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起诉民事起诉状

物业费起诉民事起诉状
物业费起诉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市宿豫区珠江路星河绿洲1045号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联系电话:0527-81182588.

被告: 刘西玲女汉族住所地:名园三期7栋1单元501室

身份证号:电话:

请求事项:

1、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5047元;公耗能费399元;滞纳金4548*0.006*63=1719元,合计:7165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4年10月原告接受锦华社区委托对锦华名园小区物业管理;2018年12月原告接受星河绿洲小区业委会委托进行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第二十条第12款明确“个别业主在服务过程中不缴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公摊费用将依法律程序起诉并收取3‰滞纳金”。

被告系原告管理的锦华名园小区业主,该户房屋面积192.33㎡。自2014年10月开始,被告拖欠物业费至今。原告多次催要仍拒不支付,被告不予理睬。

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将本案诉至贵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此致

宿豫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0二0年月日

计算明细

1.被告:刘西玲多层三期7栋1单元501室,其房屋建筑面积为19

2.33㎡。

2. 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

3.公共耗能费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为6元/月/ 户

计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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