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课程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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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主任:张景明执笔人:张景明

开课单位:民商法与经济法教研室编写日期:2005年6月;

课程编码:6402413 课程中文名称:环境法学

课程英文名称: science of environmental law

课程类别:专业基础课开课对象:法学本科开课学期:第5学期

学分:2 总学时36 理论课学时:36 考试方式:笔试

基本教材:《环境法学教程》王灿发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一版. ————————————————————————————————————第一章环境与资源问题(2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环境,人类环境,生境的概念,环境与资源概念的重合与互出,环境问题的概念,分类与发展历史.

教学重点与难点:

1, 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技术社会

2, 环境问题解决的对策,技术法律道德

教学内容

第一节环境资源与环境问题

一,环境资源的概念

二,环境资源的分类

第二节环境问题

一,环境问题的概念及分类

二,环境问题的产生与发展

三,环境问题的原因及对策

思考题

1. 环境与其他概念的区别

2. 环境问题的原因,分类及对策

3. 人类与环境的关系怎样

4. 什么是生态系统它由几部分组成什么叫生态平衡它对环境保护的意义如何

5. 人口,环境,资源,发展的关系如何

6,新八大公害事件与旧八大公害事件的特点区别

7,生态系统,生态平衡,食物链,生物金字塔率,生物放大率

8,人类活动的两个极限

参考书目

1,《静的春天》R.卡逊著,吕瑞兰译,科学出版社,1979年版.

2,《环境生态学》J.M.安德森著,蒋志学等译,辽宁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3,《只有一个地球》B.沃德等主编,国外公害资料编译组译,燃料化学工业出版社,1974年版.

4,《人类影响----在环境变化中人的作用》A.古迪著,郑锡荣等译,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

5,《环球生态:现实与前景》(现代国际关系译丛19),时事出版社选编,1990年版.

6,《珍惜地球》C.J.阿莱格尔著,孙坦译,地质出版社,1992年版.

7,《拯救地球》L.R.布朗等著,贡光禹等译,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

8,《增长的极限》D.梅多斯等著,于树生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9,《我们共同的未来》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著,台湾地球日出版社,1992年版. 10,《地球祖国》(法)Edgar Morin,(法)Anne Brigitte Kern著,马胜利译,三联书店,1997年第一版.

11,《国患公告----中国野生动物保护纪实》苏殿远著,中国社会出版社,1998年第一版第二章环境资源法的概念,特征,调整对象(2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环境资源法的概念,特征,调整对象及地位,体系,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构成,环境资源基本法.

教学重点与难点

环境资源法学是一门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交叉的边缘学科,其调整对象是人与人的关系,目的是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资源基本法是仅次于宪法位阶的法律.

教学内容

第一节环境资源法的涵义

一,环境资源发的概念

二,环境资源法的调整对象------环境资源社会关系

三,环境资源法的特征

第二节环境资源法律关系

一,环境资源法律关系及其构成

二,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主体

三,环境资源法拉关系的内容

四,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三节环境资源法的地位与体系

一,环境资源法的体系

二,环境资源法的效力体系

第四节环境资源保护基本法

一,环境资源保护基本法的概念

二,环境资源保护基本法的地位

三,中国环境资源保护基本法的产生和发展

四,《环境保护法》的体系结构

五,环境资源保护基本法的完善

思考题

1, 环境资源法的调整对象

2, 环境资源保护基本法的地位

3, 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客体

4, 环境资源法的阶级性怎样认识

参考书目

1,《环境法》吕忠梅著,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一版.

2,《环境法学》金瑞林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一版.

3,《环境保护法教程》韩德培主编,法律出版社,1991年第二版.

4,《环境法教程》蔡守秋主编,法律出版社,1995年第一版.

5,《环境法学教程》王灿发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一版.

第三章环境资源法的价值定位(2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环境资源法的价值观流派,环境资源法的目的,基本原则.

教学重点与难点

不管生态中心论还是人类中心论,根本目的不应离开人.

教学内容

第一节环境资源法的价值观

一,不同的环境资源价值观

二,环境资源法的价值目标

第二节环境资源法的目的

一,环境资源法目的的概念

二,环境法目的的立法实践

三,中国环境资源法的目的缺陷

四,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目标

第三节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

一,源头控制及全过程控制原则

二,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

三,风险预防原则

四,环境民主原则

思考题

1. 人类中心主义

2. 生态中心主义

3. 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

4. 动物的法律地位

参考书目

1.《环境法》周珂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

2.《环境法新视野》吕忠梅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

3.《环境保护与环境文化》杨朝飞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第四章环境权的理论与实践(2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

了解人权的发展历史及环境权的提出,环境权的概念,内容,属性,公民环境权及国家环境权.

教学重点与难点

环境权是人权发展的新阶段,是更基本的人权.它是对人权的发展,同时也是对传统人权的限制.环境权有个人与法人之分.

教学内容

第一节国际人权法的发展

一,环境权的提出

二,环境权在国际法上的承认

第二节环境权的基本理论

一,环境权的基本属性

二,环境权的独立性

三,环境权的涵义的分解组合

四,环境权的内容

第三节公民环境权

一,环境使用权

二,环境保护相邻权

三,环境人格权

第四节国家环境权

一,国家环境权的概念

二,环境资源管理权的行使

三,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权的特殊实现方式

思考题

1, 环境权

2, 环境人格权

3, 公民环境权

4, 国家环境权

5, 环境权与传统人权的关系

参考书目

1,《环境法原理》陈泉生著,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一版.

2,《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汪劲著,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

3,《环境法新视野》吕忠梅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

第五章环境资源综合法律制度(2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

了解源头控制制度及过程控制制度的内容,它们各自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和意义.

教学重点与难点

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从摇篮到坟墓全过程控制,是环境保护之道."三同时制度"的是非褒贬.

教学内容

第一节源头控制制度

一,环境统计制度

二,规划,计划制度

三,环境监测制度

四,环境标准制度

五,环境资源保护目标责任制度

六,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二节过程控制制度

一,三同时制度

二,许可证制度

三,环境标志制度

四,综合开发利用制度

思考题

1, 源头控制与过程控制制度的作用与意义

2, 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利与弊

3, 清洁生产法的现实意义

4, 现场检查的重要性

参考书目

1,《环境与资源法学》(案例分析)王蓉编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一版. 2,《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规定》中国法制出版社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一版. 3,《中国环境法制通论》马骧聪,蔡守秋著,学苑出版社,1990年版.

第六章自然保护法律制度(2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

了解自然资源权属制度的概念和内容,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概念,原因及制度内容,自然资源的进出口管理,使用禁限,及补救制度.

教学重点与难点

传统概念中的无主,先占,在自然资源保护的今天,受到了限制,只有从权属上明确,才能保护好自然资源.

教学内容

第一节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一,自然资源权属制度的概念

二,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

四,自然资源的其他权益

第二节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一,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概念

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法律依据

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内容

第三节自然资源开发禁限制度

一,自然资源开发禁限制度的概念

二,自然资源开发禁限制度的法律依据

三,自然资源开发禁限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自然资源进出口管理制度

一,进出口管理制度的概念

二,自然资源进出口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

三,进出口管理制度的内容

第五节自然资源补救制度

一,自然资源补救制度的概念

二,自然资源补救制度的内容

思考题

1, 结合传统法律知识看自然资源权属的发展过程

2, 《公地的悲剧》中的"公地"是无主地还是公有地

3, 全球贸易可以保护资源还是会极尽资源

参考书目

1,《环境与资源法学》(案例分析)王蓉编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一版. 2,《办理环境保护案件法律依据》中国法制出版社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一版. 3,《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规定》中国法制出版社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一版. 第七章污染控制制度(2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

了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污染物排放税费制度,现场检查制度,限期治理制度,防止污染转嫁,转移制度和污染事故强制应急制度概念及内容.

教学重点与难点

城市是重点污染源之一,由于人口密集,生产消耗量大,它是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教学内容

第一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一,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的概念

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的内容

第二节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一,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的概念

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的适用对象

三,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的内容和程序

第三节污染物排放税费制度

一,污染物排放税费制度的概念

二,排污费的征收

第四节现场检查制度

一,现场检查制度的概念

二,现场检查制度的法律概念

第五节限期治理制度

一,限期治理制度的概念

二,限期治理制度的内容

三,限期治理决定的形式

四,限期治理的对象

五,限期治理的决定机关

六,违反限期治理制度的后果

第六节防止污染转嫁,转移制度

一,防止环境污染转嫁制度的概念

二,污染转嫁,转移的法律原因

三,污染转嫁,转移的构成要件

四,转嫁污染的方式

五,防止污染转嫁的法律规定

第七节污染事故强制应急制度

一,强制应急制度的概念

二,强制应急制度的内容

思考题

1,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的适用对象

2, 强制应急制度的内容

3, 防止环境污染转嫁制度的意义

4, 限期治理的决定机关

5, 排污费的使用

参考书目

1,《环境与资源法学》(案例分析)王蓉编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一版. 2,《办理环境保护案件法律依据》中国法制出版社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一版. 3,《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规定》中国法制出版社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一版. 第八章环境资源责任制度(2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

了解环境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概念及内容.

教学重点与难点

环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理论不同于传统理论,举证责任分配也不同,主观要件亦

不同.

教学内容

第一节环境资源民事责任制度

一,环境资源民事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二,环境资源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三,无过失责任

第二节环境资源行政责任

一,环境资源法上的行政责任概述

二,行政制裁

三,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分

第三节环境资源刑事责任

一,环境资源法上的刑事责任概念

二,危害环境资源的犯罪及其犯罪构成

三,环境资源法上的刑事责任的立法类型

四,中国的环境资源犯罪立法

思考题

1, 环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理论有哪些

2, 环境犯罪罪名有多少

3, 环境民事责任的主观构成要件特殊在哪里

参考书目

1,《日本现代行政法》室井力主编,吴微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一版.

2,《办理环境保护案件法律依据》中国法制出版社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一版. 3,《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研究》杜澎著,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

4,《公害犯罪》(日)藤木英雄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5,《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陈华彬著,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6,《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王卫国著,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第九章环境资源纠纷解决制度(2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

了解环境资源三大诉讼的概念及内容,非讼解决机制的特点.

教学重点与难点

环境诉讼无对应程序法可依,实践中有颇多困惑和不便,如何改进.

教学内容

第一节非讼解决机制

一,正当防卫

二,紧急避险

三,自助行为

四,环境行政调解

第二节环境资源民事诉讼

一,环境资源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二,环境资源民事诉讼的分类

三,环境资源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定

第三节环境资源行政诉讼

一,环境资源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二,环境资源行政诉讼的分类

三,环境资源行政诉讼的基本规定

第四节环境资源刑事诉讼

一,环境资源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二,环境资源刑事诉讼的基本规定

思考题

1, 环境正当防卫的对象如何认识

2, 环境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为何要倒置

3, 你对环境诉讼法有何见解

4, 环境纠纷的和解利弊分析

参考书目

1,《环境理论与实践》国家环保局宣教司等编,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3年第一版. 2,《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三联书店,1995年第一版.

3,《日本现代行政法》室井力主编,吴微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一版

4,《民法与环境法诸问题》加藤一郎,王家福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一版.

5,《市场经济新秩序》雷达等编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一版.

6,《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行政诉讼》蔡守秋著,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一版.

7,《谁是资源环境的罪人》江伟玉,陈方林主编,中国审计出版社,2001年第一版.

第十章自然保护法(2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

了解自然保护法,环境要素保护法,生物多样性保护法,特殊区域保护法的概念和内容. 教学重点与难点

文物,文化遗迹属于环境保护的范畴,一些世界遗产的权属问题值得探讨.

教学内容

第一节自然保护法概述

一,自然保护法的概念及性质

二,自然保护法的特征

三,自然保护法的体系

第二节环境要素保护法

一,土地保护法

二,水保护法

三,水土保持法

四,森林保护法

五,草原保护法

六,渔业资源保护法

七,矿产资源保护法

第三节生物多样性保护法

一,生物多样性

二,野生动物保护法

三,野生植物保护法

第四节特殊区域保护法

一,特殊区域

二,特殊区域保护法的概念和特征

三,自然保护区法

四,风景名胜区保护法

五,国家公园保护法

六,文物古迹保护法

思考题

1, 什么叫环境要素环境要素整体演化规律是什么

2, 自然保护法的体系

3, 生物多样性,遗传多样性,生态环境多样性构成多样性保护的全部内容,生物多样性在其中的重要性如何

4, 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的现实压力及保护意义

参考书目

1,《自然环境法》肖乾刚主编,法律出版社,1992年第一版.

2,《环境保护法讲话》张坤民,金瑞林主编,清华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一版.

3,《办理环境保护案件法律依据》中国法制出版社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一版. 第十一章污染防治法(2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

了解环境污染的概念,媒介污染防治法,污染物质污染防治法的概念及内容.

教学重点与难点

污染是一个法律概念,包括污染事实,污染行为,污染结果三方面.

教学内容

第一节概述

一,污染的概念

二,环境污染的概念

三,环境污染防治法的概念及特征

第二节媒介污染防治法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

二,水污染防治法

三,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三节污染物质污染防治法

一,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二,噪声污染防治法

三,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四,危险物品污染防治法

思考题

1, 环境标准体系内容

2, 环境基准与环境基础标准的区别

3, 环境接触报纸,环境一盘冰砖,焊接方法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治理标准的作用与意义

4, 噪声标准db(A)内容

5, 污染物质污染的特点及对策

参考书目

1,《二十一世纪议程》国家环境保护局译,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3年第一版.

2,《中国二十一世纪议程》,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4年第一版.

3,《中国环境保护二十一世纪议程》,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5年第一版.

4,《中国环境执法大全》张坤民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一版.

第十二章国际环境资源法(2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

了解国际环境资源法的概念及特征,基本原则,渊源及体系,基本法律制度,中国及国际环境资源法的发展状况及趋势.

教学重点与难点

中国环境法,外国环境法,国际环境法概念的区别及联系,相互作用和影响.

教学内容

第一节国际环境资源法概述

一,国际环境资源法的概念及特征

二,国际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

三,国际环境资源法的渊源及体系

四,中国及国际环境资源法的发展

五,国际环境资源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

第二节中国对国际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律态度

一,我国对国际环境资源保护的基本法律主张

二,对各领域具体问题的态度及国际环境资源法律动议

思考题

1,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2,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制度

3, 中国古代法籍中的零散环保规定及环保思想对国际环境法的启发

参考书目

1,《环境外交概论》蔡守秋著,香港中华科技出版社,1992年版.

2,《美国环境法概论》王曦著,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一版.

3,《国际环境法》王曦编著,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一版.

4,《欧洲环境法》高家伟著,工商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

5,《全球空气污染控制的立法与实践》国际空气污染防治协会联盟编,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

6,《外层空间法》贺其治著,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7,《国际环境法》欧阳鑫,吕忠梅编著,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1995年第一版.

8,《外国环境法选编》赵国青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

课外考察(2学时)

复习(2学时)

机动(2学时)

总参考书目:

1.《环境法》吕忠梅著,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一版.

2.《环境法学》金瑞林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一版.

3.《环境保护法教程》韩德培主编,法律出版社,1991年第二版.

4.《环境行政法》胡宝林,湛中乐主编,中国人事出版社,1993年第一版.

5.《环境法》戚道孟著,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0年第一版.

6.《自然环境法》肖乾刚主编,法律出版社,1992年第一版.

7.《环境法教程》蔡守秋主编,法律出版社,1995年第一版.

8.《环境法学教程》王灿发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一版.

9.《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行政诉讼》蔡守秋著,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一版.

10.《中国环境执法大全》张坤民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一版.

11.《行政法学》王连昌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一次修订版.

12.《环境法教程》吕忠梅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一版.

13.《环境保护法讲话》张坤民,金瑞林主编,清华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一版.

14.《美国环境法概论》王曦著,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一版.

15.《环境资源法论》蔡守秋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一版.

16.《国际环境法》欧阳鑫,吕忠梅编著,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1995年第一版.

17.《环境理论与实践》国家环保局宣教司等编,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3年第一版.

18.《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三联书店,1995年第一版.

19.《日本现代行政法》室井力主编,吴微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一版

20.《民法与环境法诸问题》加藤一郎,王家福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一版.

21.《市场经济新秩序》雷达等编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一版.

22.《二十一世纪议程》国家环境保护局译,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3年第一版.

23.《中国二十一世纪议程》,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4年第一版.

24.《中国环境保护二十一世纪议程》,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5年第一版.

25.《谁是资源环境的罪人》江伟玉,陈方林主编,中国审计出版社,2001年第一版.

26.《国际环境法》王曦编著,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一版.

27.《欧洲环境法》高家伟著,工商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

28.《环境资源法学》蔡守秋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第一版.

29.《外国环境法选编》赵国青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

30.《环境资源法论丛》第四卷吕忠梅,徐祥民主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

31.《环境与资源法律读本》曲格平主编,解放军出版社,2002年第一版.

32.《办理环境保护案件法律依据》中国法制出版社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一版.

33.《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研究》杜澎著,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

34.《报应----人与自然的失衡》贾放著,中国林业出版社,1999年第一版.

35.《环境与资源法学》(案例分析)王蓉编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一版.

36.《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规定》中国法制出版社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一版.

37.《地球祖国》(法)Edgar Morin,(法)Anne Brigitte Kern著,马胜利译,三联书店,1997年第一版.

38.《国患公告----中国野生动物保护纪实》苏殿远著,中国社会出版社,1998年第一版.

39.《环境资源法》吕忠梅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一版.

40.《环境法原理》陈泉生著,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一版.

41.《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汪劲著,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

42.《环境社会学》(日)饭岛伸子著,包智明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第一版.

43.《Environmental Law》(Fourth Edition)(美)Nancy K. Kubasek,(美)Gary S. Silverman 著,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一版.

44.《环境法》周珂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

45.《环境法新视野》吕忠梅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

46.《国际环境法与比较环境法评论》王曦主编,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一版.

47.《寂静的春天》R.卡逊著,吕瑞兰译,科学出版社,1979年版.

48.《环境生态学》J.M.安德森著,蒋志学等译,辽宁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49.《只有一个地球》B.沃德等主编,国外公害资料编译组译,燃料化学工业出版社,1974年版.

50.《人类影响----在环境变化中人的作用》A.古迪著,郑锡荣等译,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

51.《环球生态:现实与前景》(现代国际关系译丛19),时事出版社选编,1990年版.

52.《珍惜地球》C.J.阿莱格尔著,孙坦译,地质出版社,1992年版.

53.《拯救地球》L.R.布朗等著,贡光禹等译,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

54.《增长的极限》D.梅多斯等著,于树生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55.《我们共同的未来》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著,台湾地球日出版社,1992年版.

56.《环境保护法》马骧聪著,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57.《中国环境法制通论》马骧聪,蔡守秋著,学苑出版社,1990年版.

58.《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王卫国著,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59.《外层空间法》贺其治著,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60.《环境外交概论》蔡守秋著,香港中华科技出版社,1992年版.

61.《全球空气污染控制的立法与实践》国际空气污染防治协会联盟编,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

62.《公害犯罪》(日)藤木英雄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63.《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陈华彬著,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64.《环境保护与环境文化》杨朝飞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环境保护法案例分析

1、 该法院的判决违反了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在我国,该判决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及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该法院已经认定该公司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灰尘、噪音和震动的行为对附近的居民确实造成了妨害,并已经符合判罚禁令的条件,而且居民已经对此表现出不满,并诉请伊利诺伊州芝加哥地方法院颁布禁令,勒令该公司停止生产并进行赔偿,这些程序符合法定程序要求,法院理应按照法律规定勒令该公司停止生产并进行补偿。但是该法院在判词斟酌中,考虑运用利益均衡原则解决纠纷,最终判决该公司仅仅赔付一定的安慰金。所以,该法院的判决不符合基本法内容。 按照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具体内容,应该判决该公司赔偿并停止生产,进行环境影响评估、限期整改,保证灰尘、噪音、震动等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应该将居民生存权益、环境保护置于重要地位。 2、 本案中蒙光发电厂的开工投产违反了《环境保护法》、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和2009年国务院颁布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实施条例》、申报许可制度(2003 年的《行政许可法》)等。 由于该发电厂在运行中造成了严重的水污染,并对当地环境和居民造成了很大影响,引起当地群众强烈不满。此外,该发电厂选址位于严禁建设工业项目的黄河河道滩涂区,且开工前未向环保部门报送有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违反了开发与利用自然资源申报许可、利用自然环境申报许可法律制度,严重违反了《环境保护法》。 根据超标排污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污染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以及《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应该按评估责令该发电厂进行赔偿和收取排污费,让其说明超标的原因,并责令关停转移或拆迁发电厂,然后对其生产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根据评估和申报决定该公司是否需要停产。

环境法案例分析题

一、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题,42题12分,43题8分,共20分) 42、某化肥厂通过专用明渠向长江排放生产废水,渠道附近洼地有许多被当地农民承包的鱼塘。1998年6月暴雨连天,加上汛期来临,上游洪水使江长猛涨,提外水面逐暂接近堤内地面,致使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鱼塘承包人遂与化肥厂交涉,要求采取措施,阻止废水漫溢致鱼死亡。化肥厂对此请求并未予理睬。数日后鱼塘里出现死鱼现象。于是鱼塘承包人联合向化肥厂提出排除废水侵害和赔偿死鱼损失请求,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处理此污染纠纷。化肥厂在鱼塘承包人提出赔偿请求后, 立即在排污渠入江闸门处安装了两台大功率水泵,将废水扬高排入江中。在环境保护部门处理纠纷期间,当地暴雨不断,长江洪峰多发,以至外洪内涝,排污渠与鱼塘水面连成了一片。鱼塘里的鱼部分被大水冲走,剩下的也被废水呛死。对此,鱼塘承包人要求化肥厂赔偿其全部财产损失。化肥厂则以洪水、暴雨为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 问: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哪些损失? 2、化肥厂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为什么? 43、1998年10月,杜某为了牟取暴利,窜入某自然保护区内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雪豹2只。后杜某将捕杀的雪豹皮高价卖给了境外商李某。李某在出境时携带的雪豹皮被海关查获。在海关人员的盘问下,李某交代雪豹皮是从杜某处购买的。杜某遂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并承认了捕杀雪豹、出售雪豹皮的事实。 问:1、杜某和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哪些法律?该违法行为与我国参加的哪个国际公约有关? 2、杜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请列出具体罪名。 3、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请列出具体罪名。 答案: 42. (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购买鱼苗费用(1分)、鱼塘经营费用(1分)、鱼塘承包费用(1分)、污染 清除费用(1分)和出售鱼产品预期收入(1分)。 (2)化肥厂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全部损失。(2分)对因“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造成的财产损失应予赔偿。(1分)对因“当地连降暴雨,以至外洪内涝,排污渠与鱼塘水面连成了一片”造成的财产损失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不承担赔偿责任(1分)。 (3)我国《环境保护法》对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害的责任作出了如下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1分),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1分),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对化肥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是因为化肥厂没有及时采取防范废水漫溢可能造成损害的合理措施。对此,不能作为不可抗力对待。(1分)

环境资源法复习重点

环境资源法题型:名词5个、简答5个、案例1个、论述2个 一、环境法四分法 1.基本法 2.环境要素法 3.自然资源法 4.防治污染法 二、环境的概念 环境资源法律中的环境包括天然环境和人为环境两个方面。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三、环境问题 (一)概念: 环境、资源和生态问题(简称环境问题)是指由于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的运动变化而给人类造成的一切有害影响和危害(课件:是指由于自然原因或人类活动使环境条件或因素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 (二)发展(三阶段): 1.环境问题的萌芽阶段。即从人类诞生至18世纪工业革命以前。 基本特征:人对自然的依赖、盲从、迷信和崇拜。这个时期的环境问题主要是局部性、短期性和个别性的环境问题。

2.环境问题急剧发展、局部恶化的阶段,又称近代环境问题阶段,即从工业革命开始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 基本特征: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是人对环境的占有、征服、统治和掠夺。 3.环境问题全面发展和局部被抑制的阶段,又称现代环境问题阶段,即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今。 基本特征是: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环境观和不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继续存在,新的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和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已经产生。 这个的环境问题又可以细分为两个阶段: (1)从20世纪40年代至70年代,以着名的世界八大公害事件为代表,以1972年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为标志; (2)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以着名的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核泄漏为代表,以1992年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为标志。(三)主要表现: 1.全球变暖 2.臭氧层破坏 3.酸雨 4.淡水资源危机 5.资源、能源短缺 6.森林锐减 7.土地荒漠化 8.物种加速灭绝 物种 9.垃圾成灾 10.有毒化学品污 染 四、环境资源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环境资源法(简称环境法)是指关于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和法律表现形式的总和 (二)特征: 1.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环境法 案例分析

【案情】:1998年6月8日,某县环保局三位执法人员未着制式服装,未悬挂工作牌,未出示工作证,到原告刘某家豆腐加工厂征收排污费,未找到人,便到其经营的豆腐摊前,要求其交纳220元排污费。刘以身上没带钱为由要求改天再交。执法人员就指责刘某态度不好,要“修理”一下,一会,其中一位执法人员拿出一张盖有某县环保局公章的填空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给刘某,上面写着“市场12-2摊位:你单位因拒缴排污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现根据《××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处以5000元罚款”。刘某不服,于1998年6月13日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被告某县环保局做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存在实体认定错误和程序严重违法行为等问题,其处罚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要求撤销×环行决字﹝1998﹞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口头答辩,承认做出的处罚决定错误,在诉讼过程中撤销了×环行决字﹝1998﹞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此原告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问题]本案中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哪些违反行政程序的行为 答:原告的丈夫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租来出售豆腐的场所,本身不存在排污问题,而是豆腐加工场存在排污问题。被告工作人员在现场处罚决定书上以市场12—2摊位为对象,向原告征收排污费,很显然,被告认定的责任主体错误。因此,本案被告认定事实错误,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被告工作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市场12—2摊位”罚款5 000元,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此外,本案被告工作人员无着制服,无悬挂工作牌,无出示工作证,更没有进行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明显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36条“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第37条“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第31条“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32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等有关程序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该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 【案情】: 2001年4月4日由于浙江省建德市新安塑料化工厂工人操作失误,致使化工原料苯乙烯大量泄漏到排水沟,而排水沟正好流经离工厂100米左右的中心小学,致使大量苯乙烯飘到学校,造成345名学生发生呕吐、腹痛等刺激性反应,经医院诊断为苯乙烯气体刺激反应。苯乙烯是一种剧毒化学物品,腐蚀性很大,对人体的中枢神经系统有严重影响,人体接触有可能致死、诱发癌症,是国际卫生组织确认的致癌物。所以这是一起严重的环境污染责任事故。事故调查后,建德市劳动部门对这个事件做出了处理:第一,企业停产整顿,第二,对企业罚款1万元。事故发生后,数百名学生家长先后给浙江省环保局、杭州市政府及环保局打电话并上访,作为环境保护的行政管理机关,没有作出任何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代理人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接受代理后也分别给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环保局发出公函,要求对这一特大事故立即作出处理决定和答复意见,但均未见环保部门对此事作出回应。故建德市新安江镇中心小学345名学生认为环保部门没有履行环境监测、

环境资源法案例分析

环境工程0702班 倪金元 U200715687 环境资源法案例《溪坪村旁的化工厂》思考题: 1.案例中有哪些法律关系? 2.环境资源法体系中有哪些条例适用于该案例? 3.案例违反了哪些环境法? 4.针对案例,谈谈我国现行环境法存在哪些问题? 作为一起中国环保史上一起极其及其典型的案例,《溪坪村旁的化工厂》曾在2003年被国家环保总局列入“中国十大环保案件”。作为典型案例,这其中有着丰富的环境法律义务关系值得我们进一步分析。 法律关系: 案例中比较突出的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当地村民与榕屏联营化工厂之间的环境纠纷关系、当地村民与政府之间的责任义务关系以及当地政府(包括环保局)和化工厂之间的监管与被监管关系;人与自然的法律关系包括化工厂与当地自然生态环境系统的关系和当地村民与自然环境的关系。 首先,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公民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和保护环境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权在受到环境污染损害时要求赔偿。在该案例中,溪坪村村民理应享有国家赋予公民的环境权利,但榕屏联营化工厂却忽视村民权利,为追求企业效益最大化,违规建设、违规运营。在其建设初期未经过严格环评审查、在其运营过程中违规排放氯气工业违规堆放生产废渣,造成严重的空气污染水污染以及山地土壤污染,导致屏南县溪坪村周围山林大面积枯死,溪坪村后龙溪下游鱼虾绝迹,当地村民皮肤病癌症患病几率急剧上升。因而,在本案中,以溪坪村为主的数个村庄村民与榕屏联营化工厂之间的环境权纠纷关系为首要法律关系。作为一家政府与企业联营的工厂,政府对化工厂负有审批监管责任。同时,政府有保障人民生活环境不受到来自化工厂污染的自然环境影响的义务。

环境法期末考试整理

2、环境的定义 ?一般意义上的环境:是相对于某一个中心事物而言的,即围绕某个中心事 物的外部空间、条件和状况,便构成某一中心事物的环境。 ?环境科学上的环境:也叫人类环境,是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 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 ?生态学中的环境:是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为主体,围绕生物界并构成生 物生存必要条件的外部空间和无生命物质,如大气、水、土壤、阳光及其他无生命物质等,是生物的生存环境,也称“生境”。 ?生态学中的环境:是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为主体,围绕生物界并构成生 物生存必要条件的外部空间和无生命物质,如大气、水、土壤、阳光及其他无生命物质等,是生物的生存环境,也称“生境”。 ?本法所称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 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3、环境的功能 ?生命支持功能(提供物质资源) ?废物消纳功能 ?生态审美功能 4、环境与自然资源的比较 ?定义: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物质和能

量都称为自然资源。 ?比较: ?自然资源与环境是密不可分的,他们属于环境要素中可被人类利用的自然 物质和能量。 ?二者的相近:如果把自然资源作为环境因子,自然资源则纳入环境的外延; 也可以把环境作为自然资源系统的一个层次进行研究,把环境纳入资源的范畴。 ?二者的区别:自然资源的认识侧重点是其经济效用、经济价值,而环境则 侧重于系统平衡的生态性概念作为人类共同保护的客体,其根本目标是维护人类环境系统的平衡、保持生态环境系统的稳定,关注社会效益、生态效益。自然资源大多可以商品性物化,可以界定产权。而环境则具有综合性和整体性,很难通过界定产权来保护。 ?二者的融合:环境资源化(即赋予环境以价值);资源生态化(作为整体 系统的资源生态功能) 5、环境问题的定义 ?环境问题是指由于自然界或者人类活动使环境质量下降或者生态失调,对 人类的社会经济发展、身体健康以至生命安全及其它生物产生有害影响的现象。 6、环境法的科学基础-环境科学 ?环境科学是研究人类与环境关系的科学。它探索环境演化的规律,研究环 境变化对人类生存的影响,研究人类生存发展与环境保护如何协调统一,研究人类生存发展在不同范围内对环境的整体性影响,研究环境污染综合防治的技术措施和

最高法发布十大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十大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目录 一、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 二、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三、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储卫清、常州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四、曲忠全诉山东富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 五、沈海俊诉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六、袁科威诉广州嘉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七、梁兆南诉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八、周航诉荆门市明祥物流有限公司、重庆铁发遂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九、吴国金诉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十、李才能诉海南海石实业有限公司粉尘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例1: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08年7月29日,谢知锦等四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扩大采矿范围,采取从山顶往下剥山皮、将采矿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在矿山塘口下方兴建工棚的方式,严重毁坏了28.33亩林地植被。2014年7月28日,谢知锦等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刑罚。2015年1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以下简称绿家园)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的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如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偿付原告为诉讼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裁判结果】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谢知锦等四人为采矿占用林地,不仅严重破坏了28.33亩林地的原有植被,还造成了林地植被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依法应共同承担恢复林地植被、赔偿生态功能损失的侵权责任。遂判令谢知锦等四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个月内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

环境资源法复习重点

环境资源法 题型:名词5个、简答5个、案例1个、论述2个 一、环境法四分法 1.基本法 2.环境要素法 3.自然资源法 4.防治污染法 二、环境的概念 环境资源法律中的环境包括天然环境和人为环境两个方面。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三、环境问题 (一)概念: 环境、资源和生态问题(简称环境问题)是指由于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的运动变化而给人类造成的一切有害影响和危害(课件:是指由于自然原因或人类活动使环境条件或因素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 (二)发展(三阶段): 1.环境问题的萌芽阶段。即从人类诞生至18世纪工业革命以前。 基本特征:人对自然的依赖、盲从、迷信和崇拜。这个时期的环境问题主要是局部性、短期性和个别性的环境问题。 2.环境问题急剧发展、局部恶化的阶段,又称近代环境问题阶段,即从工业革命开始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 基本特征: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是人对环境的占有、征服、统治和掠夺。 3.环境问题全面发展和局部被抑制的阶段,又称现代环境问题阶段,即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今。 基本特征是: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环境观和不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继续存在,新的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和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已经产生。 这个的环境问题又可以细分为两个阶段: (1)从20世纪40年代至70年代,以着名的世界八大公害事件为代表,以1972年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为标志; (2)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以着名的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核泄漏为代表,以1992年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为标志。 (三)主要表现: 1.全球变暖 2.臭氧层破坏 3.酸雨 4.淡水资源危机 5.资源、能源短缺 6.森林锐减 7.土地荒漠化 8.物种加速灭绝物种 9.垃圾成灾 10.有毒化学品污染 四、环境资源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环境资源法(简称环境法)是指关于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和法律表现形式的总和 (二)特征: 1.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既保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环境、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也保护人类共享的自然环境,更强调保护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关系和秩序 2.综合性 环境问题的综合性、环境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资源法是—个高度综合化的法律部门;相关法律部门的交叉和相关学科的渗透,则为这种综合性奠定了雄厚的基础

环境法案例分析全集

环境保护法案例分析 光明造纸厂位于某河流中上游。1998年6月,环境监测站对该造纸厂的污水进行监测,发现该厂对所排放的污水的净化处理不够,多种污染物质的含量严重超标。遂向该厂提出限期治理的要求,但光明纸厂不予理会,没有采取任何净化措施。1998年10月,市环保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征收排污费,但该厂领导却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拒绝缴纳。 环保局在多次征收未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光明纸厂缴纳应缴排污费。 问题:市环保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答案:本题关于污染环境拒交排污费争议问题。环保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 征收排污费是我国环保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率,治理污染,改善环境。《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超标准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制定规划,进行治理。” 因而,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设施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经环保部门或其指定的监测单位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由环保部门按《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征收。本案光明纸厂不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行为是错误的。至于该厂提出的“企业效益不好,无力支付”的理由,是不能支持的,因为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并没有这类可以免费的规定。 1、【案情】 某市郊四个村委会起诉位于该市郊的水泥厂。原告诉称,被告在生产水泥过程中超标排放粉尘,污染环境,影响农作物生长和人畜健康,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因而请求赔偿11年的经济损失共约693万元,水泥厂停产或搬迁。被告辩称,水泥厂因建于十年动乱时期,初期的确有超标排污问题,但自《环境保护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公布以来,经过治理,排尘已经达标,成分性能与一般尘土相同,而不是水泥粉尘,因此不必承担责任。该市中院审理此案,认为原告起诉依据是以硅酸盐水泥粉尘为研究对象的试验结论,而调查化验发现被告排放粉尘主要为未经煅烧的生料粉尘。生料粉尘的危害尚无确切研究结果和定论。原告无法提供确切证据,因此不予完全支持。而被告以前确实曾有长期超标排放的行为,因此判决被告赔偿该时期的损害,并一次性赔偿原告35万元。 【问题】 1、该中院的判决是否恰当?为什么? 2、您认为合适的判决应为如何? 【分析】 (1)该中院的审理过程不太恰当。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原告提出被告污染环境引起损害而请求赔偿的,被告否认侵权事实,由被告负责举证。本案中,应由水泥厂承担证明生料粉尘无害的责任,而不应由原告证明生料粉尘有害。水泥厂无法证明的,即视为该事实成立。对于超标排放的损害应予赔偿的判决是恰当的。(2)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不要求行为的违法性,因此仅仅以是否超标排放来划分是不正确的,这至多是其损害事实的一个证据。 本案中,被告无法证明其排放物无害时,根据法律规定,应推定存在因果关系,应由他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应充分考虑自然灾害、气候等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害,分清被告承担责任的大小。 2、【案情】 1989年,辽宁省某乡岗岗村群众向市环保局投诉,称自1988年以来,该市矿务局设在该村的排矸场,由矸石自燃产生大量有毒烟气,使附近农田果园受到污染损害,要求赔偿损失。市环保局受理了此案。经调查化验发现,排矸场矸石自燃排放出大量二氧化硫,严重超标,持续时间长,是造成附近农作物、果木损害的主要原因。排矸场认为,国家对排矸污染问题没有具体规定,拒不承担责任。同时主张在煤矿生产中必然环节是排放煤矸石。限于我国煤矸石及煤炭技术水平,可燃物品不可避免地进入矸石,这才导致自燃。它认为属于不可抗力,因此不必承担责任。 【问题】 (1)该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该场的主张能否成立?这是否属于不可抗而构成免责理由? 【分析】 (1)该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国家对排矸污染没有具体规定,但是这不妨碍该场因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不要求行为的违洳洼。并且化验结果已经证明该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该场主张矸石自燃属于不可抗力不能成立,因此不能成为免责事由。我国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矸石自燃虽然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但是可以预见到的;而且自燃造成的损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期末复习重点

人类环境分类: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 自然环境:指所有能够对人类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自然形成的物质、能量和现象的总和,包括阳光、空气、水、土壤、岩石、动植物等自然因素。 人工环境:是指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通过人类长期有意识的社会劳动,对自然物质加工和改造所形成的环境体系。 社会环境:是指人类社会制度等上层建筑条件,包括社会的经济基础、城乡结构以及同各种社会制度相适应的政治、经济、法律、宗教、艺术、哲学的观念和机构等。 环境问题:指由于自然界的变化或人类活动的影响导致环境结构和状态发生了不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变化,由此给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带来的有害影响。【原生环境问题——由自然力引起的,如地震、洪涝、干旱等;次生环境问题——由人类活动引起的,又可以分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环境污染:指因为人为的因素,使某些物质或能量进入环境之中,引起环境的物理、化学、生物性质发生改变,导致环境质量恶化,扰乱并破坏了生态系统和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条件的现象。 生态环境污染,又称“环境破坏”,指人类在自然环境的开发利用过程中,过度地向环境索取物质和能量,引起某种或某几种环境要素发生数量减少、形态改变、质量降低,导致这些环境要素固有的环境功能弱化或丧失,从而使环境产生不利于人类和其他生物生存、发展的影响的一种现象。 两者之间的联系:既有区别也有共同点。从差异的角度来看,环境污染主要发生在生产和生活的排放环节,而环境破坏则主要产生于人类对环境要素尤其是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环境污染更多地表现为对环境要素性质上的改变,而环境破坏则主要表现为对环境要素形态的改变。共性:两者最终都表现为对环境要素固有结构或功能的损害,使环境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现实中不可能对原生环境问题和次生环境问题、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进行截然的划分。】 环境问题的产生:农业文明时期(农耕火种)——产业革命之后到20世纪80年代(环境污染&环境破坏日趋严重)——20世纪80年代之后(环境问题开始逐渐表现为全球性的影响) 产生根源: 哲学根源:柏拉图、伽利略、培根和笛卡儿。其中,笛卡儿的“主客二分”对于确立人的主体性和科技的发展的确发挥了进步的历史意义,但他忽视了大自然的整体性和价值尊严,导致了人类对自然界盲目的、肆无忌惮的征服和改造。 宗教根源:基督教:只要为了人的利益,征服和掠夺自然是天经地义的。 伦理学根源:自然界只有工具价值,没有自身的内在价值,价值仅是满足人类永无止尽的欲望。 技术根源:技术发展的不足&对技术的滥用 经济根源:1.经济行为的负外部性和共有资源的非排他性(负外部性即人们的行为对他人或社会不利的影响)/2.传统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3.经济的贫困化(缺乏资金和技术导致一些发展中国家无法解决因过度开采资源所导致的环境问题而这些问题反过来又加剧了经济的贫困化) 环境保护:指综合运用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科学技术以及宣传教育等多种措施,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保障人类的生存和发展。【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提出的】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开发与利用自然资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理解【1.具有法的一般属性——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保障实施的/ 2.调整的是因环境问题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3.是有关环境与资源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环境法期末总结

环境法复习总结论述题: 环境公益诉讼 公众参与 案例题: 环境侵权 环境行政-许可-处罚选择题:环境行政《环境许可法》 环境影响评价 行政处罚手段(比如按日计罚)《新环保法》强化的地方 《侵权法》关于环境侵权的几条 一、 环境权:公民请求生活在良好环境中的权利。 环境法主体对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即享用和争取适宜环境 的权利。 民事权利 地役权通风 宁静 相邻权采光 日照 健康权眺望参与 知情消极(宪法上的强行性权利) 监督 人权(公法)司法救济 积极(良好的请求权) 二、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法律保护的公共环境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特点:(1)原告范围广泛 (2)目的具有特殊性:保护国家、社会及不特定多数人环境利益 (3)兼具预防和补救功能:尚未发生时就可以使用 (4)效力范围的扩张性 起诉条件:(1)明确的被告 (2)具体的诉讼请求 (3)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4)法院受理的范围和管辖范围 (5)污染导致实际的环境或健康损害 民事公益诉讼不以存在实际损害为前提! 特定程序要求:(1)法院书面告知行政部门 (2)开庭前申请参加者为共同原告 (3)可另行提起私益诉讼 (4)和解与调解 (5)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不得撤诉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与组织列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排除了个人 法定的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 法院管辖:污染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被告住所地中级以上法院 有关组织:(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检察机关:授权 1、范围: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犯众多… 2、免交诉讼费、被告无权反诉 3、诉讼前要督促、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 4、诉讼前应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检查建议,督促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或依法 履行职责 三、环境侵权 一、环境侵权责任 (一)环境侵权的特征 1. 主体的不平等 2. 环境侵权的社会性 3. 复杂性 4.环境侵权的适法性 (二)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造成损害后果 2、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推定) (即使企业达标排放也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因为企业行为合乎行政管理的要求,只能免除其行政责任,而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 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环境噪声侵权行为人的主观上要有过错,须具有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的违法性,才承担噪声污染侵权责任。 最高法评论:公众在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同时,承担一定范围和限度内的容忍义务,衡平原则 因果关系推定: 1、优势证据论:被害人能够证明因果锁链中的大部分事实,或提供的证据优于加害人时,就可判定因果关系存在。 2、疫病学的因果关系学说:A、该因素从发病前已经开始发生了作用 B、该因素的作用程度越明显,患该疾病的概率便越高; C、该因素被消除或者有所减轻的话,该疾病的患病概率或者程 度就会降低; D、该因素作为疾病的原因其作用机制基本上可以得到生物医 学上合理的说明

知识点二国际环境法的实施国际环境法的实施是指国际环境法

知识点二国际环境法的实施 一、国际环境法的实施 是指国际环境法主体行使国际环境权利、履行国际环境义务的活动。 国际环境法的实施与国家责任直接联系在一起。 国际环境法实施的实质和关键,是它的习惯法和条约如何转化为国内法,在国内得到实施的问题。 二、国际环境法的实施途径 (一)国内实施 (二)国际执行 三、国际环境管制手段 是指国际社会采用的、由国际环境法规定的、调整国际环境法律关系的各种具体措施。 (一)直接管制手段 (二)间接管制手段 四、国际环境损害责任和国际环境争端的解决 (一)国际环境损害责任 是指国际法主体因违背国际环境义务而承担的赔偿责任。 1.国家环境损害责任 2.国际环境损害民事责任 (二)国际环境争端的解决 1.外交解决方式 2.法律解决方式:仲裁、司法解决——(1)联合国国际法院(2)国际海洋法庭(3)欧洲法院 五、我国加入的国际环境保护公约 (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简称〈濒危物种贸易公约〉),于1973年3月在华盛顿通过,1975年7月生效。该公约于19时4月8日对我国生效。公约的宗旨在于设计一种进出口许可证制度,通过控制国际贸易,防止过度开发,以保护某些濒危物种。

(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1982年12月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通过的,我国于1982年12月10日签署,并于1996年6月7日批准加入该公约。 (三)《南极条约》 《南极条约》是1959年12月1日在华盛顿签订的。它的适用范围为南纬60度以南的地区,包括该地区所有冰架。它的规定主要有: (1)宣布南极只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在南极从事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活动,如建立军事基地、建筑要塞、进行军事演习和任何类型武器的试验; (2)促进在南极科学调查方面的国际合作; (3)“冻结”任何国家对南极地区的领土主权权利或领土的要求,既不承认已有的对南极地区的权利或领土的要求.又禁止对该地区提出新的主权权利或领土要求 (4)禁止在南极远行任何核爆炸和在该区域处置放射性尘埃; (5)设立协商国观察员制度以监督条约的执行; (6)建立缔约国协商会议以审议公约的执行和通过对公约的修正等事项,其中包括关于南极生物资源的保护与保存措施。 (四)《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 《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简称《世界遗产公约》是联合国教笠文组织于1972年7月通过的。《世界遗产公约》承认国家领土内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确定、保护、保存、展出和传与后代,主要是有关国家的责任。公约所建立的保护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制度是一个旨在支持公约缔约国保存和确定这类遗产的努力的国际合作和援助系统。 (五)《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5年3月22日在维也纳通过,1988年9月22日开始生效,我国于1989年9月11日加入该公约。该公约由序言、正文21条和2个附件构成。该公约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首次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全球性的大气保护公约。 (六)《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是于1969年由国际海事组织主持缔结的解

环境法案例分析

环境法案例分析 中南大学法学院法学1403班马欢军2001140318 一、案例简介 金桥公司从事人工养殖大鲵行业,但在其之后建成的荆门水泥公司产生的噪声、粉尘污染造成金桥公司大鲵病变,经鉴定金桥公司共遭受经济损失5278910元。故金桥公司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荆门水泥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同时要求葛洲坝集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认定荆门水泥公司对金桥公司养殖基地存在污染侵权行为,但是认为金桥公司提交的证明损失的鉴定报告证明效力较低,数据缺乏真实性。法院判决葛洲坝荆门水泥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武汉金桥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请求的部分损失。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金桥公司认为司法鉴定合法有效,应当获得请求的全部损失。同时葛洲坝集团公司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荆门水泥公司认为其已通过环境保护验收,属于达标排放,故不存在侵权行为;金桥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多份鉴定报告,其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和方法均不符合法律规定,金桥公司无法证明其损失是荆门水泥公司产生的粉尘和噪音所致;荆门水泥公司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金桥公司从未提出异议,应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荆门水泥公司的责任。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经当多次现场调查,确认荆门水泥公司确实存在噪音、粉尘污染的客观事实,荆门水泥公司对金桥公司构成污染侵权。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确定大鲵死亡与荆门水泥公司排污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对金桥公司的损失进行鉴定虽有瑕疵但有原始记录相印证,司法鉴定合法有效。而金桥公司作为专门从事大鲵养殖并以此为经营行为的法人可以预见荆门水泥公司风险。但其在明知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仍然按期催产最终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金桥公司亦对大鲵繁殖损失有一定过错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荆门水泥公司与葛洲坝集团公司为相互独立的法人,不存在对金桥公司的环境污染侵权行为,金桥公司、胡四权要求葛洲坝集团公司承担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荆门水泥公司应否对金桥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以及金桥公司的损失如何认定。 三、案例评析 围绕争议焦点对本案件进行分析,案件的争议围绕环境侵权的三大构成展开,即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损害后果的认定,以及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对于本案的评析也以此为脉络展开。 (一)达标排放是否不存在侵权行为 对于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荆门水泥公司以自己已通过环境保护验收属于达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期末复习重点

环境资源法学 考试题型: 1、单选; 2、判断改错; 3、名词解释; 4、简答; 5、论述; 6、案例分析; 复习重点(考试重点) 第一章环境资源与环境关系 第二章环境资源法概述 第三章环境资源法的价值定位 第八章环境资源责任制度 第九章环境资源纠纷解决制度 (重点为环境资源民事责任与环境资源民事诉讼;案例分析考我国环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损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无过错原则) 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内容明确不考 重点内容整理(根据考试重点整理自老师课件)

一、环境的概念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环境资源的概念亦是如此) 二、环境问题的概念和种类 1、按环境问题的产生原因的不同,可分为第一环境问题(自然灾害)和第二环境问题(环境污染和破坏) 2、按环境问题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可分为环境污染和自然环境破坏 (1)环境污染是指人类活动所引起的环境质量下降而有害于人类及其他生物的正常生存和发展的现象。 (2)自然环境破坏是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环境,过量地向环境索取物质和能量,使得自然环境的恢复和增殖能力受到破坏的现象。 三、全球环境问题阶段的环境问题 1酸雨(包括酸雪、酸雾等各种酸沉降) 2臭氧层破坏 3温室效应及全球气候变化 4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意大利塞维索化学污染事故、美国三里岛核电站泄漏事故、墨西哥液化气爆炸事件、印度博帕尔农药泄漏事件、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漏事故、瑞士巴赛尔赞多兹化学公司莱茵河污染事故) 5大规模的生态破坏(非洲大饥荒) 四、环境法的本质特征 (一)环境法是社会法 (二)环境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 (三)环境法是公法手段干预私法领域的法 (四)环境法是以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目标的法 五、环境法的概念

国内外环境法的比较分析

国内外环境法的比较分析 班级:10环境工程4班姓名:文锐昕学号:3110007795 【摘要】: 境法发展的内在驱动力,不仅取决于生产力的推动作用,与法制发展的风格、特色有关,而且源于人类对于环境问题的认识活动。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的通过标志着国际环境法的成熟。该宣言几乎涵盖了国际环境法领域中的所有基本原则。我国现有的环境基本法——《环境保护法》中,通过对比,我们可以发现该部法律尚存在一些明显的局限性。因此,本文分别对照可持续发展原则、共同而有区别责任原则、风险预防原则以及国际合作原则,提出了修改及完善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的一些设想和建议。在健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制度背后所蕴含的价值理念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中外比较修改完善 一中外环境法发展沿革 对中外环境法发展沿革进行考察,不可回避的是对历史分期问题的看法。马克思的历史分期法以“社会形态”概念为中心人类社会历史划分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五个阶段。但这并不是关于历史分期的唯一观点。法制发展的固有规律出发,不同时期法制的风格和特色得到了特别关心。 1、国外环境法的历史发展 18世纪60年代至20世纪初,是国外环境法产生的时期。由于科技革命极大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工业活动影响的区域越来越广泛,人们享受工业文明成果的同时,排放的污染物迅速猛增。英、美、日、法等一些工业发展较快的国家,开始深刻认识所出现的环境资源问题,疾声呼吁提高生活质量,遏制环境污染。20世纪初至60年代末,是国外环境法发展的时期。这一时期,人类深化了对于环境问题的认识,把矛头指向了人类久已习惯的“征服自然”的观念。各国纷纷采取综合性环境立法的形式,环境基本法的形成成为显著特点。20世纪70年代至今,是国外环境法不断完善的时期。 2、我国环境法的历史发展 中国古代就出现了保护环境与资源的法令,但这并不是近现代意义上的环境法。新中国成立到1973我国环境法孕育的时期。1973 至1978我国环境法产生的时期。1978年至1992年,是我国环境法发展的时期。到1989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正式颁布。单行法层面,我国颁布了一系列单行法律法规用于污染防治、保护自然资源与环境。1992年至今,是我国环境法开始完善的时期。 二中外环境法发展的异同性比较

十大环保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支持环境资源保护 2015-12-29 10:25:00 来源:央广网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央广网北京12月29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10点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王旭光介绍,今年1月至11月,全国各级法院受理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50331件,其中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2595件。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施行以来,贵州、山东、江苏、福建等1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法院共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5件。 最高法今天发布的十起典型案例中,有三起是环保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包括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

诉讼案;还包括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储卫清、常州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其余七起是公民诉环境污染企业环境侵权案,涉及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和粉尘污染。 典型案例包括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判断、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理和审理等问题,还包括在普通环境侵权诉讼中界定环境侵权案件范围、适用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把握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合理准确界定数人侵权的责任分担以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判断方法等问题,通过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正确认定侵权责任,运用科学手段固定证据,及时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解决了实践中环境侵权案件的审判误区。 典型案例显示,2008年7月29日,谢知锦等四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扩大采矿范围,采取从山顶往下剥山皮、将采矿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在矿山塘口下方兴建工棚的方式,严重毁坏了28.33亩林地植被。2014年7月28日,谢知锦等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刑罚。2015年1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的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如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偿付原告为诉讼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谢知锦等四人为采矿占用林地,不仅严重破坏了28.33亩林地的原有植被,还造成了林地植被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依法应共同承担恢复林地植被、赔偿生态功能损失的侵权责任。遂判令谢知锦等四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个月内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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