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后变更合同担保人是否有效

合同成立后变更合同担保人是否有效

主合同变更后,担保人只是口头同意愿意继续提供担保,而没有重新签订合同,也没有在原合同上签字,担保人是否应当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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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签合同和合同担保人,相信大家都不会陌生吧,我们在很多合同中都需要合同担保人,担保人也担任着很重要的角色责任。那么,大家知道合同成立后▲变更合同担保人是否有效吗?下面,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这个问题的相关知识。

▲变更合同担保人

主合同变更包括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和主合同内容的变更,它们都会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产生相应的影响,《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

▲1、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的主体又称为合同当事人,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因此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就包括债权人

的变更,债务人的变更与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

(1)债权人的变更。债权人的变更即债权让与,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而其应承担的义务仍由其自行承担的情形。由于债权人的变更只是改变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对象,并没有加重债务人的责任,保证人的风险也没有增加,所以《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依其规定,主合同的此项变更无须得到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必须对变更后的债权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与原债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债务人的变更。债务人的变更又称债务承担,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承担的债务让由第三人承担,而其应享有的债权仍由其享有的情形。由于债务人的变更可能会导致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第三人承担债务的结果,这对于保证人来说,无疑是加重了其保证责任,为了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依其规定,

此种情形的主合同的变更,必须在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后,保证人才继续对转让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将不再对转让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于未转让的债务,保证人仍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又被称为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一起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由于合同大都是双方当事人既享有一定的权利,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所以债权人变更、债务人变更在实践中并不多见,更普遍的是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由于这种情形的主合同变更包括了债务人的变更,所以《担保法》和《解释》规定,此情形的主合同变更要得到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后,保证人才继续对新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没有得到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主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合同的数量、价款、履行期限等具体规定的变更。

依《担保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而变更主合同内容的,无论主合同变更的结果是加重了债务人的责任还是减轻了债务人的责任,保证人均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种规定过于绝对,不尽合理,不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在实践中,保证人借口主合同变更未经其同意而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屡见不鲜。《解释》公布后,主合同内容

买卖合同担保人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买卖合同担保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篇一:担保人车辆买卖协议书 车辆买卖协议 卖方(以下称甲方):身份证号: 买方(以下称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在白愿、公平、有偿的原则下达成如下买卖协议:一、乙方愿购买甲方所拥有的红色奔驰挂车一辆,车号为蒙,发动机号为,主车架号为,挂车号为蒙,挂车车架号,甲方交车时将随车的全部手续交给乙方。 二、,车款为共计贰拾贰万元,乙方先付给甲方壹拾壹万元,剩余壹 拾壹万元于20XX年年底全部付清。如逾期不付甲方有权收回车辆或由担 保人承担责任。 三、甲方在转让前该车发生的交通事故、经济纠纷、刑事案件、电子警 察、偷盗等由甲方全部负责。 四、甲方必须在保证该车辆手续真实有效,不得有伪造、套牌手续,如出 现以上情况均由甲方全部承担。 五、在接车后所发生的交通事故、经济纠纷、刑事案件、电子警察等乙方 全部负责。 六、每年由甲方提供相关证件协助乙方办理检车业务。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即生效。甲、乙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变更协议,不得违约。 甲方(签字、手印)电话:

乙方(签字、手印)电话: 担保人签字: 年月日 篇二:房屋买卖合同(带保证人) 房屋买卖合同 出卖方:身份证:(以下简称甲方)买受方:身份证:(以下简称乙方)甲方有一套房产(1、有房产手续;2、无房产手续),经与乙方协商,卖与乙方所有,为明确权利义务关系,订立本合同。 一、房产位于,面积平方米。东至、西至、南至、北至。 二、价款,于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支付现金。 三、甲方保证所出卖的房产产权为白己独立所有,无抵押、担保等他 项权利。 四、交付,甲方于本合同签订日将房产钥匙交与乙方视为交付房产。 五、违约,如甲方所出卖的房产在本合同签订后发生争议或者有第三人主张权利,均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当向乙方退还本合同规定的房价款并支付违约金额为房价款的30%的违约金。 六、本合同所转让的房产由甲方委托为保证人,保证人保证本合同所转让的房产没有权利瑕疵,否则承担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支付款项的连带义务。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白签字之日起生效。补充规定: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保证人(签字):年月日 篇三:担保函(个人担保) 担保函

口头合同是否成立案例

案例国际货物买卖口头形式合同是否有效的争议案 年月,我国浙江省某进出口公司的一位美国客户在与该公司业务员会面时,口头向该公司下了一笔订单,由于时间较为仓促,加上该客户是公司老客户,与之洽谈的业务员未要求与对方当场签下书面合同,只是请对方回国后再发一份传真以便留档。客户回国后,并未发来传真,我方业务员也未坚持催要,同时,我方根据客户要求已开始备货,当货物将要备齐,我方请客户确认汇款时,客户告之,当时由于较为匆忙,未充分考虑,以至下了口头定单,回国后,仔细加以核算,发现无法成交,加上我方请其以传真确认,则认为不发传真订单不正式成立,而且,根据其对与中国的了解,中国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是不承认口头形式合同的。所以,客户提出:对于由于其未及时通知我方取消口头订单造成的损失表示遗憾,但仅此而已。我方得知客户态度后表示,中国已经适用了新合同法,在其中明确了口头形式合同的有效性,美国客户的说法纯粹托词,无任何法律依据,所以将坚持向客户索赔。 [案例分析]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对于合同是否有效成立经常出现争议或纠纷。其中一个重要焦点就是关于合同的有效形式问题,即合同订立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这也是我国乃至世界各国规范合同法律中涉及到的重要条款之一。目前,我国规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法律,在国内法方面主要是年月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为新《合同法》),除此之外,就是年我国参加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所以,我国公司企业在进行国际货物买卖时订立的合同,主要受到我国新《合同法》的规范,如果符合《公约》的适用条件,则须由该公约进行调整。 在新《合同法》中,对于合同的形式,第十条做出了如下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从这条中,可以知道,对于除法律明文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其他合同可以由当事人选择口头、书面等形式,二者均可。自然,这一规则当然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但同时,大家也知道,对于《公约》,在我国核准加入时,根据公约第条和条赋予的权力,对公约的第条做出声明加以保留,即《公约》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不适用于中国。根据此项保留,中方当事人与营业地处于另一缔约国当事人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中国之所以做出此项保留,是由于核准加入公约时,中国调整涉外经济合同关系的法律是年颁布的《涉外经济合同法》,该法规定一切涉外经济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出现上述我国对公约中合同形式的保留。那么,新《合同法》取代《涉外经济合同法》后,对于涉外经济活动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我们应该如何掌握尺度来确定口头形式合同是否为有效呢? 首先,一种观点认为,目前,我国新《合同法》对合同形式的规定已与公约的规定一致,根据法理中“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原有的国内法失去效力,至于我国对公约关于合同形式的保留,也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同时失效。从而,我国对《公约》所作的关于合同形式的保留在新《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自动失去效力。所以,得出结论:在新《合同法》实施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可以把口头形式作为合同有效形式的一种选择。通常,一个国家的法律,其效力的终止一般分为两种方式,即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上述观点提出我国对《公约》合同形式保留的失效是由于符合了法律效力终止形式中默示废止方式的条件:既并非以明确的文字规定来废止原有的法规,而是在司法实践中确认旧法与新法规定相冲突时适用新法的原则,从而实际上废止了旧法的效力。如此一来,国家虽然并未明确取消对于《公约》条所作的保留,但实际上,在国际货物买卖的实践中,已经可以看作中国对于公约合同形式规定的保留失效了,自然,口头形式的合同也是合同形式的一种有效形式。

担保合同无效的判定以及相关问题.doc

担保合同无效的判定以及相关问题 【担保合同的判定与相关问题】 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合同所设定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形式不发生担保效力,担保人还可能承担担保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据】《民法通则》 【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产生后果缔约过失责任】 《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些法律的规定,确认了无效担保合同的归责原则是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无效担保合同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属缔约过失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也正是以民法上以过错为原则而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担保合同无效时,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无效担保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责任范围的确定取决于债权人因担保合同无效所造 成的损失、担保人和债权人对无效合同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和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规定,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应按如下情形处理: (1)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无论主合同的无效应归责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还是双方都有过错,也无论无效的结果导致的是返还原物,还是赔偿损失,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无过错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损失的,担保人应根据其过错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种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债务人与担保人违反法律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以及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而缔结 担保合同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还应注意的是,担保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要严格把握该种情形连带责任的适用。

房屋买卖合同(附带担保人)

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卖方): 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 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丙方(保证人):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将位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所有权证编号: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_,产权人为________,现状为________,以人民币__________整(小写_________元)转让给乙方。房款于_________ 付清。 第二条该房屋于_________ 交付。甲方须于交付乙方使用前解除原租赁合同,乙方对因原租赁合同而产生之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确保此房屋没有债务纠纷没有抵押贷款,保证上述房产不受他人追索。 第三条因该房屋产权证办理未满2年,甲乙双方约定在房屋满2年时完成过户登记手续。甲方保证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过户事宜,若因甲方怠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全部负担。 第四条办理过户所产生的费用由_____ 承担。 第五条甲乙双方以该房屋交房日期为准,交房之前费用由甲方结清,交房之后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检查室内所留物品是否齐全。自此该房屋发生的一切事宜均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丙方自愿作为甲方的保证人,对甲方的违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丙方丙方执一份,自各方签字起生效。 第八条双方未尽事宜,依法处理。 第九条如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或共同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卖方):年月日 乙方(买方):年月日 丙方(保证人):年月日

借款担保合同书范本标准版

借款担保合同书范本标准版 借款人: 担保人: 贷款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借贷条款 第一条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须合法使用。 第二条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三条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个月,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借款利率: 借款期限内的年利率为。 第五条还款方式: 借款到期时一次性还清全部本金及利息。 第六条如出现下列情形,贷款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1、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2、担保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第七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和检查; 2、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第八条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按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3、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贷本金和利息,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担保权。 第二部分担保条款 第九条担保人: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权并有权处分权的全部财产担保给贷款人,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 担保人保证:所担保的自有财产满足担保条件,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但保人所承担的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 第十条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 当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合同成立后变更合同担保人是否有效

合同成立后变更合同担保人是否有效 主合同变更后,担保人只是口头同意愿意继续提供担保,而没有重新签订合同,也没有在原合同上签字,担保人是否应当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热门城市:金昌律师曹妃甸区律师普兰店市律师白银律师崇礼县律师庄河市律师天水律师清河区律师吉林律师 说到签合同和合同担保人,相信大家都不会陌生吧,我们在很多合同中都需要合同担保人,担保人也担任着很重要的角色责任。那么,大家知道合同成立后▲变更合同担保人是否有效吗?下面,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这个问题的相关知识。 ▲变更合同担保人 主合同变更包括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和主合同内容的变更,它们都会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产生相应的影响,《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 ▲1、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的主体又称为合同当事人,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因此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就包括债权人

的变更,债务人的变更与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 (1)债权人的变更。债权人的变更即债权让与,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而其应承担的义务仍由其自行承担的情形。由于债权人的变更只是改变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对象,并没有加重债务人的责任,保证人的风险也没有增加,所以《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依其规定,主合同的此项变更无须得到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必须对变更后的债权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与原债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债务人的变更。债务人的变更又称债务承担,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承担的债务让由第三人承担,而其应享有的债权仍由其享有的情形。由于债务人的变更可能会导致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第三人承担债务的结果,这对于保证人来说,无疑是加重了其保证责任,为了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依其规定,

论无效担保合同的民事责任

审判实践中担保合同纠纷已占有一定的比例,担保合同已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保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保证人是否尚需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承担责任,又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是近年来关于保证担保理论和实践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无效担保合同的民事责任加以讨论。一、无效担保合同民事责任的性质。无效担保合同的民事责任,其性质属于缔约过错责任。所谓缔约过错责任,是指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给确信该合同能够成立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时,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按过错程度分担相应责任的法律制度。其特点有四:其一缔约过错责任是民事责任;其二缔约过错责任是缔结合同中的民事责任;其三缔约过错责任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法律基础的民事责任;其四缔约过错责任是以补偿对方损失为后果,以弥补性承担方式为特征的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中,它处于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相并列的地位。它既非以成立有效的合同为前提的违约责任,也非以非表意的违法行为为前提的侵权责任,而是一种在缔结合同过程中由于过错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该种责任由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首次提出,为了弥补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之欠缺,德国判例迅即将缔约上过错责任发展为一项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已在合同无效,被撤销的情况下承认了缔约过错责任,新的《合同法》则更在学术研究和既有立法成果的基础上肯定缔约过错责任为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制度。缔约过错责任的形成可归纳为两类:其一是合同订立磋商中,要约人的缔约过错责任,其特点是责任发生在缔约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未能协调一致前;其二是无效合同(包括被撤销的民事行为)当事人的缔约过错责任,其特点是责任发生在缔约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已经协调一致之后。二、无效担保合同的确认审查担保合同的效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审查主合同的效力担保合同是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而设立的,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的存在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其存在的目的在于一方面保证主合同的债务人履行义务,另一方面是保证主合同的债权人的利益不致遭受损失。如果主合同被确认无效,那么主合同各方当事人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是无效的,对担保合同来说,既然主合同中的权利人的权利不合法,那么担保合同中,担保人与主合同权利人之间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无效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审判实践中,主合同可能是全部无效,也可能是部分无效,如果主合同是部分无效,那么有效部分仍然存在,担保合同仍对有效部分承担担保责任。2、审查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担保是一种民事行为,担保人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所为的担保无效。担保法对保证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作了特殊规定。下列单位不得作为保证人,否则保证合同无效: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经法人授权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3、审查担保人的意思表示合同为当事人之合意,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合同的构成要件。合同欲生效并取得受法律保证的结果,必须具备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这一构成要件,保证合同也不例外。保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保证人和债权人,因此,在保证合同中,应指保证人与债权人之意思表示真实。同时由于保证合同单务无偿的性质,强调保证人意思表示真实具有尤其重要的意义,保证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将是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重要理由。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除留置是法定担保外,保证、抵押、质押、定金四种担保均须依当事人的合意设立。如果在设立担保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则该担保无效。《担保法》第3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担保的;㈡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4、审查担保财产的合法性作为担保财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担保人对财产具有处分权;二是法律允许该财产作为担保物。担保人以自己不具备处分权或法律

补充协议合同范本

补充协议合同范本 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那么补充协议合同怎么写呢?下面是爱汇给大家整 理的补充协议合同范本,供大家阅读!补充协议合同范本篇 1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甲、 乙、丙、丁四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与丙方、丁方签订 年《 》事宜的财务结算、发票 开具等事项的补充协议,本着坦诚、合作、相互支持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共同遵照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 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 号文,运输代理服务环节中属于营 改增范畴的由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改为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 按照甲方与乙方签订的《 》(合同号: ),甲方委托乙方将 ,乙方受托过程中所有 费用按 包干结算,其中主体费用 按实结算,不可剔除的杂费由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乙方按商检湿重结算代理服务费。 三、 按照乙方(受甲方委托)与丙方、丁方签订的《 》(合同号: 、 )中条款:费用实行 原则,发票由丙方、丁方等向甲方开具(包含丙、丁方代收 ),发票抬头统一为“ “。 丙方、丁方等委托甲方向乙方支付所有往来费用。 四、 未尽事宜,甲、乙、丙、丁四方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全力配合财务结算。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壹份,签字盖章有效。 甲 方: 地 址: 税务登记号: 签 字: 盖 章: 丙 方: 地 址: 税务登记号: 签 字: 盖 章:乙 方: 地 址: 税务登记号: 签 字: 盖 章:丁 方: 地 址: 税务登记号: 签 字: 盖 章:补充协议合同范本篇 2(以下简称)由以下双方于 20 年 月 日本《合同之补充协 议二》“本补充协议在 签署:有限公司,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法定地址为 号,法定代表人为 (以下简称“甲方);与有限公司,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 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为 号,法定代表人为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各方已于 日签订 合同及 日签订补充协议。 因此,各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 等达成本补充协议如下:1、 除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本补充协议的定义与 AA 合同相同。 2、备案的 AA 合同不是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替代或变更。 3、本补充协议中与 合同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 兹此,本补充协议双方促使其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在文首所述日期和地点签署本补充协 议,以昭信守。 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 表人: _____________补充协议合同范本篇 3 出卖人: (以下简称甲方)买受人: (以下简称 乙方)本协议是甲、乙双方就《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为主合同)内容的补充,以下简称 本协议。 甲方在签订协议前已按国家及政府有关规定向乙方明示并详细说明了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 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效规定,同时,乙方确认甲方向其提供了该商品房预

购销合同担保书范文

担保书范文大全 一、个人借款担保书(两份) 二、担保书格式及范本 三、信用担保书 四、诉讼财产保全担保 五、美国留学经济担保书 六、入职担保书(四份) 七、家长责任担保书 八、投标担保书格式 九、质量承诺书格式 十、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三篇) 一、个人借款担保书(两份) 编号:____ 甲方借款人: 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 籍贯: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 现工作单位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乙方(贷款单位):________ 乙方(贷款单位)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户籍所在地:________移动电话:________ 现居住地:________ 现工作单位:________ 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关系:同事、亲戚、朋友 借贷事由 因宁波市镇海金亿机电有限公司车间员工刘虎家中生活困难 协议事项: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 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壹万元(¥xxxxx)于 20xx年7月7日前交付甲方。 二、借款利息:无 三、借款期限: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从7月15日至20xx年xx月15日(共5个月)以xxxx元/月的额 度从借款人的工资中扣还借款。五、(担保人)刘亮愿意为乙方贷给甲方刘虎人民币壹万元 (¥xxxxx)提供担保:若甲方(借款人)未按时还清乙方的贷款,甲方担保人刘亮愿意无条 件承担还清剩余贷款。 六、违约责任:若双方违反以上协议,需向对方承担支付壹仟元的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双方均可提交当地司法部门仲裁或裁判。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甲方(借款人) 担保人:签订日期: 个人借款合同担保书 编号: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银行: 鉴于你行向_________(下称“借款人”)提供(币种)_________贷款(金额)_________(大 写:__________________)(下称“贷款”)。该借款合同(下称“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_。

(精)个人担保合同范本

个人担保合同范本 个人担保合同范本 发布时间:2020-04-15 担保,是指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实现的,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合同。 个人担保合同范本一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定金担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依据主合同,甲、乙双方应履行如下义务:_________. 第二条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乙方交付定金_________元整。 第三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除非使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四条甲方履行主合同义务后,乙方应返还定金或以该定金冲抵甲方应付乙方款项。 第五条甲方不履行主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乙方不履行主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罚则的执行,不影响任何一方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条本合同经双方签章自定金交付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个人担保合同范本二 致:A银行(作为下述债权人的代理人) 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拟借款作改造(“项目”)之用。由A 银行所安排的银团,同意向借款人提供_________贷款。A银行作为代理行及安排行及各贷款人(其名称详列在下述贷款协议附表一)在 _________签订贷款协议,贷款人同意按贷款协议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_________元贷款(“贷款”)。

合同成立后变更合同担保人是否有效

合同成立后变更合同担保人是否有 效 主合同变更后,担保人只是口头同意愿意继续提供担保,而没有重新签订合同,也没有在原合同上签字,担保人是否应当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热门城市:金昌律师曹妃甸区律师普兰店市律师白银律师崇礼县律师庄河市律师天水律师清河区律师吉林律师说到签合同和合同担保人,相信大家都不会陌生吧,我们在很多合同中都需要合同担保人,担保人也担任着很重要的角色责任。那么,大家知道合同成立后变更合同担保人是否有效吗?下面,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这个问题的相关知识。 变更合同担保人

主合同变更包括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和主合同内容的变更,它们都会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产生相应的影响,《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 1、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的主体又称为合同当事人,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因此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就包括债权人的变更,债务人的变更与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 (1)债权人的变更。债权人的变更即债权让与,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而其应承担的义务仍由其自行承担的情形。由于债权人的变更只是改变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对象,并没有加重债务人的责任,保证人的风险也没有增加,所以《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依其规定,主合同的此项变更无须得到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必须对变更后的债权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与原债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债务人的变更。债务人的变更又称债务承担,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承担的债务让由第三人承担,而其应享有的债权仍由其享有的情形。由于债务人的变更可能会导致没有实际履

2021年担保合同从属性及其无效后的法律责任

Energy and persistence conquer all things.悉心整理祝您一臂之力(页眉可删) 担保合同从属性及其无效后的法律 责任 物权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担保合同从属性以及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解释】本条是关于担保合同从属性以及担保合同无效后法律责任的规定。 担保物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其附随于主债权债务关系,没有主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担保关系也就没有了存在以及实现的可能和价值。体现主债权债务关系的主要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体现担保关系的主要是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关系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讲,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对于担保物权的附随性,许多国家都做了规定。

我国担保法第五条也明确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物权法的规定基本继承了担保法的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无效的合同从订立时就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就归于无效。同样的道理,在担保物权中,主债权债务关系无效后,其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存在了。根据担保关系的附随性,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自然也归于无效。我国担保法第五条对此明确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本条第一款在担保法的基础上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指出的是,担保合同随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而无效只是一般规则,并不是绝对的,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担保合同可以作为独立合同存在,不受主债权债务合同效力的影响。例如,在本法规定的最高额抵押权中,最高额抵押合同就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在连续的交易关系中,其中一笔债权债务无效,并不影响整个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效力。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后,担保人仍应对无效后债务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基于此,本条第一款专门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规定既是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也为以后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留下一定的空间。

如何认识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对司法解释4的讨论

如何认识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2014.02.08 《司法解释(四)》出台前,关于口头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一直存在争议,各地法院与仲裁委的裁判标准也不统一。持否定观点的人认为,劳动合同不是普通的民事合同,如果认定口头变更劳动合同有效,则用人单位很可能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单方调岗调薪,不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持肯定观点的人认为,劳动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只要双方当事人对变更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无论口头还是书面变更都应认定有效,否则违背了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 《司法解释(四)》第11条明确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如何适用《司法解释(四)》第11条(一)条文中的“实际履行”应如何理解根据该条规定,口头变更劳动合同并实际履行一个月后才可能被认定为有效,因此,如何认定“实际履行”将非常关键。 实践当中,是以用人单位作出调岗调薪行为为实际履行的标准,还是仅以劳动者到岗工作后为实际履行标准,抑或以劳动者到岗工作且用人单位已经发放新岗位一个月的工资为实际履行标准,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应以调岗后劳动者实际到岗工作认定为“实际履行”。当然,从举证责任的角度分析,如果劳动者已经实际到岗且用人单位已发放

了新入职岗位一个月工资待遇的,发生争议时将可能降低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二)如何界定“一个月”的含义与性质1、“一个月”的含义应如何理解? 笔者认为,条文中的“一个月”是指用人单位实际调岗调薪之日起至劳动者提出异议时的期间。如果该期间超过“一个月”的,劳动者主张口头变更劳动合同无效的则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因此,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证明双方何时达成口头变更协议非常重要。作为用人单位来说,调岗调薪后应及时将变更后的内容送达给劳动者,否则仍然面临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对劳动者来说,如不同意用人单位调岗调薪的,应及时提出异议并且保存好相应的证据材料,以便维权有据。2、“一个月”是指仲裁时效还是除斥期间? 司法解释规定了劳动者可在“一个月”内提出异议,但是“一个月”是属于仲裁时效还是除斥期间并没有明确。笔者认为,这里的“一个月”属于除斥期间而非仲裁时效,不能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相关规定,原因有二:一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一年,如果本条“一个月”是指仲裁时效则有违上述规定,显然不符合司法解释的本意;二是根据条文理解,本条“一个月”是排除劳动者胜诉权而并非限制劳动者的诉权,这符合除斥期间的本质含义。3、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是否每月都必须提出异议? 条文的字面意思 只规定劳动者必须在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后一个月内提出异议才 可能得到支持。实践当中,如果劳动者在第一个月内已提出异议,但是用人单位并没有改正,劳动者是否应每个月都循环提出异议?如劳动者没有每月都提出,是否导致其诉求不能得到支持?笔者认为,从

买卖合同担保人

买卖合同担保人 篇一:房屋买卖合同(带保证人) 房屋买卖合同 出卖方:身份证:(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方:身份证:(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有一套房产(1、有房产手续;2、无房产手续),经与乙方协商,卖与乙方所有,为明确权利义务关系,订立本合同。 一、房产位于,面积平方米。东至、西至、南至、北至。 二、价款,于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支付现金。 三、甲方保证所出卖的房产产权为自己独立所有,无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 四、交付,甲方于本合同签订日将房产钥匙交与乙方视为交付房产。 五、违约,如甲方所出卖的房产在本合同签订后发生争议或者有第三人主张权利,均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当向乙方退还本合同规定的房价款并支付违约金额为房价款的30%的违约金。 六、本合同所转让的房产由甲方委托为保证人,保证人保证本合同所转让的房产没有权利瑕疵,否则承担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支付款项的连带义务。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

效。补充规定: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保证人(签字):年月日 篇二:房屋买卖协议书 (带担保人) 房屋买卖协议书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购买甲方房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坐落于,房产证登记面积平方米,房屋权属证书号为。 乙方已对该房屋的位置、结构、朝向、内部设施等状况完全知晓并同意接受,本房屋交付后,如乙方发现房屋存在问题,由乙方自行解决,与甲方无关。 第二条房屋价款及付款方式 1、房屋总价为元整,大写:整。 1、乙方于年月日向甲方支付房款元,大写元整。 2、剩余房款元,大写元整,乙方于年月日前一次性向甲方付清。

模板合同(有担保人)

材料购销合同 需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以下简称乙方): 本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由甲乙双方共同签订。 一、乙方供应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二、供货方式: 根据甲方需求提前三天以甲方电话通知供货为准,根据现场实际需要按甲方通知时间及时供货。 三、交货地点: 项目工地现场,地址:;甲方收货人:;联系电话:;甲方收货人员当场验收。 四、材料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1、乙方必须保证质量符合样品标准供货,且每车货的合格率为97%以上。正常使用周转次数8次以上合格率为97%。模板规格:长183㎝宽91.5㎝厚 1.55-1.65㎝(按国家合同正负标准差异) 2、货到工地后,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验收规范,共同到现场对货物进行验收,收货数量以现场验收完好数量为准作为结算依据,

损坏货物均由乙方承担; 3、如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应在三日内电话通知乙方负责人,乙方必须在三日内回复,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退货; 五、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须提前3天通知乙方所需用的模版名称、数量。(若本合同项下甲方用材料需调整规格时,须提前6天通知乙方) 2、甲方应保证施工场地道路畅通,场地平整,若出现陷车、严重堵车,甲方须安排处理。 六、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乙方负责将模版按甲方通知保期、保质、保量运输至第四条规定地点,货物运输中产生相关费用和一切风险由乙方承担(包括经济、法律责任)。 2、运输车辆进入甲方施工场地后,服从甲方现场人员指挥,文明卸车。 七、货款结算方式及付款期限: 甲方向乙方支付材料款的方式为转账支付。 八、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没有及时供货影响施工进度,每车罚500-1000元,若连续4天乙方未保证,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有罚款在乙方尾款中扣除。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甲方违约承担本次货款的3%的违约款。 九、合同纠纷解决方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担保人责任和协议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属甲方责任而造成乙方损失,或者没有按照合同 规定时间内付清合同规定的款额,担保人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2.担保人协议 担保人:身份证号:

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问题_兼评最高人民法院_担保法解释_第8_9条

2005年11月5日 第20卷第6期 法学论坛 Legal Forum Nov.5,2005 Vol.20No.6 [文章编号]1009-8003(2005)06-0098-07 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问题 兼评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8、9条 程啸 (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摘要]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因其过错而承担的不是缔约过失责任而是侵权赔偿责任。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不能表明保证人有过错。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也不能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关键词]保证;合同无效;缔约过失;侵权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05-07-28 [作者简介]程啸,男,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人员,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学。 Subject:On Guarantee?s Liabi li ty for Invali d Chief Contract Author&unit:CHENG Xiao(Law School,Tsinghua University,Beijing100084,China) Abstract:When c hief contract is i nvalid,Guarantor s hould be liabili ty for the c reditor for his faul t.However,the li ability is not li ability of culpa in contrahendo but tort liability.It is not the evidence of his faul t that guarantor kne w or should know that chief contract is invalid.Guarantor who pays a j udgment may not s eek contribution from chief debtor. Key words:guarantee;i nvali d contract;culpa in contrahendo;tort liabili ty 基于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当主合同依民法通则!第58条以及合同法!第52条而无效时,保证合同也无效。对于此时保证人是否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担保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担保法解释!颁布以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问题,观点也基本一致,但是仍有许多问题并没有真正解决或者作出合理的说明,特别是担保法解释!第8、9条的规定迄今未受到应有的质疑。因此,笔者不揣鄙陋,拟通过本文重新探讨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性质、责任限额以及保证人的追偿权等重要问题,以求教于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同仁。 一、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承担的过错责任的性质 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同条第2款规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8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对于合同无效后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性质,我国民法学界多认为,属于缔约过失责任。?那么主合同无效引发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因具有过错而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如何呢? 通说认为,保证人在保证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时承担的民事责任也是缔约过失责任,但是这种缔约过失并非是主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而是保证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责任。(它属于一种特殊的缔约过失责任,与一般缔约过失责任存在区别。主合同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和债务人,担保人不是合同当事人,主合同无效不应当要求非合同当事人的担保人承担无效结果,无效结果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承担。[1]所以,保证人的缔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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