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集团公司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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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集团公司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管理规范

第三章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管理规范

第一节总则

第1条为进一步搞好冲击地压的综合防治,促进安全生产,在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除按《煤矿安全规程》、《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暂行规定》、《山东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规定(试行)》和《关于规范山东煤矿冲击地压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鲁煤安监字[2011]213号)执行外,结合和新汶矿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2条矿井应建立健全由组织保障、制度保障、技术保障、资金保障、信息保障、教育和培训保障、监督约束和激励保障等组成的冲击地压综合管理保障体系。

第3条建立健全由冲击地压管理领导小组、防冲管理部门和专职施工队、防冲专业课题攻关小组等组成的冲击地压管理组织保障体系。

(1)冲击地压的防治工作,集团公司(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防冲的全面管理工作;分管副总经理(副矿长)对防冲工作直接负责;集团公司(矿)总工程师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技术负责人,负责防冲的技术管理工作。

(2)集团公司成立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分管副总经理任组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分管副总工程师、有关部门负责人及防冲专业人员为成员,新汶矿业?(集团)?公司冲击地压防治研究所业务管理由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负责。冲击地压矿井必须设立分管防冲管理工作的副总工程师和专门的防冲管理部门,分管防冲管理工作的副总工程师,领导并负责防冲管理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明确防冲管理部门为矿井冲击地压管理的综合组织协调部门,赋予其在防冲专业管理方面相应的组织、协调权。防冲管理部门在矿长和冲击地压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统一组织协调生产、技术、安全、物

资供应、教育培训等部门的防冲管理工作。

第4条建立和完善由冲击地压管理制度、部门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各工种操作规程组成的冲击地压管理工作制度保障体系。

(1)建立健全包括防冲工作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防冲产工作矿长办公会议制度、防冲办公室例会制度、防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制度、防冲安全投入保障制序、防冲资料分析制度、冲击地压预测预报制度、防冲信息报送及发布更新制度、防冲教育培训制度、防冲设计规划管理制度、防冲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与归档制度等组成的冲击地压综合管理制度。综合管理制度以矿井正式文件发布,在全矿范围内实施。

(2)部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要明确与防冲管理工作相关的部门和岗位人员的职权、职责、工作标准和工作目标;各工种操作规程要明确与冲击地压管理相关的岗位人员在进行工作或操作时应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3)制定冲击地压管理制度、部门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各工种操作规程,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紧密联系矿井冲击地压管理实际,内容具体,表述规范,责任明确,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且应具有先进性和前瞻性。矿井冲击地压管理制度、部门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各工种操作规程之间应相互呼应,实现无缝隙衔接,并且随着矿井冲击地压管理工作方式方法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新材料应用等及时进行更新和修订。

第5条建立健全由防冲技术管理、技术手段应用、技术交流与合作等组成的防冲管理技术保障体系。

(1)矿总工程师全面负责矿井防冲技术管理工作,行使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分管防冲管理工作的副总工程师在分管副矿长和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对防冲业务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具体负责。

(2)必须成立专门的防冲队,防冲队伍人数必须满足矿井防冲

工作的需要,开展具体的预测预报和冲击地压治理措施的实施等业务工作,应加强矿井冲击地压防治技术研究,大力开展科技攻关,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要高度重视新技术、新装备的安全保障作用,密切关注预测预技术、手段和装备的最新动态,积极引进和应用最先进的监测装备和监测手段,依靠科技进步,逐步实现装备和监测手段现代化。

(3)成立防冲技术资料分析小组,每天对煤粉量监测、微震监测、电磁辐射监测、应力在线监测系统等各种技术资料进行系统分析,作出相应处置安排。

(4)鼓励科技创新,成立防冲专业课题攻关小组,加强对本矿井冲击地压发生规律的研究,并将研究成果不断地用于改进和提高矿井冲击地压管理工作。加强与高等院校、专业研究机构合作,在冲击地压预测预报、冲击地压防治方法研究等领域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题研究和技术攻关、技术创新;积极与冲击地压管理先进单位进行交流与沟通,互相学习和借鉴先进的管理理念、管理经验和管理技术。选聘有经验的专家,组成矿井防治冲击地压专冢技术支撑组,承担矿井阶段性防冲指导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6条建立完善的冲击地压综合防治资金保障体系。矿井主要负责人应保证防冲管理的各项资金足额、规范、使用到位。应根据五年防冲规划和年度防冲计划、充分预算防冲资金,并列入矿井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矿井应保证防冲教育培训、防冲课题攻关、防冲技术支持和术改革创新奖励等方面的咨金。

第7条建立完善的冲击地压管理信息保障体系。建立冲击地压记录卡和统计表,及时记录、统计一般冲击地压、破坏性冲击地压和冲击地压事故并按规定向上级汇报。具有冲击地压威胁的煤矿应与相邻矿井建立防冲信息沟通机制,加强信息的沟通和交流,及时互通信息,避免相互间的采动响诱发冲击地压事故。

第8条煤矿企业、矿井必须建立和完善涵盖全员防冲培训、岗位人员防冲培训和管理人员培训的全方位防冲教育和培训保障体系。

防冲管理部门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标,开展防冲教育和培训工作。可以通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或者通过外派学习、专家讲座等其它方式开展防冲教育和培训工作。

全员防冲培训应包括冲击地压发生的原因、条件和前兆、主危害方式、主要预防方法、主要防治措施、目前矿井受冲击威胁的区域等防冲基本知识培训和冲击地压灾害处理、灾害应急演等防冲基本技能培训。全员培训可以结合岗前培训、作业规程学习、区队和班组安全教育、矿井安全专题教育等形式灵活开展。

岗位人员防冲培训,应针对特定的岗位特点,把应知应会作为培训的重点内容。

管理人员的培训目标是让矿井所有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从宏观上全面了解和掌握矿井防冲管理的总体状况,建立起全局观念,实现良好的工作互动和协调、配合。培训的重点是国内外先进的防冲理念和防冲技术及手段、矿井中长期规划、矿井开拓布局和年度生产接续计划、矿井防冲规划、矿井防冲设计、矿井防冲预预报、矿井主要解危措施及效果检验、应急管理等。

现场管理人员的培训重点是冲击地压灾害的主要发生和危害形式、本矿内冲击灾害发生的一般规律、主要灾害区域、主要解危方法、解危工程质量标准、应急情况下的撤人路线等。

第9条建全完备的冲击地压管理工作监督约束和激励机制

制定专门的监督检查办法,对各部门落实矿井各项防冲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建立规范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确保监督检查到位。建立完备的问题(隐患)整改闭合机制,确保问题(隐患)整改到位。建立问题(隐患)分析制度,认真分析和总结发生问题(隐患)的主要环节和主要原因,并据此修改和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完

善管理措施,用制度的形式从源头上预防问题(隐患)的重复发生。

制定防冲专业人才培养和使用规划,明确培养目标、培养标准和培养途径。拓展培养途径,大力培养专业人才。制定专业人才考核、奖励办法,激发防冲管理专业人才的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

第10条实施冲击地压程序化日常管理

制定完整、规范、运转有效且涵盖矿井冲击地压管理工作过程所有工作环节、工作步骤和工作程序的冲击地压工作流程(流程图),按照工作流程(流程图)开展冲击地压日常管理工作,实现冲击地压日常管理的程序化运作。

矿井冲击地压工作流程(流程图)由防冲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经矿井冲击地压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由矿长批准,以正式文件发布,在全矿井范围内实施。

制定工作流程(流程图),应紧密联系矿井冲击地压日常管理实际,结合矿井冲击地压管理制度、部门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各类工种操作规程,充分听取矿井相关职能部门和矿井各类管理人员、岗位人员及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借鉴和吸收其它矿井先进的管理经验。工作流栏(流程图)应全面、科学、规范和易于操作,与各项管理制度、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实现协调统一。流程图应按照管理层次、部门分工、岗位职责分别制定,并涵盖矿井冲击地压日常管理工作的全部内容。部门之间、各岗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应清晰地反映在流程图中。工作流程(流程图)应实现与集团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制度、工作制度的衔接。

第11条冲击地压的防治工作,集团公司(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防冲的全面管理工作;分管副总经理(副矿长)对防冲工作直接负责;集团公司(矿)总工程师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技术负责人,负责防冲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12条集团公司成立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总经理任组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分管总工程师、有关部门负责人及防冲专业人员为成员。新汶矿业?(集团)?公司冲击地压防治研究所业务管理由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负责。

第13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成立专门的防冲队,防冲队伍人数必须满足矿井防冲工作的需要,必须设立专门的防冲机构,在分管副矿长和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开展具体的预测预报和冲击地压治理措施的实施等业务工作,应加强矿井冲击地压防治技术研究,大力开展科技攻关,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第14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编制防治冲击地压实施细则、防冲工作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矿井必须编制冲击地压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报集团公司审查备案。

第15条冲击地压矿井和按冲击地压管理的矿井开采新水平、新煤层,必须对开采煤层、煤层顶底板岩层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冲击倾向鉴定,冲击倾向的鉴定工作由各单位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果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和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冲击危险的预测预报,实行解危措施,效果检查由矿总工程师负责。

第16条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新采区,必须编制包括冲击地压防治措施的专门设计,报集团公司审批。正在开采的冲击地压煤层应编制补充设计,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17条冲击地压煤层进行采掘前,必须编制包括防治冲击地压内容的作业规程及专项防治措施的实施规程,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18条发生冲击地压事故后,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矿长、总工程师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处理、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恢复工作的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建立冲击地压事故档案,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19条煤矿企业、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防治培训制度,定

期对从事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有关人员,进行冲击地压知识教育,熟悉冲击地压发生的原因、条件、前兆等基础知识以及需要采取的防治措施。防治冲击地压的措施中,必须明确规定发生冲击地压时的撤人路线,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冲知识和能力。

第二节开采

第20条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凡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时,应首先开采保护层,并编制专门设计,报集团公司审批。

开采保护层必须采用陷落法开采,有效保护期为三年。如果地球物理测量及钻粉监测表明卸压继续有效。有效期可延长,但必须及时检查应力恢复区及卸压的有效性。

第21条主要硐室、开拓巷道应布置在稳定岩层或无冲击地压的煤层中。服务期限不超过2年的硐室可以布置在已解除冲击危险的煤层中,保护带宽度不得小于3.5倍的采高,各煤层、各水平、各采区和各区段应按合理顺序开采,在褶曲构造中应从轴部开始回采,在盆地构造中应从盆地开始回采。

第22条具有冲击地压煤层的采区应尽量不留煤柱,采用沿空留巷或沿空掘巷。应采用合理的采煤方法、顶板管理方法和落煤工艺,保证顶板充分冒落,并及时报废不需要的巷道。开采时采空区不得留有煤柱、木垛或其它板垛,如果在采空区留煤柱或板垛,必须将煤柱、板垛的位置和尺寸及影响范围标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第23条各工作面应向同一方向推进,避免工作面同时相向或相背开采。在同一煤层的同一区段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同时回采。断层附近的工作面应背向断层方向推进或面向断层的斜交方向推进。应尽量加大工作面的走向长度和倾斜长度,倾斜长度一般不低于150米。在采动影响范围内,应避免安排其他采掘活动。

第24条冲击地压特别危险条件下掘进和回采时,要参照观察

和测量结果,根据危险状态和条件变化,在冲击危险煤层内划定特别危险区并在煤层平面图上标明,矿总工程师负责划定冲击地压特别危险区。特别危险冲击地压条件下的开采必须编制专门防冲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特别危险区

1、采空区周围。

2、采掘工作面通过上层或上部遗留煤柱以及其它应力集中区。

3、石门揭露冲击地压煤层。

4、采煤工作面的超前压力影响区,工作面推采“见方”范围。

5、断层或其它大型地质构造附近,相变带(煤层厚度、倾角、夹矸厚度和煤质突然变化区)。

6、被大量巷道分割的煤层。

7、同时开采的两个以上采煤工作面应力叠加区。

8、邻近煤层或本煤层中开采边界和残留煤柱的影响区。

9、同一煤层或层间距小于60米的相邻煤层,相向推进的采煤工作面之间的煤柱。

10、孤岛采煤及回收煤柱。

第25条在井下冲击地压特别危险区首尾边界建立警示牌,禁止通行。

冲击地压特别危险区限定最少的生产必需人员,无关人员禁止停留。

在冲击地压特别危险区,机械设备安设以及在大小硐室内的布置、材料堆放要有专门措施。

冲击地压煤层的巷道应采用宽巷掘进或沿空掘巷,采用锚网支护或高强度可缩性支架,严禁采用混凝土、金属等刚性支架。掘进工作面巷道交叉口、采煤工作面前方50米范围内的巷道都要加强支护。

必须制定停采工作面每次恢复工作之前的防冲措施,经矿总工程

师批准。

采掘工作面通过附近应力集中区的老巷前应进行冲击危险的监测和处理。有冲击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停产3天以上的,恢复生产的前一班内,应鉴定冲击地压危险程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26条冲击地压危险区内掘进和采煤时,必须在保护带内进行,保护带的宽度不小于3.5倍的采高或巷道高度。

第27条避免工作面双巷齐头掘进,两掘进迎头的前后错距不得小于50米。相向掘进的巷道相距30米时,必须停止一个头掘进,停掘的巷道除加固支架外,还需进行防冲监测,出现冲击危险时,必须采取解危措施。

第28条在冲击地压煤层中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建立详细说明躲炮时间、距离的标志牌,躲炮时间不小于30分钟,躲炮半径不小于150米,躲炮地点应位于巷道交叉点和冲击地压特别危险区以外的支架良好处。

第29条在冲击地压煤层危险区掘进、采煤时应控制掘进速度和工作面推进速度,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30条在无冲击地压煤层中的三面或四面被采空区所包围的地区、构造应力区、集中应力区开采和回收煤柱时,必须制定防治冲击地压的安全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31条加强对动力现象明显的施工地点的排查、分析和治理。对有动力现象的煤岩层要进行冲击倾向性鉴定,岩层进行弯曲能量指数等项目的测定。认真分析岩石巷道揭露煤层或地质构造、应力集中区附近等情况下的施工,根据冲击地压的危险状态和施工条件变化,划定不同等级的危险区并在平面图上标明,形成例会制度,编写纪要报集团公司技术处备案。该项工作由各矿总工程师具体负责。

第32条深部岩石巷道在过应力集中区、构造以及揭露煤层和穿层掘进期间,必须按冲击地压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33条近距离煤层群的开采平面图必须明显标注上下相邻煤层的开采情况、遗留煤柱、影响较大的地质构造等,采掘工作面从接近到离开煤柱、大型地质构造等情况下施工时,必须控制推进速度,严格执行有关冲击地压防治措施。

第三节预测预报

第34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危险预测预报制度,各开采工作面的冲击危险程度预测预报结果由矿井总工程师组织审定,提出意见,逐一建档,以备分析。

第35条冲击地压危险区的预测预报。

1、冲击危险区的预测预报工作由矿防冲队负责。

2、冲击危险程度可采用经验类比分析法、地质采矿条件辨别法、矿区地质动力区划法、地音法、微震法、钻屑法、常规“三量”法、顶板动态监测和含水率测定等方法进行确定。

3、有冲击危险的开采区域必须摸清以下地质参数:

①煤层性质:包括煤的冲击倾向、煤的强度、弹性和脆性等力学性质;煤的厚度、埋藏深度以及煤的含水率、孔隙度、煤层结构等物理性质;

②煤层顶底板性质:赋存煤层的上覆坚硬岩层的厚度、强度、冲击倾向、距煤层的距离等,底板岩层的厚度、性质等;

③地质构造:褶曲构造和断裂构造情况,局部地应力异常,煤层厚度和倾角的突然变化。

第36条新采区开采前,应根据煤岩层的冲击倾向鉴定资料和生产地质条件,用经验类比分析法和矿区地质动力区划法分析预计冲击危险程度和级别,作为编制专门设计和采掘作业规程以及防治措施的依据,评定冲击危险级别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本煤层已发生冲击地压,或形似条件下的采空区已发生冲击地;

(2)煤层及其顶底板岩层具有冲击倾向;

(3)煤层老顶厚度5m以上,单轴抗压强度大于70Mpa的坚硬岩层;

(4)孤岛形、半孤岛形煤柱或本煤层支承压力影响区;

(5)上部煤层遗留煤柱或停采线附近遗留煤柱;

(6)相变带(煤层厚度、倾角、夹矸厚度和煤质突然变化);

(7)褶曲和断层等地质构造带;

(8)煤炮剧烈、频繁

(9)巷道煤(岩)体位移量大。

第37条采用钻屑法、地音法、微震法、电磁辐射监测、应力在线监测系统、含水率测定等方法综合确定的冲击危险指标,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38条采用钻屑法预测冲击危险程度,必须指定检测地点,严格按《钻屑法试行技术规范》进行。

第39条采用地音法、?微震法、地质动力区划法预测冲击危险程度时,必须编制专门的技术措施和操作规程,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40条强化现场信息反馈制度,对“震顶”频发等动力现象强烈的施工地点要结合周围的地质、生产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并报集团公司调度室。

第四节冲击危险区的治理

第41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具备有冲击地压位置的采掘工程平面图。

第42条当采掘工作面有冲击危险时,要采用爆破卸压、注水卸压、大钻孔卸压、强制放顶和具有解除冲击危险的生产技术措施。特别危险区还可采用钻孔深度大于10米的特殊爆破。采用以上方法卸压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43条有冲击危险的煤层开采前必须编制专门措施进行煤层

注水,注水不充分的地点,必须实行煤层爆破处理的防治方法。

对冲击地压煤层进行煤层注水时,应按《煤层预注水试行技术规范》确定合理的注水参数,编写施工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44条采用爆破卸压时应按《煤层爆破防治冲击地压方法试行技术规范》中的规定,确定合理的爆破参数,编写施工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45条加强对动力现象明显巷道的冲击地压防治。一是必须严格执行躲炮半径、躲炮时间的规定;二是必须加强巷道的临时支护,全岩锚喷巷道要采取初喷加前探梁或柱式支护,在不稳定岩层中,巷道爆破前必须采取打超前锚杆或其他超前加固措施作辅助临时支护,以保证临时支护的可靠性。具体安全技术措施由各矿总工程师根据现场施工条件确定。

第46条治理措施的实施参数必须根据生产地质条件采用科学试验的方法确定。

第47条实施治理措施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实施措施的时间、地点、人员、实施方法和具体参数等。治理措施实施后必须进行效果检查。

第48条如果采取的措施不能有效卸压必须停止作业,再继续采取有效的卸压措施。

第49条冲击地压工作面回采过程中要确保达到“三低”即:降低开采扰动、降低开采应力、降低围岩密度;强冲击煤层巷道采用大断面U型钢锚索桁架联合支护,形成巷道全封闭式支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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