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标准

职务犯罪标准
职务犯罪标准

29.贪污罪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0.受贿罪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1.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2.挪用公款罪

(一)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进行非法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挪用公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4)其他严重的情节。

进行营利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挪用公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4)其他严重的情节。

(三)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00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33.行贿罪

(一)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向3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行贿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并具有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行贿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并具有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为“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34.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35.职务侵占罪

(一)职务侵占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职务侵占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6.挪用资金罪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6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下列情形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40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200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37.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一)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8.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一)个人行贿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行贿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3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差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属于“差额特别巨大”。

134.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刑法第396条)

(一)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追诉。

(二)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135.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两高2013标准)

1.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河南2013标准)

1.死亡3人以上的;

2.重伤10人以上的;

3.轻伤30人以上的;

4.导致5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5.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

注:两高标准和河南标准有所不同

136.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6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9项(件)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37.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4项(件)以上的;

4.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相连接,泄露国家秘密的;

5.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隐瞒不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9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12项(件)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青海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2013年7月25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本条例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有关单位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公民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对象,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和易发、多发职务犯罪的行业、部门、岗位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七条省、州(市)、县(市、区)应当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召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关的问题。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确定相关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章预防职责 第八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组织实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制度和措施; (二)完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职务犯罪易发、多发岗位和环节的监督; (三)按职责查处职务违法违纪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开展法制教育、警示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犯罪的分类

第二节犯罪的分类 对于犯罪,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 (一)自然犯、法定犯 从刑法与社会伦理的关系上,可以将犯罪分为自然犯和法定犯。 自然犯,是指对行为本身即使刑罚规范没有规定,也会受到社会伦理的非难的情形(刑事犯)。法定犯,是指刑罚规范的内容与社会伦理规范之间有时存在不一致之处,对于行为的犯罪性质,只有根据刑罚法规的规定才能加以确定并进行非难的情形(行政犯)。所以,二者之间有大致明确的界限。 (二)亲告罪、非亲告罪 从告诉权由谁享有的角度,可以将犯罪分为亲告罪和非亲告罪。 亲告罪,是指对于犯罪是否进行追究,取决于个人的意思,在追诉之时必须经过有告诉权者告诉的犯罪。非亲告罪,是指侦查、起诉、审判程序由国家司法机关直接推动,起诉权利由检察机关享有,是否提起公诉不取决于个人意思的犯罪。 在我国刑法中,绝大多数犯罪是非亲告罪,只有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等罪是亲告罪,在这些犯罪的危害轻微的场合,考虑被害人的追诉要求是合理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罪、普通刑事罪 从犯罪的法益侵害性的角度,可以把犯罪分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和普通刑事罪。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直接侵害国家统治秩序的犯罪,即我国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犯罪。这类犯罪所危害的法益具有特别重要性、唯一性,对于统治阶级来讲,是最为重要的犯罪,所以,必须予以严惩。普通刑事罪,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外的侵犯个人、社会利益的犯罪。这类犯罪的具体类型广泛,轻重程度不同,对其处罚的方法也就存在差别。 (四)基本犯、结果加重犯基本犯,是指符合某个构成要件基本形态的规定的犯罪形态。例如,符合刑法第234条第1款的规定的,就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犯。 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出于基本构成要件的故意或者过失,在实施基本行为时,发生了超过基本构成要件结果的加重结果,因而导致刑罚加重的犯罪形态。例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就成立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要件有三个:(l)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出现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存在(直接性)因果关系;(2)行为人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3)刑法就发生的加重结果特别地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 示例

当前职务犯罪的特点及预防

当前职务犯罪的特点及预防 作者: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张玉华戴延伟王志斌发布时间:2011-05-20 10:33:30 打印字号:大| 中| 小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渎职滥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及社会正常秩序的法律规范,应当处以刑罚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权力私有化、商品化、非法化,其犯罪造成的危害较之其他刑事犯罪更严重,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反腐败斗争关系到改革开放的成果,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兴衰命运,甚至是生死存亡的严峻斗争。如何加强对职务犯罪的惩处,有力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成为当前和今后亟须解决的课题之一。现根据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及有关案例,对当前职务犯罪的的特点、成因及预防进行简要的分析和探讨,不当之处,敬请评判指正。 一、职务犯罪案件的类型及特点 2009年至2011年3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判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共审结各类职务犯罪案件53件60人,其中2009年审结19件22人(贪污案件5件5人,受贿案件6件6人,玩忽职守案件4件4人,挪用公款案件4件7人);2010年审结24件26人(贪污案件7件7人,受贿案件3件3人,玩忽职守案件1件1人,挪用公款案件7件7人,徇私枉法案件2件3人,徇私舞弊案件1件2人,徇私舞弊少征税款案件3件3人);2011年1至3月审结10件12人(贪污案件2件3人,受贿案件1件1人,徇私舞弊案件2件2人,徇私枉法案件1件2人,玩忽职守案件2件2人,挪用公款案件2件2人)。通过对以上案件进行研究分析发现,现阶段职务犯罪类型多样,呈上升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发案点多面广,涉及各个领域。前几年,该院辖区职务犯罪主要集中在建筑和金融领域。上列案件中,涉及政府部门11件,金融系统8件,财税系统3件,粮食系统6件,土地部门7件,教育系统4件,公安部门2件,工商部门3件,其他部门和系统9件。涉案范围在扩大、行业在增多,职务犯罪已涉及社会管理及相关行业各个领域,而其中腐败犯罪案件占90%以上。 (二)发案数呈上升趋势,大案要案增多。从上列案件数量看,2010年比2009年上升26.32%,2011年1至3月比2010年同期上升37.5%。从职务犯罪的绝对人数看,2010年比2009年上升18.18%,2011年1至3月比2010年同期上升近50%,呈逐年上升趋势。从犯罪对象来看,不仅涉及单位负责人,而且涉及面扩大到一般工作人员。2009年至今年3月该院共判决科级及以上干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职务犯罪案25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47.17% 。从案值来看,前几年案值多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而近几年来该院审判的案值5万元以上、达100万元的大案达17起,占审结案件总数的32.08% 。 (三)窝案、串案犯罪形态显著。职务犯罪往往发生于关联岗位、行业系统、上下级关联人员之间,他们往往利用公共资源结成错综复杂的利益体,互惠互利,互相包庇。一旦案发,往往是一挖一窝,带动一串。如发生在许昌市土地管理系统贪污受贿窝案(4案4人)、税务系统的徇私舞弊及玩忽职守串案(2案3人)就是典型例子。有的企业高管内外勾结,借改革、改制之机侵吞国有资产,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

2020年(岗位职责)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知识竞赛试题

附件1: 《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知识竞赛试题 主办: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 承办: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道题给出的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选出正确答案) 1、《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于由江苏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次会议通过。自起施行。 A、2006年3月31日、十、二十一、2006年6月1日 B、2006年3月1日、九、二十、2006年5月1日 C、2006年4月31日、十一、二十二、2006年7月1日 D、2005年3月31日、八、十九、2006年10月1日 2、《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共有章条。 A、六、三十八 B、五、三十四 C、九、四十 D、五、三十 3、为了,推进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A、职务犯罪 B、职务犯罪预防 C、预防职务犯罪 D、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4、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A、国有公司 B、企业 C、事业单位 D、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5、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省、设区的市、县(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A、负责协调、指导 B、负责指导、协调 C、负责组织、指导 D、负责组织、协调 6、预防职务犯罪专项经费列入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A、省级 B、市级 C、乡镇 D、县级 7、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职责。 A、应该 B、可以 C、应当 D、必须 8、预防职务犯罪实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其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A、直接负责制 B、分工负责制度 C、领导责任制 D、无责任制 9、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明确有关内设部门承担本行业或者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工作。 A、必须 B、应当 C、可以 D、应该 10、等国家机关应当依据自身职能履行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A、检察、审判、公安、监察、审计 B、检察、审判、公安 C、检察、审判、监察、审计 D、检察、审判、公安、监察 11、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应当坚持相结合,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法制宣传教育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作为重要内容。 A、全面教育与重点教育 B、全面教育与典型教育 C、重点教育与全面教育 D、典型教育与全面教育 1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市政、水利、交通、电力等工程建设领域和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市场建立行贿档案查询系统,依法实行。 A、退出制度、廉洁准入和失信惩罚制度 B、廉洁准入、退出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 C、失信惩罚、退出制度和廉洁准入制度 D、廉洁准入、失信惩罚制度和退出制度 13、司法机关在履行侦查、检察、审判等职能时,应当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公开职权范围、办案程序、投诉途径等事项,规范司法行为,实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A、错案责任追究制和执法责任制

刘凤科5-犯罪构成要素分类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分类 核心内容:刑法规定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所以刑法中大多数构成要件都是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消极的构成要件极为罕见。除此之外,犯罪构成要件要素还有哪些分类?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1、记述(明确)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不明确)的构成要件要素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的构成要件要素。只需要进行事实判断、知觉的、认识的活动即可确定的要素。通常情况下,我们对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不存在障碍。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的构成要件要素。——即这些用语的含义是需要解释才得适用的,在日常生活用语中没有明确的界限。大致可分为三类: a.法律的评价要素。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公私财物 b.经验法则的评价要素。入户抢劫中的“户”,例如,乞丐在桥洞下的住宅、牧民的账篷、渔民的渔船。 c.价值的评价要素。猥亵、淫秽物品等。 d.“量”的评价要素。如“数额较大”、“严重残疾”、“情节严重” 2、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正面的表明犯罪成立的要素。 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消极的、反面的否定犯罪成立的要素。 因为刑法规定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所以刑法中大多数构成要件都是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消极的构成要件极为罕见,例如刑法389条第三款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特别提示】注意区分小计的构成要素和重庆、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前者是不成立犯罪的条件,后者是成立犯罪、但存在从宽处罚的清洁,因此只是处罚原则的规定。 3、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表明行为外在的、客观面的要素,例如行为、对象、结果、构成身份等。 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面的要素,例如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 4、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的要素。绝大多数的构成要件都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规定,但实质上是必须具备的要素。例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是盗窃罪的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民营企业的职务犯罪

民营企业中的职务犯罪,从法律角度讲应该叫做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其犯罪主体也属于一类特殊主体,即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在上述单位中的领导人员、职员和工人。司法实践中,公司、企业中常见的职务犯罪中有以下几类: 一、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271条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定义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这里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既可能是集体性质的,也可能是私人所有的,侵犯的对象必须是行为人所在单位的合法财物。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且数额大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之一。所谓“职务上的便利”,一般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所在本单位所具有的一定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比如:董事、监事、经理、财务人员等,并以因这些职务所产生的方便条件,即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对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构成本罪。 侵占财物实质上就是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手段。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至10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四川省内认定标准:10000元为数额较大;100000元为数额巨大。 二、挪用资金罪 刑法272条,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这是综述) 一、(1)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3)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上三项是分述,它们的档次是同等的)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资金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的,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然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并进行营利活

单位及企业管理人员职务犯罪相关法律规定

目录 第一部分单位犯罪――――――――――――――――――――――――――――――1 ―――――――――――――――――――――――――――――― 第二部分企业管理人员职务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

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特点、原因及预防 “今日之责任,不在他人,而全在我少年。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百余年前维新派领袖梁启超曾一针见血的指出青少年与国家前途、命运的关系。而今未成年人犯罪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一起被称为当今世界的三大公害。因此,预防与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根据我国《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18周岁以下为未成年人;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视为未成年人犯罪。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持续上升势头,不仅危害公私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破坏了社会的长治久安,而且极大的催残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给千百万个家庭带来不幸。因此,正确的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和原因,结合实际,采取相应的对策是十分必要的。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数呈上升趋势,犯罪手段不断向成人化、智能化发展、犯罪类型也多种多样。 一、从近年来的调查情况看,未成人违法犯罪主要存在以下类型和特点: 1、犯罪的形式,团伙性犯罪,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团伙犯罪(如:结伙抢劫、结伙偷盗等),未成年人犯罪以团伙作案为主要形式,单独作案较少。未成年人心理尚不成熟,他们往往喜欢模仿武侠小说、武打影片中帮派活动的形式,三五结伴成伙,结伙成帮、结帮成派,共同进行犯罪活动。相互间订立攻守同盟,诡言狡辩,“人小鬼大”,给侦破审理带来不小阻力。这些未成年人往往纠合成群,少者两三人,多者七八人,出于哥们义气,相互壮胆,共同作案,盗窃抢劫。手段凶狠,动辄持刀行凶、不计后果。犯罪残忍性上升,对社会破坏性增大。案例:2000年,年龄均在16至17岁的咸阳农村青少年豆成彬等4人,在短短3个月时间内,翻窗、撬门入室盗窃5次,偷现金、实物总计人民币1468元;2002年11月下旬,宝鸡市凤翔县的7名15至17岁在校中学生联合杀死同学;去年5月初,汉中市城固县3名不满18岁的中学生共同伤害一女乞丐并致其死亡。还有青少年以一定的特征如地域、性格、年龄、同学等形式一

经济类犯罪哪些种类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2、走私罪 3、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4、金融诈骗罪 5、危害税收 征管罪6、侵犯知识产权罪7、扰乱市场秩序罪8、侵犯财产罪9、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毒品罪10、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11 、贪污贿赂罪12、渎职罪 第一类:危害公共安全案中1 个罪名,即资助恐怖活动案。 第二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中82 个罪名,包括: 1 、走私案中1 个罪名,即走私假币案; 2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案16 个罪名,主要有虚报注册资本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妨害清算案、为亲友非法牟利案、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等等。 3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案30 个罪名,主要有伪造假币案、变造假币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逃汇案、洗钱案等等。 4 、金融诈骗案8 个罪名,主要有集资诈骗案、贷款诈骗案、信用卡诈骗案、保险诈骗 5 、危害税收征管案12 个罪名,主要有逃税案、抗税案、非法出售发票案等等。 6 、侵犯知识产权案 5 个罪名,主要有假冒注册商标案、假冒专利案、侵犯商业秘密案 等等。 7 、扰乱市场秩序案10 个罪名,主要有虚假广告案、合同诈骗案、非法经营案、组织领 导传销活动案等等。 第三类:侵犯财产案 3 个罪名,包括职务侵占案、挪用资金案、挪用特定款物案。 主要有如下: 一、公司高管经济犯罪类型贪污罪行贿罪走私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单位受贿罪 介绍贿赂罪职务侵占罪单位行贿罪玩忽职守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对单位行贿罪私分国 有资产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二、公司经济犯罪类型(一)金融业务中的犯罪洗钱罪逃汇罪贷款诈骗罪集资 诈骗罪骗购外汇罪伪造货币罪票据诈骗罪高利转贷罪变造货币罪保险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持有、使用虚假货币罪有价证券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信用证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设立金 融机构罪出售、购买、运输违禁商品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 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二)纳税中的犯罪偷税罪抗 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非法出售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 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 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三)知识产权使用中的犯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 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 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四)商品交易活动中的犯罪虚假广告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 营罪逃避商检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倒卖车票、船票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非法转让、 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五)生产销售商品中的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 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六)公司设立管理中 的犯罪妨害清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为亲友非法谋利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 有资产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对公司、企业人 员行贿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七)进出口贸易中的犯罪走私废物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文物罪走私

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切实保证军人依法履行职责,纯洁巩固部队和提高战斗力,根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预防犯罪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读职犯罪、侵权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犯罪和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条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各级党委、机关围绕部队全面建设,领导、组织实施治理和防范职务犯罪的活动,是加强廉政勤政建设的一项经常性、综合性、基础性工作。 第四条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军委关于反腐倡廉、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依法从严治军的重要指示,紧紧围绕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着眼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做好军事斗争准备,紧密结合战备训练、政治教育、国防施工、行政管理和部门业务等工作,立足从源头抓起,坚持教育、

制度、监督并重,实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惩治与预防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对军人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有效预防,减少一般职务犯罪案件,遏制大案要案。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机关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官兵共同参与的预防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 (一)团以上党委领导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分工一名常委具体负责。(1)领导、组织部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2)传达学习上级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示,提出贯彻落实意见。(3)检查分析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4)领导和支持政法机关依法查处职务犯罪案件。 (二)各级政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1)制定贯彻上级有关指示的具体措施,并组织落实。(2)分析工作形势,提出预防意见和对策。(3)组织协调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解决办案中的具体问题。(4)检查部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奖惩意见。 (三)各级机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1)结合业务工作特点和规律,制定预防制度和措施。(2)总结推广预防工作经验,宣传典型,推动预防工作开展。(3)负责对下级机关、部门预防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4)其他部门协助配合政法机关依法严肃查处职务犯罪案件。

职务犯罪标准

29.贪污罪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0.受贿罪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职务犯罪预防测试题答案

职务犯罪预防测试题 单位姓名职务得分 一、判断题(每题2分,共40分) 1、《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是从2006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错) 2、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级别管理为辅(对) 3、预防职务犯罪实行领导责任制(对) 4、检察机关应当结合侦查职能,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指导和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预防工作,开展预防有关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错) 5、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对新招录得人员和拟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岗位培训(错) 6、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市政、水利、交通、电力等工程建设领域和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市场建立行贿档案查询系统,依法实行廉洁准入、退出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对) 7、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在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组成部分,接受群众评议(错) 8、检察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针对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单位和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并督促被建议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对)9、提出检察建议只要采用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不必抄送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错) 10、有关单位在接到建议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在30日内以书面形

式向提出建议的机关或者部门反馈落实情况(对) 11、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错) 12、为了预防职务犯罪,推进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对) 13、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职责(错) 14、检察机关应当结合法律监督职能,结合查办案件,指导和配合发案单位进行系统预防(错) 15、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犯罪,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对) 16、提出检察建议,应当立足检察职能、结合执法办案工作,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对) 17、《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贪污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错) 18、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级别管辖为主,属地管辖为辅。(错) 19、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在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组成部分,接收群众评议。(对) 20、《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于2006年3月31日在江苏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错)

罪 名 分 类

罪名分类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特定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制造、销售枪支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3、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蔻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一种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种类:根据刑法典分则第三章、《刑法修正案》和《刑法修正案(四)》的规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包括8类犯罪97个罪名:(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二)走私罪。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植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废物罪。(三)妨害对公私、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包括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刑法犯罪类型分类

刑法犯罪类型分类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背叛国家罪】 【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武装叛乱、暴乱罪】 【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投敌叛变罪】 【叛逃罪】 【间谍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资敌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罪、决水罪、失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 【劫持航空器罪】 【劫持船只、汽车罪】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丢失枪支不报罪】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重大飞行事故罪】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交通肇事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关于职务犯罪主体问题的30个刑法规范文件汇编

关于职务犯罪主体问题的30个刑法规范文件汇编(全) 导语:职务犯罪主体的认定,一直是困扰职务犯罪办案的难题之一,通过本文将所有关于职务犯罪主体认定的刑法规范性文件进行系统整理,并按照由近至远的时间顺序对这些文件中关于职务犯罪主体部分的规定进行摘编,供大家在办案时统一查阅。 职务犯罪主体认定刑法规范汇总 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正)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49号)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11月20日印发)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6.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2006]高检研发8号)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法释〔2005〕10号) 8.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04]38号) 9.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但尚未依照规定程序获取该单位职务的人员是否适用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问题的答复([2004]高检研发第17号)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3〕167号) 11.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

乌鲁木齐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乌鲁木齐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法规类别】职务犯罪预防 【批准部门】8;829;82901; 【批准日期】2003.03.28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3.03.28 【实施日期】2003.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乌鲁木齐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2003年1月21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2003年3月28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忠实地履行职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

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预防职务犯罪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第五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由检察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审计及有关机关和人民法院,应依法协助检察机关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六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教育、法制、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内部预防、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等多种方法。 第七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障预防职务犯罪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负总责,其它负责人根据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预防责任 第九条预防职务犯罪单位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人、财、物等内部管理制度,对易发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加强监督制约; (二)对所管理的工作人员进行道德、纪律和法制教育; (三)执行国家工作人员选拔任用规定和有关责任追究制度; (四)执行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等财经管理制度,实行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五)实行政务公开、审务公开、检务公开和厂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六)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共同犯罪的分类标准有哪些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s://www.360docs.net/doc/1d17697450.html,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s://www.360docs.net/doc/1d17697450.html,/ 共同犯罪的分类标准有哪些 1.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 前者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本可以由一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后者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该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主要是包括聚众性犯罪(如《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317条聚众劫狱罪等)、集团性犯罪(如《刑法》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317条组织越狱罪)。 2.事先(事前)共犯与事中共犯 前者是指事前有同谋的共犯,即共犯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形成。后者即指事前无同谋的共犯,共同犯罪人的共犯故意,是在实行着手之际或犯罪过程中形成的。 3.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 简单共犯亦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共犯人都是实行犯,不存在组织犯、帮助犯、教唆犯问题。而复杂共犯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不仅存在直接着手实施共犯行为的实行犯,还有组织犯或教唆犯或帮助犯的分工。 4.一般共犯与特殊共犯 一般共犯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共犯人是为实施某种犯罪而临时结合,一旦犯罪完成,这种结合便不复存在。特殊共犯亦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集团性共犯,通称犯罪集团,是《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共犯的分类形式是根据不同标准进行分类的,某一共同犯罪,完全可能属于多种形式的共犯形式。例如,甲乙密谋深夜盗窃,一人入室行窃,一人在门口望风。就共犯形式而言,甲乙共同盗窃,属于任意共犯、事前共犯、复杂共犯、一般共犯。

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

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 (2007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 72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高工作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规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在党委统一领导的职务犯罪综合防治工作格局中,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立足检察职能,积极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完善与纪检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系制度。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构。县级人民检察院未设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构的,应当指定具体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具体负责和实施预防职 务犯罪工作。其他业务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开展工作,并结合本职业务作好相关预防工作,形成惩治和预防并重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规定;

(二)组织、协调和指导职务犯罪工作,总结、推广预防职务犯罪经验、方法; (三)分析研究典型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向发案单位提出改进、防范建议; (四)分析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研究报告和对策建议; (五)开展预防咨询和警示宣传教育; (六)发现和处置预防工作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 (七)管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受理社会查询; (八)承办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事项。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应当建立预防职务犯罪信息库,主要收集以下信息: (一)典型、重大职务犯罪个案或者类案资料; (二)与工作相关的社会公共信息; (三)区域、行业、部门职务犯罪状况及防控职务犯罪的规定和做法; (四)境外、国外相关信息、动态; (五)其他与发现、控制职务犯罪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应当围绕可能引发职务犯罪的隐患、非规范职务行为,以及职务犯罪衍化的宏观和微观因素开展预防调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