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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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效益,特修订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一、为了保证公司业务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并使公司银行沉淀资金压缩至最少,各业务部门使用资金必须加强计划性。20万元以内的用款(包含20万元),业务部门应提早5天通知财务职能部门;20万元以上的用款需提早10天通知。由财务职能部门组织资金,并尽可能满足业务需求。

1、本部资金的筹集和安排统一由财务部负责,其他部门不得自行出借资金。

2、各业务部门资金均为有偿使用,资金占用利息计算办法为:由财务职能部门按各业务部门的应收帐款、应付帐款、应收票据、库存商品金额确定每天资金占用数,逐日计算利息。

二、商品购进环节资金管理

为保证公司资金的安全、合理、高效使用,使购进商品适销对路,必须加强进货合同的会审制度,严格进货资金的管理。

1、各业务部门购进的商品必须签定进货合同(协议)组织进货,签订合同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的生产经营、资金信用情况,以及产品质量标准,由业务、财会、法律人员会审,对签约进货、结算等环节加强控制和管理,防止发生损失。财务职能部门应加强进货资金管理,参与进货合同会签,严格按进货合同(协议)的规定付款。

2、严格控制预付款,原则上不得预付货款,对经营上确需预付货款的,必须充分了解对方信誉,在取得某种经济担保的前提下,签订进货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在一个月内能收到商品的业务,由分管经理审批;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或一个月内不能收到商品的,经会审后,由总经理审批后,方可预付。预付款项均要落实责任人催收清帐,以确保资金安全。未签订合同或对方属初次往来单位,严格禁止预付货款。

3、进货审批程序如下:

由经办人员填写“进货审批表”、“领款证明单”,并附所签订的进货合同(协议),如系预付货款,由经办人员填写“预付货款申请单”,并附所签合同。经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后,送交财务职能部门对外付款。

4、公司本部业务进货审批权限如下:

1)化肥类商品:

购进金额在30万元以下(包括30万元),由业务经办人员提出,进货合同经会审后,分管经理审批后决定;

购进金额在30万元以上,由业务经办人员提出,总经理审批后决定。

2)农药、卫生用药类商品:

购进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业务经办人员提出,进货合同经会审,分管经理审批决定;

购进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业务经办人员提出,总经理审批后决定。

3)农膜及非农资商品:

购进金额在2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业务经办人员提出,进货合同经会审,分管经理审批决定;

购进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由业务经办人员提出,由总经理审批决定;

(此业务限额只限于上海*农资有限公司同以外的单位,向上海市农资公司业务的商品金额根据情况另行规定)

三、商品销售环节的资金管理

1、销售货款必须严格贯彻货出去钱进来,钱货两清的原则,落实谁经手放出,谁负责收回的经济责任制度,禁止擅自赊销商品,严格结算纪律,及时清理往来帐目,防止和避免坏帐损失。

2、财务职能部门在业务完成销售的同时,开具销售发票,不得滞后,以加强对应收帐款和库存商品管理。

3、农药销售参照访销业务流程的规定处理。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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