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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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质量监控责任,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目标的实现,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组织结构、质量与风险管理控制结构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目标是: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规定;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项目负责人是指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报

告上签字的项目负责人或经授权签字的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本制度包括为实现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目标而制定的质量控制政策,以及为执行这些政策和监控政策的遵守情况而设计的质量控制程序,具体包括以下七方面的内容:

(一)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二)职业道德规范;

(三)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四)人力资源;

(五)业务执行;

(六)业务工作底稿;

(七)监控。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质量控制政策与控制程序形成书面文件,并传达到全体人员。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应当了解、掌握和执行这些政策和程序,及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反馈其对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主任会计师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承担最终责任。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致力于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的培育。内部文化的形成有赖于会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特别是领导层的努力,各级管理层应当牢固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避免重商业利益轻业务质量。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及其作出的示范对于内部文化的形成有着重大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应当通过清晰、一致及经常的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向全体员工强调质量控制政策的程序的重要性以及质量控制目标的要求,促进优秀质量文化的形成。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规模大小设立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委派负责人)。.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负责人)的职责是负责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政策和控制程序的制定、重大风险问题的决策等事项。

第九条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如设置)应由3至5名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

首席负责人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

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名委员

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委员通过。

主任委员应指定专人记录会议情况,参加表决的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

字。会议记录由技术与质控部(或主管人员)统一保存备查。

第十条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以成员表决方式对以下重大风险问题进行决策:(一)决定是否承接存在重大风险的业务;

(二)业务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影响到需要决定是否中止业务约定;

(三)项目各级负责人之间就重大会计、审计问题及业务报告的意见类型存在意见分歧;

(四)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与项目负责人之间就重大会议、审计问题及业务报告的意见类型存在意见分歧;

(五)其他必要的事项。

第十一条技术与质控部(或主管人员)其主要职责为:

(一)协助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拟定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方面的制度和规定;

(二)负责技术支持和业务质量的日常监督,核查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以及各项专业标准是否得到遵循;

(三)负责将技术咨询和质量监督中发现的风险较大的或难以解决的重大专业问题提交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四)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需要完成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组应当实施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中适用于单项业务的质量控制程序。项目负责人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派的每项业务的总体质量负

责并签署业务报告。

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以及各业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

对于审计报告应当由两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

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对其出具的业务报告进行签署,是其岗位的责任与义务,如无特殊理由,均不得拒绝签署。

第十五条业务报告的签署,应在报告签发后由签字人亲自签署,不得由他人代签。

第三章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六条职业道德是业务质量控制的基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各项规定,恪守诚信、客观的原则,执行审计、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还应当遵循独立性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要求新

人所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签署职业道德规范承诺函。

第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应当带头遵守职业道德规范,通过行为示范在事务所内形成重视职业道德规范的氛围。

第十八条负责培训的人员应当将有关职业道德和独立性的要求传达到全体人员,并指导和解答有关问题。

第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所有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声明。并报技术与质控部(或主管人员)备案。技术与质控部(或主管人员)对会计师事务所中所有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是否按时签署声明及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按照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人力资源部(或主管人员)负责为每位员工建立职业道德档案,记录个人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及其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在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独立性,识别和评价对独立性造成威胁的情况和关系,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以消除对独立性的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的水平,必要时应解除业务约定。

第二十二条项目组全体成员应在接受鉴证业务项目委派时签署项目独立性声明书。

第二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估同一高级人员由于长期执行某一客户的鉴证业务可能对独立性造成的威胁,并采取防护措施(如定期轮换项目高级人员或进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章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在首次接受客户委托或决定是否保持现有业务时,应当获取相关信息,以合理保证在下列情况下,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

(一)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

(二)具有执行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

(三)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与鉴证客户不存在损害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的利害关系;

(四)已对客户风险进行评估,该项业务的承接不会给会计师事务所带来不可接受的风险;

(五)项目收费合理,与工作量以及业务风险匹配。

第二十五条首次接受客户委托包括接受新客户而建立客户关系和承接现有客户(因对其提供了其他服务)的新业务两种情况。业务承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编制业务承接评价表。主要内容包括:

(一)调查客户的诚信。在确定是否建立或保持客户关系时,应当考虑客户的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和治理层是否诚信,将接受或保持不诚信客户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二)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能力。应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能力进行评价,以确保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执行该项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

(三)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独立性。应识别和评价对独立性造成威胁的情况和关系,判断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能否遵守独立性的要求。

(四)评估客户的风险级别。应当在调查、分析客户的财务状况及其经营风险的基础上,对客户的风险级别作出评估,风险评估结果分为高风险或一般风险。

(五)判断项目收费是否合理。应预计项目成本,与客户商谈项目收费,考虑项目收费与工作量以及业务风险的匹配情况。

第二十六条连续审计时,业务承接人员应当根据以前年度的审计情况和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所发生变化的了解,对客户及会计师事务所情况进行持续评估,编制业务保持评价表。

第二十七条项目负责人根据初步业务活动的结果,批准是否承接该项业务。对业务的承接批准应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一)如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客户缺乏诚信,不得接受或保持与该客户的关系和具体业务;

(二)不得承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胜任或无法完成的业务;

(三)如与客户存在损害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的利害关系,而不能消除或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时,不得承接其委托的鉴证业务;

(四)项目收费应与工作量以及业务风险相匹配。

第二十八条对于行业风险高或评估为高风险业务的承接,除需项目负责人批准外,应当同时经过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会议或首席负责人的批准。例如:

(一)金融企业相关业务;

(二)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公司鉴证业务;

(三)受到监管层处罚或被监管层严重关注的公司鉴证业务;

(四)项目收费与工作量或业务风险及不匹配的鉴证业务;

(五)其他初步评估为高风险的鉴证业务。

第二十九条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业务后获知了某项信息,而该信息若在接受业务前获知,可能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拒绝该项业务,项目负责人应当考虑是否需要解除该项业务约定,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会议或首席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条如果解除业务约定,项目负责人应与客户适当级别的管理层和治理层讨论解除业务约定的原因,考虑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事务所向监管机构报告业务解除的情况及原因。

第三十一条业务承接后,可根据委托项目风险水平(或项目类型)进行项目委派,登记项目信息。

第五章人力资源

第三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制定并不断完善员工招聘制度、培训制度、业绩评价、薪酬及晋升制度,以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拥有足够的具有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人员。

第三十三条人力资源部(或主管人员)应在了解各部门对人力资源需求的基

础上,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发展及业务量的实际需要,制定招聘计划,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聘。会计师事务所以品德、学识、能力、经验、体格及其他适合工作所需条件为标准,选择正直的、通过发展能够具备执行业务所需的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招聘时,人力资源部(或主管人员)对应聘资料进行收集、分类,按照所需岗位的职位描述做初步筛选,筛选合格的应聘人员按会计师事务所规定

时间参加会计师事务所组织的笔试、面试。

第三十五条对应聘高级经理职务以下者应分级别进行笔试,测试内容可分为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两部分内容。通过测试,对应聘者的专业技能和基础素质进行初步评价。

第三十六条对初步评价较好者进行面试,面试由人力资源部(或主管人员)负责组织,业务经理、业务负责人共同参与,通过提问等方式与应聘者进行沟通与交流,从而对应聘者综合潜质进行评价。通过业务负责人面试合格者,报送人力资源负责人批准后方能正式录用。

第三十七条根据对被录用人员的专业技能、服务意识、个人品质、项目管理经验等确定其级别。

第三十八条为了有效地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完善责权利相结合的激励机制,本着责任与报酬相配比,风险与补偿相对应,激励与考核相结合,奖惩与业绩相挂钩的原则,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相关的薪酬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培训部(或主管人员)应根据各级业务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制定

员工培训计划,定期举办各级业务人员培训班,及时提供最新的与执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信息,为业务人员保持和提高必要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创造条件。

第四十条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人员应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其他主管部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积极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更新和提高专业知识,保持和完善专业技能,熟悉并掌握现行法规和专业标准,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四十一条培训部(或主管人员)应将各级业务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形成书

面记录,定期检查、评价继续教育的内容和效果。

第四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业务委托后应当组成项目组,将业务委派给具有相应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

第四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每年根据委托项目的大小、难易程度和风险的高低、服务年限等委派项目负责人,以确保项目负责人具有必要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并有足够的时间履行职责。重大项目负责人的委派应报经负责人会议(或首席负责人)核准。

第四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委托项目的性质以及员工的学识、经验、能力等委派项目组成员。

第四十五条在执行业务时,项目负责人应记录项目组成员的实际工时.以此作为对项目组成员考核的基础。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考核标准,对项目组成员进行考核。

第四十六条为改善员工的工作表现,提升员工的满意程度和未来期望,并使人力资源的结构符合事务所发展目标的需求,事务所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员工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与薪酬调整、职级升降和续聘辞退直接挂钩。

第四十七条年度业绩评价按不同职务级别、不同岗位的评价内容和评价标准进行。评价可以采取上级评价人集体评议,集体无记名打分等评价方式,对下级员工年度内在各业务项目上的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综合能力及素质进行综合性评价。

第六章业务执行

第一节指导、监督与复核

第四十八条项目风险及质量管理控制应贯穿于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按其职责要求对各级次项目组成员的业务工作给予充分的指导、监督和复核,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能够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第四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组成员的学识、经验、能力进行合理分工,通过适当的团队工作和培训,使项目组成员清楚了解所分派工作的目标,指导其完成所分派的工作。

第五十条项目负责人在指导审计业务时,应强调计划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并让项目组成员清楚,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是一个连续动态的收集、更新与分析信息的过程,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中。在风险评估阶段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需要了解的程度。

第五十一条对所有重要的审计领域,应准备或更新裁剪的审计程序,列出相关已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必要的程序制度项目组成员关注和执行,并确保相关程序的执行得到有效的监督和复核。

第五十二条可以通过总体审计策略、具体审计计划及项目组计划会议等告知

项目组成员下列事项:

(一)项目组成员各自的责任。例如,各成员在该项业务中承担的具体审计任务,拟实现的具体审计目标,拟实施的具体审计程序及拟获取的审计证据等;

(二)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例如,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主要业务活动、生产业务流程等;

(三)与风险相关的事项。例如,被审计单位面临的异常压力、上期审计时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可能出现的问题。例如,被审计单位可能遭遇重大诉讼、管理层将出现人事变动等;

(五)执行审计业务的方案。例如,计划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等。

第五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当监督业务的执行,主要监督工作包括:

(一)追踪业务进程,了解业务的进展情况;

(二)考虑项目组各成员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以及是否有足够的时间执行工作,是否理解工作指令,是否按照计划的方案执行工作;

(三)解决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考虑其重要程度并适当修改原计划的方案;

(四)识别在执行业务过程中需要咨询的事项,或需要由经验较丰富的项目组成员考虑的事项。

第五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制定项目组内部复核制度,可考虑执行三级复核。如:

一级复核由项目的现场负责人负责实施,对于规模较大的项目,项目的现场负责人可以委派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人员编制的工作底稿,但项目的现场负责人应对复核结果负责,~级复核工作应在外勤工作结束前完成;

二级复核由签字注册会计师负责实施,二级复核工作应尽可能地在外勤工作结束前完成;

三级复核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实施,复核工作应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完成。

第五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具体情况减少或增加复核级次,对于规模较小的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和现场负责人可以为同一人。

第五十六条各级复核人员应履行各自的复核职责,复核责任不能互相减

轻、替代或免除。

第五十七条在复核项目组成员已执行的工作时,各级复核人员应当考虑:

(一)工作是否已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

(二)重大事项是否已提请进一步考虑;

(三)相关事项是否已进行适当咨询,由此形成的结论是否得到记录和执行;

(四)是否需要修改已执行工作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五)已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结论,并得以适当记录;

(六)获取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七)业务程序的目标是否实现。

第五十八条一级复核的重点是工作底稿技术上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复核人员通过详细复核,应当合理保证:

(一)所有财务报表项目和特殊交易或事项均已编写工作底稿,并使得未曾接触该项审计工作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清楚了解: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和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就重大事项得出的结论;

( 二)具体审计计划已经实施,完成的工作底稿已与具体审计计划进行交叉索引;

(三)工作底稿在形式上做到要素齐全、格式规范、标识一致、记录清晰;在内容上做到资料翔实、重点突出、繁简得当、结论明确;测试的特定项目或事项的识别特征已完整、清晰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四)每一财务报表项目和特殊交易或事项的审计结论均有相关审计证据的支持,即所有重要或异常的数据已有适当的解释及相关证据;

(五)所有审计程序的改变和其他值得项目负责人关注的重大事项都已在审计小结中予以列示;

(六)已审财务报表已正确、完整地编制,且每一项数据对应到试算平衡表,财务报表附注的数据也与相关工作底稿一致。

第五十九条二级复核除对一级复核足够与否予以评价外,应对项目的现场负责人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对其他重要财务报表项目和特殊交易或事项的审计、重要审计程序的执行进行复核。复核人员经过全面复核,应当合理保

证:

(一)已按照规定完成了相关工作底稿的一级复核,并对复核结果满意;

(二)拟定的审计计划恰当描述了审计目标和审计程序;

(三)对重要业务流程和重要交易类别,以及重大的交易、账户余额、列报的识别及其采取的应对措施是恰当的;

(四)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及采取的应对措施是恰当的,针对存在特别风险的审计领域,设计并实施了针对性的审计程序,且得出了恰当的审计结论;

(五)提出的建议调整事项恰当,相关调整分录正确;

(六)未更正错报无论是单独还是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整体均不具有重大影响;

(七)已审计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八)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足以支持形成的结论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六十条三级复核从总体上把握审计工作是否充分,已审财务报表的反映是否公允。复核人员经过复核,应当合理保证:

(一)已按照规定完成了相关工作底稿的二级复核,并对复核结果满意;

(二)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及采取的应对措施是恰当的,针对存在特别风险的审计领域,设计并实施了针对性的审计程序,且得出了恰当的审计结论;

(三)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恰当合理;

(四)项目组提出的建议调整事项恰当合理,未更正错报无论是单独还是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整体均不具有重大影响;

(五)已审计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六)拟出具的审计报告措辞恰当,已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发表了恰当的审计意见。

第六十一条复核人员应在复核过的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人处签署姓名及日期。在按本程序完成复核工作以后,应填写项目复核核对表。

第六十二条同时应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业务报告流程制度的要求在项

目发文控制表上签署姓名和日期。

第六十三条如果在审计过程中更换项目负责人,新任项目负责人应当对截至变更日已完成的工作实施足够的复核程序,以确信此前计划和实施的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

第二节咨询

第六十四条项目组人员对于在业务执行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或者争议事项,如重大的技术、职业道德及其他事项等,应当考虑以适当方式和渠道进行咨询,避免随意处理或回避。

第六十五条项目组内部应形成良好的咨询、研讨氛围,业务人员遇到疑难问题时,应及时向项目组其他成员或项目负责人咨询。如果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在项目组内部无法得到解决,项目负责人可将问题以及所有相关的事实以书面形式提交技术与质控部(主管人员)。

第六十六条技术与质控部(主管人员)应及时回答项目组提交的问题,并以书面形式反馈咨询意见。对于技术与质控部无法解决的疑难事项,可由技术与质控部向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外部其他具备适当知识、资历和经验的专业人士咨询。

第六十七条被咨询人员不能替代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各级负责人应切实履行其职责。

第六十八条项目组应当完整、详细地记录寻求咨询的事项及咨询的结果(包括作出的决策、决策依据以及决策的执行情况),咨询记录应当经被咨询者认可。【参考格式见附件19:业务咨询情况表】

第三节意见分歧

第六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处理和解决项目组内部、项目组与被咨询者之间以及项目负责人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的意见分歧。形成的结论应当得以记录和执行。

第七十条当项目组出现意见分歧时,应由项目负责人提议,召开由项目负责人、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出席的会议,及时沟通分

歧事项,通过充分的讨论或适当的咨询解决意见分歧。

第七十一条通过沟通无法消除专业意见分歧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对于项目组成员之间的意见分歧,由项目负责人决定问题的最终处理;

(二)对于项目负责人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的意见分歧,由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负责人会议)决定问题的最终处理。

第七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应当编制意见分歧解决表,记录意见分歧的解决方式、解决过程以及结论。

第七十三条在意见分歧得到解决之前,项目负责人不能出具业务报告。

第四节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第七十四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项目组在出具审计报告前,由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专门机构或人员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编制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的过程。

第七十五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不能减轻、替代各级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考虑对以下类型的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一)金融企业相关业务;

(二)初步业务活动的风险评估结果为高风险的审计业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特别重大客户的审计业务:

(四)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审计业务:

(五)新招聘的注册会计师完成的审计业务;

(六)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其他需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审计业务。

第七十七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特定业务的复核需要,委派资深注册会计师担任,也可以聘请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或利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第七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保证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客观性。在确定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避免下列情形:

(一)由项目负责人挑选:

(二)在复核期间以其他方式参与该业务;

(三)代替项目组进行决策;

(四)存在可能损害复核人员客观性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九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可采用以下方法进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一)与项目负责人进行讨论;

(二)选取与项目组作出重大判断及形成结论有关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三)复核财务报表或其他业务对象信息及报告,尤其考虑报告是否适当。

第八十条除上述方法外,会计师事务所还可以视情况需要,采用其他适当的复核方法。例如,复核有关处理和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形成的工作底稿,复核重大事项概要等。

第八十一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应在出具业务报告前完成。项目组可以按照以下程序的规定,及时向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报送工作底稿及其他复核所需资料;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及时实施复核,并向项目负责人反馈复核意见,以使重大事项在出具报告前得到满意解决。

(一)在业务承接阶段,项目组应向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报送业务承接(保持)评价表。

(二)在审计计划阶段,项目组应向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报送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

(三)在审计实施阶段,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沟通重大事项。对于项目组提交的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应在各级项目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后报送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

(四)在审计报告阶段,项目组应向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报送经过项目组内部复核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报告。

第八十=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根据特定业务的复杂程度和出具不恰当报告的风险,确定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范围。复核范围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项目组实施的内部复核程序,确认各级复核程序均已得到满意的执行;

(二)复核项目组针对本业务对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做出的评价,确认该评价是恰当的;

(三)复核项目组在审计过程中识别的特别风险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包括项目组对舞弊风险的评估及采取的应对措施,确认项目组做出的判断和应对措施

是恰当的;

(四)复核项目组做出的重大判断,包括关于重要性和特别风险的判断,确认这些判断恰当合理;

(五)复核项目组对存在的意见分歧、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的咨询,确认咨询得出的结论是恰当的;

(六)复核项目组在审计中识别的已更正和未更正的错报的重要程度及处理情况是恰当的;

(七)复核项目组与管理层和治理层沟通的记录以及拟与其沟通的事项,并对沟通情况表示满意;

(八)选取与项目组作出重大判断及形成结论有关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确认所复核的审计工作底稿反映了项目组针对重大判断执行的工作,能够支持得出的结论;

(九)复核已审计的财务报表,确认已审计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十)复核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确认拟出具的审计报告措辞恰当,已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发表了恰当的审计意见。

第八十三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在复核过的文件中签署姓名及日期。在完成复核工作以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填写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核对表,并在项目发文控制表上签署姓名及日期。

第七章业务工作底稿

第八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档案应在业务曩告日后六十天内归档。项目负责人指定专人将业务工作过程中形J|E西文件材料、纸版和电子版工作底稿,按照业务档案目录顺序进行收集、分类、整理,形成业务档案。

第八十五条业务档案应按单项业务整理、保存。|II果针对客户的同一财务信息执行不同的委托业务,出具了两个||E多个不同的报告,应当将其视为不同的业务,分别将业务工作底奠归整为业务档案。

第八十六条业务档案中应保存有效的审计工作底稿。已被取代的审计工作

底稿的草稿或财务报表的草稿、对不全面或初步思考的记录、存在印刷错误或其他错误而作废的文本以及重复的文件记录等不应保存在业务档案中。

第八十七条保存在业务档案中的业务承接(保持)评价表、业务约定书、总体审计策略、具体审计计划、业务咨询情况表、意见分歧解决表、审计报告、计小结、项目复核核对表、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核对表、项目发文控制表等文件必须为经过适当签字批准后的文件。

第八十八条业务档案中还应包括分析表、核对表、询证函回函、管理层声明书、有关重大事项的往来信件(包括电子邮件),对被审计单位文件记录的摘要或复印件、项目组内部或项目组与被审计单位举行的会议记录、项目组成员独立性声明书、与其他人士(如其他注册会计师、律师、专家等)的沟通文件、试算平衡表、调整分录汇总表、未更正错报汇总表等工作底稿。

第八十九条业务档案可分为永久性档案和当期档案。永久性档案应与当期档案分开装订,以便更新。为保持资料的完整性以便满足日后查阅历史资料的需要,永久性档案中被替换下的资料也需保留。被替换下的资料应汇总在一起,与其有效的资料分开,作为单独部分归整在永久性档案中。

第九十条当期档案按照业务工作底稿索引的顺序排列装订,永久性档案要编写卷内目录,按卷内目录的顺序整理装订。装订后的工作底稿应及时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处存档,任何人不得拒绝归档或据为已有。档案管理人员应按照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管理业务档案,保证业务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九十一条在完成业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未经项目负责人的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业务工作底稿。

第九十二条在审计报告日后,如果发现例外情况要求注册会计师实施新的或追加的审计程序,或导致注册会计师得出新的结论,对确需修改现有业务工作底稿或增加新的业务工作底稿的,应当填写业务工作底稿修改审批表,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修改或增加的业务工作底稿中应记录修改或增加业务工作底稿的人员和时间,以及复核人员和时间。例外情况主要是指审计报告日后发现与已审计财务信息相关,且在审计报告日已经存在的事实,该事实如果被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日前获知,可能影响审计报告。

第九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应对业务工作底稿包含的信息予以保密,

除以下情况外,不得将业务工作底稿及包含的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一)取得客户的书面授权;

(二)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

(三)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

第九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业务人员因工作需要,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可借阅业务档案。

第九十五条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应自业务报告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九十六条业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会计师事务所。如果客户要求获取业务工作底稿的部分内容或摘录部分工作底稿,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具体业务的特点,分析客户要求的合理性,谨慎决定是否满足客户要求,并应取得项目负责人的批准。如果披露这些信息会损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的有效性,或损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鉴证业务的独立性,不得向客户提供相关工作底稿信息。

第九十七条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因故未能完成的审计业务,应在审计业务中止后的六十天内将审计工作底稿整理、归档,审计工作底稿应自审计业务中止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八章监控

第九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持续考虑和评价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并对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遵守情况进行监控,以合理保证这些政策和程序是相关、适当的,并正在有效运行。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负责人)应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对质量控制制度的监控情况及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最新变化,及时修订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九十九条技术与质控部(或主管人员)负责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的日常监管工作。质量监管人员应当识别和评价业务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质量控制缺陷,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业务质量问题,应及时与项目负责人进行沟通,指出问题或不足,并提出修改建议;

(二)对于质量控制制度执行不力的情况,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确定处理方法,及时向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负责人)汇报;

(三)对于在理解或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告知培训部(主管人员),由培训部(主管人员)进行质量控制制度和专业标准的培训;

(四)对于质量控制制度设计上存在的缺陷或薄弱环节,应建议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负责人)修订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五)对严重违反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的人员,应提交人力资源部(或负责人会议),由人力资源部(或负责人会议)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劳动人事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一百条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负责人)每年应抽调具备适当专业胜任能力和经验的人员,组成业务质量控制检查组,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对业务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向负责人会议报告。对每个项目负责人每三年应至少选取一项业务进行检查。参与业务执行或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人员不得承担该项业务的检查工作。

第一百零一条人力资源部(或主管人员)负责处理会计师事务所收到的针对下列事项的投诉和指控:

(一)已实施的工作未能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

(二)未能遵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设置投诉信箱,接收会计师事务所员工或外部关于业务质量方面的投诉和指控。会计师事务所应对投诉人的身份保密,未经投诉人许可,不得披露其姓名。为了便于开展调查和反馈调查结果,会计师事务所鼓励实名投诉和指控。.

第一百零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收到投诉和指控后,应当及时调查投诉和指控事项。必要时,会计师事务所将委派技术与质控部(或主管人员)参加调查工作。

第一百零四条如果调查结果表明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控制程序存在设计或运行方面的缺陷,或者存在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情况,应按本制度第九十九条中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会汁j嚼事务所应当j己录投拆和指控的调查过程、调查结果

及处理情况,并将调查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第九章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本制度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签证业务及相关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及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规范本单位的内部治理,保护出资人(合伙人)、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企业财务通则》、《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机构设置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 第三条本单位处理各项财务事项,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财务人员管理及岗位职责 第四条本单位的会计和出纳必须由不同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本单位会计岗位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组织会计核算工作,做到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报账及时。 (二)定期检查,分析本单位收入、成本和利润的实际情况,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提出建议,当好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本单位出纳岗位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二) 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账目,严格审核现金、银行存款收付凭证。 (三) 严格执行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 (四) 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 第三章资本金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七条本单位股东应按章程中约定的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出资时间,及时足额的缴纳出资,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本单位股东不得抽逃或者变相抽逃出资,不得以任何形式占有、转移本单位的财产。 第九条本单位股东对可供分配利润以及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享有分配权。 第十条本单位股东不得以其在本单位中的股权出质。 第十一条对于符合章程规定退出条件的股东,按章程的约定,对退出股东的财产份额进行结算与退还。

(完整版)涉税服务实务题库(42)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控制应达到的基本目标的是()。 A.按照法律法规、中国税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执业准则的要求向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向的第三人提供服务 B.向委托人出具的业务报告客观真实 C.向委托人提供业务服务过程和结果符合业务约定书的要求 D.提高税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 2.下列各项中,()由税务师事务所选定,是项目最高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管理工作,对项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A.项目经理 B.项目助理 C.税务师 D.项目负责人 3.在税务代理业务中,业务质量复核一般可采用三级复核,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三级复核的内容的是()。 A.现场负责人的复核 B.项目经理复核 C.项目负责人复核 D.税务师事务所派遣人员复核 4.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应当自提交结果之日起至少保存()。 A.90日 B.1年 C.2年 D.10年 5.下列各项中,属于从税务师事务所及其税务师方面影响执业风险的因素的是()。 A.委托人的纳税意识 B.委托人的财务核算基础 C.税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 D.税务机关的人事调动 6.下列关于税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独立性是税务师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它既包括实质性独立又包括形式性独立 B.业务质量监控人的选择,不得由项目负责人选定 C.项目经理由税务师事务所选定,是项目最高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管理工作,对项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D.对重要质量(风险)控制事项的关注,应当贯穿于业务实施的各个阶段 7.业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 A.委托方 B.税务师事务所 C.项目负责人 D.税务机关 8.项目组自提交业务结果之日起()内,将业务工作底稿归整为业务档案。 A.15日 B.30日

审计第二十章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课后作业

第二十章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课后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 1.以下选项中,不属于质量控制制度要素的是()。 A.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B.监控 C.对业务风险的承受能力 D.业务执行 2.以下关于对业务质量承担责任的描述中,恰当的是()。 A.项目合伙人需要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B.主任会计师不需要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责任 C.主任会计师需要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D.事务所的所有合伙人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3.以下关于独立性的书面确认函的描述中,正确的是()。 A.书面确认函只能是纸质的 B.书面确认函既可以是纸质的,也可以是电子形式的 C.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半年至少一次向所有需要按照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保持独立性的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 D.会计师事务所只能向本所员工获取书面确认函 4.在审计过程中常会出现意见分歧,只有经过充分的讨论,才有利于意见分歧的解决。以下选项中,不可以作为咨询对象的是()。 A.会计师事务所 B.职业团体 C.监管机构 D.被审计单位管理层 5.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质量控制制度的监控结果传达给项目合伙人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其他适当人员,以下选项中,通常不属于传达信息的内容的是()。 A.对已实施监控程序的描述 B.实施监控程序得出的结论 C.如果相关,对系统性的、重复出现的缺陷或其他需要及时纠正的重大缺陷的描述 D.指明已发现的质量控制制度缺陷所涉及的具体业务 6.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现保证能够获知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并采取适当行动予以解决。会计师事务所要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满足的要求包括(?? )。 A.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将注意到的、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立即告知项目合伙人 B.会计师事务所将识别出的违反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情况,立即传达给主任会计师,主任会计师判断后决定是否传达给事务所相关人员,但不告知雇用的专家 C.项目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和网络内部的其他相关人员以及受独立性约束的其他人员,在必要时立即向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他们为解决有关问题所采取的行动,以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决定是否应当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D.受独立性约束的相关人员,在必要时先在项目合伙人的指导下处理违反独立性的情况,出具审计报告后将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告知会计师事务所 7.以下关于独立性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所有需要按照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保持独立性的人员获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13966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Accounting firm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为了进一步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建立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业务开拓的主动性,加强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人事管理制度 (一)、组织机构及岗位设置主任会计师(董事长)总经理 (二)岗位任职条件 1.主任会计师:具备优秀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经营理念,能团结带领全体同仁共同奋斗,使事务所得到健康稳步发展;同时,具备较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能有效地控制事务所的执业风险,并能为事务所经营风险承担主要责任。 2.总经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先进的经营理念;具备优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具备很强的业务开拓能力和客户工作经验;具有优秀的团队管理和项目管理经验。业务

知识广博,能全面领导事务所的各项业务工作。 3.副主任会计师、副总经理:具备精湛的业务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有效协助主任会计师和总经理制定全所各项管理规范;具备很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业务开拓能力;在分管范围内,能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 4.部门经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精神,具备相关执业资格;有较强的业务开拓能力和较高的业务素质;具有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能很好的组织、协调、指导本部门人员完成所里分配的各项业务。 5.高级项目经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相关执业资格;具备丰富的执业经验和精湛的执业水平,能有效控制风险;具备较强的协调和沟通能力,能够担任项目负责人完成大型的审计或评估等项目。 6.项目经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相关执业资格;具备较高的执业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能够担任项目负责人完成各类审计或评估项目。 7.项目助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通过执业资格考试或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

税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务代理的档案管理,提高代理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防范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档案是指事务所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类税务代理工作 底稿、各类涉税文书;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及其他档案,如事务所的帐册等会计资料各类出版社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资料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档案管理是对上述各类档案资料的分类编号、整理、归集、查阅使用所作出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档案的所有权属税务师事务所。对档案的调阅必须经过事务所有关人员批准,按规定办理调阅手续。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应设立档案室,配备专人管理档案。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分类和立卷归档 第六条凡在工作和业务活动中形成,办理完毕后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资料,均应按《会计法》、《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别不同保管期限收集齐全予以分类保管。 第七条代理业务资料和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由各业务部 整理;事务所的帐册、凭证、收据、报表等会计资料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各类收发文资料和各类出版社、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由经办人负责整理。 整理人员按档案要求分类,送交档案管理人员检验后登记装订,立卷归档。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对已办结应归档的资料,于次月底前整理好移交档案员分类立案归档,所形成的档案资料,档案员应在及时立卷归档完毕。 第九条档案资料移交接收时,对方要按交接档案的有关规定进行,移送方应列出清单,接收方根据清单进行清点无误后,对方在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对电子档案资料由经办人员采用计算机管理,按要求建立计算机档案管理目录,并在盘片上编号并注明时间。 第三章档案资料的保管

(完整word版)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

内部质量控制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我所执业质量水平,加强执业质量内部控制,依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业务承接与保持 积极开拓,不断扩大市场占有份额,拓宽服务领域和服务空间,树立优良的执业形象是全所执业人员的重要奋斗目标。把好项目的入口关是提高项目质量的重要因素。 1、承接业务,应充分了解委托目的,客户基本情况,考虑自身的经验、对委托事项的熟悉程度和独立性,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是否正直与诚实,与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关系及是否有利益冲突,是否有足够的能够胜任的人力资源并能按时完成委托等因素,初步评估风险后确定是否承接。事务所的全体人员都应积极承揽业务,但承接业务必需由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批准、统一委派。 2、各项业务均应由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任何人不得以个人或其他单位名义承接业务。 3、应按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由所长授权部门负责人代表本所签订。重要的项目由部门负责人报所长签字。 所有项目的业务约定书由办公室分别不同类别按顺序编号。在签定约定书时,重要的项目应充分考虑成本效益原则,与客户协商确定收费数额和收费方式,并负责按规定,及时将费用收取到帐。不得在未签订约定书之前进入企业进行具体的测试程序。不得为承揽业务而降低收费标准。

业务约定书原件由办公室集中归档,复印件存业务档案。 4、业务承接应对事务所的独立性进行评估,项目经理及以上人员的直系亲属委托事项,应报办公室备案,但相关人员不能参与该项目的执行。 事务所每年都应该取得全体人员对独立性的书面承诺。 5、业务承接应评估事务所自身的胜任能力,如,执业经验、专业胜任、人力资源配套、客户的时间要求、专家委派(聘请)等。 6、业务承接应对客户需求的背景进行了解,主要了解企事业成长的背景、在行业内部及社会公众中的形象、有无重大控制论事项、以往接受审计的情况(关注与前任审计师的关系)、本次审计的特定目的、有无特殊要求等。 7、执业人员、复核和监查人员应注意收集执业过程中客户存在的重大事项,对在本期或以前业务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重大事项的客户,应评估对保持客户关系可能造成的影响。对发现可能无法保持关系的客户,应以书面报告形式报主任会计师处理。 8、办公室建立事务所的客户档案,连续记载审计结论的类型、社会公众及媒体的企业的不利评价及报道、特定问题的处理过程及结果、审前调查与执行的重大差异等。事务所不应与缺乏诚信的客户发生关系。 9、对执业、复核、监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可能影响事务所事项的客户,应评估是否维持合约的可能,如不能维持需要解除业务约定书的,应通过内部程序,向业务执行部门负责人书面提出,部门负责人与相关复核人员协商评估后,报报主任会计师批准。 10、业务承接的过程,应详细记载于工作底稿。

会计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入职离职管理制度 入职程序 第一条.被聘用人员应按照公司员工入职程序进行入职: 1.入职者按综合办要求的时间上岗到综合部办理入职手续; 2.填写《员工入职信息表》并交纳1张一寸免冠近照和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同时还须提供学历及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验证各种证书原件(学历证书、身份证、资质证等) 3.领取上岗所需物品,熟悉所内相关制度; 离职程序 第二条.辞职 1.凡正式员工需要辞职者,经理级以下员工(含经理级)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离职申请。工作未满1个月的试用期员工提出辞职,3天内经综合办批准后办理离职手续,未按要求离职的需按规定支付公司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未签劳动合同的员工没有申请擅自离岗者,扣发当月工资,有特殊情况没有提前申请离职的员工应附情况说明书加以说明,领导签字后可按正常离职办理离职手续后按实际出勤结算工资。 2.员工持《离职申请表》至综合办审批后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3.员工将办理完毕的《离职申请表》交综合办备存。 4.辞职人员的工资统一到工资发放日发放。 5.审批权限:经理级以上人员填写《离职申请表》直接报所长签字批准。经理级别以下员工填写《离职申请表》报所在分管部门经理、综合办领导、所长签字批准。 第三条.除名、开除 因触犯法律或违反公司规定而受到除名、开除处分者,由所在综合办将其材料汇

总后要求其本人办理离职手续。离职手续的办理参照辞退、劝退人员离职程序(如违反公司规定造成损失的可扣发工资和奖金,严重者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四条.自动离职 1.员工未经批准离职称为自动离职.按照《劳动合同》及《劳动法》相关规定应 支付公司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员工未履行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一年按照一个月(月平均工资)工资标准作为违约金;一年以上不足两年按照两个月(月平均工资)工资标准作为违约金,并逐年累加.公司有权不发工资和奖金等,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等情况,公司将保留依法追究补偿的权利。 2.审批程序:经理级及员工填写《离职申请表》和《离职交接清单》报公司综合 办后由所长签字批准。 3.由综合办将离职员工档案撤出、装订保存,备查。 以上规定,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请各位员工须遵照执行! 工资的发放制度 为了明确本所工资发放的准确、及时、无误,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员工工资根据审核过的考勤表来进行考核 (二)所有员工工资均实行本月发上月 (三)员工工资均实行等级工资制 (四)员工未办理手续自行离职的,未发放工资不得实际发放 (五)无试用期人员在工作未满3个月离职的: 1.最后1个月工资不得发放,相关的福利待遇未办理报销手续不再予以报销 2.如果未配合作好善后交接工作的,未发放工资提成以及福利费用均不予以发放或报销 (六)试用期人员、实习人员工作未满一个月的,不发放工资 (七)辞职人员必须在辞职之前,完成所负责的项目工作,否则不予办理辞职手续,擅自离职的工资不予发放 (八)员工事假等扣工资按当月实际日历工作日折算 (九)由于事务所的特殊性,工作未完成需要周末加班的不计加班工资,只做午餐补助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主要内容

质量控制准则 一、质量控制制度的目的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旨在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质量控制责任。 质量控制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提出合理保证: 1.(过程)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的规定; 2.(结果)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项目合伙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的报告上签字的合伙人。(定义取自1121和5101号准则) 第三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并保持质量控制制度。 质量控制制度包括针对下列要素而制定的政策和程序: (一)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二)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三)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四)人力资源; (五)业务执行; (六)监控。 二、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业务质量的最终责任人——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三、职业道德规范

(一)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具体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这些途径有: 1.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的示范。 2.教育和培训。 3.监控。 4.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处理。 (二)满足独立性要求 1.总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包括雇用的专家和其他需要满足独立性要求的人员,保持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独立性。 2.获取书面确认函。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所有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 4.防范关系密切的产生的不利影响。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应定期(至多5年)轮换一次项目合伙人。 四、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有关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接受与保持的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 1.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 2.具有执行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 3.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五、人力资源 (一)人力资源管理的总体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合理保证拥有足够的具有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人员,以使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能够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并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二)项目组的委派 1.项目合伙人的委派要求:每项业务委派至少一名项目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应将项目合伙人的身份和作用告知客户管理层和治理层的关键成员; 2.项目组其他成员的委派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委派具有必要素质、专业胜任能力和时间的员工。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前言 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充分体现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要求和成效,把建立健全事务所内部决策和管理机制,提高事务所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能力,切实维护公众利益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具体行动,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结合我省实际,省注协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示范文本(试行)》,分治理层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三个部分,共设37项制度,其中,治理层管理制度5项,质量控制制度11项,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21项。以期为事务所制定并执行各项内部治理制度,构建完整、科学的内部治理机制提供参考。 由于时间仓促,加之水平有限,文中难免有不足之处,希望读者不吝指正,以便修订时改进。

会计师事务所治理层管理制度 一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保障事务所及其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规章的规定及本章程的约定。 第四条事务所注册名称为: 中文名称:[地名][字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英文名称:[ ]C.P.A. LTD 第五条事务所住所:[所在地全称,邮政编码] 第六条事务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大写)元。 第七条事务所的经营期限为[ 年](注:建议事务所选择20年或永久存续),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经股东会同意,可在事务所经营期限届满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经营期限。 第八条主任会计师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事务所依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事务所承担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设立分所,并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事务所经批准设立,成为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按其1范本中“[ ]”所列内容由事务所自行填写或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填写。

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保证执业的质量,减少和避免执业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质量控制,是批事务所为确保代理质量所制定和运用的控制政策和规范工作程序。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控制政策,是指事务所为确保代理质量的要求采取的基础方针及策略。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规范工作程序,是指事务所为贯彻执行质量控制制度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及方法。 第五条事务所对非代理业务的质量控制,除有特定要求外,应参照本制度办理。 第二章职业道德原则 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全体执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廉洁的原则。 第七条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在执业中应当在形式上和实际上独立于外部组织和所服务的(一)注册税务师对业务的承接、执业和报告的形成与提交均依法办事,独立自主,不依附其他机构和组织,也不受其干扰和影响。 (二)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与委托单位存在以下利害关系时,应向其上级声明并实行回避。 1、曾在委托单位任职,离职后未满两年; 2、持有委托单位股票、债券或在委托单位有其他经济利益的; 3、与委托单位的负责人、主管人员、董事或委托事项的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 4、担任委托单位常年顾问或代办会计事项的; 5、其他或保持独立性应回避的事项。 第八条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中员对有关事项的调查、判断和意见的表述应当实事求是,不以主观好恶或成见行事,不允许因为成见或偏见而影响分析、处理问题的客观性。 第九条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应公平正直,不偏不倚地对待各方,不以牺牲一方利益为条件而使另一方受益。 第十条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应清正廉洁,不得利用自己的身份、地位或执业中所掌握的委托单位的资料和情况为自己或关联单位、人员谋取利益,不得向委托单位索贿受贿,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和收受委托单位馈赠的礼品和其他好处;也不得向委托单位提出超越工作正常需要之外的个人要求。 第十一条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包括已离所的原执业人员)对于执业过程中得到的资料和情况,应当严格保守秘密,除非得到委托单位的书面允许或法律要求公布,不得将任何资料和情况泄露给第三者。 第十二条事务所对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的遵守情况实施检查和监督,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在年度工作总结中就职业道德的遵守情况应作出说明。 第三章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三条事务所全体执业人员应达到并保持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代理业务。 第十四条事务所全体执业人员后续教育的要求,安排执业人员进行不同方式的业务培训,并给

(完整word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质量监控责任,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目标的实现,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组织结构、质量与风险管理控制结构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目标是: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规定;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项目负责人是指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报 告上签字的项目负责人或经授权签字的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本制度包括为实现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目标而制定的质量控制政策,以及为执行这些政策和监控政策的遵守情况而设计的质量控制程序,具体包括以下七方面的内容: (一)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二)职业道德规范; (三)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四)人力资源; (五)业务执行; (六)业务工作底稿; (七)监控。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质量控制政策与控制程序形成书面文件,并传达到全体人员。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应当了解、掌握和执行这些政策和程序,及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反馈其对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主任会计师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承担最终责任。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致力于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的培育。内部文化的形成有赖于会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特别是领导层的努力,各级管理层应当牢固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避免重商业利益轻业务质量。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及其作出的示范对于内部文化的形成有着重大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应当通过清晰、一致及经常的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向全体员工强调质量控制政策的程序的重要性以及质量控制目标的要求,促进优秀质量文化的形成。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规模大小设立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委派负责人)。.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负责人)的职责是负责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政策和控制程序的制定、重大风险问题的决策等事项。 第九条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如设置)应由3至5名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

财政部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等,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规制度和本暂行办法,结合合伙人协议、事务所章程等,建立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鼓励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进一步强化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内部控制。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全所范围内的会计核算、资金使用、业务收支和收益分配等进行统一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分所财务的集中控制,切实做到一体化管理,避免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财务管理各自为政。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优化业务流程,加大信息技术应用推广力度,进一步整合财务和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效能。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统一的财务管理体制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设立独立的财会部门或在相关部门内指定专职财会人员,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第八条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支等实施预算管理。 鼓励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完善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的沟通和协作机制,保证应收账款真实、完整。 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严格的资金支付授权审批制度,明确支出款项的用途、金额、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保证资金支出的合法、安全。 会计师事务所拓展和承接业务,不得向委托人或相关方面提供回扣或其他形式的商业贿赂。 第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购买有价证券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独立性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产物资采购、使用、保管、处置等各环节的管理制度,定期清查和盘点,对发生的财产损失要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负债管理,保证适当的流动性,对发生的各种借款和应付应交款项,应当按合同约定方式和期限及时归还或支付。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不得同其他企业或单位发生除正常业务活动外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业务类型对取得的收入进行明细核算,同时按照资金用途对支出的费用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有效的工时管理系统和成本控制系统,在保证执业质量的前提下,不断强化成本预算约束,实现成本的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

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

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操作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提供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以下简称业务服务)的税务师事务所。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是注册税务师及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业务服务,满足税收法规、质量控制规则、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以及委托人要求的程度。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服务质量,应当以注册税务师按照税收法规、执业准则和约定书规定作为判断标准。提高业务服务质量,应当体现在准则遵守和服务过程中,而并不是单指服务成果满足委托人的主观愿望。 第四条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执业质量控制度应达到的基本目标,是从业务层面提出的基本目标。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管理层面控制目标和更加具体的质量控制目标。 第五条规则第六条确定的税务师事务所制定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的四大原则,应当通过制度中的具体要求体现出来。 第六条规则第七条明确的税务师事务所制定执业质量控制制度涉及的八方面内容,是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的主要内容,但不是全部内容。税务师事务所至少从上述八个方面制定质量控制制度。 第二章质量控制的一般要求 第七条税务师事务所在设置管理组织时,应当考虑质量控制的要求。如有可能,可以设立质量、风险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制定、修改质量控制制度以及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税务师事务所不论规模大小,都应建立质量控制制度,并将其

置于制度建设的核心地位。 人力资源的管理制度所涉及的人员录用、辞退应当考虑业务质量对人员素质的要求。在业绩评价、薪酬、晋升制度中应当将业务质量作为重要参考指标。 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层,不仅是质量控制制度制定者,而且是质量控制制度执行、培训者。 第八条税务师事务所项目负责人虽然委派专门人员负责项目质量的控制,但这并不减轻、更不替代项目负责人对服务结果质量承担的最终责任。项目负责人仍然是服务结果质量最终责任人。 第九条独立性是注册税务师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 独立性要求注册税务师在执业时保持客观和专业谨慎,不因外在压力和个人好恶影响分析、判断的客观性,以正直、诚实、不偏不倚的态度对待有关利益各方。 独立性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和为委托人提供业务服务的人员,除与委托人存在委托事项利益外,没有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条税务师事务所制定有关独立性制度时,注意以下方面:(一)要覆盖所有的业务人员和业务流程; (二)在为同一客户提供不同业务类型服务,以及处理不同业务版块关系时,应提出其独立性要求; (三)对独立性要求应当具体列举; (四)发现威胁独立性情形的处理措施。 第三章业务质量控制 第一节业务承接和保持 第十一条税务师事务所在确定是否接受和保持业务委托关系前,应当对委托人下列情况进行了解和评估: (一)委托人税收法规遵从度;

会计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中小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中小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中小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质量监控责任~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目标的实现~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组织结构、质量与风险管理控制结构等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参考结构见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组织结构图,,参考结构见附件2:会计师事务所质量与风险管理控制结构图,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目标是: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规定,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项目负责人是指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报告上签字的项目合伙人或经授权签字的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报告上签字的合伙人~在有限责任制的会计师事务所~项目合伙人是指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或具有同等职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指引包括为实现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目标而制定的质量控制政策~以及为执行这些政策和监控政策的遵守情况而设计的质量控制程序~具体包括以下七方面的内容: ,一,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二,职业道德规范, ,三,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四,人力资源, ,五,业务执行, ,六,业务工作底稿, ,七,监控。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质量控制政策与控制程序形成书面文件~并传达到全体人员。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应当了解、掌握和执行这些政策和程序~及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反馈其对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主任会计师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承担最终责任。合伙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首席合伙人担任。有限责任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致力于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的培育。内部文化的形成有赖于会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特别是领导层的努力~各级管理层应当牢固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避免重商业利益轻业务质量。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及其作出的示范对于内部文化的形成有着重大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应当通过清晰、一致及经常的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向全体员工强调质量控制政策的程序的重要性以及质量控制目标的要求~促进优秀质量文化的形成。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规模大小设立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委派合伙人,。.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的职责是负责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政策和控制程序的制定、重大风险问题的决策等事项。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及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规范本单位的内部治理,保护出资人(合伙人)、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企业财务通则》、《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机构设置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 第三条本单位处理各项财务事项,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财务人员管理及岗位职责 第四条本单位的会计和出纳必须由不同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本单位会计岗位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组织会计核算工作,做到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报账及时。 (二)定期检查,分析本单位收入、成本和利润的实际情况,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提出建议,当好参谋。 1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本单位出纳岗位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二) 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账目,严格审核现金、银行存款收付凭证。 (三) 严格执行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 (四) 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 第三章资本金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七条本单位股东应按章程中约定的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出资时间,及时足额的缴纳出资,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本单位股东不得抽逃或者变相抽逃出资,不得以任何形式占有、转移本单位的财产。 九条本单位股东对可供分配利润以及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第 享有分配权。 第十条本单位股东不得以其在本单位中的股权出质。 第十一条对于符合章程规定退出条件的股东,按章程的约定,对退出股东的财产份额进行结算与退还。 2 第十二条本单位对每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按章程中约定,在优先考虑本单位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充分尊重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价值贡献的基础上,确定分配方案;在利润分配方案中,根据本行业“人合”的特性,应留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奖励本单位有贡献的员工。 第四章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本单位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债权、存货、固定资产等。 第十四条本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由会计人员及时开票入账,不得无票收款。 第十五条对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凡能用支票支付的款项不得支付现金

税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税务代理的档案管理,提高代理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防范职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档案是指事务所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类税务代理工作底稿、各类涉税文书;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及其他档案,如事务所的账册等会计资料各类出版社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资料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档案管理是对上述各类档案资料的分类编号、整理、归集、查阅使用所作出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档案的所有权属税务师事务所。对档案的调阅必须经过事务所有关人员批准,按规定办理调阅手续。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应设立档案室,配备专人管理档案。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分类和立卷归档 第六条凡在工作和业务活动中形成,办理完毕后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资料,均应按《会计法》、《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别不同保管期限手机齐全予以分类保管。 第七条代理业务资料和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由各业务部整理;事务所的账册、凭证、收据、报表等会计资料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各类收发文资料和各类出版社、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由经办人负责整理。整理人员按档案要求分类,送交档案管理人员检验后登记装订,立卷归档。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对已办结应归档的资料,于次月底前整理好移交档案员分类立案归档,所形成的档案资料,档案员应在及时立卷归档完毕。 第九条档案资料移交接收时,对方要按交接档案的有关规定进行,移送方应列出清单,接收方根据清单进行清点无误后,对方在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对电子档案资料由经办人员采用计算机管理,按要求建立计算机档案管理目录,并在盘上编号并注明时间。 第三章档案资料的保管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接受、归档、保管和提供检阅等日常工 作。对保存的档案应编好必要的检索工具以便于及时提供利用。 第十二条档案室要具备六防要求:防火、防盗、防潮、防光、防尘、防有害生物,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三条完成整理立卷后,要按时保管年限进行区别保管。 第十四条经鉴定销毁的档案,要编制销毁清册,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由有关人员负责监号其清册要立卷归档。 第四章档案资料的查阅利用 第十五条凡查阅档案,都要填写《档案借阅登记簿》。外单位按规定需查阅档案,应凭单位介绍信和相关证件,并经事务所领导批准。内部查阅档案,应说明原因,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档案管理人员不得超范围提供资料。 第十六条查阅者应爱护档案,不得将档案任意拆卷撕页、污损、涂改或私藏。查阅后,应及时归还。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办法 1.引言 1·1本办法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质量控制"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确保审计质量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制定和运用的控制政策与程序。质量控制包括全面质量控制和审计项目质量控制。 "控制政策",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确保审计质量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而采取的基木方针及策略。 "控制程序"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贯彻执行质量控制政策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办法。 "全面质量控制"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合理确信其所执行的所有业务均按专业标准、规范进行所应采取的政策和程序。 "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是将全面质量控制的政策与程序运用于审计项目的具体化。 2·建立、健全质量控制系统 2.1建立、健全质量控制系统的一般考虑 质量控制系统的设计、完善与监督应适应备会计师事务

所的具体情况。设计该系统应特别考虑以下方面; (1)经营理念; (2)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质量控制系统的政策和程序; (4)沟通质量控制程序的方式; (5)现行质量控制系统; (6)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 (7)所提供专业服务的性质; (8)客户类型; (9)负责人及员工执业的自主性程度; (10)会计师事务所的区域分布; 2·2质量意识的贯彻 具备质量意识的人员是保证质量控制系统正常运作的重要因素: (1)执业过程中应强调质量意识:使助理人员的工作达到质量要求;保证质量意识贯彻的一贯性;与客户沟通的文件应体现专业性;对提高工作质量方面所作的努力给予支持和奖励。 (2)人员培训中应强调质量意识,以达到:提升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改进工作方式;重新设定职责以利于逐级监督;修正档案的编制标准。 (3)工作底稿中质量意识的体现:项目工作底稿是质量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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