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人身保险案例规划

家庭人身保险案例规划
家庭人身保险案例规划

家庭人身保险案例规划

单身者的保险需求——富裕型

一、家庭背景

王金文的同事卞良是当地人。卞良是家中的独身子女,其父母都是比较富裕的中产阶级。目前,卞良的收入虽然也与王金文相似,为每月4000元左右,工作单位也都完全相同,但是卞良的家境非常富裕。小卞今年25岁,目前在他名下已有两套房屋,一套价值300万元,一套价值100万元。另外,卞良父母的名下还有一家公司,经营效益不错,卞良在其中有一部分股票。另外,卞良还有股票、基金、银行储蓄、黄金等多种资产。每月,仅凭卞良的理财收入,例如利息、房租等收入,就大致为10000元左右,完全能满足生活需要。卞良的工作基本上是消遣和为了人生价值的实现。

二、风险分析

卞良是典型的单身贵族,没有结婚,没有小孩。主要的保障目标是自己,例如所面对的意外伤害和疾病风险。同时,出于回馈父母的目的,他还应该考虑到自己对父母的责任。也就是说,他应该想到,自己万一出了意外,父母除了感情的伤害以外,是否还是会有经济上的伤害。

卞良——单身者——富裕型风险分析年龄:青年型

健康状况:健康

个人收支:独立,不但能弥补自己的开支,而且还有所节余

社会责任与压力:社会责任很想,父母非常富有,在经济上不需要儿子任何的援助

社会保障及企业保障:充分

三、保险需求诊断

卞良面临的风险依次是意外伤害、健康和短寿、长寿的风险。我们将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从风险发生后的影响结果入手,分析风险的大小。

假定通货膨胀率为5%,收入增长率为10%,投资收益率为4%,假定每个人的期望寿命是80岁。假定男性的退休年龄是60岁,女性的退休年龄是50岁。退休之后的收入和支出都降为退休之前的50%。退休之后的收入年增长率为6%。

卞良——单身者——富裕型风险评估意外伤害风险:存在,影响不大

健康风险:存在,但是影响不大

短寿风险:存在短寿风险,但是影响不大

长寿风险:不存在

四、产品组合方案

序号保险产品保险费

(元)

保险金额(元)缴费期限

1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

版)

8400 30万10年2 国寿松鹤颐年年金保险

(分红型)

10万51230 10年3 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400 20万1年

总保费:18800元

五、利益描述

最高意外伤害身故

金身体高度残

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费用

补偿医疗

意外伤害住院日

定额给付(90天)

重大疾病

保险金

特定疾病保

险金

150万30万2万50元/日30万6万注: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为100 元、给付比例为80%。

国寿松鹤颐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典型三口之家的保险需求——工薪型

一、家庭背景

王全发和陶娜一同在工厂工作,他们有一个可爱的宝宝叫妞妞。今年,王全发35岁,其妻陶娜32岁,妞妞已经3岁了,在幼儿园上学。王全发和陶娜都是工厂的蓝领,是技术工人。王全发和很软陶娜所在的单位在社会保障方面不健全,时时克扣社会保障保险费。孩子妞妞由于是外来儿童,也没有任何的社会保障。小王夫妻的父母都是农民,目前还比较健康,不需要小王夫妻赡养。王全发目前年收入5万元,其妻陶娜的年收入为4万元左右。家庭式租用别人的房屋,还无力购买房子。目前,小王夫妻大致有银行存款10余万元。每年,小王夫妻的生活费用大致为7万元左右,其中妞妞2万元,小王夫妻各2.5万元。小王夫妻的工作非常辛苦,都是体力劳动,但是收入和支出相比,生活也比较紧张。

在财务需求方面,小王夫妻希望能够建立10万元的应急基金,还希望建立30万元的房屋基金,用于将来买房。他们也考虑过养老基金和教育基金,只是感觉没有能力实现。

二、风险分析

小王夫妻是典型的三口之家。他们都比较年轻,身体相对而言比较健康,但是正处于事业和家庭的建设期,抚育小孩的同时肩负着沉重的社会责任,是典型的已婚青年期。而且家庭财力比较弱,收入和支出基本相当,日子过得还是比较紧张的。而且,两人的社会保障也都不是非常充足。

小王夫妻——已婚青年型(三口之家——工薪型)风险分析

丈夫:王全发

年龄:青年型

健康状况:健康

个人收支:独立,能弥补自己的开支,而且还有所节余,对家庭有所贡献

社会责任与压力:社会责任大,主要是对孩子的责任

社会保障及企业保障:不充分

妻子:陶娜

年龄:青年型

健康状况:良好

个人收支:独立,能弥补自己的开支,而且还有所节余,对家庭有一定的贡献

社会责任与压力:社会责任大,主要是对孩子的责任

社会保障及企业保障:不充分

孩子:妞妞

年龄:幼儿

健康状况:良好

个人收支:没有收入,纯消费

社会责任与压力:没有社会责任

社会保障及企业保障:没有任何保障

三、保险需求诊断

小王和小陶的收入都不高,他们是家庭的顶梁柱。父母是孩子的依靠,要保障孩子首先要保障父母自己。

小王夫妻——已婚青年型(三口之家——工薪型)风险评估丈夫:王全发

意外伤害风险:存在,影响比较大

健康风险:存在,但是影响不大,重点考虑重疾的风险

短寿风险:存在死亡风险,主要影响孩子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

长寿风险:存在,应重点考虑

妻子:陶娜

意外伤害风险:存在,影响比较大

健康风险:存在,但是影响不大,重点考虑重疾的风险

短寿风险:存在死亡风险,主要影响孩子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

长寿风险:存在,应重点考虑

孩子:妞妞

意外伤害风险:存在,影响比较大

健康风险:存在,影响比较大

短寿风险:存在,影响结果小

长寿风险:存在,影响还无法判断

四、产品组合方案

王全发

保险产品保险费(元)保险金额(元)缴费期限序

3540 10万20年1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012版)

2 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400 20万1年

陶娜

保险产品保险费(元)保险金额(元)缴费期限号

1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980 10万20年(2012版)

2 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400 20万1年

妞妞

保险产品保险费(元)保险金额(元)缴费期限序

1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1550 10万20年(2012版)

5460 5万12年2 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

(分红型)

3 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400 20万1年

总保费:14730元

五、利益描述

王全发

最高意外

伤害身故

身体高度残

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费用

补偿医疗

意外伤害住院日

定额给付(90天)

重大疾病

保险金

特定疾病保

险金

30万10万2万50元/日10万2万

注: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为100 元、给付比例为80%。

陶娜

最高意外

伤害身故

身体高度残

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费用

补偿医疗

意外伤害住院日

定额给付(90天)

重大疾病

保险金

特定疾病保

险金

30万10万2万50元/日10万2万

注: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为100 元、给付比例为80%。

妞妞

最高意外

伤害身故

身体高度残

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费用

补偿医疗

意外伤害住院日

定额给付(90天)

重大疾病

保险金

特定疾病保

险金365889.7510万2万50元/日10万2万注: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为100 元、给付比例为80%。

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三口之家的保险需求——全职太太

一、家庭背景

孙周和李爱莲有个宝宝叫可乐。现在,孙周35岁,李爱莲28岁,可乐已经3岁了,在私立幼儿园上学。孙周年轻有为,在一家上市公司担任高级职务。李爱莲是全职太太,没有任何收入。虽然孙周工作辛苦,但是收入比较高,不考虑公司分发的股票、股权等方面的激励,孙周的年薪大概为50万元。所以,只要孙周能够正常工作,全家的生活都还不错。目前,孙周的家庭财产包括一套别墅,两辆车,还有一套用于出租的公寓房,价值200万元。公寓房每年的租金大概是5万元,另外,孙周家庭还有银行存款50万元,股票80万元,基金大约是100万元左右。每年,如果没有购买昂贵的手表、首饰等奢侈品,则孙周家庭的基本生活费用大概为20万元。其中,可乐的教育费用为3万元,生活费用为3万元;李爱莲的生活费用为7万元,孙周的生活费用为7万元。因此,孙周家庭每年的净收入为30万元,生活富足感比较高。孙周夫妻的父母也都比较富有,不需要孙周夫妻赡养。

在财务需求方面,孙周夫妻希望能够建立50万元的应急基金,并且给孩子可乐建立100万元的教育基金,用于将来孩子出国留学用。同时,他们希望逐渐建立100万元的养老基金,用作将来的养老和李爱莲的生活费用。

另外,孙周的公司是上市公司,公司经营比较规范,按照社会保障的要求缴纳了各种社会保险的费用。而李爱莲是全职太太,没有任何社会保险。可乐是上海市户口,按照上海市的规定参加了社会保障、少儿互助医疗保险,并且幼儿园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

二、风险分析

孙周夫妻也是典型的三口之家,孙周比较年轻,身体健康,有了妻子和孩子就承担了沉重的社会责任。而且,在孙周的家庭中,孙周夫妻各自承担的责任差别非常大。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是孙周,而妻子李爱莲没有任何收入。因此,只要孙周在,家庭生活费用就能够得到保障,家庭生活水平就不会有任何变化。但是,如果孙周发生率意外而死亡或者残疾,从而收入发生了中断,那么整个家庭的生活就会发生巨大变化。所以,我们在设计保障计划时应当有所不同,应当非常明显地偏向孙周。

孙周夫妻——已婚青年型(全职太太)风险分析丈夫:孙周

年龄:青年型

健康状况:健康

个人收支:独立,家庭责任重大,家庭的顶梁柱

社会保障及企业保障:充分

妻子:李爱莲

年龄:青年型

健康状况:良好

个人收支:没有任何收入

社会责任与压力:社会责任小,纯消费体

社会保障及企业保障:没有

孩子:可乐

年龄:幼儿

健康状况:良好

个人收支:没有收入,纯消费

社会责任与压力:没有社会责任

社会保障及企业保障:有一些保障

四、保险需求诊断

孙周一家中,每个人都拥有明确的角色定位,而且相互的差别比较大。孙周是家庭的经济支柱,是首要保障的对象。而李爱莲是消费群体,主要的目的是保障她的支出能正常平稳,不会发生比较大的突然支出就可以了。

孙周夫妻——已婚青年型(全职太太)风险评估丈夫:孙周

意外伤害风险:存在,影响比较大

健康风险:存在,但影响不大,重点考虑重大疾病的风险

短寿风险:死亡风险比较大,对整个家庭的影响也比较大

长寿风险:风险较小,基本不存在

妻子:李爱莲

意外伤害风险:存在,重点考虑医疗费用

健康风险:存在,重点考虑重大疾病的风险

短寿风险:存在死亡风险,影响很小

长寿风险:存在,应重点考虑

孩子:可乐

意外伤害风险:存在,影响比较大健康风险:存在,影响比较大

短寿风险:存在,影响结果小

长寿风险:存在,影响还无法判断

五、产品组合方案

孙周保险组合

序号保险产品保险费

(元)

保险金额(元)缴费期限

1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012版)

12180 20万10年2 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400 20万1年李爱莲保险组合

序号保险产品保险费

(元)

保险金额(元)缴费期限

1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012版)

9480 20万10年2 国寿松鹤颐年年金保险

(分红型)

10万45780 10年3 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400 20万1年

可乐保险组合

序号保险产品保险费

(元)

保险金额(元)缴费期限

1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012版)

2990 10万10年2 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

(分红型)

109200 100万12年总保费:234650元

六、利益描述

孙周

最高意外伤害身故

金身体高度

残疾保险

意外伤害费用

补偿医疗

意外伤害住院日

定额给付(90

天)

重大疾

病保险

特定疾病保

险金

40万20万2万50元/日20万4万

注: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为100 元、给付比例为80%。

李爱莲

最高意外伤害身故

金身体高度

残疾保险

意外伤害费用

补偿医疗

意外伤害住院日

定额给付(90

天)

重大疾

病保险

特定疾病保

险金

140万20万2万50元/日20万4万注: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为100 元、给付比例为80%。

国寿松鹤颐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可乐

最高意外伤害身故金身体高度

残疾保险

意外伤害费用

补偿医疗

意外伤害住院日

定额给付(90

天)

重大疾

病保险

特定疾病保

险金

1671034 10万2万50元/日10万2万注: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为100 元、给付比例为80%。

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个人家庭理财规划个人家庭理财规划案例分析

个人家庭理财规划个人家庭理财规划案例分析 在不同的生命周期,由于特点不同,因而每个时期制定的理财规划也是不一样的。理财是一种理念,更是一种生活方式,通过对财富的梳理与管理实现资产的保值与增值。这里通过几个不同时期的个人家庭理财规划案例,针对各个家庭现有财务状况分析其适合的理财规 划,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1.单身期个人理财案例 处于单身阶段,收入低,花销大。理财目标是提高收入及购房筹款;注重积累,选择合 适的投资工具和方式,增加储蓄,从细节开源节流、定期定额买基金。均衡成本、分散风险。 陈先生,27岁,某房地产策划部经理。目前住公司宿舍。家庭资产总计30000,负债总计10000,收入合计40000,支出合计24000,有单位提供的社保,理财目标是3年后买房结婚,清还债务,5年后打算每月1000元做基金定投,1000元做银行存款。 陈先生理财规划分析: 从陈先生提供的个人财务报表看,家庭的日常消费开支占比不大,储蓄意识很强,家庭资产的可规划空间很大。陈先生年轻,抗风险能力强,喜欢高风险的一些投资。可以拿一部 分资金做一些股票投资。但建议投资货币市场基金、权证、黄金,以分散风险。 房产方面,陈先生主要购房主要是居住。根据他目前收入分析一年后购房没有问题。假如目前房价大约在6000元/平米,以购买80平米的房子,首付30%,按揭20年,等额本息还款为例:房款总额=6000元/平米*80平米=48万首付48*30%=14.4万元。每月还贷2515.03。 陈先生目前收入以工资收入为主,收入结构相对比较单一,抗风险能力较弱可以利用保 险的杠杆原理,规避家庭及人身的重大风险。尽量增加意外伤害保险及重大疾病保险。房贷是家庭的重大支出项目出,风险大。所以他一旦买房需要购买定期寿险。他目前有负债10000元,其中信用卡负债5000元,应尽快归还,然后再进行其它理财投资。 陈先生资产结构过于单一,应增加家庭主动收入部分,改善家庭收入结构,增加家庭抗风险能力。另外家庭结余可购买理财产品,陈先生没有投资经验,应选择一些基础性理财产品,比如银行理财产品。 2.年轻家庭理财案例 处于刚成家阶段时,收入增加且稳定,客户的理财重心是负担家计、清偿放贷、教育基 金;合理控制支出,积极投资,做好现金流管理,保持资产的流动性,稳健的积累家庭资产。这一阶段应着力培养家庭理财意识,耐心做家庭理财计划。 30岁的刘某现在一家科技公司任职,月薪税后5000元左右。太太从事出纳工作,月薪 税后3000左右。由于刚结婚不就暂时没有购房租住居住,房租1000元/月。每月净现金流

保险学概论(案例分析题)

1、田某为其妻子钱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田某为受益人。半年后田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 钱某意外死亡,死亡前未变更受益人。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0万元保险金,钱某的父母提出,田某已与钱某离婚而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①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或发生保险事故给付时,则不追究具有 保险利益。原因在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同时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②保险金应为受益人田某。 3、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 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王某的妻子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 保险金。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在 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 作为遗产领取。 4、某车主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保额为40万元。在保险期内先后发生数次保险事故,第一次车辆受损15万元,第二次 受损20万元,第三次受损8万元,第四次受损45万元,第五次受损6万元。在前三次保险事故发生并获得赔偿后,投保人补充到了40万元的保额。问保险人应如何赔偿? 因为机动车辆保险的历次赔偿?额不累加,只有当某一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才终止。在本案中,保险人在第一次事故后赔偿15万元,在第二次事故后赔偿20万元。这两次的赔偿金额均未达到保险金额不进行累加,所以在第三次事故后赔偿8万元。但第四次保险事故损失45万元,超出了保险金额,保险人赔偿40万元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对第五次事故损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5、某建筑公司以进口奔驰轿车向某保险代办处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承保时,保险代理人误将该车以国产车计收保费, 少收保费482元。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发现这一情况,立即通知投保人补缴保费,但被拒绝。无奈下,保险公司 单方面向投保人出具了保险批单,批注:“如果出险,我司按比例赔偿。”合同有效期内,该车出险,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额赔偿。此案该如何赔偿呢? 保险代理人误以国产车收取保费的责任不在投保人,代理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应推定为放弃以进口车为标准收费的权 利。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的反悔行为是违反禁止反言的,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不具法律效力。保险人单方出具批 单变更合同,是一种将自己意志强加于投保人的行为。批单不是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可能成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不影响合同的履行。而且保险公司不得因代理人承保错误推御全额赔付责任。《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

家庭理财规划案例教材

家庭理财规划案例 一、客户背景: 于先生在国企工作,月收入5000元,太太月收入约5000元,两人合计约1万元左右。另外,夫妻二人的年终奖金收入,分别为2万和1.5万元。现有活期存款5000元,无定期存款。两人共有两套住房,一套在上海野生动物园附近,面积72平方米,市价约60万元,目前空置。另一套用于居住,面积88平方米,市价约140万元。至今,两套住房的贷款本金余额总计还有45万元,共需还款4000元/月,两人目前基本生活花销3000元,娱乐、置衣、外出就餐等费用2500元左右,另外还有一部分人情支出约600元左右。年度花销主要是用于支付车险,自用车现在市价5万元,车险保费约4800元,另外,于先生夫妇目前两人只有社保和公司团险,无任何个人商业保险。 二、理财目标: 1.2010年规划生子,届时需要准备好育儿费,并且在未来的18年中准备足够的子女教育金以及供其子女四年留学的费用。 2. 2009年开始每年1~2次旅行,花费约10000元。 3. 选择合适的商业保险,增加家庭保障。 4. 资产顺利转移给子女。 三、理财规划假设: 年收入成长率 - 2%退休后收入替代率 - 25% 学费成长率 - 3%退休后支出调整率 - 75% 房租成长率 - 3%房贷利率 - 5.94% 车价增长率 - 2%

四、风险属性分析:

子小大眠 最重要特性获利性收益兼成 长 收益性流动性安全性8 避免工具无期货股票外汇不动产10 总分60 结论: 风险承受能力71分属中高能力;风 险承受态度60分属中高态度。故于 先生先生属进取型投资客户,根据 他的风险属性,于先生的投资组合 的预期报酬率为8.8%,与之相匹配 的资产产品配置为: 五、财务分析: 家庭资产负债表(单位/元) 家庭资产家庭负债 活期及现金5,000 房屋贷款450,000 定期存款0 其他贷款0 基金0 房产(自用)1,400,000 房产(闲置)600,000 汽车5,0000 合计2,055,000 合计450,000 家庭资产净值 1.605,000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案例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案例 李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天,李某因支气管发炎,去医院求治。医院按照医疗规程操作,先为被保险人进行青霉素皮试,结果呈阴性。然后按医生规定的药物剂量为其注射青霉素。治疗两天后,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医治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是:迟发性青霉素过敏。李某的受益人持医院证明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接到受益人的申请后,内部产生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被保险人是在接受疾病治疗过程中死亡的,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由于被保险人投保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并非是疾病死亡与医疗保险,因此,保险人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另一种意见是,尽管被保险人是在治疗疾病过程中死亡的,但由于迟发性的青霉素过敏对于医院和被保险人来说均属突然的意外事件,尤其对于具有过敏体质的人来说,不能认为身体仅对某种物质过敏是次健康体。因此,由于青霉素过敏导致死亡,可以比照中毒死亡处理,而不能认为是因疾病导致死亡。既然如此,排除了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的可能性,只能视为意外死亡。所以保险人应按照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合同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案情分析: 首先,就“意外伤害”的定义而言,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遭受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结合本案,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医院按照医疗规程为其注射的青霉素药物,可以认定为“外来的”物质,即具有“外来的”因素;因皮试反应正常,被保险人于接受治疗两天后突发过敏反应,不仅被保险人自己难以预料,而且医院也是在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后才知道。尽管医院方懂得人群中有人会发生青霉素过敏反应,但究竟何人发生、何时发生,尤其是首次使用青霉素药物,并产生迟发性青霉素过敏反应的人,对于医院方来说也是个未知数。因此,该事件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具有“突然的”因素;被保险人去医院接受治疗的目的,是医治支气管的炎症,没有料到会因青霉素过敏反应导致身亡,显然被保险人具有“非本意”的因素,综合上述三个因素,被保险人的死亡完全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

家庭理财规划案例论文

声明 1、理财规划的目的与需求 本理财规划书就是用来帮助您明确财务需求及目标,对理财事务进行更好的决策,以达到财务自由人生目标。本理财规划书就是在您当前的家庭情况、财务状况、生活环境、未来目标与计划提供的资料基础上,假设、合理的估计以及综合考虑您的资产负债状况、理财目标、现金收支状况而制定的,以上内容都有可能生变化。建议您定期评估自己的目标与计划,特别就是在人生阶段发生重大变故的情况下。 2、专业胜任与保密条款 专业胜任说明:该理财规划书就是由我本人及我公司理财师团队其她成员一起为您制作,本人金融学博士毕业,从事金融理财十多年,取得期货、保险、基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于2012年获得由中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中级理财规划师证书。在全国第八届理财师大赛获得理财演讲第一名,第一财经特约评论员。 本规划书就是在客户所提供的资料及双方充分沟通认可后制定了此份理财规划书。本人承诺未经客户书面许不得透漏任何客户有关信息。同时客户不得向第三者展示此规划书版权。 3、应揭露事项 本规划书收取报酬的方式: 一次性收费2万元,后续服务不再收取任何费用。此规划书只取到建议性作用,不作为客户最终投资方案。客户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以及没有遗漏,若因客户所提供的资料错误,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都由客户个人承担。 摘要

本规划书的制定就是通过对客户财务与非财务信息分析,客户风险偏好,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全方位衡量的情况下,通过投资及合理资产配置获得相应收益,以达到子女教育、退休预期生活水平、能等理财目标。做到客户一生达到财务自由的最终目标。必须要指出的就是,江先生的个人资料对于理财规划而言并不完善,因此我们需要对某些条件进行合理假设,比如住房、私家车、双亲赡养情况以及刘先生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等。 第一章家庭成员基本资料 1、1家庭成员基本资料 江先生夫妇今年均为35周岁,有一个10岁的儿子东东今年刚上小学四年级。江先生就是一家私企的职业经理人,年薪40万元(税后),另有奖金40万(税后);江太太在高校任会计讲师,年薪15万元(税后),年终奖5万元(税后);夫妇二人享有单位提供的社保。 与同龄人相比,江先生夫妇二人的收入不菲,但就是家庭开支也不小。江先生家庭每年日常生活支出需要24万元;江先生定期会维护自己的爱车,每年的养车费用支出为5万元;江太太每年的美容费用开支为12000元;身体健康就是上班族关心的问题,江先生夫妇二人也不例外,二人每年的健身费用开支为8000元;江先生家庭会定期外出旅游,一个季度一次,每次费用15000;江先生夫妇比较孝敬双方老人,每年孝敬双方的开支共为15万元;家庭其她开支为5万元。 作为职业经理人的江先生平时工作繁忙,无暇顾及理财,而江太太对理财也就是一窍不通,加上二人相对保守,所以部分资金都选择存在银行,其中活期储蓄100万元,定期存款150万元。经银行理财经理推荐购买了比较保守的银行理财产品与债券型基金,目前银行理财产品市值200万元,债券型基金市值200万元,银行理财产品与债券型基金过去的一年收益分别18万元与12万元。此外,江先生拥有两套住房,其中自住房现在价值500万元,无贷款;另一套用于投资,购买价格为300万元,购买于2012年1月,贷款200万元,期限为20年,利率为6%,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还款,购买当月就开始还款,现在已升值为350万元。江先生的爱车价值40万元,江太太的座驾价值10万元。 江先生家庭目前有以下理财目标: 1、合理处理家庭流动性资产,做好家庭流动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人身保险案例分析

险费及利息的,除投保人事前书面声明反对外,本公司将自动垫交其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2003年3月,张某外出旅游,途中发生车祸死亡。张某的妻子持保险单到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发现,张某没有在保单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当期保险费,并超过了宽限期,根据保单的规定,合同的效力已经停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向张某的妻子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张某的妻子认为,就算保单效力自动停止,依照保险单中保费垫交条款的规定,在保险费缴纳的宽限期终了的次日,保险公司应以投保人的责任准备金自动垫交其应缴的保险费,维持保单的效力,而且垫交保费应当具体到日。张某出险后保险公司至少应按垫交保费与应交保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认为,按照保险单的约定,被保险人以年缴的方式交付保险费,在双方事前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片面更改为半年缴或季缴,因此也就无权通过改变保费交付方式而自动将其累积的责任准备金垫交保险费,本案保单因张某没有按期交费,其效力已随之中止,受益人无权再主张保险金。双方经过几次交涉之后未能达成一致,张某的妻子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9.1不予变更交费年限争议案 2003年1月3日,王女士与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分别签订了一份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和两份增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合同。交费期限分别为20年、20年和30年。合同签订后,王女士觉得交费时间太长,想变更交费时间。经与该人寿保险公司协商未果,她便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以合同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将三份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期限均变更为10年。 9.2受益人的变更 1996年6月10日,刘某到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人寿保险,保额为3万元,指定其妻子关某为受益人。后来,刘某与关某由于感情不和而离婚。不久,刘某又与林某结婚。婚后,刘某与林某便到当地司法局的公证处办理了一份写有“自本日起受益人由刘某的前妻关某变更为林某”的公证书。但是刘某未将公证书变更受益人一事通知保险公司。1998年8月12日,刘某到外地出差,在返回途中遭遇车祸身亡。刘某死后,林某即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要求。保险公司在审查林某提交的资料和证明后,正式了林某与刘某结婚后,确实到公证处办理了变更受益人的公证书,但是,未将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因此认定该变更无效。保险公司按原合同的规定,将3万元的保险金付给原受益人及刘某的前妻关某。林某觉得保险公司这一做法太不近人情了,于是便到法院起诉保险公司。 9.3保险人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 朱某在一家银行工作,收入较高,但朱某妻子所在工厂的效益却每况愈下。朱某出于对妻子养老问题的考虑,于1996年7月为妻子投保了个人养老保险,保险单中规定:被保险人55岁时,保险公司开始支付养老保险金,保险费按年缴纳。朱某投保时认为,即使妻子的单位将来发不出工资,妻子也可以从所购买的养老保险中获得相对稳定的收入。保单订立后朱某一直按期缴纳保险费。1999年7月又到了年缴保费的时候,朱某到保险公司交付当期保费,但保险公司却拒绝接收,并劝朱某退保,或者选择其他险种投保。朱某考虑到妻子已经53岁,再过两年就可以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逐年领取保险金了,而且以妻子现在的年龄重新投保成本太高:当前的保费高于原来水平;若以妻子现在的年龄重新投保必对应更高的保费标准;近两年妻子的健康状况不如从前,保险公司

人身保险案例有题有答案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案例一: 刘辉于1997 年12 月5 日为其岳父李富国投保10 年期简易人 身险 15 份,受益人是李某6 岁的外孙刘华(刘辉之子),保险费由刘辉每月从工资中扣除。1998年,9月21 日,刘辉与被保险人的女儿李芳离婚。 刘华由李芳抚养。离婚后,刘辉仍然按期交纳这笔保险费。1999 年2 月,李富国病故,刘辉向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与此同时,李芳也提出了申请,并摆出了下列理由:被保险人是她父亲,指定受益人又是她的儿子,并由她抚养。刘辉自与她离婚后,与她们家没有任何的联系,这笔保险金应由她作为监护人领取。保险公司认为此合同由于投保人后来对被保险人已无可保利益,合同无效。 请问:该合同是否依旧有效?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款?赔款的话应该赔给谁? 答案:(1)这份保险合同有效。理由如下:刘辉具有投保人的资格,可以作为该合同的当事人。《保险法》第十二条中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从本案来看,刘辉在投保时与其岳父的关系,属于法律上规定的有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即对其岳父是有保险利益的。虽然,刘辉后来离了婚,与其前妻之父不再有赡养关系,但刘辉征得

被保险人李富国同意,可以继续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因此,这份保险合同在离婚后继续有效。 (2)刘辉完全履行了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刘辉签定了合同,按照合同的要求,按期交纳保费,尽管保险期间婚姻关系发生了变化,导致了亲属关系的改变,但其义务的履行从未间断,直至被保险人病故。刘辉既然履行了义务,保险公司也应该履行自己的义务,即给付保险金。 (3)这笔保险金应给刘华。刘华是被指定为这笔保险金的唯一受益人,只有他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虽然刘华是保险金的合法所有人,但是因其未满 10 周岁,属民法中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其监护人保管。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家庭理财案例分析

一、xx家庭基本情况 赵先生35岁,经营一家高级西餐厅(个体户),妻子李女士,为国企中层领导,两人8月份刚刚生育一个女儿。赵先生西餐厅投入资本200万元,名下存款10万元,一处自住房产,价值180万元,自用汽车价值30万元。目前有一处投资房产,价值120万元,还有5万元的存款和市价20万元的国内股票投资,李女士的父母临终前留给李女士价值55万元的名贵字画。每年餐厅年税前净收入约为48万元,全家人月开支 1."5万元。配偶李女士月税后收入1万元,投资性房产年租金收入5万元,利息支出12万元。目前,自用房产贷款80万元,剩余贷款期限12年,假设等额本利摊还,汽车贷款20万元。投资用住房贷款70万元,剩余贷款期限15年。保险方面,赵先生投保大病险保额80万元,年缴保费2万元,还要缴15年。李女士没有购买商业保险,夫妻俩人均有三险一金,目前两人的账户情况相同: 公积金账户3万元,xx账户2万元。 二、xx家庭理财目标: 1、子女教养规划——女儿3岁上幼儿园,从3岁到18高中毕业教养费用每年2万元现值,毕业后打算送女儿出国留学,由大学至取得硕士学位6年,每年需要学费生活费现值20万元。。 2、赵先生打算55岁时和夫人一起退休,届时把西餐厅转让(假设西餐厅维持现有的投资收益率),请理财师做养老规划。 3、赵先生2007年听朋友说股票能赚钱,投入50万元进入股市,由于没有时间打理加上没有相应的投资经验,仅仅听一些小道消息,现在亏损30万元,还有市值20万元,该笔资产该如何处理? 三、家庭财务诊断: 赵先生家庭目前处在家庭成长期,该时期家庭的财务特点是子女养育的负担逐渐增加。家庭资产配置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房产和经营性资产,资产流动性不够,如果经营上需要大的流动资金,或者妻子女儿出现重大疾病等特殊

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

人寿保险案例汇编 一、人身保险条款的特殊条款 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 1、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住院和身患癌症的事实。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对于此案该如何处理? 假如此事发生在美国,情况又该如何?假如被保险人是让别人代其体检又该如何处理? 答案: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也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观点的陈述。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有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有关键恰恰在这里。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年龄误告条款 3、被保险人25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20000元,每年应缴保费55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2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60元,10年后保险人发现,有哪几种处理方法?各应如何处理? 4、被保险人51随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50000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4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400元。但是该保单允许投保的极限年龄为50岁,1年后保险人发现,应如何处理?假如是5年后发现又该如何处理? 该条款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误告被保险人的年龄、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或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金额。如果发现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超过可以承保的年龄限度,保险人可以接触合同,并将已收的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给投保人,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后发现的除外。 受益人条款 5、刘辉于1997年12月5日为其岳父李富国投保10年期简易人身险15份,受益人是李某6岁的外孙刘华(刘辉之子),保险费由刘辉每月从工资中扣除。1998年9月21日,刘辉与被保险人的女儿李芳离婚,刘华由李芳抚养。离婚后,刘辉仍然按期交纳这笔保险费。 1999年2月,李富国病故,刘辉向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与此同时,李芳也提出了申请,并摆出了下列理由:被保险人是她父亲,指定受益人又是她的儿子,并由她抚养,刘辉自与她离婚后,与她们家没有任何的联系,这笔保险金应由她作为监护人领取。保险公司认为此合同由于投保人后来对被保险人已无可保利益,合同无效。

家庭理财规划书案例

张先生的家庭理财规划书理财不仅仅体现了一个人的生活态度,在很大程度也帮助我们快乐的享受人生。制定合理的家庭理财规划可以用来帮助我们明确家庭财务状况、家庭目标及需求,使我们更好地对家庭的各种投资与理财事务进行科学决策,提高家庭生活质量。 我为张先生这个家庭量身定做的理财规划书详细分析了他的家庭情况、财务信息和理财需求。在此基础上,我结合其生活和职业特点,进行了消费和现金规划、投资和风险管理规划、购房规划、教育规划和养老规划,并对规划的可行性进行预测和跟踪,以便今后根据其家庭情况的变化进行适时的调整。 一、客户家庭基本情况介绍 (一)家庭背景概述 张先生已结婚5年,现在是邯郸市某公司的业务主管,月收入3000元,年底奖金5000元,张太太在邯郸市某中学任音乐教师,月收入1800元,现已怀孕2个月。夫妇两人目前每个月的基本生活开销在1800元左右,几乎把张太太一人的工作收入给“吃空”了。但好在两人结婚以来还有一些积累,目前有定期存款2万元,基金及股票现市值8万元,另有现金1万元。据了解,张先生夫妻双方父母身体健康,无需供养,家庭负担较轻松。张先生家庭在邯郸无房产,现居单位公房。 张先生介绍,其家庭目前支出主要为日常消费和年度旅游支出,一年下来结余资金不多。张先生目前一直在做基金,也购买了一些股票,但其所了解的投资方面的知识并不多,在过去的一年里,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国股市持续下滑,张先生投资的股票和基金损失惨重,而且因为忙于工作,张先生对未来的生活和消费以及投资也未制定明确的目标和规划。 张先生的家庭属于典型的工薪收入家庭。现在,张先生夫妇即将迎接宝宝的降临,高兴之余,张太太开始担忧:“股票现在被深套,将来又要抚养孩子会增加很多花销。他们准备买房的计划不知是否能够实现?”张先生也为此有些茫然,于是我根据张先生家庭的具体情况为其量身定做了一套家庭理财规划书,希望可以帮助他解决家庭资产的分配及投资方面的问题,使其早日达到家庭理财目标。 (二)家庭理财目标

家庭理财规划案例分析

理财规划书 第1页

作品简介 本规划书是针对中等收入家庭而定制的,围绕当前经济状况与客户李才先生目前的实际情况而展开详尽的分析与探讨。在第二部分,我们编制了该客户的家庭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以便帮助本团队进行合理的分析: (1)在综合财务诊断过程中,发现该客户资产的配置方式存在漏洞、投资产品的集中度过高、净现金现金流的收益效用没有得到最大化; (2)在风险评定过程中,评定该客户的风险属性中等,属于稳健型投资者。 进而,对于客户预期想达到的目标是否可达,本团队还编制了家庭生涯仿真表并进行了静、动态拟定方案,结果初步判定预期理财目标可达。在第二部分的第八个项目,是本规划书的重点。主要是以客户李才先生的预期目标为理财规划重心,合理协调各种生活资源,提高生活质量。在规划书的最后一部分,本团队用时效性的数据规划出了一个“实施理财规划后”的反馈,以便让客户认同本团队的理财方案。 第2页

目录 第一部分规划前的沟通:取得客户的相关资料 (4) 一、家庭成员的背景 (4) 二、家庭收支情况(收入均为税前) (4) 三、家庭资产负债情况 (4) 四、理财目标(短期目标为现值,长期目标为终值) (4) 第二部分理财规划报告的内容 (5) 一、理财寄语及声明························································错 误!未定义书签。 二、摘要 (6) 三、基本情况介绍 (7) 1、家庭基本情况概述如下表 (7) 2、理财目标 (7) 四、宏观经济与基本假设 (7) 五、家庭财务报表编制和家庭综合财务分析 (9) 1、家庭税后收入的具体计算 (9) 2、家庭现金流量表 (10) 3、家庭资产负债表分析 (10) 4、家庭生命周期性分析 (11) 5、家庭应急准备金分析 (11) 6、家庭实物资产分析 (12) 7、家庭财务指标分析 (12) 8、家庭财务比率分析 (15) 9、家庭风险属性属性分析 (16) 六、拟定可达成理财目标或解决问题的方案 (18) 1、静态分析方案 (18) 2、动态分析方案 (19) 七、理财目标规划 (20) 1、理财目标归纳 (20) 2、理财规划思路 (21) 八、理财规划的方案 (22) 1、现金规划 (22) 2、教育规划 (24) 3、消费规划 (26) 4、保险规划 (35) 5、退休养老规划 (41) 6、投资规划 (44) 7、财产分配传承规划 (52) 九、理财规划结果分析 (53) 第三部分 (56) 第3页

(完整版)保险案例分析,有答案

案例分析: 1、刘某为其妻魏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8万元,由魏某指定刘某为受益人。(1)半年后刘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魏某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8万元,若:a魏某生前欠其好友刘某5万元,因此刘某要求从保险金中支取5万元,你认为这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b魏某的父母提出,刘某已与王某离婚而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你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2)刘某与魏某因车祸同时死亡、分不清先后顺序,针对万某的身故保险金,刘某的父母和魏某的父母分别向保险人索赔,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 答: (1)a不正确。因为在指定了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受益人所得,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不能用来返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b不正确,保险金应当给刘某。因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在本案中,刘某在投保时与受益人(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与妻子不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同时,保险利益原则只是对投保人的要求,并不要求受益人。 (2)刘某与魏某因车祸同时死亡、分不清先后顺序,依据“共同灾难”条款规定,推定受益人刘某先于被保险人魏某死亡,针对魏某的身故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魏某的父母以其继承人身份领取保险金。 2.胡某为其妻汪某投保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10万元,汪某指定胡某为受益人。半年后胡某与其妻汪某离婚。离婚次日,汪某因发生意外导致其终身全部残疾,对于汪某该合同项下的10万元伤残保险金,汪某和胡某分别向保险人提出索赔,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本案伤残金应由被保险人汪某领取。因被保险人汪某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享有生存保险金请求权,受益人胡某则仅享有身故保险金请求权。 人身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利益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索赔时不具有保险利益并不影响被保险人得索赔权。故本案10万元伤残金应由汪某领取。 3、某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费由企业支付。职工老余指定妻子为受益人,半年后老余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老余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5 万元保险金,企业以老余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余妻与老余离婚为由交给老余父母。(1)此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2)保险金按理应当给谁?为什么? (1)不正确。 (2)保险金应当给老余的妻子。因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在本案中,老余在其企业投保时与受益人(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与妻子不存在保险利益,但不影响其获得保险金给付。企业不可以留下一半。在指定了受益人,且指定的受益人有效的情况下,保险金不能作为遗产,因此不能用来偿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

家庭理财方案设计案例

中年(中高收入)家庭理财方案设计 第一部分客户理财规划基本资料 一、客户家庭背景资料 张先生:45岁,在杭州经营一家广告公司,年税后收入30万元;妻子:41岁,在一家国有公司供职,年薪6万元,且单位已经交了“五金”;双方父母身体健康,需提供经济资助,张先生夫妇每月分别给双方父母3000元的生活费;他们的日常生活费用是:家庭基本生活支出36000元,养车费为24000元、娱乐及旅游12000元,儿子的教育费用约10000元;张先生家庭现有银行活期存款10万元,现金5万元,有一辆价值25万元的车(预计10使用寿命),且贷款到期总共需要还款额为135864元,目前已经还了一年的车贷,即还有两年的车贷90576元需要还,即每月需要偿还3774元,所以一年需要45288元;张先生家庭已购住房,房子现在价值60万元,而且张先生家庭双方的父母都有自己的住房;张先生希望能在5年内购买一套更大的房子,大概价格在180万元左右;儿子16岁,读高一,成绩比较好,而且张先生对儿子的期望也比较高,希望儿子在以后能得到更好的教育,大学毕业后准备送儿子去澳大利亚留学;同时夫妻俩希望在60岁时退休,退休后的生活能大致维持在退休人当中处中等水平。 二、客户目前的家庭理财目标 1、还汽车贷款,期限为2年; 2、房贷置业,提升生活品质,5年内购买一套更大的房子,大概价格在180万元左右; 3、为儿子将来的教育做准备,希望儿子在以后能得到更好的教育,因为张先生的儿子学习成绩比较好,而且对儿子的期望也比较高,所以大学毕业后准备送儿子去澳大利亚留学; 4、优化现有的资产,提高收益,达到增值保值。 第二部分客户家庭基本情况分析 一、客户家庭收入支出分析 根据张先生家庭的基本情况,我们制定出张先生家庭以下收入支出表,如表1: 表—1:客户家庭收入支出表(单位:元)

保险学案例分析

第三章保险合同 1. 2010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员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期间自 2010年5月1日零时起至 2011年4月30日24时止。 2010年4月30日下午3时许,该公司员工王某登山,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的亲属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请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 本案例需要区分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表明保险合同已经生效,而根据《保险法》第13条的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保险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期限。因此,尽管合同双方在4月29日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合同成立,但双方约定合同自5月1日零时开始发生效力。因此,王某死亡时间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外,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 2010年4月8日,A公司为其车辆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期限自 2010年4月9日零时起至 2011年4月8日24时止。 2010年5月25日,该公司将该车转让给B公司,并及时在车辆管理所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未到保险公司办理机动车辆险批改手续。6月29日,司机陈

某驾驶该车辆与另一货车相撞,发生修理费4万元。请问保险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答: 根据 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新“保险法”第49条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当车辆过户后,B公司承继了相关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法第49条还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如果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该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案例中,如果不是因为车辆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从而发生事故,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即使保险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也需要告诉被保险人和受让人有关法律规定,从而提升人们的保险意识和法律意识,避免不必要的误会和争议。 3.王某因与妻子不和而与父母居住在一起,妻子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为自己投保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指定父母为受益人。在保险期间内,因家里发生煤气中毒事件,王某和父母同时死亡。现王某妻儿与王某弟弟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请问保险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答: 《保险法》第42条规定: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在本案例中,推定王某父母先于王某死亡。 《保险法》第42条还规定,当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如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

个人理财规划-案例分析

重要提示:本系列理财规划方案由“2005北京市民金融理财年理财专家团”免费提供,方案中所建议的规划策略均以市民提供的信息为基础,在理财规划方案中所建议的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2005北京市民金融理财年理财专家团”不做出任何收益保证,凡因市场不利变化等因素导致的损失,“2005北京市民金融理财年理财专家团”不因此而承担责任。同时本系列方案暂不涉及子女教育规划、退休规划和税收筹划等内容。 一、客户当前财务状况介绍及技术分析 客户财务情况简介:郭先生夫妇年收入23万,现夫妇双方收入稳定,拥有国债、基金等金融资产和住房、汽车等个人资产。具体资产情况如下: 个人资产负债表 个人现金流量表

财务指标表 结合以上财务数据,结余比例0.67,结合中国的国情,这一指标是较高。清偿比率和负债比率分别为0.86和0.14,这主要是因为您只有房屋贷款100000元。即付比率为0.25,较偏低,当经济形势出现较大的不利时,您可能无法迅速偿还负债从而以规避风险,即付比率表明您必须适当地提高流动资产的比例。投资与净资产比率为0.21,这一指标还比较理想。负债收入比率0.43,我们认为您的这一比率有一点高,主要是房屋贷款没有摊消到4年里来偿还,而是以某一时点来计算的。流动性比率3.9也比较合理。总的说来,您应该提高投资资产在净资产中的比率,特别是流动资产的比率。 二、策略与建议 本理财规划方案的目标是通过对现金流、资产负债情况以及投资领域的调整,达到合理配置家庭资产分配和金融资产结构,实现保值和增值,同时完善两口之家的综合保险计划。 1.流动现金规划

一定量的现金及相当于现金等价物的活期存款能够预防突发性事件导致的资金需求,避免由于资产流动性问题导致的损失。我们建议您拿出结余的20%-30%作 为流动性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活期存款。这样,即付比率会提高到60%-70%,有 效地会增强您资产负债表的抵抗风险能力。 2.资产增值计划 我们建议您的投资资产在结构方面和在总资产的比重方面都应该有一定的适度的提高。 首先您抗风险能力较强,可以适当的考虑一下股票市场和外汇市场方面的投资。另外,外汇市场上,由于人民币升值的预期,在最近一段时间,以日元为主的亚洲货币出现了升值,也可以考虑拿出一定比例的结余来投资外汇市场。 如果您未来3年内有大额支出计划,这比资金应当考虑用债券基金的方式进行 投资,以使资金在获得较高收益的同时,能够基本保障资金的保值性,同时还能够随时的使用。超过3年的资金您可以考虑用80%以内的资金投资于股票基金,以获得较高收益,剩余20%的资金根据您自己的偏好选择流动性较好的低风险品种,以满足风险偏好要求。 3.教育投资规划 客户夫妇双方现在还很年轻,我们建议您应该继续学习来补充知识。也就是说您在支出部分也应该调整一下支出的结构比例:适当的减少非经常性支出,增加教育投资的支出。 4.家庭保障规划 家庭保障计划一览表

人身保险教学案例与分析

《人身保险》教学案例与分析 人身保险教学组选编 案例一:保险金属于赠与财产吗? 近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权属纠纷案,被告艾永昔日为儿子投保“少儿一生幸福”,因其在离婚后私自退保并领走3600元保险金,其14岁的儿子将父亲告上法庭。法院终审判决,被告艾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儿子保险费3600元。 儿子6岁时,艾永夫妇为他买了一份“少儿一生幸福”保险,每年的保险费720元,交费期11年,后因夫妻感情不合离婚,艾永的儿子选择跟着母亲一起生活。2002年10月,艾永前妻雪梅到人寿保险公司续交保险费时,得知儿子的保险已被艾永退掉,此前交纳的3600元保险费也已被领走。雪梅认为,前夫擅自将赠与儿子的保险金领走,侵犯了儿子的合法权益。在雪梅母子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艾永被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返还赠与的保险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在法庭上,被告艾永辩称,为儿子投保、退保,是一种保险合同关系,作为投保人,有权决定停止交纳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退保金理应由投保人所有,即使与原告存在赠与关系,也只是一种道义上的赠与,作为赠与物的保险金,投保人是可以收回的。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是在艾永、雪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抚养关系共同为儿子设定的,所支付的保险费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处分。但双方离婚时未提及这笔财产,离婚后,被告仍主动投保,说明是为了原告的利益,其支付的保险费具有赠与性质,被告不应在未告知原告及监护人的情况下,擅自退保并领走保险金,致使合同终止,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被告艾永返还原告保险费3600元。 一审判决后,艾永不服,他认为原保险单上已经注明受益人为儿子及投保人艾永,在这起案件中,二人同为受益人;另外,一审法院将设立保险的行为定性为赠与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于是,艾永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艾永为儿子办理的保险是基于抚养关系而设定,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的行为。艾永与雪梅离婚时,双方没有提及保险金的事,是双方对艾子赠与行为的认可,离婚后,艾永为其子的利益继续投保,是赠与行为的延续。艾永私自将保险合同终止,并领取保险金的行为侵犯了其子的合法权益。二审法院遂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人身保险利益的时效 某厂女工王某于1996年6月22日为贺某投保(贺某与王某为婆媳关系)。经贺某同意后购买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5份,指定受益人为贺某之孙、王某之子A,时年12岁。保险费按月从王某的工资中扣交。交费一年零八个月后,王与被保险人之子B离婚,法院判决A随B共同生活。离婚后王仍自愿按月从自己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1999年2月20日被保险人贺某病故,4月王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与此同时,B提出被保险人是其母亲,指定受益人A又随自己共同生活,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王则认为投保人是她,交费人也是她,而且她是受益人A的母亲,也是A合法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她领取。保险公司则以王某因离婚而对贺某无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问:(1)王某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B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家庭理财规划书案例

家庭理财规划书 程先生家庭的理财规划书

尊敬的程先生及家人: 首先感谢您对上海财安理财中心的信任,选择我们来为您的家庭资产做合理的配置。作为我们尊敬的客户,您提供的一切个人及家庭信息我们会严格为您保密! 本理财报告的所有的理财规划分析都基于您目前的家庭情况、财务状况、生活环境、未来目标和计划,并且建立在一定的假设基础上,必须根据时间和环境的不断变化加以调整。特别是在人生发生较大变化的阶段,如更换工作、创建企业、退休、移民等等。我们在为您制定的理财规划中根据您的实际资产负债,现金收支等状况,并运用了一定的数据假设,希望通过我们的理财报告,您和您的家庭将进一步提升生活品质,并能更加从容潇洒的面对生活,尽早实现财务自由。 我们提供理财规划咨询服务,因此据此所实施的投资产生的效益与面临的风险与本理财机构无关。如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致电,我们将与您一起共同完善和协助您执行该理财计划。 上海财安理财中心 理财顾问:

目录 一、相关假设 (3) 二、客户基本情况 (4) 三、客户理财目标 (5) 四、客户理财规划 (6) 一、理财相关假设

(一)年通货膨胀率为 4%通货膨胀是指社会上一般物价水平持续普遍上升的现象,通货膨胀将导致您手中的货币的实际购买力下降。反映通货膨胀水平的指标称为通货膨胀率。我国使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作为通货膨胀率的重要参考指标。我国历史平均通货膨胀率为 2%-3%,从经济学上看这是一个促进经济发展非常理想的通货膨胀率。考虑到各地区通货膨胀情况不尽相同,为了您的财务安全,我们在完成此理财规划建议书时保守假设通货膨胀率为 4%。 (二)定期存款的年利率为 3.5%根据央行 20011年 7 月 7 日调整的存贷款利率,我国目前的定期一年期的存款利率为 3.5%。 (三)债券型基金收益率为5%根据今年债券型基金相应的收益率统计,我们估计债券型基金收益率为5%。 (四)股票型开放式基金年收益率为 30% 参考美国的数据,美国的股票投资在过去的30年中的年平均收益率为 10.68%,在过去 80年中的年平均收益率为 14%,并参考亚洲周边国家的数据,可以看到,对股票及股票型基金的回报率是可观的,它可是使你分享国家经济长期繁荣增长的成果,我们一般可以假设长期的股票投资收益率为10-30%,但根据今年国内宏观形势和金融态势,我们保守地假设今年股票型开放式基金的年收益率为 30%。 (五)学费的增长率为 5%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和政府对教育费用增长的关注,学费的增长同之前几年区别不大,假设为 5%每年。 (六)银行贷款利率 2011年7月7日调整后利率为五年期以上年利率为7.05%。 二、客户基本情况 (一)家庭资产情况 每月收支状况(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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