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加快构建与南昌现代制造业重要基地和现代区域经济中心城市相适应的现代服务业体系,进一步促进全市服务经济发展,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精神,提出若干意见。

一、总体发展思路和基本原则

1、发展思路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和在城市发展中的地位,通过优化服务业结构和促进服务业实现更大开放,推动扩内需、调结构、促转型,为实现南昌赶超进位、绿色崛起打下更为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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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12年,力争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提高到40%以上;到2015年,形成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充满活力、特色明显、开放互补的现代服务业发展新的格局,使南昌成为引领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在全国有一定影响的服务业中心城市。

2、基本原则

——坚持项目带动、加快发展原则。

——坚持重点突破、联动发展原则。

——坚持科学布局、集聚发展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优化发展原则。

二、重点发展的产业和领域

1、服务外包业

紧紧抓住国际服务外包产业转移的契机,立足我市服务外包产业现有的基础和条件,以政府推动、市场主导、企业主体为原则,进一步优化服务外包产业的创业投资环境。通过行政政策,引导企业形成激励机制;通过市场化手段,建立完善健康的投融资机制;通过社会化宣传,形成促进全社会联动积极促进产业发展壮大氛围。把服务外包产业做大做强为我市现代服务业极为重要的支柱产业,力争使我市进入全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先进之列。

优先打造城东(高新区)、城西(红谷滩新区)两个服务外包示范区,引导各城区、县城所在地充分利用旧厂房、旧学校等有效空间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着力做好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KPO)工作,重点发展软件外包、数据中心、呼叫中心、研发设计外包、动漫游戏外包和金融外包等分支产业。结合本土重点服务外包企业的培育,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的服务外包企业和专业人才培训机构,形成行业龙头,完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实训体系。

2、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

编制全市总部经济、楼宇经济发展规划,抓住重大项目建设、房地产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拓宽等城市建设的机遇,高起点、高标准兴建一批新的楼宇。对环境、质量、管理有所欠缺的楼宇,实施改造,全面提挡升级。对闲置楼宇要加快招商引资,积极构建总部经济、楼宇经济更大的发展空间。

建立促进总部经济、楼宇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在项目批准、税务登记、工商办照、楼宇入驻等方面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营造有利于总部经济、楼宇经济发展良好环境。到2015年,建成一批规模较大、税收较高、影响较广的企业总部和楼宇经济大楼。

3、现代物流业

按照区域性物流中心城市、全国区域性物流节点城市和全国流通领域物流示范城市的发展目标要求,加快构建“结构合理、设施配套、技术先进、功能完善”的现代物流体系。

积极推进国际物流和保税物流、农产品冷链物流、城市统一配送物流等一批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辐射功能强、符合低碳经济发展要求的重点物流项目建设。

建设和完善全市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培育物流市场,引进和培育第三方或第四方现代品牌物流企业,建设由若干个物流基地、物流中心和配送中心构建的公共物流区。加快物流管理创新和服务升级,延伸服务产业链,培育物流服务品牌。

4、旅游和休闲业

以红色旅游和文化旅游为双引擎,推动传统的观光型旅游向休闲度假和生态体验为主的观光度假型旅游转变,建设全国知名、类别完整的八一系列旅游产品和有一定国际影响的生态低碳城市系列特色旅游产品,把南昌建设成为全省的旅游集散中心。

重点突出“八一英雄城、云水滕王阁、候鸟天香园、画圣八大山人、梅岭后花园”等特色旅游品牌,加大市场营销力度,促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旅游城市区域合作,实现旅游市场的显著增长。

加强与省内各景点合作,依托丰富的自然和人文旅游资源,不断提炼旅游主题,开发多样化、多层次的旅游产品,策划富有特色的旅游线路,打造长三角等沿海发达地区旅游客源承接基地。加快旅游企业品牌化经营、集团化发展,推动旅游企业做大做强,形成一批规模化经营、集约化发展的大型旅行社。引进各类旅游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加强导游队伍建设,提高导游人员的职业道德、法制意识和专业技能。

全面推动我市休闲产业发展,努力提高休闲经济所占的份额,满足大众对休闲消费的需求。

5、金融业

以加快发展为主题,确立“金融先行”发展战略,力争2012年之前国内知名金融机构基本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并吸引更多的外资银行落户我市,形成门类齐全、功能发达、内外互补、城乡结合、全面开放的金融组织体系。2015年基本形成立足省内,辐射周边省市,金融机构聚集、金融市场辐射能力较强、金融产业化程度较高的区域性金融中心框架。

积极鼓励设立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健全信用担保体系,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发展。

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扩大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再融资,大力推进股份代办系统申办工作,加大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积极促进基金、创投发展,完善创业投资服务体系,推动优势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做强做大。

建设有序、诚信、公平竞争的金融生态环境,形成有效的金融监管、风险控制体系。

6、商务会展业

大力发展会展业,加快会展业对外开放,加强与全国行业协会、国际专业会展机构的交流合作。重点扶持、培养和引进一批专业性强、服务水平高、实力雄厚的会展企业。积极申办各类国际国内大型品牌会展。全力承办好具有比较特色固定在我市举办的全国知名品牌会展。大力培育具有本地特色的会展节庆品牌,促进我市会展业的快速发展,力争2015年把我市打造成中部会展名城。

引导发展法律、会计、审计、税务、咨询、评估、广告、策划、调查、就业和劳务中介、经纪代理等商务服务业,推动商务服务产品和方式创新。扩大国际合作,引进和打造一批具有知名品牌的大型事务所或中介法人机构,提高南昌商务服务的整体竞争能力。引导中介机构独立、依法、客观执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规范中介服务市场秩序。

7、文化创意业

加快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艺演出、文化娱乐、教育培训、体育健身等领域产业化进程,加快建设代表城市文化形象的重点设施。

积极发展有产业基础的工业设计、出版和广告等产业,提高发展水平,延伸产业链条。壮大有发展势头的动漫、网络游戏等产业,扩大产业规模,增强竞争优势。推进适应未来发展需要的移动媒体、数字艺术等产业,加速产业开发,积蓄发展能力。

积极推进文化管理体制和机制创新,有效整合文化资源,集聚创意高端要素,加速文化产业园区建设,推动文化创意产业集群化发展。建立健全文化创意产业市场中介机构和行业组织,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营造健康、快速发展的法律和市场环境,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快速发展。

8、现代商贸业

按照区域性商贸中心建设的发展目标,根据生态商贸业发展的要求,以高铁、城市轨道交通等建设为契机,不断增强我市现代商贸业的辐射功能,充分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完善商贸业规划布局,加快市、区(县、开发区)两级商业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按照“一江两岸、一城双核”的发展格局,提升和完善2个核心商业区(含一个中央商务区);按照优势互补、错位发展的要求,推进6-8个副商业核心区的建设;按照城市发展组团和商业发展组团相互统一的原则,加快推进瑶湖、莲塘、九龙湖、乐化和湾里组团商贸业的发展;按照城乡商贸业协调发展的思路,加快推进农村流通体系建设。

适应社会消费机构转型升级的需要,积极发展连锁经营、仓储式超市、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促进传统商贸业向现代商贸业转变。推进商品市场升级改造,提升功能,完善布局。积极引进和培育流通龙头和品牌企业,加快大型零售企业、批发企业的发展,不断提高商贸竞争力。

大力发展餐饮业,不断提高餐饮业服务和管理水平,培育特色餐饮美食品牌。

三、支持发展的政策体系

1、优化服务业发展布局。按照“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质、科学布局项目”的原则,规划建设一批规模适中、集聚度高、发展特色鲜明、带动能力强的服务业集聚区,重点建设中央商务区、金融、物流、文化娱乐、旅游、会展商务、软件与服务外包、新型专业市场、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创意产业、特色餐饮等服务业集聚区,形成与城市功能定位相配套,适应生产和生活需要的服务业集约化发展格局。

在编制旧城改造的控制性详规中,适当提高服务业集聚区开发强度。将拆迁安置工程项目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并轨,采取先补后拆的方式疏散老城区人口。加强交通网络与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的有效衔接,积极引导主干交通网向市重点服务业集聚区延伸。深入研究并合理安排服务业集聚区公共交通组织以及集聚区内的步行系统、空中连接系统、停车场系统等。配合集聚区发展,设计好地铁线沿途站点与公交线路的无缝对接,提高集聚区可通达性。积极构筑服务业集聚区公共信息平台,加快建设各集聚区地理信息系统、宽带互联网、信息服务系统、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等信息基础设施。

2、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建立重点服务业项目与商业银行的沟通机制,引导商业银行在独立审贷基础上积极向服务业的重点项目发放贷款。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通过股票上市、企业债券、产业投资基金、项目融资、资产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加大服务业的整体招商和专题招商力度。

按每年4000万元(不含旅游、服务外包等专项资金)设立市级服务业引导资金,主要扶持探索性、创新性、示范性、公益性较强或带动作用明显的项目,用于国家、省服务业引导资金配套和服务业国债项目配套,重点支持服务业集聚区、服务业重点项目、服务业龙头企业和服务业知名品牌等四大载体建设,用于鼓励服务业发展相关政策兑现和奖励以及服务业专项规划、统计和管理支出。

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要提出资金使用方向,组织公开申报并会同服务业各归口部门统筹提出安排意见,报领导小组同意后下达执行。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服务业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要统筹组织跟踪问效,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优先满足服务业用地需求。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时,明确保障服务业发展用地。积极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完善土地供应方式,采取土地租赁、收取土地年租金等方式,满足短期使用土地的现代服务业用地需求。

4、鼓励制造企业主辅分离和快速裂变。鼓励制造企业采取资产重组、股份制、松散型、联合型、业务剥离等形式推动二、三产分离,重

点将现有大中型企业(集团,下同)的运输、仓储、包装、配送等物流业务相对分离,成立专门的物流、运输、仓储公司。对新分离的服务业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程序上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予以减免。对工业企业组建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在市场准入、登记注册、资质认证等方面简化审批手续、降低相关费用。

5、深化现代服务业领域改革。进一步突破体制机制制约,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内外地企业同等待遇。

各类服务业企业在登记注册时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鼓励外资、民资参与服务业企业的资产重组和股份制改造。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服务业企业,鼓励著名服务业企业以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为纽带进行跨地区、跨行业兼并和重组。

进一步有序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正确区分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行业中的营利性服务、非营利性服务和公益性服务,营利性服务实行价格放开并允许各种经济成分平等进入,非营利性服务按管办分离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格和部分减免税政策,公益性服务在财政投资的基础上吸引社会投资。

进一步清理针对服务业企业的收费项目,对未经有审批权限的财政、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坚决予以取缔,使服务企业在用水(除桑拿、洗浴、洗车等高耗水行业外)、用电、用气等方面与工业企业达到同等价格水平。

鼓励服务业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促进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服务业龙头企业。加强对企业商标国内外注册、著名和驰名商标争创、商标知识产权保护的系列指导服务。建立服务标准化工作共同推进机制,在物流、旅游、商贸、商务接待和社区服务等领域开展服务业标准化试点。

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决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重复执法问题。

6、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模式。加大服务业人才培养力度,重点抓好分管服务业领导干部、服务业高级管理人才的专项培训,提高领导能力和管理水平;创新人才引进模式,建立开放式、社会化和资本化的人才“柔性流动”和“柔性使用”机制,引进一批文化创意精英、学科带头人、金融家、营销大师等;健全人才考评和分配激励机制,切实解决好各类服务业人才的住房、社会保障、子女入学、家属就业、职称评聘等问题。

设立服务业专业人才特别贡献奖,获奖者可优先向国家、省推荐申报有突出贡献人才、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和享受政府津贴,破格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同时推荐服务业中突出贡献人员成为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

四、加强发展的组织领导

1、加强服务业发展的统筹协调。在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配备专职人员,有计划、有目标、有重点、有考核地具体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县区(开发区)形成合力,推进全市服务业加快发展。加快建立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建立服务业统计指标

体系和考核评比体系。每季度组织一次全市服务业发展形势调研分析活动,提出拟研究解决的问题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决策。

2、统筹制订服务业发展规划。统一领导、分头组织、统筹评审,编制好服务业各行业发展规划,按照规划项目化原则,建立全市统一的服务业重大项目库和项目评审机制,形成以规划和市场为导向、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为支撑、政府协调服务和管理创新为保障的服务业发展新格局。加强促进服务业发展相关事项的科学决策,制订服务业重大规划和政策必须广泛征求意见,决定重大项目必须组织专家和多部门论证并认真听取利益各方意见和建议,新建项目必须符合规划布局,凡评审不合格未列入服务业重大项目库的项目不能享受政府加快服务业发展的

优惠政策。

3、建立重大项目协调推进机制。跟踪重大项目进展情况,重大问题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协调,一般跨部门事项由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协调,非跨部门事项由责任县区、开发区和市直部门协调。所有协调事项都要落实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在服务业重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过程中,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咨询专家作出项目投资布局评估意见。

4、重视发挥服务行业协会作用。要科学指导尽快成立市服务业学会和各行业协会,并为服务业学会协会促进服务业及各行业发展,履行服务宗旨提供更大的空间。现有的协会要继续深化改革,向企业家办会方向转变。学会协会要加强自律,规范运作,对不具备条件、无所作为或严重违规的行业协会进行调整和处理。要围绕创建文明城市,建设信用南昌主题,深入持久地开展服务业行业争先创优活动,在服务业领域率先开展社会信用评级工作,对市诚信企业予以奖励。

5、强化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对县区注重考核服务业发展的成效,即考核其规模与发展、质量与效益、结构与协调、组织与领导等方面;对市直相关部门注重考核服务业工作的过程,即考核其发展服务业的主要职能履行情况、主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对国家、省、市有关服务业发展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对服务业企业和项目主要考核企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文明信用建设等方面情况,考核项目进度成效以及政府支持的政策效应等。每年编发《南昌市服务业发展蓝皮书》,根据企业规模、纳税、利润等主要指标和信用情况公布服务业各行业排行榜。考核结果全市通报,并对先进县区(部门)、优胜企业(项目)、先进服务业集聚区、服务示范窗口、服务品牌每年进行表彰。

附件: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具体扶持标准

附件:

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具体扶持标准

一、推进服务业载体建设

第一条凡经市统一认定的产业(服务业)集聚区,参照享受市工业园区优惠政策,优先安排区内重点项目及基础设施,优先推荐或安排区内项目争取国家、省和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优先推荐区内项目列为国家、省重点服务业项目。对正式挂牌服务业集聚区的管理机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二条市重大重点项目库办公室每年根据项目入库情况,发布全市服务业重点项目名录,凡列入重点项目的,由市里组织全程推进服务,优先配置资源。根据重点项目投资额大小每个项目一次性给予前期经费20~50万元补助。

第三条市发改委每年组织发布《南昌市服务业发展蓝皮书》,公布服务业各行业综合实力或单项排行榜。对在排行榜中位居前十位且社会信用等级优良的企业予以一次性10—30万元奖励。

第四条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每年组织评选“南昌市十大服务品牌”、“南昌市十大服务明星”。对十大服务品牌有计划地组织对外推介,宣传费用在市服务业引导资金中列支;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重点服务品牌产品。对十大服务明星进行奖励和宣传,并优先推荐市级劳模。

二、发展服务外包业

第五条风险投资公司对南昌地区服务外包企业的投资,超过其总投资额70%的,按其投资额的2%给予扶持。

第六条对当年进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国家软件行业百强软件企业及科技部火炬计划骨干企业,一次性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对软件企业新获得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论证、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以及CMM认证等,按经核定的认证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补助。

对新建立国家级、省级技术中心的软件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以上政策不重复计算,按单项最高数额给予扶持。

三、培植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

第七条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国内100强、国内行业10强企业,总部设在南昌,注册资金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上述机构因发展需要购地建设自用办公楼的,用地优先安排,并按最低标准收取建设规费。

第八条对新引进符合上一条标准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的高管

人员在本市购置商品房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补助。其高管人员的子女入学可就近选择市属公办学校就读。其本部人员中的台湾居民可优先办理1年多次往返签证或1至5年居留签证;外籍人员可优先办理签证

或居留许可;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总部的中高级职员中的中方人员出国可办理因公护照。

第九条新建单幢商务办公楼宇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100000平方米以上,出租率达到50%以上的,经认定后,分别给予项目投资主体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鼓励打造特色楼宇,对楼宇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企业通过自主招商,引进同一行企业,形成企业集群,同一行业企业占入驻企业数量30%以上,入驻率达70%以上,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同一行业企业数量占入驻企业数量的50%以上,入驻率达80%以上的一次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对在本市注册入驻商务楼宇的企业,年度内实现市级税收500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度新增市级财政贡献额的20%予以奖励,从第二年起,每年按其当年对市级财政贡献额比上年增量部分的25%予以奖励;对当年新注册入驻的总部型企业,当年实现市级税收1500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对市级财政贡献额的20%予以奖励,从第二年起,每年按其对市级财政贡献额比上年增量部分的25%予以奖励。

四、发展现代物流业

第十二条对投资总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现代物流企业,按最低标准征收城市建设规费,贷款额在投资总额50%以内的,按贷款额的50%一次性给予一年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对在本市范围内全年营业收入超2亿元,营业收入当年增幅30%以上、近三年每年增幅10%以上的物流企业,以增幅30%为

基数,按每超过1个百分点奖励1万元的标准,一次性奖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四条对在本市新开办从事交通运输和仓储业务且投资总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在其经营的前三年,按照主营业务的计税收入额的1.5%予以扶持。

第十五条2007年及以前开办的物流企业开展信息化应用,投资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按照其信息化应用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六条对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它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

第十七条对获得国家发改委等国家部委颁发的物流综合业务类先进(优秀)奖项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对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按照国家《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标准评定为4A或5A等级的物流企业,在评定当年分别给予40万元或50万元资金奖励。对由4A级评为5A级且已享受过被评为4A级奖励的物流企业,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

五、促进旅游和休闲业发展

第十九条落实市促进旅游业发展一系列政策,服务业引导资金与旅游专项资金在具体扶持安排时应加强协调,有所侧重,形成合力,引导社会资金更好地投入到旅游大市建设中。

第二十条对投资50万元以上新建“农家乐”项目的,一次性给予经营户实际投资2%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一条积极培育和创建赣菜品牌,弘扬赣菜文化,对在国家级餐饮烹饪评比(比赛)中获奖的赣菜品牌餐饮企业,在获奖当年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评为市级生态旅游强县、旅游小城镇、旅游景观名村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投资总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休闲产业企业,贷款额在投资总额50%以内的,按贷款额的50%一次性给予一年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四条对营业面积500平方米以上,规范经营,税收全市排名前十位的休闲产业企业,每个企业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其年纳税总额的金额且三年内不重复奖励。

六、促进金融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凡新入驻我市注册资金(营运资金)实际到位5000万元以上的金融机构(含银行、证券、保险公司),给予100万元的开办费资助;3年内购置或建设自有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2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允许和鼓励股份制银行在本市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银行帐户等业务。

对新入驻金融机构的高管人员在本市购置自住商品房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补助。

第二十六条对金融机构因扩大经营规模和安全防卫的需要所支出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允许税前扣除。

第二十七条凡经国家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对于当年存贷比分别超过70%、80%、90%、100%以上的驻市金融机构地区性总部,分别按10、20、30、5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创业投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扶持。

第二十九条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村镇银行,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扶持。

七、发展商务会展业

第三十条对于参与起草、制订国际、国家、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咨询、设计等中介机构或行业协会(即第一起草单位),每项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三十一条对新获得市诚信企业称号的中介机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第三十二条对新引进的国际知名中介机构,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的补贴,第三、四年给予50%的补贴。

第三十三条对经营会展场馆的会展企业,从开馆及开业年度起,前三年按其主营业务的计税收入额的5%给予企业扶持。

第三十四条对国际性机构或全国性机构在本市举办的会展活动,分别按每个标准展位300元、200元的标准,对承办公司或承接展馆给予补助;对全市性的、展位超过500个以上的会展活动,按每个展位100元的标准,对承办公司或承接展馆给予补助。市财政已拨经费或进行补贴的会展活动不在此列。

第三十五条对引进500个以上国际标准展位的国际性、国家级会展,分别按2万元、1万元的标准奖励引进单位。

八、发展文化创意产业

第三十六条对国家鼓励发展的新办文化企业,第一、二年按主营业务的计税收入额的1.5%对企业予以扶持。

第三十七条对新办文化创意企业,按年销售收入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三十八条对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三十九条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文化创意(包括动漫、动画、广告策划等)数据库、电子出版物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企业或经营单位,凡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条每年从服务业引导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收购公益性文化产品;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奖项的,经评审,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配套奖励,一个项目同时获得两个以上奖项,以获得最高奖项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九、提升商贸流通业

第四十一条鼓励和引导多种经济成份投资商贸设施建设,到红谷滩新区和区级商业中心新建、扩建和改造大型商业网点的投资商,经市重大重点项目库管理办公室审查,市政府批准,按不同的投资额给予减免建设规费,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人民币(外资按同期汇率折算)以上(含2亿元)、5亿元以下的,属市、区有权减免的建设规费减免50%;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予以全免。

在上款区域之外的地方,商贸企业新建、扩建和改造网点设施项目,则按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人民币(外资按同期汇率折算)以上(含5亿元)、8亿元以下的,属市、县区有权减免的建设规费减免50%;8亿元以上(含8亿元)的,予以全免。

第四十二条对于发展连锁经营需对营业场所装修改造的,费用在该营业场所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下、且2年以内未改变资产用途的,属市、县区有权减免的建设规费减免50%。

第四十三条对进行技术改造、开展信息化应用、推行电子商务且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按照其信息化应用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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