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标准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川省地方标准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川省地方标准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川省地方标准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四川省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1993.12.17

【实施日期】1993.1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地方标准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993年12月17日四川省技术监督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有效地控制四川省区域环境的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防止生态破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要求。

1.2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行政辖区内排放大气污染物(简称“排污”,下同)的一切单位。

2标准分类、分级

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状况,将本标准适用区域划分为三类,分别执行四级标准。

2.1特别保护区域

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区保护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和现有排污单位,执行一级标准。

2.2重点保护区域

2.2.1城市规划区内非农业人口在20万以上的城市:非工业区内,新建排污单位,执行一级标准,现有排污单位执行二级标准;工业区内,新建排污单位执行二级标准,现有排污单位执行三级标准。

2.2.2城市规划区内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非工业区内,新建排污单位,执行二级标准,现有排污单位执行三级标准;工业区内新建排污单位执行三级标准,现有排污单位执行四级标准。

2.3一般保护区域

2.1、2.2以外的地区:新建排污单位执行三级标准;现有排污单位执行四级标准。

2.4本标准所称“新建”排污单位,系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立项的建设项目;“现有”排污单位,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立项,建设及建成的排污单位。

3标准值

3.1以排气筒(烟囱等构筑物)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其排出口处的排放量或排放浓度不得超过表1、表2、的规定。

3.2表1、表2所列的排气筒高度,系指从排放源的建筑物地坪面起至排气口处的垂直距离。

3.2.1排气筒实际高度位于表1中所列两个高度之间时,标准值用内插法确定,计算式为:

Q2-Q1

Qx=────(Hx-H1)+Q1 ……(1)

H2-H1

式中:H1 ,Q1--较低排气筒的高度及其标准值(m,kg/h)

H2Q2--较高排气筒的高度及其标准值(m,kg/h)

Hx,Qx--排气筒实际高度其及标准值(m,kg/h)

3.2.2排气筒实际高度低于表1、表2所列相应的最低高度,视为无组织排放,新建排污单位严禁无组织排放,现有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标准值用高度平方外推法确定,计算式为:

Q3 Q4

────=──── ………………………………… (2)

(H3)2 (H4)2

式中:H3--表列相应最低排气筒的高度(m)

Q3--表列相应最低高度的标准值(kg/h ,mg/m3)

H4--无组织排放源的高度(m)

Q4--无组织排放源的标准值(kg/h,mg/m3)

3.2.3排气筒实际高度高于表1所列相应最高高度时,以最高排气筒高度对应的标准值为基础,按增加高度5米,标准值增加8%确定。

3.3不得用瞬时一次监测值使用本标准。

4其它规定

4.1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其它大气污染物,以及放射性废气、噪声、汽车尾气和其它流动污染源等,按国家有关排放标准执行。

4.2散发恶臭气体的装置,应采取防护或治理措施,不得污染环境。

4.3未经当地环保部门批准,不得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燃沥青、油毡、橡胶、塑

料、皮革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的物质。

5标准的实施

5.1本标准是进行各项环境管理的依据。

5.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5.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负责排污单位的监督监测。

6采样与监测

6.1本标准所列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分析方法按国家规定的方法执行(见表3)。

6.2污染源监测的布点、采样、有关参数的测定、计算、数据处理等具体方法和工作程序,按国家环保局等编的《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的有关规定进行(1990年12月第一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四川省储血点基本标准(2006版)

四川省储血点基本标准 第一条根据《四川省储血点管理办法》,为做好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储血点规范化建设,确保血液质量和输血安全,特制定此基本标准。 第二条人员配置 (一)储血点工作人员配置应根据供血范围、用血量需要设置业务负责人1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二)储血点业务负责人和工作人员都应具有国家认可的卫生专业学历和相应的专业职务,相关的临床输血专业知识。经输血基础理论、技能培训合格后取得上岗资格。储血点业务负责人还应具有中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和一定的管理和协调能力。 第三条房屋设施与设备配置 (一)房屋设施 1、房屋布局合理,应有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血液储存、发放设在清洁区,值班室、办公室应设在半清洁区,报损血液及废物处置设在污染区。 2、储血点应具有消毒、空调设施,且通风、光线良好,并应远离污染区域。 3、储血区洁净度要求达到医院感染管理规范Ⅱ类环境标准,

储血冰箱内空气培养每月一次,无霉菌生长或培养皿(90mm)细菌生长菌落﹤8CFU/10分钟或﹤200CFU/m3为合格。 (二)设备配置 1、4℃专用储血冰箱1-2台。 2、-20℃低温冰箱1台。 3、专用血小板保存箱1台(根据需要) 4、空调器1台。 5、专用运血箱若干。 6、专用传真直拨电话1部。 7、备用电源。 8、电脑1台,打印机1部。 第四条工作制度 (一)储血点工作制度 (二)血液入库、储存、发放、运输制度 (三)工作环节交接制度 (四)血液登记、保存制度 (五)差错登记、报告及处理制度 (六)输血不良反应处理、反馈制度 (七)血液报损管理制度 (八)资料记录、信息、统计的收集整理、保管制度 (九)专用设备使用、维护、报废制度

四川省地方标准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川省地方标准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四川省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1993.12.17 【实施日期】1993.1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地方标准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993年12月17日四川省技术监督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有效地控制四川省区域环境的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防止生态破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要求。 1.2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行政辖区内排放大气污染物(简称“排污”,下同)的一切单位。 2标准分类、分级 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状况,将本标准适用区域划分为三类,分别执行四级标准。

2.1特别保护区域 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区保护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和现有排污单位,执行一级标准。 2.2重点保护区域 2.2.1城市规划区内非农业人口在20万以上的城市:非工业区内,新建排污单位,执行一级标准,现有排污单位执行二级标准;工业区内,新建排污单位执行二级标准,现有排污单位执行三级标准。 2.2.2城市规划区内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非工业区内,新建排污单位,执行二级标准,现有排污单位执行三级标准;工业区内新建排污单位执行三级标准,现有排污单位执行四级标准。 2.3一般保护区域 2.1、2.2以外的地区:新建排污单位执行三级标准;现有排污单位执行四级标准。 2.4本标准所称“新建”排污单位,系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立项的建设项目;“现有”排污单位,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立项,建设及建成的排污单位。 3标准值 3.1以排气筒(烟囱等构筑物)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其排出口处的排放量或排放浓度不得超过表1、表2、的规定。 3.2表1、表2所列的排气筒高度,系指从排放源的建筑物地坪面起至排气口处的垂直距离。 3.2.1排气筒实际高度位于表1中所列两个高度之间时,标准值用内插法确定,计算式为: Q2-Q1

2018年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2018年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地方标准)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

ICS03.100.50 C 79 DB 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 DB 510183/T 002—2012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2012- 09-15发布2012-09-20实施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术语和定义 (1) 3 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及其职责 (8) 4 制度要求 (10) 5 应急管理 (14)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由成都市邛崃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提出。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成都市邛崃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甘宏伟、刘仕忠、张军、朱云。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特种设备使用要求、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及职责、制度要求、应急管理等。 本规范适用于邛崃市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1 特种设备 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列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目录》的设备,并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 2.2 使用单位 是指具有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是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委托、具有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2.3 安全监察 指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政府机关为了实现安全的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和。 2.4 安全技术规范

四川省地方标准-成都市标准化研究院

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桥式起重机安全评估规程》(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标准起草组 二〇一四年十月

《桥式起重机安全评估规程》是2014年成都市地方标准制定计划项目之一,由成都市特种设备检验院和成都市标准化院联合起草。起草组在起草过程中,充分结合了成都市实际情况,并借鉴兄弟省、市的经验,进行了多次的沟通、协调、论证、修改,同时还广泛地征求了起重机械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使用单位以及检验机构和监察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现在的《桥式起重机安全评估规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标准》)。现将《标准》编制中的主要情况说明如下。 一、工作简况 1.必要性 起重机械作为八大类特种设备之一,广泛使用于经济建设的各个领域,已成为社会生产不可缺少的生产设施。截止2014年1月,成都市在用起重机械2万多台,其中桥式起重机高达1万4千多台。数量众多的桥式起重机特别是一些使用年限已较长的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1、使用管理水平低下;2、维护保养未及时跟进,不能落实到位;3、设备服役时间长,工作等级高,结构及机构损耗大。多方面因素导致了该类特种设备存在不同程度的带病运行。 目前,我市大部分桥式起重机的使用单位严重依赖特检机构每2年一次的定期检验。而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是国家法定的强制性检查工作,该项工作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手段都是检验技术规程所规定,只能反映起重机械静态的安全状况,即设备检验当时的状况。由于使用工况的繁重,加之维护保养水平、使用管理水平、工作环境和相关设备参数的不同,该类特种设备的综合安全状况不能通过定期检验工作体现出来。显然,要彻底解决起重机械的安全问题,仅仅依靠每次的定期检验是无法满足的。因此,如何通过技术手段,对一些使用年限已较长的桥式起重机的安全状况进行预测评估,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保障该类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已是摆在我们面前亟需解决的问题。为全面掌握桥式起重机该类特种设备的实际工作状态,加强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的宏观控制,变该类特种设备的安全事

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

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成都市社区用房建设规范》(征求 意见稿)编制说明 标准起草工作组 二〇一四年九月

一、工作简况 1.编制背景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住房、医疗、养老、就业等各项制度改革的深入,居民的生活观念、方式和需求不断发生变化,城乡居民对社区认同感和归属感逐步增强,对社区管理和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而构建和谐城区迫切需要通过社区建设整合社会资源,拓宽服务领域,建立服务平台,强化服务功能,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的社区服务保障。而社区服务保障是建立在具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基础之上的,社区用房(或称社区公共用房)是社区提供公共服务的基本条件,目前,我市社区用房存在建设不均衡,面积差异较大,功能布局不科学,服务不完善,标识标牌不统一等问题。同时各级政府部门在规范社区建设方面先后出台了文件,并做出了具体要求。如(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0年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要求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并与社区卫生、警务、文化、体育、养老等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力争到十二五期末,社区服务设施综合覆盖率达到90%,每百户居民拥有的社区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基本建成以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为主体、各类专项服务设施相配套的综合性、多功能的社区服务设施网络。(2)四川省委办公厅于2013年出台了《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建设和创新管理服务的意见》(川委办〔2013〕22号), 明确提出到2015年,每百户居民拥

有的社区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社区服务站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街道(乡镇)社区服务中心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3)成都市委办公厅于2013年出台了《2013—2017年全市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工作方案》(成委发〔2013〕3号),明确要求城区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不低于300平方米,涉农社区及村的办公和服务用房不低于400平方米。为推动社区用房的规范化建设,成都市民政局在综合成都市社区用房现状和政府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提出了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成都市社区用房建设规范》研制工作,并委托成都市标准化研究院起草标准。 2.编制目的和意义 为了保障社区服务功能的建立和完善,使社区居民在寻求社区公共服务和休闲娱乐等方面得到应有的服务,对社区公共服务用房进行标准规范是建立社区公共服务的基础。 本标准对成都市各类社区用房的总建筑面积做出了明确要求,并针对社区应具备的服务功能,按照办公空间最小化、服务功能最大化的原则提出了社区用房分类及其相应面积要求;为更好地服务社区居民和保障社区用房的稳定,本标准对社区用房的标识标牌、管理和维护也做出了相应规定。 目前国外的管理体制和对社区所赋予的服务功能不同,在社区公共用房方面没有相应规定;国内部分省市虽然在社区用房上出台了相应的规定,但基本都是从宏观层面对社区用房总面积提出了要求(具体情况见附表),本标准则是从具体层面提出了更具操作性的要求,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新建锅炉自2014年7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自2016年7月1日废止。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锅炉boiler 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 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3.2在用锅炉in-useboiler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3.3新建锅炉newboiler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 3.4有机热载体锅炉organicfluidboiler 以有机质液体作为热载体工质的锅炉。 3.5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 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6烟囱高度stackheight 指从烟囱(或锅炉房)所在的地平面至烟囱出口的高度。 3.7氧含量O2content 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8重点地区keyregion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 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 的地区。 3.9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speciallimitationforairpollutants

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

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管理,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是工程建设标准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重要手段和工具。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是指根据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的需要,对工程建设构配件与制品、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和装置等编制的通用设计文件,以及为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推广使用所编制的应用设计文件。 第四条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图集(以下简称标准设计包括印刷件和电子数据)是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载体。本办法无特别说明的,标准设计与标准图集同义。 第五条标准设计项目的申报、编制、审查、批准、发布、复审、推广应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四川省建设工程标准设计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统一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贯彻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制定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设计工作的规划、标准设计体系及具体实施办法; (三)承担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设计和行业标准设计制定、修订等任务; (四)组织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设计的编制、出版、发行、宣传推广和实施监督; (五)负责组建标准设计专家库,加强队伍建设。 第七条标准设计图集按其应用广泛程度和技术成熟程度分为通用图集和推荐图集。 第八条标准设计编制工作经费可以从财政补贴、科研经费、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资助等渠道筹措解决,逐步建立财政资金为主导的投入机制。使用省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标准设计项目,应符合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并接受监督与检查。 第二章申报与立项 第九条对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设计,或虽有但不适应四川省工程建设需要的,可以制定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

《四川省地方标准森林康养基地建设基础设施》

《贵州省森林康养基地规划技术规程》编制说明 前言 森林康养是一种国际潮流,是以森林康复、疗养、休闲等为核心的新型业态。森林可以为人类提供巨大的天然康养场所,是大健康产业的最佳天然载体,森林康养借助森林天然资源的多维度功能给予人们健康并据此诞生新的产业链,具有重要的生命意义和生态经济意义,是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实验区建设的需要,满足人们对健康生态的需要,也是充分发挥森林资源作用,提升我省旅游、养生、体验档次,推动林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对推进我省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事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森林康养在中国尚属新概念,没有任何标准可以借鉴和依据,及时研究和制定贵州省森林康养基地规划技术规程,规范管理非常必要。作为康养基地规划,不仅要有森林生态资源,开发建设条件,同时需要严格的规范指导。因此,及时研究提出森林康养基地规划理念、方法和技术要求,制订森林康养基地规划技术规程对于森林康养基地规划建设十分必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为规范我省森林康养基地总体规划,指导森林康养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贵州省林业厅提出了编制贵州省森林康养基地规划技术规程地方标准的计划,由贵州省林业调查规划院承担该标准的研究及编制工作。 一、任务的由来 本标准由贵州省林业厅提出,由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下达贵州省2016年第一批标准化项目的通知》(XX号文)批准立项,贵州省林业调查规划院、贵州省林业对外合作项目中心起草制定。 二、本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及人员 表2-1 《贵州省森林康养基地规划技术规程》主要起草单位及人员一览表

三、本标准起草过程 本标准的研究及编制期限为2015年1月~2017年3月,期限26个月,分3个阶段开展: (1)资料收集阶段2015年1月~2015年7月,组建标准起草小组,收集标准编制的背景材料和有关标准编制的参考、引用资料,进行归纳整理。共查阅国内外文献480余篇,整理归类有关森林康养文献55篇,引用17篇。 (2)实地调研阶段2015年8月~2016年5月,分别前往湖南省林科院森林康养基地、四川省洪雅玉屏山森林康养基地、云南普达措国家公园、云南普洱国家公园、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沙河省级自然保护区、百里杜鹃国家森林公园、玉舍国家森林公园、长坡岭国家森林公园、黎平国家森林公园、九龙山国家森林公园、氵舞阳湖国家森林公园、习水国家森林公园、丹寨龙泉山省级森林公园、冷水河省级森林公园、扎佐林场、龙里林场、春蕾林场、拉揽林场等实地调研,主要内容涉及森林康养资源条件、环境状况、设施条件、规划意向、建设及管理运作情况等。

四川省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辣椒豆瓣酱》

四川省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辣椒豆瓣酱》 编制说明(送审稿)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与项目编号、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协作单位、主要起草人、简要起草过程) (一)任务来源与项目编号、主要起草单位、协作单位及主要起草人。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辣椒豆瓣酱是原四川省卫生厅2013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项目计划之一,该项目于2013年12月获得原四川省卫生厅批准立项。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四川省调味品协会、郫县食品工业协会是该项目承担单位,受原四川省卫生厅的委托(委托协议书项目编号2013?001),负责组织该标准的制定工作。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有: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四川省调味品协会、郫县食品工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有:许毅、林黎、兰真、郭艳、李幼筠、刘红玉、冯玲、颜玲、毛素玲、杨波、潘丰礼、吴炤君、向利、岳平、张安、张誉等。 (二)简要起草过程。 1)接到本任务后,四川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迅速成立了以起草单位食品安全专家牵头,相关检测部门、生产企业等的技术人员为主要技术力量的标准起草工作组,积极征求全省相关检测单位、生产企业等的意见,组织省内外相关生产、销售企业进行技术研讨,并对相关企业的生产现场、相关实验室的检测情况进行了实地考察,以获得科学、可靠的数据支撑。 2)本标准的起草工作组经过广泛的产品市场调查及充分、认真的研究讨论,本标准主要参照GB/T 20560-2006《地理标志产品郫县豆瓣》,DB51/T 394-2006《半固态复合调味料技术要求》,GB 271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酿造酱》以及外省相关地方标准制定,为了准确把握制定标准的技术细节,在广泛收集省内外法规资料的基础上,根据调研结果和本产品的特征,确认了产品所含主要原料以及分类、各项技术要求、检测方法等。同时,标准起草工作组对检测指标的增减、修订,展开了充分的技术探讨,经行业相关专家和企业代表的多次认真、科学的讨论,形成此报批稿。 二、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标准的关系 主要参照GB/T 20560-2006《地理标志产品郫县豆瓣》,GB/T 20293-2006《油辣椒》,DB51/T 394-2006《半固态复合调味料技术要求》,GB 271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酿造酱》以及外省相关地方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1996-12-06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DB510100T 073-2011--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

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 DB510100/T 073-2011 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 2011-12- 01发布2011- 12 -01实施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510100/T 073—2011 目次 前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则 (3) 5 等级划分的内容及要求 (3) 5.1 住宅物业一级服务 (3) 5.2 住宅物业二级服务 (7) 5.3 住宅物业三级服务 (13) 5.4 住宅物业四级服务 (20) 5.5 住宅物业五级服务 (27) I

DB510100/T 073—2011 II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标准化研究院、锦江区房产管理局、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成都市标准化协会、成都蜀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交大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学明、袁庆华、唐宗伟、林希、任雁、郭馨、苟强、伍三明、唐飞、邱洪。

DB510100/T 073—2011 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住宅物业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总则、等级划分的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服务的等级划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DB510100/T 054-2010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项目分类 3 术语和定义 JGJ/T 30-2003和DB510100/T 054-201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JGJ/T 30-2003和DB510100/T 054-2010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住宅 以个人或以家庭为生活单位供人们长期居住的房屋。 [JGJ/T 30-2003,定义5.0.18] 3.2 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它管理人接受委托,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3.3 业主 房屋的所有权人。 注1: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注2: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 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项目分类》(整理版)

DB 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 DB 510100/T 054—2010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项目分类Classification of Repairing for House's Common Part and Public Facilities 2010 - 11 - 29 发布2010 - 11 - 30 实施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510100/T 054—2010 目次 前言.....................................................................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分类原则 (2) 5 项目分类 (2) 5.1共用部位 (2) 5.1.1主体结构 (2) 5.1.2屋面 (3) 5.1.3外墙面 (3) 5.1.4 室内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4) 5.1.5地下室 (4) 5.1.6 其它共用部位 (4) 5.2共用设施设备 (5) 5.2.1 总平环境设施 (5) 5.2.1.1道路、停车场 (5) 5.2.1.2广场 (5) 5.2.1.3沟渠、水池、游泳池 (5) 5.2.1.4环境小品景观 (6) 5.2.1.5运动场所 (7) 5.2.1.6围墙、大门 (7) 5.2.1.7绿化设施 (7) 5.2.1.8其它共用设施设备 (8) 5.2.2给排水系统 (8) 5.2.3供配电系统 (9) 5.2.4电梯 (10) 5.2.5弱电系统 (12) 5.2.6空调系统 (13) 5.2.7热源系统 (14) 5.2.8消防系统 (15) 5.2.8.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5) 5.2.8.2喷淋及消火栓灭火系统 (15) 5.2.8.3防排烟系统 (16) 5.2.8.4防火分隔系统 (16) 5.2.8.5其它灭火系统及灭火器 (17) 5.2.8.6消防电源系统 (17) 5.2.9防雷系统 (17) 5.3白蚁防治 (18) 5.3.1共用部位 (18) 5.3.2 共用设施设备 (18) 5.4紧急维修 (18)

完整四川地方标准智能建筑工程施工工艺规程

完整版四川地方标准《智能建筑工程施工工艺规程》 四川省建设厅川建科发 [2007] 165号批准为四川省工程建设推荐性地方标准,标准编号为DB51/T5040-2007,实施日期为2007年10月1日。 智能建筑工程施工工艺规程 1 总则 1.0.1 为了贯彻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加强智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智能建筑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特制定本工艺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四川省新建、扩建、改建中的智能建筑分部工程施工和质量控制。1.0.3 本规程是以GB50300-2001、GB50339-2003为依据,参照四川省地方标准《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艺及操作规程》DB/5100P0100-88的有关内容,引入了近年来在智能建筑工程中已成熟使用的新材料、新工艺,并考虑了节能、环保等因素编制而成。 1.0.4 智能建筑分部工程的施工和质量控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本规程所引用的国家现行标准应以被引用标准的最新版本为准。

2 术语和符号 2.0.1智能建筑(IB) Intelligent Building 它是利用系统集成的方法,将通信与信息技术和建筑艺术有机结合,通过对设备的自动监控,对信息资源的优化组合,所获得的投资合理,适用信息社会需要并且具有安全、高效、舒适、便利和灵活特点的建筑物。 2.0.2建筑设备自动化系统(BAS) Building Automation System 将建筑物或建筑群内的空调与通风、变配电,照明、给排水、热源与热交换、冷冻和冷却、电梯和自动扶梯、防灾、保安、停车管理等设备或系统,以集中监视、控制和管理为目的构成的综合系统。本规程所用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与此条通用。 2.0.3 通信网络系统(CNS) Communication Network System 通信网络系统是建筑物内语音、数据、图像传输的基础设施。通过通信网络系统,可实现与外部通信网络相联,确保信息畅通和实现信息共享。 2.0.4信息网络系统(INS) Information Network System 信息网络系统是应用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多媒体技术、信息安全技术和行为科学等先进技术和设备构成的信息网络平台。借助于这一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和信息的传递与处理,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各种应用业务。 2.0.5综合布线系统(GCS) Generic Cabling System 综合布线系统是建筑物或建筑群内部之间的传输网络。它能使建筑物或建筑群内部的语音、数据通信设备、信息交换设备、建筑物物业管理及建筑物自动化管理设备等系统之间彼此相联,也能使建筑物内通信网络设备与外部的通信网络相联。 2.0.6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FAS) Fire Alarm System 由火灾探测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等部分组成,实现建筑物的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 2.0.7安全防范系统(SPS) Security Protection System 根据建筑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为目的,运用安全防范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所构成的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等;或由这些系统为子系统组合或集成的电子系统或网络。 2.0.8 住宅(小区)智能化(CI)Community Intelligent 它是以住宅小区为平台,兼备安全防范、火灾自动报警与消防联动、信息网络和物业管理等系统功能以及这些系统的集成,集建筑系统、服务和管理于一体,向用户提供节能、高效、舒适、便利、安全的人居环境。 2.0.9智能建筑物管理系统(IBMS) Intelligent Building Management System 建筑物各子系统集成在一起形成建筑物管理系统(BMS),在BMS的基础上以办公自动化系统(OAS)和BAS为主的集成系统称为IBMS。 2.0.10智能化系统集成(ISI) Intelligent System Integrated 智能化系统集成是在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等各子分部工程的基础上,实现建筑物管理系统(BMS)集成。BMS可进一步与信息网络系统(INS)、通信网络系统(CNS)进行系统集成,实现智能建筑管理集成系统(IBMS),以满足建筑物的监控功能、管理功能和信息共享的需求。

四川省成都市地方标准

四川省成都市地方标准《商务楼宇绿色运营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标准起草组 二〇一八年八月

目录 一、任务背景 (1) 二、任务来源 (2) 三、制定目的 (2) 四、编制原则及技术依据 (2) (一)编制原则 (2) (二)标准简介 (3) (三)技术依据 (3) 五、主要编制过程 (4) (一)前期准备 (4) (二)标准立项 (4) (三)确定标准编制的原则 (4) (四)标准起草过程 (4) (五)调研情况总结 (5) 六、主要内容 (6) (一)关于标准的适用范围 (6) (二)有关条款的说明 (6) 1. 术语和定义 (6) 2. 基本要求 (7) 3. 运营管理要求 (7) 3.1 运营管理指标构成 (7) 3.2 节能与能源利用 (8) 3.3 节水及水资源利用 (12) 3.4 资源节约与回收利用 (12)

3.5 室内外环境控制 (14) 3.6 制度建设与宣传培训 (15) 七、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依据 (16) 八、采用国际、国内先进标准的程度 (18) 九、本标准与现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标准的关系 (18) 十、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19) 十一、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19) 十二、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19) 十三、其它说明 (19)

一、任务背景 近年来,楼宇经济随经济全球化、城市化推进以及现代服务业的崛起,成为新兴都市特色经济。发展楼宇经济,对于集约利用资源、开拓发展空间、集聚经济要素、提高业态档次、提升发展内涵、扩大经济总量等,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有助于提高城市区域竞争力、实现城市经济跨越式发展。目前越来越多城市纷纷出台政策措施宣传、推介、扶持和服务楼宇经济,将培育、发展楼宇经济作为促进本地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作为加速优化产业结构、加快完善城市功能的主要抓手,楼宇经济越来越受到城市政府和学术界的高度关注。 目前,三四线城市的核心区,部分较发达的县城楼宇经济正处于楼宇经济发展的“初始期”,二线城市的核心城区和部分一线城市的非主城区,楼宇经济正步入“成长期”,而一线城市的核心城区楼宇经济发展进入“成熟期”。从全局角度看,都经济总体呈现,一线城市在提高中发展、二三线城市在发展中提高的格局,逐步从以往的比硬件、比地段、比租金转向比软件、比服务、比服务、从原来的注重生产转向注重生产、生活、生态,从原来的注重经济效益转向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人文效益、生态效益。从这个意义上说,楼宇经济正呈现硬件“智能化”、软件“个性化”、需求“多元化”的发展态势,形成载体、功能、产业、要素、空间、物业、模式、管理、效益等全方位的“升级版”。 在楼宇经济发展过程中,针对商务楼宇绿色运营管理的标准尤为重要。目前成都市楼宇经济标准化工作得到重视,各项标准制定的步伐正在有序进行,但是,成都市没有统一的商务楼宇绿色运营管理标准可遵循,商务楼宇绿色运营管理工作尚未形成完善的制度体系,大部分相关指标和调研工作的科学性和可信度无法保证,导致商务楼宇绿色发展的质量参差不齐,对国家、地方相关部门宏观监管和调控楼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允许排放浓度、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3548—83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火zhayao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雷Hg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船舶工

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 准·GB4912—85轻金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适用范围 1、 2、1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 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 1、1~1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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