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制度与实务试题1(含答案)

律师制度与实务试题1(含答案)
律师制度与实务试题1(含答案)

一、

律师制度实务分析题

1.案例题1

张小龙,男,16岁,系某中学在校学生。该生由于经常打架斗殴,受到班主任老师赵军的多次批评,遂对赵老师怀恨在心。一天,趁赵老师熟睡之机,持刀将其刺成重伤。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张小龙提起公诉后,张小龙之父张大龙委托甲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某为辩护人。与此同时,赵军委托乙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为诉讼代理人,对张小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将张小龙的监护人张大龙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张大龙委托丙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某为诉讼代理人。

张大龙为了解案情,通过其诉讼代理人杨某请主办该案的审判员乔某到明湖饭店“随便谈谈”。吃完饭后,杨某又拉乔某到咖啡厅娱乐。在娱乐期间,乔某告诉杨某,要减轻或免除张小龙的罪责,就需证明其精神不正常。杨某将乔某的意思转告了张大龙。张大龙通过熟人到精神病医院开出了“张小龙患有妄想型精神病”的证明。杨某将这一情况通报了张小龙的辩护人刘某。刘在会见张小龙时,将这一情况向其作了暗示。张大龙怕被告人不理解其意图,又通过刘某带给张小龙一封信(刘某不知信的内容),指使其如何装精神病。

在法庭开庭前,张大龙的诉讼代理人杨某,因病重住院无法履行职务,解除了与张大龙的委托合同。张大龙找到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李某,要求其为自己代理诉讼。李某考虑到自己代理的是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而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调解,做双方的诉讼代理人,更有利于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在征得被害人同意后,接受了委托。但直到法院开庭前,一直忙于其它事务,对此案无暇过问。

问题:该案中辩护人和各诉讼代理人哪些做法违反了哪些律师执业纪律?按照《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该案辩护人和各诉讼代理人分别应受到何种处分?

1.案例1

1杨某帮助委托人请乔某吃饭并娱乐,是一种变相行贿。律师执业纪律规定,不得向审判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审判人员行贿。

2杨某将乔某的授意转告了委托人,并将伪造证据的情况通报了刘某,实际上指使委托人制造伪证。执业纪律规定,不得诱使委托人制造、提供伪证。刘某对制造伪证,听之任之,并暗示被告人,诱使委托人作虚假陈述,违反了执业纪律的上述有关规定。

3刘某为被告人传递信件,违反了律师执业纪律关于不得为被告人传递信件的规定。

4李某同时作为原被告双方的诉讼代理人,违背了律师执业纪律关于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双方代理人的规定。

5李某接受委托后,不尽职尽责,违反了律师执业纪律关于不得对代理的法律事务无故拖延的规定。

6根据《律师法》对于刘某、杨某当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处罚,对于李某可给予警告或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四、律师民事代理实务分析题

2.案例题2

张某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心生疑惑。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悬崖下跳去,张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张某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2000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子的头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张某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包扎自己的伤口用去20元。当晚,张某住在医院招待所,但已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费。次日,轻生女子的家人赶到医院,向张某表示感谢。请回答张某咨询的下列问题:1.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2.张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女子应否偿付?为什么?

3.张某为女子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能否请求女子偿付?为什么?4.张某向服务员借的100元,应当由谁偿付?为什么?

5.张某能否请求女子给付一定的报酬?为什么?

6.张某应否赔偿女子衣服损失?为什么?

2.案例2

1、因张某的救助行为使二者之间发生无因管理关系。

2、应当由女子偿付,因为此系张某实施管理行为所造成的,而且张某自己没有过失;或答“此系实施无因管理而发生的损失和合理的费

用”。

3、能。因为此为张某在管理事务中支出的必要费用。

4、由女子偿付。因受益人对无因管理行为中发生的正当债务有清偿之义务。或答由张某偿付。因该款系张某所借,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5、不能。因为无因管理是无偿性的。

6、不应赔偿。因为此系在紧急情况下无过失造成。

3.案例题3

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王甲娶妻李某,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王甲于1999年5月遇车祸身亡。王某于2000年10月病故,留有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王某过世后张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乙使用。

2000年11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6个月后付清余款。曹某取得房屋。如本案继承人之间对如何分配遗产发生争议,请回答:

1.王某过世后留下的6间房屋应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为什么?

2.王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案例3

1. 张某、王乙、王小甲。其中,张某分得4间,王乙、王小甲各分得1间。因该6间房系王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王某死后,张某应分得其中的3间,其余3间房作为遗产在第一顺序继承人间平均分配。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张某、王乙、王甲,因王甲先于王某死亡,其子王小甲享有代位继承权,故余下3间房中张某、王乙、王小甲应各分得1间。

2. 有效。该6间房虽属共有财产,但转让协议已经其他共有人张某及王小甲的监护人李某同意。

三、律师刑事辩护实务分析题

4.案例题4

甲男与乙男于2009年7月28日共谋入室抢劫某中学暑假留守女教师丙的财物。7月30日晚,乙在该中学校园外望风,甲翻院墙进入校园内。甲持水果刀闯入丙居住的房间后,发现房间内除有简易书桌、单人床、炊具、餐具外,没有其他贵重财物,便以水果刀相威胁,喝令丙摘下手表(价值2100元)给自己。丙一边摘手表一边说:“我是老师,不能没有手表。你拿走其他东西都可以,只要不抢走我的手表就行。”甲立即将刀装入自己的口袋,然后对丙说:“好吧,我不抢你的手表,也不拿走其他东西,让我看看你脱光衣服的样子我就走。”丙不同意,甲又以刀相威胁,逼迫丙脱光衣服,丙一边顺手将已摘下的手表放在桌子上,一边流着泪脱完衣服。甲不顾丙的反抗强行摸了丙的乳房后对丙说:“好吧,你可以穿上衣服了。”在丙背对着甲穿衣服时,甲乘机将丙放在桌上的手表拿走。甲逃出校园后与乙碰头,乙问抢了什么东西,甲说就抢了一只手表。甲将手表交给乙出卖,乙以1000元价格卖给他人后,甲与乙各分得500元。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分别对甲乙的共同行为、甲的行为、乙的行为进行全面分析并相应地提出辩护意见要点。

4.案例题4

(一)关于甲和乙的行为

1. 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因二人有抢劫的共同故意和抢劫的共同行为。甲为主犯,乙为从犯,对于从犯乙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甲、乙二人的犯罪形态不同:

(1)甲的抢劫属于犯罪中止。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甲完全能够达到抢劫既遂,但他自动放弃了抢劫行为;由于抢劫中止行为没有造成任何损害,所以,对于甲的抢劫中止,应当免除处罚。

(2)乙的抢劫属于犯罪未遂。甲的中止行为对于乙来说,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对于未遂犯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关于甲的行为

1. 甲逼迫丙脱光衣服并猥亵丙的行为,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

2. 甲乘机拿走丙手表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因为拿走手表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拿走手表已不属于抢劫罪中的强取财物的行为,即不属于因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压制或足以压制了被害人反抗而取得手表的情形。所以,不能将取得手表的事实评价在抢劫罪中,而应另认定为盗窃罪。

(三)关于乙的行为

1. 乙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乙客观上为甲盗窃手表起到了一定作用(望风),但乙并不明知甲会盗窃财物,所以,乙并不与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2. 基于同样的理由,乙的行为也不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共犯。

3. 乙将手表卖与他人的行为不成立销售赃物罪。销售赃物罪是指代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对于销售自己犯罪所得的赃物的行为并不成立销售赃物罪。乙虽在事实上销售了甲盗窃所得的财物,但乙是误以为该手表为与甲共谋抢劫所得的财物,并不知道手表是甲单独犯罪所得的财物,所以,乙没有代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赃物的故意,不成立销售赃物罪。

五、律师行政诉讼代理实务分析题

5.案例题5

甲公司于1995年获得国家专利局颁发的951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证书,后因未及时缴纳年费被国家专利局公告终止其专利权。1999年3月甲公司提出恢复其专利权的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于同年4月作出恢复其专利的决定。2000年3月,甲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对乙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乙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宣告9518号专利权无效。2001年3月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该专利有效的审查决定并通知乙公司。现乙公司欲提起行政诉讼,请回答下列问题:

1.如乙公司对恢复甲公司专利权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其是否具有原告资格?

为什么?

2.如乙公司于2002年4月对恢复甲公司专利权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是否超过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什么?

3.如乙公司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可以起诉,《专利法》对诉讼时效期限是如何规定的?4.《专利法》对专利权的恢复未作出任何规定,假设被告在诉讼中提出“恢复专利权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自由裁量行为”,是否成立?为什么?

5.案例5

1、乙公司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或乙公司有权对恢复专利权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因为专利局恢复甲公司的专利权对乙公司将要或必然产生损害,乙公司与恢复专利权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乙公司于2002年4月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起诉期限。因为乙公司自从2001年3月1日起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起行政诉讼的诉权或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的起诉期限为三个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3、可以起诉。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不服的,专利申请人或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被告在诉讼中提出“恢复专利权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自由裁量行为”的观点(说法、主张)不成立。因为按照依法行政原则中职权法定的要求,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由于法律对被告没有恢复专利权的授权,所以其行为不属于合法的行政自由裁量行为。

五、司法文书文书写作题

2003年1月2日上午时,甲市大地公司汽车司机陈某将公司的小汽车一辆停放在甲市新兴酒店内指定的停车场。陈锁好车门后,拟提水擦车做好出车准备。此时,正在该酒店大厅门前值班的接待员武某向陈索要车门钥匙,欲车内听录音机,陈未允。武尾随陈后再三恳求,并保证只听录音绝不开车。陈便将车门钥匙交给武某,然后离开去打水。武进入车内,打开录音机后,又将汽车发动起来。车开动后,武把握方向不稳,将车撞到酒店营业厅前的水泥柱上。为修复该车损坏部件,大地公司共支付修理费5600元(有单证为据);因汽车损坏不

能使用,大地公司支付了出租汽车费1600元。此外,司机陈某因汽车损坏,减少奖金收入150元。大地公司(车主)尚未向保险公司交纳本年度应为该车支付的保险费。请根据以上事实,以甲市大地公司为原告代书民事起诉状。要求:(1)文书项目齐全、格式正确;(2)文字简炼,无错别字;(3)诉讼请求合法有据;(4) 不得署应考人员名。

特定事项未给明的,可以合理虚拟或以×××代替。

民事起诉状

原告名称: 甲市大地公司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

被告: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单位、职务,住址

诉讼请求

1.赔偿汽车修理费、租车费7200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事实陈述简练、清楚,无遗漏,理由成立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汽车修理费票据

2.租车票据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份

起诉单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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