基金等风险极小而且容易清算的投资项目。

(3)服务提供者每年须向主管机构提交包括以下内容的书面报告:上一年度签订的生前预约合同的总数;在上一年度签订的每一个生前服务合同的融资方式;管理上一年度合同资金的所有金融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所有已签订合同的保管地方和方式。

受益人去世后,殡葬服务的提供者在依约完成了殡葬服务后,凭有关证明,可以向资金托管人收取该受益人帐户上的资金。

5、强调合同价格的公开化和透明化

(1)实行政府核准的制度,即服务提供者应向政府管理部门提交一份殡葬服务和物品的价格清单和可能收取的服务清单,请求核准。如果政府管理部门不接受价格单上的某个价格,应当对申报者立即做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2)生前预约殡葬服务提供者不得索要或接受高于申报的价格。(3)如发现以高于政府核准的价格收取费用,应立即将超额部分赔付给购买人。

6、合同的变更和撤销

由于合同在受益人去世后才能够被执行,合同从签署到执行有较长的间隔时间,随着时间的推移,情况也可能发生很大变化,因此应当允许当事人对预约合同和信托条款进行修改。法律对合同变更的规定主要有:

(1)一份预约殡葬合同可以在任何时候被服务提供方、购买方或者购买方的法律代表所修改。建议进行修改的一方应在所建议修改生效日期之前的至少十天向另一方发出建议修改的书面通知。所有修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合同双方共同签字。

(2)只有获得了托管人和信托受益人共同签署的书面授权,才能对殡葬信托条款进行修改。这些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身份的改变以及信托资金投资形式或方式的改变。所有修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合同双方共同签字。

(3)为了确保购买方及时了解殡葬服务和物品的变化,服务提供方有义务每隔一段时间向购买方提供公开而透明的书面资料,在资料中说明服务的增减和物品的变化情况,并清楚地标明相应的价格,告知对方有修改合同的权利。

(4)服务提供方还有义务通知影响合同或信托的变化情况。殡仪馆停止运行,所有权转让的任何事宜,根据法律申请机构破产或破产清算等事宜,都应向每一个合同的购买方以及受益人发出书面通知,解

释此事件将如何影响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如果生前殡葬服务和物品的提供者倒闭或破产,资金由破产管理部门退还给购买人。

如果购买人为自己购买生前预约殡葬服务,撤销权归购买人拥有。如果出现购买人为他人(即受益人)购买生前预约殡葬服务,则:

(1)购买人和受益人中,只要有一人提出撤销合同,合同即可被撤销。因撤销合同收回的预付款,应交还合同中指定的人;如无指定人,则应交还购买人。

(2)在受益人死亡之前,但在购买人死亡之后,受益人有权在任何时候撤销合同。因撤销合同收回的预付款,交还受益人。

(3)在受益人死亡之后,只有受益人的代理人(丧事承办义务人)可以在所有约定的服务交付前的任何时候撤销合同,其他任何人(包括购买人)也不能撤销合同。因撤销合同收回的预付款,作为受益人遗产。

(4)丧事承办义务人为一人时,应在合同中载明。义务人为数人时,为避免纠纷,法律对义务人顺序有明确规定。

为了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美国法律规定购买人在签署合同后有十天的“冷静期”,给予了购买人一个重新考虑时间。在重新考虑时间内撤销合同的,无需赔偿任何费用。重新考虑时间期满后撤销合同的,购买方应支付:(1)金融机构收取的与殡葬信托有关的所有费用;(2)政府的税收;(3)生前预约殡葬服务提供者收取的赔偿金,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0%。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美国对生前预约殡葬服务合同的管理,特别强调政府的管制作用,对合同的内容、服务和物品的价格、谈判的方法、资金的收取与退回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经营者在很大程度上,像是在执行政府的法规和命令。这充分显示出与其他经济合同不同的管理方式。法律有关监督处罚措施的规定,也是主要针对服务提供方的。政府主管机构的惩罚措施包括:撤销或中止许可证书,或者暂时中止许可证书;罚款;冻结经营者的资产或殡葬信托资金。

其次,将监管的重点对准了服务和物品的提供者,强调的是经营者的义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重不对等。如法律规定生前殡葬服务提供者无权撤销合同,除非购买人未按约定付款。而购买人在殡葬服务合同未履行前,无需任何理由,有权随时以书面的形式撤销合同。这样的规定,加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强化了服务提供者的义务。这种表面上的不对等,突出体现了立法的目的在于追求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和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论我国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税收征收管理,实质上是一个行政执法过程。因此,税收征纳各方只有按照财税政策的方式、方法和步骤来进行自己的征纳税活动,依法行使征税权力和履行纳税义务,才能形成规范、有序的征纳关系和良好的税收征纳环境。当前,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要求,我国正在积极建立统一、公平、法治、开放的税制。 为了保障新税制的有效实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收征管工作,适应加入WTO和推进依法治税的需要,必须对我国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构建统一、公正、效率的税收程序法律体系,为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和纳税人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以充分发挥税收在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中的职能作用。 一、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形成、现状和问题 (一)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形成。 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是随着新中国的建立和改革开放的发展而逐步形成的。依据税收征管的立法情况,可以把这一过程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无专门立法阶段。这一阶段自建国至1986年4月21日颁布《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前。为了统一全国财经政策,前政务院于1950年1月颁布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统一的税收法规,即《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是一部综合性的税收法规,不仅对货物税、工商业税等14种税的实体问题进行了规定,而且还规定了高度统一的税收管理体制,即税收立法权和税种的开征、停征、税目与税率增减调整的权力都归中央,税收的减免权大部分由中央政府掌握,各级税务机关受上级局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等,避免无谓的财税风险。因此,《要则》是一部“实体”与“程序”规范不分的法规。由于我

国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税收的宏观调控和组织财政收入的职能被忽视,税收法制不健全,《要则》颁布后的很长时期一直没有制定专门的税收征管法,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分散在各个实体税收法规之中,税收征管的程序法律制度处于“分散”状态。 第二阶段,统一立法阶段。这一阶段自1986年4月21日至1992年12月31日,即《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实施阶段。为了改变税收征管制度分散、混合、不规范的状况,适应当时正在进行的税制改革,1986年4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税收征管制度开始单独立法,初步实现了税收征管制度的统一化和法制化,对于促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监督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条例》存在不少缺陷:一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的适用不统一、不规范;二是税收行政执法权薄弱;三是税收征管法规不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要求;四是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和税务人员执法的制约不够;五是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法律效力有待提高等。 第三阶段,开始进入法治化阶段。这一阶段自1993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正式实施至今。1992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个别条款作了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我国调整税收征纳程序关系的第一部法律,是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基本法。为了保证《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效实施,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颁布了《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等。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颁布与实施,使税收征管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

塑料制品的主要性能特点

塑料制品的主要性能特点 塑料制品是采用塑料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生活用品、工业用品的统称。 塑料主要性能特点 塑料与其他材料相比较,有以下几方面的性能特点: 1.重量轻塑料是较轻的材料,相对密度分布在0.90—2.2之间。很显然,塑料能不能浮到水面上?特别是发泡塑料,因内有微孔,质地更轻,相对密度仅为0.01。这种特性使得塑料可用于要求减轻自重的产品生产中。 2.优良的化学稳定性绝大多数的塑料对酸、碱等化学物质都具有良好的抗腐蚀能力。特别是俗称为塑料王的聚四氟乙烯(F4),它的化学稳定性甚至胜过黄金,放在“王水”中煮十几个小时也不会变质。由于F4具有优异的化学稳定性,是理想的耐腐蚀材料。如F4可以作为输送腐蚀性和粘性液体管道的材料。 3.优异的电绝缘性能普通塑料都是电的不良导体,其表面电阻、体积电阻很大,用数字表示可达109一1018欧姆。击穿电压大,介质损耗角正切值很小。因此,塑料在电子工业和机械工业上有着广泛的应用。如塑料绝缘控制电缆。 4.热的不良导体,具有消声、减震作用一般来讲,塑料的导热性是比较低的,相当于钢的1/75—1/225,泡沫塑料的微孔中含有气体,其隔热、隔音、防震性更好。如聚氯乙烯(PVC)的导热系数仅为钢材的1/357,铝材的1/1250。在隔热能力上,单玻塑窗比单玻铝窗高40%,双玻高50%。将塑料窗体与中空玻璃结合起来后,在住宅、写字楼、病房、宾馆中使用,冬天节省暖气、夏季节约空调开支,好处十分明显。 5.机械强度分布广和较高的比强度有的塑料坚硬如石头、钢材,有的柔软如纸张、皮革;从塑料的硬度、抗张强度、延伸率和抗冲击强度等力学性能看,分布范围广,有很大的使用选择余地。因塑料的比重小、强度大,因而具有较高的比强度。与其它材料相比,塑料也存在着明显的缺点,如易燃烧,刚度不如金属高、耐老化性差、不耐热等。 美时美刻美乐惠!

殡葬服务心得体会3篇

殡葬服务心得体会3篇 殡葬服务业是一门特殊的服务业。特殊在,所有的服务行业都是直接为生者服务,惟 独殡葬服务业的直接对象是死者,它的间接服务对象才是生者。下面是带来的殡葬服务心 得体会,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篇一:殡葬服务心得体会 我们在衣叹生命不幸,在等待希望的瞬间,时间像一只顽皮的小精灵窃笑着与我们擦 肩而去。时间一天一天地过支,童年的无无忧无虑早已如梦般散去,少年的浪漫往事,也 伴随着日历,飘逸在岁月的风中…… 但凡人皆有一死,要正视。对于自己,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每个人都要珍爱生命。同时,我们的生命不仅属于自己,同时也属于身边的人,特别是我们的父母,亲人,爱人。 人生的价值,并不是用时间,而是用深度去衡量的;人生的价值,并不是看他取得了什么,而是看他贡献了什么. 现代殡葬服务的发展是我国殡葬服务业发展的一个重大的里程碑,从原先的古老迷信 的活动发展到现在的科学、庄严的仪式,甚至成为一种文化,这是非常大的进步。对于这 项服务,我们既要最大限度地实现好、解决好、维护好、保障好社会群众对殡葬服务的价 值需求,又要确保在保持机构在非营利性条件下寻求自我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在过去,一些殡葬管理者和领导者总以为殡葬是跟死者打交道的职业,每天为死者提 供服务,谈不上高尚,能多要价就多要价,能多收就多收,而活者往往又存在不能和死者 谈价钱的心理,自然多收多要也就不足为奇了。而现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 的提高,民众对殡葬服务标准和缅怀死者的价值取向发生的根本改变,群众对殡葬服务要 求民主化、公开化、透明化和人性化的意识已经增强了,传统的殡葬服务观念已经落伍了,因此,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服务”理念。要在国家 殡葬行业纷纷觉醒并倡导“阳光殡葬”的时候,根据时代的发展变化,努力创新殡葬服务 的新理念、新思路和新标准,尽快走出简单的承诺式服务,逐步将殡葬服务向系统化、规 范化和标准化方向迈进。要以具体的标准作为服务施受双方检验服务水平的标尺。 殡葬服务能帮助家庭或社会处理遗体,从社会学、哲学、心理学观点看,遗体有着非 常重要的价值。我觉得殡葬服务是非常神圣的,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 但不管怎么样,人死后应该有一个好的归宿,让灵魂得到安息,如今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好,殡葬服务,是很科学,很尊重人的生命和尊严的形式。死,是人生的一件大事。佛教认为:生、老、病、死,人之常情,而死并非生命的结束,只是另一场轮回的开始,所以说"生 死一如",要我们看淡生死,进而勘破无常。但是在大限将至之际,如何让病者身心安乐,无苦而终,才是最实际的一种做法,这也就是所谓"临终关怀"。处理一体的原则是自然条 件的要求和社会文化条件的要求。

我国物流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我国物流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 经过近几年的飞速发展,我国的物流业已初具规模,但相应的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制定有一定 的滞后,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统一的物流法,我国现行的调整物流方面的 法律法规都散见于关于物流各个环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各种技术规范、技术法规中,还没有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体系,物流法律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其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现有规范不协调从总体结构上来看,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而系统地调整物流法律关 系的部门法。现行的物流立法涉及众多部门,中交通、铁道、航空、内贸、外贸等等,而这 些法律法规过于分散,缺乏系统性,甚至各个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着不协调和冲突现现象, 这就使得物流法律法规的指导和规范作用难以落到实处。 2、现有规范不完整从完整性上来看,不少物流关系没有法律法规加以调整和规范,物流业 仍有不少法律真空地带。物流业发展迅速,现代物流业务已经远远超出最初的仓储运输,而对于出现的新业务和新问题,原有的物流法律法规没有对其进行调整和规范。比如对于物流标准化问题,我国目前只颁布了《国家物流术语标准化规定》,而对于其他各个方面的标准 则无规定。 3、法律规范效力层次低从法律效力上来看,我国现行的物流法律法规层次较低、法律效力 不强。现行很多物流法律法规多是由中央各部委、地方制定和颁布的,大多是一些条例、办 法、规定和通知等,规范性不强,在具体运用中缺乏操作性,难以产生法律效力,多数只适 合作为法庭审判的参照性依据,不利于调整各物流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 4、物流立法相对滞后从时效性来看,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相对滞后。随着经济体制、管理体 制以及市场环境等的变化,现代物流与传统物流已大为不同,但由于现行的一些物流法规还 是从原计划经济体制中延续下来的,所以很难适应市场经济环境下物流的发展,更难适应我国加入wto 以后物流国家化发展的需要。 二、我国物流法律制度的框架构建 完善物流法律制度,建立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特色的物流法体系,是促进我国物流业健康发展 的必然要求。 物流法体系是以物流法为基础、以物流主体和行为法律规范为主体的各种法律规范按照一定 规律所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我国物流法体系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物流主体法,即确立物流主体资格、明确物流主体权利义务和物流产业进入和退出机制的法律规范。物流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物流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二是物流行为法,即调整物流主体从事物流活动行为的法律规范,它是各种物流交易行为、惯例法律化的产物。物流活动涉及采购、仓储、运输、流通加工、包装、配送、装卸、搬运、信息处理等 方面;三是物流市场管理法,即调整国家与物流主体之间以及物流主体之间市场关系的法律 规范。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物流的组织管理,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是政府职能

殡葬用品销售技巧

南充市殡葬管理处学习资料 (内部资料严禁外传) 第一节殡葬用品销售技巧 核心提示:一、殡葬用品介绍:介绍殡葬用品是进行销售的前提。殡仪服务员要得体、熟练地介绍殡葬用品。必须掌握基本的服务礼仪,熟悉殡葬 一、殡葬用品介绍 介绍殡葬用品是进行销售的前提。殡仪服务员要得体、熟练地介绍殡葬用品。必须掌握基本的服务礼仪,熟悉殡葬用品的分类、性能和特点。殡葬用品的消费对象比较特殊,在介绍时有些问题应特别引起殡仪服务员的注意。 A.销售服务常识 殡葬用品销售是通过殡仪服务员的服务性劳动和技术性劳动来实现的,营销活动最大的特点是其劳动的特殊性及提供服务的可靠性。服务就是指不以实物形式,而以提供劳动的形式来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所提供的服务还要让殡仪服务对象得到心理上的满足。因此,在销售活动中,殡仪服务员的职业特点就是要尊重殡仪服务对象的意愿和选择。

殡葬用品销售人员是生产与消费的信息传递者,履行着引导消费者、指导消费的职责。服务人员在销售过程中,能直接观察和了解到殡仪服务对象对殡葬用品的态度、意见和要求,消除他(她)们对某些用品的排斥心理,使殡葬服务单位的信息,特别是用品信息的渠道通畅。一方面,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服务人员代表着殡葬单位的利益,负责把殡葬用品出售给殡仪服务对象,引导消费,完成了商品从生产到消费的最关键的环节;另一方面,从殡葬单位的角度看,服务人员又代表着殡仪服务对象的利益,把殡仪服务对象对殡葬单位和用品的意见、要求等信息及时传达给殡葬单位,以利殡葬单位改变经营方式,改进服务方法,满足市场动态发展的需求。 因此,殡葬用品销售服务人员并不是我们眼中传统意识里的帮助殡仪服务对象取货者,而是消费的引导者。服务人员用自己的言行影响着殡仪服务对象,传播着文明,在本职岗位上树立着殡葬单位和自身的形象。 (一)销售服务礼仪 销售服务人员的礼仪主要是指其在销售岗位上的仪态、语言、服务质量和举止风度等。规范的仪容仪表可以体现出殡葬服务人员的精神风貌和工作态度。销售服务人员注重礼仪的作用主要有: 1、有利于增强殡葬服务单位的竞争力

殡葬服务心得体会

殡葬服务心得体会 篇一:殡葬行业实习感想小结 殡葬行业实习感想小结 殡葬行业实习感想小结 编辑点评:这次去深圳实习期间在业务厅做了一周的业务员,在这一周离我也更深刻的认识到殡葬行业是一门特殊的职业。而 我作为殡葬行业未来的从业人员,则认识到了这个行业特殊性和 无法替代性。 这段时间我最大的收获就是了解到殡葬业的业务员要时刻体 会丧户的心情,业务员应在通过介绍业务中安慰,抚慰家属。在 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下洽谈业务能得到更好的效果。首先必须端 正自己的态度,我们要知道我们是在引导家属帮助家属治丧的前 提下从中赢得经济利益,不要不经济利益放在第一位。因为每一 个家属来到殡仪馆的时候心情都是十分沉痛的,我们一句关心的 话也许就能让家属心怀感激从而配合殡仪馆的工作,当然,一段 不当的言辞甚至会激怒家属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所以殡葬业务员 如果通过介绍业务中安慰、抚慰家属,在建立良好的关系下洽谈 业务会得到更好的效果。 现在殡葬行业的服务公司越来越多了,所以殡仪馆已经不能 用以前垄断式的经营模式运作下去了,否则很可能在不久的将来 殡仪馆只能充当火化这一项的垄断了。这次实习所在的深圳殡仪

馆应该也认识到了这一点,馆内已经打出全国丧葬用品最低价的 口号了,而且在殡葬业务员方面做的就不怎么好了。对销售对象 没有一定的了解,不了解哪些人需要,购买之后提出的要求。作 为一个业务员了解这些是基本的。这样的话,就能分析客户的要 求和比较自身在同行业中的优势。服务公司的特点是什么,殡仪 馆的特点是什么,价格方面的优势,和服务方面的劣势是什么、 不足是什么,服务项目因为什么比同行高。比较工作,这也是再 次的认识自己的服务项目,认识自己的特点。如何说服客户购买 你的产品,那么就要靠自己对自己产品的认识和把握。简捷地表 达产品特色是业务人员必须做到和具备的能力。 此次实习所在的深圳馆的业务特色项目不多,硬性强制项目 过多,限制了洽谈业务的效果。根据学校所学的知识了解到洽谈 业务员是应该引导丧户办理丧葬的,从丧户进馆开始到带领家属 到遗体辨认室进行辨认和入殓;火化证办理;骨灰领取,寄存或 买墓安放。这样的引导过程中,告诉丧户的注意事项,安慰、抚 慰丧户大幅拉近也丧户本身的关系,这时间适当性的跟丧户提出 一些额外的服务项目,这样不仅帮助了丧户治丧,也提高殡仪馆 的可信任度。 这次深圳馆的实习,我在各个部门的工作,结合在学校学习 到的知识,给我一个学习者积累大量的经验,提供了锻炼的机会。这次实习是一个从学校向社会接轨的过程,也是学校学习向社会 工作转型的过程。通过学习,在我们提高了动手能力,实习过程

我国现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制度 一、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条款 1 刑法 在刑法当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做出了明确规定,主要为: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2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有较为严格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4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152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高法解释》第36条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另外,我国人民检察院和最高法院都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的办理和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即《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3 相关专门立法 除了上述刑事法规中的规定以外,我国还专门制定了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法》。 综上可知,我国虽然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在刑事立法和专门立法中都有所涉及,但其深度和广度都还有待加强,在实践当中的应用更是我国司法界面临的难题之一。 二、当前立法的不足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治理之立法,当然始于19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立法。但有关专门性立法,则在20余年之后的1999年。该年6月28日,我国颁布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其不仅规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方针、原则,而且具体规定了家庭、学校、社会、司法部门等预防犯罪主体的职责、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为预防、治理未成年人的犯罪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护。但是,相对于早在100多年前就

殡葬管理工作总结(五篇)

殡葬管理工作总结(五篇) 一年来,我镇殡葬管理工作在上级民政部门的直接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切实加大殡葬改革力度,紧紧围绕《龙川县殡葬管理“十三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严格执行省、市、县殡葬改革的有关政策,在殡葬管理工作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一年来,我们主要做了如下几项工作: 一、领导重视,切实加强殡改队伍的建设 镇委、镇府把殡葬管理工作已纳入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专题召开会议进行研究,面对我镇殡葬管理工作的严峻形势,骆书记非常重视,要求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分析、部署工作,镇村干部、街道企事业单位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加强管理,按照省政府提出的“火化率不能掉下来,新坟不能冒出来”的殡葬管理工作目标要求狠抓落实,坚决打击违规土葬和新建坟墓现象,同时切实加强我镇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镇府成立了由镇长任组长,分管民政、国土、林业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强有力的领导小

组,成立殡葬管理执法队,为全镇殡葬管理工作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利用殡葬改革宣传月活动,利用集圩日不定期到各村开展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利用宣传车游行广播、出版宣传专栏,悬挂宣传标语和制作永久性宣传标语等形式,加大对殡葬改革政策和法规的宣传,提倡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宣传教育活动,使殡改工作深入民心,家喻户晓,使干部群众从传统陋习走向现代文明,自觉执行殡葬管理政策法规,积极支持配合殡葬管理工作。 三、落实领导干部包干责任制 镇府年初与各村签订殡葬管理责任书,制定年终殡葬管理考核办法,建立殡葬管理工作责任制,落实镇领导包村,镇干部包片、村干部包户、包山头的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发现有违规土葬建新坟苗头现象的立即采取措施,用政策层层施加压力,及时做好教育工作。使丧主或坟主不敢违反政策,怕丧事再变麻烦事。同时,落实镇村干部包户责任制,做到事先掌握情况,事中引导教育,事后跟踪检查的方法,实行举报制度,镇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

中国现行法律规定下的公司利润分配

一、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的公司利润分配 (一)利润分配的客体 公司利润分配的客体亦称可分配公司价值。依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公司总价值中只有利润部分可以用于分配现金股利。所谓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其中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上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企业的净利润是指“企业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后的金额”。可供分配的利润则指“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末弥补亏损)和其它转入后的余额”。因此可用于分配的公司价值实际上主要是指企业净利润。但是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股东出资(包括注册资本和具有实缴资本性质的资本公积金)不能用于分配现金股利。 其次,基于利润乃企业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是资本的增殖,故可分配的利润只指弥补亏损后的利润。包括当期利润和年初未分配利润和其他转入的金额。否则为变相分配资本,性质上为股东抽取出资。 第三,从分配方式看,基于可分配公司价值之资本增值性质,因此(1)接受赠与不计入利润;(2)资产评估增殖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可转赠股本,用于发放股票股利;(3)债务重组收益不计入利润,计入资本公积金,可转赠股本,用于发放股票股利。性质上应理解为企业增资扩股而非资本增值,故不得以现金股利形式分配。 第四,可供分配的公司价值与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应予区别。基于税收法律强制性质,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应为税后利润。 第五,在减资情况下对减资围股东出资的分配不属于利润分配。 第六,法定盈余公积金可以分配,但分配后的留存不得低于原注册资本的 25%。因为对于法定盈余公积金的计提法律上虽有强制,但是依照《公司法》第169条第2款的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依照《企业会计制度》第110条第1款第(一)项的规定,此等分配,形式上不得以现金股利进行,而只能以转增股本,发放股票股利形式进行。此等以转增资本,发放股票股利形式进行的分配从民法上来看,股东所分得者仅为股权而非所有权,该股权所对应之资本份额的所有权仍归属于公司本身。在这个意义上讲,公司自身通过“留利”方式成为利润分配的对象。 (二)利润分配的对象 1、股东 股东权包括股利权,投票权、清算权和优先认股权等,因此股东当然可以参与利润分配。但这种利润分配权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限制甚至剥夺的。例如在股东出资存在瑕疵(出资不足或没有实际出资)之际,其股利权可依照约定或章程规定受到相应限制。而对于股东资格

殡葬业务知识

殡葬业务知识 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根据课程安排,今天由我和大家一道学习殡葬管理工作的有关知识。下面我就什么是殡葬、丧葬习俗、殡葬改革、文明祭祀以及理性消费和《殡葬管理条例》等几个方面与大家共同学习一下: 我国是一个受儒家伦理道德观念和封建迷信思想长期影响的国家。同时又是一个资源相对短缺、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国家。建国后,我国政府为了“移风易俗,改造中国”,逐步推行以火葬为核心的一系列殡葬改革政策。这些政策的推行,对破除丧葬陋习、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要加强社会文明建设,提高人们的科学、思想文化水平,就必须采取多种有力措施,提高人们各方面的认识。这就需要我们敢于挣脱传统的束缚,不断进行创新和改革,不断使我们的思想、行为符合历史和时代发展的趋势。然而,在很多方面人们的思想还是没有从传统中摆脱出来,仍旧被传统思想束缚了手脚,特别是在殡葬方面。传统的陈旧、落后的丧葬观念,厚葬遗风等不单禁锢了人们的思想,还造成了人力、物力、财力的大量浪费。在封建迷信严重的地方,甚至还会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秩序,扰乱社会治安。长此以往,将严重影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增加社会负担。为此,我们首先应该正确认识中国传统殡葬文化 一、“殡葬”的内涵及发展历程: 什么是殡葬?殡葬是人类自然的淘汰,是对死者遗体进行处理的形式,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所以每个时期殡葬的形式都有所不同,同时它也是文化传统的组成部分。殡葬原是土葬的文言用词。现在的殡葬指的是处理死者遗体的方法和对死者哀悼形式,包括发讣告、向遗体告别、开追悼会、致悼词、送花圈、献挽联、出殡送葬、安葬、安放骨灰盒等一系列的丧葬事项。 二、传统丧葬习俗的落后性: 传统殡葬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中大部分都被深深地打上了封建迷信思想的烙印,带着很大的落后性。主要表现在: 1、灵魂不死观念,信仰鬼神:原始人认为人死后还有灵魂存在,而墓地则是他们生活的地方。由此在处理遗体时要举行各种仪式来让死者感觉到舒适、安慰,并以祖先的灵魂为信仰崇拜。这种思想被封建统治者加以利用和渲染,再加上道教、佛教等宗教思想把灵魂不死进一步理论化、迷信化,由此形成了中国的“鬼文化”,并形成系列相应的仪式、风俗(如:丧葬、祭鬼、驱鬼、招鬼、鬼故事等)。 2、入土为安观念:装棺土葬是几千年来习惯的做法,于是“入土为安”也逐渐成为固定的观念模式,在推行火葬的今天,由于这种观念的深入,使一些火化后再装棺土葬的“二次入棺”现象不断出现。 3、厚葬观念:象农村盛行的“做道场”、“念经拜忏”等。当然,之所以出现厚葬之风,这也与中国人重情理有很大关系。有人觉得这是最后一次敬孝的机会,要厚待一些;有的认为既然死者留下了一些财物,不如全部花在死者身上;当然也有人出于面子思想考虑,怕办得寒酸惹人笑话。 4、厚葬久丧的落后性:传统丧葬礼俗的系列仪式如:沐浴、停展、报丧、守灵、治丧、家祭、送葬、安葬讲求棺木质地、墓穴风水等,不仅带着浓厚的宗教色彩,还带着明显的阶级印记。总的来说,旧丧葬习俗的特点在于厚葬久丧。具体表现在:报丧声势大、举丧仪式繁、仪式排场大、服丧时间长、治丧消费高。三、殡葬改革: 殡葬改革难在哪里?有人把殡葬改革比喻为“千年难题”,也有人称它为涉及千家万户的“天下第一难工程”。因为它变革的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根深蒂固的观念和丧葬习俗。 殡葬改革的重大意义:这项移风易俗的社会改造活动,在于破除封建宗法的人际关系、伦理道德观念和浮华虚伪的形式,逐渐形成崇尚简朴、重在纪念、继承遗志、寄托哀思的殡葬风

殡葬工作心得体会

殡葬工作心得体会 在殡葬工作中,要求服务人员注意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别断提高业务技能水平和心理素养,在调性相对单一的工作氛围中保持心态的正能量和工作的积极性。下面是查字典范文小编为大伙儿收集整理的殡葬工作心得体味,欢迎大伙儿阅读。 殡葬工作心得体味篇1 经过规范的、专业的丧葬礼仪形式来告别死者,表达了生者对逝去人的尊重与仰慕,提高了死者的尊严,彰显了生命的价值。 老师反反复复强调殡葬无小事。因此有形、规范、系统的服务礼仪,别仅能够树立职员和业主的良好形象,更能够塑造受业主欢迎的服务规范和服务技巧,能让职员在工作中赢得尊重、理解和信任。 殡葬服务业是一门特殊的服务业。特殊在,所有的服务行业基本上直接为生者服务,只有殡葬服务业的直接对象是死者,它的间接服务对象才是生者。它是双重服务,使逝者得以安息,使生者得以慰藉,我们的殡葬服务礼仪就更复杂化。 殡葬礼仪是社会精神文明的一具窗口,殡葬改革及殡葬服务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关系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关系到人口、环境、资源、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进展。 殡葬礼仪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道路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和谐社会别可或缺的一部分,殡葬礼仪在别断的完善与进展,也在教化着人们学会忠、孝、敬。要忠于事业、忠于国家;孝敬父母、孝敬长辈;敬畏神灵、敬畏自然。这才是殡葬礼仪的真正意义所在。 我们每一位殡葬服务员都有义务和责任,经过学习礼仪、传承礼仪,自但是然地成为那个民族和团体的一员。个人文明礼仪一旦养成,必定会在社会日子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我们应将特殊的服务融入每一具具体的服务项目中,将殡葬礼仪降实到殡仪服务员的每一具体行动上。忠于事业、做到使逝者得以安息,使生者得以慰藉。往常,在服务班总觉得自己很迷茫,因为别像其他班一样,防腐整容,设备班就有一具能够固定的方向,再如何不好他们依然有一项能够拿出手的一技之长。而我们服务班学习的范围我自我感受就比较广泛了,有司仪、礼仪、挽联写作、策划、业务洽谈等等,重点依然疑惑什么才最适合自己。但是,从进大二未来,接触到这些必学的课程就开始一步一步有了自己的方向,就这学期来说,我最大的目标算是未来做一名优秀的司仪和业务洽谈人员,别管怎么样先朝着这些目标渐渐努力,再在那个过程中别断充实自己,完善自己。希翼未来能在郭老师的课程上学到更多的东西,并且谢谢郭老师这么久以来对我们的付出及帮助。 殡葬工作心得体味篇2 殡葬服务能帮助家庭或社会处理遗体,从社会学、哲学、心理学观点看,遗体有着特别重要的价值。我觉得殡葬服务是特别神圣的,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但别管如何样,人死后应该有一具好的归宿,让灵魂得到安息,现在社会的进展越来越好,殡葬服务,是很科学,很尊重人的生命和尊严的形式。死,是人一辈子的一件大事。佛教认为:生、老、病、死,人之常情,而死并非生命的结束,不过另一场轮回的开始,因此说生死一如,要我们看淡生死,进而勘破无常。但是在大限将至之际,怎么让病者身心安乐,无苦而终,才是最实际的一种做法,这也算是所谓临终关心。处理一体的原则是自然条件的要求和社会文化条件的要求。 我们在服务的过程中要相信科学,摈弃迷信的部分,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让殡葬行业往更加好的方向进展。 丧葬礼仪是整个殡葬活动中参与人数最多的活动,亲朋好友等不少人都会参加,十分的引人注目。因此,丧葬礼仪的工作是十分重要的。 丧葬礼仪,简称丧礼,指在丧葬活动中人们所共同遵守的一系列行为规范,它是人类向文明社会进化的产物,是在丧葬活动中为执行一定的功能以满脚人们一定的需要而产生的。他又是别清楚的,非系统的社会意识。原始人对待死者,与动物没什么区别,并未对死者尸

殡仪馆工作心得体会

殡仪馆工作心得体会 篇一:殡葬服务心得体会 殡葬服务心得体会 近一段时间,一直在参与市殡仪馆组织的殡葬礼仪服务的培训学习,说起来,殡葬服务工作中,女性员工确实少见,难怪公公婆婆说,这丫头胆子真不小,而我即将投入的就是这样一份工作。其实,我知道,殡葬工作并不简单,要求很高,是一项需要认真严肃对待的神圣工作。通过学习培训,我对殡葬工作有了更深刻的理解,认识上得到更大的提高。先将学习体会汇报如下: 首先,殡葬工作是一个服务性质的工作。所谓的服务,就是指为他人做事,并使他人从中受益的一种有偿或无偿的活动。作为一名殡葬服务工作者,首先要明白殡葬服务的工作理念。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每个不同历史时期的丧葬礼俗不尽相同,经过几千年漫长的积淀和发展,形成了一整套复杂的丧葬礼俗,殡葬是社会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生老病死密切相关,对社会文明进步产生着不可忽视的影响。殡葬既是传承文化的载体,又是封建迷信、陈规陋俗赖以生存的土壤。它可以从一个侧面揭示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特点和不同阶层人物的追求及向往。由此可见,殡葬工作的重要性不容小视。对殡葬工作的服务对象,即丧户,要反复强调其重要性。服务既然是一种让客户感到满意的行为,那么确保优质的礼仪服务是长久成功的基础。殡葬服务人员应始终恪守人道主义精神,视亡者如同类,视丧户如亲属,承认死者的尊严,以虔诚的态度为死者服务。从这一角度来看,殡葬服务更能深入人的心灵深处,给人以心灵上的强烈的震撼力。因此,殡葬服务人员需要有更强的素质和服务意识,用心服务。

其次,殡葬工作的中心即是礼仪。礼仪是礼节和仪式的总称。殡葬礼仪应遵从简洁、平整、实用、真诚、高效、适度的原则,而在和谐社会指导下的殡葬礼仪又具有规范性和技巧性的特点。礼仪作为殡葬工作的核心,其作用不可小视。首先是促进了沟通,促进人们相互尊重,充分的尊重逝者,这也是殡葬工作的基础。再就是倡导、教育人们遵守道德习俗。礼仪以一种道德习俗的方式对全社会的每一个人发挥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教育作用。生老病死是在所难免的,如何让逝者安息就成为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殡葬礼仪,让逝者以一种体面的,尊重习俗的方式得到安息。这也是殡葬工作存在的意义。 再次,真正做好殡葬服务工作,应该落实到自身的实际工作中,具体应该做到如下几点: 1.努力做到服务的周到细致。在收殓、整容化妆、防腐冷藏、殡仪悼念、火化、公墓或骨灰寄存乃至丧宴等一系列服务环节上,都始终保持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努力做到零失误,从丧户的角度出发,为丧户提供人性化的服务,并尽力服务工作向前后作一定的扩展,对家属予以安慰,心理辅导和丧事的善后服务。一切以丧户为中心,以体现以人为本人性化服务的基本服务精神,实施全方位的服务。 2.努力做到服务的规范标准。殡葬服务的一言一行都有规可依,工作中一定做到得体入 时,在仪态、行为及语言上做到服务的规范化,有效地避免因服务行为随意而导致服务质量下降和事故的发生,让丧户产生信赖感和尊敬感。 3.用温情暖化心灵。殡葬活动中,怀念、悲痛是丧户情感释怀的自然体现,殡葬服务工作者应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充分地善待,、尊重逝者,以体现对生

美国社会保障制度最新版

美国社会保障制度 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由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三部分组成。美国自30年代建立保障制度以来,已形成庞大的社会保障体系,其主要特点是:(1)适时建立和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本世纪初,随着工业化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在美国引起了人们对老年生活的普遍关注。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使老年人生活处于最困难境地,社会退休金成了老年人的希望所在。1934年,罗斯福成立了经济保险委员会,1936年公布了社会保障法,1939年增加了伤残保险和老年配偶养老保险。经过几年准备。在积累了一大笔基金后,于1942年付诸实施,开始支付退休金。二次大战中没有新的变动。50年代经济有了很大发展,1965年增加了老人医疗保险,1972年又增加了残废者医疗保险。经过50多年的逐步发展与健全,形成了庞大的社会保障体系。(2)老年法定退休保险具有强制性、贡献性和福利性,退休和医疗保险基金有正常来源渠道,能自我调整和自我调整。其退休金的收与支是按照现收现付、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的,根据人口老龄化的预测、退休费支出的需要,不断调整保险税税率,通过自我调整达到自我循环正常运转的目的。(3)发展保险公司经营的自愿投保退休金保险,吸收闲散资金增强经济实力,为人口老龄化做准备。美国的一些人寿保险公司除经营

人寿保险、财产保险、死亡保险外、还大力经营集体和个人自愿投保性质的私人退休金保险,作为法定退休保险的补充。集体退休保险,由企业雇主为雇员投保,根据企业经营好坏和雇员个人情况投保可多可少,雇员退休后逐月领取。政府通过对退休保险金免税手段予以支持。并通过投资获取的利润,用来弥补膨胀使投保金额贬值的问题,以保证退休者收入,增强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感。(4)严格控制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间,以利于失业者积极再就业。联邦立法规定由企业雇主缴纳失业保险税款,雇员不缴。利率由各州自行确定,全国不统一。救济发放时间,大多数规定需经一周等待期后方可使用,最多支付26周,联邦法规定在失业高峰期可延长合乎法定救济周数的50%,即最多追加13周。严格限制发放周数的目的在于促使失业者积极再就业。(5)采取措施,增收节支,迎接老龄化的严重挑战。其研究采取的主要措施是:注重研究管理与效率、保障目标与水平问题,逐步提高保险税税率;退休金也要纳入个人所得税范围之内,把负担加在高收入者身上;适当降低各项福利待遇水平,使之不要紧跟工资水平的增长;利用退休基金搞投资经营,增中储备,减少年轻人的社会负担一、美国的社会保险:1.养老保险。国家强制性保险属于第一层次的保险,由美国社会保障署管理,是一种强制的社会保险制度。资金来源是雇主和雇员以税收的方式交给政府,保险基金由财政

我们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们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 策 我们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关键词:四级多网立法层阶援助经费受援面法律援助法援助门槛 内容提要: 现阶段,我国援助机构形成四级多网的格局,在取得较大成绩的同时,存在三大问题:一、立法层阶问题;二、援助经费问题;三、受援面问题。对策有三:一、制定法律援助法;二、提升援助经费;三、实质上降低援助门槛。 内容: 自2003年国务院颁发《法律援助条例》以来,通过近十年的努力,我国法援已

摸索出一套符合国情的制度。法援组织形成四级多网架构的形式,在中央一级,司法部法律援助司和法援中心统一对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实施指导、协调,省级法援中心对本省法援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市级法援中心对本区域工作实施管理和组织,县级中心具体组织实施本地法援工作。除政府设置的专门法律援助机构外,我国还存在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设立的法援机构。法律援助的专业实施主体确定为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出资、社会捐赠。 应该说,几年来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取得了极大的成绩,对于提升我国国家形象和应对人权批评,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在现实中仍存在着多方面的问题。 一、立法层阶问题 国务院颁发的法律援助条例是我国关于法律援助制度方面的首部规范性方法,在法律位阶上属于行政法规。在社会上

反响较大,但它本身先天不足,不能适合社会舆论的巨大反响,享受不到人大通过的法律应有的法律实施监督检查等。社会对法援的认识程度、重视程度不高,这从而也是法援面临的人员、经费等困境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援助经费问题 这个问题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法援虽是政府责任,虽然被写入条例,但实际各级各地政府重视程度不一样,各省各地财政支持力度差异巨大。即使是同属发达地区,各县市的财政拨款也不相同。将争取财政支持寄希望于领导的重视和法援机构的争取等人为因素上,而不从制度上保障,是为法援困境一大弊病。另一方面,纵观全国法援办案补助,有报道说平均每案仅有区区的几十元,以此来吸引优秀人才办理援助案件,岂非天方夜谭。指派专业人士办案,仅强调其义务性,而不鼓励其积极主动性,法援办案的质量无从保障,久而久之伤害的就是社会对法援的信任。少部分地方,

殡葬礼仪服务工作总结与计划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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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礼仪服务工作总结与计划范文 殡仪馆工作总结(一) 一、殡仪服务工作有序开展。 1、做好殡葬惠民政策的落实。今年上半年(1-5月份)殡仪馆共火化遗体数2866具,其中减免特困群体及优抚对象31.16万元,惠及群众551人次,火化率继续保持100%。 2、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行为。严格按照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对所有的殡葬服务项目以及丧葬用品销售价格进行明码标价并上墙张榜公布。在服务过程中,由丧户根据殡仪服务项目单,自行选择服务项目。对一些需要面议的服务项目,做好与丧户之间的沟通协调,不误导消费,不欺骗丧户。加强服务的标准化管理,不断提高服务品质和服务档次。 整顿和规范各乡镇灵车驾驶员的殡葬服务行为,召开灵车驾驶员会议,不定期地对其安全、卫生及服务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其做好对丧户的上门服务工作。 配合局社会事务科,做好殡葬执法工作。严禁土埋、套棺葬。 二、加强人员的教育管理。 从领导班子做起,狠抓廉洁自律教育,注重个人品行的培养和自身素质的提升。要求中层以上干部顾全大局,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做好人员的定岗定位,不定期与职工之间进行沟通交流,做好他们的思想教育,确保人员的团结、稳定。组织领导干部到县区兄弟单位进行参观学习。 三、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 对房屋、停车场等陈旧的殡葬设施进行修整维护。通过低价中标的方式引进了一台高档拣灰炉,计划前进服务站再引进一台。对告别大厅、收费大厅进行装修升级改造。对殡仪馆食堂转换管理方式进行内部职工承包对外营业。做好筹建殡仪服务中心的前期调研工作。 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每名职工都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搞好职工团结,确保其思想稳定。在工作中,没有安全做保证的工作不能接,没有安全防范措施的工作不能干。特别是做好夏季殡葬服务高峰期的防水、电、油、煤气、雷击等各项安全隐患的防范工作。做好炉间、配电房等要害部门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必

美国社会保障和注册会计师法律制度培训报告

美国社会保障和注册会计师法律制度培训报告(一) 美国养老保险制度 一、老年人、遗属和残障保险计划 广义上讲,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由退休养老保险、医疗健康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健康营养福利、离职休假福利、住房保障等多个部分组成。同时,还包括了部分特殊群体的保障制度,如联邦政府雇员退休养老制度以及铁路职工、退伍军人的福利制度等。由于历史和现实等多种原因交织,构成了当今美国社会纷繁复杂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但从狭义上讲,在美国“”仅指老年人、遗属和残障保险计划(即,,,简称)。该计划是美国联邦政府建立最早的社会保障制度,全民参与,具有公共性和强制性,是一般意义上的“公共养老金”。该计划又分为“老年与遗属保险计划”和“残障保险计划”两个基金分别运作,其中前者占据了左右的份额。资金主要来源是雇主和雇员两方面交纳的社会保障工薪税()1,目前的税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由雇主和雇员各自交纳。 老年人、遗属和残障保险计划自建立之初就是全国统一性的制度,所以在人员流动、资料更迭等方面不存在任何障碍,也有利于实行统一的制度调整和修改完善。该计划根据退休职工交纳社会保障工薪税的记录和退休年龄,按月发放养老金。工薪税没 1征收社会保障工薪税的适用法律是《联邦保险贡献法》《Federal Insurance Contribution Act,简称为FICA》,因此在美国也被称为“FICA税”。工薪税包括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两部分,本部分介绍的税率是第一部分公共养老金的缴纳比例,后面还将介绍第二部分医疗保险的税率。

有减免扣除规定,但有最高课税收入标准的规定。老年人、遗属和残障保险计划的税率和最高课税收入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其中工薪税的税率自制度建立以来已经过多次调整,而最高课税收入标准则几乎每年都在调整,年的最高课税收入标准约为万美元,超过部分不需要交纳工薪税。据估计,仅有约的人年收入在该标准以上,绝大多数人的收入都在标准线下。历年最高课税收入标准的变化如下图所示: 美国的工薪税收入全部存入财政部专设的社会保障信托基金专户。社会保障信托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是美国联邦政府最大的信托基金,由财政部所属的社会保障信托基金委员会管理,其结余全部用于购买联邦政府发行的债券。社保基金每年要向公众详细报告基金现在及预计的收支状况,包括未来年(短期)和年(长期)的状况。 美国社保基金规模发展十分迅速,年滚存余额仅为亿美元,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包括四个方面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1.我国会计法律制度包括四个方面:(1)会计法律。其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指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 (2)会计行政法规。其是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准则。 (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其是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指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会计法规。其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宪法、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发布的根据本地区情况会计规范性文件。 2.我国现行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指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会计规章,是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如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部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3.我国对会计人员的管理内容主要有:(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2)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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