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2010至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市2010至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汕府〔2010〕9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259号令)、《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2010至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如下:

一、缴费基数

1、汕头市企业职工(含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下同)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缴费基数:

个人缴费以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上限为8277元(按全省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759元的300%确定),缴费基数下限为1366元,即[(我省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2759-2116)÷4+2116]×60%=1366。缴费个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以缴费基数上限8277元为缴费基数;低于缴费基数下限1366元(含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零)的,以缴费基数下限1366元为缴费基数。

缴费单位按本单位缴费个人当月缴费基数的总额计算缴纳职工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由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根据其收入状况在我市缴费工资基数范围1366-8277元之间选择。

市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分流安置中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我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116元的60%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缴费基数。

2、汕头市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不含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下同)个人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

个人缴费以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

3、汕头市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

个人缴费以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参保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超过我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116元300%的,以我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6348元为缴费基数;低于我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以我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即1693元计征基本医疗保险费。

市用人单位终止经营时,一次性预缴的医疗保险费,以用人单位终止经营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预缴费基数,按我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116元计算。

缴费单位按本单位缴费个人当月缴费基数的总额计算缴纳在职职工

的医疗保险费。

缴费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当月平均缴费基数计算缴纳每位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

4、按照《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不含合同制职工、临时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基数:

个人缴费以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

缴费单位按本单位缴费个人当月缴费基数的总额计算缴纳失业保险费。

5、按照原市劳动保障、原人事、民政、财政四部门《转发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劳社〔2006〕44号)规定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

缴费单位按本单位缴费个人当月缴费基数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缴费比例

我市2010年7至12月份各险种缴费比例按以下费率计征(2011年1至6月底各项社会保险的费率将按规定另行调整):

1、全市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和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具体是:

(1)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按15%、个人缴费按8%计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20%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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