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侦办案实践中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的识别判断

经侦办案实践中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的识别判断经侦办案实践中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的识别判断

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的表现形式日趋复杂化,使得有些案件民刑属性时常出现争议。对这类案件作出正确的识别判断,不仅是公安经侦部门一项重要的执法责任,而且也是对办案主体业务素质和侦查能力的考验。

、全面理解立案审查的主观条件

立案审查是正式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前的调查活动。刑诉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以及办理经济案件的法律、法规,都

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达到追诉标准并归本单位管辖的应予立案。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要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或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立案审查在某种意义上更有赖于主观条件。因为审查时的客观条件不充分而存

在局限性。受举报人目的或认识上的影响,举报材料不一定能够反映事实全貌

; 初步调查收集的材料证明力也可能是比较低的,这些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关系到对客观真相判断

准确程度。有关法律、法规此时对证据材料的要求是相对放宽的。所以强调立案审查的主观条件,防止立案门槛过高,既切合实际又有利于侦查工作的开展。

强调立案审查主观条件是相对而言的。主观是客观的反映,任何主观判断都要有一定的客观依据,立案审查同样要从已有的调查材料出发。这些已有的调查材料应当是可以从中作出判断的调查材料。不然的话,要么继续补充调查,要么就是主观臆断。一定的质,是通过一定的量来显现的; 一定的调查材料数量,必然会显现

定的案件性质,把握这种质和量的最先交汇处,进而作出正确的判断,才是强

立案审查主观条件的真正意义所在。

这种立案审查的主观条件实质是主观责任。审查后的决定不仅关系后续公安经侦工作是否进行,也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如果决定不当,甚至会影响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然,立案后撤案也是法律、法规允许的,但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撤案应该是原有证据发生变化或者出现新证据可以否定原认定事实。那种先立再说,不行撤案的潜意识是要不得的,其他客观上的不当影响亦须去克服。防止应当立、撤案而不予立、撤案,或者不应立、撤案而予以立、撤案的情形出现,以免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充分把握合同诈骗的客观要件

合同诈骗犯罪如其他犯罪一样,由四个方面要件构成。合同

诈骗与合同纠纷有时所以比较难辨别,就是因为两者在许多方面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不同的除主观故意外,主要在于客观行为方面,而易于引起争议的,也多在被举报人实施行为是否符合合同诈骗的客观要件上。同样是侵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就是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列举的五项具体规定行为,就可断定是合同诈骗,否则就是合同纠纷。有比较,才有鉴别; 依照合同诈骗罪客观要件来进行比较,是区分这两种性质不同案件最直接的方法。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列举的第五项规定是: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显然立法考虑的是难以列全而设的一项兜底规定。刑法分则中此类兜底性规定不多,原因是这类规定可操作性差,也容易在实践中产生认识争议。对于“其他”的认定,应当由立法或司法机关作出解释或对具体案件请示作出回复等,才便于操作。至少公安机关要与同级检、法机关取得共识,一般情况下应慎用“其他” 表述的规定条款。

合同诈骗罪是从原一般诈骗罪分离出来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对方当事人信以为真,将财物自愿交出是诈骗类犯罪共有的本质特征。刑法分则

对诈骗罪表述采用的是简单罪状,没有也不可能对这一特征叙明,因其属于法理的范畴; 对合同诈骗罪的表述采用了叙明罪状的列举式,所列行为的前提是

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自然包括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含义。因此,识别判断是否为合同诈骗,不能不着眼于这一诈骗类犯罪的共有特征,另外不具备这一共有特征,就不存在认定采取其他方法骗取当事人财物行为的前提。

三、善于积累办案实践的有益经验

增强业务素质,提高办案能力的目的是实践; 实践又是增强业务素质,提高办案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打击经济犯罪斗争实践中,许多有益经验是值得借鉴的,如下面几个案例:

一是邓某中止民事诉讼,举报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王某合同诈骗、挪用资金案。经查,邓某等人的辽宁某房地产公司设立的另一沈阳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沈阳市浑南开发区有三百亩土地,因无后续资金进行开发,协议由王某收购邓某辽宁公司42%的股份,即将沈阳公司100%的股权和该处地块共作价一亿元,在王某支付转

让款四千二百万元后,变更工商注册登记。但王某变更工商注册登记后,没有继续支付余额五千八百万元,却将沈阳公司42%的股份和土地同样以一亿元价格转卖港

商,港商支付转让款四千余万元后因举报人出面干涉而停止支付余款。被举报人净得沈阳公司58%股权,同时将转让款挪作他用。该挪用行为属于公司而不是个人,

不能认定挪用资金罪。审查认为案件属经济纠纷,经呈市局批准决定不予立案。后由人民法院主持三

方达成举报人邓某退款,被举报人王某退股等合解协议。

二是沈阳两家国有投资公司等举报港商孙某合同诈骗案。经查,根据多方协议,沈阳两公司拟由港方收购,议定在完成收购前对资产先行托管但不得处置等。

港方托管后借实际控制之便,违约擅自将举报方51%和对外投资占85.6%总价共二

亿九千余元股权转让给大连一家知名企业。因该企业收购了沈阳一家银行对举报方享有的三亿六千余万元的债权,通过被举报人港商孙某实现了该债务的

部分偿还。

鉴于被举报人无非法占有目的和相应其他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立案后呈市局批准撤销案件。举报反映出来的经济纠纷问题由有关各方自行协商解决,或者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办理,双方接受了对此作出的处理意见。

三是王某举报辽宁顶锐科技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张京武合同诈骗案。经查,张京武通过合作项目、出让股权、设立公司等一系列活动,先后获取举报人一千八百余万元投资,举报时项目和企业都已陷入停滞状态,案情复杂难以认定,只能根据查明的挪用资金事实先予立案,对张京武逮捕开展大量工作后方认定其合同诈骗行为。所谓合作项目、出让股权、设立公司等均为骗取投资的手段,举报人投资和经他方担保从银行贷款两千万元资金的绝大部分去向不明,其中一千余万元可以证明被其提现; 在同举报人签订合作项目、股权转让合同时,隐瞒了对外负债近三

千万元以及虚报注册资本的事实真相。最终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张京武犯合同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销毁隐匿会计资料罪等,数罪并罚,其中合同诈骗罪即被判无期徒刑。

四、正确运用判断推理的思维形式

正确的逻辑思维形式能够帮助人们提高对事物认识和进行论证能力,对某些具体案件的认识和论证也是如此,反之则不然。有时争议不在于问题本身,而恰恰在于思维形式。

例如,概念混淆。概念是对某种事物的定义。内涵与外延不同,是一事物和他事物的区别,界定的概念也就不同。将一事物的概念用于另一事物上,以此定义进行判断自然是不妥当的。合同诈骗的主观故意,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假证据的主观故意,是以取得胜诉判决为目的,内涵与外延均不同,因此不能将民事诉讼中的主观故意与刑事犯罪中的主观故意混淆使用。

又如,判断不当。肯定或否定的判断都是依一定相互条件进行的,这种条

件关系往往被忽视,从而出现判断不当。合同诈骗一定是不履行或不完全履

行合同的行为,但不能就此判断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一定是合同诈骗。

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只是合同诈骗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必要条件。

经济纠纷同样存

在这种行为,所以正确的判断只能是: 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不一定是合同诈骗。

再如,推理错误。利用两个判断关系,得出一个新的判断结论是常用的的

推理方式。这种方式运用正确,得出结论必然正确,相反则必然错误——合

同诈骗是公

安机关管辖,合同诈骗是侵害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所以,侵害社会主义

经济

秩序的行为是公安机关管辖显然这是一个错误的三段论推理方式,属于小项不当周延或小项扩大。因为小项“侵害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在这里是周延的,包括属于刑事、行政、民事、道德等在内的调整范围,按照这一三段论

的第三格要求,结论只能是特定或限定的,正确的结论是——有的侵害社会

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是公安机关管辖。

合同欺诈的成因与对策

合同欺诈的成因与对策 王克 南阳市委党校河南南阳473056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的运用越来越广泛,合同为我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负面问题,合同欺诈便是其中一种。本文对合同欺诈的概念和种类进行了详细阐述。重点对合同欺诈的种类和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对合同欺诈的防范也提出了独到见解。 关键词:合同欺诈成因对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而任何经济交往离不开合同,合同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商品交换最基本的法律形式,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连接的纽带,小到家庭主妇上街买菜,大到政府部门代表国家采购国外商品;小到几块钱的买卖,大到国家每年几万亿美元的进出口贸易,合同的身影几乎无处不在,涉及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下,人力,物力和各种资源根据需求自由的在市场中流动。合同的特征正是平等蕾体之间自由意志的体现,符合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所以合同的运用越来越广泛。以信用为基础的合同在为我们的生活创造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个负面问题——合同欺诈。据有关数据统计,目前我国企业信用状况有所好转,但信用依然不足,尤其是合同欺诈等现象较为严重,它侵犯国家、企业、个人的财产权,践踏市场公平交易与诚实信用法则,与我们目前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 合同欺诈损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动摇社会的信用价值体系,传播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感,是我们搞好市场经济、和谐社会的大敌,危害如此严重,怎样才能化解和避免合同欺诈行为的发生呢?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必须对合同欺诈有个全面了解,才能对症下药,本文试图通过对合同欺诈的概念、种类、方式以及成因的伞面分析,找到解决的方法。 1.合同欺诈的概念和种类 1.1合同欺诈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欺诈是以签订合同为幌子,以虚构事实或制造假象掩盖真相为手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以蓄意骗取公私财物占为已有为目的的不法行为。合同欺诈的关系中,合同欺诈者和被骗者对合同的了解是不同的,合同欺诈者正是利用了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故意编造事实,或者隐瞒某项事实,来实施欺诈。被骗者基于错误认识,自愿的履行合同。合同欺诈的种类和方式多种多样,但它的基本特征是:一方主观有欺诈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由于一方的欺诈行为,诱使对方陷入了一个错误的认识;被欺诈方由于错误的认识,而做出了违反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1.2合同欺诈的种类 合同欺诈按照划分标准的的不同,可以分成不同的种类。 1)根据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消费性合同欺诈和生产性合同欺诈。消费性合同欺诈的主体一方应当是消费者,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过程中所遇到的欺诈;生产性合同欺诈的一方主体应当是生产者,是生产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欺诈。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进行消费时,所遇到的欺诈属于消费性欺诈,应当说消费性欺诈在普通老百姓生活中遇到的多一些,感受更深一些。生产性的合同欺诈,因为一方的主体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以普通的消费者对此接触可能少一些,但是它的危害性同样大,因为合同的顺利签订和履行,是企业得以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企业财富相当部分体现在合同中,如果在合同环节出现问题,出现欺诈,对企业的营利,甚至是生存,都会产生很大影响。 2)根据合同欺诈所承担的责任之不同,可以把合同欺诈分 为合同民事欺诈和合同刑事欺诈洽同诈骗)。在现实生活中,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刑事犯罪)很容易混淆,但是对他们的区分是很有必要的,从事合同民事欺诈者承担的是民事责任,被

常见的合同诈骗行为都有哪些

常见的合同诈骗行为都有哪些 1、伪造合同 欺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伪造合同主体、伪造合同内容等手法,凭空捏造或者虚构合同,骗取他人的财物。可以是伪造合同,直接套取他人财物;也可以是先伪造一份合同,并用此合同引诱他人与之签订合同,骗取财物。 2、货物引诱 欺诈方利用一些单位或个人急需某种紧缺或畅销商品的心理,谎称能提供诸如钢材、汽车、铝锭、彩电之类的紧俏商品,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骗取对方的定金或预付款。这种打法使欺诈方伪装成供货方当事人实施的。 3、盗用、假冒名义 盗用、假冒名义可以是假冒知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业务负责人,利用伪造的证明文体与对方签订合同;盗用他人盖好合同专用章的合同纸、介绍信、合同占用章,冒充该公司与他人订立合同;用他人已经作废或者遗失的合同纸、介绍信、合同专用章,冒充该公司的业务人员与他人订立合同;擅自刻制他人印章,冒充他人,打着别人的招牌与人签订合同。 4、虚构主体 欺诈方伪造营业执照,虚构企业名称、资金、经营范围等,采用根本不存在的或者未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单位与他人订立合同,骗取他人财物。 5、谎称专利技术引诱 欺诈方虚构能带来高额利润的专利、高新技术,打着包技术、包设备、包培训、包回收、包利润的幌子,引诱对方签订合同,连续骗取对方的转让费、培训费、设备费。 6、虚假广告、信息引诱 欺诈方先发布虚假广告和信息,引诱他人与之签订合同,骗取对方的中介费、立项费等财物。 7、虚构担保 欺诈人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引诱他人与之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进而骗取对方的财物。 8、抵债诈骗

欺诈人先与对方签订合同,想方设法让对方先履行,待对方交付货物后,声称自己无 力支付货款,愿以产品抵货款。对方被逼无奈,只好接受欺诈人的条件。此时欺诈人便以 劣质产品抵货款,使对方蒙受损失。 1.牢固树立防骗意识。合同人员应当全面加强合同法律法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掌握 灵活签约技巧,牢固树立防范意识,尽可能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2.搞好签约前的调查工作。知彼知己,百战不殆。要想避免上当受骗,签约前一定要 搞清对方的基本情况,切勿盲目签约履约。对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其签约目的、经营资格、 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四个方面。签约目的是指其订立合同的意图,有无潜在欺诈动机;经 营资格主要看对方能否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并对其提供执照、证件等一一详细审查核实;调查对方资信及履约能力,主要是向金融,工商部门了解其经济实力,是否真正具备履约 能力。 3.掌握一定的签约技巧。订立合同时,有几个原则应引以注意:一是化整为零,分散 风险,标的额很大的合同分几次履行和一次成交风险概率是绝对不一样的;二是采取同时 履行的原则,即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如交货方式、付款期限等划成对等的几个“子合同”, 分步骤,有计划的履行,一旦对方在约定时间内未履约,即可及时终止或变更合同;三是 采取同向收发原则,即在发货时,发往外地的货物发货人与收货人同向一致,即便到达对 方所在地,所有权却未转移,如果对方毁约,损失的不过运杂费而已。同样在履行付款义 务时,若采用票据结算,汇款人与收款人应对应一致,而不是将款项汇到对方帐号上,以 免其提款潜逃。 1、合同正式签订后口头更改的有效力吗? 答: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如主合同约定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的,应遵循主合同约定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变更补充协议,如果未作出明确的变更形式约定,口头变更也是有效力的。 2、合同加盖什么章才有效力? 答:合同印章反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通常当事人为企业法人的,使用企业公章或合 同章即可,如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使用名章即可。如适用财务章等其他领域专用章订立合 同的,在能否客观体现订立合同时盖章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点上容易产生争议。 3、合同上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有公章是否有效力? 答: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均是有效的,并不规定签字一定要配合盖章, 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带未加盖企业公章,原则上说也是有效的。但是存在效力瑕疵, 易引发法律风险较大。因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权利订立合同,如没有加盖企业公章,则易被认为相关合同行为是个人行为而非企业的行为。 4、合同当事人一栏的填写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律师办理涉合同诈骗罪案件的技能与技巧

律师办理涉合同诈骗罪案件的技能与技巧 前言 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网等相关案例可知,合同诈骗罪是司法实践中高频多发的罪名。由于涉合同诈骗罪的案例层出不穷,且犯罪手段多样化、复杂化、新类型化;加之社会生活处处离不开合同行为,一旦出现合同纠纷,合同的一方或双方主体常会自我定义为“被害人”,寻求刑事手段处理,希望“简单粗暴”地解决问题。而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民事纠纷的区分界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中都存在一定的复杂疑难,缺乏一个权威、清晰的界定标准,这也是合同诈骗罪多发的原因之一。 因此,作为辩护律师,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为了防止司法实践中将普通合同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尤其是合同诈骗罪),笔者通过查找各种相关资料,并结合自身十余年的办案经验和全国视野,探究涉特大合同诈骗罪案件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如何进行有效辩护,以供大家办案参考。 目录

一、涉特大合同诈骗罪案件的侦查阶段,律师如何进行有效辩护? (一)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 (二)权利义务告知 (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申请取保候审等辩护工作 二、涉特大合同诈骗罪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如何进行有效辩护? (一)申请阅卷,制作阅卷笔录 (二)会见当事人,核实证据材料 (三)与当事人沟通辩护方案,初步形成辩护思路 1.无罪和轻罪的辩护思路 2.罪轻的辩护思路 3.量刑情节的辩护思路

三、涉特大合同诈骗罪的审判阶段,律师如何进行有效辩护?(一)一审阶段,律师如何进行有效辩护? 1.阅卷 2.会见当事人,核实罪名、新增的事实与证据,沟通庭审流程 3.做好庭前准备工作 4.案件结果预测 (二)二审阶段,律师如何进行有效辩护? 1.代为提交上诉状、申请开庭审理、收集调取证据等 2.纠正当事人及亲属对二审不开庭的误解 3.准备二审辩护词 正文 一、涉特大合同诈骗罪案件的侦查阶段,律师如何进行有效辩护?

最新合同欺诈手段及防范

合同欺诈手段及防范

合同欺诈手段及防范 据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公布的其对全国4695位企业董事长、总经理、CEO、厂长有关企业信用的调查显示:目前我国的企业信用状况有所好转,但信用依然不足,尤其是恶意拖欠款、违约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现象较为严重;近一年来,有90%以上的企业都或多或少发生了合同纠纷。 合同欺诈手段 利用合同进行欺诈,是不法分子赚钱的一种手段,可谓花样繁多。但这种迷惑也急于赚钱的人们的手段,其实并不高明,避免上当,人们只须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 ☆俏货引诱。利用紧缺畅销商品,诱人签订购销合同,骗取预付款或定金。 ☆鱼食诱饵。先履行几份小额合同,制造履约能力强、信誉好的假相,骗取信任后签订大额合同,骗取大量货物或大额货款,然后销声匿迹。 ☆移花接木。让对方看别人货物,一旦签约骗取对方货款或定金后,便再无踪影。 ☆假冒身份。私刻公章,伪造企业,然后与人签订合同,骗取货款或货物;通过关系或采取挂靠等方式,骗得集体企业、国有企业的营业执照,借此行骗;假冒具有一定知名度、信誉度企业的名称,骗取信任签订合同;骗取单位的空白介绍信、盖有合同章的空白合同,骗签合同。 ☆设置圈套。事先精心设计并诱人签订根本无法履行的加工承揽合同。被骗方落入圈套后,合同不但无法履行,而且事先支付给骗方的定金和原料无法追回。

☆设托骗卖。即"买方"是"卖方"的"托儿"。 ☆传真诈骗。骗签合同后,骗方利用汇款时间差,先通过银行向供方汇去少量货款,待取得盖有银行公章的汇款单后,用涂改液改为大额汇款,再用传真机发往供方,诱使供方发货,待提货后溜之大吉。 本网站"房地产在线"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特殊欺诈手段,有详细的介绍,欢迎读者浏览。 预防合同欺诈 ☆签订合同前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签订合同前做到\"三要\",即一要对方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要求对方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等,杜绝凭关系或熟人的介绍草率签订合同的情况;二要通过各种方式对对方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三要掌握与了解对方的履约能力。 ☆签订合同时严格审查合同条款。应严格审查合同内容,使权利、义务对等、条款规范、约定明确,以利履行。合同主要条款不能含糊不清或易产生歧义,以防止对方利用条款设置骗局,留下隐患。这项工作,应由法律顾问(律师)把关。 ☆建立健全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根据具体情况,从合同签订到履行完毕,企业应制订一套切实可行的、完善而严密的合同管理制度。 ☆聘请法律顾问,降低经营风险。不法分子利用合同诈骗屡屡得手,加大了企业经营风险。事实上,合同相对方提出的,看似公平的条款,实际上很有可能是对方对某些法律问题的规避;己方提出的,在业务上很有利的条款,实际上很有可能存在重大的法律隐患。因此,企业除了提高人员素质,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外,聘请有合同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律师做法律顾问,是当务之急。

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合同诈骗刑事风险预防和应急处置解读

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合同诈骗刑事风险预防和应急处置 来源: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汪银平 融资租赁行业,是以资金为主体运转的行业,跟银行等金融机构一样,风险控制都是首要考虑的因素。但由于融资租赁公司跟实体经济的业务密切相关,尤其是融资租赁行业开放后,一些对中国经济生态环境和法治环境了解不够的外资租赁公司,以及一些没有金融风控经验的民营租赁公司,在中国发展融资租赁业务过程中遇到了各式各样的坏账风险,其中就有不少是遇到合同诈骗的风险。一旦遇到这些诈骗陷阱,小的民营租赁公司可能直接产生经营困局,外资租赁公司则对国内市场变得忌讳莫深,步步小心,直接影响了自身的业务发展计划和步伐。 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在签订合同前的风险把控,以及发现遇骗后的应急处置,都显得尤为重要。 在此,就融资租赁活动中的合同诈骗预防和刑事维权技巧作分享。 第一篇融资租赁合同诈骗的常见手法 一、什么是合同诈骗犯罪? (一)《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合同诈骗罪有明确的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构成上有这样一个流水模式,即: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获得财产→被害人的财产损失。 (三)在法律上归结起来,合同诈骗罪有这样几个法定的构成要件: 1、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诈骗人有故意通过欺骗的手段来非法占有受害人的财物。这种非法占有,不是挪用、也不是借用,而是有据为己有的意思。 2、在签订合同时使用了欺骗手段 诈骗人利用了一些欺瞒的手段,掩盖真实的情况,骗取受害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 3、骗取财物并数额较大 诈骗人骗取的财物达到了法律规定的量刑标准。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合同诈骗财物价值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合同诈骗财物价值20万元以上不满 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合同诈骗财物价值100万元以上,则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也即,必须具备上述要件,我们才能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追究诈骗人的刑事责任,并通过追赃、刑事谅解赔偿等方式挽回被骗钱款。 二、融资租赁领域中常见的合同诈骗手法 (一)虚构企业的经济实力及履行能力 为赢得融资租赁公司的信任,让融资租赁公司相信自己是一家有强大经济实力、有充分还款能力的企业,很多企业会采取各种方法来虚构提升自身的实力。比如通过虚假注资、增资等方式虚构注册资本金较大的公司;伪造、变造银行流水、公司财务报表虚构公司的现金流和良好盈利能力;出具虚假的合作或代理凭证假冒其他实力强大的公司等。种种手段就是让融资租赁公司认为他有强大的按期支付租金的履行能力。 【案例】2010年初,刘某在明知自己身负巨额债务,基本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借用其公司管理人员郭某、苏某的身份证办理了虚假增资手续,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360万元,骗取某融资租赁公司信任,与其签订融资租赁协议,获取租赁设备后,擅自将代为销售的机械抵顶了个人债务。刘某共计诈骗重型机械28台,诈骗价值649.1276万元。 (二)虚构担保能力 融资租赁公司对借款方都会有提供担保的要求,为促成借款,承租人则会采取各种方法提供虚假的担保信息。比如通过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伪造虚假的销

关于办理合同诈骗等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安徽省)

关于办理合同诈骗等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安徽省) 点击上面蓝色字体“刑事实务”可以关注本栏目,关注后可以每天自动收到专业信息资料来源于下发的文件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合同诈骗等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14年12月31日 为准确适用法律,提高案件质量,有力打击犯罪,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就规范办理合同诈骗、非法集资、非法经营、职务侵占犯罪案件,开展联合调研。通过征求部分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意见,召开联席座谈研讨会,就相关问题取得了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合同诈骗案件 (一)关于非法占有目的要从客观行为推定主观目的,即从事实、行为、手段、情形、后果等方面,全面收集对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 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对仅有履约态度,没有履约行为的,或虽采取了欺骗的手段,但有真实履约行为的情形,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时,应当考察签订、履行合同的全部客观行为,并结合行为人对主观故意的供述,慎重处理。 要注重基础事实真实。据以推定的基础事实必须是有证据予以证明的客观事实,且作为推定的基础事实和待证事实之间

应当有紧密的常态联系。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经济纠纷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要依次考察行为人签订合同时的履约能力和担保真伪,履行合同中有无实际履约行为、对财物的处置情况、未履行合同的原因以及违约后的表现等方面综合判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行为人不能提出合理辩解,一般应当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1.以欺骗手段取得财物,用于非法经营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导致财物不能返还的;2.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3.隐匿、销毁账目,以逃避返还资金的;4.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条件,而骗取他人资金不返还的;5.隐瞒合同标的已出卖或抵押的事实,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收取货款不返还的;6.采用“借新债还旧债”方式循环骗取他人资金,导致资金不能归还的;7.收到对方款物后,不履行合同义务,主要用于挥霍,高利贷等非法投资活动,导致资金不能归还的;8.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变卖货物,导致不能归还货款的;9.其他非法占有款物,不能返还的行为。 (二)关于数额标准个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涉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500

合同诈骗罪律师法律意见书

合同诈骗罪律师意见书 我受董XX的委托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贵院正在审查起诉的董XX、吴XX涉嫌合同诈骗案中依法担任董XX的辩护人。现就其所涉嫌的罪名、犯罪事实以及在该案中所处的地位、影响量刑的具体情节发表如下律师意见: 一、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当以被害人所受损失是否通过一定的途径便可得到积极救济而确定。如能得到积极救济,则本案应以民事欺诈视之,不宜认定成犯罪;如得不到积极救济,则可能涉嫌犯罪,但在此种情形下,要对诈骗数额的多少作出适当认定。 (一)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董XX主观上因要归还其欠犯罪嫌疑人吴XX的债务,确实是想出售涉案房产(刑事侦查卷宗贰卷4页次)。 (二)犯罪嫌疑人董XX客观上并没有虚构身份及房源,在此情形下,被害人受骗后,能够轻易知悉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及争议房产的信息。这从被害人向公安提供的证据(刑事侦查卷宗叁 卷1-12页次)、证人向公安提供的证据(刑事侦查卷宗叁 卷13-20页次)及相关询问笔录中均有体现。 (三)犯罪嫌疑人董XX与被害人一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被害人一方可以据此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为案由,在上述第(一)条的基础上,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害人自述在

2017年4月份,以其朋友的名义已经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刑事侦查卷宗贰卷73页次)。 (四)被害人一方提起诉讼,其诉请要么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要么是解除合同并退还首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以上两种诉请都有实现的可能性。如以诉讼结果为导向,被害人的诉请往往是选择后者,如此诉请能够得到满足,则本案不宜认定成犯罪。 (五)因本案涉及的房屋是不动产,犯罪嫌疑人不存在对其物理转移的可能性,且被害人为了保障房产交易行为的安全性,又在涉案房屋上设置了二次抵押,这样在房产交易失败的情况下,被害人也可以通过行使抵押权的方式保障其债权(刑事侦查卷宗叁 卷48-63页次)。 (六)结合上述第(一)条至第(四)条所述,本案被害人所受损失通过从程序上讲并没有太多困难的诉讼途径是否能够得到大致足额的赔偿,是本案罪与非罪的界限。而是否能够得到大致足额的赔偿,则取决于案发时该涉案房产的客观市场价值及其上已经存在的抵押贷款的余额(75万元,刑事侦查卷宗贰卷145页次)。 1、因犯罪嫌疑人吴XX急于其债权的实现,案发时涉案房屋实际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因此此价格对本案不具有参考意义。案发时该涉案房产的客观市场价值究竟是多少,因案发时没有评估报告,在此律师不好表达确切的意见。但综观刑事侦查卷宗,有几个数据值的我们注意,特别是评估公司作为专业中介机构,其对涉案房屋的价值评估,应当具有社会公信力。

SALE AND PURCHASE AGREEMENT买卖合同

AAA ("Purchaser"), The BBB Co., Ltd. ("BBB") and CCC, Ltd. ("CCC") entered into this Sale and Purchase Agreement as of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M,D,Y) (this "Agreement") regarding the sale and purchase of real estate etc. under which Purchaser is the purchaser and BBB and CCC are the sellers on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M,D,Y) as follows. Article 1. (Definitions) In this Agreement, each term in the following subparagraphs shall have the meaning as defined below. 1. "Land" shall mean the land specified in the Land Schedule attached hereto. 2. "Building" shall mean the building specified in the Building Schedule attached hereto. The Building includes the Equipment/Fixtures I. 3. "Equipment/Fixtures I" shall mean the equipment and fixtures owned by BBB specified in the Equipment/Fixtures Schedule attached hereto. 4. "Equipment/Fixtures II" shall mean the equipment and fixtures owned by CCC specified in the Equipment/Fixtures Schedule attached hereto. 5. "Property" shall mean the Land, the Building and the Equipment/Fixtures II, collectively. 6. "Exodus" shall collectively mean Purchaser, DDD Inc., or their directors, officers, employees, working staffs, agents, contractors, service consignees and other relevant persons. 7. The "Memorandum of Agreement Regarding Sublease" shall mean the Memorandum of Agreement Regarding Sublease dated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M,D,Y) entered into among AAA, BBB and CCC. 8. The "Office Space Sublease Agreement" shall mean the office space sublease agreement

合同诈骗罪案例分析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1c5576029.html, 合同诈骗罪案例分析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与经济纠纷极难区分与识别,因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合同诈骗罪案例分析,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合同诈骗罪案例分析 陈某私开房产中介,2002年李某与其签订购房合同,由李某委托陈某代为购买位于西安市区某处房产,并向陈某支付了购房款20万元,作为购房资金。但陈某拿到钱后,并未按约定履行自己义务,而把李

某的购房款用于赌博,输得精光。后李某催其还款,但陈某避而不还。 律师分析:本案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构成要件 一.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报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6)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合同的法律风险如何识别与防范

合同的法律风险如何识别与防范 一个合同从订立、生效、履行到终止,其中每个环节都存在法律风险,企业一不小心就有可能陷入到法律风险当中,引发法律纠纷。为了加强对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和企业的自我保护意识,笔者结合多年的法律实践,与大家解析一些常见的合同法律风险,并为大家提供一些解决风险的建议与方法。 合同风险是指各种非正常的损失,合同也承担着一定的法律风险。那么合同的法律风险如何识别与防范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合同的法律风险识别与防范的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司法实务】公司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合同法律风险识别与防范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法律意识的提高,合同已成为企业在生产经营、对外业务往来不可缺少的部分。然而合同虽然是企业从事经济活动取得经济效益的桥梁和纽带,但同时也是产生

纠纷的根源。在日常的经济交往中,一些企业对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法律知识匮乏、合同签订技巧不足,这样就可能导致企业合同出现法律风险,引发合同争议。然而企业处理这些争议纠纷时,不仅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有时还要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一个合同从订立、生效、履行到终止,其中每个环节都存在法律风险,企业一不小心就有可能陷入到法律风险当中,引发法律纠纷。 为了“防患于未然”,为了加强对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和企业的自我保护意识,笔者结合多年的法律实践,与大家解析一些常见的合同法律风险,并为大家提供一些解决风险的建议与方法。 合同主体的常见问题及法律风险 合同主体就是在合同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这里所说的“人”是广义的,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就不用解释了;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应的一个法律概念,其主要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合同诈骗犯罪案件的侦查

合同诈骗犯罪案件的侦查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3-01-31 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 合同诈骗罪的概念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义 念是1997年修改后的我国刑法第224条对合同诈骗罪所做的规定。这也是修改后的刑法新增加的关于合同诈骗罪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发展和完善中,合同法律制度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基本保证。但一些不法之徒利用各种诈骗,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对社会造成巨大的危害。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曾于《关于当前办理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对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刑事责任作了司法解释,但是未能反映利用罪的全部情况和法律特征,因此修改后的刑法增立合同诈骗罪是十分必要的。在对合同诈骗罪的理解中,关键词之一是应对合同的基本知识要有所了解。 合同的概念 同也称契约,是民事主体即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一词含义广泛,来看,它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这也正是本文中所提的合同的意思。 合同的特征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民事法律。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消灭)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一种合法行为,它能形成当事人律意义的事实后果。而这种行为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规定的条件,因此,它只有具备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才能预期的后果。而这种后果依当事人的意思由法律确定其效力。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民事法律行为有单方和多方的区别,合同属于后者,是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同法》规定合同各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凌驾他方之上强迫他方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再次,合同并产生法律约束力的行为。合同是合同签约各方当事人的合约,一经成立,既受法律的保护又受法律的约束,因此各守。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事先约定的以外,合同一经成立,任何一方就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即的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合同是商品交换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法律制度是集中体现和反映了商品经济关系的内在要求和一般规则,供的基本行为模式。 合同的种类 同的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不同的种类。 偿合同和无偿合同。依据当事人双方有无对价给付关系为标准,可将合同划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对价给付关系的协议。对价,即双方所作给付财产利益上的交易关系,一方作出给付后,有权要求对方进行给付。给括金钱财产,也包括工作成果、技术、劳务等。双方的对价给付必须存在于同一个法律关系中。无偿合同,是指当事给付关系的协议。该种合同一方提供他方财产利益后无权要求他方作出相应的回报。 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依据合同成立是否应交付实物或为其他实践行为为标准,可将合同划分为诺成性合同和实践诺成性合同,又称诺成合同,是指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且须核准登记,即能成立的合同。核准登记是该种合同的

合同范本之房屋买卖合同诈骗罪

房屋买卖合同诈骗罪 【篇一:房屋买卖诈骗报案材料样本】 报案材料 ***公安局: 你好,我叫***,男,肥城市*******人,身份证号370983***********,现就*******通过诈骗手段诈骗我8.5万人民币向你处报案,请依法对 ***利用诈骗手段给我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男,家住肥城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 370983********** 事实如下: 2012年8月12日,***以卖房为由收取我人民币一万元作为定金, 同意将位于肥城********小区**号楼**单**楼西户出售给我,当时商议 总房款为17万元整,首付款为8.5万元,剩下8.5万元等产权过户 后用房产抵押贷款还清。***在隐瞒妻子死亡的事实下,签订购房合 同时,书面承诺会和妻子一起将房子过户给我(另附购房合同复印 件一份作为依据)。同年8月20日,我将首付款剩余的8.5万(一 万元定金转为首付款)支付给***并商议同年9月24日进行过户,但 9月24日,***逃跑。 事后得知,***在8月20日在我将首付款给他以后,将房子通过房 产证变更,做公正等手段转移至***和***名下(***和***系父子关系) 使其不能过户并拒绝过户,并拒绝退还首付款。 ***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诈骗手段侵占我8.5万人民 币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诈骗手段如下: ***隐瞒妻子死亡情况并承诺会和妻子一起将房子过户给我并收取我8.5万人民币,事后拒绝过户拒绝还款,并变更房产证产权人姓名, 使其法院不能封房,已有转移财产的嫌疑。 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写此报案材料,恳求肥城市公安局对***进 行立案调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致 肥城市公安局 报案人:*** 2012年9月26日 现附:

银川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附件1: 编号:YC-2009-06 银川市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 甲方(出卖人): 乙方(买受人): 银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银川市住房保障局 二OO九年四月

银川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银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银川市住房保障局共同制定,由银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银川市住房保障局负责解释。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详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签订补充协议,也可以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 4、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双方的违约责任应当对等。特别是涉及双方违约责任和赔偿的条款必须做出相应的选择和约定。 5、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一般情况下,对【】中选择内容和空格部位应做出相应选择或约定,以避免约定不详而出现的纠纷。 合同编号:

银川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资质等级: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乙方(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买卖合同中的欺诈防范

买卖合同中的欺诈防范 关键词:追缴呆账、北京追债律师、追缴欠款强制执行律师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买卖合同漏洞及欺诈的防范对于买卖合同中易出现的漏洞及欺诈行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从以下方面采取防范措施: 1.订立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 订立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近期的经营业绩、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如当事人自己进行了解有困难,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并且可以通过对方同行业或相关企业进行了解。 2.对代理人签订合同应对其代理权进行了解。 对于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的合同,应注意了解对方的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所开立介绍信的真实性,对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副总经理、副董事长等,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 3.注意提高具体业务人员及领导人的素质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许多漏洞的出现是由于经办人员对业务不熟悉,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所致,因此应注意提高业务人员及领导人员的业务能力及素质,熟悉本行业的业务情况切实反映和保护自己的利益。掌握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法律是否对该交易行为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对专业性较强的合同可以让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提供帮助。 4.合同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比较标准的合同范本。 我国《合同法》虽然允许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因为非书面形式在发生纠纷时不好确定责任,也为避免被人利用进行欺诈,订立合同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同时订立合同时应尽量参照合同范本,并结合具体情况订立。内容应尽量详尽、明确。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布有标准的合同范本可以进行参照。若有条件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进行鉴证。一方面可以对内容进行把关,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强合同的严肃性和可信度。 5.对恶意履行的防范。 对合同进行恶意履行的情况非常复杂,但在订立合同时如能进行积极的事前防范将极大的减少合同风险。如,对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有所怀疑,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另外在合同履行中出现问题,应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保留相关证据。积极行使诉权通过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蒙受损失。 6.对用支票进行支付应按规定程序检查以免被套走标的物。 防止虚开支票的欺诈有两个方法较有效,一种是款到交货,根据支票转账所需时间,要求买方款到卖方账面后才交货,但这种方法一般很难使买方接受除非货物较为紧俏。另一种方法是直接到出票人开户银行去持票入账,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兑现,如能兑现可以即行转账,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发货,从而避免损失。

合同欺诈怎么起诉

一、合同欺诈怎么起诉 诈骗案件属于刑事案件,是由公安机关侦查,检查机关提起公诉,不用当事人起诉,你去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报案吧 1、如果涉嫌合同诈骗罪,应由公安机关侦查,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你们不能起诉。 2、如果是民事纠纷,可以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追究对方民事责任。 如果构成犯罪直接到公安机关报案,不需费用 二、民事欺诈行为的构成要素 从欺诈人、被欺诈人及衡量欺诈行为尺度等方面看,民事欺诈行为的构成需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1、欺诈人的欺诈故意 欺诈故意是指行为人具有故意欺诈他人的意思,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构成欺诈故意,不仅为直接故意,而且也包括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欺诈行为会导致相对人陷于错误并为错误意思表示,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的欺诈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对某一重要事实轻率地作出陈述而不考虑其真假,以致相对人相信了实际上为虚假的陈述,并作出意思表示。此种欺诈的特征在于行为人并不考虑其真假尚未确定的陈述可能会给相对人造成的影响,行为人对其行为在主观上采取了一种放任自流或无所谓的态度。尽管是间接故意,也不失其欺诈故意的特征,对此行为仍视为行为人具有欺诈故意,否则,将不能有效地保护交易安全,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也难以实现。 2、欺诈人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指欺诈人语言、文字或活动有隐瞒事实而告知虚假情况的行为。即使被欺诈人陷于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而虚构事实、变更事实或隐瞒事实的行为。欺诈行为可体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前者是欺诈人以积极的方式,虚构的事实、变更事实,从而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行为,此种行为与欺诈的直接故意相联系,是在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情况下所为的欺诈行为,该欺诈行为即如最高人民法院在《意见》第68条中所规定的:“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的行为;后者指在法律上、契约上或交易习惯上有告知事实真相的义务而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致使相对人陷于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这种欺诈行为一般说来与间接故意相联系,是间接故意的表现形式,该不作为行为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68条规定的:“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情况。”如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第2款的规定,出售人有声明的义务。例如某出售人为了个人的利益,出售不合格产品时有意不履行声明的义务,致使购买者误认为系合格产品而购买,该出售人的不作为行为即属“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隐瞒是不作为的一种欺诈方式,其目的是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欺诈以不作为形式出现的又一种情况是沉默而为的意思表示。 3、错误认识 被欺诈人的错误非因自己疏忽大意之故,而是因欺诈人的欺诈所致。所谓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例如,误以劣质品为优质品,误以为有重大瑕疵的标的物为无瑕疵的标的物,不知当事人无履行能力等。在民法上,构成欺诈必须有被欺诈人陷于错误这一事实。被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虽然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和行为,在民法上也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

合同诈骗的报案材料怎么写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1c5576029.html, 合同诈骗的报案材料怎么写 一般在发生合同诈骗事件后,有一部分人会选择自认倒霉而不使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那在发生合同诈骗后,合同诈骗的报案材料怎么写呢?请阅读下文范文了解! 合同诈骗的报案材料怎么写 关于*****中心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的报案材料 报案人:*****

犯罪嫌疑人:*****法定代表人:****地址:******* 涉嫌犯罪事实: 2017年我公司依法准备拍摄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该剧是一部经过国家政府重点审批和支持的电视连续剧。我公司对该剧依法单独享用著作权及其他相关的权利,该剧拍摄过程中融资包括赞助款等款项的收取,以及委派会计,聘用剧组导演、制片人等其他人员决定权都归属我公司。 现经我公司查实,犯罪嫌疑人利用我公司拍摄****的过程中,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巨大赞助等款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涉嫌合同诈骗罪,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犯罪嫌疑人对外宣传自己是承制和运作本剧的主体,借此与他人签订大量的投资协议和赞助协议,收取了巨大的融资款项,此外犯罪嫌疑人还在网站上发布招聘演职人员,骗取演员的资金,犯罪嫌疑人通过这些融资方式骗取的资金多达一千多万元。后有大量的被害人向我公司举报嫌疑人的这些违法行为。犯罪嫌疑人的上述行为不仅已经导致多数被害人巨大财产损失,而且给我公司的名誉造成严重的损害,还给社会造成了重大的负面影响。

2.犯罪嫌疑人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目前,该剧尚未通过审查,我公司仍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经营证》,该剧不能开机。另,我公司也没有授权给犯罪嫌疑人融资、招募演职人员的权利。因此,事实上犯罪嫌疑人私自融资和招聘演职人员后的行为是没有实际履 行能力。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赞助费等款项,数额巨大,自身又没有履行能力,其行为已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因此,特请贵局对“xx”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挽回被害人的损失,维护我公司的名誉和利益。 报案人:****** xx年x月x日 ?离婚后是否应返还彩礼钱https://www.360docs.net/doc/1c5576029.html,/hy/632329.html ?婚前财产协议适用于范围有哪些https://www.360docs.net/doc/1c5576029.html,/hy/6323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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