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热点案例:莫言人格权纠纷案

社会热点案例:莫言人格权纠纷案
社会热点案例:莫言人格权纠纷案

社会热点案例:莫言人格权纠纷案

法律硕士是应用型硕士,从理论到现实,再从现实回归理论,如此循环往复,培养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接班人,它不是纸上谈兵,而是用到实处。

近几年,特别是17年之后,法硕初试越来越多地结合社会热点案例来考察考生对知识点的掌握,透过真题可见当年社会热点;而在法硕复试中许多高校都会选择社会热点案例来进行选拔,热点案例已然成为法硕考试之重。关注社会热点案例,寻找那份似曾相识,与出题老师在此邂逅!

【凯程法硕案例】

莫言在获得诺贝尔文学奖后,其姓名权和肖像权因而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去年12月,网络上出现了大量与“莫言”相关的广告代言类视频及图文信息,其中多次提及莫言姓名,插入莫言照片,展示莫言题写的与陶瓷相关的书法作品,并称莫言使用了该企业产品。视频配音称:“莫言老师家里在使用玉瓷科技纯陶瓷养生锅后,给予了玉瓷科技极高的评价,并邀请公司创始人董震雷到家里做客,为其题词,以战友相称,聊文学,聊陶瓷。最后,莫言老师说:用了玉瓷科技养生锅,炒菜味道就是不一样,健康养生,其他的金属致癌锅再用不回去了,希望你们把它卖到全世界,为全人类的健康造福”。

5月30日,经过3个多月的诉讼,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深圳市玉瓷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莫言许可使用其姓名与形象进行商业宣传,制造莫言为这家公司产品进行代言的广告形象,侵犯了莫言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判令深圳玉瓷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莫言姓名权、肖像权的侵权行为,删除涉案相关侵权信息;在《光明日报》上刊登致歉信,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莫言财产损失200万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问题与思考】

1.简述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与特征;

2.深圳玉瓷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重点知识链接】

知识点一

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以及人格尊严等根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人格权。

与具体人格权相比,一般人格权具有以下特征:

(1)权利主体的普遍性。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平等地享有一般人格权。

(2)权利客体具有高度概括性。一般人格权的客体是高度概括的民事主体一般人格利益,是具体人格权之外的、尚未或无法具体化的人格利益,它涵盖了具体人格利益之外民事主体应当享有的所有其他人格利益。

(3)所保护利益的根本性。人格平等、独立、自由和尊严都是民事主体之所以成为民事主体最根本的条件。

(4)权利内容的不确定性。一般人格权的内容无法事先确定,也不应当事先确定。

知识点二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17简):

《侵权责任法》第15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害;(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7)赔礼道歉;(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实战演练】

下列权利中,属于人身权的有()(多选)

A.名称权

B.姓名权

C.肖像权

D.配偶权

怎样看待当前的社会热点问题

怎样看待当前的社会热点问题? 科学对待当前的社会热点问题,正确面对当前的社会热点问题,从根本上反映社会热点问题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从实质上体现了人们对过上美好生活的热切期盼. 问题就是时代的口号。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问题,人类社会正是在不断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前进的。社会热点问题凸显及其新特点表明,我国改革发展又到了一个新的关口,科学对待当前的社会热点问题,已经成为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大课题,成为摆在当前的突出任务之一。而科学对待当前的社会热点问题,归结起来不外乎正确认识和有效解决,也就是要弄清“怎么看”,明确“怎么办”。 认识是行动的先导,认识清才能方向明。我国当前的社会热点问题十分复杂,正确认识并不容易,特别需要坚持正确的立场、观点、方法。立场、观点、方法正确,才能透过现象看本质,形成正确认识;立场、观点、方法不对,必然陷入主观和片面,造成认识偏差。面对当前的社会热点问题,我们应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特别是唯物辩证法这一锐利思想武器来加以认识。这样才能不断增进共识,为有效解决问题奠定坚实的思想认识基础。从这个前提出发,我们应该怎样看待当前的社会热点问题呢? 理性地看。就是客观承认、积极面对。问题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不会因为人们不承认而消

失。因此,面对当前的社会热点问题,我们应当客观承认、积极面对。那种对问题视而不见、漠然置之的态度,那种闻问题而色变、视问题为洪水猛兽的态度,是不理性、不可取的,既不利于正确认识问题,更不利于有效解决问题。 严肃地看。就是高度重视、认真对待。看问题应坚持实事求是,不放大,也不缩小;不言重,也不看轻。当前的社会热点问题都是大问题而不是小问题,切不可掉以轻心。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同志包括一些领导干部却把当前的社会热点问题看小了、看轻了、看淡了:或者认为它们同其他社会问题一样都是“问题”,没什么了不起;或者认为它们既然是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必然出现的现象,就是“正常的”;这些认识需要及时改变。 全面地看。就是系统分析、整体把握。同其他事物一样,问题都是普遍联系而不是孤立存在的,复杂问题更是如此。要正确认识问题,就要对它全面地看:既要瞻前顾后,也要左顾右盼;既要总体把握,也要分清主次。如果“抓住一点,不及其余”,就很容易导致“一叶障目,不见泰山”。只有坚持从总体上进行把握,才能认清事物的本质,进而推动问题的有效解决。 具体地看。就是区别对待、“就事论事”。当前的社会热点问题在性质、成因、形态上有某种相同和类似的方面,但不可能完全一样;即使是同一个问题,在不同地区、不同领域、不同阶段也有不同的表现。这就要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坚持是什么问题就说什么问题,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范围内的问题

2014年7月典型社会热点事件及评议

面试备考:2014年7月典型社会热点事件及评议 京佳教育 热点1:河北涞源县泥石流淹没了京源铁路王安镇段,这时一列火车开来。在附近躲雨的村民卢伟发现后,冒死朝火车奔跑,边跑边打手势。司机见状后紧急停车,避免了一场重大事故。卢伟因此丢失了21只羊。铁路方面颁给他一面锦旗,并奖励一万元。 【评议】 面对这样的义举,社会应该表达赞赏,乘客理当心存感念,企业需要给予合理奖励。这种奖励不是可有可无、可多可少的,它应该与挽救损失的大小相适应,与社会公众的心理感受想接近。更何况,在这起事件中,农夫卢伟为了阻止事故发生,既承受了巨大的生命安全风险,又承受了直接的经济损失——为拦火车,他顾不上自家羊群,以致损失了21只羊。以市价估算,这笔损失超过三万元。救人者可以不图回报,但企业和社会不能让英雄流血流汗又流泪。 热点2:为防止环卫工人中暑,长沙环卫部门启动了高温天强制午休制度。休息时间根据气温而定:35℃以上,中午12点到1点半为午休时间;37℃至39℃,下午2点以后才能上路;39℃以上,必须从上午11点午休到下午3点。 【评议】 不可否认,长沙启动强制午休制度有着良好的初衷,但同时应该看到,如果不是为了完成每天的任务,谁又愿意放弃休息在炎炎烈日下工作?要让制度的人性真正照进劳动者的心里,最终还须从完善保障制度、改善环卫工的工作条件和环境着眼,多推行实质性举措,如适当增加机械化设备和人手,缩短工作时间,降低劳动强度和考核指标,提高收入等。 热点3:广西钦州32岁男子吴善柳参加过10次高考,8次考中重点大学而弃读。今年他再次高考,以680分的成绩成为钦州市理科状元,终于被清华大学录取。 【评议】 吴善柳14年参加10次高考,这是对教育资源的侵占。而清华只是一所大学,一个学习

【精品】民法学案例分析

1.黄某和张某都是某进出口公司干部,二人住同一个宿舍,因工作需要,公司委派黄某去公司设在深圳的办事处工作一年。黄某临行时,将自己的一台36cm国产彩色电视机委托给张某保管和使用.三个月后,黄某给张某宇写信,说自己在深圳又买到一台日本产51cm彩电,家中的一台可以适当价格卖掉。本公司的司机梁某得知此消息后,找到张某,表示想买下这台彩电,但又不愿多出钱.梁对张说,你可以给黄写封信,告诉他彩电的显像管出了毛病,图像不清,要求他降低价格出售。张当时有些犹豫,但考虑到自己同梁关系不错,经常让梁开车给自己拉东西,若不答应他会影响今后的关系。同时,有一次公司派张出去买啤酒,张私自把啤酒运到自己家中两箱,梁知道此事。因而就按照梁的意思给黄某写了信,黄某回信说如果真是显像管坏了,可以降低价格卖掉.于是张某就以500元的低价将彩电卖给了梁某。黄某从深圳回来后,知道了买卖彩电的真相,要求梁某返还彩电.梁某答复说,20天前已以1000元的价格卖与王某.经查,王某买下电视时对以上情况并不知情,1000元的价格与市价相差无几,但在5天前,王某一家及邻居戴某看电视时,该电视突然爆炸,炸伤王某及戴某,并造成其他财产损失近2000元.又查,该彩电的核心部件存在严重的南量隐患.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梁某买卖彩电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效力如何? (2)黄某可以请求张某、梁某承担什么责任? (3)梁某与王某买卖彩电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4)王某可以向谁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是什么?

(5)戴某可以向谁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是什么? 答案; (1)张某与梁某买卖彩电的行为属于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2)黄某可以请求张某与梁某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3)梁某与王某买卖彩电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应为有效。(4)首先,王某可向梁某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在于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或侵权损害赔偿请求,王某可在两个请求权中任选其中一行使;另外,王某也可以向彩电销售者和彩电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在于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 (5)戴某可向彩电生产者和销售得者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在于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 解题思路

社会热点问题分析

就业专题 扩大就业的战略意义 一、就业是民生之本。 二、减少失业、增加就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 三、减少失业、增加就业可以充分地利用人力资本。 四、减少失业和增加就业可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五、减少失业和增加就业是兼顾效率和公平的结合点。 我国失业问题的原因 一、劳动力总量过剩型失业(供大于求) 二、结构型失业(劳动力供求结构失衡:1.技术进步引起产业结构升级。2.所 有制结构变动,破产下岗。3.需求结构变化,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产业被淘汰。) 三、观念型失业(1.所有制观念陈旧。2.区域经济观念陈旧。3、企业的就业观 念陈旧。4.对新兴产业的就业观念陈旧。5.对新兴的工作方式不适应。) 四、信息阻滞型失业(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不畅通) 五、体制型失业(体制性障碍,如社保体制不健全,制约劳动力流动。) 实现充分就业的战略措施 一、澄清失业认识的误区。 二、控制总量型失业。(控制人口总量) 三、提高劳动力素质。(1.发展国民教育,改善教育结构,提高教育质量。2. 发展继续教育。3.注重短期培训) 四、转变劳动力择业观念和完善劳动力市场 五、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配套政策,如社会保障、子女就学、住房等) 六、实施以创业带动就业战略。 收入分配专题 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存在的问题 一、初次分配中,过分向非劳动要素倾斜而劳动要素报酬率过低。(1.工资收入 增幅低于财政收入增幅。2.工资收入占居民收入比重较低。3.职工收入增幅低于企业利润增幅。4.企业内部分配中管理者过高普通员工过低。) 二、再分配环节中,存在“五高五低”。(1.政府所得高,居民所得低。2.政府所 得中,中央高地方低。3.居民所得中,少数人高多数人低。4.城市居民高,

高考作文素材:社会热点事件

高考作文素材:社会热点事件 “讨薪发布会”:苦涩的幽默,淡淡的隐痛 日前,一段<女民工模仿外交部新闻发言人讨薪>的视频在网上走红。视频中一名自称农民工的女性模仿外交部发言人的口吻讲述己方被用工方拖欠1400多万元的事实。这名“新闻发言人”带着浓厚地方口音做了一场精心准备的“外交”发言,更有“资深记者”频频发问。女发言人的回答更是“国际范”十足。然而在大家为女发言人的“严正交涉”忍俊不禁,为国人的讨薪妙招而拍手叫好的同时,“农民工讨薪”这一话题再一次进入了公众的视线。 在女新闻发言人的发言中有这样一句话。 早在20XX年,天津就以法律文书形式,确认应支付我方1400多万元。”如果这位“女发言人”所述属实,我们就不禁要追问,缘何政府部门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置法律于不顾,置群众利益于不顾,欠薪长达三年之久?其中缘由人们不得而知,但是三年过去了,汉沽民政局并没有给当事的民工一个合理满意的答复。 素材运用如果问题只能依靠弱势群体的极端“博眼球”方式才能引起关注,这是相关媒体和督查部门的悲哀,也是整个社会的伤痛。 封存少年犯罪记录彰显人性“ 马上就要开学了,非常感谢你们给我这个机会,我一定好好学习,请放心!”8月20日一上班,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检察官章蕾就接到了安徽女孩小孙打来的电话。因为该院封存了她的犯罪记录,再过11天她就可以到当地一所重点高中报到了。犯罪记录的存在必然会对被记录人的工作、生活和学习产生很多有形的或无形的不利影响,并且容易形成“一朝为贼,终身为贼”的“标签效应”,进而阻碍被记录入的改善更生,甚至会使这些人因回归社会无望而走向社会的对立面。因此,封存或消灭犯罪人员的犯罪记录已经成为现代法制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 最近,两院三部发布《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规定被依法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信息不得查询,这一措施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完全符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际和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既有利于帮助失足青少年回归社会,还可以引导广大的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健康成长。 素材运用执法人性化,也许就是一个细微的动作,就可以改变一个人的人生,就关系着社会的安定和谐、进步发展。 闪烁在ATM“吞吐”之间的银行“变脸” 丁先生还没遇到过这么“现实”的银行服务。 事情发生在7日晚上,南京市民丁先生存款时被ATM机吞去一万元,他当即联系银行

民法总则案例

成都鑫恒泰置业有限公司与陈清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成民终字第24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鑫恒泰置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清华。 上诉人成都鑫恒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恒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清 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0)成华民初字第3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4月1日,陈清华与鑫恒泰公司就陈清华购买 鑫恒泰公司开发的东篱居一期第2栋2单元9楼4号房屋一套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价款为444498元。合同第八条约定,鑫恒泰公司应当于2007 年6月30日向陈清华交付房屋;合同第十五条约定,鑫恒泰公司应当在房屋交付后18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陈清华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陈清华 不退房,鑫恒泰公司按已付房价款的每日0.2%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7年6月30日,鑫恒泰公司向陈清华交付了房屋,并收取相关办证所需费用;2009年2 月16日,鑫恒泰公司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进行备案登记;2009年6月4日,陈清华取得房屋 产权证。 2010年8月17日,陈清华以鑫恒泰公司为被告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为:一、判令鑫恒泰公司向陈清华支付违约金36757元;二、诉讼费由鑫恒泰公司承担。 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条约定鑫恒泰公司“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后18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处备案。如因出卖人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则按已付房价款的每日0.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该条明确约定出卖 人的义务为“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即备案义务。鑫恒泰公司于2007年6月30日具备交房条件向原告交房,按照合同约定,鑫恒泰公司应于2008年3月14日前向房产管理机关备案登记,且系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而鑫恒泰公司于2009年2月16日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鑫恒泰公司提交的资料报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超过了180个工作日,违反了合同约定,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本案争议焦点为:陈清华主张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鑫恒泰公司逾期办理权属证书的违约时间及陈清华违约金计算标准问题。关于陈清华主张的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鑫恒泰公司实际履行备案登记义务的行为已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其诉讼时效应从鑫恒泰公司实际履行的次日起计算,即2009年2月17日。 陈清华于2010年8月17日向法院起诉,并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应受法律保护;且陈清华在接收房屋时已委托鑫恒泰公司办理权属登记,办理权属登记所需资料均应由鑫恒泰公司向权属登记机关提交,由于鑫恒泰公司履行备案义务是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登记,并非向陈清华履行,因此陈清华不能立即知道鑫恒泰公司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备案登记,故如按合同约定时间,认定陈

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例

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例 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要利。它包括的内容比较广泛。但主要上指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名誉和人身自由等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例如: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等。 我国《刑法》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专章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民主权利”。《刑法》第131条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根据这一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刑法》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方面,具体规定了以下几种犯罪: 1、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 2、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包括: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3、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包括: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迫妇女卖淫罪; 4、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拐卖人口罪; 5、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包括: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伪证罪,隐匿罪证罪; 6、侵犯涉及到有关人身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供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聚众”打砸抢”罪,因刑讯逼供,聚众打砸抢致人重伤,死亡的,以伤害,杀人罪(包括过失)论处,法律是神圣的,不管是什么人,如果不惜”以身试法”,肆意践踏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刑律,那么,他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一侵犯生命权

案情介绍 2009年某月某日,河南某市的赵某在吃了晚饭后,在街道上锻炼身体,被素有仇恨的李某看见。李某顺手拿起路边正在施工场地上的一根铁棍,不由分说就向赵某的头上砸去,赵某躲开,但还是一条胳膊被打成重伤,眼看李某的铁棍又要砸向赵某的头部,赵某慌乱之中顺手拿起路边的一块砖头砸向李某,李某应头倒在地上。赵某以外李某昏倒在地上,想赶紧离开,还没有跑出几步,看见李某的铁哥们王某和几个人拿着刀具跑过来,赵某因伤跑不快,背上被王某他们砍了两刀,流血不止,一边跑一边大叫救命。恰巧一个姓张的女孩骑摩托车路过,赵某不顾一切地把女孩推下摩托车,抢过摩托车逃走,并随即到公安派出所自首,并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事后查明李某当时已经被赵某打死。骑摩托车的女孩被摔伤,花费了近3000元。 最终结果 本律师为赵某做了不负刑事责任辩护,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当庭宣告赵某不负刑事责任,并当庭释放。 理由(解释) 一、赵某打死李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因为: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其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其一,必须有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其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其三,防卫行为必须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其四,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其五,除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外,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本案中,李某明显要杀害赵某,赵某在情急之下,无意打死李某,主观上没有犯罪恶意,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权,无意造成李某的死亡,没有超过

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习题 1.[案情介绍] 李某因意外事故失踪后被法院宣告死亡。因李某是昔日上海的大财主,时值文革期间,其妻张某为表明与丈夫划清界线,便将李某留在家中的所有财物上交国家。12年后,李某从海外归来,要求撤销原死亡宣告并由政府归还已被妻子处分(上交)的财产。[问题] (1)人民法院在李某申请下是否会撤销原死亡宣告,为什么?(5分) (2)人民法院是否会判决政府返还李某的财产,请阐述理由?(5分) 2.[案情介绍] 甲男居住在乙女的隔壁,甲时常聚集三朋四友在家打麻将及其他娱乐,声音极大常至深夜点。乙女休息不好工作业绩下滑问题被所在的外企辞退。辞退当日乙女登门请求甲以后夜里小声点,以免影响邻居休息。由于双方语气都欠佳发生争执,甲拉住乙的衣服说:“我是赌徒,你就是妓女。”在双方挣扯间乙衣服被撕破,上身部分裸露。 [问题]分析本案中有哪些民事关系,并分析其构成要素。(10分) 3.[案情介绍]某木制品进出口公司因业务需要向外订购某种稀有木材,因市场信息不对称一直没有得到满意的回应。面对交货期一天天逼近,公司上下非常焦急。此时,本地另一木材公司上门提出愿出高于市场平均价3倍的价格出售相当数量的木材。进出口公司无奈之下只好同其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进出口公司依约支付了3倍价款,木材公司也保质保量交付货物。但一年半之后,因进出口公司领导更换,新的经理提出这一合同是无效合同,遂起争端。(本题共10分) [问题]1、经理提出这一合同无效是否正确?为什么?(2分) 2、木制品进出口公司能否请求撤销该合同?为什么?(2分) 3、如果木制品进出口公司要求变更该合同的内容,司法机关能否变更?为什么?(2分) 4、如果本案中稀有木材属国家保护物种,严禁采伐,本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分) 5、如果发生第4问的情况,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2分) 4.[案情介绍]李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王某听说后委托李某代买一种该国产的名贵药材。李某考察归来后将所买的价值1500元的药送至王某家中。但王某的儿子告诉李某,其父已于不久前去世,这药本来就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去世,药也就不要了,请李某自己处理。李某非常生气,认为不管王某是否活着,这药王家都应该收下。 [问题]1.李某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到底应由谁来承担(5分) 2.药是否应由王家出钱买下为什么(5分) 分析:1.李某购买名贵药材是受王某的委托才进行的,其行为应属民事代理。《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李某购买药材的行为后果应由王某承担。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2条的规定,当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由于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也就是说,代理人因实施代理行为所取得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受领,由此所产生的债务作为被代理人的债务,以被代理人的遗产或者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来承担。本案中,王家理当出钱买下此药。 5.案情介绍]1987年12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拿大学习两年,因办理出国手续一时钱不够用,遂向朋友张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但胡某直到1988年7月27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此前张某虽然经常来看望胡某,但也对钱的事只字未提。胡某在国外两年与张某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1990年8月,胡某回国。1990年10月张某因买房急需用钱,找到胡某,胡某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11月5日,当张某再次来找胡某要钱时,胡某却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张某气愤至极,第二天

对当前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问题的几点思考

对当前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问题的几点思考 当前我国社会中存在着的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主要有:就业问题、上学问题、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住房问题、环保问题、医疗问题、社保问题等等。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党和政府正在采取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十七大报告里明确提出要从以下几个发面保障和改善民生:(1)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2)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3)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4)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5)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全民健康水平;(6)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在这些基本方针的指导下,仅就2007年,我们政府推出了一系列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具体举措,如农村孩子学杂费免除、城镇居民受惠医保和农村低保的实施,《物权法》的出台、“财产性收入”进入党代会报告、政府廉租房的推出、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两型”社会的建构、居民休假制度的调整等。从以上方针政策的制定和具体落实来看我们党和政府的确是急人民之所急、想人民之所想。特别是四川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我们党和国家采取的一系列抗震救灾举措,更深刻地体现了我们党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

以人为本的高度责任感和博大情怀。 首先,“就业是民生之本”。就是说“就业”是人民生存和生活的根本。就是要实行有利于就业的财政、税务、金融政策,千方百计创造就业机会,着力解决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抓好高校毕业生、新增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实行“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使人人有活干,有饭吃。 其次,“教育是民生之基”。知识就是财富,科教兴国,百年大计。就是要高度重视教育发展和教育公平,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努力提高国民素质,继续加大教育投入,加强义务教育,完善贫困生资助政策体系。让所有的孩子都能无忧无虑地读书,让所有的家长不再为学费发愁,让所有的校门都对莘莘学子敞开。 其三,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目前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公办学校入学“门槛高”、农民工子女学校教学质量低等问题。而且随着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加快,这一问题将更加突出。如何进一步解决好农民工随迁子女的上学问题呢? 扶持社会力量办学。农民工子女在短时期内完全进入公办学校就读还不太现实,必须进一步发挥民办农民工子女学校的作用。要将农民工子女学校纳入民办教育管理范畴,制定审批办法和设置标准,在办学场地、办学经费、师资培训、教育教学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加强对这类学校的督导工作,规范其办学行为,促进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人格权十大经典案例和分析

人格权十大经典案例和分析 一、“好一朵蔷薇花”案。1987 入选理由:最早发生的媒体诽谤名誉权的案件 「案情」1985年1月18日,某日报发表了长篇通讯《蔷薇怨》,《人民日报》予以转载,对某县农机公司统计员王某某与单位领导的不正之风斗争的事迹作了报道。嗣后,女作家刘某到该县体验生活,根据一些人的反映,认为《蔷薇怨》的内容失实,以“为正视听,换回《蔷薇怨》给某县带来的严重困难”为写作目的,撰写了“纪实小说”《特号产品王某某》。文章使用真实姓名,声称“要展览一下王某某”,在文章的人物对话中,使用“小妖精”、“大妖怪”、“流氓”、“疯狗”、“政治骗子”、“扒手”、“造反派”、“江西出产的特号产品”、“一贯的恶霸”、“小辣椒”、“专门的营私者”、“南方怪味鸡”和“打斗演员”等语言,侮辱王某某人格。该文在《女子文学》、《法制文学选刊》、《江河文学》和《文汇月刊》4个刊物发表,发行64。9万册。王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和发表这篇作品的刊物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这个案件是《民法通则》实施后最早发生的一件极有影响的侵害名誉权案件。案件的典型性在于:第一,它涉及的是文学作品的侵权问题,写作小说会不会侵害人格权。案例的回答是,文学作品以及其他任何文字作品,只要是用来侮辱诽谤他人的,都能构成侵权的行为方式。第二,在事实基本真实的作品中,只有侮辱的语言,是不是构成侵权责任。案例的回答是,无论是纪实性的文章还是评论的文章,事实不真实,当然构成侵权;事实真实但使用了侮辱、诽谤的语言,使他人的名誉受到损害的,也构成侵权。第三,构成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究竟应当怎样认定。法律并不要求受害人一定要造成痛不欲生、寻死觅活的后果才是精神损害事实,才能够构成侵权责任的损害事实要件,而是侮辱、诽谤的言辞已经被第三人知道,即“公布”,即为造成了侵权的损害事实。因此,这个案例是非常经典的,在人格权法的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 二、“女经理隐私被宣扬并加以批判”案。1987 入选理由:最早的隐私权受到侵害被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案件 「案情」1987年,被告曲某担任某供销公司的副经理,原告洪某系该公司经理、党支部书记。二人在工作中配合不够默契,曲某对洪某有成见。一次洪某外出,忘记将办公桌的抽屉锁好,曲某趁机翻看,见有洪某的一本日记,便擅自翻阅,发现洪某在日记中记载她对初恋男友的倾心、怀念、思恋的感情,自我倾诉对该男友的相思之苦,把自己比作安娜,把该男友比作渥伦斯基,把自己的丈夫比作卡列宁,感到自己陷入苦闷而无力解脱。曲某见此如获至宝,将相关的内容摘记下来,组织成了证明洪某道德败坏、生活作风不端正的材料,复印数份,寄送组织、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又召开公司职工大会,在会上宣读了洪某日记中的部分内容,并加以夸张、歪曲的解释。洪某回到单位后,职工对其疏远躲避,有关领导又找其谈话,洪某方知内情。她为维护自己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法院认为曲某的行为构成侵权,支持了原告的诉讼主张。 「点评」《民法通则》没有规定隐私权,因此隐私权究竟是不是一个人格权,受到很多人的质疑。在实践中,隐私权受到侵害的案件不断发生,需要对受害人予以法律保护。最高司法机关在司法解释中确定,对隐私权采取间接保护方式进行保护,即侵害隐私权使受害人的名誉受到侵害的,按照名誉权的法律规定处理。本案就是最为典型的一个。事实证明,对于隐私权的间接保护方式虽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没有确立对隐私权直接保护的制度,就无法全面、完善地保护隐私权。尽管最高法院在2001年做出了对隐私利益采取直接保护方式的司法解释,但是,仅仅承认隐私权是一个人格利益而不是权利,显然是不对的。可

民法专题案例分析题

《民法专题》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2006年l0月14日,刘某等3人经介绍为姚××装修商店,并达成口头协议:刘某等人为姚××安装塑料扣板,每平方米8元,面积约1 00平方米,另有封楼梯及东屋隔墙等活,包工不包料。同年1 0月1 7日晚,姚××为不影响其商店白天经营,要求刘某等人晚上工作,并在安装扣板过程中要求刘某拆除旧卷闸门遗留的挂件。刘某拆除第一个挂件后,在拆除第二个挂件前,因店内货架的摆设防碍人字体梯的架设,有人曾向姚××提出货架碍事,姚××称“不好弄,就这样搞好就行了”,刘某则一脚蹬在人字梯上,一脚踏在货架上,身体悬空作业,挂件钢板突然断裂,刘某重心不稳从高处摔倒在地,经诊断其伤情为有右股骨粗隆粉碎性骨折。问题 1.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2.本案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严格责任原则? 3.对刘某的损伤后果,姚x x该否承担责任? 4.如果姚××需要承担责任,则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参考答案): 1、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2、本案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只有在基于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和利益,并且造成了损害的情况下,行为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例中,已有人提醒姚XX店内货架的摆设防碍人字体梯的架设,但姚XX没有理会,仍旧不处理货架,致使刘某从高处摔倒在地。虽然姚XX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但他明知货架会妨碍人字体梯,仍放纵,属于主观上的过失,因此把本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3、对刘某的损伤后果,姚XX应该承担责任。 4、根据《民法通则》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例中,姚XX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二、 2O04年12月31日晚七时带四位同伴到海湾市王莉开设的“红叶歌厅”,交了200元包厢费后,就在二楼五号包厢唱歌,当晚十时许,从歌厅包厢外冲进十余人,手执马刀、铁棒冲入五号包厢,无缘无故将刘三等四人打伤,刘三被砍四刀,其他三人都是轻微皮肤伤,随后王莉马上报110并将重伤的刘三送往协和医院的抢救;警察赶到后,十余名手持凶器的人员都已逃离。该案至今未破,后经查刘三与一班凶手毫不认识,因认错了人才对刘三进行伤害。刘三住院医疗四十天,花去医疗费350OO多元,出院刘三于2O05年3月25日向红叶歌厅提出人身损害赔偿。 3、问题 (1)本案刘三向红叶歌厅提出赔偿是否适格。 (2)红叶歌厅及业主王莉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3)原告刘三要求被告红叶歌厅及业主王莉赔偿是否有法律 依据,如有法律依据是什么?赔偿项目及费用如何计算? (参考答案): 1、本案刘三向红叶歌厅提出赔偿是适格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

2011年度盘点,社会热点事件

即将过去的2011年,是人们值得记忆的一年,经过60年的不懈努力,我国在这一年形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此外,诸多的人物和事件留下了浓重的印迹——这一年,扶起跌倒老人成了一个法律难题;这一年,一个叫悦悦的小女孩离我们而去;这一年,不断有人在违法犯罪以后公然“拼爹”……这一年,新中国第一次消减死刑罪名;这一年,6000万人不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今年“12·4”法制宣传日的主题是“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大力弘扬法治精神。” 即将过去的2011年,是中国法治进程值得记忆的一年,因为经过60年的不懈努力,我国在这一年形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此外,诸多的人物和事件留下了浓重的印迹——这一年,扶起跌倒老人成了一个法律难题;这一年,一个叫悦悦的小女孩离我们而去;这一年,不断有人在违法犯罪后公然“拼爹”……这一年,新中国的刑法第一次消减死刑罪名;这一年,6000万人不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年,几多贪官污吏走到了生命的尽头…… 我们在悲喜之余,或许能够更加懂得如何去获得公平正义,如何去维护法治精神。 “法治”不是靠宣传就能达成的,而是要靠你我每一个人都有法治的精神和法治的实践,唯此,我们才能一步步更加靠近法治……——编者 争议多的几大案 NO1 天价过路费案 河南禹州农民时建峰为逃避过路费,拿着两套假的军车牌照营运,8个月内共计通行2362次,逃费金额为人民币368.2万余元。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时建峰无期徒刑。其后,时建峰自曝是为弟弟顶罪,其弟时军峰随之自首。2011年1月16日,河南省高级法院和平顶山市中级法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对负责此案的4名责任人进行问责。 点评: 时建锋一定不会想到,自己的案子会把四位法官“拖下水”,还引起了公众对天价过路费的愤怒和追问。尽管案件伴随着法院问责、案件再审等程序淡出了公众视野,但高速公路收费却“依然故我”。 套军牌躲过路费,时家兄弟的行为当罚。但依照一审法院认定的“8个月获利20余万元,应缴过路费368万元”一算,如果不逃过路费,时家兄弟简直是在给收费站打工,而且还越打越亏。如果守法一定亏,违法或许赢,谁会心甘情愿地守法? NO2 药家鑫故意杀人案

民法总则案例讨论

民法案例讨论 案例一 甲、乙、丙合伙经营一水果店,取名为满意水果店,负责人为甲。甲、乙、丙约定的出资比例和分成比例均为4:3:3。1999年7月的一天,因丙外出,甲与乙商议后与果农丁签订了一份水果购买合同。因水果店流动资金不够,甲决定向银行贷款10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担保,甲以水果店所有的一辆尼桑货车作抵押,但未办理登记。后因水果店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为此发生纠纷。经查:(1)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2)甲曾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戊对水果店的2万元债务;(3)水果店除欠银行10万元以外,尚欠;水果店的财产价值10万元。 问:(1)设银行、庚、己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债务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答:首先甲乙丙三人的合伙是一种个体合伙,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水果店欠庚、己各2万元债务,理所当然被告人是水果店。而对于银行的问题,即使甲乙丙三人之间有协议,5万元以上的业务必须要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但是在这里银行是作为一个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法律规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被告依然是水果店。 (2)该合伙与果农丁所签合同及与银行所签贷款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依据《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相对人(银行)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甲)是超越代表权限进行民事行为的,既相对人(银行)为善意的,该无权代表行为有效。也就是甲与果农丁所签合同以及与银行所签的贷款合同有效。 (3)该合伙与银行所签抵押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抵押合同的成立需要办理登记手续,才能成为银行对水果店的物权,但在这里没有登记。所以抵押合同不生效,只是普通的债务。 (4)设乙、丙以甲免除戊的债务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无效,甲的免除行为效力如何?依据何在? 答: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甲的出资比例最大,为其水果店的负责人,有权免除低于合伙协议中5万元要一致通过的金额,所以能够免除这2万元,且产生法律效力。 (5)设银行、庚、己同时向水果店行使债权,水果店的财产应如何清偿?为什么? 答: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同时,虽然物权优于债权,但是抵押合同不成立,所以抵押的车就变成了一种债权的物,因而甲乙丙以公司的财产对债权人(银行、庚、己)按债务比例清偿债务,若未能还清,就要运用连带主义先对某个合伙人追讨后,让这个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进行追讨。 (6)设水果店的债权人银行、庚、己和乙的债权人辛同时向法院起诉,银行、庚、己主张用合伙财产清偿债权,辛主张用乙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清偿其债权,法院应优先支持谁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

【填空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____。 A. 民事责任 B. 刑事责任 C. 行政责任 答案:A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受到侵犯的,被害人有权要求演员承担责任。民事责任],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答:《民法典》第995条规定,如果人格权受到侵犯,受害人有权根据本法和其他法律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诉讼时效不适用于受害人停止侵权,消除障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道歉的权利。本文规定,人格权的索取权具有绝对索偿权的属性,即受害人依法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消除阻碍,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由于制止侵权和排除障碍的主张权指向持续的妨

害,滋扰状态或可能的滋扰,因此很难确定司法实践中诉讼限制的起点。因此,本文特别规定,诉讼制度的限制不适用于制止侵权,解除阻挠的主张权,有利于更好,全面地保护人格权。根据本条的规定,如果侵犯了债权人的人身权利,即使侵权赔偿要求超过了民法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行为人提起诉讼。消除障碍,制止侵权,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声誉并致歉。《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犯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诉讼时效规定不适用于受害人停止侵权,排除阻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道歉的权利。本文规定,人格权的索取权具有绝对索偿权的属性,即受害人依法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消除阻碍,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由于制止侵权和排除障碍的主张权指向持续的妨害,滋扰状态或可能的滋扰,因此很难确定司法实践中诉讼限制的起点。因此,本文特别规定,诉讼制度的限制不适用于制止侵权,解除阻挠的主张权,有利于更好,全面地保护人格权。根据本条的规定,如果侵犯了债权人的人身权利,即使侵权赔偿要求超过了民法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行为人提起诉讼。消除障碍,制止侵权,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声誉并致歉。

民法专题案例分析(精)

案例分析 案例一 2011年11月1日,某小学一堂体育课下课前,体育老师让学生自由活动,然后离开学生活动场所。自由活动期间,学生张某与许某在校内的沙坑边拿砖头当作铅球扔,当许耀在捡砖头时,被张某所扔的砖头砸中头部,被同学们送至该校的医务室包扎,之后被送至某市医院住院24天。后经鉴定,许某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问: 1.学校是否要担责?理由是什么? 答:学校要担责。理由是: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未尽到相应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2.本案侵权责任应如何分担?理由是什么? 答:体育教师在体育课尚未下课时,擅自离开学生活动场所,未尽到相应管理职责,以致于学生拿沙坑里的砖头当作铅球扔,致使许某在上课期间受伤,学校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张某的行为与许耀的伤情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张某应当对许某承担次要责任。 被告某中学、某建筑公司、某建筑三明分公司 案例二 2010年7月29日,被告某建筑公司委托被告某建筑公司三明分公司负责被告某中学挡墙维护工程项目的有关一切事务。7月30日,被告某中学确定被告某建筑公司为“某中学挡墙维护工程”的中标人。同日,被告某中学与被告某建筑公司三明分 公司签订《某中学挡墙维护工程合同》,合同对工程概况、发包人义务、承包人义务、工期延误、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约定。2010年7月30日下午4

时30分左右,原告叶某在某中学A段挡墙维护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挡墙突然倒塌并 压在原告的身上,造成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三明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的伤情为右小腿毁损伤;右胫腓骨开放性骨折,因伤情过重,原 告右小腿膝关节下方截肢。2010年10月14日,原告经治疗出院,共住院治疗76 天。原告在住院治疗期间,共支出医疗费46920.75元。原告的伤情经福建时代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伤者叶某伤残等级评定为一处伤残Ⅵ级(六级。原告为此支出了伤残鉴定费700元、护理依赖鉴定费600元。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140元,三被告均无异议。 2011年2月17日,三明市三元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元劳伤不认字[2011]0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核实情况为:经调查核实叶某属被告某建筑公司三明分公司,因被告某中学维护修缮挡墙临时用工,与被告某建筑公司三明分公司没有形成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并作出不予认定叶某所受到的伤害是因工负伤的结论。 原告在住院治疗过程中,被告某建筑公司、某建筑三明分公司垫付了医疗费47910.75元(含殡葬收费830元及不锈钢腋拐费160元及借给原告生活费5000元。 被告某建筑公司主项资质等级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承包工程范围为:一、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三、钢 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被告丰泽建筑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接受总公司委托,为总公司联系业务。关于于本案的责任承担主体问题法院内部产生了以下几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所受到的伤害应由某建筑公司、某建筑公司三明分公司 承担责任。理由为:原告所受的伤害是原告承接围墙工程后,在拆除挡墙的施工过程中受到的伤害。根据被告某中学与被告某建筑公司三明分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施 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同时,事故发生时,围墙不在其控制及支配下,而是由被告某建筑公司三明分公司实际使用和管理支配,原告所受的伤害理应由被告某建筑公司、某建筑公司三明分公司承担。被告某中学对原告受到的伤害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浅谈当前教育几热点问题的认识

浅谈当前教育几个热点问题的认识 近几年来,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教育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些问题反复出现,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因此,我就几个社会议论较多的教育热点问题,谈一点个人的认识。 一、关于应试教育的问题 多年来,应试教育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之一。对此,我们应当思考,应试教育的出现究竟是我们的教育指导思想出了问题,还是整个社会出了问题?为什么我们一直在提素质教育,但学校教育还是围着高考转?从深层次上分析,这是个社会问题,而不单单是教育问题。对于一些群众来说,他们也许更关注自己的子女能否顺利升入一所好学校,将来找到一份好工作,过一种好生活。他们也许不太关心什么是素质教育,却会盘算孩子教育的投入与收益。他们对未来满怀憧憬,却更加关注现实的利益。这种思想与现实的矛盾、个人利益和国家民族长远利益的矛盾非常棘手。这也正是我们常常为之苦恼、为之困惑、为之进退两难、为之遭人诟议的问题。许多群众对子女的教育不惜金钱,不惜心血和汗水,所求无非是子女将来能立足,有发展,有出息。他们的这种“改变命运”的追求,理所当然,合情合理,无可厚非。但是,一座城市、一个地区甚至一个国家的教育体系都围绕“高考升学”这个目标来运转,这是教育的悲哀,也是民族的灾难。科举制度曾以进步的面貌出现,却以百弊丛生的面貌而废除,给国家民族带来的深刻教训值得汲取。对于老百姓来说,如果把对教育的投资局限于高考升学,必然是失望大于希望,风险大于收益。如果我们认同教育的基本目的,那么,就必须有人站在更高的层面上,以战略的眼光来思考和规划教育发展;如果我们认同教育具有长周期、迟效性等特点,那么,教育就不可能只考虑当下,不能为了今天而牺牲明天。教育发展并非单向度服从社会发展,教育同时负有推动历史进步、引领社会发展的使命。我始终认为,坚定不移推进素质教育,就是对人民群众根本的、长远的利益的体现和实现 (二)关于中小学乱收费、“择校生”高收费问题 近几年,在一些地方和中小学校出现的乱收费、“择校生”高收费现象,社会反映比较强烈。国家教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连续两年抓紧专项治理工作,初步遏制了愈演愈烈的发展势头。但是,由于各方面、各地区在认识上还不够统一,治理工作发展并不平衡。学校在收费方面出现的问题,原因是多种多样的,要具体分析。对腐败现象要坚决克服和惩处。但是,新闻媒体在报道这方面情况时也要实事求是。有的把教育界说成是暴利行业,这是以偏概全,是炒作和误导,不符合实际。就广大农村学校来说,主要还是投入不足。如果找不到病根,就不能对症下药,达不到治本的目的。研究学校收费问题,首先要计算教育成本;第二是确定政府、社会和受教育者对教育成本的分摊比例;第三是制定收费标准。这样,判断学校收费乱与不乱才有科学依据。转移支付不能光看支了多少,而要看学校实际得到多少。在农村,我们既要减轻农民负担,又要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否则,孩子受不到良好的教育,损害的是农民的长远利益。 应该看到,中小学乱收费、“择校生”高收费问题实质是社会诸多矛盾的综合反映。决这一问题需要政府和全社会共同参与,综合治理,从根本上解决也还需要一段时间。三、关于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负担的问题学生课业负担问题与择校现象有一些同源性的原因,虽然这与教育本身的制度缺陷有一定关系,但是,归根到底,仍然是社会就业、生存竞争在教育上的反映。学习本身是一项艰苦的活动,学生应该承担合理的学习负担。任何人要想在某个方面取得成功,就必须付出辛勤的汗水。这一点我们必须告诉学生。不能让学生误认为学习是一件轻松自在、垂手可成的事。但是,长期以来,学生的课业负担、心理负担确实较重,一定程度使学生的身心深受其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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