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行政诉讼指引(律师协会)

(行政管理)行政诉讼指引(律师协会)
(行政管理)行政诉讼指引(律师协会)

(试行)律师办理行政诉讼案件操作指引(2009)本指引于2010年1月9日市律协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讨论通过,公布试行一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行政诉讼业务及行政非诉执行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相关的规定,上海市律师协会特下发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受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三条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被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应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应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按有关规定宜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通报案情及已失密或已解密时除外。律师将代理的案件在撰写专业文章中引用时,需要公开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内容的,宜事先征得当事人的明确同意。

第二章收案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条收案是指律师事务所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当事人订立聘请律师合同,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并指派1至2名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律师不宜私自接受委托。

律师事务所宜向委托人介绍其指派的律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律师事务所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

第六条对于获得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宜按照法律援助机构的意见指派律师承办,并与当事人办理委托手续。

第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要求委托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宜与其法定代理人办理委托手续。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宜编号并办理收案登记。

第九条委托手续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署《聘请律师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承

办律师附卷存档;

(二)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一份委托人留存;

(三)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署的聘请律师合同及授权委托书,宜记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宜注明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提起上诉,转委托,签收法律文书,行政赔偿程序中的调解,宜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未注明的,视为一般授权。

(四)出具律师事务所函,呈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宜终止代理。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不履行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代理义务的,律师事务所宜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及时调整承办律师。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不宜接受委托:

(一)已经接受同一案件中对方当事人或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委托的;

(二)已经在一审程序或二审程序中为一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二审程序或再审程序中对方当事人又来委托的;

(三)具有违反《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不能接受委托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接受原告委托

第十二条接受原告的委托,宜在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原告的起诉,或者原告拟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能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起诉符合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拟提起诉讼的,律师事务所不宜接受其委托: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六)调解行为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九)对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十四条公民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法提起诉讼和办理委托律师手续,其近亲属、相关社会团体及组织依其口头或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受托的近亲属、相关社会团体及组织办理委托律师手续。

前款的“近亲属”,包括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第十五条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宜告知同案原告可以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同案原告已经推选出诉讼代表人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诉讼代表人的,被推选或被指定的诉讼代表人具有代表同案其他原告聘请律师的权限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与诉讼代表人办理委托手续;被推选或被指定的诉讼代表人不具有代表同案其他原告聘请律师的权限的,律师事务所宜与同案原告分别办理委托手续。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在接受拟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时,宜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审核其是否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其委托:

(一)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

(二)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三)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四)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五)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六)与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第十七条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委托律师。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与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原告委托律师。

第三节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

第十八条接受被告或第三人的委托,宜在人民法院向被告或第三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后,或者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时办理委托手续。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因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列为共同被告的,共同被告聘请同一律师或同一个律师事务所的不同的律师,宜与各被告分别办理委托手续。

第十九条接受上诉人、被上诉人或其他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二审代理人的,宜在一审判决、裁定送达后办理委托手续,但已代理一审并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未在一审判决送达后15日内,或者未在一审裁定送达后10日内提出上诉的,律师事务所不宜接受委托。

第二十条接受再审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宜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办理委托手续,但已代理原审并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2年后提出申请再审,要求委托律师代理再审的,律师事务所不宜接受委托。

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行政损害赔偿要求委托律师的,律师事务

所宜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办理:

(一)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该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行政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二)当事人请求行政损害赔偿,但尚未由行政机关先行解决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该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向行政机关请求赔偿的非诉讼代理人;

(三)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损害赔偿处理不服,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该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行政赔偿诉讼的代理人。

(四)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确认为违法的,或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或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自行撤销的,当事人就该具体行政行为请求行政损害赔偿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该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行政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第三章证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律师调查、收集、提供证据,宜合法、客观、全面、及时。

第二十三条律师不宜伪造、变造证据,不宜隐匿证据,不宜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宜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不宜诱导当事人伪造证据。

第二十四条律师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宜由律师事务所出具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律师向证人调查取证时,一般以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为宜。

第二十五条律师收集书证、物证宜收集原件、原物。收集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复制、照相,或者收集副本、节录本,但对复制件、照片、副本、节录本宜附证词或说明。视听资料,宜说明其来源。

第二十六条律师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宜保密,不宜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向法院提交时宜作出明确标注。

第二十七条律师认为需要进行鉴定的证据,宜及时告知委托人并代理其向有关鉴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或请求人民法院委托鉴定。

第二十八条律师不能及时调查、收集证据的,宜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提交该证据。

第二十九条担任被告代理人的律师,宜协助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担任第三人代理人的律师,宜以维护第三人利益为原则提供证据。

第二节向委托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条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宜要求委托人提供其所知道的案件的一切事实,并提供以下证据:

(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以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依据;

(二)依法宜经复议才能起诉的,宜提供已经过复议程序的证据;

(三)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但被告宜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及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的除外;

(四)在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的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五)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反驳理由的事实依据。

第三十一条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宜要求委托人提供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下列证据和材料:

(一)证明被告有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

(二)证明被告执法程序的事实依据和相应的程序性规范依据;

(三)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的证据;

(四)被告执法目的合法的依据;

(五)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六)认为原告宜复议前置而未申请复议或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证据;

(七)在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主张不作为理由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八)其他相关证据和材料。

第三十二条对委托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律师宜制作谈话笔录,并宜由陈述人签名。

第三十三条委托人能够提供证据及证据线索而不提供的,在告知其不提供证据及证据线索将会产生法律后果后,委托人仍不提供的,视为委托人隐瞒事实真相,律师可以拒绝代理;也可在向委托人讲明法律后果后,以已有的证据、事实完成代理。

第三节向证人调查和收集证据

第三十四条担任原告代理人的律师,可以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担任被告代理人的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不宜自行向证人收集证据,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的,并且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证据的;

(二)人民法院认为应由被告在判决前调查取证的。

担任被告代理人的律师征得人民法院准许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的,宜遵循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律师在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时,宜首先告知律师身份,出示律师执业证;告知证人宜如实反映与本案有关的情况,并向其讲明作伪证宜负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律师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可以由证人自己书写证言内容。证人不能自己书写的,可由他人代为书写,由证人签名、盖章或以其他方式确认。证人证言宜注明姓名、

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并注明出具证言日期,附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有关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宜由单位加盖印章。

第三十八条律师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可以采用制作调查笔录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调查笔录宜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及其基本身份情况、被调查人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调查时间、调查地点、调查内容、调查笔录制作人等基本情况;还宜载明律师身份介绍,律师要求被调查人实事求是作证等内容,以及调查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结果等与本案有关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律师制作调查笔录,宜全面、准确地记录调查内容,并交由被调查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如有修改补充,宜由被调查人在修改、补充处签名或加盖印章或其他方式确认。经确认无误后,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盖章或其他方式确认,并署上日期。

第四十条律师在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时,如需录音、录像,宜征得证人的明确同意。

第四十一条律师从国家机关抄录、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时,宜尊重事实和忠实于原件,并经该国家机关确认。

第四节向对方当事人调查和收集证据

第四十二条律师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向其调查、收集证据,制作调查笔录。

第四十三条律师经对方当事人明确同意,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可以录音、录像。

第四十四条担任被告代理人的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不宜自行向原告收集证据,但是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并且人民法院认为宜或者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证据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律师向对方当事人调查和收集证据时,除遵守本节规定外,仍宜遵守本章第三节的规定。

第五节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第四十六条担任原告或者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宜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该证据。

律师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宜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并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线索。申请书宜写明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拟调取证据的内容;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应提供而无法提供证据原件或者原物的,律师宜告知当事人或者代理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该证据。

第四十八条人民法院接受申请调取该证据时,要求律师协助调查收集证据的,律师宜予以协助。

第四十九条担任原告或者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根据案情需要或者委托人提出需要勘验物证现场、重新勘验物证现场的,或者需要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重新鉴定的,宜

依授权及时代理委托人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勘验申请或者鉴定申请,并说明申请的理由。

第六节证据保全

第五十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律师宜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及时代理其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第五十一条申请证据保全宜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

第七节证据的审查、整理和提交

第五十二条对收集的证据,律师宜审查其是否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审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证据的来源是否真实、可靠和合法;

(二)证据形成和制作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和合法;

(三)证据的内容是否清楚而无歧义,能否证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四)各个证据间的关系是否互相印证,有无彼此矛盾之处;

(五)证据提供的基本情况及其与本案或本案当事人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六)证据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或形式。

第五十三条对收集的证据,律师宜进行整理,编制证据目录,载明证人名单或证据名称及其拟证明的事实。

第五十四条担任原告或者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宜把收集的证据,在开庭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向一审人民法院提交。

法律或者人民法院另行规定提交证据期限的,宜在该规定期限内提交。

第五十五条担任被告代理人的律师,宜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将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或收集到的其他有关证据向一审人民法院提交。人民法院准许被告补充相关证据的,宜在人民法院规定期限内提交。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在法定提交证据期限内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律师可代当事人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并阐明理由。

第四章一审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第一节确定管辖

第五十七条律师接受原告委托,代为提起诉讼的,宜根据下列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二条的情形,分别确定案件管辖人民法院。

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未经复议而直接起诉的,宜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九条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向该复议机关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第六十条下列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宜向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专利行政诉讼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四)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五)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六)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下列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宜向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反倾销行政诉讼案件;

(二)反补贴行政诉讼案件。

第六十一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宜向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受诉人民法院一并管辖。

第六十二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宜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节代理起诉和应诉

第六十三条代理原告起诉,宜遵循下列第六十四条至第七十条的规范。

第六十四条律师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为其代写起诉状。

起诉状宜根据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分别提出下列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二)请求判决变更显失公正的被诉行政处罚;

(三)对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判决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四)请求判决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并可同时请求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宜的补救措施。

提出上述诉讼请求的同时,可根据原告遭受损害的事实和理由,一并请求判决被告承担

行政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律师宜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在下列时限内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原告签署的起诉状:

(一)未经复议程序,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宜在原告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经过复议的,宜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当事人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宜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机关决定延期的,在延期届满前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宜在复议期满或延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宜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宜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宜超过2年;

(五)复议决定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按上述第(四)项办理;

(六)当事人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宜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不宜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不宜超过5年。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第六十六条律师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同时提交能够证明原告主体资格和具体行政行为可诉性的有关证据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函。

第六十七条对于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起诉的,律师宜告知当事人,该起诉可能被法院裁判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并与当事人终止委托关系。当事人仍坚持起诉的,律师在向当事人讲明预测的诉讼结果并由当事人签字记录在卷后,可继续代理。

第六十八条律师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和证据材料后,经人民法院初步审查认为立案依法尚需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律师宜及时补交。

第六十九条在接到人民法院的立案(受理)通知书后,律师宜通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交纳诉讼费。

在接到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后,律师宜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可依据当事人的委托,提起上诉,或另择理由另行起诉。

第七十条人民法院自接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律师可代理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

前款所指的期限,从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之日起计算,因起诉状内容欠缺而要求补正的,从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一条律师代理被告应诉,宜遵循本指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律师对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宜迅速并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客观存在;

(二)被诉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宜被列为被告;

(三)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受案范围;

(四)起诉人是否具备原告的资格;

(五)受诉人民法院有无管辖权;

(六)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

(七)是否遗漏诉讼当事人。

第七十三条律师宜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将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有关材料向人民法院提交。

律师根据被告要求,可代写答辩状,并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

第七十四条律师若发现案件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宜及时告知被告,并可建议或根据被告的要求,在被告接到人民法院宜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

第三节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代理

第七十五条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律师作为代理人,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代其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但不宜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第

第七十六条原告起诉行政机关未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律师可以根据原告的要求代其向人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

第七十七条律师代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宜告知申请人提供担保,并告知申请不当和不提供担保的法律后果。

第七十八条律师代为提出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宜让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的银行账号、有价证券、房地产及其他财产线索。律师也宜在可能的情况下主动调查。

律师宜告知当事人财产保全金额限于诉讼请求中涉及的财产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产范围。

第七十九条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中被申请人的律师宜审核以下事项:(一)申请人的申请是否错误;

(二)申请人请求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金额是否超越范围;

(三)申请人是否提供了担保,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

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律师宜询问被申请人是否愿意提供担保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被申请人愿意并能提供切实担保的,律师可代其书写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交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中被申请人的律师,宜询问被申请人是否要求复议,并可根据被申

请人的要求代其书写复议申请书。

第四节出庭准备

第八十条代理原告的律师,宜在被告提交证据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尽早到人民法院阅卷,并根据人民法院规定,复制或摘抄被告提交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以及其他有关案卷材料。

代理被告的律师,也宜在开庭前到人民法院阅卷,并根据法律规定,复制或摘抄原告反驳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以及其他有关案卷材料。

第八十一条律师可以根据被代理人提供的以及阅卷中获得的材料,准备法庭调查、质证和辩论提纲。

调查、质证和辩论提纲包括事实陈述提纲、举证提纲、质证提纲、发问提纲、辩论提纲和综合陈述提纲。

第八十二条需要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律师宜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并告知证人的姓名、身份、工作单位或住址、联系电话等。

第八十三条律师宜认真撰写代理词或代理词提纲。

第八十四条在开庭前,律师宜向当事人介绍其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征求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否申请回避的意见。

第八十五条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宜按时出庭,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时出庭的,宜及时与人民法院联系,书面申请改期开庭,并提供改期申请的理由或依据:(一)因不可抗力,律师无法出庭履行职务的;

(二)律师收到两份以上同时开庭的通知书,无法参加后接到通知书的开庭审理活动的;

(三)由于客观原因律师无法按时到达开庭地点的。律师上述改期开庭的申请未得到人民法院许可的,宜及时报告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为当事人安排其他能够胜任该案件代理的律师出庭,并通知当事人。

律师接到人民法院书面通知时距开庭时间不足3日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人民法院更改开庭时间。

第五节参加法庭调查

第八十六条律师出庭宜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秩序,听从法庭指挥。

第八十七条法庭在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时,律师有权对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提出异议。

第八十八条法庭宣布案件受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提交证据材料和答辩状等程序性情况后,律师有权对其中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提出异议。

法庭未宣布上述程序性情况的,律师有权提请法庭当庭宣布。

第八十九条法庭调查开始后,原告代理律师可代为口头陈述或者宣读起诉状,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根据法庭询问,原告代理律师可代为陈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和有关行政法律文书送达时间、申请复议的时间和内容、复议决定的内容和送达时间、提起诉讼的时间。

第九十条被告代理律师宜根据法庭的询问,就被告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分别陈述下列内容: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名称、文号、内容、作出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时间及有关送达情况;

(二)被告的职权依据;

(三)被告的行政执法程序及依据;

(四)被告所认定的事实;

(五)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

(六)被告行政执法的目的;

(七)法庭认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其他问题或事实。

第九十一条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宜认真记录,做好质证、发问的准备,完善庭前准备的各项工作。

第九十二条在举证过程中,被告代理律师宜对本指引第三十一条中述及的内容,分别逐一或归类出示证据材料或依据,并说明该证据的名称、证据来源、取证时间、地点、取证人员及用以证明的事实。

第九十三条被告代理律师对开庭前已经提交人民法院的关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和依据,宜另行复制准备一套,并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当庭出示,由法庭传递给对方当事人质证。

法庭已经组织过庭前证据交换的,被告代理律师仍宜将上述证据原件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出示。

第九十四条律师可以对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出示的证据,从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其与其所要证明的事实关系等方面进行质证。

第九十五条经法庭许可,律师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问。律师宜就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以及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侵犯原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有关的问题发问。发问受到法庭制止时,律师宜尊重法庭的决定,调整问题或者发问方式,或表明发问的必要性和关联性。

第九十六条针对其他当事人或代理人威逼性、诱导性发问、带前提的发问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发问,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

第九十七条在法庭调查及质证过程中才发现的证据疑问,律师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勘验,要求补充证据,必要时可以申请中止或延期审理。但被告代理律师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一般不宜申请重新鉴定、勘验和要求补充证据。

第九十八条律师对涉及关键事实和问题的陈述、举证、质证、发问时,宜注意语速,

便于书记员准确记录。

第六节参与法庭辩论

第九十九条律师的辩论发言,宜围绕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以及法庭调查中出现的争议焦点进行,从事实、证据、逻辑、法律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阐明观点,陈述理由。

第一百条律师发表代理意见宜重事实,讲法理,有良好的文化修养和风度,尊重对方的人格。不宜讽刺、挖苦、谩骂、侮辱、嘲笑对方。

第一百零一条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律师发现案件某些事实未查清的,可以申请恢复法庭调查。

第一百零二条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审判程序违法,律师宜指出,并要求立即纠正,以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第七节休庭后的工作

第一百零三条律师宜认真阅读法庭笔录,如有遗漏或者差错,建议立即申请法庭予以补正。

第一百零四条律师宜按法庭要求及时提交代理词。需要并且可以补充证据的,律师宜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交。

第一百零五条被告代理律师根据庭审的具体情况,可以征求被告是否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变更、撤销或部分撤销的意见。被告要求或者愿意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变更、撤销或部分撤销的,律师宜及时告知法庭,并附上被告变更、撤销或部分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决定或意见。

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被告作出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决定或意见后,原告代理律师宜告知原告、并征求原告是否撤诉的意见。原告要求撤诉的,律师可以根据原告的书面请求代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一)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二)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

(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一)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二)采取相宜的补救、补偿等措施;

(三)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

第五章二审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第一百零七条律师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代其书写上诉状或答辩状。

第一百零八条没有参加一审诉讼的律师担任二审代理人的,宜及时到人民法院查阅案

卷,并按照本指引第八十一条的要求复制或摘录案卷材料。必要时可与一审律师取得联系,全面了解一审情况。一审律师宜予以配合。

第一百零九条律师在查阅一审案卷时,既要按照本指引的有关要求审核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有关证据材料和依据,还要对一审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及其作出的判决或裁定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核:

(一)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二)一审人民法院所列当事人是否正确,有无遗漏;

(三)一审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是否合法;

(四)一审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完整,有无前后矛盾;

(五)一审裁判的证据是否充分、确凿,有无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判决或裁定的依据;有无不宜当采信的证据采信了,宜采信的却没采信;证据相互之间有无矛盾;

(六)一审认定的事实与判决或裁定的结果是否具备必然的逻辑联系;

(七)一审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八)一审判决有无加重对原告的处罚;有无应变更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而未变更;有无应移送刑事处理的而未移送。

第一百一十条律师宜根据一审情况,除依法不宜补充证据外,宜及时做好证据补充工作,尽量收集支持被代理人主张、反驳对方主张的新证据。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对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律师宜要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律师参加庭审的规范与一审相同。另外建议律师做好二审对一审程序进行审查的准备工作。

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的,律师宜及时提交书面代理词。

对人民法院依法宜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司法建议书而未发的,律师可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仍未采纳的,律师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的律师意见书。

第六章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律师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委托,代其撰写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递交申诉状。

第一百一十四条申请再审和申诉的范围包括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书。

第一百一十五条律师代理当事人申请再审和申诉,宜让当事人提供尽可能详细的一、二审诉讼情况,提交尽可能完整的证据材料和诉讼文书,必要时可与一、二审代理人取得联系,以便全面掌握案情。

第一百一十六条律师查阅有关材料,宜着重审核下列内容:

(一)发现了新的重要证据,使原判决、裁定的基础丧失;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

(四)原审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宜回避而未回避的,依法宜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遗漏必宜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情形;

(五)有足够证据证明行政赔偿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申诉书禁止使用攻击、侮辱原审人民法院或审判人员的用语。

第一百一十八条律师代理当事人递交申诉状或再审申请书的同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执行的申请。

第一百一十九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申诉理由成立,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在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审理的情况下,律师仍可担任再审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出庭代理。

第一百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按一审程序进行的,律师从事诉讼代理的规范与一审规定相同,按二审程序进行的,则与二审规定相同。

第七章执行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裁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代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宜向一审法院提出。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聘请律师代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律师宜审查是否符合以下条件:(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三)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四)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五)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律师代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非诉具体行政行为,宜向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宜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二十三条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委

托律师代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律师代理享有权利的当事人依前款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宜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宜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二十四条律师代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非诉具体行政行为,宜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其他人民法院认为必宜提交的材料。

第一百二十五条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代理律师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代其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律师宜告知行政机关或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宜提供相宜的财产担保。

第八章结案

第一百二十六条律师在承办行政诉讼业务过程中,宜注意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在所代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审判程序结束后,宜及时写出结案报告或其他结案文书,依照司法部《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整理案卷归档。

第一百二十七条律师发现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隐瞒事实的,经律师事务所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后,有权拒绝代理并告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记录在卷,并整理案卷归档。

第一百二十八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指名要求的,受指名的律师在代理期间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代理的,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在该所范围内继续委托,律师事务所宜尽可能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如果委托人不愿继续委托的,宜记录在卷,办理有关手续并整理案卷归档。

第一百二十九条承办行政诉讼业务过程中,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宜写出办案总结,说明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原因,并附上相关解除委托关系的手续,整理案卷归档。

第一百三十条代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结案后,除按本节规定整理案卷归档外,还宜把结案报告和生效的诉讼裁判文书报给法律援助机构。

第九章附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律师代理行政侵权赔偿责任案件和涉外行政诉讼案件,分别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二章和《行政诉讼法》第十章的规定,可参照本操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三十二条律师代理行政复议案件和代理参加听证程序活动的,可以参照本操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本指引是上海市律师协会制订,其目的系为向律师提供办理行政诉讼案件方面的借鉴、经验,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

2020年律师协会工作计划范文

2020 律师协会工作计划范文Contract Template

律师协会工作计划范文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工作计划是,对一定时期的工作预先作出安排和打算时,工 作中都制定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实际上有许多不同种类,它们不仅有时间长短之分,而且有范围大小之别。从计划的具体分类来讲,比较长远、宏大的为“规划”,比 较切近、具体的为“安排”,比较繁杂、全面的为“方案”,比较简明、概括的为“要点”,比较深入、细致的为“计划”,比较粗略、雏形的为“设想”,无论何 种称谓,这些都是计划的范畴。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在全体同事的共同努力下,在公司领导的全面支持、关心下,通过扎扎实实的努力,圆满地完成了2017年的工作。为了让2017年的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工作计划规划如下,一起来看文章2017年律师协会工作计划范文~ 2017年北京市律师协会的工作思路是: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全面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为保障,引导全市律师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律师队伍警示教育活动,大力加强律师思想政治建设、职业道德建设以及行业基础建设,进一步完善我市律师管理和服务体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切实提高北京律协各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推动北京律师行业自律管理水平上新台阶,为北京律师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积极推进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带动全市律师提高政治素质、强化大局观念 1、加强党建工作制度建设,探索建立律师党建工作例会制度、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及信息报送制度,不断完善党建工作联络员制度及律师事务所、司法所联系沟通制度,推动律师行业党的建设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党委办公室) 2、创新律师党员教育培训方式方法,探索建立符合行业特点且行之有效的教育培训机制。整合培训资源,与相关院校、研究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打造一支律师行业党建的专业教育培训队伍;筹建北京律师党建教育培训基地,对律师党员开展常态化、专业化教育培训工作;改进培训内容,增加分类别、分专题培训比重,积极运用信息网络等技术手段,不断提高律师党员学习教育的信息化水平。(党委办公室) 3、畅通律协党委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及律师党员沟通联系的渠道,开设律师党建网站,丰富栏目设置,完善律师党员信息库建设,对基层党组织和律师党员实施动态管理;拓宽信息渠道,建立律师党建短信平台,不断丰富党建工作的形式和载体。(党委办公室) 4、以“五好党支部”评选为载体,在律师行业大力开展争先评优活动,通过表彰宣传基层党建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不断增强律师行业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党委办公室) 5、以党建为龙头,从坚定律师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确保律师队伍真正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认识的高度深化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为对律师从事商务类合同审查业务提供基本参考依据,从而保证工作质量、规避执业风险,特制订本指引供律师从事相关法律服务过程中参考。 第1条本指引的定义及说明 1.1本指引所称之合同审查业务,系指律师接受委托,就其送审的合同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及律师的专业判断,通过检查、核对、分析等方法,就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他缺陷提出意见供委托人进行决策、自行调整或商务谈判时参考的专业活动,不包括对文本进行修改。 1.2本指引所称之委托人,系指将合同提交律师进行审查的当事人。委托人并非合同当事人的,其合同利益相关方视为委托人。 本指引所称之相对人,系指合同中委托人一方的利益相对方。 1.3本指引所称之交易目的,系指委托人送审合同所在的交易中,委托人进行交易的真正动机或想要达到的经济等方面的目标。在委托人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交易目的视为合同目的。 1.4由于合同审查业务与合同修改业务在质量要求和工作量上存在很大不同,合同审查仅对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基于法律的规定及律师的专业能力,以更正或注释、提问、评述等方式提出疑问、说明、提醒、建议、警告等意见,但并不提供完整的解决方案或对合同进行全面修改。 1.5律师在从事合同审查业务过程中,应充分注意合同双方在风险与责任上的不对等性,并在合同审查的实际工作中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合同类型、重要性等情况选择实际工作中需要完成的工作内容。 1.6本指引所描述的工作内容,仅作为律师从事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时的参考,不作为律师因执业过错对委托人承担责任的依据。 本指引可供审查非商务类合同时参考,但应注意在民事主体、法律环境方面的不同。律师向委托人提供专项合同审查服务时,尤其应当关注本指引中提及的相关专有内容。 第2条合同审查中的一般原则 2.1 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当注意,除了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外,还需关注与合同的签订及履行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地方

北京市律师协会投诉立案规则

北京市律师协会投诉立案规则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布部门】北京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0.06.30 【实施日期】2010.06.30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规则》《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北京市律师协会投诉立案规则》《北京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听证规则》《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决定执行规则》《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处分复查专门工作委员会规则》的通知(2017修订) 北京市律师协会投诉立案规则 (2010年6月30日第八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处委”)受理投诉的程序,根据司法部和全国律协的相关规定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规则》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有证据证明受到本会会员的违规行为侵害的人,或者虽未受到违规行为的侵害,但有证据证明会员的执业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或相关规定的人,均有权向本会进行投诉或举报(以下统称“投诉”)。 第三条凡因会员涉嫌违规行为向本会投诉的人在本规则中统称为投诉人。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均可以成为投诉人。 第四条由五名(含五名)以上纪处委委员或者三名(含三名)以上纪律裁判委员会委员书面提议,经纪处委主任批准,纪处委可以依职权直接调查会员(以下简称“被调查人”)涉嫌违规的执业行为。 第五条投诉人投诉,应提交书面的投诉书及相关的证据材料一式三份。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起的投诉,应当一并提交投诉人身份证明、已适当签署的投诉书、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授权的公证及认证文件。 所提交的材料形成于境外的,应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 公证和认证程序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定办理。 所提交的材料原文为外文的,应提供中国境内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中文翻译,无中文翻译的不予受理。

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

附件 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 (2010年12月25日,浙江省第八次律师代表大会 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责 第三章会员 第四章律师代表大会 第五章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六章秘书处 第七章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第八章奖惩和纠纷调解 第九章经费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浙江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设立的、由浙江省全体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行业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行业提供服务和实施管理。 第三条本会宗旨:团结带领会员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职责,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整体利益,反映会员诉求,为会员的执业提供服务,管理、教育、监督会员,规范会员执业行为,提高会员的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发展律师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文明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本会在浙江省司法厅的监督、指导下,依法自主开展工作,并接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本会中文名称:浙江省律师协会;本会英文名称:LAWYERS ASSOCIATION OF ZHEJIANG。 本会会址设在杭州。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和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律师行业的发展规划、律师执业规范和行业管理制度; (三)制定并监督实施会员奖励与惩戒办法; (四)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五)处理对会员的投诉; (六)调处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七)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八)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和实习考核; (九)开展律师执业前培训和执业后的继续教育;

2020年律师协会律师工作计划

( 律师工作计划)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JH-033959 2020年律师协会律师工作计划Lawyers' work plan of the bar association in 2020

2020年律师协会律师工作计划 xx年律师协会律师工作计划 xx年北京市律师协会的工作思路是:以党的xx大、xx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全面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为保障,引导全市律师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律师队伍警示教育活动,大力加强律师思想政治建设、职业道德建设以及行业基础建设,进一步完善我市律师管理和服务体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切实提高北京律协各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推动北京律师行业自律管理水平上新台阶,为北京律师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积极推进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带动全市律师提高政治素质、强化大局观念 1、加强党建工作制度建设,探索建立律师党建工作例会制度、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及信息报送制度,不断完善党建工作联络员制度及律师事务所、司法所联系沟通制度,推动律师行业党的建设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党委办公室) 2、创新律师党员教育培训方式方法,探索建立符合行业特点且行之有效的教育培训机制。整合培训资源,与相关院校、研究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打造一

支律师行业党建的专业教育培训队伍;筹建北京律师党建教育培训基地,对律师党员开展常态化、专业化教育培训工作;改进培训内容,增加分类别、分专题培训比重,积极运用信息网络等技术手段,不断提高律师党员学习教育的信息化水平。(党委办公室) 3、畅通律协党委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及律师党员沟通联系的渠道,开设律师党建网站,丰富栏目设置,完善律师党员信息库建设,对基层党组织和律师党员实施动态管理;拓宽信息渠道,建立律师党建短信平台,不断丰富党建工作的形式和载体。(党委办公室) 4、以“五好党支部”评选为载体,在律师行业大力开展争先评优活动,通过表彰宣传基层党建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不断增强律师行业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党委办公室) 5、以党建为龙头,从坚定律师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确保律师队伍真正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认识的高度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引导全市律师树立大局意识、首都意识、发展意识和责任意识,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提供保障。(党委办公室) 二、深入开展律师队伍警示教育活动,全面加强律师队伍建设、行风建设、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 1、按照司法部的统一部署和市委政法委的要求,以汲取李庄案件教训为契机,以律师执业理念、近年来北京律师队伍中的先进典型事迹和违法违纪案例为主要内容,在全市律师队伍中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活动。通过引导律师队伍的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完善和自我提高,使广大律师深刻认识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本质要求,切实增强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进一步强化依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实务训练指南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证实习质量,提高新执业律师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章程》、《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首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 本指南所称实务训练,是指按照《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和本指南的要求,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实习人员通过直接参与实践的方式,培养实际事务处理能力,学习工作技巧,为正式执业打下基础的过程。 第三条通过实务训练,实习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律师业务基本技能,初步具备独立执业的能力。 第四条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安排。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和本指南的规定,指定专门指导律师,结合具体法律问题,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业务基础技能训练,并为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条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执业记录; (四)全国律协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第六条实习人员应当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协助办理律师业务,接受刑事案件辩护及代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代理、非诉事务代理、担任法律顾问、法律咨询以及代书法律文书等技能训练,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了解律师事务所的战略计划、市场营销、财务管理、人事管理、信息管理等内部管理机制。

十起行政诉讼案及其启示

十起行政诉讼案及其启示法槌敲下,尘埃落定。此时,人们除了关心案件本身的真实情况外,也对诱发案件的原因,以及诉讼将给包括监管部门在内的证券市场参与者带来哪些影响,投入另一份关注。十案八胜从2002年4月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艾群策诉中国证监会的行政诉讼开始,至10月份北京市一中院受理孙炜以证监会和司法部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结束,去年全年,以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为被告的行政诉讼一共发生了10起。这10起案件中,被媒体公开报道的主要集中在以下5起:浙江证券及董事长项建中不服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而分别提起的行政诉讼;郑百文原董事陆家豪不服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股民艾群策要求证监会履行法定职责,分别于今年4月和9月提起的两次行政诉讼。另外的5起案件是:张铁武以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身份,认为证监会对某券商的行政处罚过轻,向北京市一中院起诉,要求证监会加重对券商的处罚。该案被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且已生效;原STAQ系统投资人张楠要求证监会处理其持有股份转让问题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证监会履行法定职责。该案被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原告上诉,目前二审尚在进行;股民宋新贵因股票被非法转移并买卖,状告证监会沈阳特派办,要求其对证券公司非法开户及非法融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履行法定职责。沈阳和平区法院以起诉不符合受案条件为由,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原告不服,已上诉至沈阳市中院,目前该案二审尚在进行;股民孙凤兰因股票被盗将证监会沈阳证管办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将调查盗卖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告。沈阳和平区法院以不符合受案条件为由,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律师孙炜因不服证监会和司法部对其的行政处罚决定,诉至北京市一中院。在案件审理之中,孙炜申请撤诉,获法院准许。尽管都是针对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诉讼,但10起案件的具体情况又各有不同。从案件的原被告看,10起案件中9起的原告是自然人,1起是法人;8起的被告是中国证监会,2起是中国证监会地方特派办。从案件的诉由看,原告不服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以及要求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履行法定职责的各占5起;从案件的进展情况看,有审理结果的8起案件中6起终审胜诉,2起一审胜诉后正在二审之中。加上一审中止诉讼的2起案件,目前证监会胜诉的案件已经占全部诉讼案件数量的80%。胜败有因刚刚过去的一年,中国证监会经受住了司法裁判的考验。如此胜绩,必有其因。曾被媒体集中报道过的5起行政诉讼案件,虽然在案件情节上并不比另外5件复杂,但其案发缘由较曲折,引起的关注也更多。关注之下,胜诉败诉的原因,其实非常清楚。2001年12月17日,因认定浙江证券融资交易和操纵股票交易价格等违反相关证券法规的行为,证监会向浙江证券以及相关责任人作出了巨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浙江证券及董事长项建中不服该处罚决定,相继向北京市高院提起行政诉讼。12月31日,浙江证券因涉嫌有操纵“钱江生化”价格的犯罪行为,浙江省公安部门将其列为刑事案件并启动了侦查程序。根据证监会的申请,北京市高院分别作出行政裁定,中止了这两起行政诉讼。[!--empirenews.page--] 作为第一家状告证监会的证券公司,浙江证券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大感委曲:超比例持股和向客户提供融资的确违反了有关规定,但这并不等于操纵股票价格和法律禁止的融资交易。现在市场上这些事很平常,为什么只查我们?但是浙江证券的行为毕竟同时引起了监管部门及司法部门的调查。不论法院最终是否认定其有罪,是否给予其比行政处罚更重的刑事处罚,一些券商高管人员守法意识淡薄,缺乏规范经营理念,片面追求短期利益,甚至试图钻法律空子、打擦边球等等行为,已经成为证券市场亟待解决的痼疾。因中止诉讼,浙江证券案中的证监会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胜诉方。不妨再看郑百文原董事陆家豪案。随着2002年11月15日北京市高院的行政裁定,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做出的驳回起诉的结论,陆家豪诉证监会的行政诉讼案结案,原告一二审均败诉。陆家豪案的原被告方在该案的实体和程序方面各有争议焦点。前者是董事对公司违法行为所应承担责任的认定标准问题,后者是陆家豪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两级法院的裁决都是从程序的角度做出的,陆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2014年10月(2016-01-05 18:50:03) 转载 ▼ 标签:北京律协操作指引专业委员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法律尽职调查分类:办事指南 前言 为了分享优秀律师的成功执业经验,为广大会员办理相关业务提供指导及帮助,2013年,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相关专业委员会编写了一批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在广大律师中产生了良好的反响。在此基础上,2014年,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部分专业委员会又续编了一批业务操作指引,内容涉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购、法律尽职调查、拍卖、商业秘密、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图书出版、信托、信息网络、刑事业务、道路交通事故律师实务、军地互涉诉讼业务、利润表阅读等法律服务领域。 这批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包括:《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并购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拍卖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图书出版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了律师办理信自、网络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刑事业务操作指引》、.道终交通事故律师实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军地互涉诉讼业务操作指引》及《利润表阅读指

引》。对广大会员从事相关法律业务具有较强的指导性,也是新从业律师的参考范本。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业务操作指引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和律师实务经验编写的,仅供会员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不具有强制性,也不作为评价律师办理相关工作内容的依据。尽管本丛书的执笔人均为相关领域经验丰富的律师,每一部指引也经过相关专业委员会众多资深律师审核把关,但受各种因素制约,上述业务操作指引也难免存在疏漏和差错,请广大会员注意鉴别。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下一步,市律协还将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状况和指引编写的成熟状况,不断推出新的业务操作指引,并根据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内容进行及时的修订和更新,使之成为对全市律师业务具有引领和指导作用的操作指引体系,推进律师业务领域不断向纵深拓展,促进广大会员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受理 第三章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办理 第一节法律尽职调查对承办律师的要求和职责 第二节法律尽职调查流程 第三节法律尽职调查内容 第四节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成果的撰写及交付

山东省律师协会章程

山东省律师协会章程 (1993年2月18日山东省第三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 2011年4月9日山东省第七次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律师管理体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职能,保障律师合法权益,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会中文名称:山东省律师协会;英文名称:shandong lawyers association,缩写:sla 。 第三条山东省律师协会(以下称本会)是山东省律师的自律组织,依据法律和本章程对全省律师提供行业服务,实施行业管理,是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忠于律师事业,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反映律师诉求,维护律师合法权益;提升律师综合素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文明进步而奋斗。 第五条本会及本会会员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下称全国律协)会员,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接受全国律协的指导。 第六条全省各设区的市应当设立律师协会。 本会和各市律师协会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分会。 本会对全省各市律师协会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本会接受山东省司法厅和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本会会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 第九条本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章职责 第十条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合法权益; (二)制定律师执业规范、业务指引和律师行业管理制度; (三)监督和指导律师事务所开展自律管理; (四)监督和指导全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五)组织开展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检查和监督,受理并

市律师协会工作计划

市律师协会工作计划 ! XX年年,市律协在局党组和律协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广大律师的共同努力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改革开放稳定大局,充分发挥管理和服务的职能作用,不断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带领广大律师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律师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我市当年新增律师事务所14家,新增执业律师150人,分别比上年增长14%和10.9%,是增加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最多的一年。截止12月底,全市共有各类律师执业机构116家(其中,律师事务所112家,公司律师事务部3家,香港律师行驻济办事处1家),执业律师1556人(其中专职律师1422人,兼职律师116人,公司律师18人),律师共办理各类诉讼案件11501件,非诉讼法律事务1931件,代写法律文书及解答法律咨询68110件,,法律顾问单位达到1955家,业务收费实现15656万元。

一、坚持不懈抓党建,夯实律师队伍的思想政治基础 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和协会工作规划,坚持不懈地抓好律师队伍党建工作,进一步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夯实律师队伍的思想政治基础。一年来,律协党委多次召开党委会,专题研究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先后印发了《关于在全市律师行业开展集中学习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关于在全市律师行业开展学理论、强素质、树形象活动的实施意见》、《关于在全市律师行业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意见》、《关于在全市律师行业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的实施方案》等系列学习文件,引导广大律师牢固树立并认真践行“依法治国、公平正义、民主法治、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及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做到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工作中,我们十分注重发现和总结先进典型经验,及时总结表彰了众成仁和律师集团(济南)事务所、君义达、德衡律师集团(济南)事务所、博翰、众英、常春藤、环周、科创等单位加强政治学习、促进律师工作的先进经验,并把众成仁和律师集团(济南)事务所在“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中”的好做法在全市律师行业进行学习和推广,确保律师行业的政治学习活动收到实实在在的效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 指引 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目录总则第一章案件的受理第一节律师接待咨询第二节律师接受委托第三节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的委托第四节收费第二章立案前的准备第一节立案前准备工作的内容第二节证据的收集整理第三节调解第三章立案及开庭前阶段第四章一审诉讼程序第五章二审诉讼程序第六章其他特别程序第七章结案后的工作第八章非诉讼业务第一节律师代写法律文书第二节律师提供其他非诉法律服务附则总则 第1条制定目的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执业行为,为律师从事婚姻家庭法律服务提供指导意见,制定本指引。本指引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执业中参考与借鉴。 第2条指导思想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过程中,应当以构建和谐家庭及和谐社会为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律师的积极作用。 第3条行为规范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首先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此前提下结合婚姻家庭法律业务的专业特点参考以下操作指引。 第4条业务特点

4.1诉讼业务的委托人为自然人。婚姻家庭案件是与人身关系密切联系的案件,案件性质决定了委托人为自然人而不能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特性。4.2某些业务中律师的代理授权受到限制。婚姻家庭纠纷具有人身关系的属性,且受委托人感情因素影响较大,建议代理律师通常情形下只接受一般授权代理。4.3当事人情感因素影响业务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涉及当事人甚至其他家庭成员的情感因素较多,因此要求律师在办理案件中,特别注意当事人心理状态和情绪表现的变化,冷静处理家庭纠纷,将法学的技能与其他的社会学知识综合运用来办理法律业务。 第5条工作原则 5.1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5.2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应当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及其他秘密。5.3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结合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在处理过程中注意当事人双方心理、情绪的变化,将心理疏导方式适当地与法律服务相结合,协助当事人冷静处理纠纷,防止矛盾激化。5.4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过程中,应始终坚持注重调解的原则,尽可能地促成双方当事人理性平和地解决纠纷。第6条适用范围6.1本操作指引主要适用于律师从事婚姻家庭法律服务,包括代理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婚姻效力及撤销婚姻纠纷、离婚损害赔偿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夫妻扶养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赡养纠纷、收养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申请承认外国法院裁决书、申请认可港澳台地区法院裁决的法律业务

行政诉讼及标准答案

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余某因不服市国土局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国土局撤销了原处罚决定,金某遂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两天以后,市国土局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了与原来相同的处罚决定,佘某应当如何处理?( A ) A.重新起诉 B.申请再审,请求法院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 C.撤回撤诉申请,请求法院恢复诉讼,继续审理本案 D.对法院所作的撤诉裁定提出上诉 2、2003年9月8日,某市卫生局在一次卫生大检查中查处殷某经营的肉食店卫生不洁,并且出售变质食品,严重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市卫生局根据食品卫生法第37条的规定对殷某作出处罚决定:停业改进,并罚款5000元。但是处罚决定书上没有说明起诉权和履行期限。因此,殷某既未起诉也未履行,2003年12月15日,市卫生局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在审查中认为,市卫生局在作出行政处罚时违反法定程序,法院应否裁定准予执行(C) A.应当予以执行,只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人民法院才裁定不予执行 B.应当予以执行,只要违反法定程序,人民法院都应裁定不予执行 C.应当予以执行,只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且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才裁定不予执行 D.以上答案都不正确 3、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河道边建造起价值5000万的商品房。市防洪指挥部领导小组认为该片住宅违反了《防洪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予以拆除的处罚决定并于第二天强行爆破拆除,但没有下达任何书面决定。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该处罚决定主体和程序均不合法,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发现具体行政行为确实违法。对此,下列哪些处理是正确的?(B ) A.撤销该处罚决定,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B.确认处罚决定违法,责令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C.撤销该处罚决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D.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5、某市环保局、卫生局与水利局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发现某化工厂排污D建在行供通道上,逐联合作出决定,对该厂罚款2万元并责令其限期拆除。化工厂对处罚决定不服,准备起诉,以下关于涉诉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B ) A.应以市环保局为被告,因为处罚决定涉及的是环保局的职责 B.应以环保局、卫生局和水利局为共同被告,因是共同行为 C.应以市环保局为被告,以卫生局和水利局为第三人 D.应以H机关共同的上级机关为被告 6、某县工商局以黑土地贸易公司倒卖农用薄膜为由,决定对该公司罚款5万元,对公司赵经理罚款5000元。黑土地公司和赵经理对该处罚决定都不服而向法院起诉,黑土地公司和赵经理的诉讼地位应是。( A )

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各部门职责和最新联系方式

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各部门职责和最新联系方式秘书处是律师协会的执行机构。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一、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1、秘书长:李冰如 职责:负责秘书处全面工作,分管综合事务部、行业纪律部、会员事务部和财务部。 电话:64515958 邮箱:libingru@https://www.360docs.net/doc/1814645229.html, 2、副秘书长:王笑娟 职责: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分管综合调研部和监事会办公室。 电话:64515898 邮箱:wangxiaojuan@https://www.360docs.net/doc/1814645229.html, 3、副秘书长:刘军 职责: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分管业务培训部、宣传联络部、国际事务部和信息网络部。 电话:64515886 邮箱:liujun@https://www.360docs.net/doc/1814645229.html, 4、副秘书长:赵菁 职责: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分管党委办公室、 电话:64515998

邮箱:zhaojing@https://www.360docs.net/doc/1814645229.html, 二、秘书处各部门 1、综合调研部(部门邮箱:zhdyb@https://www.360docs.net/doc/1814645229.html,,部门传真:64515870) 主要配合协会律师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规章制度委员会和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开展工作。负责协会各类文件、档案、图书管理;起草年度工作计划及报告;协会理事会、会长会议的准备、记录、纪要的整理和议定事项的督办、催办工作;理事履行职责的考核;律师行业发展战略研究、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工作以及行规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整理、编辑研究成果和行规等。 主任:陈强,电话:64515876 邮箱:chenqiang@https://www.360docs.net/doc/1814645229.html, 工作人员: 赵山,电话:64515875 邮箱:zhaoshan@https://www.360docs.net/doc/1814645229.html, 卫海霞,电话:64515874 邮箱:weihaixia@https://www.360docs.net/doc/1814645229.html, 杨毅,电话:64515877 邮箱:yangyi@https://www.360docs.net/doc/1814645229.html, 潘静,电话:64515925 邮箱:panjing@https://www.360docs.net/doc/1814645229.html,

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2011年9月24日江苏省律师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13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实习管理工作,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江苏省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江苏省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习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在本省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办法的规定,省、市级律师协会(含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下同)组织管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培训、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人员考核标准和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第四条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省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理论教育培训,市级律师协会组织的实务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市级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五条实习人员管理工作,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对实习人员管理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省律师协会、市级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依据本办法规定行使管理职责。 第七条省律师协会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省实习人员实习管理制度; (二)负责实习人员培训辅助教材的选定和审定; (三)负责全省律师担任实习人员集中培训授课教师资格条件、接收实习人员实习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资格条件的制定; (四)负责实习人员理论教育集中培训方式的确定; (五)负责实习人员理论教育培训的组织和集中培训结果的审核; (六)负责全省实习人员管理情况的汇总和实习人员的备案管理; (七)负责全省实习人员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八)其他应由省律师协会负责的事项。 第八条市级律师协会职责: (一)负责律师担任实习人员集中培训授课教师资格、申请接收实习人员实习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资格的审核确定; (二)负责审核接收实习人员实习律师事务所实习协议和实务训练计划;(三)负责申请实习人员的审核登记; (四)负责申请实习人员的品行鉴定; (五)负责《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的管理; (六)负责实习人员案例教学和旁听庭审的组织;

律师协会工作计划范例【最新版】

【仅供参考】 律师协会工作计划范例 部门: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此文内容仅供参考,可自行修改) 第1 页共7 页

律师协会工作计划范例 一、紧紧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组织和引导全市律师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围绕“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与重点工作,积极搭建平台,引导全市律师为首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深化改革开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 (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 (二)加强对律师代理群访群诉及其他大案、要案、敏感案件的指导,探索建立大、要案通报、研讨制度,制定出台《关于组织律师在民事诉讼中协助调解、主持和解工作的指导意见》,与市总工会、市保险行业协会等合作,组织推荐律师参与职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及保险合同纠纷调解等工作,进一步推动律师在化解纠纷、平复矛盾中发挥作用。 (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 (三)指导区县律协组织辖区律师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三进”活动,协调专业力量对口支援律师人数较少的区县,为其法律服务“三进”活动的开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 (四)积极组织专业律师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亦庄开发 区等重点区域的重点企业和单位签订法律服务协议,为律师拓展业务搭建平台。 (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 (五)充分发挥行业优势,组织和推动律师为城南行动计划、中关村 第 2 页共 7 页

科学城、未来城以及城乡结合部改造等北京市重点项目开展法律论证,为政府依法决策提供专业法律意见。 (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 (六)进一步发挥协会公安交通管理法律服务团、维护民警执法权益律师顾问团、北京律师行政应诉工作服务团等的作用,与市工商局合同管理部门合作,组织律师参与涉及我市社会生产生活主要领域合同示范文本的研讨、起草工作,为律师扩大社会参与、拓展业务领域搭建平台。 (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 二、大力加强律师队伍的教育培训,全面提升北京律师的整体素质 (一)积极配合全市律师培训基地的筹建工作,制定律师队伍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将律师思想政治培训、党员律师培训、合伙人培训、律师业务培训、实习律师培训等统一纳入律师培训基地统筹安排。 (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 (二)按照高素质首都律师队伍建设的要求,组建北京律师培训师资库;以政治教育、职业道德、管理知识、业务技能等培训内容为重点,优化设计律师培训课程。 (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 (三)适应律师服务于首都社会稳定大局的需要,做好诉讼、仲裁、调解、普法、涉法涉讼信访等专项法律服务技能培训;增加法治理念教育、时事政治教育、执业观教育、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的培训课时;针对女律师的职业特色与性格特点,开展女律师职业形象系列活动。 (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 (四)继续扩大律师涉外培训的规模和数量,年内邀请外国专家、学者、律师为北京律师举办讲座10余次,覆盖面力争达到1000人次。 第 3 页共 7 页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

第七条指导律师在指导实习人员接待当事人时,应当使实习人员掌握以下技能: (一)庄重、耐心、礼貌地对待当事人,以关注与合作的姿态取得当事人的信任; (二)营造适宜的谈话气氛,促使当事人详细表述解决争议所需要的事实; (三)全面了解当事人的主要情况和真实意愿,了解相关事实情况,运用相关法律,解释、分析有关事实; (四)使当事人知晓律师的分析和建议是基于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所作出,并非必然发生的结果; (五)以适当方式考虑道德、经济、社会、政治以及其他与当事人的状况相关的因素。 第八条指导律师在指导实习人员接待当事人时,应当告诫实习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不得向当事人明示或暗示其具有可能不恰当地影响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某种决定或者改变既定决定的能力。 实习期间,每名实习人员至少应当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与10次接待当事人的活动。接待活动结束后,指导律师应当对实习人员的表现作出点评。 第九条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指导律师应当就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建立委托关系,告知实习人员注意下列事项: (一)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注意利益冲突查证,避免出现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利益冲突代理行为; (二)应当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 (三)不得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而对委托人进行误导,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者辩护业务而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 (四)接受委托时必须与委托人明确约定委托权限。需要特别授权的,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 (五)律师应当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对案件进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预见性、分析性的结论意见,但不得作虚假承诺。律师依据事实证据和现行法律对某一案件作出某种判断时,应当向委托人表明作出的此种判断仅代表个人意见; (六)遇有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或者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情况时,律师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者予以拒绝; 实习期间,每名实习人员至少应当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加3次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活动。活动结束后指导律师应当对实习人员的表现作出点评。 第十条与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关系建立之后,指导律师应当告诫实习人员注意下列事项:(一)律师接受律师事务所指派后,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向当事人作出虚假承诺; (二)律师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存在的或者可能出现的法律

行政诉讼案例(4)

最高法院判例: 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起诉期限——杨秀明诉绿园区政府强制拆除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案 【裁判要旨】 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其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之规定,赔偿诉讼起诉期限应当与相应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诉讼的起诉期限一致。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最高法行申110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杨秀明,女,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再审申请人杨秀明因诉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绿园区政府)强制拆除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 1

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吉行终9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张艳、审判员梁凤云、审判员余晓汉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秀明于2017年12月5日以绿园区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及大棚的行为违法,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为由,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绿园区政府非法强制拆除其房屋及大棚的行政行为违法;判决绿园区政府恢复原状或按照市场价格予以公平、合理的评估,依法赔偿财物损失53840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根据杨秀明提交的证据,涉案拆迁行为发生于2017年4月27日,距其起诉之日已经超过六个月,故其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据此,一审法院作出(2017)吉01行初245号行政裁定:对杨秀明的起诉,一审法院不予立案。 杨秀明不服一审裁定,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二审法院以与一审裁定基本相同的理由,作出(2018)吉行终92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

新编20xx年律师工作计划思路完整版

编号:TQC/K787 新编20xx年律师工作计 划思路完整版 Accord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different time periods, the specific implementation plan is put forward. At the same time, considering the cost, according to their own choice of appropriate way, in order to achieve low cost and achieve good results. 【适用制定规则/统一目标/规范行为/增强沟通等场景】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新编20xx年律师工作计划思路完整 版 下载说明:本计划资料适合用于根据不同时间段的特点,推出各项具体执行方案。主要特点是细致、周密,操作性强和不乏灵活性,同时考虑费用支出事项,根据自身力量选择合适的方式,以实现较低费用取得良好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一、坚持政治定位,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一是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巩固"叫响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继续搭建捐资助学、参观学习、政治教育等工作平台,将活动引向深入,教育和引导律师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不断提高执业素质,始终恪守职业道德。二是始终坚持推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通过丰富多彩的党员活动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