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最全上市细则解读和上市攻略

科创板:最全上市细则解读和上市攻略
科创板:最全上市细则解读和上市攻略

科创板:最全上市细则解读和上市攻略

导读:1月30日,证监会官网正式发布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上交所官网发布了相关上市规则,备受瞩目的科创板将正式落地。

证监会和上交所则将同步发布8项配套规则,包括:

证监会配套发布的2项配套规则分别为:《科创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

上交所将配套发布的6项配套规则包括:科创板发行承销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科创板交易特别规定、上交所上市委管理办法、上交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工作规则。

除《实施意见》外,其余8项配套规章制度都自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为30个自然日。征求意见期满,经过修改完善后,这些规章制度将正式发布实施,届时满足条件的企业即可申报到科创板发行上市。

一、科创板时间表:

★2019.6月

2019年上半年即可初步成形;预期2019全年的科创板上市企业或在150家左右,粗略预估募资规模500-1000亿元;

★2020年

2020年阶段性成熟成果可期;未来科创板有望吸引体量更大的海外中概股或独角兽企业上市。

二、科创板规则及亮点

1、科创板规则:

2、六大亮点:

三、科创板审核及注册

1、科创板企业认定:

(1)科技企业定位:

证监会《实施意见》强调,在上交所新设科创板,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

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

(2)行业范围:

科创板需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引领中高端消费,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3)行业认定:

上市委员会就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进行审核,可以根据需要向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提出咨询。

2、上市标准:五套差异化上市指标,都以市值为标准

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指出,发行人申请在本所科创板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1)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

亿元,且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三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3)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

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4)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5)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并获得知名投资机构一定金额的投资。医药行业企业需取得至少一项一类新药二期临床试验批件,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上述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所称净利润、营业收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指经审计的数值。

点评:整体而言,市值越大,盈利要求越低,10亿以上还会看净利润,15亿以上注重研发,20亿以上看营收规模,40亿以上看相关产品及市场情况,完

全放开盈利要求。

但是科创板的上市标准是比创业要高的,甚至是要高于主板的,这个标准也比市场预期要高的多,以净利润为例,科创板要求10亿市值档要求最近两年累计扣非净利润不少于5000万,而创业板的要求则是最近两年累计扣非净利润不少于1000万,主板的要求则是连续3年每年的净利润都必须大于1000万。

3、优质企业不盈利也可上市有条件接受同股不同权、红筹上市

证监会《实施意见》指出,科创板设定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允许符合科创板定位、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和红筹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1)特殊表决权企业

(2)红筹企业

允许红筹企业通过发行CDR的方式上科创板,条件即采用2018年6月出台的《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配套规则。

红筹企业:已上市,市值2000亿元以上

未上市,营收30亿以上且估值200亿以上

(3)上市公司子公司可上科创板

达到一定规模的上市公司,可以依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分拆业务独立、符合条件的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科创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

4、科创板发行注册流程

证件《实施意见》明确,在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合理制定科创板股票发行条件和更加全面深入精准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

(1)科创板试点的注册制审核分为两个环节,一是上交所进行发行、上市、信息披露的全面审核,二是证监会对企业发行上市进行注册。

(2)证监会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扣除中介机构答复、现场核查、中止审查等情况,交易所进行发行上市审核的时间须不超过3个月。注册制审核下,企业从报送IPO申请到最后完成审核及注册,可能需要6到9个月的时间。

(3)注册制与核准制有以下五点不同:

1)所关注的发行条件不同

2)科创板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更高

3)审核程序不同了,由上交所先进行发行上市审核、证监会再进行注册

4)科创板在发行承销方面实施更加市场化的安排

5)科创板进一步强化了法律职责和责任追究

四、投资门槛与交易规定

1、投资门槛:投资者门槛须符合“50万+24个月”前五天不设涨跌幅。

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的资产不低于50万元,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50万以下的,可以通过公募基金参与。

1)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2)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点评:基本与沪港通门槛类似,介于A股与新三板之间,不算高。

同时推动公募基金发行投资于科创板的基金,达不到要求的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参与投资科创板企业。

2、交易规定:

(1)股票交易特别规定:意义和目标

(2)股票交易特别规定:和A股、纳斯达克对比

(3)股票交易规定:

1)交易机制:T+1。

2)交易时间:与当前A股一致,不同的是,引入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新增两种市价申报方式。

3)股价波动调节机制:上市首日放开融资融券。

4)每手股数:200股。限价订单目前不超过100万股,科创板不超过10万股。

上交所表示,为提高市场流动性,科创板不再要求单笔申报数量为100股及其整倍数。对于市价订单和限价订单,规定单笔申报数量应不小于200股,每笔申报可以1股为单位递增。市价订单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为5万股,限价订单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为10万股。

5)涨跌幅限制:上市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第6个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20%。

科创板建立了更加市场化的交易机制。《实施意见》明确对科创板涨跌幅限制适当放宽,促进形成均衡价格。

a)本所对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20%。

b)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增发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此外,科创板上市公司还将稳妥纳入融资融券标的,条件成熟时,科创板将建立做市商机制。

6)做空机制: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配套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答记者问表示,为了提高市场定价效率,着力改善“单边市”等问题,科创板将优化融券交易机制,科创板股票自上市后首个交易日起可作为融券标的,且融券标的证券选择标准将与主板A股有所差异。

五、科创板发行与承销

IPO定价发行核心要素:

IPO定价发行机制——现行规则

现行规则中询价发行的特别关注

1、保留网上+网下配售模式,新增四种配售机制

2、上市定价:取消23倍发行PE,网下只限机构参与

取消直接定价,市场化询价定价,打破23倍PE束缚。所有股票都询价发行,且只限机构参与(个人大户排除)。机构投资者网下市值要求最低1000

万元。

3、网下配售:加大网下配售比例社保公募更易中签

(1)网下初始比例均提升了10%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4亿股:网下初始发行比例70%(A股为60%);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4亿股或未盈利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80%(A股为70%)。

(2)回拨比例大幅下降(红鞋机制)

有效申购倍数:50-100倍,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为5%(A股为20%);

有效申购倍数:100倍以上,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为10%(A股为10%)。

取消了A股“网上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比例不超10%”的规定。改为“回拨后无限售期的网下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80%。”

(3)优先配售:向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优先配售的比例,与现行规则相同,均为网下发行的40%。

点评:这个措施一落地就意味着在科创板申购新股绝对不能抓彩票了,参考美股和港股上市首日的收益就知道,这也是为什么要提高机构投资者比例,网下基本不给个人机会。

4、战略配售:放宽科创板战略配售的实施条件

1亿股以上,战略配售30%;1亿股以下不超过20%;

上交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

1)战略配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1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总量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30%的,应当在发行方案中充分说明理由。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1亿股,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股票总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0%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

战略配售是为了向公众投资人说明发行股票的价格合理性,企业通过吸引知名企业或者投资机构做为战略投资人,给予市场中其他小投资人认购股份信心的一种制度。

5、保荐机构跟投制度:保荐机构参与配售

券商通过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跟投,跟投比例为2%-5%,锁定期为2年。设立投行自律委员会,不仅要“保”还要“荐”。

要求保荐机构以发行价认购一部分发行人的新股,并设置较长的锁定期,防止短期套利冲动。

为防范利益冲突,相关规则作出了四项约束性规定:

第一,跟投主体是保荐机构下设的,具有投资能力的相关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形成隔离。

第二,明确保荐机构必须以自有资金出资跟投,不能使用募集资金,禁止资管计划等募集资金跟投科创板IPO公司股份,防控跟投可能产生的利益

冲突。

第三,要求跟投主体不参与定价,只能被动接受询价确定的价格,提高定价的公允性。

第四,保荐机构跟投的比例限制在2%到5%,防止保荐机构持股后对公司经营决策产生影响。

6、高管参与配售:高管参与配售的数量不得超过发行数量的10%。

7、绿鞋机制: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绿鞋机制),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5%。

简洁版:

点评:之前新股定价券商不用担心卖不出去的情况,因为形同虚设,现在科创板新股放开,有可能出现卖不出去自己包销的风险,因此绿鞋机制非常必要,深度绑定券商。此外战略配售不再是工业互联的专利了,科创板都可以,这分明也是为吸引大块头上科创板铺路。

六、科创板持续监督

1、信息披露

(1)特定股东要减持,除公告外,还需要披露上市公司在减持过程中有没有未披露事宜。

(2)要求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对业绩风险、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内容作出有针对性的披露,企业科研水平、科研人员数量、科研资金投入等信息也须一并披露。

(3)三类股东及上市公司子公司要求降低

1)放宽三类股东信息披露及穿透要求: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三类股东”只需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2)达到一定规模的上市公司,可分拆业务独立、符合条件的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

点评:新三板也有望成为科创板的大后方...里面的优质股值得关注。另外未来有可能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拆分子业务上市。

(4)优化信息披露制度

(5)重大交易披露/股东大会标准对比

2、减持制度

科创板还适当延长了对企业核心技术团队的锁定期要求,适当延长了对未盈利企业实控人、董监高的锁定期要求,适当延长了保荐人的持续督导期。相关部门还将严打违法行为,对欺骗发行上市的科创板公司,将责令相关责任方购回其已发行的股份。

(1)高管团队锁定期延长到3年,3年后仍然没有盈利的,最多再锁定2年。

控股股东、董监高、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除了承诺首发3年不得减持外,新增公司未盈利不得减持,但是如果上市满5个完整会计年度不受限制。

(2)董监高每人每年二级市场减持不超过总股数1%,非公开转让不受比例限制。大宗接盘的,接盘方要禁售12个月。

3、严格退市制度

科创板吸收了最新的退市改革成果,将执行史上最严的退市制度,有执行严、标准严、程序严等特征。

(1)退市环节:科创公司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股票直接终止上市,不再适用暂停上市、恢复上市、重新上市程序。

(2)退市时间:退市时间缩短为2年,首年不达标ST,次年不达标直接退市;退市整理期为30个交易日,累计停牌时间不超过5个交易日。

(3)重大违法退市指标:重大违法“一退到底”,取消暂停上市,实施永久退市。

第一,科创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股票应当终止上市。

第二,科创公司股票交易量、股价、市值、股东人数等交易指标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股票应当终止上市,具体标准由交易所规定。

第三,科创公司丧失持续经营能力,财务指标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股票应当终止上市。科创板不适用单一的连续亏损终止上市指标,设置能够反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组合终止上市指标,具体标准由交易所规定。

第四,科创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方面存在重大缺陷,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其股票应当终止上市。交易所可依据《证券法》在上市规则中作出具体规定。

(4)退市交易类指标:强制退市交易标准达到一项即终止上市

1)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股票面值,也就是1元(与A股一致)

2)连续20个交易日市值低于3亿元(新增)

3)连续20个交易日股东数低于400人(新增)

4)连续120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200万股(新增)

(以上不含停牌日和首次上市前20个交易日)

(5)强制退市财务标准:以下情形首年不达标实施*ST警告,次年不达标则直接退市。

1)最近一年扣除非净利润或净利润其中一个为负(含被追溯重述),且营业收入(含被追溯重述)低于1亿元(与A股相比新增了营收要求)2)最近一年净资产(含被追溯重述)为负值(与A股基本一致)

3)研发型企业研发失败或被禁止使用(新增)

点评:退市效率大大提升,有进有出,基本实现了和国际接轨。且把研发型企业单拿出来说,后续有望成为一单独板块。

4、更加市场化的重组制度

七、科创板公司治理

1、规范表决权差异安排

2、股权激励:有效期内股权激励份额限制科创板放宽到20%。

此次科创板股权激励方案突破大:

(1)原来的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的限额,是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现在提高到了20%;

(2)也允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东的股份,实际控制人以及他们的近亲属成为股权激励的对象。当然这是有先行条件的,就是这些人需要在上市公司担任主要的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科创型企业很多创始人都是公司的灵魂人物,对他们实施股权激励,是应当的。

3、社会责任:

八、科创板投资者保护

1、投资者保护机制:

2、科创板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九:科创板上市奖励政策

1、安徽省科创板上市企业200万!成首个奖励科创板上市省份!

对在科创板等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民营企业,省级财政分阶段给

予奖励200万元。

11月26日,安徽省委机关报《安徽日报》官微披露,在安徽省召开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大会上,出台了《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该意见提出了对登陆科创板上市的民营企业给予支持。

融资难融资贵一直是民营企业反映的老大难问题。上述《意见》表示,将设立规模100亿元以上的民营企业纾困救助基金,増加产业龙头、就业大户、战略新兴行业等关键重点民营企业流动性,为有股权质押平仓风险的民营企业纾困,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前景的民营企业进行必要财务救助,缓解资金周转急需,不允许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

在拓展融资渠道方面,给予的支持措施包括:

1、对在科创板等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民营企业,省级财政分阶段给予奖励200万元;

2、对首次成功完成债券融资的民营企业,给予单个项目单个企业最高70万元的奖励;

3、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4、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融资的民营企业,给予单个企业最高70万元的奖励。

提升民企核心竞争力方面,每年培育一批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壮大一批在国内细分市场占有率居前3位的“排头兵”企业,打造一批在国内有重要影响力的“单打冠军”“行业小巨人”企业,省财政分别给予每户企业一次性奖补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

2、济南市:科创板奖励600万IPO上市补800万挂牌新三板300万

济南市金融办主任张华在12月25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将重点推动企业在港交所上市,积极对接国家在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重大改革举措,推动中小微企业在新三板或四板市场挂牌。

为激发企业上市积极性,济南市大幅提高了上市奖励力度,将企业境内外上市补助由过去的500万元提高到800万元,将企业新三板挂牌补助由过

去的1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且根据企业上市挂牌进程分阶段给予补助,从而最大限度降低企业上市挂牌成本。此外济南市还提出按照“一次办成”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相关部门要及时为企业上市挂牌出具相关证明,开辟绿色通道,加大土地支持,及时补办不动产登记证。

对于上交所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奖励600万元,根据济南的扶持政策统计,企业实现上市后,最高可得补助980万。

3、上海市徐汇区最高2000万元补贴人工智能企业支持其在科创板等多层次市场上市

上海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近日发布《关于建设人工智能发展新高地打造徐汇高质量发展新引擎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显示,将大力支持发展人工智能产业,支持开展基础芯片、通用操作系统、核心算法及智能传感等应用技术,推动医疗健康、智能安防、智能芯片设计等重点领域突破,优先支持国家亟需、能填补国内空白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经认定,可给予落地项目建设单位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且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补贴。

《办法》指出,推动重点产业发展。优先支持智能软件、智能机器人、智能装备、智能检测等人工智能产品开发。重点支持人工智能和智能装备应用,加快发展面向人工智能和智能制造的生产性服务业,提供智能系统与平台的方案设计和综合集成服务等。

推动重点企业壮大。支持拥有核心技术和行业显示度的企业加强产业布局,不断发展壮大。鼓励创新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引进和培育一批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和隐形冠军企业。

支持人工智能企业上市。借助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支持人工智能及相关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

鼓励企业参与多种形式投资并购。积极支持企业拓展市场,发展壮大,支持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参股等多种形式开展投资并购。

4、郑州市出台《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500万补贴科创板上市企业

近日,郑州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

科创板企业上市财务审核标准与规则.docx

. 科创板企业上市财务审核标准与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3月3日晚间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审核问题共16条,有关会计师核查要 求的问题摘录如下: 1、针对部分申请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 计未弥补亏损的情形,在信息披露面有什么特别要求? 答:(一)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 1.原因分析 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应结合行业 特点分析并披露该等情形的成因,如:产品仍处研发阶段,未形 成实际销售;产品尚处于推广阶段,未取得客户广泛认同;产品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技术含量或品质仍有差距,未产生竞争优 势;产品产销量较小,单位成本较高或期间费用率较高,尚未体 现规模效应;产品已趋于成熟并在报告期实现盈利,但由于前期 亏损较多,导致最近一期仍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其他原因。发行人还应说明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是偶发 性因素,还是经常性因素导致。 2.影响分析

发行人应充分披露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对 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 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面的影响。 3.趋势分析 尚未盈利的发行人应当披露未来是否可实现盈利的前瞻性信息, 对其产品、服务或者业务的发展趋势、研发阶段以及达到盈亏 平衡状态时主要经营要素需要达到的水平进行预测,并披露相关 假设基础;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应当分析并披露在上市后的变动趋势。披露前瞻性信息时应当声明其假设的数据基础 及相关预测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提醒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 慎使用。 4.风险因素 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应充分披露 相关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未来一定期间无法盈利或无法进 行利润分配的风险,收入无法按计划增长的风险,研发失败的风 险,产品或服务无法得到客户认同的风险,资金状况、业务拓展、 人才引进、团队稳定、研发投入等面受到限制或影响的风险等。 未盈利状态持续存在或累计未弥补亏损继续扩大的,应分析触发 退市条件的可能性,并充分披露相关风险。 5.投资者保护措施及承诺 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应当披露依 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还应披露本次发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正式发布

落实创业板退市制度,完善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正式发布 今日,深交所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并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去年11月28日,《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深交所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方案》于今年2月24日正式发布。本次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主要是将《方案》内容落实到《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具体条款,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丰富了创业板退市标准体系。在暂停上市情形的规定中,将原“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改为“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新增“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为负”的情形;在终止上市情形的规定中,新增“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本所三次公开谴责”、“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和“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年末净资产为负”。 二是完善了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充分体现不支持通过“借壳”恢复上市。第一,新增一条“暂停上市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条件”,要求公司在暂停上市期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并具有可持续的盈利能力。第二,针对目前通过“借壳”实现恢复上市的暂停上市公司大多数以补充材料为由,拖延时间维持上市地位并重组的情况,《创业板上市规则》对申请恢复上市过程中公司补充材料的期限作出明确限制,要求公司必须在三十个交易日内提供补充材料,期限届满后,深交所将不再受理新增材料的申请。第三,明确因连续三年亏损或追溯调整导致连续三年亏损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应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恢复上市的盈利判断依据,杜绝以非经常收益调节利润规避退市。第四,明确因连续三年亏损和因年末净资产为负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在暂停上市后披露的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9年版与2012年修订版主要条文对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9年版与2012年修订版主要条文对照表 2009年版(深证上[2009]45号)条文2012年修订版(深证上[2012]77号)条文备注结构:全文共十九章结构:全文共十八章 第三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1.1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一年锁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3.1.1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 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 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删除第二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一年锁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 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 案”。 ◆就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 条件,《公司法》第142条和证监会下发的《关于进 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作出了相应规定。 第四章保荐机构 4.4 保荐机构推荐股票恢复上市时应当提交的文件及其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十四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4.4 保荐机构推荐股票恢复上市时应当提交的文 件及其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十三章第二节的有 关规定。 ◆2012年修订版删除2009年版第十三章,因此章节 号有变动。 4.8 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自该等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十个工 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在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4.8 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 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 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与公 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保荐机构独立意见披露的时间点有所变化

深沪证券交易所新股票上市规则解读

蔡奕副研究员 深沪证券交易所于年月日分别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稿)》,并于月日起施行.本次修订是深沪证券交易所在《上市规则(年修订)》地基础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协调下,结合《企业破产法》、新会计准则颁布以及全流通背景下地市场特点和暴露出来地问题,对《股票上市规则》进行地第六次修订和完善.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一、扩大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 首先,为顺应我国证券市场地国际化发展趋势,本次修订调整了规则地适用范围,深沪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均在总则部分增加了境外公司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境内交易所上市地规定,从而给境外公司到境内交易所上市预留了空间.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其次,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为上市公司提供地证券服务纳入了监管范畴.如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工作中,区分了会计责任(上市公司)和审计责任(中介机构),避免因注册会计师地不尽职影响公司法定披露义务地履行.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二、规范信息披露与董秘制度 新《上市规则》梳理了信息披露理念,对信息披露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性质进行了具体诠释.尤其强化了公平披露理念,以遏制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具体包括禁止上市公司及有关人员以接受调研采访或通过博客论坛等方式泄漏内幕信息,要求公司在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重大敏感信息地均应及时报告并公告,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地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等.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鉴于实践中有部分公司董秘对公司事务未获得足够地知情权,无法及时掌握公司地重大动态,难以更好地督促公司履行其应尽信息披露义务,难以保证信息披露地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本次修订还完善了董秘工作职能,要求董秘应当承担起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地管理及协调职责,参加公司相关重大事项会议;关注媒体对公司地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负责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知识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地权利和义务,督促有关人员遵纪守法;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地决议时,有义务予以提醒并向监管部门报告.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三、加强大股东和董、监、高地行为监管 在大股东监管方面,新上市规则强化了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地应尽义务、交易行为规范和诚信监管.针对全流通时代较为突出地上市公司股东交易行为规范问题,进一步强化公司股东买卖本公司股份应恪守地各项规定,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股东短线交易收益地上缴并及时对外披露;就市场存在地信用缺失现象和股改过程中股东及其控制人违背承诺等问题,加强诚信监管,强调大股东及其控制人对公开承诺事项地义务履行.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在上市规则修订前,市场上出现了一些大股东违反股改承诺地情形,例如年佛山照明第一大股东欧司朗佑昌控股有限公司曾因违反股改承诺遭到深交所批评.根据年月日签署地股权转让及股改地备忘录,欧司朗佑昌承诺:“股权分置改革与股份过户完成后四年内,将在佛山照明年度股东大会中提出利润分配议案并投赞成票,提出地分配议案中利润分配比例不低于佛山照明当年实现地可分配利润地”.然而,欧司朗佑昌未向佛山照明股东大会提出关于公司年度地利润分配地方案,并在年月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上对符合承诺地利润分配比例地分配方案投弃权票.在上市规则修订实施之后,上述大股东违反公开承诺地现象将得到有效地遏制.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科创板企业上市财务审核标准与规则

科创板企业上市财务审核标准与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3月3日晚间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审核问题共16条,有关会计师核查要求的问题摘录如下: 1、针对部分申请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情形,在信息披露方面有什么特别要求? 答:(一)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 1.原因分析 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应结合行业特点分析并披露该等情形的成因,如:产品仍处研发阶段,未形成实际销售;产品尚处于推广阶段,未取得客户广泛认同;产品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技术含量或品质仍有差距,未产生竞争优势;产品产销量较小,单位成本较高或期间费用率较高,尚未体现规模效应;产品已趋于成熟并在报告期内实现盈利,但由于前期亏损较多,导致最近一期仍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其他原因。发行人还应说明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是偶发性因素,还是经常性因素导致。 2.影响分析 发行人应充分披露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3.趋势分析 尚未盈利的发行人应当披露未来是否可实现盈利的前瞻性信息,对其产品、服务或者业务的发展趋势、研发阶段以及达到盈亏平衡状态时主要经营要素需要达到的水平进行预测,并披露相关假设基础;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应当分析并披露在上市后的变动趋势。披露前瞻性信息时应当声明其假设的数据基础及相关预测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提醒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 4.风险因素 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应充分披露相关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未来一定期间无法盈利或无法进

创业板上市规则与主板上市规则之比较

创业板上市规则与主板上市规则之比较 2009年5月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共十九章,内容涵盖了信息披露的原则及具体披露标准与要求,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规范,保荐机构的职责,退市的具体标准及实施程序,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等各个方面。https://www.360docs.net/doc/1615505908.html, 结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具体内容,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与以上两个主板股票上市规则进行比较。与主板上市规则相比创业板上市规则主要发生了以下变动。https://www.360docs.net/doc/1615505908.html, 一、加强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能否规范运作起着重要作用。主板上市规则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声明及承诺书》,创业板上市规则除了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样要求外,还特别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股票上市前签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目的是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责任意识,更好地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 创业板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格履行做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要求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不通过非公允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利用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上市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保证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以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果违反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其所做出的承诺的,交易所将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处分。 二、强调独立董事的作用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部分条文摘录) 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3.2.1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3.2.2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所有问询;(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本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3.2.3 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

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本所报告。 3.2.4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科创板挂牌条件

科创N板上市费用,科创N板上市资料,N板融资方法,N板问题大全 N板上市所需准备资料 1、公司三证; 2、公司近期财务审计报告; 3、公司人员构架; 4、公司股权构架; 5、公司特许营业资质或者核心技术证明等无形资产证明。 N板(四新版)科技创新板挂牌条件 一、基础挂牌条件(必须满足一下所有条件) 1、属于科技创新型的股份有限公司 2、业务基本独立,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最近一年(或一期)末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 4、不存在显着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额度较大的股东侵占资产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5、在经营和管理上具备风险控制能力 6、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

7、公司股权归宿清晰 二、个性化或可选择挂牌条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最近一年内研发投入较大,并取得较为明显的技术突破 2、拥有行业领先的投资技术 3、具有创新的商业模式或属于新兴业态企业 4、拥有有权机关批准的特许经营资质 5、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6、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净利润不低于300万元,且持续增长 7、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现金流净额不低于500万元,且持续增长三、地域要求 地区限制:第一批企业为注册在上海的企业,第二批开始向长三角及全国范围 N板上市流程 企业和推荐机构达成N板上市合同协议,推荐机构上交企业N板上市资料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预约仪式时间。 N板挂牌审核制度 注册制---审核信息披露的齐备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

A、简易注册制 推荐机构(拟包含推荐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在申报材料受理前一年内进行直接股权投资,投资金额不低于200万元或持有拟挂牌企业股权比例不低于10%,且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对相关股权锁定限售 -----豁免注册委员会审查 B、普通注册制 未达到简易注册条件的,执行普通注册程序 通过在上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可以获得: (一)拓展融资渠道,增强融资能力 1.挂牌前可进行定向增资,挂牌后可进行定向增发; 2.更多的股权融资方式,如股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反担保贷款; 3.提高银行授信额度。 (二)确定股份价格,实现股权增值 1.增强股权合理流动性,获得公允的市场价格; 2.获得更多的投资关注,提高议价能力,实现股权增值; 3.丰富股东股权退出机制,满足股东多种需求; 4.定向增资提升股东创业激情。 (三)规范公司治理,提升管理水平

深交所上市规则解读一

复习备考资料:深交所上市规则解读(一)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解读 第一章:总则 1、适用范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 2、中小板公司也需要遵守深交所上市规则,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实时披露制度;年度业绩快报制度;】 3、监管对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标准 1、判断信息是否重要的两大类标准:股价敏感标准、投资者决策标准。 2、制定明确的重要性标准很难:重要性标准时相对的,每家公司情况不同;需要在提供决策有用信息和信息过量之间取得平衡。 3、我国对信息披露重要性的选择:对招股说明书和定期报告主要采取了“投资者决策标准”、对临时报告主要采用了“股价敏感标准”、上市规则规定了最低披露标准(强制性信息披露)、给与上市公司和交易所自由裁量权(鼓励自愿性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公平原则为核心原则,为最新上市规则修订新增加内容。股权分置改革之后,内幕消息满天飞,也就是违反了公平原则;其实其他四个原则任何一个实施不好,最终违反的都是公平性原则。 1、及时性原则: 1)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证监会将立案稽查,交易所对公司公开谴责,公司股票强制停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董事、监事及高管定期报告编制、审议、披露中的基本职责。【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管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决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回忆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符合组织定期报告披露工作。】 2)临时报告:重大事项应在起算日或触及披露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披露。 3)不能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报告。 4)中小企业板实行网上实时披露制度。【大多数鼓励在非交易时间】 2、公平性原则: 1)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先报告再报送)。 2)在信息披露前将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3)做好信息保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作股票价格 4)不在内刊、内网、员工大会等不易保密的场合透露非公开重要信息。【杭萧钢构】 5)协商、洽谈股价敏感事项前与有关各方签订保密协议。 6)不向特定对象选择性披露未公开重要信息。 7)筹划重大事项过程中如出现股价异动、市场传闻,公司应及时停牌刊登澄清公告。

[创业板上市规则]关于《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说明2014

[创业板上市规则]关于《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 的修订说明2014 [创业板上市规则]关于《上市规则》《创业板 上市规则》的修订说明2014 篇一 : 关于《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说明2014 附件1: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的修订说明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健全资本市场功能,实现上市公司退市的市场化、法治化和常态化,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相关退市规定进行了修订。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为顺应简政放权、监管转型的改革思路,赋予上市公司更大的自主权,确保资本市场激励与约束并济,本所根据《退市意见》要求,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关于股份回购、要约收购、因故解散等规定退市情形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主动退市情形,允许上市公司出于商业原则和自身发展需要,通过七种途径申请主动退市。考虑到主动退市不设暂停上市环节,本次修订从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决策权角度,对主动退市的信息披露、内部决策程序等做出相应安排。 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针对现行规定中重大违 1

法退市情形欠明确,操作性不足的现状,根据《退市意见》要求,本次修订将“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这两种重大违法行为纳入强制退市情形,在《上市规则》的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等章节增加相应规定。[) 丰富强制退市指标体系。根据《退市意见》要求,本次修订在《上市规则》现有“最低成交量”、“股价低于面值”等交易类强制退市指标的基础上,新增“最低股东人数”强制退市标准,进一步动态反映上市公司股权分布状况,丰富强制退市指标体系。 完善退市配套制度。根据《退市意见》精神,一是本所将强化违规责任追究,要求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组方及其一致行动人等相关责任主体公开承诺,如上市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再融资申请、构成借壳上市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暂停转让其拥有权益的公司股份;二是本所将采取差异化上市收费等措施,加大问题公司维持上市地位的成本,引导其主动退出交易所市场。 完善重新上市制度。针对上市公司借壳上市等同IPO的最新规定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要求,《上市规则》对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的条件进行了修订完善。 二、主要修订内容 根据《退市意见》关于改革和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精神, 本次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 2

科创板箭在弦上

科创板箭在弦上 “新三板”刚刚热起来,有“四新板”之称的科创板又来了。 在5 月底上海发布加快建设科创中心22 条意见全文,提出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下称上海股交中心)设立科技创新专板(下称科创板)后,日前,媒体上已经流传出科创板的挂牌企业范围、财务指标要求、个人投资门槛和上市机制等关键信息。 据悉,科创板将面向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首批挂牌企业来自张江高科技园区;相比上海证券交易所计划推出的战略新兴板(下称新兴板),科创板挂牌企业的财务标准大幅降低,只需符合净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的股份制公司等条件,且首创“基础性挂牌条件+可选择的个性化挂牌条件” 的双线模式;其对个人投资者的门槛非常低,要求金融资产在50 万元以上,并将设50%的涨跌幅限制;科创板将率先实行注册制,此外可能向上对接新兴板建立转板机制。 有报道称,6月18日,维氏盾征信已与上海股交中心推荐机构瑞紫投资合作签约,即将首批登陆科创板,预计10 月份左右可以正式挂牌。目前,企业征信尤其是互联网企业征信在国内尚属空白,业内人士预计,这一块的市场规模有

500 亿元左右。 这也意味着科创板或于今年三季度推出。令人眼花缭乱的各 种“板” 5月25日,上海市委《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获得通过,次日,22 条意见全文正式对外公布。 其中,意见强调要推动科技与金融紧密结合,提出要加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战略新兴板” ,推动尚未盈利但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技创新企业上市。争取在上海股交中心设立科创板,支持中小型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挂牌。 6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也明确提出,推动在上交所建立战略新兴板。 根据媒体6 月17 日的报道,上海股交中心创新业务部(筹)总监陈妍介绍,俗称“四新板”的科创板,与新兴板(将作为一个新的板块,独立于主板市场)有所不同,后者将面向已经跨越创业阶段进入高速成长阶段、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而前者将重点面向尚未进入成熟期但具有成长潜力,且满足有关规范性及科技型、创新型特征中小企业。 对比来看,主板被看作是一板市场,上市企业多为大型成熟企业,具有较大的资本规模以及稳定的盈利能力。深交所的创业板被称为二板市场,上市公司大多从事高科技业务,

深交所拟上市公司董秘考试要点整理

深交所拟上市公司董秘考试要点整理 股票上市规则 1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2上市公司董、监、高应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真实是指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述。 4准确是指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有误导性述。 5完整是指应当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6及时是指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披露所有重大信息(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7公平是指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向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第三方报送的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要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8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9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

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暂缓披露的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1)拟披露的信息未泄露; (2)有关幕人士已经书面承诺;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 10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本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1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2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任董、监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1个月,新任高管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1个月,签署一式三份《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13上市公司董、监、高在任职期间出现声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5个交易日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相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 14上市公司董、监、高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效时及新增股份时,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1.2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3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1.4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

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进行监管。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2.1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2.3本规则所称真实,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2.4本规则所称准确,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

科创板:最全上市细则解读和上市攻略

科创板:最全上市细则解读和上市攻略 导读:1月30日,证监会官网正式发布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上交所官网发布了相关上市规则,备受瞩目的科创板将正式落地。 证监会和上交所则将同步发布8项配套规则,包括: 证监会配套发布的2项配套规则分别为:《科创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 上交所将配套发布的6项配套规则包括:科创板发行承销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科创板交易特别规定、上交所上市委管理办法、上交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工作规则。 除《实施意见》外,其余8项配套规章制度都自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为30个自然日。征求意见期满,经过修改完善后,这些规章制度将正式发布实施,届时满足条件的企业即可申报到科创板发行上市。 一、科创板时间表:

★2019.6月 2019年上半年即可初步成形;预期2019全年的科创板上市企业或在150家左右,粗略预估募资规模500-1000亿元; ★2020年 2020年阶段性成熟成果可期;未来科创板有望吸引体量更大的海外中概股或独角兽企业上市。 二、科创板规则及亮点 1、科创板规则: 2、六大亮点: 三、科创板审核及注册 1、科创板企业认定: (1)科技企业定位: 证监会《实施意见》强调,在上交所新设科创板,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

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 (2)行业范围: 科创板需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引领中高端消费,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3)行业认定: 上市委员会就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进行审核,可以根据需要向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提出咨询。 2、上市标准:五套差异化上市指标,都以市值为标准 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指出,发行人申请在本所科创板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1)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 亿元,且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三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3)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 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4)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5)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并获得知名投资机构一定金额的投资。医药行业企业需取得至少一项一类新药二期临床试验批件,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上述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所称净利润、营业收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指经审计的数值。 点评:整体而言,市值越大,盈利要求越低,10亿以上还会看净利润,15亿以上注重研发,20亿以上看营收规模,40亿以上看相关产品及市场情况,完

创业板上市规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3) 第三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8) 第一节声明与承诺 (8) 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12) 第四章保荐机构 (15) 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7) 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17) 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20) 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21) 第六章定期报告 (22) 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26) 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28) 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28) 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29) 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31) 第十章关联交易 (36) 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36) 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37) 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41) 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41) 第二节募集资金管理 (42)

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3) 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5) 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46) 第六节回购股份 (47) 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49) 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50) 第九节股权激励 (52) 第十节破产 (53) 第十一节其他 (56) 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59) 第十三章风险警示处理 (62) 第一节一般规定 (62) 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63) 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处理 (66) 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上市 (68) 第一节暂停上市 (68) 第二节恢复上市 (70) 第三节终止上市 (75) 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79) 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80) 第十七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80) 第十八章释义 (82) 第十九章附则 (84)

科创板挂牌上市-所需详细资料

科创板挂牌上市、科创板挂牌条件,科创N板上市费用,科创N板上市资料,N板融资方法,N板问题大全高航网 N板上市所需准备资料 1、公司三证; 2、公司近期财务审计报告; 3、公司人员构架; 4、公司股权构架; 5、公司特许营业资质或者核心技术证明等无形资产证明。 N板(四新版)科技创新板挂牌条件 一、基础挂牌条件(必须满足一下所有条件) 1、属于科技创新型的股份有限公司 2、业务基本独立,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最近一年(或一期)末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 4、不存在显著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额度较大的股东侵占资产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5、在经营和管理上具备风险控制能力 6、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 7、公司股权归宿清晰 二、个性化或可选择挂牌条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最近一年内研发投入较大,并取得较为明显的技术突破 2、拥有行业领先的投资技术 3、具有创新的商业模式或属于新兴业态企业 4、拥有有权机关批准的特许经营资质 5、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6、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净利润不低于300万元,且持续增长 7、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现金流净额不低于500万元,且持续增长 三、地域要求 地区限制:第一批企业为注册在上海的企业,第二批开始向长三角及全国范围 N板上市流程 企业和推荐机构达成N板上市合同协议,推荐机构上交企业N板上市资料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预约仪式时间。 N板挂牌审核制度 注册制---审核信息披露的齐备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 A、简易注册制 推荐机构(拟包含推荐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在申报材料受理前一年内进行直接股权投资,投资金额不低于200万元或持有拟挂牌企业股权比例不低于10%,且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对相关股权锁定限售 -----豁免注册委员会审查 B、普通注册制 未达到简易注册条件的,执行普通注册程序 通过在上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可以获得: (一)拓展融资渠道,增强融资能力 1.挂牌前可进行定向增资,挂牌后可进行定向增发; 2.更多的股权融资方式,如股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反担保贷款; 3.提高银行授信额度。 (二)确定股份价格,实现股权增值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关于关联方的规定

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10.1.1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9.1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0.1.2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0.1.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0.1.4上市公司与10.1.3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10.1.3 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 数以上的董事属于10.1.5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10.1.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10.1.3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10.1.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10.1.3条或者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10.1.3条或者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10.1.7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 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上市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向本所备案。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10.2.1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与主板上市规则之比较个人整理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与主板上市规则之比较2009年5月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共十九章,内容涵盖了信息披露的原则及具体披露标准与要求,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规范,保荐机构的职责,退市的具体标准及实施程序,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等各个方面。 结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具体内容,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与以上两个主板股票上市规则进行比较。与主板上市规则相比创业板上市规则主要发生了以下变动。 一、加强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2.10)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能否规范运作起着重要作用。主板上市规则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声明及承诺书》,创业板上市规则除了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样要求外,还特别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股票上市前签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目的是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责任意识,更好地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 创业板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格履行做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要求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不通过非公允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利用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上市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保证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以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果违反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其所做出的承诺的,交易所将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处分。 二、强调独立董事的作用 独立董事选举应实行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应对董事和高管的薪酬及任免与解聘、重大关联交易、变更募集资金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建立独立董事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记录,并通过本所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独立董事诚信档案的相关信息。 三、强化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作用 为进一步突出保荐机构的作用,强化市场约束机制,促进保荐机构审慎推荐企业及充分发挥持续督导作用,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创业板上市规则对保荐机构提出了如下要求: 1、延长持续督导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申请恢复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恢复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主板上市规则对持续督导期的规定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申请恢复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恢复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2、强调现场检查。为了提高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规定保荐机构应当在上市公司刊登有关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提供资金、委托理财等重要公告后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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