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法》及相关知识讲座要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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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及相关知识讲座要领

一、海关法的性质和任务

(一)什么是海关,如何设立

海关的定义:根据《海关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首先是行政机关,是需要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是什么性质的行政管理机关,就是对进出关境(简称进出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

海关的设立:根据《海关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设立的原则:1、海关机构层级关系一般为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三级,垂直设立;2、海关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3、设关原则与行政区划无必然的联系。他属于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设立海关应当经国务院许可。海关总署下辖直属海关,直属海关管理隶属海关,什么是直属海关:根据《海关法》第一百条的规定,是指直接由海关总署领导,负责管理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海关业务的海关。隶属海关,是指由直属海关领导,负责办理具体海关业务的海关。以上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海关事务属于中央事权;2、采取垂直领导体制;3、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二)海关的任务

根据《海关法》第二条的规定,海关依据《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一)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二)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三)查缉走私。(四)编制海关统计。(五)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三)海关的权力及行使原则

海关的权力是指国家为保证海关依法履行职责所给予海关的权力,是一种公共行政职权,具有强制性、执行性、权力和职责统一性。

1、检查权;

2、查阅权

3、查问权

4、查阅、复制权

5、查验权

6、扣留权

7、调查权

8、查询存款、汇款权

9、追缉权

10、配备和使用武器权。

以上权力在海关法第六条有详细的规定,行使上述权力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1、合法原则

2、适当原则

3、依法独立行使的原则

4、依法受到保障原则。

(四)缉私体制和缉私警察的地位

海关法第四条、第五条对我国缉私警察的地位和我国现行的缉私体制进行了明确规定。国家现行的缉私体制是“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这在明确打私是海关、公安、工商等执法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共同任务的同时,也明确了海关是打击走私的主管部门,确立了海关在打击走私工作中的主导地位。

二、进出境运输工具通关规则

(一)运输工具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或虽未设立海关,但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地点进出境。根据《海关法》第八条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二)进出境的船舶、火车和航空器等运输工具的承运人或者有关当事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其到达或驶离的时间事先通知海关。《海关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包括到达和驶离时间、停留地点、停留期间更换地点以及装卸货物、物品时间,都应当事先通知海关。

(三)进境的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的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严格按照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路线行进。当交通主管部门没有规定时,则按海关指定的路线行进。

(四)承运人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单证的义务。

根据《海关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单证,及《海关法》第十七条规定:货物、物品装卸完毕并接受海关监督和检查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递交反映实际装卸情况的交接单据和记录,上下进出境运输工具的人员携带物品的,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

(五)承运人接受海关对运输工具检查和监管的义务。

如上所述的在如实申报、交验单证后,均应当接受海关的监管和检查。根据《海关法》第十八条规定,海关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并根据海关要求开启舱室、房间、车门,有走私嫌疑的,还应当开拆某些运输工具的部位和搬移货物、物品。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随运输工具执行职务,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提供方便。

(六)进出境运输工具经营范围变化时承运人的义务。

当进出境的船舶和航空器业务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如改营境内运输业务时,其承运人应向海关海关报告并经海关同意。对于改营境内运输业务的运输工具,承运人应将原来营运所需在境外装载或携入的物品或备件、燃料等向海关办结海关手续。对于兼营境内运输业务的进出境运输工具,其承运人应按海关监管要求的条件从事业务。第二十条的规定。

(七)进出境运输工具改变载体性质时承运人的义务。

当作为载体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或出境的境内运输工具,要改变其载体的性质,作为货物或物品转让或移作他用时,其承运人必须先向海关办理作为载体的结关手续,然后再向海关办理作为货物或物品进口或出口的海关手续并缴纳关税,才能解除海关监管。根据《海关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向海关办理手续并缴纳关税,不得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八)对某些特定船舶承运人规定的义务。

根据《海关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沿海航行的客货轮船、在沿海直至公海捕鱼的渔船和在领海、公海从事石油勘探和采集、科学考察、运输给养、海上执法等等种船舶,因其工作性质关系,和同在海上作业的外国籍或港台地区船舶无法隔离时。为严密海关监管,海关法规定了上述船舶的承运人,未经海关同意,不得载运或者换取、买卖、转让进出境货物、物品。

(九)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派生的承运人的义务。

船舶和航空器在运输过程中,因台风、海啸等自然因素或机械故障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为避免人身和财产遭受更大危害,被迫在我国关境内未设立海关的地方停迫、降落或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时,承运人负有立即向附近海关报告、接受海关监管的义务。这是根据《海关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仅限于船舶和航空器。注意对不可抗力的理解。

三、进出口货物通关规则

作为海关,主要职责就是管理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怎样行使管理职权呢?根据《海关法》规定了进出境货物通关时,行政管理相对人应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

(一)收发货人和报关代理人的义务

1、在法定期限内如实报关的义务

货物进出境时,收发货人或其报关代理人负有在法定期限内如实向海关申报的义务。法定期限是根据《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超过了法定报关期限,应视为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要承担支付滞报金或不予按时出口的法律后果。如实报关的义务,是由报关单的法律特征所决定的。报关单作为货物通关的法律文书,是收发货人或其报关代理人就进出境货物的全部法定要件向海关所作的书面申明,除在填写报关单的过程中因对有关事项不明了或不熟悉而有误,由海关退回更改或补充的情况外,一旦申报人正式向海关呈交报关单后,便具有不可更改和不可撤销的法律特征,申报人要对自己的书面声明承担全部法律后果,所有在书面声明中发生的伪报、瞒骗行为都将作为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要承担违反海关法的法律责任。

这里所说的海关接受,根据《海关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是指报关人通过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后,海关收下报关单并已登录,所有数据已传输到海关的计算机里,海关并作了反馈。对于因技术或运输工具配载等原因需要对报关单作修改的,又不涉及征税、贸易管制等内容(海关法规定是“确有正当理由”),经海关同意,可作修改,其错误部分可不按违法处理。

2、交验法定单证的义务

进出境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报关代理人在向海关呈交报关单的同时,还应根据货物的性质及所适用的通关程序,负有交验法定单证义务,以佐证其在报关单上所作的声明。报关单证包括报关单和其他与报关单相对应的单证如提单、合同、发票、装箱单、舱单等,及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单证,如知识产权状况证明等。

3、配合查验的义务

当海关决定查验某货物时,收发货人或其报关代理人必须接受,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拒绝被查验,而且在查验时,收发货人或报关代理人均应到场,

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为海关的查验提供方便。根据《海关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箱查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总署批准,其进出口货物可以免验。根据《海关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海关在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物品的,应当赔偿实际损失。

4、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的义务

缴纳税款是收发货人的法定义务,进出口货物除法定免税、零税或海关批准免税的外,收发货人或报关代理人负有缴纳应缴税款或提供担保的义务。根据《海关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除海关特准的外,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后,由海关签印放行。提供担保也是有规定的,根据《海关法》第六十六条有规定。

5、享受特定减免关税进境货物的收货人的义务

经海关批准享受特定减免关税进境的货物,《海关法》为其收货人设定负有将货物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和特定用途的义务。根据《海关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特定地区、特定企业和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免税,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税款,不得移作他用。否则,要承担违反海关法的法律责任。这一条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6、不得侵犯海关监管货物的义务

海关监管货物,是指进境后至结关前的进口货物;申报出口起至出境的出口货物;过境、转运、通运货物;以及暂时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和其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根据《海关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上述各类海关监管货物不受侵犯,所谓不受侵犯,是指货物的收发货人、报关代理人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海关许可,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采用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海关监管货物作出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或更换标记移作他用的行为。海关监管货物不可侵犯,还包括当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海关监管货物时,应责令当事人将海关监管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作为国内民事财产予以处理。

海关封志是海关监管措施的体现,任何人都不得擅自开启或毁损,这是一项禁止性规范,以体现海关监管的权威性。

(二)发货人和报关代理人的权利

收发货人和报关代理人在通关法律关系中享有《海关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有:

1、货物,提取货样的权利。根据《海关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经海关同意,有权在申报前查看货物或提取货样。如货物属于依法检疫的范围,则应在检疫合格的货物流入社会造成危害。

2、对确属误卸、溢卸货物,有申请退运或进口的权利。根据《海关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确属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经海关审定,由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货物的收发货人自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退运或者进口手续;必要时,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逾期由海关依法变卖处理。

3、海关执法中的侵权行为,有要求海关赔偿的权利。如根据《海关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海关在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物品的,应当赔偿实际损失。

4、对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和控告的权利等。如根据《海关法》第八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检举。收到控告、检举的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

及时查处。收到控告、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控告人、检举人保密。

四、关税制度

(一)《进出口税则》和税则归类制度。《进出口税则》是确定关税的具体科目和相应税率的行政法规。税则归类是将进出口货物和物品按《进出口税则》确定其税号及适用税率的海关执法活动。海关适用的税率按差别待遇分为最惠国关税、协定关税、特惠关税、普通关税四种

(三)海关估价

关税主要是从价税,所以,确定进出境货物的完税价格是关税征收中的重要环节。根据《海关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所谓完税价格是指每一货物单位应缴纳关税的基价。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因此,就存在海关估价。海关估价由海关法关于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原则、方法、依据以及海关与纳税人的权利义务等规定所构成的。

(四)关税的减征和免征

根据《海关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下列进出口货物、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1、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3、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物资;4、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5、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6、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此外海关法第五十七、五十八条还规定了特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的情况。

(五)关税征收的管理

关税的征收应由纳税人向海关申报纳税,海关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进行审核,并依据《海关法》的规定计算应纳关税,填发关税税款缴纳证送达纳税人。纳税人应当在法定的纳税期限内纳税。否则还需征收滞纳金;这里注意滞纳金和滞报金的区别。根据《海关法》第六十、六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或其担保人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征税的强制措施,如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的,还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进口环节代征税的税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六)纳税争议的申诉和复议

对海关海关完税价格的审定,税则归类、原产地、税率和汇率适用,缓征、减征或者免征税款,税款的征收、追缴、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从银行帐号划拔税款,拍卖或变卖财产抵缴税款及其他征税行为有异议的,就是我们所说的纳税争议。对纳税争议的解决,纳税人与海关发生争议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向该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纳税争议复议前置。

五、违反海关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反海关法律的行为,主要是承担海关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主要有两种:一是走私,二是违规。

(一)走私行为

是指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或应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逃避海关监管或偷逃税

款的行为。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走私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1是未经设关地进行“闯关”;2是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其他手法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3是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偷逃关税的;4是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等。按走私行为论处的行为有两种:1是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2是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海关对走私行为可以处以没收走私货物物品、专门或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罚款。

(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是指违反海关法规但不构成走私的行为。行为表现形式,非常多,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五、八十六条规定和《细则》的第九条至第十八条均规定的是违规形式,对于违规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违法所得。

(三)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责任

1、对于各类外贸企业、加工贸易企业、经营保税货物的企业、使用或经营特定减免税货物的企业等,在从事业务活动中违反《海关法》的有关规定,除依法予以罚款、没收外,还可按情节的轻重给予责令改正、警告、暂停其从事有关业务,直至撤销注册的行政处罚。

2、报关企业及人员的违法责任

未经海关注册登记和未取得报关从业资格从事报关业务的,海关可以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也可以并处罚款。

报关企业、报关人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超出注册的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海关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暂停其执业直至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3、行贿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可由海关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并处以罚款。对于行贿数额较大,已触犯刑法构成行贿罪的,除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不得重新注册登记为报关企业和取得报关从业资格证书。

4、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

《海关法》对海关及海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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