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级经济法第一章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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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论

―、法律行为的特征和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特征

1.法律行为是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法律行为应是行为人有意识创设的、自觉自愿的行为,而非受到欺诈、受到斜坡的行为,另一方面表明法律行为是行为人以达到预期为目的为出发点和归宿的。

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发了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也是法律行为和非表意行为的,例如事实行为等相区别的重要标志。

3.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非法行为不是法律行为,例如侵权行为。确认发了行为的合法性,有利于知道行为人梳理正确的行为模式,明确何种行为可为、是否为法律所认可同,从而达到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目的。

例题:

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 )。

A.甲商场与某电视生产企业签订购买一批彩电的合同

B.乙检到一台电脑

C.丙放弃一项债权

D.丁完成一项发明创造

【答案】AC

【解析】(1)选项AC:债务的免除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签订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

为;(2)选项BD:属于事实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按照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几个方面的意思表示而进行的分类。

单方法律行为:债务的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

双方法律行为:合同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按照法律行为是否存在对待的给付而进行的分类。

有偿法律行为:买卖、租赁、承揽

无偿法律行为:赠与、无偿委托、借用

3.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

按照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而进行的分类。

《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按照法律行为之间的依存关系而进行的分类。

当事人之间订立一项借款合同,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又订立一项担保合同。其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

从法律行为的效力依附于主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也当然不能生效。但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二、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书面形式可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主要包括公证形式、鉴证形式、审核批准形式、登记形式、公告形式等。一般而言,书面形式优于口头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优于一般书面形式。

2.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统一的,均随法人的成立而产生,随其终止而消灭。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但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一般以年龄和精神、智力状况作为判断和确定其民事行为能力的依据。

(2)意思表示真实。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其自觉自愿作出的,同时与其内心所表达的意思相一致。(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将来该条件的成绩(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不生效的根据。

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能够作为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的条件:⑴将来发生⑵不确定⑶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⑷合法事实⑸不与行为内容相矛盾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以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解除的根据。

所附的条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如张三结婚之日),所附的期限可以是未来一个确定的日期(如2017年9月10日),也可以是一个不确定的日期(如孙某死亡之日),但无论是不是一个确定的期限,必然会到来。

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或失效)在条件满足或期限到来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并未生效(或失效);条件满足或期限到来时,法律行为生效(或失效)

例题: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协议规定:如果甲在三个月内与丙结婚,将租用乙的两居室。这一民事行为()。

A.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B.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C.合同已成立

D.合同已生效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甲在三个月内可能与丙结婚也可能不结婚,所以是不确定的,不是附期限而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需要满足条件(结婚)时生效,这里只是合同成立了。

四、无效的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解释1】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解释2】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解释3】恶意串通,不论其损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属于无效合同。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1)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2)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3)法律后果:①恢复原状②赔偿损失③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恶意串通)④其他制裁

例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无效合同的是()。

A.违反国家限制经营规定而订立的合同

B.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C.显失公平的合同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答案】C

【解析】A、D选项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订立的的合同是无效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五、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征。

(1)该合同在被撤销之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2)该合同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己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主动干预。

2.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4)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3.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1)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撤销权。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撤销权。

(3)撤销权人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也可以申请撤销,还可以决定不变更、不撤销。

(4)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或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此时,该合同应按有效合同去履行。

(5)该合同被撤销后,视同无效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

例题:

甲、乙公司于2012年2月4日签订买卖合同,3月4日甲公司发现自己对合同标的物存在重大误解,遂于4月4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法院于5月4日依法撤销了该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买卖合同被撤销后的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该买卖合同自2月4日起归于无效

B.该买卖合同自3月4日起归于无效

C.该买卖合同自4月4日起归于无效

D.该买卖合同自5月4日起归于无效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可撤销合同。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六、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一)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行纪、寄售不属于代理,因为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由于“传递信息、居间行为”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不属于代理。由于“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不属于代理。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或

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本人未亲自实施的民,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例题:

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行为可由他人代理完成的是()。

A.订立遗嘱

B.登记结婚

C.租赁房屋

D.收养子女

【答案】C

【解析】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入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三)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而发生的代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定的代理。一般适用于被代理人事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按照人民法院或有关机构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四)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

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必须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并做到勤勉尽职、审慎周到,不得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也不得利用代理权牟取私利。

2.滥用代理权的禁止(有代理权,但是滥用)

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

(1)自己代理:代理被代理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双方代理: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

(3)恶意串通: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其行为视为无效行为;代理人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

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五)无权代理(无代理权)

1.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代理的行为。

(1)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2)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

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即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2)委托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超越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认定有效;但其采取的行为不当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可以酌情由委托代理人承担适当的责任。

(3)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即“表见代理”。

①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②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③代理授权不明;④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⑤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例题:

【例题】甲公司长期委托张某向乙公司购买原材料,后因张某有过错,甲公司解除了与张某的委托关系,但并未就此事通知乙公司,后张某仍以甲公司的名义向乙公司购买原材料,甲公司应对张某该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表见代理的规定。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本题张某属于无权代理,但由于甲公司解除了与张某的委托关系,但并未就此事通知乙公

司,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乙公司有理由相信张某有代理权。

(六)代理关系的终止

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有: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有: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例题: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是()。

A.代理期间届满

B.代理人辞去委托

C.被代理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D.被代理人撤销委托

【答案】C

【解析】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选项A);(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选项BD);(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选项C错误);(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七、《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

例题:

1、下列各项中,属于《仲裁法》适用范围的是()。

A、自然人之间因继承财产发生的纠纷

B、农户之间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

C、纳税企业与税务机关因纳税发生的争议

D、公司之间因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

【答案】D

【解析】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有:(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选项A);(2)行政争议(选项C);(3)劳动争议;(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选项B)。

八、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的内容:

(1)要有申请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具有以下效力:

(1)仲裁协议中为当事人设定的义务,不能任意更改、终止或撤销;

(2)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

(3)对于仲裁组织来说,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4)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

例题:

1.下列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表述中,符合仲裁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A.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B.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的效力

C.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由异议的只能请求人民法院裁定

D.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且打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仲裁协议。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恶意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因此C错误。

2.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订有有效的仲裁条款,后因合同履行发生的纠纷,乙未声明有仲裁条款而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了该案,首次开庭后,甲提出应依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解决纠纷,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下列对该案的处理方式中,正确的是()。

A.法院与仲裁机构协商解决该案管辖权事宜

B.法院继续审理该案

C.法院中止审理,持确定仲裁条款效力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审理

D.法院终止审理,由仲裁机构审理该案

【答案】B

【解析】(1)如果甲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驳回乙的起诉;(2)如果甲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才提交仲裁协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题应选B。

十、诉讼管辖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管辖有许多种类,其中最重要的是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1.地域管辖。(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①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③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上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3.协议管辖

适用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产生的民事纠纷)。

例题:

1.A的户籍地在甲市,经常居住地是乙市,2013年2月,A与B在丙市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中未约定纠纷管辖法院,后因B未将货物如约在乙市交付给A而发生纠纷,A欲起诉B,此时B已因诈骗被监禁于丁市监狱。下列对合同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A.甲市法院

B.乙市法院

C.丙市法院

D.丁市法院

【答案】B

【解析】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以及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乙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管辖。

2.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民事纠纷中,当事人不得约定纠纷管辖法院的是()。

A.收养协议纠纷

B.赠与合同纠纷

C.物权变动纠纷

D.商标权纠纷

【答案】A

【解析】收养纠纷为专属管辖。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等,仲裁法明确此类纠纷不能交由仲裁机构仲裁。新民诉法明确协议管辖适用范围为合同和其他财产纠纷,故目前不宜突破。

3.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其中一个法院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答案】对

【解析】本题考核诉讼管辖。题目表述正确。

4.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特定地域的人民法院管辖。对该类纠纷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有( )。

A.原告住所地法院

B.被告住所的法院

C.票据出票地法院

D.票据支付地法院

【答案】BD

【解析】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十一、审判程序

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

1.第一审程序,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经济案件适用的程序,分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2.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有审判监督权的人员和机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对原案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特别程序,又称再审程序。

例题:

1.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利令下级人民法律再审。()

【答案】√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

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根据《民事诉法》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有()。

A、有书面诉状

B、有明确的被告

C、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D、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答案】BCD

【解析】起诉必须符合法定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选项D);(2)有明确的被告(选项B);(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选项C);(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管辖范围,同时还必须办理法定手续。

3.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形中,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是()。

A.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B.对再审判决提出申请的

C.对再审裁定提出申请的

D.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的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再审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3)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4.下列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具体方式的表述中,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B.人民法院可以电话传唤双方当事人

C.审理案件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D.已经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可以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简易程序。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5.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认为有错误的,只要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判决就应停止执行。()

【答案】×

【解析】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十二、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1.诉讼时效的中止

(1)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2)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

②其他障碍:如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2.诉讼时效的中断

(1)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清零键(2)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①提起诉讼

②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③同意履行义务(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及效力。

3.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特殊情况而予以延长。具体由人民法院判定;延长的期间,也是由人民法院认定。

例题:

1.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表述中,不正确

的是()。

A.当事人不可以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

B.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C.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却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D.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可以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进行审判【答案】D

【解析】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进行裁判。

2. 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发生的下列情形中,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是()。

A.权利人提起诉讼

B.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

C.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D.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

【答案】B

【解析】ACD均为诉讼中断的事由。

3.下列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法律后果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当事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B.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自愿履行了义务后,可以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恢复原状

C.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D.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消灭

【答案】C

【解析】(1)选项A: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选项BCD: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一定期间内,债权人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该期间为()。

A、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B、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9个月

C、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6个月

D、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9个月

【答案】A

【解析】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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