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事厅、省建设厅转发 人发[2002]111号文件的通知

省人事厅、省建设厅转发 人发[2002]111号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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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事厅、省建设厅转发人发[2002]111号文

件的通知

黑人发【2003】25号发文时间:2003-3-10

各市、行署人事局、建设局,中、省直各单位人事处:

现将《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分工,按《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人发[2002]141号)规定办理。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

通知

人发 [2002] 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国务院各

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

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

度。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

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

第五条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个部分。其中,专业知识与能力部分的考试,按照建设工程的专业要求进行,具体专业划分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十条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二)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三)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四)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 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五)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l年。

第十一条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二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

第十三条建设部负责拟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按照国家确定的考试大纲和有关规定,在本地区组织实施二级建造师执

业资格考试。

第十四条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 年,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五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三章注册

第十六条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

第十七条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无犯罪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建造师岗位上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注册。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发放由建设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发辖区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并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人事部和各级地方人事部门对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再次注册者,除应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经注册的建造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注册管理机构注销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过错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脱离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及其相关工作岗位连续 2年(含2年)以上的。

(五)同时在2个及以上建筑业企业执业的。

(六)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第二十三条建设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注销情况。

第四章职责

第二十四条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建造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六条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范围:

(一)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二)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三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条一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

(一)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理论和相关经济理论水平,并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二)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施工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三)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较强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四)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第二十八条二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

(一)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

(二)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第二十九条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第三十条建造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实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对长期在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岗位上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与丰富实践经验,并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办法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考核认定办法由人事部、建设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建造师的专业划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确定和具体执业要求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并分别报人事部、建设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外籍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申请注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人事部和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

分公司负责人聘任书(共9篇)

篇一:分公司负责人任命书 分公司负责人任命书 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本公司本公司股东会(xxx)表决一致同意通过: 同意任命xxx为xxx公司xxx分公司的负责人,全面负责xxx分公司的经营及管理工作。 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股东: 年月日 篇二:分公司负责人任命书-20140414 分公司负责人任命书 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本公司股东会表决一致同意通过: 同意任命xxx为xxxxxx有限公司大埔分公司的负责人,全权负责分公司的业务联系及具体工作安排,任期二年。 xxxxxxx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xxxx年xx月xx日 篇三:分公司负责人任命书 分公司负责人任命书 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决定:任命____________为济南分公司的负责人,全权负责济南地区的业务联系及具体工作安排,任期五年。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篇四:xx分公司负责人任命书 xx分公司负责人任命书 经我单位正式任命同志,为所属经营单位的负责人,担任经理职务。、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及盖公章 年月日 篇五:分公司负责人任命书范文 于分公司负责人任命书范文 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本公司股东会表决一致同意通过:同意任命同志(身份证号码:理并负责贵州省振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研究有限责任遵义分公司的业务收集整理系及具体工作安排等一切事宜。 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 2013年4月18日 篇六:分公司负责人任命书1 分公司负责人任命书 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本公司股东会表决一致同意通过: 同意任命同志(身份证号码:)为分公司的负责人,全权处理并负责贵州省振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研究有限责任遵义分公司的业务联系及具体工作安排等一切事宜。 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 2013年4月18日 篇七:xx分公司负责人任命书 xx分公司负责人任命书 经我单位下式任命同志,为所属经营单位的负责人,担任经理职务。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资格考试工程类及工程经济类专业对照表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资格考试工程类及工程经济类专 业对照表 分类98年-现在 专业名称 93-98年专业名 称 93年前专业名称 本专业(工程、工程经济) 土木工程 矿井建设矿井建设 建筑工程 土建结构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岩土工程,地下工程与 隧道工程 城镇建设城镇建设 交通土建工程 铁道工程,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桥梁 工程 工业设备安装工 程 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饭店工程 涉外建筑工程 土木工程 建筑学建筑学建筑学,风景园林,室内设计 电子信息 科学与技术 无线电物理学无线电物理学,物理电子学,无线电波传播与天线 电子学与信息系 统 电子学与信息系统,生物医学与信息系统 信息与电子科学 电子科学 与技术 电子材料与无器 件 电子材料与元器件,磁性物理与器件 微电子技术半导体物理与器件 物理电子技术物理电子技术,电光源 光电子技术光电子技术,红外技术,光电成像技术 物理电子和光电 子技术 计算机科学 与技术 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及应用 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科学教育计算机科学教育 软件工程 计算机器件及设 备 计算机科学与技 术 采矿工程采矿工程采矿工程,露天开采,矿山工程物理 矿物加工工 程 选矿工程选矿工程 矿物加工工程

分类 专业名称称 93年前专业名称 勘察技术与 工程水文地质与工程 地质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应用地球化学地球化学与勘察 应用地球物理勘查地球物理,矿场地球物理勘察工程探矿工程 测绘工程 大地测量大地测量 测量工程测量学,工程测量,矿山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学地图制图 交通工程 交通工程交通工程,公路、道路及机场工程总图设计与运输 工程 总图设计与运输 道路交通事故防 治工程 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港口航道及治河 工程 港口及航道工程,河流泥沙及治河工程,港口水工建筑工程, 水道及港口工程,航道(或整治)工程 海岸与海洋工程海洋工程,港口、海岸及近岸工程,港口航道及海岸工程 船舶与海洋工程 船舶工程船舶工程,造船工艺及设备海岸与海洋工程海洋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水利水电建筑工 程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水利水电工程河川枢纽及水电站建筑物,水工结构工程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利 用 陆地水文,海洋工程水文,水资源规划及利用 热能与动力工程 热力发动机 热能动力机械与装置,内燃机,热力涡轮机,军用车辆发动机, 水下动力机械工程 流体机械及流体 工程 流体机械,压缩机,水力机械 热能工程与动力 机械 热能工程工程热物理,热能工程,电厂热能动力工程,锅炉 制冷与低温技术制冷设备与低温技术 能源工程 工程热物理 水利水电动力工 程 水利水电动力工程 冷冻冷藏工程制冷与冷藏技术 冶金工程 钢铁冶金钢铁冶金有色金属冶金有色金属冶金

省人事厅、省建设厅转发 人发[2002]111号文件的通知

省人事厅、省建设厅转发人发[2002]111号文 件的通知 黑人发【2003】25号发文时间:2003-3-10 各市、行署人事局、建设局,中、省直各单位人事处: 现将《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分工,按《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人发[2002]141号)规定办理。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 通知 人发 [2002] 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国务院各 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 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 度。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 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 第五条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个部分。其中,专业知识与能力部分的考试,按照建设工程的专业要求进行,具体专业划分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十条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二)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三)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四)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 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五)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l年。 第十一条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二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 第十三条建设部负责拟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按照国家确定的考试大纲和有关规定,在本地区组织实施二级建造师执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2年12月5日人事部、建设部人发〔2002〕111号)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人发〔2002〕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 第五条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个部分。其中,专业知识与能力部分的考试,按照建设工程的专业要求进行,具体专业划分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十条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二)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三)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四)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的具体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的具体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山东省、广东省建委,人事厅(科干局)、职改办: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建设监理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工程师队伍建设,按照建设部第18号令的规定和建设部、人事部联合下发的实施意见,建设部会同人事部从1993年下半年已开始着手进行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试点的筹划工作,并研究确定1994年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山东省、广东省进行考试试点。现将《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的具体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此办法抓紧做好考试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的具体办法 为了实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制度,1992年6月建设部颁发了《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第18号令),1993年5月建设部和人事部又联合颁发了该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建监[1993]415号)。现按照这两个文件的要求,提出试点工作的具体办法: 一、监理工程师考试和注册是一项新的而又严肃的工作,为稳妥起见,需要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再有计划地在全国实行。为此,现决定北京、天津、上海、山东和广东五省市为先行考试试点省市。国务院各专业部门可组织本部门在该五省市的单位人员,以自愿报名的方式就近就地参加该五省市的考试。 二、考试的时间为1994年4月23至24日两天,五省市同时进行。考试范围包括:建设监理概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项目投资控制、工程项目质量控制、工程项目进度控制、数据处理基础六个部分的基础知识及实务技能。 三、考试工作由试点省市人事(职改)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并做好如下考务工作: 1.公布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通告,宣布参试省条件和应提交的证件,报名的地点和起止日期,考试地点和日期,确定考场,以及其它各项考务工作。 2.受理参试者的报考申请,审查与确定是否具有参试资格。对合格者进行统一编号登记,颁发准考证; 3.制定考场纪律,组织考试,做好监考工作; 4.向全国考委会提交参试者的答卷和全部证件的复印件,并书面报告考试情况和考试工作。 四、参试者的资格条件和其应提交的证件如下: 1.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设计或施工管理或监理的实践经验; 2.应提交的证件:本人填写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并经所在单位审查盖章;本人毕业院校印发的毕业证书复印件;本人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的复印件。 不符合上述条件或提交的证件不齐全者,不颁发准考证。无准考证者不得入场考试。 五、全国考委会负责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制定并发布考试大纲; 2.拟定考试合格标准,报人事部、建设部审批;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国人部发[2004]16号 【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4.02.19 【实施日期】2004.0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专业对照表(略) 2.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略)

3.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四年二月十九日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做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部组织成立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一级、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拟定和一级建造师考试的命题工作。建设部、人事部共同成立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设部),负责研究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关政策。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各地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三季度。 第四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4个科目。《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房屋建筑、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市政公用、通信与广电、机电安装和装饰装修14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doc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 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建设部、人事部 文号:建设[1994]第598号 发布日期:1994-9-21 执行日期:1994-9-21 生效日期:1900-1-1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提高工程设计质量,强化建筑师的法律责任,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并逐步实现与发达国家工程设计管理体制接轨,经建设部、人事部研究决定,我国将实行注册建筑师制度。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注册建筑师属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范畴,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部、人事部“三定”方案,注册建筑师制度由建设部、人事部共同领导组织实施。 二、建设部负责注册和注册管理工作。负责注册建筑师考试大纲、命题及评分标准的拟定工作,负责考前培训,协助实施考务及评分等工作。人事部负责考试工作。负责考试大纲、试题及合格标准的审定并组织实施考务工作。

在实施过程中,两部有关业务主管司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此项任务。 三、成立由建设部、人事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有关负责同志、专家等组成的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在两部的领导下,负责有关注册建筑师的具体工作。 四、全国注册建筑师考试定于一九九五年三季度举行。为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积累必要的经验,经两部研究决定,于一九九四年十月十日至十三日在辽宁省沈阳市进行注册建筑师试点考试。试点工作由辽宁省建设厅、人事厅共同负责实施。 五、在全国注册建筑师考试工作实施之前,为使注册建筑师制度顺利开展,经两部研究决定,对部分已达到注册建筑师标准的建筑设计人员通过特许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该项工作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具体条件和办法将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制定,报建设部、人事部审核同意后实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物业管理师的相关通知

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管理专业管理人员素质,维护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人的利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物业管理企业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 物业管理师英文译为:Certified Property Manager 第四条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五条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物业管理师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物业管理师职业准入制度。 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物业管理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第七条建设部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等工作。 第八条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试工作;会同建设部研究确定合格标准,并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中专学历,工作满10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8年。 (二)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4年。 (三)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3年。 (四)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五)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硕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六)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博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年。 (七)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工作年限及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年限均增加2年。第十条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合格,由人事部、建设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一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收回《资格证书》。自收回《资格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 第三章注册 第十二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物业管理师的名义执业。

建设部人事教育司关于印发《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设部人事教育司关于印发《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人教专[1998]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房管局),协调房地局,北京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 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人事部联合颁发的《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建教[1991]522号),建设部《关于实行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建教培[1996]41号)及建设部《关于市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的通知》([98]建房物字第18号)文件要求,各地已陆续开展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和管理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工作。为保证1999年1月1日起实行持证上岗,我们印制了《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并制定了证书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培训机构要认真贯彻《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严格证书发放和管理制度。 二、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证书复检验证办法并组织实施,报建设部人事教育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备案。 三、建设部人事教育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将定期检查各地、各培训机构证书发放与管理工作,对违反证书管理办 法规定的单位给予严肃处理。 四、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培训机构代码为:建设部干部学院为“3331”、全国房地产行业天津培训中心为“3332”、全国房地产行业深圳培训中心为“3333”、建设部全国城建培训中心为“3334”、上海房地产行业教育中心为“3335”。 五、证书印制成本费记入学员培训费,不得另行收费。 各地、各培训机构接到通知后,根据证书需求情况向建设部人事教育司专业人才与培训处联系申领。 建设部人事教育司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日 附: 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是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参加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和上岗资格证书,限持证者任职期间使用。 第二条证书由建设部人事教育司统一印制,加盖建设部人事教育司证书专用章和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公章。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 第三条证书由建设部人事教育司会同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房管局)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具体管理。 第四条物业管理企业经理证书由具有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直接向建设部人事教育司、住宅与房地产 业司申领。

质量管理负责人任命书

质量管理者代表任命书 为了贯彻执行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加强对质量管理体系运作的领导,将任命公司总经理先生为我公司的质量管理者代表,质量管理者代表的职责是: 1、确保质量管理体系中涉及质量的过程得到建立和保持。 2、向最高管理者报告质量管理体系中质量方面的业绩,包括改进的需求。 3、在整个组织内促进顾客要求意识的形成。 4、就质量管理体系中质量方面的有关事宜对外联络。 5、在本人不在厂时,授权其批准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000000000公司 法人代表: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质量负责人任命书 公司各部门: 为了推进公司质量工作的有效开展,确保产品质量持续满足法规和客户需要,根据《质量技术》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工作实际现授权生产运营总监为公司产品质量负责人,并授予以下职责和权限: 1、负责建立、实施和维护全厂质量管理体系。 2、向总经理汇报质量体系运行情况,以作为质量体系改进的基础。 3、负责全厂质量体系有关事宜与外部各方面的联络工作。 4、根据总经理的授权,行使质量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实行一票否决制,确保质量体系能有效运行。 5、负责全厂质量工作的管理、组织、实施、考核。 6、负责对重大质量问题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组织跟踪验证。 7、负责质量体系文件的宣传贯彻。 8、向总经理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业绩,以及改进报告。 9、在全厂内加强员工质量意识、法律意识。 000000000公司 总经理: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检验人员任命书 公司各部门: 为了推进公司质量工作的有效开展,确保产品质量持续满足法规和客户需要,根据《质量技术》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工作实际,现授权同志为公司检验人员,并授予以下职责和权限: 1、对检验规程进行审核,对出厂检验合格产品放行的权利。 2、负责对状态标识的实施进行监督。 3、参与对不合格品的的评审。 4、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并跟踪措施的实施。 5、严格按照检验规程进行检验和判定。 6、正确使用保养检测设备。 7、对产品进行状态标识。 8、对一般不合格进行评审,提出处置意见。 9、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学习先进的检验方法。 000000000 公司 总经理: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企业质量负责人任命书

企业质量负责人任命书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企业、质量负责人任命书 公司各部门: 为能够更好的落实公司质量管理制度,确保企业经营行为的规范、合法;确保所经营产品的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有效;使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及持续改进提高;使公司的质量信誉及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充分的满足客户的需求及市场的需求。公司经研究决定,特成立质量管理部,职务任命如下: 一、任命为企业负责人,负责: 1、领导和动员全体员工认真贯彻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在“合法经营、质量为本”的思想指导下进行经营管理。对公司所经营医疗器械的质量负全面领导责任。 2、合理设置并领导质量组织机构,保证其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质量把关职能,支持其合理意见和要求,提供并保证其必要的质量活动经费。 3、表彰和奖励在质量管理工作中作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批评和处罚造成质量事故的有关部门和人员。 4、正确处理质量与经营的关系。 5、重视客户意见和投诉处理,主持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和重大质量问题的解决和质量改进。 6、创造必要的物质、技术条件,使之与经营的质量要求相适应。 7、签发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二、任命为质量负责人,全面负责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对公司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并承担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 1.负责建立一个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质量裁决权,指导各部门质量活动编制质量制度,并保证实施审批首营企业首营品种,质量培训。执行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等有关政策的规定,负责公司的全面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 2.负责起草或修订公司有关质量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质量工作规划,并指导督促执行。 3.经营产品质量追溯、不良事件报告、根据不良事件等级及时上报国家不良反应检测中心。 4.负责医疗器械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5.负责产品召回:负责产品质量跟踪、产品不良事件检测、产品召回和不良事件报告、根据不良事件等级及时上报国家不良反应检测中心。发现医疗器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或者存在其他缺陷的,立即停止经营、通知使用单位和消费者停止经营和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医疗

企业、质量负责人任命书

企业、质量负责人任命书 公司各部门: 为能够更好的落实公司质量管理制度,确保企业经营行为的规范、合法;确保所经营产品的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有效;使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及持续改进提高;使公司的质量信誉及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充分的满足客户的需求及市场的需求。公司经研究决定,特成立质量管理部,职务任命如下: 一、任命为企业负责人,负责: 1、领导和动员全体员工认真贯彻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在“合法经营、质量为本”的思想指导下进行经营管理。对公司所经营医疗器械的质量负全面领导责任。 2、合理设置并领导质量组织机构,保证其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质量把关职能,支持其合理意见和要求,提供并保证其必要的质量活动经费。 3、表彰和奖励在质量管理工作中作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批评和处罚造成质量事故的有关部门和人员。 4、正确处理质量与经营的关系。 5、重视客户意见和投诉处理,主持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和重大质量问题的解决和质量改进。 6、创造必要的物质、技术条件,使之与经营的质量要求相适应。 7、签发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二、任命为质量负责人,全面负责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对公司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并承担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 1. 组织制订质量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制度的执行,并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纠正和持续改进; 2. 负责收集与医疗器械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实施动态管理; 3. 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医疗器械的法规、规章及规范; 4. 负责对医疗器械供货者、产品、购货者资质的审核; 5. 负责不合格医疗器械的确认,对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6. 负责医疗器械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7. 组织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 8. 组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收集与报告; 9. 负责医疗器械召回的管理; 10. 组织对受托运输的承运方运输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的审核; 11. 组织或者协助开展质量管理培训; 12. 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 任命由通知发布之日起生效。 单位:宁波市善道堂生命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长: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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