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家庭暴力研究

防治家庭暴力研究
防治家庭暴力研究

目录

题目 (1)

摘要 (1)

关键词 (1)

一、家庭暴力概述 (2)

二、我国现行法律有关家庭暴力的规定 (5)

三、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7)

四、防治家庭暴力的对策 (8)

五、结束语 (9)

注释 (10)

参考文献 (10)

谢辞 (11)

防治家庭暴力研究

摘要:家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单位,让人们寄予了深切的希望。然而,家庭暴力已慢慢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对家庭成员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都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反对家庭暴力,从法律角度而言,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我们应当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从法治的角度着手防治家庭暴力,但从社会角度来看法律防控只是社会综合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抗家庭暴力,应在加大立法、执法力度的同时,还需要全社会付出共同努力,从暴力主体以及社会的角度防治家庭暴力。笔者希望通过防治家庭暴力,在维护人权与重视人伦的脉络之间取得一个新的平衡。

关键词:家庭暴力;现状;原因;防治

Abstract: The family is the basic unit of human society, so that people placed a deep hope. However, domestic violence has gradually become a global problem, and has caused great harm to family members, such as mental and physical health and personal safety. From a legal point of view, against domestic violence is a huge project, we should take effective measures to the point of view of the rule of law to proceed to combat domestic violence. But from the social point of view the legal prevention and control is only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social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To against domestic violence, we should increase legislation, law enforcement .At the same time we also need the whole society to pay the joint efforts, so we can combat domestic violence from the violence subject, the main social point of view. I hope through combating domestic violence, we can strike a new balance between safeguarding human rights and emphasis on human relations context.

Key words: domestic violence; current situation; reason;prevention

家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单位,让人们寄予了深切的希望,被誉为生命的港湾、心灵的归宿。然而,据21世纪初世界银行调查统计显示,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都曾受到过与其关系密切者的身体虐待。全国妇联的一项最新抽样调查表明,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16%的女性承认被配偶打过,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每年约40万个解体的家庭中,25%缘于家庭暴力。特别是在离异者中,暴力事件比例则高达47.1%。据资料统计,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已高达30%。全世界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妇女在她的一生中遭受过暴力、性暴力或虐待。残酷的现实屡屡敲击着我们的神经,在本应享受天伦之乐的家庭里却时常发生暴力事件,家庭暴力已慢慢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对家庭成员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都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一、家庭暴力概述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关于暴力,《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将其描述为,对被害人实施的殴打、捆绑、禁闭等强暴行为①。1993年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的《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第二条将暴力定义为:身体、心理和性方面的暴力。关于家庭暴力,1993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对家庭暴力定义为:“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指“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上或性行为上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无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②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传统和宗教及对家庭暴力的认识程度和研究角度等的不同,中西方文化的差异,出现了对家庭暴力的有了不同的界定:

1、主要西方国家对家庭暴力的界定

英国在1996年制定的《家庭法法案》中虽然规定的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途径,但未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做出界定。后有英国学者提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实施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不论这种行为是肉体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语言上的或者经济上的等等)。从英国学者的这一观点可以看出,“家庭”在此不仅仅指有婚姻关系和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还包括婚姻关系终止后及同居关系期间出现的暴力行为,行为方式不仅具有直观性还具有非直观性。但是这一定义掩盖了性别问题,仅认为家庭暴力是男性伴侶对女性单方面的暴力,这实际上是一种狭义的家庭暴力或称为夫妻之间的暴力。

加拿大于1994年制定了《家庭暴力受害者法案》,但也没有对家庭暴力做出明确的界定。这部法案中具体提到了对少年儿童和老年人的家庭暴力:对少年儿童的暴力,包括对少年儿童身体、心理或情感甚至性方面的侵犯和压制,常见的有让少年儿童挨饿受冻、有病不给予医疗照顾等;对老年人的暴力,认为是晚辈家庭成员如子女或孙子女等对老年人的伤害暴力的形式包括弃之不顾的不作为及经济上的控制、情感上的压制等。在加拿大,还有学者将家庭暴力界定为“由施暴者使用胁迫、懈怠或疏忽等方式对其他人的行为,该行为对于被侵犯人在心理和生理上的完整性或她的权利、自由以及感情都有损害。”①。

美国学者凯特斯丹德利在《家庭法》中谈到:“家庭暴力,换言之,发生在家里的暴力,有很多形式。指其中不仅包括单纯的身体上的殴打,还包括心理上和情感上的妨害和困扰,同时还包括纠缠不休、打骚扰电话和恐吓。某些时,此种暴力是及其严重的,以至于导致刑事犯罪。尽管要证明关闭的家门之后发生了什么是困难的,但家庭暴力作为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已出现在社会的各个阶层,不仅涉及夫妻和同居者,还包括其他家庭成员”气澳大利亚联邦法律改革委员会将家庭暴力界定为:“家庭暴力系指一成年人对另一人(两人为已婚配偶或有事实上的恋爱关系)犯下的实际或威胁的暴力行为”。

综上,西方学者对家庭暴力内涵的界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指出暴力行为的主体和暴力行为对象的性别差异,施暴者大多为男性,受害者多数位女性;

(2)指明施暴者行为的目的性,即男性从肉体上或者精神上支配和控制女性;

(3)行为的手段不仅包括作为的暴力行为还包括不作为的冷落对方、不与对方进行语言或情感交流的冷暴力行为;

(4)暴力发生的时间跨度比较广,不仅包括婚姻期间还包括分居期间,甚至离婚之后;

(5)列举暴力手段的多样性及暴力行为的损害后果。

可见,上述西方学者对家庭暴力含义的界定有其合理之处,但也有不妥之处,如将暴力行为的主体大多界定为男性,然而实际生活中也会发生一些女性对男性的暴力,虽然数量很少;将夫妻离婚之后的暴力行为也列入家庭暴力的范畴,混清了夫妻暴力与非夫妻暴力之间的差别,不利于两者的正确处理。

2、我国对家庭暴力的界定

“家庭暴力”一词虽然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使用,但在我国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我国新《婚姻法》首次引入了家庭暴力,但对家庭暴力的概念、具体的内容及行为的构成要件未作明确、具体的规定,只是在《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中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法的针对此条对家庭暴力做了解释,把家庭暴力描述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及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等主要以作为的方式实施的针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及精神的暴力,并给他们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我国法律对行为人以一些不作为方式实施的更为隐秘的暴力未予认定。

目前仍有一定的学者将家庭暴力界定于私人生活或家庭生活内部,婚姻关系或者是同居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所实施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他们把家庭暴力归纳为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等几种形式,其中最主要的形式就是丈夫对妻子的家庭暴力;把暴力形式分为身体上、语言上、性方面的三类。

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虽然在外延上公认家庭暴力应包含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但从主体和行为形式上来说实际是一种狭义的家庭暴力,同时对其内涵的判定还没有定论,这有赖于从立法或司法层面予以解决。

对此,笔者认为家庭暴力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家庭暴力,应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包括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一方以殴打、胁迫、侮辱、破坏财产、限制经济来源等作为的方式对家庭中的另一方进行身体伤害、财产损坏或是限制人身自由等侵犯对方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的行为及用一些非暴力的语言伤害来蛇低对方人格,伤害对方的自尊的行为,还包括一些情感上的冷漠、抵制接触等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影响正常家庭生活的冷暴力行为(此处之所以将不作为方式的冷暴力也归入到家庭暴力的范畴,是尊重人权的需要,一个人在家庭生活中应该享有家庭生活幸福的权利,如果虽有家庭之实,却缺乏互动和关爱,这样的家庭生活也是要积极拯救的,否则,最基本的人权也难以实现),

这些行为给受害人身体、财产和精神带來不同程度的伤害。而狭义的家庭暴力仅指夫妻之间的暴力,是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实施的以殴打、辱骂、性强暴、限制人身自由或财产权利的行为及一些严重影响正常家庭生活的冷暴力行为。

3、家庭暴力的性质

在我国,家庭暴力一般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对于较为轻微的,受害者一般不会报案,或者是公安机关或者当地派出所,在接受案件以后,通常按照民事违法或家务事予以处理,只是给予施暴者一些警告或是教导就结案了。只有当家庭暴力达到非常严重的程度,比如受害人受到严重伤害致使残疾或死亡,才会上升到刑事层面,去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笔者认为,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侵犯受害者人身权利的行为,是对人权的侵犯和不尊重,也违背了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不利于和谐家庭氛围的营造和社会的安定团结,必须在立法层面对其性质进行严格的界定,适用相关法律来予以严厉地惩制。

(二)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家庭暴力是存在于家庭内部的一种古老的丑恶现象,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在我国,家庭暴力问题已成为全社会突出问题之一。由于传统观念的存在、人们道德水平不高和法律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至今,家庭暴力问题仍严重地存在着,并有上升趋势,在某些地方和领域甚至酿成命案。有数据统计,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为家庭暴力而解体。在离婚案件中,强度大的家庭暴力事件比例竞高达47%。有关部门的公众问卷调查表明,63.3%的人认为当前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18%的人身边的同事、亲属、朋友受过家庭暴力的侵害。在受虐妇女的调查问卷中,有50%以上的人承认曾不同程度的受过丈夫的打骂,有20%的人致伤、致残。[2]这些数字反映出的仅仅是家庭暴力的一部分,还有相当的一部分家庭暴力行为由于种种原因无法统计。这都显示了我国家庭暴力不容乐观的现状,我们必须着重分析家庭暴力频发的原因,以期待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防治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的现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女性受侵害的现象比较多

根据全国妇联等权益部门的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的案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 是女性。男子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形式主要有: 丈夫有外遇用暴力逼迫妻子离婚; 因生育女孩心怀不满而实施家庭暴力; 夫妻下岗经济压力大殴妻发泄苦闷; 丈夫赌博、酗酒引起家庭暴力; 丈夫自私多疑引起家庭暴力。广东省妇联在广州等11个市1589 个家庭抽样调查,有29.2% 的家庭存在着家庭暴力现象,其中有79.4% 存在丈夫对妻子施暴,经常( 平均每月4 次) 和有时( 平均每月1次) 受到施暴的分别占受施暴妻子总数的32.1%和39%。

在传统观念中,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低于男性,在经济、政治等方面也容易受到社会的排斥,一些企业在招聘员工时拒绝招用女工,使女性失去了经济来源而过分依赖男性,使女性容易成为受害者。

2.家庭暴力的危害性大

中国家庭问题研究专家丁文教授呼吁,不要小看家庭暴力,它使夫妻感情破裂,家庭解体,孩子身心受到影响,特别是当女性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为刑事犯罪的主体后,家庭暴力就不再是一个家庭问题,而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任何问题都可能破坏社会的安定。家庭暴力可以使一个家庭走向破裂,其不仅给妇女造成伤害,同时也给存在家暴的儿童造成巨大伤害,使存在家暴的儿童性格孤僻,自卑心强,造成心里障碍。专家指出,在一个充满暴力的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子女,其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见到或受到家庭暴力的孩子会变得性情忧郁、懦弱或残暴,这些孩子长大后大都有家庭暴力行为,其违法犯罪的比率较高。在女性犯罪率增高的今天,家庭暴力是女性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她们因长期受到肉体和精神的折磨得不到宣泄和缓冲而出现焦虑、抑郁或自杀倾向,进而做出过激行为,走向疯狂报复的极端。

3.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强

家庭暴力被称为“悄悄地犯罪”。家庭暴力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内部,不被外人、社会所知。妇女一般受“家丑不可外扬”思想的影响,发生家庭暴力后也不愿向执法机关反映,忍气吞声。因此,大部分受害者都采取隐忍的态度,导致家庭暴力无法被发现。同时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在一起,施暴者容易选择时间和手段,也容易销毁证据。广大妇女即使受到严重伤害也不愿丈夫入狱,这种袒护丈夫罪行的心理使施暴者难以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我国现行法律有关家庭暴力的规定

反对家庭暴力,有赖于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需要多种手段与方法的综合作用。法律规制是一种重要的防治方式。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或政策性文件中:我国参加了不少国际公约。我国是最早签署《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国家之一,该《公约》第16 条第 1 款规定:“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务上对妇女的歧视……。”这是我国对全世界作出的保护妇女有关权利的庄严承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24 条第1 款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第2 款规定: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第28 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第33 条第 3 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49条第1 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第49 条第 4 款规定: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第53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

2005 年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具体表述为,该法第 6 章第37 条规定,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第38 条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第42 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在该法第8 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侵害妇女权益的,将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的规定

2001 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条款,使“家庭暴力”一词第一次出现在我国的法律中。2001 年《婚姻法》对反家庭暴力做了较为深入的规定,具体体现在:《婚姻法》第3 条第 2 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43 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45 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第46 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31 条第 3 款的规定,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7 条第3 款的规定,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也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将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4.《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刑法》第260 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第261 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 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第45 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5.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的规定或意见

2008 年,针对现有法律对反家庭暴力问题可操作性不强的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制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简称《审理指南》)。《审理指南》涉及家庭暴力的定义、审理案件的基本原则、人身安全保护措施、证据、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探视、调解等诸多方面的内容。同样在2008 年,由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以及全国妇联七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公安机关设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点,明确规定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并按照《“110”接处警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家庭暴力求助投诉及时进行处理。《审理指南》和《意见》的出台,预示着我国反家庭暴力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

三、家庭暴力的原因

(一)法律方面的原因

1.家庭暴力界定不明确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的殴打、捆绑、残害、强行剥夺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这是目前我国对家庭暴力最权威的法律界定。该司法解释的局限性表现在:第一,强调“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将没有造成伤害后果和口头威胁的行为排除在家庭暴力的范围之外,导致家庭暴力逐步升级;第二,对家庭暴力行为的界定范围较窄,无法涵盖现实生活中业已存在的其他家庭暴力行为2.反家庭暴力立法相对滞后

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反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规,司法实践中,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关于惩处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具体的制裁办法,可操作性不强。同时我国法律在反家庭暴力方面还处于消极被动的状态,家庭暴力未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司法机关就不会主动介入干预。

3.防治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缺乏可操作性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后,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给予损害赔偿。

但在此情况下,受害人有可能成为双重受害者:一方面,受害人因家庭暴力而成为身体和心理上的受害者;另一方面,受害人主张的损害赔偿可能从家庭共有财产或夫妻共有财产中支出。因此,如何对家庭暴力损害赔偿进行规范而又不使其与一般的法律规则相冲突,是处理家庭暴力方面技术上的一个难题。

(二)社会方面的原因

1.社会宽容加剧家庭暴力的肆虐

在日常的生活中,对一些伤害不大,情节轻微的暴力现象,一句“清官难断家务事”就将其排斥在法的管辖范围之外。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危害认识依然不足,尽管家庭暴力性质可能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四不管”即“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的真空地带,这实际上是对家庭暴力的默许,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也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预防作用。这虽有立法不完备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人们思想上对家庭暴力的宽容、放任态度。

2.维权意识不高使施暴者更加有恃无恐

长期以来,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受害者往往缺乏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加上相当部分司法人员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私事,不属于司法管辖范围,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和施暴者有恃无恐的气焰。在实践中,根据《刑法》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根据“不告不理”的做法,使其成了相关部门不管不问的真空地带。

四、防治家庭暴力的对策

(一) 从法治建设的角度着手防治家庭暴力

1.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完善预防与治理家庭暴力法律体系

从我国实际来看,对家庭暴力惩处比较乏力是导致家庭暴力无法从根本上遏制或减少的主要原因。因此, 首先必须健全立法, 并且在立法上实行综合立法和专门立法相结合, 以期形成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的完整法律体系, 提高综合治理的效果。以专门立法手段解决家庭暴力是我国反家庭暴力的必然趋势。目前我们应当借鉴国际组织和他国的经验, 吸收国际条约的精神, 立足于我国国情, 抓紧研究制定一部反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

2.加强刑事干预, 制定有关家庭暴力的专门罪名

家庭暴力的惩处力度不够,也是家庭暴力频发的原因之一,我们必须加强刑事干预,严惩施暴者。要加强对家庭暴力的刑事干预, 仅仅将家庭暴力行为纳入现有刑法罪名中远远不够, 应制定包括婚内强奸罪、强制堕胎罪等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罪名。当施暴者的这些专门罪名的行为导致受害人身体伤害的, 则应按照《刑法》相关罪名定罪并从重处罚,从而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

3.采取专门证据制度,完善证据采集

虽然有关法律赋予了受害妇女司法请求权, 但从法院受理的家庭暴力案件中发现, 证

据不足成为受害妇女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障碍。出现这种情况, 一方面是由于当事人缺乏证据意识, 没有充分注意收集证据或碍于情面丧失了保留证据的机会; 另一方面是我国现行的证据规则在证据的采信、认定方面没有充分考虑家庭暴力的特点,因此, 我们应当设立专门的证据制度,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 从社会救助的角度着手防治家庭暴力

1.加强社会救助的力度,动员全社会反对家庭暴力

社会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社会救助在反家庭暴力中应当发挥着重大的作用。社会救助一般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主要包括其家人、亲戚、朋友、同事。它与受害着贴近,对其生活有较大的影响。一般来说,这些是受害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疗伤的好去处,但是实际上这些救助者普遍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私事,保护妇女权益观念淡薄,缺乏反对家庭暴力的意识,当妇女遭受暴力之后,消极劝导妇女,对妇女的负面影响很大,根本未起到良好的作用。第二部分主要包括警察、法院、医疗、社会及专业服务机构等。在反家庭暴力中,这些机构的作用非常重要。[5]但是,实践中如果家庭暴力达不到重伤程度,检察院一般不会提起公诉,如果受害人不告发,司法机关也认为是家庭私事。受害人多数得不到有效地司法保护,反而招致施暴者更加残酷地进行虐待。我们必须加强社会救助的力度,动员全社会反对家庭暴力,为反家庭暴力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2.建立有效的社会保护制度和监督机制

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由于种种原因或继续留在家庭中遭受无休止的暴力,或走出家庭,但无处安身。因而家庭暴力难于得到控制。这就要求社会责任到位,在社会上建立专门的妇女援助机构,并形成由社区、妇联、新闻机构以及司法部门共同组成的社区服务网络,及时了解并掌握家庭暴力的情况,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和经济援助,并可以开通“家庭暴力热线电话”和“家庭暴力咨询网站”,设立类似于国外的“心理咨询机构”、“妇女避难所”等以减轻受害妇女的精神痛苦,使其在暂时逃离家庭后,能获得有效的帮助,身心能够得到恢复。

3.树立全社会的关爱意识

家庭暴力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流传几千年的封建思想不会在短时间内根除。对此,在一般教育中应强化妇女尊严和自主权观念,我们应重视和发挥邻里和杜区的监督作用,这样既能及时对家庭暴力予以劝阻,又能使施暴者置于邻里熟人“众目睽睽”的监督之下,从而对施暴者产生一种无形的抑制作用,从而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抑制家庭暴力。[7]第二,提高家庭成员的法律认知水平。社会应该加强广泛宣传,借助各种渠道,包括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大众传媒的广泛宣传以及各级政府、执法部门的强势介入,让社会公众深刻地意识到,家庭暴力不仅会损害夫妻感情和婚姻的稳定,殃及子女的健康成长,影响自己的公众形象的问题,而且家庭暴力属于犯罪,从而增强人们防止家庭暴力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五、结束语

家庭暴力之所以受到特别关注,是因为它不仅是一个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而且极大地危害社会治安、家庭稳定以及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世界银行认为,暴力对女性来说与癌症一样是育龄妇女死亡和丧失生存能力的重要原因。反对家庭暴力,从法律角度而言。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但从社会角度来看法律防控只是社会综合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抗家庭暴力,应在加大立法、执法力度的同时,还需要全社会付出共同努力。笔者希望通过防控家庭暴力制度的建立,在维护人权与重视人伦的脉络之间取得一个新的平衡。

注释:

①中国大西科全书总编辑委员会:《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468页,北京:中国大

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

②李明舜:《婚姻法中的救助措施.?法律责任》,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第231觅。此定义指明行为侵害的对象是妇女;行为的手段是暴力,包括以暴力相威胁;行为侵害的权利性质包括身体、心理(精神)及性方面的权利;行为发生的场所包括公共和私人生活中。是较为广义的幻女暴力定义,包括家庭对妇女的暴力、社区对妇女的暴力和国家对女的暴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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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许军:《家庭暴力状况的浅析》[J].法制论坛,2007( 35) 。

[9]聂启元《当今社会家庭暴力的现状及对策》[J].滁州师专学报,

2002( 2) : 34。

谢辞

转眼间,两年的函授生涯即将结束。在历史长河中,三年可谓一瞬,但记忆即是犹新,函授站管理层的敦厚儒雅,教师的敬业渊博,同学的团结友善,都留下长久的温馨。在这里,首先要感谢xxx老师对我的指导,他用宽容、严谨的心对待我,对我的人生起到了良好的指引作用。在这里,把我的内心的敬意献给xxx老师,他对待学生不拘一格的教导我将铭记于心。

此外,感谢我的同学、朋友们,他们不仅在论文上给我创造性的建议,更在我平时的生活和学习中给予很大的帮助。

再次,感谢我的父母,是他们在我背后默默的支持着我,没有他们,就没有今天的我!

最后感谢河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给予我帮助的每一位领导、老师和朋友,我想说一声:谢谢你们的支持,你们辛苦了!大学有你们,是我最珍贵的财富,我必将带着这份财富去开创我的灿烂明天。

关于当前家庭暴力现状的调查报告

关于当前家庭暴力现状及对策的调查报告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本人通过查资料、问卷、走访等形式从家庭暴力的现状、表现特点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防止家庭暴力的对策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调查。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 据中国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0.81亿个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约占全国家庭总数的30%,且施暴者有90%是男性。据报道,全世界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妇女在她的一生中遭受过暴力、性暴力或虐待,家庭暴力问题已日益受到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重视。近年来,很多国家相继出台了防止家庭暴力法案。 家庭暴力不是偶然发生,而是在一定范围内大量存在的。一项最新统计资料显示,在北京去年调解处理的12.7万余件各类纠纷中,因家庭纠纷就占22000余件,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全国调查发现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近年来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据全国妇联统计,1996年至2006年十年间,全国家庭暴力的投诉案件上升了4.16%.而从对近年离婚案件的分析来看,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比例却逐年上升。根据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因丈夫的暴行而涉讼,导致夫妻离异的占绝大多数。 本人对阿勒泰市妇联热线情况统计显示,2005年有12.6%的家庭暴力受害者通过派出所、110指挥中心、街道、居委会等途径求助,2008年求助比例提高了38.8个百分点。对问卷调查的统计显示,遇到家庭暴力时,59%的人希望求助外界解决。在选择求助单位时,27.5%的人选择妇联、村居委会,20.6%的人选择法院或派出所,20.5%的人选择亲戚朋友,12.5%的人选择双方单位。妇联、居委会成为公众解决家庭法律力的首选单位。 二、家庭暴力的表现特点 (一)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其中以夫妻之间居多;受害者以女性为主,侵害的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

防治家庭暴力研究

随着经济的腾飞,我国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有极大的提高,但与此同时,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发生率却逐年在上升。这从侧面反映了我国现有社会法律机制在应对家庭暴力方面的缺失。文章主要从法律的层面,通过对国外经验和国内现实的分析,力求揭示我国现今相关机制的不足,并提 防治家庭暴力研究 于法律层面的探讨 [摘要]随着经济的腾飞,我国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有极大的提高,但与此同时,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发生率却逐年在上升。这从侧面反映了我国现有社会法律机制在应对家庭暴力方面的缺失。文章主要从法律的层面,通过对国外经验和国内现实的分析,力求揭示我国现今相关机制的不足,并提出以法律为主、行政与社会机制综合防治的建议。 [关键词] 家庭暴力;司法救济;防治机制 一、概述 (一)家庭暴力的定义 1.国际层面对家庭暴力的定义 (1)1993年,联合国大会在《联合国在消除对妇女施暴的宣言》第一条中指出: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性凌辱、因嫁妆引起的暴力、配偶强奸、阴蒂割除和其它有害于妇女的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和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均为家庭暴力。 (2)联合国对妇女暴力特别委员会认为家庭暴力包括(但不限于)殴打妇女、婚内强奸、乱伦、强迫卖淫、对女童的暴力、性别选择的堕胎和杀害女婴,以及对妇女的传统暴力习俗如强迫婚姻、偏爱男婴、女性生殖器割离和‘名誉’犯罪等。 [ 1] (3)世界妇女大会为全方位保护妇女在家庭中的权利,1995年的《行动纲领》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在家庭中发生的身心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对家中女孩的性虐待、与嫁妆有关的暴力、配偶强奸、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和对妇女有害的其他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以及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等都属于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 2.国外对家庭暴力的定义 (1)美国 由于体制的原因,美国各州的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确认标准不尽相同,固没有统一定义,而美国律师协会反家庭暴力委员会把家庭暴力定义为:当一方亲密伴侣使用身体暴力、胁迫、威胁、恐吓以及用情感、性、经济暴力试图保持对另一个亲密伴侣的权力控制时,便会发生家庭暴力。没有任何一种身体行为可以充分界定家庭暴力,心理的、社会的和家庭的因素综合发生作用,产生施暴行为的环境。 [ 2] (2)英国 英国皇家警察督察提供的家庭暴力定义为:家庭暴力是指在曾经或现在有亲密关系的伴侣之间发生的身体、性、情感或经济方面的伤害行为,行为性质不由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决定。英国内务部在相关宣传品上表述如下:如果你受到与你共同生活者的身体或性的侵害,或受到此类威胁,这就是家庭暴力。 (3)南非 南非《反家庭暴力法》以列举的方式来解释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指:①肉体虐待;②性虐待; ③情感、言语和精神虐待;④经济虐待;⑤恐吓;⑥骚扰;⑦盯梢;⑧损害财产;⑨双方不住在一起时,未经同意擅闯原告住所;⑩任何其他的针对原告的控制和虐待行为,这些行为一旦发生,将给原告的人身安全、健康或幸福带来伤害。

家庭暴力的原因和解决方案

家庭暴力的原因和解决方案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精神上的损害。这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家庭暴力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 关键词:家庭暴力婚姻法民法 家庭暴力主要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再者就是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最后就是性暴力。以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目前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冷暴力。在目前有些家庭,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的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等一切问题。还存在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历史原因、社会原因、生理原因、经济原因等等。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暴的行为,包括家庭成员间的身体、精神(情绪)、性暴力行为。其特征是一方动用武力和权利来控制另一方。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是女性。2000年新颁布的《婚姻法》中已把“禁止家庭暴力”作为重要条文载入其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家庭暴力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从社会性别视角研究社会排挤(socialexclusion)是社会排挤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主题。近年来,随着社会排挤研究的流行和深入,一些中外学者开始从性别分析的角度对社会排挤进行研究。笔者认为可以用性别排挤概念,即在中国社会转型中,受家庭暴力侵犯妇女这一劣势群体被边缘化的机制和过程,来对受家庭暴力侵犯的妇女这一劣势群体的社会排挤现象做出描述和解释,为研究女性劣势群体提供一个新的理论视角。 家庭暴力被认为是现代化城市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到上海市妇联信访反映家庭暴力的人数,从1998年至2000年分别占婚姻家庭类问题的%、16%、%。新《婚姻法》颁布后,家庭暴力现象得到一定遏制,2002年的比例下降到8%左右,但家庭暴力仍是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热点和难点。全国妇联今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在亿个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发生在夫妻间的家庭暴力,受害者85%以上是妇女;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此解体。由于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事实上的家庭暴力发生率可能更高。

中国家庭暴力犯罪研究开题报告

江大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暨提纲 论文题目:中国家庭暴力犯罪研究 一、选题 我国每年约有 40 万个家庭解体,其中 25% 是由于家庭暴力引起的。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人造成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痛苦,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看,它还表现为对家庭中弱势群体人权的严重侵犯。人权不仅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还包括所有社会公民取得平等的权利。这些权利不仅体现在政治生活领域,还体现在家庭生活领域,而且只有在家庭生活领域实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与相互尊重,才能为整个社会的人权保障提供必要的前提。对家庭暴力的研究,不仅体现了对于受害者的关怀,更体现了对于他们人权的尊重。 二、该题目国内外的相关研究动态 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已经有了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有代表性的,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从英国学者观点看出:“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暴力”主要指男性对女性实施的有害行为。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 三、选题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或创新之处 主要分析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以及立法情况。简单分析家庭暴力产生的危害及成因,以及由于中国传统文化的不同造成中国与西方国家家庭暴力现状的不同。 四、内容提纲 一、绪论 二、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及立法 1、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2、发家庭暴力法在我国的建立情况 三、家庭暴力所带来的危害及成因 1、家庭暴力所带来的危害 2、家庭暴力的成因

当前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及对策

当前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及对策 【论文摘要】 家庭是社会成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细胞组织,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安宁,然而家庭暴力在世界范围内都是较为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谐,应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对我国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现状进行概括,并从历史原因、社会原因和法律原因三方面对家庭暴力的成因进行分析,最后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家庭暴力的相关对策提出肤浅的认识:一是进一步完善立法和加强执法力度;二是广泛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三是建立专门的家庭暴力法律援助机构;四是建立多层次的家庭暴力救助渠道。笔者相信,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推动下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急切召唤下,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很快会破茧而出! 【关键词】家庭暴力现状原因对策 引言 一直以来,家庭暴力是一个值得认真关注的社会问题,是不同年龄、人种、社会阶层都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健康的问题。因此,笔者就当前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及对策提出一孔之见,以达抛砖引玉之效果。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现状 2001年12月2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即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目前,我国家庭暴力的现象较多。据调查显示,中国有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上世纪90年代家庭暴力现象比80年代上升了25. 4%.在二亿七千万个中国家庭中,每年约有十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家庭暴力受害者中绝大多数为家庭妇女,约占72%,16周

浅谈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

浅谈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 摘要: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呈逐年上升趋势。而此次《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逐年增多有关。案件相对集中的有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类型。《婚姻法解释(三)》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解释。 关键词:家庭暴力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

目录 引言 (1) 一、家庭暴力的涵义 (2) 二、家庭暴力犯罪的特征 (3) 三、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7) (一)传统的封建思想影响 (7) (二)我国对惩治家庭暴力上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也是原因之一 (11) (三)社会的宽容态度造成家庭暴力的社会原因 (15) (四)心理因素是家庭暴力加剧的最重要原因 (16) 四、家庭暴力的社会现状及危害 (12) 五、家庭暴力的表现特点 (12) (一)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 (7) (二)施暴者多为丈夫 (11) (三)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 (15) (四)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 (16) (五)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 (16) 六、应对家庭暴力的对策 (12) 结论 (17) 参考文献 (19)

浅谈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 引言 家庭暴力被认为是现代化城市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到上海市妇联信访反映家庭暴力的人数,从1998年至2000年分别占婚姻家庭类问题的14.7%、16%、13.4%。新《婚姻法》颁布后,家庭暴力现象得到一定遏制,2002年的比例下降到8%左右,但家庭暴力仍是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热点和难点。全国妇联今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在2.7亿个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发生在夫妻间的家庭暴力,受害者85%以上是妇女;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此解体。由于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事实上的家庭暴力发生率可能更高。 一、家庭暴力的涵义 家庭暴力目前尚无统一界定的概念。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的折磨、伤害和压迫等人身强暴行为;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中一方对另一方的殴打、凌辱、肆虐,使其屈从;有人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庭中某一成员对其它家庭成员在肉体上、精神上、言语上、经济上的虐待。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有以下分类: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两种。 按其形式可分为三类:(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3)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1]。 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冷暴力,在目前有些家庭,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得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庭工作,是隐性暴力中较常见和隐蔽的做法,而这也是现代家庭中的一个易被人忽视的问题。 在2004年11月15日至16日召开的“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国际研讨会”上,中国法学会研究人员提交了一部《家庭暴力防治法》建议稿。该建议稿包括

关于家庭暴力研究的概括

关于家庭暴力研究的概括 摘要: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援助,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的社会支持服务体系。关键词:家庭暴力法制原因危害 家庭一向被誉为社会的避风港,心灵休戚的场所。夫妻,被称为相濡以沫的人生伴侣,这个称谓总是能引起许多美好的联想。然而,在美满婚姻的背后,却有一只看不见的黑手,它的力量是如此之大,以致可以彻底粉碎人们对于婚姻的一切美好幻想,可以彻底击碎婚姻家庭,这就是家庭暴力。在我们进入文明社会已经几百年之后,暴力现象依然随处可见,然而毫无疑问的是,家庭暴力是所有暴力行为中对被害人的伤害最严重的,因为它来自于自己最亲近的人的伤害。而在家庭暴力中,对妇女实施暴力的现象占了绝大多数,尤其在中国,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对妇女的暴力问题尤其严重,。目前我国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问题已经采取了不少措施,然而收效甚微。因此,本文以为对于这一社会现象需要从整体上进行剖析。本文首先对于家庭暴力的概念予以廓清,接着全面论述了对妇女采用家庭暴力的各种原因,最后提出了采用各种不同的措施对家庭暴力予以遏制。 家庭暴力的定义与内涵 联合国第4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第四章第四节对“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做过界定,它认为“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指公共生活或私人生活中发生的基于性别原因的任何暴力行为。应该说对妇女的暴力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它包括在公共场所或者社区范围内以及婚姻家庭内,出自性别歧视的对妇女的身体、精神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而联合国在《清除对妇女暴力宣言》指出,家庭暴力是“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性虐待、强奸配偶和其他有害于妇女的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和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可见,对于妇女的家庭暴力可以认为是:在家庭内部发生的针对妇女的身心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 异议: 司慧颖认为,(1)既然是界定为家庭内部的成员之间,还是不宜作扩大解释为好,并且我国一向将对妇女的暴力区分为家庭内部的暴力与社会上的暴方,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真正打击不力的应当是家庭内部的暴力行为而非外部的侵害,因此在此无需作扩大解释。(2)另外,针对妇女的暴力是否仅包括丈夫对妻子的施虐行为还是包含了父母对于女童的暴力行为。妇女在我圈应当特指成年女性,在婚姻家庭领域习惯上是特指的已婚女性,因此,父母对于女童的暴力行为不应当成为本文研究的对象。(3)还有,婚内强奸是否属于犯罪?性犯罪从根本上来讲是暴力的表现,而并非在性的行为方式上违法。而具体到夫妻之间,问题则比较复杂,因为夫妻之间有同居的义务,这就必然推出双方在性生活上应当享有某

浅谈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

浅谈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 论文摘要 内容摘要: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暴的行为,包括家庭成员间的身体、精神、性暴力行为。这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家庭暴力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 家庭暴力主要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再者就是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最后就是性暴力。以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目前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冷暴力。在目前有些家庭,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的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等一切问题。还存在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历史原因、社会原因、生理原因、经济原因等等。 关键词:家庭暴力—包含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侮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暴的行为,包括家庭成员间的身体、精神(情绪)、性暴力行为。其特征是一方动用武力和权利来控制另一方。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是女性。20XX年新颁布的《婚姻法》中已把“禁止家庭暴力”作为重要条文载入其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家庭暴力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从社会性别视角研究社会排挤( social exclusion )是社会排挤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主题。近年来,随着社会排挤研究的流行和深入,一些中外学者开始从性别分析的角度对社会排挤进行研究。笔者认为可以用性别排挤概念,即在中国社会转型中,受家庭暴力侵犯妇女这一劣势群体被边缘化的机制和过程,来对受家庭暴力侵犯的妇女这一劣势群体的社会排挤现象做出描述和解释,为研究女性劣势群体提供一个新的理论视角。 家庭暴力被认为是现代化城市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到上海市妇联信访反映家庭暴力的人数,从1998年至20XX年分别占婚姻家庭类问题的14.7%、16%、13.4%。新《婚姻法》颁布后,家庭暴力现象得到一定遏制,20XX年的比例下降到8%左右,但家庭暴力仍是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热点和难点。全国妇联今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在2.7亿个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发生在夫妻间的家庭暴力,受害者85%以上是妇女;每年有10万个家庭

家庭暴力问题研究

家庭暴力问题研究 摘要:家庭暴力,特别是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问题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的热门问题。在我国,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男女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法律的不健全等多方面因素,导致家庭暴力现象经常发生。而家庭暴力事件频发,已经成为影响妇女儿童身心健康乃至生活安全的重要因素。因此,研究对策,开展法律及社会救助刻不容缓。本文主要从社会观念层面、法律层面以及综合治理层面讨论了预防和解决家暴问题的对策。 关键字:家庭暴力特征成因对策 一、家庭暴力的认知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肉体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语言上的或经济上的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但妇女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是最普遍的,她们受到的身心伤害也最大,家庭暴力尤其指丈夫对妻子施暴。① 从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看,家庭暴力既包括肉体上的伤害也包括精神上的伤害及性侵犯。昆士大学的凯瑟林教授认为以下几种:1.身体上的攻击或强制,如残害、殴打、推操、禁闭等;2.限制人身自由,如不让参加社会活动、不给提供交通工具;3.情感上、心理上的伤害,如羞辱、任意贬低人格等;4.威胁、恐吓; 5.以破坏家具、殴打宠物等方式伤害对方; 6.婚内强奸; 7.经济上的暴力,即以剥夺财产、剥夺工作机会使其生活受到威胁等等都属于家庭暴力。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其主体有着特定性。即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存在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如夫妻、父母子女、婆媳关系等。一般而言,施暴者多为男性,受害者为女性、儿童及老人。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也有出现男性为受害主体的现象。 2、行为的隐蔽性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被称为是“悄悄地犯罪”,这缘于家庭暴力一般都发生在相对封闭的私人空间一家庭,家庭暴力发生时大都无目击证人在场,因此公众一般无从知晓。再者,传统的“家丑不可外扬”、“丈夫打妻子天经地义”的观念,也使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羞于向外界述说或向外界求助,也在无形中给家庭暴力的恶行提供了一层保护网、致使家庭暴力更加具有隐蔽性。因此大多数受害人长期忍受家庭暴力的摧残,只有极少数被折磨得无法忍受的人才去寻求帮助。[1] 3、手段的多样性 家庭暴力的形式是多样的,既有肉体上的伤害,如殴打、捆绑、行凶、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也有精神上的损害,如威胁、恐吓、辱骂等方式。在夫妻生活 ①董平.《关于家庭冷暴力问题的探讨》[J]

200例家庭暴力犯罪案的启示重点

200例家庭暴力犯罪案的启示 目前,家庭暴力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全球化的问题,不同的地域,不同的人种,不同的民族,不同的社会制度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事件,因家庭暴力导致的刑事案件也居高不下。近日,笔者对200起家庭暴力刑事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这种暴力既有对生命的威胁,也有对老人、妇女、儿童的精神和情感虐待。家庭暴力犯罪呈现延伸的特点重大恶性案件居高不下。调查的200起刑事案件中,其中有40起故意杀人案件是涉及家庭暴力的死刑犯罪,约占故意杀人死刑案件总数的17%,被告人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家庭暴力犯罪呈现延伸的特点。调查中发现,有的被告人不理智地将矛盾方的亲属作为泄私愤的对象;有的将插足家庭的第三者作为其报复目标,把家庭纠纷的矛头指向他人。原因由单一化向多元化发展。犯罪原因从过去单纯的家庭关系不睦发展到今天因婚外情、经济、性格问题、文化层次的差异等多层面的原因。婚外情现象突出,性道德观念滑坡。在这200起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涉及婚外恋现象的约占70%左右,重婚犯罪也达到近100件。受西方不良思潮影响,少数人在处理两性关系时态度不严谨,任意放纵自己的感情,对家庭少有的责任感。婚外恋是导致家庭暴力、重大恶性案件的罪魁祸首从微观方面讲,懦弱和忍让是暴力生成和加剧的温床。为了孩子、为了面子、为了经济和再婚因素,许多女性不敢、不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味地忍气吞声,或受虐待,或被遗弃。婚外恋是导致家庭暴力、重大恶性案件的罪魁祸首。在家庭暴力犯罪的故意杀人案件中,婚外恋现象已相当普遍,60%以上的案件是因为夫妻一方有“外遇”而引起对方的不满与愤恨。经济因素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基因。在这些家庭暴力犯罪中,绝大多数案件发生在生活条件相对较差的农村,现实生活的贫困使他们处理家庭关系的方式消极而冷漠,弃责任不顾,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缺少理解和信任成为家庭暴力愈演愈烈的催化剂。理解和信任是家庭的基石,但夫妻、兄弟、妯娌之间因琐事互不信任,无端猜疑,上演了一幕幕悲剧。 从宏观方面看,有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我国长期以来“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在农村并未根绝。因换亲、生女孩而产生的家庭暴力仍然存在。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在调查的200起案件中,80%的犯罪人系农民,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婚姻质量差,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相对盲目,家庭暴力愈演愈烈,甚至酿成家破人亡的惨剧。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对一般的家庭暴力案件,有些单位的负责人认为是“家庭内部事务”不予重视;有的法官对于受害妇女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请求的离婚诉讼,一味调解和好而不判决离婚,使一些可以解决在萌芽状态的家庭暴力问题趋于激化,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有效的预防和遏制。法制宣传和教育开展得不够广泛和深入。法制宣传的不普及,法律教育的不深入,使许多人意识不到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或者犯罪行为,法律应有的威慑作用不能充分体现。基层调解部门力量薄弱。有些辖区的失业和个体人员缺乏必要的约束,大量的家庭暴力行为处于无人管、无人问的状态。依法惩处维护家庭并重家庭暴力产生的危害不言而喻,如何从根本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已成为全社会乃至全世界共同关注的话题。作为制止家庭暴力犯罪强有力的工具,山东省法院系统自上而下也采取了一些措施,特别是与省妇联联合成立的山东省家庭暴力鉴定中心,使山东省法院系统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为进一

家庭暴力研究综述

家庭暴力研究综述 【关键词】:家庭暴力 类型 特征 原因 危害 抑制方法 家庭暴力是一种社会和生物因素共同作用的现象,而暴力本身更趋向生物性,因为它毕竟是一种野蛮的行为。自人类组成家庭以来,就伴随家庭暴力的发生。在家庭暴力中,中国家庭暴力发生率为29.7%—35.7%,受害者多半为妇女,而老人,儿童和男性的比例也有所上升。2005年,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对海淀区、丰台区、顺义区和朝阳区看守所当年5月10日至6月10日期间在押的全部女性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发现,捕前她们遭受过家庭暴力的比率是35.7%。尽管引起暴力的因素很多,但心理和生理因素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比如男性的生 理因素导致的性暴力。可以说, 家庭暴力的实施者至少在当时就存在心理障碍和品德问题。 1.家庭暴力类型  1.人格障碍占家庭暴力的1/4,其中以反社会型人格障碍和冲动型人格障碍居多。反社会型人格障碍从儿童格障碍居多。反社会型人格障碍从儿童时期就有暴力行为记录,这类病人不仅是家庭暴力的实施者,而且是社会暴力的制造者。他们不仅经常殴打妻子或孩子,还威胁配偶不得离婚。冲动型人格障碍常为一些琐碎小事大发雷霆,进而出现暴力行为。而他们的配偶一旦提出离婚即痛哭流涕或者以死相要挟。  2.情感障碍中的躁狂症病人通常无暴力行为,只是在病情严重发作时有暴力倾向,但易较快消失。抑郁症患者的暴力行为后果较为严重,多可发生凶杀或自杀现象。  3.精神分裂症患者在幻觉、妄想的支配下,可出现严重的暴力行为和自残行为。他们有时把自己的配偶当成魑魅魍魉进行殴打,常常把亲人打的鼻青眼肿、头破血流甚至残废。  4.更年期精神病以女性居多,暴力行为也常见于女性。嫉妒妄想是更年期精神病的主要症状。她们因无中生有地怀疑丈夫另有新欢而不断地辱骂和殴打自己的忠实伴侣。  5.经前期综合症是引起家庭暴力频繁发生的主要原因。有经前期综合征的妇女几乎每月都会挑起家庭争端,所谓小吵天天有,大打月月有就是指这类家庭。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蒙丽华认为,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违法性、持久性、后果严重

防治家庭暴力研究

目录 题目 (1) 摘要 (1) 关键词 (1) 一、家庭暴力概述 (2) 二、我国现行法律有关家庭暴力的规定 (5) 三、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7) 四、防治家庭暴力的对策 (8) 五、结束语 (9) 注释 (10) 参考文献 (10) 谢辞 (11)

防治家庭暴力研究 摘要:家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单位,让人们寄予了深切的希望。然而,家庭暴力已慢慢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对家庭成员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都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反对家庭暴力,从法律角度而言,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我们应当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从法治的角度着手防治家庭暴力,但从社会角度来看法律防控只是社会综合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抗家庭暴力,应在加大立法、执法力度的同时,还需要全社会付出共同努力,从暴力主体以及社会的角度防治家庭暴力。笔者希望通过防治家庭暴力,在维护人权与重视人伦的脉络之间取得一个新的平衡。 关键词:家庭暴力;现状;原因;防治 Abstract: The family is the basic unit of human society, so that people placed a deep hope. However, domestic violence has gradually become a global problem, and has caused great harm to family members, such as mental and physical health and personal safety. From a legal point of view, against domestic violence is a huge project, we should take effective measures to the point of view of the rule of law to proceed to combat domestic violence. But from the social point of view the legal prevention and control is only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social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To against domestic violence, we should increase legislation, law enforcement .At the same time we also need the whole society to pay the joint efforts, so we can combat domestic violence from the violence subject, the main social point of view. I hope through combating domestic violence, we can strike a new balance between safeguarding human rights and emphasis on human relations context. Key words: domestic violence; current situation; reason;prevention 家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单位,让人们寄予了深切的希望,被誉为生命的港湾、心灵的归宿。然而,据21世纪初世界银行调查统计显示,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都曾受到过与其关系密切者的身体虐待。全国妇联的一项最新抽样调查表明,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16%的女性承认被配偶打过,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每年约40万个解体的家庭中,25%缘于家庭暴力。特别是在离异者中,暴力事件比例则高达47.1%。据资料统计,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已高达30%。全世界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妇女在她的一生中遭受过暴力、性暴力或虐待。残酷的现实屡屡敲击着我们的神经,在本应享受天伦之乐的家庭里却时常发生暴力事件,家庭暴力已慢慢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对家庭成员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都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全文及典型案例

法发〔2015〕4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印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积极预防和有效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加强对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刑事司法保护,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2015年3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家庭暴力犯罪,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家庭关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充分运用法律,积极预防和有效惩治各种家庭暴力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为此,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1. 依法及时、有效干预。针对家庭暴力持续反复发生,不断恶化升级的特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已发现的家庭暴力,应当依法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进行妥善处理,不能以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或者属于家务事为由而置之不理,互相推诿。 2. 保护被害人安全和隐私。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应当首先保护被害人的安全。通过对被害人进行紧急救治、临时安置,以及对施暴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判处刑罚、宣告禁止令等措施,制止家庭暴力并防止再次发生,消除家庭暴力的现实侵害和潜在危险。对与案件有关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 尊重被害人意愿。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既要严格依法进行,也要尊重被害人的意愿。在立案、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提起公诉、判处刑罚、减刑、假释时,应当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合情、合理的处理。对法律规定可以调解、和解的案件,应当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和解。 4.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特殊保护。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 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通过代为告诉、法律援助等措施,加大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的司法保护力度,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案件受理 5. 积极报案、控告和举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发

家庭暴力的文献综述

关于中国家庭暴力社会学视角的研究分析 家庭是自然和社会的基本单元。然而,近三十年的研究表明家庭也可能是硝烟弥漫的战场,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在家中受到暴力侵害的规律往往高于他们受到外人伤害的概率。家庭暴力已经日益成为我国严重的社会问题,全社会应该对其加以重视。本文以社会学角度来对家庭暴力的研究现状、概念、特征、种类、成因以及防范措施进行了综合性的梳理。便于大家对家庭暴力这一问题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同时更是对化解家庭矛盾,构筑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社会现实意义。 一关于家庭暴力含义的界定 1家庭暴力是以动手打人和以暴力相威胁为标志,长期性伴侣之一方对另一方实施身体(包括性)的伤害行为,主要是殴打,强迫性交等,也包括恐吓、强行剥夺自由等威胁其生命安全的潜在暴力行为。 2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基于婚姻、血缘、法律或者其他亲密关系基础上而联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之间在肉体、精神、性等方面实行的侵害行为。包括胜利暴力、心里暴力、性暴力。 3关于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普遍存在两种观点:狭义上讲,指发生在为社会和法律认可的家庭中,特指丈夫对妻子的暴力行为。拉迪尔库瓦拉丝认为:所谓的家庭暴力,是“在家庭领域内,正是以在这个领域中发挥主要作用的妇女为对象的暴力行为。”另一种广义上的含义是,发生在靠婚姻或者血缘关系维系的合法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包括发生在夫妻,亲子,祖孙,婆媳,妯娌,姑嫂等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 4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司法解释》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解释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性后果的行为。 5从广义上讲,家庭暴力不仅指在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中出现的暴力行为,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以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如“事实家庭”“同性恋家庭”“准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四种措施97587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四种措施 李明舜 家庭暴力的存在由来已久。由于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远离公众的视线,加之社会长期将其视为家务纠纷,使得家庭暴力问题得不到应有的关注和解决。直到20世纪70年代,人们才开始从理论和实践上关注家庭暴力问题,家庭暴力问题亦随之纳入公众视野,成为了一个引起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需要采取的措施也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目前我们国家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应采取以下四种措施: 采取立法措施,形成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我国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规定始于地方性立法。2000年3月,湖南省出台的全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湖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开启了家庭暴力问题进入法律领域的大门。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问题,从此家庭暴力这一概念正式成为了一个法律概念。2005年8月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则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规定,并对婚姻法的规定有所突破。法律的上述规定,虽然在表明国家对家庭暴力的否定、谴责态度和为制裁家庭暴力行为提供了一

定的法律依据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的规定仍存在很多不足,例如:没有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法律中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不够明确具体,各法律之间缺乏必要的衔接等。因此,目前一个迫切的任务就是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并以此为主体,形成以宪法为根据,以反家庭暴力法为主体,包括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人权公约在内的法律体系。在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时,应当明确反家庭暴力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家庭暴力的概念,政府特别是政府各职能部门干预家庭暴力的具体职责,司法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责和措施,社区组织在干预家庭暴力方面的责任等等。当然在全国性的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制定一些地方性法规也是非常必要的。在这方面,河北省于2004年制定的《河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就具有典型意义。 采取行政措施,强化政府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职责。各级政府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极其重要的职责,因此,反家庭暴力法应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的各部门有责任结合自身的具体 职能,采取各种必要措施,以加强对家庭暴力的行政干预:一是采取组织措施,明确义务(责任)主体。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政府应当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在政府采取的各种措施中,采取组织措施无疑是重要的,因为徒法不能自行,为了将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四种措施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1916953986.html,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四种措施 家庭暴力的存在由来已久。由于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远离公众的视线,加之社会长期将其视为家务纠纷,使得家庭暴力问题得不到应有的关注和解决。直到20世纪70年代,人们才开始从理论和实践上关注家庭暴力问题,家庭暴力问题亦随之纳入公众视野,成为了一个引起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需要采取的措施也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目前我们国家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应采取以下四种措施: 采取立法措施,形成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我国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规定始于地方性立法。2000年3月,湖南省出台的全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湖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

力的决议》,开启了家庭暴力问题进入法律领域的大门。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问题,从此家庭暴力这一概念正式成为了一个法律概念。2005年8月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则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规定,并对婚姻法的规定有所突破。法律的上述规定,虽然在表明国家对家庭暴力的否定、谴责态度和为制裁家庭暴力行为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的规定仍存在很多不足,例如:没有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法律中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不够明确具体,各法律之间缺乏必要的衔接等。因此,目前一个迫切的任务就是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并以此为主体,形成以宪法为根据,以反家庭暴力法为主体,包括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人权公约在内的法律体系。在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时,应当明确反家庭暴力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家庭暴力的概念,政府特别是政府各职能部门干预家庭暴力的具体职责,司法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责和措施,社区组织在干预家庭暴力方面的责任等等。当然在全国性的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制定一些地方性法规也是非常必要的。在这方面,河北省于2004年制定的《河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就具有典型意义。

家庭暴力研究

家庭暴力研究 摘要 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了一个社会性的问题,能否妥善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事关人权的保护、家庭的和睦和社会的和谐。随着家庭暴力事件不断涌进社会公众的视野,关于如何解决家庭暴力的问题也被推至风口浪尖。本文就新婚姻法下的家庭暴力情况进行研究分析。 关键词 家庭暴力;婚姻法;反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作为一种社会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我们的生活,在我国,家庭暴力亦是普遍存在,在以往的婚姻法中也有对家庭暴力做出一定的规定条例,但并不明确,我国民警在处理家庭暴力事件中也以劝说为主,对于严重家暴情况缺乏惩罚手段,但《新婚姻法》发布后,第一次明确指出家庭暴力事件发生,施暴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一法令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家庭成员的保护,但在我国家庭暴力由来已久,新婚法又是否能改变这一现状呢? 对于家庭暴力的概念,我国学者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庭成员之间一方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行为,也有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内部间以暴力手段欺凌弱者,并对其人身和精神造成一定的损害的行为。在学界又将家庭暴力分为广义和狭义上的概念,广义上包括夫妻,父母子女以及其他的家庭成员等等,而狭义上的理解就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不法侵害,包括人身权利的侵犯,精神虐待情感虐待和性虐待等,本所讨论的家庭暴力只是狭义上的家庭暴力,也就是夫妻间产生的情感伤害和人身伤害。我国学者张曙、李熠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上、精神上或性方面权利的行为。家庭暴力有如下法律特征:第一,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第二,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具体而言,包括身体、精神、性三个方面。第三,家庭暴力的实施者主观上具有故意。第四,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客观上采取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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