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搏击类运动护具 第4部分:护头》
ICS97.220.30;97.220.40
Y56
团 体 标 准
T/CSSGA 1003.4—2017
搏击类运动护具 第4部分:护头
Protective equipment for martial arts—Part 4:Head protectors
2017 – 12-25发布 2018 – 04 – 01实施 中国文教体育用品协会发 布
T/CSSGA 1003.4—2017
I
前言
使用符合本标准的护具并非意味着完全避免运动伤害。
T/CSSGA 1003《搏击类运动护具》分为以下部分:
——第1部分:通用要求与试验方法;
——第2部分:护臂;
——第3部分:护胸;
——第4部分:护头;
——第5部分:护裆;
——第6部分:护腿;
——第7部分:拳套;
——第8部分:护脚;
……
本部分为T/CSSGA 1003的第4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中国文体用品行业标准化专家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泰山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体育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山东国华体育健
身器材有限公司、潍坊中成王体育用品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泰山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本部分起草人:徐培明、温天钧、张之林、王伟。
T/CSSGA 1003.4—2017 搏击类运动护具 第4部分:护头
1 范围
T/CSSGA 1003的本部分规定了无前脸保护的护头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散打、跆拳道、空手道、自由搏击、拳击等徒手搏击用护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T/CSSGA 1003.1-2017 搏击类运动护具 第1部分:通用要求与试验方法
3 规格
按头围由小到大顺序排列依次为4种规格:S、M、L、XL。
4 要求
4.1 通用要求
护头应符合T/CSSGA 1003.1-2017中的相关规定,此外还应符合下述所有条款。
4.2 耳部结构
护头应使耳朵与外界联通而能听见声音,并应防止气流压力损伤耳膜。
4.3 质量
护头质量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护头质量
规格 S M L XL 使用者头围/mm <540 540~560 560~580 >580 质量/g ≤360 ≤380 ≤400 ≤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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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视野
在如下角度内视野不应有盲区,见图1:
——向上:至少25°;
——向下:至少50°;
——水平:双目水平面内的左右侧至少105°。
a)头部直立状态下的上下视野
单位为毫米
b)双目水平面上的左右视野
图1 视野
4.5 约束性
4.5.1 经试验后护头约束零部件应无断开、撕裂、松开或脱落。
4.5.2 每次试验后,护头从原始位置的位移应小于头围的 5 %。
4.6 保护区域
保护区域尺寸应符合表2规定,见图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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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护头保护区域尺寸
规格 使用者头围/mm 前额宽 L1 /mm 头后宽 L2 /mm
S <540 ≥30 ≥40
M 540~560 ≥35 ≥45
L >560~580 ≥40 ≥50
XL >580 ≥45 ≥55
a)侧面 b)前面
说明:
L1—前额宽。
L2—头后宽。
图2 护头保护区域的位置
4.7 冲击性能
在规定的冲击条件下,护头保护区域内产生的最大冲击力应不大于2kN。
5 试验方法
5.1 环境条件
与T/CSSGA 1003.1-2017中的环境条件一致。
5.2 质量检验
采用示值精度至少为 1g 的天平检验。
5.3 视野试验
将护头按正常使用状态佩戴在合适大小的试验者头上或模拟头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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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好位置,使用样板或其他评估可视角度的方法试验护头是否符合视野要求。 5.4 约束性试验
5.4.1 护头应穿戴在合适的人体头形上或模拟头形上。
5.4.2 试验的位置及方向如图 3 中箭头线 1 至 6 所示。沿试验者身体表面的外围进行。 5.4.3 在每个位置采用的试验力应为 20N±1N。
5.4.4 施力点为外形边缘处,采用夹持方法,夹持宽度不大于20 mm,牵引力测量器精度不低于 1N 的电子拉力器。
5.4.5 力的施加时间为(30±3)s。 5.4.6 每个方向至少进行一次试验。
5.4.7 用精度不低于 0.5 mm 的测量工具测量护头的位移量,计算与相应方向上的护头外形尺寸百分
比数值,保留一位小数。
说明:
1至8为试验的顺序。
图3 护头约束性试验 5.5 保护区域测量
采用精度不低于0.2 mm的游标卡尺测量。 5.6 冲击性能试验 5.6.1 设备
冲击试验的装置如图4所示。
落锤的质量与形状符合T/CSSGA 1003.1-2017中5.4.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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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块至少:宽300 mm、长350 mm、厚20 mm的钢制支撑板作为样品的支撑使用。
一只钢制压环,质量(10±0.1)kg、内径(140±0.1)mm、外径(260±4)mm,用于固定在支撑板上的被测样品。
落锤的自由下落状态及电子测量装置符合T/CSSGA 1003.1-2017的规定。
单位为毫米
说明:
1—落锤;
2—压环;
3—护头样品;
4—支撑板。
图4 护头的冲击装置
5.6.2 程序
5.6.2.1 护头放置在支撑板上,压环放置在护头上。
5.6.2.2 压环放置平整,压环、支撑板、落锤三者的同心度为 5 mm。
5.6.2.3 护头能在支撑板上移动,以便于每个冲击点的冲击试验。
5.6.2.4 如果压环不能够在护头上压平,护头上的硬质构件去除,直到压平。
5.6.2.5 落锤自由下落高度为 64 mm±1 mm。
5.6.2.6 冲击点在保护区域内选择,至少为 3 处,冲击点宜分别选在前额区、头后区和头侧区。
5.6.2.7 其他事项符合 T/CSSGA 1003.1-2017的规定。
6 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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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检验分类
分为交收检验与型式检验。
6.2 交收检验
6.2.1 交收检验项目为T/CSSGA 1003.1-2017的 4.1及本标准的4.2 、4.3。
6.2.2 对于4.3实行随机抽检,抽检率为20 %。其余实行全检。
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项目为T/CSSGA 1003.1-2017及本标准要求的所有项目。
6.3.2实行随机抽检,抽检数量为:
——至少具有两只不相邻规格的护头;
——护头的不同颜色的色牢度样品可用完全相同的表层材料替代。
6.3.3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
——产品定型时;
——材料材质或参数改变时;
——制做工艺改变时;
——用户或质检部门提出要求时。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识
应符合 T/CSSGA 1003.1-2017中6.1的要求。
7.2 包装
应用塑料袋进行贴体包装,然后按一定的数量装入瓦楞纸箱内封扎。 7.3 运输
运输中应防火、防雨淋、防重压。
7.4 贮存
贮存场所应通风、防潮湿,远离火源与腐蚀性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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