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管理规定

职工代表大会管理规定
职工代表大会管理规定

安顺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综合管理体系

职工代表大会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ASYC/ZH-QD-ZG-04

版本:B/0

受控标识:

控制文件

编制:人劳科审核:武明批准:徐铭

2010年9月15日发布 2010年10月20日实施

1.0目的

保障本局(公司)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力,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职工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积极作用,持续推进“两烟”生产经营的发展。

2.0范围

适用于本局(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管理。

3.0职责

3.1围绕职代会的中心议题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建议,

3.2参与提交职代会审议的重要方案的讨论制订;

3.3提出有关重要问题的调查研究报告;

3.4根据各自的职责,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日常民主管理活动;

3.5检查督促职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等。

3.6根据群众和代表的意见,向局(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3.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3.8 工会委员会

3.8.1 负责组织职工代表的选举;

3.8.2 负责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和组织、筹备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

3.8.3 负责主持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3.8.4 负责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8.5 负责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3.8.6 负责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3.8.7 负责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3.9民主评议小组:

3.9.1负责拟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实施方案;

3.9.2 对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中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3.9.3 认真负责地整理职工代表的评议意见和统计测评结果;

3.9.4 监督检查民主评议结果的落实情况。

3.10 民主评议小组:

3.10.1负责拟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实施方案;

3.10.2 对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中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3.10.3 认真负责地整理职工代表的评议意见和统计测评结果;

3.10.4 监督检查民主评议结果的落实情况。

3.11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3.11.1负责主持开好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工作;

3.11.2 负责研究需要大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拟定大会决议;

3.11.3 负责听取和综合各职工代表团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和建议,对方案进行修改;

3.11.4 负责主持大会的表决和选举工作;

3.11.5 负责处理大会的其他重要问题。

3.12 职工代表负责对各项议案进行表决,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4.0程序

4.1职工代表

4.1.1职工代表的选举

4.1.1.1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局(公司)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4.1.1.2 职工代表应当有工人、技术人员、领导干部和行政部门职工。其中,工人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50%~60%,技术人员、领导干部和行政部门员工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40%~50%,女职工应占职工代表总数的20%以上;

4.1.1.3 职工代表对本局(公司)的职工负责。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单位

的职工代表。

4.1.1.4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两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4.1.2 职工代表的权利

4.1.2.1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4.1.2.2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对本局(公司)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行政领导的质询;

4.1.2.3 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4.1.2.4 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4.1.3 职工代表的义务

4.1.3.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

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4.1.3.2 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4.1.3.3 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4.2 职工代表大会

4.2.1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4.2.2 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小组(或专门委员会,下同),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各专门小组的人选可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请非职工代表,但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4.2.3预备会议

4.2.3.1通过大会主席团建议名单;

4.2.3.2职代会筹备工作报告;

4.2.3.3职代会资格审查报告;

4.2.3.4审议职代会议程;

4.2.3.5审议通过工会经费审查小组组成名单;

4.2.3.6审议通过职代会各专门小组组成名单;

4.2.4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4.2.5 经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4.3 职工代表大会频次

本局(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定为五年一届,每届召开两次职工代表大会,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局长(经理)、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时,必须经半数职工代表通过方能生效。

4.4 民主管理

4.4.1 市局(公司)的民主管理,由职工直接参加,在工会的主持下开展活动,也可以根据需要推选若干民主管理员,负责日常民主管理;

4.4.2各县(区)局(分公司)的民主管理由各分工会主持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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