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位国际大法官倪征燠简介

中国首位国际大法官倪征燠简介
中国首位国际大法官倪征燠简介

中国首位国际大法官倪征燠简介

倪征燠(1906-2003),中国第一位国际大法官,我国著名的法学家。倪征燠可以说是与中国二十世纪法制史同行一生的人,用他自己的话说是:“我的一生没有离开过一个‘法’字。”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中国首位国际大法官倪征燠简介,希望大家喜欢!

倪征燠是一位在法学领域十分有名气的人,他开始的时候是在上海地区的东吴大学研读法律专业,完成学业后继续到斯坦福大学深造,并且取得了法学的博士学位,并在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研究院工作。

倪征燠出生在1906年,于2003年离开了人世。他的出生地点是在苏州地区的吴江县,在中学刚刚毕业的时候他就发誓要报效祖国。倪征燠的名声在国际上十分响亮,在国外留学的时候他就努力攻读西方的法律,因此对法学有着深厚的了解,回到国家之后曾经担任过大学的法律教授,还做过一些关于律师的兼职。到了1945年,他再次到英美地区考察法律以及司法方面的制度和知识,对国外的司法体系也有了深刻地了解。

倪征燠回国的时候正值东京审判时期,那个时候中国因为证据不够充分,很难让一些战犯受到应有的惩罚,就在这个时候倪征燠挺身而出,发誓要让国家得到应有的待遇。最后他凭借着自己的学识给予了战犯沉重的打击。后来在和平时期他开始到外交部担任法律顾问职位,曾经多次代表国家参加国际会议。同时,他也是首位有着高级荣

耀的国际法官。

倪征燠与梅汝璈的关系倪征燠是一位十分著名的国际法官,他在很小的时候就立志要成为能够报效祖国的人才,之后经过自己的努力他得到了去国外留学的机会,并且取得了法学博士的荣誉,回国后还加入了东京审判,为国家和人民赢得了国际的重视。可以说倪征燠是位十分出色的法官。在中国还有一位著名人士有着和他相似的经历,并且也同样为祖国做出巨大贡献,这个人就是梅汝璈。

倪征燠与梅汝璈是同一个时期著名国际法官,他们在国际上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对祖国也都有伟大的贡献。这两个人曾经依靠自己的努力成功的到斯坦福大学留学深造,并且还都取得了博士的学位,在他们身上可以看到他们对法学的热爱和坚持,也可以看到他们对国家的热爱,对人民的关心。

另外倪征燠与梅汝璈都曾经参加过东京审判,梅汝璈在这个过程中因为中国座位排在英国之后让他觉得祖国受到了忽视,于是他据理力争,甚至不惜拒绝排演,最终让中国获得了应有的座位。在审判战犯的时候,因为一些国家不赞同判处日本战犯死刑,梅汝璈再次与其他国家进行了激烈的争辩,最终让战犯受到了应有的惩罚。而倪征燠和他一样,因为当时中国提供的证据不够充足,所以战犯曾经险些逃脱,倪征燠积极地收集资料,尽管这个过程十分艰难,但他却不放弃。倪征燠与梅汝璈在东京审判上的作为让国人为他们骄傲。

倪征燠东京审判的情况在1946年期间进行的东京审判牵动了全国人民的心,不管是国家领导人还是普通的民众,都纷纷盼望着这一

次能让战犯受到应有的惩罚。然而当时因为美国等国家的干涉,曾经因为证据不足够充分而让战犯逃脱审判,而就在这时候倪征燠担负着全国人民的希望加入了东京审判,倪征燠东京审判期间曾经做出了巨大贡献。

倪征燠东京审判的过程还要从1946年的时候开始说起,当时在审判的过程中美国不断的对法庭予以干涉,主要就是针对自己国家的需要做出妨碍审判的进程,他们还为每个战犯提供了一名美国的律师,这样一来他们经常在辩护的过程中故意拖延审判,同时为一些没有危害美国的战犯辩解。当时中国又没有足够的证据,再加上在此之前中国也没有想到这种事情,所以一时间陷入了被动的境地。

而倪征燠就是在这个时候加入东京审判的,看到战犯即将逃脱法律的制裁,倪征燠十分的愤慨,并且发誓一定要让他们受到应有的判决,于是他不断的研究对付美国以及日本律师的策略和手段,同时还会在私底下进行一些申诉的练习。与此同时他还带领其他代表们重新收集和摘抄证据,那段时间倪征燠和许多代表一样陷入了疯狂的工作之中,最后在他们的努力之下终于以微弱的优势赢得了审判的胜利,让日本战犯死在了绞刑架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3号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

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

人民法官为人民演讲稿范文

人民法官为人民演讲稿范文 尊敬的各位评委、领导、来宾们: 大家好!我是来自**县人民法院立案庭的***。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人民法官为人民》! 此刻,我穿着一身法官制服站在这个讲台,单从外表,不知在家会怎样形容我,或许您会说看着“挺精神”,或许您会用四个字“英姿飒爽”。。。。。。当我第一天穿着这身制服走进法院的时候,门卫蓝大爷(家乡话)对我说的第一句是:“闺女,你今天真不一样了。”当时我没多想,觉着只是因为这身衣服,让他觉着我不一样了吧?但后来,我终于明白,蓝大爷那句话的份量并不仅仅等于这一身制服的重量。这身制服,不仅仅显示着一名法官的身份,更蕴涵着一种人民对法官的期盼与信任! “我,的确是不一样了!我感受到了这身制服的重要”! 再过三个月,我在法院工作正好就满二年了,近两年来的所见所闻,让我深刻地感受到:虽然法不容情,虽然法律有时如这制服的冰蓝色,显的有些寒冷,但我们法官的心却如这红艳的领带,是火热的。我们的法官努力用自己的温度去温暖法律,努力用自己的双手为人民撑起一片公平与正义的湛湛青天! 今年3月,**某玩具企业因经营不善倒闭,企业主逃之夭夭,在立案窗口工作的我,亲眼目睹了近百名工人为讨回血汗钱求助法院的场面。面对嘈杂拥挤的工人、面对一双双无助的眼神,当时的我不知所措,只是愣在一旁看我们的庭长,沉着的一步步引导工人开启法律程序,推选工人代表、收集证据等等。在庭长的带领下,我们全庭干警加班加点,挑灯奋战,将原本五天的立案工作量压缩成了两天。记得那一晚,我抱着电话机足足打了127个电话,对127位工人重复着同样一句话:“你好,我是**法院立案庭的,明天请带上你的身份证来立案大厅办立案手续。”为了以最快的速度给这批民工办妥立案手续,我们还改打印通知书为复印,在通知书上手写每位工人的名字。一个工人一个案件,一个案件从书写封面到各式通知书,就要重复写上六遍,同事小杨写到后

司法院大法官平等原则违宪审查标准之探究

司法院大法官平等原則違憲審查標準之探究111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2006年6月 第一卷第一期頁111-168 Providence Studies on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June 2006, Volume 1, No. 1, pp.111-168 司法院大法官平等原則違憲審查 標準之探究 陳怡如* 摘要 平等權作為主觀公權利,可對於來自公權力之侵害行使防禦權﹔平等原則作為客觀法規範,則可拘束法律之適用與法律之制定。司法院大法官基於權力分立制衡、民主制度之反省、自身專業能力與特定議題之社會共識等「司法自制」之體悟,儘管歷年來釋憲實務並未開宗明義的將「違憲審查標準」放置在解釋文及其理由書中,但在大法官意見書中仍有不少欲將之嵌入本土解釋案例者,或將之依附於比例原則,或將之依附於平等原則。此外,有採行美國法的違憲審查標準,亦有採行德國法的違憲審查標準,凡此均可謂其對政治自由形成空間涉入程度之自我限制。本文即旨在探究司法院大法官有關平等原則違憲審查標準之建構概況,希冀透過釋憲實務的總體分析與個體分析,能釐出一個屬於本土適用的違憲審查標準。 關鍵字:違憲審查標準、滑動尺度理論、平等原則、憲法價值體系、事物性質、合理審查標準、中度審查標準、嚴格審查標準 * 現為中國文化大學中山學術研究所法學博士候選人

112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壹、前言 有關違憲審查標準之探討,美國有所謂的合理審查、中度審查與嚴格審查。「合理審查標準」乃在要求目的須追求合法的政府利益,手段與目的應具有合理關聯性﹔「中度審查標準」係要求目的須追求重要政府利益,手段與目的須具有實質關聯性﹔「嚴格審查標準」則係要求目的須追求極為重要政府利益,手段須屬必要且侵害最小。1德國則有所謂的明顯性審查、可支持性審查與強烈內容審查。「明顯性審查標準」係僅就有無明顯錯誤作審查﹔「可支持性審查標準」係就立法者決定是否合乎事理、可以支持或可以說得通進行審查﹔「強烈內容審查標準」則就立法者所為事實論斷或預測決定判斷是否具有充分真實性或相當可靠性,只要對其判斷之正確性存有合理的懷疑,就可認定違憲。2 在美國法的違憲審查標準方面,根據Harlan F. Stone大法官在一九三八年的United States v. Carolene Products Co.案3中所提出的「雙重基準」審查標準,即在說明法院何時能以違憲審查權介入,以協調司法違憲審查權與民主政治間的緊張關係。換言之,只有在立法與行政部門的決定會影響到民主程序時,法院才應予介入導正民主程序本身的不公與不健全,否則,原則上即應尊重立法及行政部門依民主程序所為之決定。基此,在審查與民主程序無關之經濟性基本權利或社會福利立法時,應採行「合理審查標準」(the rational relationship test)以尊重立法與行政部門。倘若政府之立法或其他措施涉及與民主程序運作有關之基本權利(政治性基本權利),才應以「嚴格審查標準」(the strict scrutiny test)予以審查。此外,與社會大眾分離隔絕的少數族群因並無法在多數決的民主程序中獲得公平參與機會,故凡此社會少數者的基本權利,不論是經濟性基本權1 參見法治斌,《法治國家與表意自由》,台南:正典出版文化有限公司,2003年,頁213-228。 林子儀,《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頁163-167。蘇彥圖,《立法者的形成餘地與違憲審查》,台大法研所碩士論文,1998年,頁59-76。許宗力,〈從大法官解釋看平等原則與違憲審查〉,輯入李建良、簡資修主編,《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第二輯》,台北: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2000年,頁119。 2 參見蘇彥圖,前揭註1書,頁76-86。許宗力,前揭註1文,頁119。 3 有關Stone大法官於1938年的United States v. Carolene Products Co.案之意見,原文可至以下 網頁查詢:https://www.360docs.net/doc/1c18376871.html,/supct/html/historics/USSC_CR_0304_0144_ZO.html,上網檢視日期:2006年1月8日。

作为当代青年大学生谈谈我的中国梦

作为当代青年大学生谈谈我的中国梦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面向未来的事业,需要一代又一代有志青年接续奋斗。广大青年要积极响应党的号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永远热爱我们伟大的祖国,永远热爱我们伟大的人民,永远热爱我们伟大的中华民族,在投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让青春焕发出绚丽的光彩”。这是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传达给我们每个青年大学生最强烈的信号,是党和国家宏伟大业向我们发出的深情召唤。 俗话说:青年强则国强,青年立则国立。党中央对广大青年大学生的高度倚重,对青年学生工作的高度重视,是推动祖国未来事业、激励一代又一代有志青年大学生接续奋斗的源动力。作为高校的青年大学生来说,我们只有把自己的热情、激情、活力投身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之中,才能让青春焕发出绚丽的光彩。唯有义不容辞地承担起历史赋予我们的使命,才能让自己的青春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程中焕发出耀眼的光辉。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梦想,每个时代都有不同的追求。但是,何为我的梦想?何为中国梦?我们又该怎样实现我们的梦? 一、中国梦 我认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最伟大的中国梦,因为这个梦想,它是凝聚和寄托了几代中国人的这样一种宿愿,它体现了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整体利益,它是每一个中华儿女的一种共同的期盼。历史告诉我们,我们每一个人的个人前途命运,都是和这个国家的前途命运,和这个民族的前途命运密切相关的。国家好,民族好,大家才会好……我坚信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一定能够实现。我坚信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一定会实现。我更坚信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梦想一定会实现。 二、我的梦 首先,我们这一代青年人的生活时代不同,其历史责任与使命也相应地有所不同。当代青年大学生,很少像过去那样,在战场或艰苦环境当中经受刻苦的锻炼,拥有壮怀激烈、报效国家的机会与责任。我们青年大学生要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国家负责、对民族负责,我们要扛起自己肩上的责任,这是我们作为现代大学色所追求目标的重要标志,也是我们成长、成才的基础。 其次,我们作为青年大学生,在学校要珍惜所有能珍惜的机会,一方面要学习好科学文化知识,为自己的未来国家的未来打好基础,另一方面要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尽自己的一份微薄之力在锻炼自己能力的同时为社会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同时我们要紧跟党走,认真学习党的政策方针,紧跟党的步伐。实现“中国梦”的路并不是依靠青年学生一腔热血就可以实现的。青年学生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引领下,才能寻求到努力的方向,才能寻求到实现“中国梦”持续奋斗的精神动力。中国精神、延安精神、雷锋精神等便是高校青年学生实现“中国梦”提供了精神动力,我们要学习并弘扬这些精神,让自己更加满怀信心的为实现“中国梦”而奋斗。 三、我们该怎么做? 作为国家培养出的当代青年大学生,应深感使命光荣、责任重大,我们要具体应做到以下几点:

浅谈法官管理制度

浅谈法官管理制度 法官被看作是独立司法权的象征,履行着实现法律制度和社会公正的重大使命。法官阶层的产生,就有了对法官的管理,并形成了法官的管理制度。法官管理制度是指依法规定法官的资格、任免程序、明确法官的职责、法官的地位和法官的等级、对法官的工作实施有效的监督、保障法官的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并规定法官的考核、晋升等制度。完备的法官管理制度是法院实现公正与效率的重要保证。因历史传统及政治体制等原因,目前我国法官制度已不适应时代的要求,因此,应在紧密结合我国现有国情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更新我国法官制度的设计理念,改革法官选任资格、选任方式和保障制度,重构我国现代法官制度。 一、我国现行法官管理制度的弊端 (一)立法上没有明确法官独立审判 所谓法官独立审判制度是指法官享有全权审理和裁判案件的权利。同时,对自己的不正确或错误裁判承担完全责任的审判工作制度。在德国,法官根据德国基本法行使审判权,基本法保证法官行使完全独立的审判权法官,不受任何国家机关的指示或命令的约束,不受除联邦宪法法院之外的任何法院判决的约束,也不受上级法院判决的约束,对比自

己高级的法官的命令没有服从的义务,法官只服从《德国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日本国《宪法》规定,全体法官都依照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宪法及法律的约束。这一规定确立了法官独立的原则。所谓独立,是指法官审判时,不依照其他任何指示来活动。同时,宪法还为保证法官独立行使职权提供了身分、提名权、议院调查权的限制等制度保障。 在我国,法官是否独立行使审判权,既缺乏规定,也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否定法官独立者认为,我国的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作为一个整体的外部独立;肯定法官独立者认为,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它至少应包括如下三个方面: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法律;外部独立,指人民法院在依法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内部独立,指在法院内部,法院应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我们认为,法官独立享有审判权应是法院内部的一种体现。它一方面要求法官通过独任和合议制形式审理案件,只服从法律,另一方面要求下级法院的法官应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上级法院的干涉。但我国的司法实践却并没有达到这一标准。法官不享有独立的审判权,一方面,影响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公正职能的实现,另一方面,法官容易产生依赖心理,一旦碰到实际问题,往往会向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上交矛盾、推卸责任,其工作缺乏积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令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第1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部务会、监察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监察部部长马馼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规定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 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 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 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 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 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 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中国首位国际大法官倪征燠简介

中国首位国际大法官倪征燠简介 倪征燠(1906-2003),中国第一位国际大法官,我国著名的法学家。倪征燠可以说是与中国二十世纪法制史同行一生的人,用他自己的话说是:“我的一生没有离开过一个‘法’字。”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中国首位国际大法官倪征燠简介,希望大家喜欢! 倪征燠是一位在法学领域十分有名气的人,他开始的时候是在上海地区的东吴大学研读法律专业,完成学业后继续到斯坦福大学深造,并且取得了法学的博士学位,并在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研究院工作。 倪征燠出生在1906年,于2003年离开了人世。他的出生地点是在苏州地区的吴江县,在中学刚刚毕业的时候他就发誓要报效祖国。倪征燠的名声在国际上十分响亮,在国外留学的时候他就努力攻读西方的法律,因此对法学有着深厚的了解,回到国家之后曾经担任过大学的法律教授,还做过一些关于律师的兼职。到了1945年,他再次到英美地区考察法律以及司法方面的制度和知识,对国外的司法体系也有了深刻地了解。 倪征燠回国的时候正值东京审判时期,那个时候中国因为证据不够充分,很难让一些战犯受到应有的惩罚,就在这个时候倪征燠挺身而出,发誓要让国家得到应有的待遇。最后他凭借着自己的学识给予了战犯沉重的打击。后来在和平时期他开始到外交部担任法律顾问职位,曾经多次代表国家参加国际会议。同时,他也是首位有着高级荣

耀的国际法官。 倪征燠与梅汝璈的关系倪征燠是一位十分著名的国际法官,他在很小的时候就立志要成为能够报效祖国的人才,之后经过自己的努力他得到了去国外留学的机会,并且取得了法学博士的荣誉,回国后还加入了东京审判,为国家和人民赢得了国际的重视。可以说倪征燠是位十分出色的法官。在中国还有一位著名人士有着和他相似的经历,并且也同样为祖国做出巨大贡献,这个人就是梅汝璈。 倪征燠与梅汝璈是同一个时期著名国际法官,他们在国际上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对祖国也都有伟大的贡献。这两个人曾经依靠自己的努力成功的到斯坦福大学留学深造,并且还都取得了博士的学位,在他们身上可以看到他们对法学的热爱和坚持,也可以看到他们对国家的热爱,对人民的关心。 另外倪征燠与梅汝璈都曾经参加过东京审判,梅汝璈在这个过程中因为中国座位排在英国之后让他觉得祖国受到了忽视,于是他据理力争,甚至不惜拒绝排演,最终让中国获得了应有的座位。在审判战犯的时候,因为一些国家不赞同判处日本战犯死刑,梅汝璈再次与其他国家进行了激烈的争辩,最终让战犯受到了应有的惩罚。而倪征燠和他一样,因为当时中国提供的证据不够充足,所以战犯曾经险些逃脱,倪征燠积极地收集资料,尽管这个过程十分艰难,但他却不放弃。倪征燠与梅汝璈在东京审判上的作为让国人为他们骄傲。 倪征燠东京审判的情况在1946年期间进行的东京审判牵动了全国人民的心,不管是国家领导人还是普通的民众,都纷纷盼望着这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4-2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浏览字号:大中小来源:中国人大网 2019年4月23日 18:11:55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法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第三章法官的条件和遴选 第四章法官的任免 第五章法官的管理 第六章法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 第七章法官的职业保障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高素质法官队伍建设,加强对法官的管理和监督,维护法官合法权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 第三条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法官应当公正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一切个人和组织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五条法官应当勤勉尽责,清正廉明,恪守职业道德。 第六条法官审判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第七条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法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第八条法官的职责: (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以及国家赔偿等案件; (二)依法办理引渡、司法协助等案件;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法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案件负责。 第九条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第十条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六)依法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七)通过依法办理案件以案释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看得见的正义》看得见的正义——从三位大法官的名言谈起

《看得见的正义》看得见的正义——从三位大法官的名言谈起 陈瑞华 【学科分类】刑事诉讼法 【出处】《看得见的正义》 【写作年份】2000年 【正文】 作为人类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正义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即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实体正义主要体现在实体法之中,贯彻于司法裁判的结论上面,构成一种对法官的实体性道德限制。从静态的角度来看,实体正义具有一系列明确的价值标准。刑法学者所研究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对类似案件给予相同处理等法律原则,大体上可以视为实体正义的主要内容。但是,如果从动态的角度观察,实体正义在一个个具体的案件中却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由于几乎所有案件在事实和情节上都不完全相同,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也互有差异,而案件在裁判结论形成之前,多多少少都具有一定的不可预测性或不确定性,因此,要想给所有案件的裁判活动确定一个统一适用的的公正结果,确实是十分困难,甚至是不现实的。 尽管如此,人类法律价值中还有一些内容与裁判的结果或结论没有直接的关系,它们体现于法律程序的设计以及司法裁判的过程之中,具有明确、具体且可操作的道德标准,属于“看得见的正义”。如果说一个案件最终裁判得是否公正,往往只有当事者自己心知肚明的话,那么,一个案件的裁判过程是否符合公正的标准,有无明显的不公之处,则不仅为当事者所能感知,而且还能为一般社会公众所觉察。甚至在有的时候,普通公众进行的价值评价就是通过观察法律实施的过程来进行的。很明显,这种“看得见的正义”也就是程序正义。 将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其实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人民法官为人民演讲稿-人民法官之歌

人民法官为人民演讲稿-人民法官之歌 “将忠诚铸进庄严的国徽,用公正架起金色的天平”“惩恶扬善、匡扶正义是我们的使命,为人民服务、无私奉献是我们的赤诚”…… 口中总是不自觉的哼起这首我们的歌,那坚定激昂的节奏激荡起的不仅是心中的自豪感,更是无限的责任与使命! 是的,人民法官,肩扛天平,肩负着定分止争,惩恶扬善的神圣使命;槌起槌落,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然而,在社会上曾有那么一种说法,说人民法官要依法裁判,保持中立,不偏不倚,因此谈不上服务谁,更有甚者一心认为要取消人民法官中的“人民”两字,以显示法官无党无派,超然世外的地位。 而我要说的是,在中国文化这个大背景下,如果一名法官真的无视为谁掌权、为谁服务这个基本问题,完全不顾及中国社会最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你要求他成为超然世外的绝对法官,可能他恰恰会成为绝对的自利者和祸害人民的罪犯。又怎么能指望他履行一个“正义代言人”的职责呢? 记得在大学时每次考完试,大家总会对遇到的一堆不知所以的问题议论纷纷,同学问我怎么答的时候,我总是笑笑说:“凭法律人的良知答就对了!”其实,当时真的就是一句戏言,是对自己不会答题的掩饰。现在想来,当时自己一

句不经意的话,却显得有那么一点意味深长。是啊,对于身为人民法官的我们来说,法律知识的累积固然很重要,但是,如果没有良知、没有一颗为人民的心,那深厚的法学功底只能成为伤害人民的利器! 为人民服务,说起来是道不尽的宏大主题。可是,一名平凡的法官绝不是理论家和政治官僚,给人民一个遥不可及的梦想,可能只是画梅止渴;法治之路,和谐之途,现实中真正需要的是法官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职务范围内踏实地做点工作,依法解决一些矛盾,给出一些公正的说法。就如同轻轻拨亮一盏灯,哪怕只照亮一片脚下的土地! 法是向来有为政治服务的本性,尽管它总是半遮半掩。中国的政治要面对世界上最复杂而生机无限的现实,腐败和富强同飞,法治与权变起舞,在这样一个大变局下,作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卫士却失却为人民服务的精神理念,中国将处于何等危险的境地!的确,法官也是脆弱的,他们能做的也许并没有人们期待的那么多。但是我们产生于人民,受人民之托,怎可无为人民服务的公仆之心?那些所谓的金钱与美色、权力与关系,在人民的利益面前显得是那么的卑微! 法官是如此平凡,却可因胸怀人民、为群众断曲直、为社会谋大义的点滴行动,而变得神圣起来。手持正义之灯的法官们,只要抱有阳光般的心态,细心、耐心、热心、诚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号 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张左己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缴费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办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缴费单位应当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第五条 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六条 缴费单位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缴费单位送达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即时审核。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对不能即时审核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缴费单位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之日起,在最长不超过2日内审核完毕。 第八条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九条 缴费单位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 第十一条 缴费单位的缴费申报经核准后,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 缴费单位到其开户银行缴纳; (二) 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支票或现金形式缴纳; (三) 缴费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履行前款规定的申报核准程序后,银行可以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从缴费单位基本账户中划缴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 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进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收到的基金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根据缴费单位的实际缴纳额(包括代扣代缴额)、代扣代缴明细表和有关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记账: (一) 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按规定记录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走上被告席的大法官--吴振汉受贿案》有感

《走上被告席的大法官--吴振汉受贿案》有感 该案件讲述了原湖南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吴振汉由一名优秀共产党员蜕变成国家蛀虫,将手中的权力变为赚钱的工具,伙同妻子、儿子等疯狂受贿的蜕变过程。深刻揭露了吴振汉利用职权以案谋私,纵容妻儿共同犯罪的腐败行为;深刻剖析了放松世界观的改造,尤其在退休前的几年里理想信念动摇,以权谋钱,干预案件审理,干预办案程序,干预案件执行,暗中操纵天平倾斜,从大法官沦为阶下囚的思想蜕变的过程。其治家不严妻儿失教,一家三口身陷囹圄的事实,警醒每个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务必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时刻绷紧拒腐防变这根弦,在严格要求自己的同时,一定要严格要求家属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互相提醒,互相监督,廉洁自律,共筑防线。 吴振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党组书记,原国家二级大法官吴振汉执法犯法,其大肆收受贿赂,2006年11月因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权力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1998年至2003年期间,被告人吴振汉直接或通过其子吴某某、其妻李某(均以其受贿共犯另案处理)接受他人请托,利用其担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收受他人贿赂57万余元,对吴某某、李某先后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550万元,事后知晓也予接受,共计折合人民币607万余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大部分退缴。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振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鉴于吴振汉因涉嫌受贿被审查后,如实交代所犯罪行,认罪悔罪,且赃款、赃物已大部分退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故依法以受贿罪判处吴振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19法官演讲稿(4篇)

2019法官演讲稿(4篇)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 看到这个题目,大家很可能会想起《论语》中“之谓道,书不为己,严正为天下”这句话。 是的,我们身为基层法官,我们读书,我们严正自身,为的不是填饱肚皮的 稻粱,而是自我内心的法治理想。因为伸延法律的尊严是我们每个人应尽的职责,这,就是我今天演讲的主题,“梓书不为稻粱谋”。 《大学》有言,“君子,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在新的时代又赋予它新的内涵,这,就是我今天演讲的第一点---严以修身。修身,是指修养自身的道德品行,而后,严正自身的价值。这是我来到单位的第三个年头,在这三年里给 我感悟最深的就是如何践行职业价值观。 (拿出白纸和钞票) 大家请看,这是一张白色的纸,这是一张红色的纸,它们的大小、材质一模 一样,而我们把这张红色的纸叫做钞票,而这张白色的纸我们姑且叫做它草纸。 我可以用这张红色的钞票买到它价值范围内的任何东西,而这张草纸却无可奈何,为什么两张大小、材质一样的纸张,它们的价值却有如此的天壤之别。这,就是 我要说到的,因为这张草纸它空空如也,它没有任何内涵、任何价值,任何积淀。而这张钞票却包含了它所有的价值。但是,这张红色的钞票在没有印刷之前,它 同样也是一张草纸。这,就告诉我,只要我们能够理解自己的职业内涵、职业价值、职业积淀,假以时日,我们一样可以由一张草纸变成一张有价值的钞票。 有些同志会说是不是积淀了自身就能够事事胜任。不是的,这就是今天我要 说到的第二点---严以律己。

《后汉书羊续传》有悬鱼太守一则,太守羊续廉洁自守。他在任南阳郡太守期间,一次,属下给他送来一条特产白河鲤鱼,羊续拒收,推让再三,最终只得将 鱼悬挂在屋外柱子上,风吹日晒,成为鱼干。后来,这位下属再次送来鲤鱼,羊 续带他前去屋外柱子前,指着鱼干说到“你上次送的鱼还挂着,已成了鱼干,请 你一起都拿回去吧。”送鱼者甚感羞愧,悄悄溜了。“悬鱼太守”从此名扬天下。作为基层法官,我们在工作中要心系群众,认对真待每一次庭审,耐心做好每一 次释明工作,细致对待每一份判决;在生活中要做到不吃拿卡要,用自己的行动诠 释法律的尊严(肢体动作)。于谦有云“剩喜门前无贺客,绝胜厨内有悬鱼。清风 一枕南窗下,闲阅床头几卷书。”而在我看来,则是心无旁骛严律己,服务群众 自悠然。 然而,基层法官的成长是否就是完成自我积淀和自我约束就足够了呢?非也, 这就是今天我要讲到的第三点--严以用权。 这,就是我的演讲,谢谢大家! 法院法官竞职演讲稿2019法官演讲稿(2) 各位领导、同事们: 大家好,很高兴能参加今天的竞职演讲,感谢院领导和同事们给了我这次机会。 时下春意浓浓,即将迎来百花盛开,今年,是我院实现整体工作目标大发展、大提高的关键一年,人心齐、泰山移,众人划桨开大船,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全院干警的共同努力下,法院这条大船必将驶向胜利的彼岸。 我是19**年经公务员考试录入到法院工作的,当我第一次参加法庭记录,第 一次穿上制服、戴上头顶国徽的大沿帽时,一种荣誉感和责任感油然而生。毕竟 法律工作对我来说是陌生的,要想确实对得起自己穿的这一身制服,认真履行好

中国梦与当代青年的使命

中国梦与当代青年的使命 当今社会,是一个高速发展的社会,青年大学生是一支强有力的队伍。不可否认的是,青年大学生确实有其消极的一面,但是我们要相信青年大学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实现中国梦的不可缺少的一份子。中国梦是我们每个人都有的梦,是人民的梦,是国家的梦。作为中国人民的一份子,一名有志青年,作为一名大学生,我们有责任有义务为实现中国梦而努力。正如习近平总书记五四青年节在北大的讲话:五四精神体现了中华民族近代以来追求的先进的价值观,爱国,进步,民主,科学,都是我们今天仍旧要坚守和践行的核心价值观。核心价值观,承载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精神追求,体现着一个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核心价值观就是一种德,是个人的德,也是一种大德,就是国家的德,社会的德。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如果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没有共同的核心价值观,莫衷一是,行无归一,那这个民族,这个国家就无法前进。当代中国,我们的民族,我们的国家应该坚守什么样的核心价值观?经过反复征求意见,综合各种因素,我们提出要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们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涉及国家、社会、公民的价值要求融为一体,既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继承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也吸收了世界文明有益成果,体现了时代精神。作为青年大学生的我们,

首要的使命就是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好文化知识,充实自身的实力,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尽自己的一份力气。而那也是鸦片战争以来,中国人民最伟大的梦想,是中华民族的最高利益所在。今天,我们13多亿人的一切奋斗归根结底都是为了实现这一伟大的目标。 作为青年大学生,我们要坚持对传统文化的学习。古话有云,“天下兴亡,匹夫有责”、“言必行,行必果”、“德不孤,必有邻”、“仁者爱人”、“与人为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出入相友,守望相助”。正如习总书记所说“我们生而为中国人,最根本的是我们中国人独有的精神世界,有百姓日用而不觉的价值观。我们提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充分体现了对中华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升华。我们青年价值取向决定了未来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引用习近平总书记的话,这就像是穿衣服系扣子一样,如果第一粒扣子扣错了,那么剩余的扣子都会错。所以我们青年的重要使命就是要建立正确的核心价值观,要领会中华民族的时代精神。青年们要从现在做起,从自己做起,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自己的基本遵循,并身体力行大力将其推广到社会中去。在学校中,我们要勤学苦练,下得苦功夫,才能求得真学问。有了知识,才能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添砖加瓦。人生只有一次,应该好好珍惜学习的机会。带着自己的信仰一起学习,虚度光阴是可耻的行为。作为青年大学生,我们每个人的心中都应该有一把量尺,应该要明白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在大学生活中,我们不仅要充实自己的知识,还要学习如何做人、做事、做学问。同时,

贯彻落实《法官法》汇报材料

**县人民法院 贯彻落实《法官法》汇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下简称《法官法》)于1995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30日修正,这是我国第一部针对法官的专门立法,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我院在县委的正确领导,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县政府、县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把学习贯彻落实《法官法》作为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推进审判和执行工作科学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突出重点,狠抓落实,要求法官加强对《法官法》的学习和对照检查,严格按照《法官法》依法履行职责,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贯彻落实《法官法》的主要情况 (一)法官队伍建设及管理情况 我院现有在职干警99人,其中法官38人:四级高级法官6人,一级法官19人,二级法官6人,三级法官7人。我们坚持以人为本,加强教育和管理,努力提升了法官队伍整体素质。 1、以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人民法官为人民”和“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活动等为契机,提升法官队伍思想素质。 自去年以来,院党组对创先争优及各项主题教育活动高度重视,积极动员部署,传达上级会议精神,认真完成活动各个环节,进一步提高法官思想觉悟。在创先争优活动中,我院始终坚持用“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培育干警,以党风廉政建设和法官职业

道德建设为重点,采取“三个规范”即审判流程管理规范、执行案件管理规范、司法行政管理规范,“四评”即案件大评查、工作点评、环境卫生评比、警风警纪检查评比,“一练”即岗位大练兵等有效措施,着力提升法院干警队伍能力素质,确保法官队伍公正廉洁执法,不断把创先争优活动引向深入。组织干警开展“学党章、唱红歌、忆传统、惠民生”活动,定期重温入党誓词,接受革命传统和理想信念教育。全院干警在党组的带领下,主动解决理想信念淡薄、司法行为不规范、工作作风不扎实等问题,增强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 2、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法官司法能力。 我院认真安排部署年度法官培训和轮训计划,通过举办培训班,参加省、市法官学院学习,邀请专家、学者来院授课等形式,提高法官驾驭庭审能力、准确适用法律能力、司法调解能力和把握社情民意能力。召开审判理论研讨会,开展群众性调研活动和读书活动。大力开展争当“办案能手”、“调解能手”和优秀裁判文书评比活动,定期组织优秀法官庭审观摩,召开疑难案件研讨会等,通过交流研讨活动不断提高广大法官的司法水平。 3、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司法廉洁。 强化规范意识,自觉约束、规范自己的言谈举止;增强形象意识,使用文明用语,时刻注意树立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严格落实最高法院“五个严禁”和省高院“六个严禁”,做到令行禁止。认真开展纪律作风整顿与警示教育专项活动,着力纠正司法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5号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5号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民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前款规定中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 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二条规定 提出的申请后,经审核确定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先行支付相应部 分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 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

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四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审查个人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和其所在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等情况,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退还先行支付的费用; (二)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三)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偿还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其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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