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项目和评价标准细则

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项目和评价标准细则
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项目和评价标准细则

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项目和评价标准细则

为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司法部有关规章和《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司法鉴定机构年度考核项目和评价标准

1.执业资质及管理情况

1.1资金情况

考核依据:《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1.5分。

评分标准:有符合规定数额的资金,单独设立会计账簿,并按照规定管理、使用的,得1.5分。无资金或者资金达不到规定数额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并且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未单独设立会计账簿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有不按照规定管理、使用情形的,扣1分。

考评方式:查阅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等。

1.2仪器设备情况

考核依据:《决定》第五条第二项,《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配置和使用规定》,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2分。

评分标准: 所从事的每项鉴定业务均按照规定配齐必需的仪器设备,并且保持其性能合格、稳定,按照规定管理、使用的,得2分。所从事的每项鉴定业务均未按照规定配齐必需的仪器设备的(不能保持其性能合格、稳定的视为未配置,下同),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并且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部分鉴定业务未按照规定配齐必需的仪器设备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有不按照规定管理、使用情形的,扣1分。

考评方式:查阅有关档案、仪器设备清单和检测报告,实地查验仪器设备性能和管理、使用情况等。

1.3执业场所情况

考核依据:《决定》第五条第三项,《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配置和使用规定》,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2分。

评分标准:按照规定配置收案室、检查室、鉴定室、检材保管室、档案室、实验室等功能区,并且能满足其功能要求,按照规定管理、使用的,得2分。未按照规定配置的(不能满足功能要求的,视为未配置),本考核项目不得分,其中不按照规定配置实验室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有不按照规定管理、使用情形的,扣1分。

考核方式:查阅有关档案、房产证或者房屋租赁、使用证明,实地查验执业场所配置、分区和管理、使用情况等。

1.4人员情况

1.4.1专职司法鉴定人情况

考核依据:《决定》第五条第四项,《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2分。

评分标准: 所从事的每项鉴定业务均有三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的,得2分。所从事的每项鉴定业务均不具备三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并且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部分鉴定业务不具备三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 查阅有关档案、专职司法鉴定人证明等。

1.4.2机构负责人情况

考核依据:《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1.5分。

评分标准:机构负责人为专职司法鉴定人的,得1.5分。机构负责人不是专职司法鉴定人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并且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考评方式: 查阅有关档案、机构负责人专职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证明等。

1.5其他资质能力情况

1.5.1 认证认可情况

考核依据:《决定》第五条第三项,《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配置和使用规定》,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1.5分。

评分标准: 所从事的每项鉴定业务均按照规定通过认证认可的,得1.5分。只从事检查类鉴定业务,未通过认证认可的,扣1分;只从事检测类鉴定业务,未通过认证认可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并且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既从事检查类又从事检测类鉴定业务,检查类业务未通过认证认可的,扣1分,检测类业务未通过认证认可

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查阅有关业务分类和认证认可规定、证书等。

1.5.2能力验证(评价)情况

考核依据:《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1.5分。

评分标准:所从事鉴定业务中,按照规定应当参加能力验证(评价)的项目均通过能力验证(评价)的,或者无能力验证(评价)项目的,得1.5分。所从事鉴定业务均应当参加能力验证(评价)但均未通过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并且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所从事的部分鉴定业务应当参加能力验证(评价)而未通过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 查阅有关能力验证(评价)项目目录、证书等。

1.5.3具备相关行业资质情况

考核依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

款第一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1.5分。

评分标准:所从事鉴定业务,有行业资质要求的均按照规定具备相关行业资质,或者均无行业资质要求的,得1.5分。所从事鉴定业务均应当具备相关行业资质但均不具备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并且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所从事的部分鉴定业务应当具备相关行业资质而不具备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 查阅有关行业规定、证书等。

1.6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情况

考核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1.5分。

评分标准: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的,得1.5分。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备案情形的,扣1分;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情形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 查阅《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和有关档案、

资料,现场查验等。

2.业务开展情况

2.1业务数量情况

考核依据:《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2分。

评分标准: 年度内,本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人均办理业务数量达到全市同类鉴定业务人均办理数量的,得1分;每超过平均数10%加0.1分,每少于平均数10%减0.1分。(从事两类以上鉴定业务的,按各类业务得分的平均数计算本考核项目的得分;执业不满1年的,按每月人均业务数量×12个月折合为年均业务数量计算得分。)登记设立后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执业满一年的,按照《考核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考评方式:查阅有关收案和结案登记、统计报表等资料。(年度内全市同类鉴定业务人均办理业务数量,由市司法局提供。)

2.2业务质量情况

考核依据:《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第四条、第二十三条,《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3分。

评分标准:严格执行统一的鉴定程序和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控制制度,技术操作规范,鉴定意见符合技术标准,采信率100%,得3分。有鉴定实施明显违反程序规定和质量控制制度、技术操作明显违反技术规范、鉴定意见明显违反技术标准情形的,或者采信率低于90%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有技术操作不规范或者失误情形的,扣2分;采信率达到90%以上不足100%的,扣1分。

考评方式:查阅有关鉴定过程记录、反馈回访意见、投诉等资料,问卷调查(随机抽查所办理的10个案件查询采信率,办案不足10件的全部查询)等。

2.3履行援助义务和开展公益服务情况

2.3.1履行援助义务情况

考核依据:《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评分标准:年度内每受理一起援助案件得0.5分。有收取受援人财物、拒绝履行援助义务情形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查阅有关登记、统计报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通知书、投诉等资料,抽查有关业务案卷等。

2.3.2开展公益服务情况

考核依据:《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1分。

评分标准:每组织一次公益服务活动得0.2分。

考评方式:查阅有关记录、证书、影像资料等。

2.4办理重大鉴定事项情况

考核依据:《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评分标准: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监督司法鉴定人办理重大鉴定事项的,得2分。有不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情形的,扣1分;有不按照规定办理情形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查阅有关收案和结案登记、记录、报告等资料,抽查有关业务案卷等。

3.依法执业情况

3.1规范执业情况

3.1.1受理委托情况

考核依据:《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至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通则》第十一至十七条、第三十至三十二条,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规范》、《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3分。

评分标准:严格执行委托受理制度,无违规受理情形的,得3分。有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受理委托情形的,扣1分;有委托书

内容、形式不符合规定要求而受理情形的,扣1分;有司法鉴定协议书的签订及其内容、形式不符合规定要求情形的,扣1分;有违反规定的受理条件、无委托书、未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而受理情形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查阅有关收案登记、受理文书等资料,随机抽查至少三份业务案卷等。

3.1.2鉴定实施情况

3.1.2.1选择或者指定鉴定人情况

考核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通则》第十八至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1.5分。

评分标准:严格按照规定选择或者指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认真执行回避制度的,得1.5分。有违反规定选择或者指定司法鉴定人情形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有违反回避制度情形的,扣1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查阅有关登记、记录、投诉等资料,随机抽查至

少三份业务案卷等。

3.1.2.2鉴定材料管理情况

考核依据:《条例》第三十三条,《通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2分。

评分标准: 严格按照规定接收、保管、使用、处置鉴定材料,并进行记录和控制的,得2分。无鉴定材料流转登记薄的,扣1分;有违反规定管理、使用鉴定材料情形的,扣1分;有违反规定提取或者丢失鉴定材料情形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查阅有关鉴定材料保管和使用登记、操作记录、投诉等资料,随机抽查至少三份业务案卷等。

3.1.2.3适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情况

考核依据:《条例》第三十三条,《通则》第二十三条,《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2分。

评分标准:正确适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自行制定的技术规范有正式文本,并有效监督司法鉴定人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操作的,得2分。采用自行制定的技术规范无正式文本的,扣1分;有适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错误情形的,扣1分;有组织、放任司法鉴定人违反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进行鉴定情形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查阅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操作记录等资料,随机抽查至少三份业务案卷等。

3.1.2.4鉴定过程记录情况

考核依据:《条例》第三十三条,《通则》第二十七条,《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2分。

评分标准: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真实、清晰、完整、规范并妥善保存的,得2分。有记录不清晰、不完整、不规范情形的,扣0.5分;有未签名或者记录丢失、损毁情形的,扣1分;有记录不真实或者未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情形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查阅有关记录、投诉等资料。

3.1.2.5遵守特别规定情况

考核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通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3分。

评分标准:对无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未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的,扣0.5分,必要时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而没有通知的,扣0.5分;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未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监护人到场的,扣0.5分;进行尸体解剖,未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近亲属、监护人到场见证的,扣0.5分,对被鉴定人身体进行法医临床检查,未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隐私的,扣0.5分;使用外部信息,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完整性和可采用程度核查、验证的,扣0.5分;鉴定过程中发现委托鉴定事项和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而不终止鉴定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查阅有关收案登记、操作记录等资料,抽查有关业务案卷等。

3.1.2.6鉴定复核

考核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通则》第三十五条,《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2分。

评分标准:严格执行鉴定复核制度,对鉴定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能认真复核、及时纠正的,得2分。有不严格执行鉴定复核制度情形的,扣1分;对鉴定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未能及时纠正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查阅有关复核记录、意见等资料,随机抽查至少三份业务案卷等。

3.1.2.7按时完成鉴定情况

考核依据:《条例》第三十五条,《通则》第二十八条,《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1分。

评分标准: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时间完成鉴定的,得1分。有不按时完成鉴定情形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查阅有关结案登记、操作记录、投诉等资料,随机抽查至少三份业务案卷等。

3.1.3鉴定文书制作、出具情况

考核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通则》第三十六至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规范》,《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2分。

评分标准:鉴定文书的制作和出具符合规定要求的,得2分。有鉴定文书的格式、发送不符合规定情形的,扣1分;有鉴定文书的内容不符合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情形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查阅有关登记、发送证明、投诉等资料,随机抽查至少三份业务案卷等。

3.1.4鉴定人出庭情况

考核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1.5分。

评分标准:严格按照规定组织、监督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并制作出庭记录、附卷存档的,得1.5分。不制作出庭记录并附卷存档的,扣1分;有司法鉴定人不按照规定出庭作证情形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查阅有关登记、出庭记录、投诉等资料,随机抽查至少三份业务案卷,必要时问卷调查等。

3.2廉洁从业情况

考核依据:《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2分。

评分标准:严格执行有关廉洁从业规定和执业纪律,无不廉洁行为的,得2分。有行贿、违规收受当事人财物等不廉洁情形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查阅财务账目、投诉等资料。

3.3诚信服务情况

考核依据:《条例》、《管理办法》、《通则》有关规定、《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2分。

评分标准:严格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和有关规定或者约定开展业务、履行义务的,得2分。有不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义务、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情形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 查阅有关登记、记录、鉴定机构内部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账目、投诉等资料。

3.4受到投诉和奖惩情况

3.4.1受到投诉情况

考核依据:《条例》第四十七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通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四十条,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2分。

评分标准:本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未受到投诉的,或者受到投诉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处理,被投诉事项经查证不实的,得2分。年度内受到三次以上投诉的,扣0.5分;受到投诉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违规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投诉人已经息诉的,或者受到投诉尚未查结的,扣1分;受到投诉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但违法违规情节较重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仍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或者拒绝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调查处理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查阅有关登记、投诉及查处资料等。

3.4.2获得奖励情况

考核依据:《条例》第五十条,《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3分。

评分标准:年度内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得2分;受到省司法厅、司法鉴定协会或者其他省有关部门和市级表彰的,得 1.5分;受到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协会或者其他市有关部门和县级表彰的,得1分;受到县级司法局或者其他县有关部门表彰的,得0.5分。(因同

考核方式及评价标准

考核 方式项目评价要素评价等级评 及评 价标 准 本课程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形式,成绩构成比例为2:3:5,总计100分,具体标准如下: 考核项目一 类型:个人作业﹢小组评议 形式:【操作】 时长:6次书面作业。至少1次/生课堂5分钟发言。 分数:20% 时间:第1周至第14周 目标:测试学生学习态度、理论学习水平、运用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内容:6次书面作业;至少1次/生课堂5分钟发言。 评价标准:书面作业的态度、质量;发言考察其自学能力、对理论的理解程度、分析解决问 题的能力。 附件:考核项目的具体要求及形式 考核项目二 类型:考试 形式:【试讲】 时长:10分钟 分数:30% 时间:第15周 目标:学生针对不同年龄段学前儿童社会教育活动的设计水平。 内容:围绕儿童社会性发展的各个结构,选择相应的内容进行活动设计和试讲。 评价标准:100分制。60分以下为不及格、60—69为及格、70—79分为中等成绩、80—89 为良好、90—100分为优秀。 附件:考核项目的具体要求及形式 幼儿园社会教育活动评分标准

优良中一 般 分 活动设计(30分)活动 目标 1.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3-6岁幼儿学 习与发展指南》精神; 2.符合幼儿的年龄发展水平、经验和需要,具有可 行性。 10 8 6 4 1.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2.兼顾知识技能、情感、社会性和实际能力的发展。 10 8 6 4 活动 内容 1.选题贴近幼儿生活与兴趣、需要,有助于拓展幼 儿的经验和视野; 2.材料丰富,准备充分; 3.教案格式规范,层次清晰、结构合理、目的性明 确; 4.善于利用和开发教学资源,活动容量合理,突出 重点,体现科学性、可行性。 10 8 6 4 活动过程(50分)活动 方法 的运 用能 力和 课堂 五项 基本 教学 技能 水平 教学方法游戏化、儿童化。 5 4 3 2 重点、难点把握准确,落到实处。教学环节过渡自 然,时间分配合理。 5 4 3 2 充分体现教师作为支持者、合作者、引导者角色 5 4 3 2 教学步骤清晰、逻辑性强、目的明确。 5 4 3 2 课堂氛围平等、愉快、有序。能兼顾群体需要和个 体差异,既为每个幼儿提供平等参与的机会,又对 不同层次的幼儿进行个别指导。 5 4 3 2 自制教具实用、美观,能充分发挥其作用;操作材 料提供得当,能充分运用现代教育技术辅助教学。 5 4 3 2 教态亲切、自然,表情丰富、富有感染力,言语表 达清晰、逻辑性强,讲解生动,突出重点。 5 4 3 2 应变能力强,善于处理偶发事件,充分利用教育契 机。 5 4 3 2 活动 效果 目标达成度高,师幼互动好。 5 4 3 2 幼儿注意力集中,活动积极主动,思维活跃,投入 程度高。 5 4 3 2 活动反思(20分) 结合设计,分析活动特色。 5 4 3 2 结合幼儿学习效果,分析目标达成度和教学过程中的师幼 有效互动情况。 10 8 6 4 结合《纲要》、活动过程与方法,分析对教育理念的实现 程度。 5 4 3 2 总分

项目经理考核评价标准

项目经理考核评价标准 以下1-7每个打分项下面分列的abcd后标注的分数为该考核点在该打分项中所占的分值,请大家根据每个具体考核点的表现给出得分,确定每个打分项的最后得分。 1. 工作规划(15分) a 能否对于公司(部门)规划的工作,按照要求做出系统、全面、客观的可操作 的项目规划。项目的框架结构是否完备,项目的任务模块是否具体,时间进度是否合理,资源调配是否合理?(10分) b 项目的规划能否根据执行情况及时与上级沟通,及时汇报执行情况,并在项目 组内落实到位,使项目按照规划实施?(3分) c 项目的规划是否能够得到大多项目组成员的认同并能够自觉履行?(2分) 2. 工作进度(20分) a 整个项目组的工作能否按时完成?(15分) b 整个项目组的工作能否提前完成?(5分) 3. 工作质量(20分) a 项目组的工作是否能够按照要求完成? (10分 ) b 项目组的工作是否存在反复或失误?(3分) c 项目组的工作是否有创新和较大突破?(3分) d 项目组的工作效果(市场效果)是否明显?(4分) 4. 管理协调能力(20分) a 项目成员的工作分配是否合理,管理是否到位?(5分) b 能否协调、沟通与本项目内部、跨项目组、部门、客户的工作关系?(5分) c 对于项目规划的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能否做出灵活有效的调整,并对于存在的问题能否及时解决?(5分) d 工作中能否独立思考并做出准确判断,能否采取一定的方法,运用各种资源? (5分)

5.项目成员综合技术水平能否得到提高(5分) 6.行为规范(10分) 是否按组织纪律要求参加公司、部门、项目组的各项活动,包括:旅游、会议等。集体活动是否听从统一的指挥,并自觉遵守、维持秩序?(3分) 是否遵守公司、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无工作时间处理私事的现象?(3分)是否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并以身作则给予员工表率榜样的作用?(4分) 7. 团队精神(10分) a 在项目的工作中,是否能够相互协作、沟通?(6分) b 项目组或部门之间,是否能够相互协作、沟通?(4分)

项目部度评分考核表定

一、项目部月度评分考核表(2017)

填表说明: 1、本表为项目部月度考核表,填表内容从上月26日到本月25日之间发生的一切安全、质量、进度、成本控制、内业资料的综合评比。每月的考核作为年底工程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的评定依据 2、安全及文明施工、质量、进度、内业资料由公司与项目部检查以后填写,由公司工程部审核。 3、成本控制由项目部计划科填写,并上报相关资料由公司工程部实地检查审核确认。 4、项目部综合分根据施工生产实际情况、社会信誉等,经综合考核后由公司工程部加分。 5、所有考核得分,最终由公司工程部核定。 6、本表满分100分,根据施工情况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7、因项目部隐瞒安全质量事故不报的,要加倍扣分和罚款。 二、项目经理部绩效考核 (一)总则 1、工程项目管理绩效考核(以下称绩效考核)是指对项目部安全、质量、进度、盈利、资料考核周期内生产经营管理成果作出的综合评价。 2、绩效考核适用于2017年1月1日以后新开工和2018年1月1日后竣工的公司所有工程项目部。 3、绩效考核按照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中期考核、竣工考核和终结考核。 4、绩效考核根据项目部与公司签订的《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考核期内责任成本核算成果和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采用指标量化、百分制评分的办法进行。 (二)考核机构及职责 公司成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工程项目管理绩效考核工作。组长由本单位责任成本管理分管负责人担任,组员由成本管理、人力资源、财务会计、工程管理、安全质量、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的基本职责是具体负责制定、修订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具体工程项目实施考核评价;形成考核报告交总经理办公会审定。(三)考核工作分工 工程项目管理绩效考核工作由考核办公室牵头,职能部门协作配合,项目经理部协助。具体分工如下: 1、考核办公室 提出绩效考核工作安排,经批准后确定工作人员和工作计划,组织进行现场考核,审核汇总考核情况、出具绩效考核报告、提交公司相关会议审议。 2、成本管理部门 根据项目责任成本核算的结果,核定考核期责任成本核算的真实性,提出项目实现上交收益、责任成本节余和责任成本管理制度落实方面的考核意见。 3、工程管理部门 依据施工承包合同、工程项目基本管理制度,提出项目完成产值、工期及执行公司项目基本管理制度情况的考核意见。

项目考核与奖惩管理制度

项目考核及奖惩管理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 条为提高公司项目的运作效率,充分调动项目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办法。 第2 条本办法适用于以项目为组织形式的工作考核,包括对参与项目的所有人员的考核。 第3 条项目考核采取二级考核体制,即公司对整个项目进行考核;项目经理对项目人员的工作态度 和素质、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2章项目考核小组 第4 条公司成立项目考核小组,成员主要包括公司总经理、工程部、财务部、企业运营部、人力资 源部经理,由总经理任小组组长。 第5 条项目考核小组是公司项目考核的领导单位,其主要职责如下。 1.确定项目考核方式。 2.监督项目管理部的日常考核。 3.根据各职能部门的考核记录,确定项目考核结果。 4.监督考核结果的应用情况。 5.处理项目考核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投诉。 第3章公司项目考核整体设计 第6 条项目整体考核内容分为项目进度执行情况、项目成本执行情况、项目质量执行情况三个方面。 第7 条在项目考核中,各项考核的内容和相应权重如下表所示。 考核内容及权重表 考核项细化 考核项权重 细化项目子项权重 总进度80% 项目进度20% 阶段性进度20% 性能功能质量50% 项目质量30% 满足项目需求情况20% 质量规范化执行情况30% 预算执行情况80% 项目成本30% 财务规范性执行情况20%

重大责任事故 10% ———— 项目客户满意 度10% ————第8 条项目开始前,由工程部经理拟订各指标权重与考核评价的标准,报项目考核小组核准后,由 工程部经理和项目经理签字确认。 第4章项目进度考核 第9 条项目进度由项目管理部进行日常记录与考核,项目结束后,将考核结果与考核记录报考核小 组进行审查。 第10 条项目进度考核分为总进度考核和阶段性进度考核,采取项目延期率指标进行考核。 1.总进度延期率是指考核项目实际完成周期超出计划完成周期的程度。 2.阶段性进度延期率是指考核项目关键性阶段进度实际完成周期超出计划完成周期的程度(完成周期以最后一次批准的变更计划周期为准)。 第11 条项目延期率考核指标的计算方法如下,其中负值表示提前率。 延期率项目实际执行天 数 - 项目计划执行天数 项目计划执行天 数 100% 第12 条项目进度考核的得分计算方法如下。 设项目延期率为P,项目延期率考核得分为 A ,则: 1.当-20%≤P<0 时,A=100+100×|P|; 2.当P=0 时,A=100 ; 3.当0<P≤20%时,A=100-100 ×|P| 2×; 4.当P>20%时,视为整个项目失败,取消该项目的考核资格,整个项目考核得0 分。 第13 条项目进度考核总得分计算方法如下。 项目进度考核得分=项目总进度考核得分×80% + 项目阶段性进度考核得分×20% 第14 条对于项目存在多个阶段性关键进度时,项目阶段性进度考核得分按照多个阶段性进度考核得分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对于不存在阶段性进度的工程项目,项目总进度考核得分即为项目进度考核得分。 第15 条项目进度考核流程如下。 1.项目启动后,工程部经理和项目经理共同拟定项目工作目标,明确项目总进度和关键性阶段进度, 经公司审核、总经理核准后,工程部经理和项目经理共同签字确认。 2.关键性阶段工作完成后,项目经理填写“工程项目进度确认单”,提请工程部审核,工程部核查无 误后签字确认 。 3.项目终验后,视为项目结束,项目经理填写“工程项目进度确认单”,提请工程部审核,工程部核

项目考核评价细则规定范文

项目考核评价细则规定范文 一、进度控制的考核(30分) 1.对过程控制的考核(20分): 1.1 对8个重点环节进行考核,每个环节考核分数为2.5分,8个重点环节分别为参考样机选型及分析、方案设计评审、模具委外、技术设计评审、第一次小批试制、样机鉴定、控制版本文件下发、第一次小批试产,其中方案设计评审、技术设计评审、样机鉴定以最后通过时间为考核时间,若项目无模具委外制造,其考核分数相应分配在其它7个环节。 1.2 计划编制合理性的考核:以《开发责任进度表》为依据对《月度工作计划》编制合理性进行考核(只考核8个重点环节),分别占各环节考核总分(2.5分)的30%,月度工作计划时间比责任进度表计划时间推迟1天,则扣该环节考核总分的1.5%,20天扣完。 1.3实际完成时间的考核:以《月度工作计划》为依据对实际完成时间进行考核(只考核8个重点环节),分别占各环节考核总分(2.5分)的70%,实际完成时间每延迟1天,则扣该环节考核总分的10%,7天扣完。 1.4在开发过程中,由于增加新功能或技术要求需调整《开发责任进度表》的,以调整后《开发责任进度表》为准;由于过程控制不力或出现重大不符合项造成进度调整的,仍以调整后《开发责任进度表》为准,但其未完成的重点环节的考核分数只有原来的50%。 1.5当月度工作计划未能按时完成而重新列入下月工作计划时,仍以第一个月计划完成时间作为考核时间。 2.对投产鉴定完成时间的考核(10分): 2.1以《开发责任进度表》为依据对投产鉴定实际完成时间进行考核,实际完成时间每延迟1天则扣该环节考核总分(10分)的4%,25天扣完。 2.2若投产鉴定按时完成,则保留40%过程考核结果,进度考核总得分的计算公式为:进度考核总得分=10+(20×0.6+过程考核得分×0.4);不能按时完成投产鉴定时,过程考核结果有效。 3.对月度工作计划和周工作计划的考核: 3.1项目应按时上交《月度工作计划》和《周记》,每迟交(或不交)一次扣0.5分,项目经理因事不能亲自上交《月度工作计划》和《周记》时,应指定项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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