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管理有关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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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人民币管理有关法规制度

第一节《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一)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牵头单位、召开频率

1、主要职责

国务院反假货币联席会议成立于1994年,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反假货币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1)研究提出国家关于反假货币工作的方针、政策,报请国务院决策;

(2)研究有关反假货币工作的法律、法规,提出有关反假货币方面的立法建议;

(3)制定阶段性反假货币工作规划并督促执行落实;

(4)协调部门之间涉及反假货币工作的重要工作;

(5)组织全国性反假货币工作知识培训工作;

(6)组织、指导全国性反假货币宣传、教育、表彰先进活动;

(7)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与反假货币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2、牵头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

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由中宣部、高法院、高检院、外交部、发改委、教育部、公安部、安全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文化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民航总局、广电总局、工商总局、港澳办、法制办、台办、银监会、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的主管副部长(副主任、副院长、副局长、副主席、副行长)组成。

3、召开频率

联席会议为定期会议制度,原则上每2年召开一次。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由联席会议召集人决定。

4、联席会议日常办事机构:国务院反假货币联席会议的日常办事机构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

5、联席会议召开频率: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3-5次,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议题涉及的围可临时召开部分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以便及时沟通情况,交流信息,反馈意见,研究决策。

第二节《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联络会议工作制度》(一)联络会议的主要职责、牵头单位

1、主要职责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联络会议是银行金融机构反假货币联络机制的主要工作形式,是联席会议的延伸,在联席会议办公室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落实国家有关反假货币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2)组织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反假货币工作,对相关方针、政策在执行层面所遇到的各类问题提出建议;

(3)通报反假货币工作新情况,制定阶段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规划并督促实施;

(4)协调处理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及反假货币工作的重大事件及突发情况,正确引导假币舆情,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誉;

(5)搭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息交流,推广先进工作方法及经验;

(6)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制度建设,强化对假币的防堵截能力;

(7)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专项行动,开展联合调研、检查和督导工作。

2、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是联络会议的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联络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秘书处为联络会议日常办事机构。

联络单位包括联席会议办公室,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发展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和渤海银行的现金运营管理部门。

联络会议为不定期会议制度,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可根据议题涉及的围召开由全部或部分联络单位参加的联络会议。成员或联络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委托本部门相应级别的业务相关人员代为出席。

3、联络会议日常办事机构:联席会议办公室秘书处为联络会议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联络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三节假币收缴

一、制定依据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适用围

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收缴假币;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

三、货币

人民币:纸币和硬币;

外币:在我国境(除港澳台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四、假币

伪造的货币: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五、假币的收缴流程

1、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

2、假人民币纸币,应当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

假外币及各种假硬币,不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枚)数、冠字、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细项。

3、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所拥有的的相关权利。

六、被收缴人相关权利

1、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鉴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持有人对金融机构作出的有关收缴或鉴定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在收到《假币收缴凭证》或《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向直接监管该金融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七、“假币”专用章

1、印章规格为:长75mm、宽30mm。其中印章上方为“假币”字样,下方为各省简称和银行行号标识代码。如标识代码仍不够用,可在代码后附上英文字母。如:中国工商银行分营业部西长安街储蓄所为10201009A。

2、“假币”印章采用蓝色油墨;

3、“假币”印章盖在假币正面水印窗和背面中间位置。

第四节假币鉴定

一、鉴定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授权证书)

二、鉴定流程

1、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鉴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鉴定单位应当无偿提供鉴定货币真伪的服务,鉴定后应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货币真伪鉴定书》。并加盖货币鉴定专用章和鉴定人名章。

2、鉴定单位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通知收缴单位报送需要鉴定的货币。

3、收缴单位应自收到鉴定单位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将需要鉴定的货币送达鉴定单位。

4、鉴定单位鉴定货币真伪时,应当至少有两名鉴定人员同时参与。自受理鉴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并做出鉴定结论,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完成的,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但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说明原因。

三、鉴定结果

1、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按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收回持有人的《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损伤人民币处理;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币没收收据》。

2、外币纸币和各种硬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退还持有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将假币退回收缴单位依法收缴,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

四、假币鉴定专用章

为《货币真伪鉴定书》专用印章。该章为圆形,直径3.8cm。专用章采用红色油墨,加盖在《货币真伪鉴定书》中“鉴定结果”栏的右下方。

第五节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清分中心发现假币处置工作规程

(试行)

一、制定目的

为充实人民银行假币样库,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清分中心堵截假币的作用,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防假币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清分中心发现假人民币纸币的处置工作,特制订本规程。

二、清分中心概念

本规程所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清分中心(以下简称清分中心)是指直接在人民银行发行库办理现金缴存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设置的有专门场所、配备专职人员和新进清分设备、专门从事现金整点的部门。本规程所指假人民币(以下简称假币)为100元面额。

三、清分中心发现假币处置办法

1、清分中心操作人员在清分回笼现金(包括从金融网点及上门收款的企事业单位缴存现金)中发现可疑的人民币,应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并换人复核,确认是假币的,应由

现场负责人按规定填写《假币代保管登记簿》,假币实物不加盖“假币”印章,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关于假外币和假人民币硬币的处理办法予以封存,并单独妥善保管。

清分中心对发现的假币应实行账实分管,假币实物的保管人员与《假币代保管登记簿》保管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2、清分机构在金融机构网点缴存的现金中发现假币,假币实物由清分中心直接收缴。假币实物由清分中心指定专人保管,出具差错通知单,由差错网点的上级支行登记后处理。差错网点如有疑问,可向清分中心的上级部门提出异议申请,经批准后到清分中心确认差错。

3、清分中心在上门收款的企事业单位缴存现金中发现假币,假币实物由清分中心直接收缴。清分中心办理假币收缴业务,通知相关企事业单位人员,按照协议约定方式确认差错。

四、清分中心假币保管

清分中心留存的不盖章假币,应严格按照帐实分开、定期核对的原则进行管理,确保账实相符。

五、清分中心假币的解缴

金融机构现金管理部门应于每月15日之前将本行清分中心发现的假币集中整理,填制《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清分中心发现假币解缴单》(以下简称《解缴单》),按伪造币和变造币分袋,随同《解缴单》的电子档和纸质文档,一并解缴到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县域银行清分中心发现假币的解缴到当地人民银行的时间应适当提前。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假币接收业务,双人核对假币实物与《解缴单》,打印《假币收入凭证》(一式两联),印章加盖齐全后,一联交假币解缴单位,一联用于登记《假币登记簿》。

第六节、《人民币鉴别仪通用技术条件》(GB-16999

2010 摘要)

1、基本概念

发布时间:2010年9月26日

实施时间:2011年5月1日

动态鉴别:能自动连续鉴别纸币真假的方式

静态鉴别:能自动辨认单处于手动传输状态中的纸币真伪的鉴别方法。

点验钞机:按动态鉴别方式点验纸币的机具(清分机、自动服务装备除外)。

验钞仪:按静态鉴别方式进行纸币鉴别的仪器。

漏辨率:未辨出假币次数与实际清点假币次数的比率。

误辨率:真钞辨为假币的数与实际清点真币数的比率。

冠字识别:在点验过程中,对纸币上的进行识别、记录或打印输出。

冠字误识:单纸币的中任何一个字符识别发生错误为误识。

冠字误识率:发生冠字误识的纸币数量与实际识别纸币数量的比率

2、分类

按鉴别方式分为点验钞机(动态方式以D表示)和验钞仪(静态方式以J表示)两类。

按采用防伪技术的鉴别能力和相应的评测结果分A级、B级、C级三个级别,A级为最高级。

3、鉴别技术种类与鉴别性能

鉴别技术种类

鉴别能力

鉴别能力由采用的鉴别技术决定。鉴别能力的分级见表2、表3.鉴别能力技术要求:

a)在使用过程中,鉴别仪应不受任何外界干扰影响,降低鉴别能力;

b)鉴别能力(检测数据或出具的检测、评价报告)有效期,一般规定为两年。必要时可强制性增加检测次数。

点验钞机主要(鉴伪)性能与分级

第七节解决假币纠纷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清分与全额清分

(一)现金清分的概念

现金清分指对人民币现金进行面额和套别区分、真假币鉴别、数量统计,并按照人民银行颁布的钞票流通标准进行质量分类的处理过程。

(二)现金清分的方式

清分包括机械清分和手工清分。

机械清分是指通过自动化清分机具进行现金清分的处理过程。机械清分使用的自动化清分机具应符合人民银行制订的标准。

手工清分是由清分机构组织专门人员,对尚未配置清分设备或不宜采用清分设备清分的现金进行清点处理(金融机构临柜人员对收入现金进行手工挑剔、鉴伪后付出的行为是办理业务的必要步骤,具有小额、分散的性质,不属于手工清分围)。

(三)全额清分的概念

指银行对外付出(柜台支付、自动取款机支付、自动存取款一体机支付、缴存人民银行发行库回笼款)的纸币现金全部经过清分。

10元及以上面额必须全额机械清分,5元及以下券别如不适合使用机械清分,可以组织手工清分。

银行从人民银行发行库支取其他银行缴存的带有“已清分”标识的钱捆和人民银行钞票处理中心清分后的钱捆可不重复清分,直接对外付出。钱捆中发现假币的,由完成清分的一方承担责任。

(四)清分中心的设立方式

银行可采取自建清分中心实行集中清分;

网点配备清分机独立清分;

银行共建清分中心进行合作清分;

购买驻场式或离场式清分业务外包服务等各种不同方式。

二、冠字查询

1、银行业金融机构冠字的记录

(一)记录对象:第五套人民币100元、50元券。

(二)实现模式:按照银行对外付出现金的3个渠道和实际操作情况,冠字查询可采取以下3种实现模式。

模式一:取款机渠道。

模式二:存取款一体机渠道。

模式三:柜台渠道。

(三)传输要求:以上3种模式记录的信息,必须当天传输到冠字查询信息系统。

(四)时间要求

银行各渠道对外付出现金,实现冠字可追溯实现的时间要求:不迟于2013年底,客户通过取款机办理的取款业务实现冠字查询。不迟于2015年底,客户的每一笔存取款业务,都能实现冠字查询。具体见下表:

实现冠字查询的时间要求

(五)数据记录要求

为保证涉假币纠纷的举证需要,银行至少要记录以下要素:行名、网点名、业务类型(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柜台)、机具编号,以及日期、时间、币种、版别、币值、冠字文本、冠字图像。

(六)金融机构对于不同来源的现金,可采取以下不同的冠字查询方式:

1、由本行清分并对外支付的现金(包括本行营业网点自主清分和现金中心集中清分),由本行记录冠字。

2、委托他行或社会清分机构清分后调入,由本行对外支付的现金,双方达成协议,其中一方记录、存储冠字,保证冠字可追溯查询。

3、从人民银行调入和金融机构相互取款业务业务调入,由本行对外支付的现金,可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方案:

1)再次清点并记录冠字。金融机构利用本行清分机或A类点钞机重新清点并记录冠字。清点过程中发现的假币,责任归原封捆单位;清点过后发现假币,责任归本行。

2)冠字信息流与现金实物流同步交接。配备相应软硬件,进行冠字信息流与对应现金实物流的同步交接与记录。

3)其他可行的方案。金融机构间跨行现金应进行冠字采集且实现可追溯查询。

(七)数据储存方式

不迟于2015年底,银行应实现将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或柜台渠道记录的冠字集中到地市分行或省分行统一管理。人民银行开发统一的冠字查询信息系统,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

省为单位,按照统一的冠字记录要素,将辖区银行的数据集中储存(冠字图像数据占用空间较大,可按分散方式存储在银行本地,需要时调用);人民银行对各省的数据汇总储存。冠字查询信息系统的数据应至少保存3个月。

(八)消费者冠字数据查询方式

为方便消费者,避免矛盾激化和集中,采用在业务发生网点查询的方式。

2、纠纷解决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冠字的查询

冠字首次查询

1)申请条件及时限

金融消费者(以下简称查询人)在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取款业务后,对现金真伪存在异议,经金融机构进行真伪识别确认是假币的,金融机构负有告知消费者通过冠字查询功能判别假币是否由其付出的义务。查询人可向办理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网点提出冠字查询业务的申请,以确认假币是否由该金融机构网点付出。

查询人应在办理取款业务之日起20各工作日(含取款当日),携带有效证件(、军官证、台胞证或护照等),假币实物或《假币收缴凭证》、办理取款业务的证明资料(银行卡、存折、取款凭证等),到查询受理单位填写提交《人民币冠字查询申请表》,申请查询。

查询人如委托第三方代理查询,代理查询人除应提供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本人有效合法证件。

2)受理条件及时限

对于符合规定的查询申请,查询受理单位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办理,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办理的,应提前告知查询人。对于提供证明材料不完备的查询申请,查询受理单位应当面告知查询人补齐相关材料,不得无故拒绝受理申请。

查询申请超过审核时效,查询受理单位不予受理。

3)查询方式

查询方式分现场查询与非现场查询。现场查询是受理人使用信息系统客户端,直接向查询人显示查询结果。非现场查询是受理人在后台登陆信息系统查询冠字信息后,根据查询人的要求,将查询结果在现场或通过、邮寄方式告知查询人。

4)首次查询结果

根据冠字查询结果判定为真币的,不予受理。完整券由付款行全额退还查询人或应查询人要求更换其他真币给查询人,残损券由付款行按照相关标准予以兑换。

根据冠字查询结果判定为金融机构付出假币,有假币实物的,应由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并予以全额赔付;假币已被收缴或没收的,金融机构应收回《假币收缴凭证》或《假币没收收据》,并予以全额赔付。

5)《人民币冠字查询结果通知书》

受理单位应就查询结果填制《人民币冠字查询结果通知书》,一式两联,查询人签字确认后,第一联查询受理单位存档备查,第二联交查询人。

对于存储的冠字能与取款人取款业务信息关联的,查询受理单位在履行查询程序后,应在《查询结果通知书》中列示该笔取款所有冠字及其冠字图片。

对于存储的冠字不与取款人取款业务信息关联的,应在《查询结果通知书》中注明查询过程,如使用的是精确查询还是模糊查询,其中采用模糊查询的,应对具体方式进行解释。精确查询指输入待查冠字、取款业务办理证件号等完整信息进行查询。模糊查询是输入待查的部分字符、取款时间段等不完整信息或模糊信息,从查询到的结果中再搜索是否包含待查钞票的查询方式。

查询受理单位对查询过程的描述应尽量详细,充分履行举证责任。

冠字再次查询

1)申请条件及时限

根据查询结果判定为非金融机构付出的现金或查询人对首次查询结果有异议的,查询受理单位应告知查询人在接到查询结果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持查询结果通知书和第十一条规定的资料向查询受理单位的上级行或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再查询受理单位)提交《人民币冠字再查询申请表》申请再查询。

2)受理条件及时限

再查询受理单位收到查询人提交的书面再查询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开展调查与处理工作。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完成的,经相关负责人核批后,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并向查询人说明原因。再查询结果应通过查询结果通知书告知查询人。

查询受理单位与再查询受理单位均应建立查询登记薄,详细记录受理的每笔查询业务的经办人和复核人、查询、查询业务时间、查询结果等信息。

查询申请表、再查询申请表和查询结果通知书应自成类别,以业务发生时间先后为序,按年装订,保存期为5年。

3)再次查询结果

经冠字查询或再查询,确认金融机构付出假币,金融机构应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对付出假币原因进行调查,及时向上级行报告。相关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调查工作。

金融机构付出假币事实确认清楚后,人民银行总行或当地分支机构应根据以下原则予以通报:

(一)对于情节严重、性质较为恶劣、在全国围造成负面影响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全国金融机构围通报。

(二)属于金融机构部人员作案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全国金融机构围通报,同时按照法律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属于金融机构误付假币,未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在辖区进行通报。

(四)上述条款之外的其他情况,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决定。

金融机构自行或唆使现金处理设备供应商篡改冠字记录信息,使查询后出具的查询结果不实或妨碍人民银行工作人员调查、处理涉假纠纷的,人民银行根据具体情形,可以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约见该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

(二)对该金融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向其上级行、同业机构、其他金融监管部门或者社会通报、披露;

(三)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4)冠字查询异议投诉

金融机构(包括查询受理单位和再查询受理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查询人可到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诉讼: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查询人申请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完成查询的;

(三)办理查询的程序不符合本工作指引的。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接到查询人投诉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责令有关金融机构改正。

第八节《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冠字查询分类贴标工作的通知》(银货金[2014]105号)

鉴于部分设备及金融机构网点柜台无法实现现钞与冠字记录的逐笔对应,贴标工作应分类开展,对于已实现冠字查询功能的自动柜员机(存取款一体机、取款机)和金融机构柜台等现钞支付终端采取如下不同的贴标方式:

(一)贴蓝色标识

本机或通过冠字查询系统(软件),可实现取款业务信息与冠字记录的关联,能在假币纠纷中向客户提供取出现钞的冠字(文本及图像信息),且提供的冠字与现钞能一一对应。

(二)贴黄色标识

1.自动柜员机。通过冠字查询系统(软件),无法在假币纠纷中一一对应地向客户提供取出现钞的冠字,但可提供业务发生当天(或时段)该设备各钞箱所有现钞的冠字(文本及图像信息)。

2.柜台。通过冠字查询系统(软件),无法在假币纠纷中一一对应地向客户提供取出现钞的冠字,但可提供业务发生时该柜台取款现钞的冠字(文本及图像信息)。

第九节《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

为提高流通人民币整洁度,维护人民币信誉,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1998年起施行的《损伤人民币挑剔标准》和2001年起施行的《“七成新”纸币的基本标准》同时废止。

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如下:

1、纸币票面缺少面积在20平方毫米以上。

2、纸币票面裂口2处以上,长度每处超过5毫米;裂口1处,长度超过10毫米。

3、纸币票面有纸质较绵软,起皱较明显,脱色、变色、变形,不能保持其票面防伪功能等情形之一。

4、纸币票面污渍、涂写字迹面积超过2平方厘米;不超过2平方厘米,但遮盖了防伪特征之一。

5、硬币有穿孔,裂口,变形,磨损,氧化,文字、面额数字、图案模糊不清等情形之一。

第十节残损人民币兑换方面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围

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于2004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1、概念

1)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2)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因火灾、虫蛀、鼠咬、霉烂等特殊原因,造成外观、质地、防伪特征受损,纸炭化、变形,图案不清晰,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剩余面积是指票面图案、文字、纸能按原样连接的实物面积,包括与票面原样连接的炭化、变形部分。不能按原样连接的部分,不作为票面剩余面积计算。

2、兑换标准

1、全额兑换: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

2、半额兑换: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3、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3、兑换流程

1)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流程

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到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对残缺、污损人民的兑换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流程

金融机构营业网点临柜人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兑换标准,经复核、业务主管确认无误后,分券别按全额、半额使用专用袋密封,填制《金融机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单》,加盖有关人员名章,并向持有人办理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专用袋及封签应具有不可恢复性。

《金融机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单》一式三联,一联金融机构留存,一联粘贴在专用袋上,一联交持有人。

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或金融机构难以正确把握兑换标准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的操作程序。

(1)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

(2)持有人可携带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实物和金融机构出具的认定证明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人民银行鉴定人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有关规定对其做出鉴定结果,经复核、业务主管确认无误后,分券别按全额、半额使用专用袋密封,填制《中国人民银行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鉴定书》,加盖有关人员名章,并将有关联次《中国人民银行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鉴定书》随专用袋通过人民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的部交换传递给受理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专用袋及封签应具有不可恢复性。

《中国人民银行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鉴定书》一式四联,一联人民银行留存,一联粘贴在专用袋上,一联随专用袋传递给受理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一联交持有人到金融机构办理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

金融机构核对人民银行转来的专用袋、鉴定书和持有人出示的鉴定书各要素一致无误后,凭人民银行的鉴定结论填制《金融机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单》,向持有人办理特

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并收回持有人持有的《中国人民银行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鉴定书》。兑换时,金融机构不再开袋确认人民银行的鉴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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