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压力管道定义、分类、分级以及监督检验依据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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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压力管道定义、分类、分级以及监督检验依据的通知[1]

压力管道定义、分类、分级

以及监督检验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压力管道管理,明确压力管道定义和分级,认真贯彻压力管道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发布本通知,请各分公司、项目部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压力管道的定义应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附则确定;压力管道的级别应根据《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的规定。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应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和《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规定进行。

原公司《压力管道等级确认划分指南》,由于对介质危害程度确定有误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实施,已于2003年6月1日作废。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的定义: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

①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的管道;

②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的管道。

压力管道包括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支吊架、附属仪器仪表、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根据《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压力管道类别的划分:

(一)工业管道(GC类)系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

(二)公用管道(GB类)系指城市或乡镇范围内的用于公用事业或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

(三)长输管道(GA类)系指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管道。

根据《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压力管道级别的划分:

前提:首先应满足以上压力管道的定义(压力、介质等要求),其次再按以下要求确定

(一)、长输管道为GA类,级别划分为: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l级:

(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MPa的管道;

(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流体介质,输送距离≥2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300mm的管道;

(3)输送浆体介质,输送距离≥50 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150mm的管道。

(输送距离指产地、储存库、用户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管道的直接距离。)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2级:

(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 MPa的管道;

(2)GAl(2)范围以外的管道;

(3)GAl(3)范围以外的管道。

(二)、公用管道为GB类,级别划分如下:

GBl:燃气管道; GB2:热力管道。

(三)、工业管道为GC类,级别划分如下: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l级:

(1)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2)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l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 MPa的管道;

(3)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4)输送流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10 MPa的管道。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2级:

(1)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l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 MPa的管道;

(2)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 MPa且设计温度≥400℃管道;

(3)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无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 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4)输送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 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GC2级管道划分为GC3级:

(1)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2)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无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 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重要说明:由于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l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确定GC类压力管道级别的依据,因公司无电子版标准,请各分公司从公司《常用技术标准查询系统》标准中打印、下发。

《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规定》实施后,压力管道的分级将作重大调整。

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和《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1996年4月23日劳动部以劳部发[1996]140号文发布,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压力管道是在生产、生活中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一)输送GB5044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二)输送GB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l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的管道;

(三)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下同),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

(四)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管道;

(五)前四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等。

第四条本规定不适用于下述管道:

(一)设备本体所属管道;

(二)军事装备、交通工具上和核装置中的管道;

(三)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其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 ,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

1.6MPa的管道;

(四)入户(居民楼、庭院)前的最后一道阀门之后的生活用燃气管道及热力点(不含热力点)之后的热力管道。

第五条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和修理改造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定。

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和修理改造单位的主管部门应负责所属企业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主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七条有关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压力管道的技术规程、标准,建立、健全本部门各项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二)按有关规定组织审定本部门新建、改建、扩建压力管道工程项目设计,督促检查施工质量,并组织竣工验收;

(三)制定本部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的年度计划和长期规划,组织并帮助有关单位对压力管道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检查、安全评估和整改,消除隐患,保障安全;

(四)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压力管道事故,并参加或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

(五)负责组织本部门压力管道安全检查、评比和考核工作,表彰先进,总结和交流压力管道安全工作经验;

(六)组织研究并推广压力管道先进的安全科学技术及安全生产管理方法;

(七)开展压力管道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对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

(八)按有关规定应负责的其它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压力管道的技术规程、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二)应有专职或兼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三)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时,有权拒绝验收;

(四)建立技术档案,并到企业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其委托的县级劳动行政部门登记;

(五)对压力管道操作人员和压力管道检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六)制定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计划,安排附属仪器仪表、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的定期校验和检修工作;

(七)对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以书面形式报告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主管部门和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

(八)对输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应建立巡线检查制度,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定期演练。

(九)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压力管道事故,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防止事故的发生。

(十)按有关规定应负责的其它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压力管道管理人员、检查人员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

准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第三章安全监察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条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应取得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资格证,并报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应对所设计的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第十一条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产品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应向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安全注册。

安全注册的审查工作由劳动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评审机构进行。

制造单位应对其产品安全质量负责。产品投产前应进行型式试验。

劳动部负责型式试验单位的资格审查与批准,并颁发型式试验单位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必须持有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的评审工作,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评审机构进行。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并分别由劳动部和省级劳动行政部门颁发。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应对其所安装施工的压力管道工程安全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对其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在用压力管道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单位的资格审查按本规定第二十五、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压力管道修理改造单位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对压力管道进行重大改造时,其技术和管理要求应与新建压力管道的要求一致。

第十五条从事压力管道焊接的焊工和无损检测的检测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应按本规定对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单位进行安全监察,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现场安全监察的重点和方式。对危害程度高的压力管道应加强预防性的安全监察。

第十七条劳动行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二节工业管道的安全监察

第十八条工业管道按其危害程度进行分级,根据分级实施安全监察。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自行设计工业管道须经其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到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使用单位自行安装工业管道须经其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到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节公用管道的安全监察

第二十一条公用管道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和安全的要求。在选线的审查时,应征得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公用管道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派出的安全监察员参加。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用管道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

在城市燃气和热力管道附近进行施工时,施工单位须征得有关管理和使用单位同意,并经双方商定,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节长输管道的安全监察

第二十四条长输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由劳动部负责。

从事长输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人员由劳动部培训、考核、发证,其工作对劳动部负责。

第二十五条长输管道的检验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其资格审查由劳动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进行,检验资格证书由劳动部颁发。

第二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长输管道安装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劳动部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应有劳动部派出的安全监察员参加。

第四章检验单位

第二十七条从事工业管道和公用管道检验的单位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并按本规定要求取得相应的

检验资格。

第二十八条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所属的工业管道和公用管道检验单位的资格,由劳动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省级以下有关部门和企业所属的工业管道和公用管道检验单位的资格,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审查。

检验资格证书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并分别由劳动部和省级劳动行政部门颁发。

第二十九条压力管道检验员必须经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检验单位和检验员必须在检验单位资格和检验员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从事检验工作。

检验单位应对其所出具的检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承担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和进出口检验的检验单位,应具有公正的第三方地位。

从事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单位及其人员,不得从事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工作及有关的经销活动。

第三十二条检验单位和检验员应保守所检验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三条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应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三十四条从事压力管道检验的检验单位按有关收费办法收取检验费。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申办备案手续的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设计压力管道的;

(二)未申办安全注册手续的制造单位制造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和安全保护装置的;

(三)未申办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安装单位安装压力管道的;

(四)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未经监督检验和竣工验收合格而擅自投入运行的;

(五)未办理压力管道登记的使用单位使用压力管道的;

(六)未取得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单位从事压力管道检验工作的;

(七)使用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对压力管道进行定期检验的。

第三十六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管道检验员、无损检测人员和焊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或吊销有关人员的资格证书:

(一)无证上岗的;

(二)超出资格证书允许范围从事压力管道检验、焊接或无损探伤工作的。

第三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或吊销其资格证书。给使用单位或其它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由于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单位的原因致使压力管道出现安全质量问题导致事故的;

(二)由于压力管道检验单位漏检、错检、误判的原因发生事故的;

(三)因使用单位管理不善致使压力管道发生事故的。

第三十八条以上各项罚款数额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用语:

(一)工业管道系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

(二)公用管道系指城市或乡镇范围内用于公用事业或民用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

(三)长输管道系指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管道。

第四十条国外引进装置中压力管道的设计和验收可按协议规定的规范或标准执行,其中重要的安全技术指标不得低于我国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用于压力管道的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附属仪器仪表和安全保护装置的进出口监督管理办法,由劳动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入户(居民楼、庭院)前的最后一道阀门之后的生活用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与监察另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

资格认可实施细则

(二○○○版)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质技监局锅发[2000]99号

关于颁发《压力管道安装单位

资格认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

委、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压力管道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三定,,规定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现颁布《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0年六月八日

目录

第二章总则 (3)

第二章安装单位条件 (6)

第三章审查程序 (7)

第四章换证程序 (13)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15)

第六章附则 (17)

附件 (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压力管道安装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工作,保障压力管道安装质量,根据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从事《规定》适用范围内压力管道安装的单位,必须具有安装相应类别级别压力管道的资格(以下简称安装资格),按本实施细则取得《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格式见附件一)。

第三条安装资格类别、级别的划分:

第四条安装资格实行分级管理,《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分级颁发,全国有效。GA类、GCl级②安装资格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组织评审和颁发《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GB类、GC2、GC3级③安装资格由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受理申请、组织评审和颁发《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第五条凡具有GAl级安装资格的安装单位,即具备GA2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安装资格;凡具有GCl级安装资格的安装单位,即具备GC2、GC3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安装资格;凡具有GC2级安装资格的安装单位,即具备GC3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安装资格。

第六条《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时,持证安装单位必须按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换证。逾期不申请或换证未予通过的,即失去安装资格,由原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第七条持有《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安装单位必须接

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的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的监督检验。

②含GA类+GB类、GA类+GC类、GA类+GB类+GC类、GCl级+GB类;

③含GB类+GC2级、GB类+GC3级。

第二章安装单位条件

第八条安装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2.具有适应压力管道安装需要的质量体系;

3.有所申请范围内压力管道的安装业绩和安装能力;

4.通过工程项目证明安装质量合格,安全性能可靠。

第九条安装单位应加强质量管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压力管道安装质量和安全技术管理的要求,参照GB/T19000-IS09000系列标准选择适合本单位的质量体系模式。安装单位的质量管理应由最高管理者领导,并由最高管理者授权的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和保持质量体系。最高管理者应任命适量的责任人员(责任师)协助管理者代表进行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和重点过程的质量控制。安装单位必须编制质量手册、质量体系程序和作业指导书、表卡、报告等质量体系文件,规定有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明确各项工作的标准。

第十条安装单位质量体系应具备足够的人员资源条件:

管理者代表和责任师等质量体系责任人员的数量和任职资格应达到“安装单位质量体系责任人员最

低条件表”(见附件二)的要求;从事压力管道安装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焊工、管工、无损检测人员、理化人员的最低数量和资格应达到“安装单位人员资源最低条件表”(见附件三)的要求。

第十一条各级别安装单位应有适应压力管道安装所需要的成型设备、起重设备、焊接设备、检验设备等,其设备条件一般应符合“安装单位必备设备条件表”(见附件四)的要求。

第十二条安装不锈钢及有色金属压力管道的安装单位,应有必要的保护设施;安装非金属压力管道的安装单位,应有符合相应需要的工装设备。

第十三条各级别安装单位应有相应的经济规模、工作条件和建筑业企业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应符合“安装单位资质要求表”(见附件五)的要求。

第三章审查程序

第十四条安装资格审查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评审、批准和发证。

第十五条申请

1.申请安装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填写“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申请书”(格式见附件六)和“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件七)。GA类、GCl级安装资格的申请单位应将申请资料提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同时抄送申请单位的主管单位[指国务院主管部门(含国务院直属的特大型企业),下同]、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和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GB类、GC2、GC3级安装资格的申请单位应将申请资料提交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同时抄送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2.具有GB类、GC2级安装资格的安装单位,如再申请GA类、GCl级安装资格,应先将申请资料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提出意见后,再提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第十六条受理

1.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后,根据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是否受理。对同意受理的,应在45日内发出《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受理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八),通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或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不同意受理的,也应在4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及其所在地的省级或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2.凡属下列单位之一的,不予受理压力管道安装资格申请:

(1)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安装单位;

(2)学会、协会、咨询公司等单位;

(3)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监督检验的检验单位;

(4)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和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评审的评审机构;

(5)其他不符合《规定》及本《实施细则》要求的。

3.受理通知书有效期为18个月。由于申请单位原因,未按期完成审查工作的,受理通知书自行失效。

第十七条评审

1.申请单位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应约请一个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具有相应资格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工作。评审机构应及时向申请单位提供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申请单位应按《规定》、《实施细则》、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等进行自我评定,自我评定合格后,进行评审。在开始评审工作前,评审机构应向受理机构备案。

2.评审工作分为条件初审、安装质量评审和联审:

条件初审由评审机构组成审查组,审查组由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的评审员及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审查人员一般不得超过4人,审查组组长由具有3年以上评审经历的人员担任。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

条件初审应全面审查安装单位应具备的条件,重点是对管理者代表、责任师及项目负责人的审核、人员条件和设备条件的审查、质量体系的建立与运行情况及质量体系文件的审查。

评审机构应将条件初审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形成书面报告,交给申请单位,同时报送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根据评审机构的意见,签发《准许试安装压力管道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九),通知申请单位准备提交安装质量评审的压力管道安装工程。

安装质量评审应在条件初审后进行,由评审机构组成审查组,审查组由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的评审员及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由评审机构视具体情况,可分次进行,每次审查人员一般不得超过2人。一次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

安装质量评审主要审查申请单位安装压力管道的能力。重点是对材料、焊接、无损检测、检验等过程的审查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的审查。

评审机构应将安装质量评审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形成书面报告,交给申请单位,同时报送受理机构。

联审由评审机构协助受理机构组织,联审组由受理机构代表、评审员和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受理机构代表任组长,审查组人员一般不得超过5人。

联审应对条件初审和安装质量评审结果进行复核,重点审查条件初审和安装质量评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受理机构代表在联审时应对评审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价。联审的审查时间不超过2日。

对GA类、GCl级安装资格的申请单位,联审时,申请单位所在省级、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可各派1名代表参加。申请单位的主管单位可派员参加。

对GB类、GC2、GC3级安装资格的申请单位,联审时,申请单位所在地(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派1名代表参加。

3.联审结束时,联审审查组应出具联审报告。

联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审查工作概况、审查内容、专业小组审查意见、评审的许可证级别及安装范围、审查组评定意见、审查组成员名单(注明工作单位、技术职称、职务等)。 4.审查组评定意见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和不具备条件三种:

(1)具备条件

符合所申请压力管道安装资格各项条件和要求,可评为具备条件。

(2)基本具备条件

基本符合所申请压力管道安装资格各项条件和要求,在技术力量、生产装备、质量体系运行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经过整改后能达到要求,可评为基本具备条件。

(3)不具备条件

对不符合(1)或(2)条件的单位应评为不具备条件。

5.联审组评定意见为基本具备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决存在的问题,形成整改报告提交评审机构。评审机构应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

联审组评定意见为不具备条件的,二年以内,不受理该单位提出的压力管道安装资格申请。

6.评审机构应及时汇总申请单位自检、条件初审、安装质量评审、联审以及整改确认报告等,形成综合材料,经评审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受理机构,同时抄送申请单位。

7.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的联审过程中,必要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可派观察员参加。

第十八条批准

GA类、GCl级压力管道安装资格,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对综合材料评议后,提出审核结论意见。对于审核合格的,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

GB类、GC2、GC3级压力管道安装资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综合材料评议后,提出审核结论意见。对于审核合格的,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批。

未被批准的,由受理机构通知申请单位和评审机构。

第十九条发证

1.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申请单位,可办理《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1式6份(正本1份,副本5份),发给安装单位正本和副本各1份,国家、省级、市级三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评审机构各1份副本存档。

2.《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上,必须写明所批准安装单位的名称、地址、安装资格级别和限制条件。 3.已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经申请、审查、批准,获得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GA类、GCl级安装许可证时,应将原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并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后,才可领取新证。

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收到综合材料后,对审批合格的单位一般应在45日内办理完发证手续。 5.《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按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编号方法(见附件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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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换证程序

第二十条换证申请

持有《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原发证机构提出换证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换证申请书(见附件十一);

2.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基本情况表(见附件七);

3.取证(前次换证)以来从事压力管道安装情况。

第二十一条换证评审方式

1.原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根据换证单位的换证申请,在45日内发出受理通知,换证单位

收到受理通知后,应约请一个评审机构进行换证评审。

2.换证审查人员组成及审查要求与取证时的联审相同。

3.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间断压力管道安装2年以上,或连续3年未达到年安装压力管道最低数量(见附件十二)的,或5年内未达到5年安装压力管道最低数量(见附件十二)的,不予换证评审。

第二十二条换证评审内容

换证评审的重点是:

1.安装单位条件审查;

2.所安装的压力管道是否超出许可证批准的范围;是否存在压力管道安装工程扩散给无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

3.安装许可证有效期内压力管道安装质量体系运行情况;

4.对压力管道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执行情况,接受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情况;

5.现场抽查压力管道安装质量情况;

6.考察为用户服务情况和用户反馈情况;

7. 考查历年安装工程有无重大质量事故。

第二十三条换证评审意见

换证审查组按本《实施细则》要求评审后,应提出审查评定意见并出具评审报告。审查评定意见为:具备换证条件、基本具备换证条件、不具备换证条件三种。

1.具备换证条件

换证单位在取得许可证期间,压力管道安装质量体系运转正常,压力管道安装质量比较稳定,能严格执行压力管道有关法规、标准,接受监督检查,可评为具备换证条件。

2.基本具备换证条件

压力管道安装质量体系运转基本正常,执行压力管道有关法规、标准较好,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但是存在一些能在整改后解决的问题,可评为基本具备换证条件。

3.不具备换证条件

不符合上述1或2条件的,可评为不具备换证条件。

对于不具备换证条件的,由受理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要求重新评审或吊销《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被吊销《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安装单位,二年以内不受理该单位的压力管道安装资格申请。

第二十四条换证审批

原发证机构,根据评审机构的评定意见,审核后,提出换证审查结论意见。对同意换证的,报发证机构审批;对审核不同意换证的,通知申请换证单位和评审机构。

第二十五条换证发证的程序及要求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第二十六条换发证时,应将原《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交还发证部门。

第二十七条申请扩大压力管道安装范围的安装单位,按以下程序办理:

1.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进行申请、受理和评审;

2.在换证前提出扩大压力管道安装范围申请的,其联审与换证审查同时进行;

3.仅因为缺少安装业绩,而未取得相应安装资格的安装单位,受理机构在联审后,可根据安装单

位的申请,签发《准许试安装压力管道通知书》,在该通知书有效期内,由原评审机构进行安装质量评审,汇总综合材料;

4.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进行批准和发证。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在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将颁发的或换发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副本)寄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定期统一公布取证和换证的单位名单及其安装范围。

第二十九条《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持证单位,应严格执行压力管道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保证压力管道安装质量,做好用户服务工作。

第三十条持证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应遵守下述规定:

1.接受压力管道所在地和安装单位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2.压力管道安装质量体系责任人员应报省级和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备案,人员资格应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

3.不得涂改、伪造、转让或出卖《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4.不得向无安装许可证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

第三十一条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持证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应在十五天内向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和评审机构备案:

1.更换法定代表人或管理者代表;

2.质量手册改版;

3.工厂名称、地址改变。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规定》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视具体情况,作出通报批评、限期整顿、吊销《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等处理决定。

第三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没有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考核发证的,上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发证资格,并对外公布。被停止发证资格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在规定期间内对发证、考核工作进行整顿。停止发证期间,相关发证、考核、管理工作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承担。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五条在《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评审工作中有关各方发生争议时,由受理机构协调解决。

第三十六条具备自行安装能力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批后,可以自行安装本单位使用的GC2、GC3级压力管道。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参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工作。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编号:GZ 号

安装单位名称:

地址:

经审查,你单位符合《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规定条件,允许安装级压力管道,予以发证。

限定条件:

评审机构:

评审报告编号:

许可证有效期至:

发证机关: (印章)

授权签发人:签发日期:年月日

附件二:

安装单位质量体系责任人员要求最低条件表

注:1.质量体系责任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2.项目责任师的数量应与安装队伍及安装项目相适应,项目责任师的数不含在人员最低数量内。

附件三:

安装单位人员资源最低条件表

注:

1.GB1级或GC2级安装单位中对于只进行专项安装(例:PE管安装专业队伍,集中供气站安装专业队伍,小型深冷装置安装专业队伍等)的,对其人员总数和工程技术人员总数的要求可按GB2、GC3级要求。

2.工程技术人员指具有工程系列技术员以上职称人员。

3.GA1级安装单位焊工中应有不少于20人持有下向焊或自保护半自动焊项目。GA2级安装单位焊工中应有不少于8人持有下向焊项目。

4.持证焊工指按《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的要求取得相应资格的焊接工人,焊工持证项目应满足安装需要。

5.无损检测人员指按《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安装单位必备设备条件表

注:

1、GA类安装单位要求有发电设备,其余安装单位不要求。GA1级安装单位要求有内对口器,GC1级安装单位不要求。

2、除上表设备要求外,还应考虑下述设备条件:气压和泄漏性试验设备和长输管道安装所需的挖掘设备、推土机、吊管机、穿越设备、大型弯管机、管道爬行器、自保护半自动焊机等专用设备;测量用的经纬仪、水准仪;测厚仪、电火花防腐层检测仪、切割设备、清管器、满足焊接材料保管环境要求的设备和射线底片评定所需设备等。

3、逆变式焊机同时具备手弧焊和氩弧焊能力的,计人手弧焊机的台数也计计入氩弧焊机的台数。

4、各级安装单位应有满足现场安装需要的一定数量的活动房。

5、GA2、GB1、GC2级别的安装单位如果与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音部门批准的专业无损检测单位签定压力管道元损检测委托协议的,不再要求无损检测议备条件。

6、GA类不要求现场热处理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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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单位资质等级要求表

1:安装单位资质等级指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995年10月6日.建设郡令第48号)分类中工程施工总承包或施工承包企业资质等级;

2:建筑业企业资质应与压力管道有相应关系。

附件六: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申请书样式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申请书

(受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

我单位申请下列级别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请予受理。

申请单位:(盖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单位法定代表人:

最高管理者:

单位地址:

单位电话:传真:

E-mail地址: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基本情况表

填表时间:年月日

注1:应附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2.主要安装设备

5.从事压力管道安装的无损检测人员情况

6、压力管道安装建制情况

附件八: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受理

通知书样式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编号:

我局(处)于年月日收到你单位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申请书。经研究,同意受理你单位关于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申请。请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和《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做好审查准备工作。

请你单位约请一个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工作。

受理机构(章):

受理日期:年月日

注:自收到本受理函起,你单位应在18个月内完成评审工作,否则,该受理函自动失效。

压力管道的定义及概念详解

压力管道的定义及概念详解 更新时间:2008-11-19 7:43:00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压力管道的定义是: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这就是说,现在所说的“压力管道”,不但是指其管内或管外承受压力,而且其内部输送的介质是“气体、液化气体和蒸汽”或“可能引起燃爆、中毒或腐蚀的液体”物质。这里所谓能燃爆、能中毒或有腐蚀性,具有如下内涵: 介质的燃爆性:即介质具有可燃性和爆炸性,在一定条件下能引起燃烧或爆炸,酿成火灾和破坏。这些介质包括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等有火灾危险性的物质,也包括容易引起爆炸的高温高压介质如蒸汽、超过标准沸点的高温热水、压缩空气和其他压缩气体等。其中,可燃介质的火灾危险性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共分为甲、乙、丙三类。 其中甲、乙类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体积)分别规定为: 甲类可燃气体:<10%; 乙类可燃气体:≥10%。 甲、乙和丙类可燃液体的分类见表1。 表1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注:闪点低于45 ℃的液体称为易燃液体;闪点低于环境温度的液体称为易爆液体。在GBJ16的规定中,属于甲类火灾危险性的可燃介质(或生产过程)还有: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自燃或爆炸的物质;常温下受到水或蒸汽作用能产生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以及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属于乙类火灾危险性的介质主要是指不属于甲类火灾危险性的氧化剂和化学易燃固体,以及助燃气体。(B)介质的毒性:即介质具有使人中毒的特性。当这些介质被人吸入或与人体接触后,能对人体造成伤害,甚至死亡。根据《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的规定,毒物按急性毒性、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允许浓度等六项指标,共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

关于压力管道定义、分类、分级以及监督检验依据的通知[1]

压力管道定义、分类、分级 以及监督检验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压力管道管理,明确压力管道定义和分级,认真贯彻压力管道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发布本通知,请各分公司、项目部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压力管道的定义应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附则确定;压力管道的级别应根据《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的规定。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应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和《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规定进行。 原公司《压力管道等级确认划分指南》,由于对介质危害程度确定有误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实施,已于2003年6月1日作废。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的定义: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 ①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的管道; ②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的管道。 压力管道包括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支吊架、附属仪器仪表、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根据《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压力管道类别的划分: (一)工业管道(GC类)系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 (二)公用管道(GB类)系指城市或乡镇范围内的用于公用事业或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 (三)长输管道(GA类)系指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管道。 根据《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压力管道级别的划分: 前提:首先应满足以上压力管道的定义(压力、介质等要求),其次再按以下要求确定 (一)、长输管道为GA类,级别划分为: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l级: (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MPa的管道; (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流体介质,输送距离≥2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300mm的管道; (3)输送浆体介质,输送距离≥50 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150mm的管道。 (输送距离指产地、储存库、用户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管道的直接距离。)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2级: (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 MPa的管道; (2)GAl(2)范围以外的管道; (3)GAl(3)范围以外的管道。

压力管道的定义及分类(精)

压力管道的定义及分类 《监察规定》明确指出:压力管道是指在生产、生活中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它具体指具有下列属性的管道:《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a 、输送 GB5044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 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的管道; ÷ b 、输送GB50160? c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 0.1MPa (表压,下同,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 d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 0.1MP a ,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或最高工作温度等于高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管道。 e 、前四项规定的管道附属设施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等。 :GB5044标准将介质的毒性程度分为四级,其最高允许浓度分别为: 注 极度危害(I 级:〈 0.1mg/ m3; 高度危害(II 级:0.1mg/ m3~1mg/m3; 中度危害(III 级:1.0mg/ m3~10.0mg/m3; 10.0mg/m3。轻度危害(IV 级 注? :GB50160标准对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为甲、乙两类: 甲类气体为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10%(体积; 乙类气体为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10%(体积 :GB50160标准对液态烃、可燃液体

的火灾危险性按如下分类:÷注 C 时的蒸汽压力>0.1MPa 的烃类液体及其它类似的液体; ?甲 A 类:1 5 C ; ?甲 B 类:甲 A 类以外的可燃液体,闪点<28 C 的可燃液体; ?C 至≤ 45?乙 A 类:闪点≥28 C 的可燃液体; ?C 至<60?乙 B 类:闪点>45 C 的可燃液体; ?C 至≤120?丙 A 类:闪点≥60 C 的可燃液体。?丙 B 类:闪点 >120 其中,第 e 项中所述的“ 管道附属设施” 是指压力管道体系中所用的管件 (包括弯头、大小头、三通、管帽、加强管嘴、加强管接头、异径短节、螺纹短节、管箍、仪表管嘴、漏斗、快速接头等、连接件(包括法兰、垫片、螺栓 /螺母、限流孔板、盲板、法兰盖等、管道设备(包括各类阀门、过滤器、疏水器、视镜等、支撑件(包括各种类型的管道支吊架和其它安装在压力管道上的设施。 为了便于《监察规定》的执行,就象压力容器那样宜将压力管道按不同的操作工况和不同的用途进行分类,并分别进行管理。为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以质技监局锅发 [1999]272号文颁发了《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给出的压力管道分类、分级方法如下: 1、长输管道为 GA 类,级别划分为: a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 G A1级: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 设计压力 P>1.6MPa的管道;

压力管道类级别划分规定及说明

压力管道类级别划分规定及说明 关于压力管道类级别如何划分,首先须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中压力管道的定义(即下文的第1条—“压力管道定义”的内容)进行判别是否属于压力管道,只有满足压力管道的定义要求,确认为压力管道后,才根据《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 R1001-2008)中的规定(即下文第2条—“压力管道类别、级别划分”中的内容)进行具体的压力管道类级别划分。 为便于查阅和判别,现列出经整理后的“压力管道定义”和“压力管道类别、级别划分”的相关内容,具体详见下文。 1. 压力管道定义 基本条件:① 介质最高工作压力P≥0.1MPa(表压); ② 管道规格DN>25mm。 结论: 1 同时符合基本条件①和②的所有气体介质管道,属于压力管道; 2 同时符合基本条件①和②的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液体介 质管道,属于压力管道; 3 同时符合基本条件①和②的不可燃、无毒、无腐蚀性,但最高工作 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液体介质管道,属于压力管道。 2. 压力管道类别、级别划分 B1 GA类(长输管道) 长输(油气)管道是指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之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管道,划分为GA1级和GA2级。 B1.1 GA1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1级: (1)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最高工作压力大于4.0MPa 的长输(油气) 管道;

(2)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6.4MPa,并 且输送距离(指产地、储存地、用户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管道的长度)大于或者等于200km的长输(油气)管道。 B1.2 GA2级 GA1级以外的长输(油气)管道为GA2级。 B2 GB类(公用管道) 公用管道是指城市或乡镇范围内的用于公用事业或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划分为GB1级和GB2级。 B2.1 GB1级 城镇燃气管道。 B2.2GB2级 城镇热力管道。 B3 GC类(工业管道) 工业管道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划分为GC1级、GC2级、GC3级。 B3.1GC1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1级: (1) 输送GB5044-85《职业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 危害介质、高度危害气体介质和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的高度危害液体介质的管道; (2) 输送GB50160-1999《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50016-2006《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包括液化烃),并且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4.0MPa的管道; (3) 输送流体介质并且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0MPa,或者设计压力大于或者 等于4.0MPa,并且设计温度大于或者等于400℃的管道。 B3.2 GC2级 除本规定B3.3规定的GC3级管道外,介质毒性危害程度、火灾危险性(可

GC管道管道分类

GC管道管道分类 压力管道的分类和分级: GA类--长输管道: 定义:指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管道; 分级:分为GA1级和GA2级。 基本特征:流程简单;输送距离长和输送压力高;管道有可能通过各种环境与地质的地区; GB类--公用管道: 定义:指城市或乡镇范围内用于公用事业或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 分级:分为GB1和GB2两级,GB1级为燃气管道。GB2级为热力管道。 基本特征:敷设于城镇地下;一般压力较低;选线条件复杂、困难。 GC类--工业管道: 定义: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包括延伸出工厂边界线,但归属企、事业单位管辖的工艺管线。 分级:GC类分为GC1、GC2和GC3三级。 基本特征:工艺流程种类最多;生产制作环境状态最为复杂;输送介质品种较多和输送条件较苛刻;输送压力和温度高。 GD类--动力管道: 定义:火力发电厂用于输送蒸汽、汽水两相介质的管道; 分级:分为GD1级和GD2级。 特征:介质单一,性质明确、压力与温度较高的输送管道; TSG D0001-2009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中工业压力管道分级:GC1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1级: (1)输送GB 5044—1985《职业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高度危害气体介质和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的高度危害液体介质的管道; (2)输送GB 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与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者甲类可燃液体(包括液化烃),并且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4.0MPa的管道; (3)输送流体介质,并且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0MPa,或者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4.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或者等于400℃的管道。 GC2级 除本规定的GC3级管道外,介质毒性危害程度、火灾危险性(可燃性)、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小于所规定的GC1级的工业管道为GC2级。 GC3级 输送无毒、非可燃流体介质,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 1.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20℃、小于185℃的工业管道为GC3级。

压力管道类别定义及范围

压力管道的定义 一。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体气休,蒸气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标准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的管道。 二。压力管道的划分: (一)GA类(长输管道) 管道类别介质 状态介质特性 设计压力 (MPa) 公称直径 (DN) 输送距离 (KM) GA1 气体有毒,可燃,易爆P>1.6 >25 / 液体有毒,可燃,易爆P≥0.1 ≥300 ≥200 浆体/ P≥0.1 ≥150 ≥50 GA2 气体有毒,可燃,易爆0.1≤P≤1.6 >25 / 液体有毒,可燃,易爆P≥0.1 >25 / 浆体/ P≥0.1 >25 / (二)GB类(公用管道) 管道类别管道特性设计压力(MPa) 公称直径(DN)GB1 燃气管道P≥0.1 >25 GB2 热力管道P≥0.1 >25 (三)GC类(工业管道) 管道类别介质 状态 介质特性 设计压力 (MPa) 公称直 径(DN) 设计温度 ( C°) GC1 汽体 液体 毒性程度为极 度危害的介质 P≥0.1 >25 / 汽体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P≥4.0 >25 / 液体火灾危险性为甲类P≥4.0 >25 / 汽体 液体 可燃,有毒P≥4.0 >25 ≥400 汽体 液体 / P≥10.0 >25 / GC2 汽体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0.1≤P<4.0 >25 / 液体火灾危险性为甲类0.1≤P<4.0 >25 /

汽体 液体 可燃,有毒 1.0≤P<4.0 >25 ≥400 汽体 液体 可燃,有毒 1.0≤P<4.0 >25 / 汽体 液体 / 1.0≤P<10.0 >25 ≥400 汽体 液体 / 4.025 / GC3 汽体 液体 可燃,有毒0.1≤P<1.0 >25 / 汽体 液体 / 0.125 / 压力管道类别定义及范围 一、长输(油气)管道系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管道,代号为GA,划分为GA1级和GA2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1级: 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最高工作压力大于4.0MPa的长输管道;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最高工作压力≥6.4MPa且输送距离(指产地、储存地、用户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管道的直接距离)≥200km的长输管道。(二)GA1级以外的长输管道为GA2级。 二、公用管道 公用管道系指城市或乡镇范围内的用于公用事业或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代号为GB类,划分为GB1级和GB2级。 (一)GB1级:城镇燃气管道; (二)GB2级:城镇热力管道。 三、工业管道 工业管道系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代号为GC,划分为GC1级、GC2级、GC3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1级: 1.输送现行国家标准《职业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苯除外)、高度危害气体介质(包含苯)和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的高度危害液体介质的管道; 2.输送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及《建筑防火规范》GBJ1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包括液化烃),并且设计压力≥4.0MPa的管道; 3.输送流体介质并且设计压力≥10.0MPa或设计压力≥4.0MPa,并且设计温度 ≥400℃的管道;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2级: 除本规定(三)GC3级管道外,介质毒性危害程度、火灾危害(可燃性)、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低于4.1条规定GC1级的管道。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业管道为GC3级: 输送无毒、非可燃流体介质,设计压力≤1.0MPa且设计温度高于-20℃但不高于

压力管道的分类分级

压力管道的分类分级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压力管道的含义、分类、分级 压力管道 压力管道的含义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表压),介质为可燃、易 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注意: 新《目录》的压力管道定义中“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所指的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不包括液化气体、蒸汽和氧气。 压力管道的用途 主要是用于输送介质,对于长输管道还有储存功能,对于工业管道还有热交换功能。 管道是指用于输送、分配、混合、分离、排放、计量、控制或者制止流体流动的由管道的组成件、支承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组成的装配总成。 压力管道应用领域 管道输送是与铁路、公路、水运、航运并列的五大运输行业之一。并广泛地应用于石油、石化、化工、电力等行业及城市燃气和供热工程。 压力管道主要特点 ⑴种类多,数量大,标准多,设计、制造、安装、应用管理环节多; ⑵长细比大,跨越空间大,边界条件复杂; ⑶布置方式多样,现场安装条件差,工作量大; ⑷材料应用种类多,选用复杂; ⑸失效的模式多样,失效概率大; ⑹实施检验检测的难度大。 压力管道的敷设方式 地上敷设(宜采用架空敷设) 地下敷设(宜采用直埋敷设) 管沟敷设 埋地输气管道施工一般工序: 测量放线,清除障碍,修施工便道,开挖管沟,管道防腐绝缘(一般在厂内预制),防腐钢管的运输,布管,管道组装焊接,无损检测,防腐层补口、补伤、检漏(电火花),管道下沟,回填,分段试压,全线联通,通球扫线,站间试压,干燥、置换,标志桩预制安装及竣工验收,地面防腐层检漏等。 GB50369-2014《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压力管道分类、分级 按照TSG R1001-2008《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附件B,压力管道的类别、级别划分方法如下:

压力管道定义与划分

主题:压力管道定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定义中有三层含义: 1)压力: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 2)管径: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3)介质:a.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 b.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液体介质; c.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 三种条件同时具备,为压力管道。 需四级签署的压力管道设计文件包括:GA1极、GC1级、GD1级。四级签署设计文件:设备布置图、管道布置图、应力计算书等。其余压力管道均三级签署。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1极: 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最高工作压力>4.0MPa的长输管道 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6.4MPa并且输送距离≥200Km的长输管道。 GA2极:GA1极以外的长输(油气)管道为GA2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1极: 1)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高度危害气体介质和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的高度危害液体介质的管道 2)输送GB50160-1999《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包括液化烃),且设计压力P≥4.0MPa的管道。 3)输送流体介质并且设计压力P≥10.0MPa,或者设计压力P ≥4.0MPa且设计温度≥400°C的管道。 GC2级 介质毒性危害程度,火灾危险性(可燃性)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小于GC1级规定以外的;GC3级规定以外的压力管道。 GC3级 输送无毒、非可燃流体介质,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 1.0MPa,并且设计温度大于-200 C小于1850C的管道 流体分类 A1类流体:剧毒流体(极度危害) A2类流体:有毒流体(高度、中度、轻度危害) B 类流体:可燃流体 C 类流体:不包括D类流体的不可然、无毒的流体

压力管道类别、级别划分

管道级别的划分 (1) 压力管道类别级别的划分 (7) 管道分类(级) (10) 压力管道设计类别、级别划分 (19) 压力管道定义及分级 (24) 管道级别的划分 1、概述 在目前国内的规范中,工业管道级别划分可分为两个体系。一是压力管道划分体系,主要涉及的规定有《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 R1001-2008等。另一个是工业管道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主要涉及的规范有《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316-2000、《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517-2010、《石油化工剧毒、可燃介质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 3501-2011、《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184-2011。两个体系中对流体类别的划分,以及管道级别的划分并不相同,前者用于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改造、检验等;后者主要用于工业金属管道的施工、检验和验收。 工艺专业在进行PID和管道一览表的设计中会涉及到压力管道的划分,管道一览表中施工技术要求部分是由管材专业完成,其中涉及到射线检查一项。目前公司EPC项目比重较大,工艺作为主导专业应该适当拓展知识面,以便更好的配合项目组和现场的相关工作。下面我将各规范中对流体类别、管道类别和射线探伤的划分以及相关注意事项一一作出介绍。

2、相关规范的介绍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 本规定中对工业管道的适用条件做出了如下规定: 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或者等于(表压)的; 2、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 3、输送介质为气体、蒸汽、液化气体、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液体。 流体的类别涉及火灾危险性、毒性和腐蚀性。其分类如下: 介质的毒性应当符合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的规定,压力管道中介质的毒性危害程度包括极度危害、高度危害和中度危害。 介质的火灾危险性应当符合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规定。压力管道中介质的火灾危险性气体分为甲类和乙类。液体分为液化烃、甲类、乙类和丙类。 介质的腐蚀性系指:与皮肤接触,在4h内出现可见坏死现象,或55℃时,对20钢的腐蚀率大于y(年)的流体。 根据介质的状态、火灾危险性、毒性、腐蚀性、设计温度、设计压力等因素可将压力管道的级别划分为GC1、GC2、GC3。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 TSG R1001-2008 本规定中对工业管道中流体类别和管道等级的划分与《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基本一致。 但是关于GC3的规定有所不同,需要特别注意。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中的规定为:“输送无毒、非可燃流体介质,设计压力

A压力管道安装许可类别及其级别

附件A压力管道安装许可类别及其级别 A1 GA类[长输(油气)管道] 长输(油气)管道是指在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之间的用于输送(油气)商品介质的管道,划分为GAl级和GA2级。 A1.1 GAl级 根据安装的实际情况,GAl级分为GAl甲级、GAl乙级。 A1.1.1 GAl甲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油气)管道为GAl甲级: (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或者液体介质,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MPa的; (2)输送距离大于或等于1000km,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1000mm的。 A1.1.2 GAl乙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油气)管道为GAl乙级: (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4.0MPa、小于10MPa (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6.4MPa、小于10MPa A2 GB类(公用管道) 公用管道是指城市或者乡镇范围内的用于公用事业或者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划分为GBl级和GB2级。 A2.1 GBl级 燃气管道为GBl级。 A2.2 GB2级 热力管道为GB2级,并且分为以下两类: (1)设计压力大于2.5MPa; (2)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2.5Mh。 A3 GC类(工业管道) 工业管道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划分为GCl级、GC2级、GC3级。 A3.1 GCl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l级: (1)输送GB 5044—1985《职业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高度危害气体介质和工作温度高于其标准沸点的高度危害液体介质的管道; (2)输送GB 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与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者甲类可燃液体(包括液化烃),并且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4.0MPa的管道; (3)输送流体介质,并且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OMPa,或者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4.0MPa且设计温度高于或者等于400~C的管道。 A3.2 GC2级 除本规定A3.3规定的GC3级管道外,介质毒性危害程度、火灾危险性(可燃性)、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低于A3.1规定的GCl级的工业管道为GC2级。 A3.3 GC3级 输送无毒、非可燃流体介质,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0MPa且设计温度高于-20℃、但是不高于185cC的工业管道为GC3级。

各标准中压力管道定义

一.定义 国务院549号令-2009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附则:“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渄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关于压力管道的相关规定的整理 根据第二条的规定,压力管道属于特种设备。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内的压力管道元件也属于特种设备。 根据第十四条的规定,压力管道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不需要取得许可。但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需要许可。使用未经许可的单位生产的压力管道的元件,依据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根据第十六条的规定,压力管道的维修单位不需要取得许可。 根据第十七条的规定,压力管道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不用经过许可。但压力管道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该履行告知手续。违者依据第七十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给予处罚。 根据第二十条的规定,压力管道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施工单位是否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不受此条约束。 根据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过程应经过监督检验,违者应依据第七十九条进行处罚。而压力管道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不需要经过监督检验。 根据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上四条均未排除压力管道,因此,压力管道使用单位也应在投入使用前或后30日内应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建立安全技术档案,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定期检验。违者

压力管道分类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压力管道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 (一)长输管道为GA类,级别划分为: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1级: (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MPa的管道; (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指产地、储存库、用户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管道的直接距离)≥2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300mm的管道; (3)输送浆体介质,输送距离≥5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150mm的管道;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2级: (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MPa的管道; (2)GA1(2)范围以外的管道; (3)GA1(3)范围以外的管道。 (二)公用管道为GB类,级别划分为: 1、GB1:燃气管道; 2、GB2:热力管道。 (三)工业管道为GC类,级别划分为: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1级: (1)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2)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MPa的管道; (3)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的管道; (4)输送流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10.0MPa的管道。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2级: (1)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MPa的管道; (2)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的管道; (3)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无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的管道; (4)输送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锅[2002]235号 安装资格类别、级别的划分: 一、长输管道为GA类,级别划分为: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1级: (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MPa的管道; (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流体介质,输送距离①≥2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300mm的管道; (3)输送浆体介质,输送距离≥5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150mm的管道。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2级: (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MPa的管道; (2)GA1(2)范围以外的管道; (3)GA1(3)范围以外的管道。 ①输送距离指产地、储存库、用户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管道的直接距离; 二、公用管道为GB类,级别划分如下: GB1:燃气管道; GB2:热力管道。

工业管道等级如何划分

工业管道等级如何划分 压力管道设计类别、级别划分 摘自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TSG特种设备技术规范)TSG R1001-2008《压力管道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 发布:2008年1月8日,实施:2008年4月30日(简称新规则); 1. 附件B 压力管道类别、级别 B1 GA类(长输管道) 长输(油气)管道是指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之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管道,划分为GA1级和GA2级。 B1.1 GAl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1级: (1)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最高工作压力大于4.0MPa的长输管道; (2)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6.4MPa,并且输送距离(指产地、储存地、用户问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管道的长度)大于或者等于200km的长输管道。 B1.2 GA2级: GA1级以外的长输(油气)管道为GA2级。 B2 GB类(公用管道) 公用管道是指城市或乡镇范围内的用于公用事业或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划分为GBl级和GB2级。 B2.1 GBl级 城镇燃气管道。 B2.2 GB2级 城镇热力管道。 B3

GC类(工业管道) 工业管道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划分为GCl级、GC2级、GC3级。 B3.1 GCl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1级: (1) 输送GB 5044—85《职业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高度危害气体介质和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的高度危害液体介质的管道; (2) 输送GB 50160-1999《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包括液化烃),并且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4.0MPa的管道; (3) 输送流体介质并且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0MPa,或者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

压力管道的定义及概念详解教学文案

压力管道的定义及概 念详解

压力管道的定义及概念详解 更新时间:2008-11-19 7:43:00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压力管道的定义是: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这就是说,现在所说的“压力管道”,不但是指其管内或管外承受压力,而且其内部输送的介质是“气体、液化气体和蒸汽”或“可能引起燃爆、中毒或腐蚀的液体”物质。这里所谓能燃爆、能中毒或有腐蚀性,具有如下内涵: 介质的燃爆性:即介质具有可燃性和爆炸性,在一定条件下能引起燃烧或爆炸,酿成火灾和破坏。这些介质包括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等有火灾危险性的物质,也包括容易引起爆炸的高温高压介质如蒸汽、超过标准沸点的高温热水、压缩空气和其他压缩气体等。其中,可燃介质的火灾危险性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共分为甲、乙、丙三类。 其中甲、乙类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体积)分别规定为: 甲类可燃气体:<10%; 乙类可燃气体:≥10%。 甲、乙和丙类可燃液体的分类见表1。 表1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注:闪点低于45 ℃的液体称为易燃液体;闪点低于环境温度的液体称为易爆液体。在GBJ16的规定中,属于甲类火灾危险性的可燃介质(或生产过程)还有: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自燃或爆炸的物质;常温下受到水或蒸汽作用能产生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以及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属于乙类火灾危险性的介质主要是指不属于甲类火灾危险性的氧化剂和化学易燃固体,以及助燃气体。

配管压力管道定义

质检总局公布最新的《特种设备目录》,对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定义均进行了修改。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 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 2、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3、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 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液体的沸点是指由液态沸腾而变为气态的温度,沸点高低随液体所处的压力环境而变化,在处于低压环境时沸点较低,高压环境时沸点较高,而在1个标准大气压下的沸点称为该液体的“标准沸点”,例如水的标准沸点为摄氏100度,在高山上由于气压低,不到100度水就开了,而在压力锅炉中的水,沸腾温度都高于100度。不同的液体标准沸点也不相同,例如酒精的标准沸点为摄氏78.3度,液氨的标准沸点为摄氏-33.4度,液氧的标准沸点为摄氏-183度等等。所以,压

力管道规范定义中“最高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的说法,除了水是摄氏100度外,如为酒精则是摄氏78.3度,根据管道中液体介质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标准沸点。 几种物质的沸点: 不同液体的沸点/摄氏度(在标准大气压下) 液态钨:5927 液态锇:5300 液态碳:4827 液态铀:3818 液态钛:3260 液态金:2807 液态铁:2750 液态铜:2567 液态银:2213 液态铅:1740 液态钙:1484 液态氯化钠:1465 液态钋:962

压力管道的分类、分级

1.4压力管道的含义、分类、分级 1.4.1压力管道 1.4.1.1压力管道的含义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 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注意: 新《目录》的压力管道定义中“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所指的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不包括液化气体、蒸汽和氧气。 1.4.1.2压力管道的用途 主要是用于输送介质,对于长输管道还有储存功能,对于工业管道还有热交换功能。 管道是指用于输送、分配、混合、分离、排放、计量、控制或者制止流体流动的由管道的组成件、支承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组成的装配总成。 1.4.1.3压力管道应用领域 管道输送是与铁路、公路、水运、航运并列的五大运输行业之一。并广泛地应用于石油、石化、化工、电力等行业及城市燃气和供热工程。 1.4.1.4压力管道主要特点 ⑴种类多,数量大,标准多,设计、制造、安装、应用管理环节多; ⑵长细比大,跨越空间大,边界条件复杂; ⑶布置方式多样,现场安装条件差,工作量大; ⑷材料应用种类多,选用复杂; ⑸失效的模式多样,失效概率大; ⑹实施检验检测的难度大。

压力管道定义及分级

压力管道定义及分级 一、压力管道定义及范围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3第373号文):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二、压力管道分类: (根据TSGR1001-2008《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整理) 1.GA类(长输管道) 长输(油气)管道是指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之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管道,划分为GA1级和GA2级。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1级: (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最高工作压力P>4.0MPa 的长输管道; (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最高工作压力P≥6.4MPa,并且输送距离(指产地、储存地、用户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管道的长度))≥200km的长输管道; 2)GA1级以外的长输(油气)管道为GA2级。 2.GB类(公用管道) 公用管道是指城市或乡镇范围内的用于公用事业或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划分为GB1级和GB2级。 1)GB1级:城镇燃气管道; 2)GB2级:城镇热力管道。 3)GC类(工业管道) 工业管道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划分为GC1级、GC2级、GC3级。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1级: (1)输送GB 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高度危害气体介质和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的高度危害液体介质的管道; (2)输送GB 50160-1999《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包括液化烃),并且设计压力P≥4.0MPa 的管道; (3)输送流体介质并且设计压力P≥10.0MPa,或者设计压力P≥4.0MPa,并且设计温度大于或

压力管道定义

压力管道定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 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 10.8管道特性表 10.8.1按照管段编号顺序分别编写; 10.8.2物料、放空、真空、污水等按管段号分别编写,尤其应注明特征介质名称,不能笼统写:工艺介质、工艺气体、放空气、真空气、污水等。 10.8.3工作参数和设计参数关系: 工作温度:〈0℃,设计温度:介质最低温度; 工作温度:≥0℃到常温,设计温度:50℃;(工作温度TW+30℃〈50℃时,设计温度取50℃〉; 工作温度:常温到≤300℃,设计温度:工作温度+30℃; 工作温度:〉300℃,设计温度+15℃。 关于工作压力和设计压力的关系 P工≤2.0MPa→P设= P工+0.2MPa; 2.0MPa< P工→P设=1.1P工; 常压管道:设计压力常压;

真空管道:P设=0.1MPa; (其中:装有安全泄放装置的管道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安全泄放装置的开启压力)。 10.8.4清洗介质: 液体:水;蒸汽及冷凝水:蒸汽;气体:压缩空气 11、管道检查、检验和试验 11.1管道焊缝的检查等级划分根据《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184-2011和《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5-2010;注意夹套管的内管的焊缝检查等级为I级100%。 其中,罐区还应符合《石油化工有毒、可燃介质钢制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3501-201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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