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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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

2018年3月8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

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三条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

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

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第二十二条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第二十三条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第二十四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

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

(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

施的。

第三十条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

(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第三十八条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

(三)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

(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现行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件原文内容,大家可以补充查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

“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

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八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九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

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

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二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废止。

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

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 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

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 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 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目录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 (17) 三、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奖惩制度★ (17)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审制度 (18) 五、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25) 六、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7) 七、安全检查制度 (29) 八、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72) 九、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73) 十、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75) 十一、临时施工用电管理制度 (79) 十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81) 十四、安全防护验收管理制度 (83) 十五、安全标识管理制度 (85) 十六、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 (86) 十七、作业班组安全管理规定 (87) 十八、班组安全活动制度 (88) 十九、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89) 二十、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91) 二十一、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94) 二十二、安全检举控告制度 (96) 二十三、职业病防治制度 (97) 二十四、卫生保洁制度 (98) 二十五、现场治安保卫制度 (98) 二十六、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100)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总则 一、为规范和强化公司及下属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有效保护企业、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全面提高项目部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加强风险预控管理,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二、本制度汇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赣建安〔2010〕16号、《江西保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指导手册》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定,并结合公司及下属项目实际情况而制定。 三、江西保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各项目部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把安全生产切实纳入施工管理的正常运行机制,把安全生产始终贯穿于工程施工的全过程。 四、本《安全管理制度汇编》适用于江西保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各项目部及参与各项目施工的劳务协作、劳务分包单位。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

危大工程管理制度

危大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强化本公司所承揽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切实履行好安全监理法定职责,尤其是做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监理工作,依据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特制订此制度。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简称:危大工程,下同)的范围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规定的危大工 程,见附件。 2、有限空间作业参照危大工程管理。 三、事前控制 3、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 计(施工方案)等对危大工程进行辨识。 4、监理机构应对危大项目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施工单位 未针对危大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监理工程师应书面要 求施工单位补充编制。 5、对于超过一定范围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未组织专家论证的, 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并参加会议。 6、未经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范围的危大工程,监理机构应通过 监理通知、会议纪要、停工令等形式拒绝施工。 7、监理机构应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并建立危大工程管理台账。 四、事中控制 1、监理机构应对危大项目实施定期的巡视检查 2、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 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 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 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 3、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事故时,监理机构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 应急抢险或调查取证、工程恢复等工作。 五、事后控制 1、对于按要求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项目总监及专业监理工程 师应参加验收。 2、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 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附件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018《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大工程范围

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大工程范围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办质〔2018〕3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 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汇编.doc

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汇编1 目录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重大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审批及专家论证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危险源辩识、评价及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事故应急预案.............................................................................................. 错误!未定义书签。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安全事故报告和追究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班前安全交底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文明施工、环保水保管理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施

危大工程清单及安全管理措施

危大工程清单及安全管理措施 一、安全组织措施 项目经理部成立安全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任组长,安全员任副组长,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与措施,设质量安全办公室具体执行安全检查得督导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杜绝重大事故得发生。 二、安全保证措施 1.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地方政府得有关规定。进一步提高技术、安全、劳动卫生、宣传教育得综合水平,保护劳动者在生产中得安全与健康,安全优质得完成本工程任务。 2.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得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项目经理对本工程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坚持“管理生产必须管安全”得原则,落实各部门、各岗位责任制,做到人人重视安全生产,人人关心安全生产。项目经理部设专职安全员,班组设兼职安全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消除事故隐患。3.加强安全教育 本工程开工前及部分工程施工前,技术部门人员必须向参加施工得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保部门定期向职工上安全技术课,学习安全操作规程,讲解各类事故得危害,组织干部与工人学习上级与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面得文件、指示,教育干部、职工严格施工纪律,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4.加强安全检查 在施工过程中,除正常得安全检查外,公司每月检查一次,工程部每半月检查一次,项目部每周检查一次,发现问题落实到人,限期整改,消除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5.认真做到“五个”坚持 (1)坚持“三工”制度:工前安全交底、工中安全检查、工后安全评比。(2)坚持周一安全学习活动。 (3)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与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制订今后得防范措施不放过。 (4)坚持“持证上岗”:特殊工种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得同时,进行)坚持“五同时”5(.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三、安全管理措施 1、土方开挖、基坑支护 本工程施工过程中,我公司严格要求对现场安全防护进行控制。公司与项目部分别成立安全领导小组,统筹管理,施工现场设专职安全员,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对现场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组织人员整改。 (1)、在专项方案实施之前由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与安全科管理人员,对所有参与工程得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与安全教育。 (2)、公司安排专人对基坑支护得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与实际检测。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目录 总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制度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审制度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制度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安全技术交底制度错误!未定义书签。 七、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错误!未定义书签。 八、安全检查制度错误!未定义书签。 九、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一、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二、临时施工用电管理制度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四、安全防护验收管理制度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五、安全标识管理制度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六、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七、作业班组安全管理规定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八、班组安全活动制度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九、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十、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十一、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十二、安全检举控告制度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十三、职业病防治制度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十四、卫生保洁制度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十五、现场治安保卫制度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十六、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错误!未定义书签。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总则 一、为规范和强化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有效保护企业、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全面提高项目部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加强风险预控管理,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汇编》。 二、本制度汇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广厦建设集团工程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定,并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而制定。 三、施工队是施工生产的基本管理层,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单元,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把安全生产切实纳入施工管理的正常运行机制,把安全生产始终贯穿于工程施工的全过程。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安全生产法规与上海铁路局相关文件规定建立的,是对项目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包括生产、管理与后勤保障)、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各岗位工人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事和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分工负责的制度,是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核心。 2、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具体要求 1)明确项目部的各级领导、各职能管理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各工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纵向到顶、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人人有责”。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遵循“分线负责,系统管理;分级管理,下管一级;责权一致”的原则。 3)把为实现安全生产应干的全部工作分配到有关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中,做到“事事有人干”。

危大工程管理制度守则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危大工程管理制度 1、危大工程施工前,监理人员应审核批准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项3专项45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施工单位应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 6、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监理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7、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8、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监理单位应配合施工单位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9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要点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要点 为规避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风险,施工企业应加强危大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规定和相应规章制度,才能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基坑工程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纪律。严格执行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不准擅自修改。 2、基坑开挖前,应先检查了解地质、水文、道路、附近建筑物、民房等状况,做好记录,开挖过程经常观测变化情况,发现异常,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3、作业前要全面检查开挖的机械、电气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基坑现场排水、降水、集水措施是否落实。 4、作业中应坚持由上而下分层开挖,先放坡,先支护,后开挖的原则,不准碰损边坡或碰撞支撑系统或护壁桩,防止坍塌,未支护前不准超挖。 5、基坑周边严禁超荷载堆土、堆放材料设备,不得搭设临时工棚设施。 6、基坑抽水用潜水泵和电源电线应绝缘良好,接线正确,抽水时坑内作业人员应返回地面,移动泵机必须先拉闸切断电源。 7、汽车运土、装载机铲土时,应有人指挥,遵守现场交通标志和指令,严禁在基坑周边行走运载车辆。 8、基坑开挖过程,应按设计要求,及时配合做好锚杆拉固工作。 9、基坑开挖到设计标高后,坑底应及时满封闭,及时进行基础施工,防止

基坑暴露时间过长。 10、开挖过程,如需石方爆破,应制定包括药量计算的专项安全作业方案,报公安部门审批后才准施爆,并严格按有关爆破器材规定运输、领用、存放和管理。 11、深基坑内应有通风、防尘、防毒和防火措施。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模板轴线测放时应尽量避免产生误差,且测放后须组织专人进行技术复核验收,确认无误后才可进行后续支模。 2、施工时,应在建筑物的4个大角及电梯井进行标高定位,并在各层施工时采用激光垂准仪向上引测下层楼面的控制点。 3、支模时应拉水平、竖向通线,并设竖向垂直度控制线,以避免建筑物轴线位置与柱、墙实际位置产生偏移。 4、制作模板时应严格控制模板含水率,且梁、柱交接部位支撑要牢靠,并保证模板拼缝严密,没有空隙,以避免在混凝土浇筑时出现漏浆问题。 5、施工时应在拼接位置做好止浆措施,并采用泡沫双面胶,将其垫入模板之间,以保证模板拼接做到无缝、紧密、牢固。 6、浇筑混凝土时应提前浇水以保证木模板湿润,避免其在后续工程中胀开而导致混凝土表面出现蜂窝,甚至孔洞、露筋等现象。 7、每层楼设足够的标高控制点,竖向模板根部须做找平,顶部设标高标记,严格按标记施工。 8、建筑楼层标高由首层±0.000标高控制,严禁逐层向上引测,以防止累计误差,当建筑高度超过30m时,应另设标高控制线,每层标高引测点应不少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项目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目录 总则 (1)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 (3) 三、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制度 (3)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审制度 (4) 五、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制度 (5) 六、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6) 七、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7) 八、安全检查制度 (8) 九、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9) 十、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1) 十一、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2) 十二、临时施工用电管理制度 (14) 十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6) 十四、安全防护验收管理制度 (18) 十五、安全标识管理制度 (20) 十六、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 (21) 十七、作业班组安全管理规定 (22) 十八、班组安全活动制度 (22) 十九、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23) 二十、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24) 二十一、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26) 二十二、安全检举控告制度 (27) 二十三、职业病防治制度 (28) 二十四、卫生保洁制度 (28) 二十五、现场治安保卫制度 (29) 二十六、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31)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总则 一、为规范和强化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有效保护企业、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全面提高项目部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加强风险预控管理,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汇编》。 二、本制度汇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广厦建设集团工程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定,并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而制定。 三、施工队是施工生产的基本管理层,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单元,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把安全生产切实纳入施工管理的正常运行机制,把安全生产始终贯穿于工程施工的全过程。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安全生产法规与上海铁路局相关文件规定建立的,是对项目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包括生产、管理与后勤保障)、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各岗位工人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事和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分工负责的制度,是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核心。 2、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具体要求 1)明确项目部的各级领导、各职能管理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各工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纵向到顶、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人人有责”。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遵循“分线负责,系统管理;分级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山东铸垒建筑有限公司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目录 一、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制度 二、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及教育培训制度 三、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技术和安全保障制度(一)土方开挖、基坑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工程 (三)起重吊装安装拆卸 1、安装安全管理制度 2、运行操作安全管理制度 3、拆除安全管理制度 (四)脚手架工程 1、脚手架搭设安全制度 2、脚手架拆除安全制度 3、脚手架使用和管理制度 四、危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为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杜绝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住建部【2018】第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建设情况,编制本公司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一、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制度 1、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2、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报监理公司审批后方可实施。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后报监理公司审批。 3、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4、专项施工方案如有变化或调整,应按原程序重新进行审核、审批或论证。 二、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及教育培训制度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从项目经理到作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 31号文

发文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 2018年03月08日 文件名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效期: 2018年06月01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 2018年3月8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九龙县文化路至查尔城区道路延伸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编制人: 彭媛 审核人: 刘东海 编制日期: 2016年11月 目录 安全生产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度 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4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5 重大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审批及专家论证制度8 危险源辩识、评价及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9 事故隐患报告与举报奖励制度11 事故应急预案13 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求 17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与建档监控制度18 安全事故报告与追究制度 20 班前安全交底制度 22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22 文明施工、环保水保管理制度24 施工现场用电管理制度25 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制度35 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37 机械设备、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38

劳动保护及职业病防治制度40 “三同时”制度42 门卫值班与治安保卫管理制度43 安全检查考核制度 44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 45 起重机械、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施由有资质单位装拆及检测、验登记制度46 危险岗位得操作规程与书面告知制度47 安全交接班制度错误!未定义书签。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51 安全装置、设施及个体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范 51 定期、不定期检查制度56 应急救援制度57 班前安全活动制度错误!未定义书签。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60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63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65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67 安全生产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得安全管理,防止与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得发生,保障人民群众得生命与财产安全,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得安全管理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制定得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规定,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失职、谁负责”,结合我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气代煤”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第一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1、安全生产管理领导机构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领导机构。主任:总经理 成员:公司其他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专职安全员。 安全风险部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2、公司安委会由公司以红头文形式进行任命,每年年初进行调整。 3、安委会架构图 3、淄博国能燃气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架构图

二、组织机构职责 1、公司安委会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及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部署和组织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2)定期分析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探讨改善公司在各种不同领域的安全风险管理措施,包括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管网安全管理、客户服务安全管理、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等事宜。 (3)研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包括:监督检查管理方案是否足够及有效执行,研究事故发展趋势,研究分析并报告不安全和不规范的环境和惯性工作方法,并提出改善措施。 (4)研究、部署重大事故隐患的预防、整改等工作,参加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评估隐患及安排消除隐患措施的执行,签批安全事故处理、人员奖惩的意见。 (5)积极组织安全生产活动,审定公司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含安全培训年度计划),审核年度安全资金需求计划。 (6)审批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并协助健全。 (7)完成上级政府部门和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2、安全风险部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和指令,组织编制和修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监督各项安全工作的履行。 (2)组织《安全生产、消防目标责任书》的签订,并定期对各部门完成《安全生产、消防目标责任书》指标情况进行考核。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标准参照汇编 一、制度清单。 一)、建设工程管理制度清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规范性文件指引目录 本目录为指导性文件,涉及的规范标准之最新版本对此有效,在新版本生效前已建成的工程,参照规定完善。 (一)、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1、《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93号令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373号令 2016年 5、《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 6、《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7、《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 8、《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9、《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二)、安全生产标准、技术规范 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2、《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 3、《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 4、《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 5、《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 6、《施工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7、《建筑基坑支护技术标准》JGJ120-2012 8、《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2009 9、《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10、《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11、《建筑施工钢管扣件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12、《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10 13、《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 14、《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2003 15、《建筑施工大模板技术规程》JGJ74-2003 16、《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 17、《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 18、《塔式起重机安全技术规程》GB5144-2006 19、《钢管满堂支架预压技术规程》JGJ/T194-2009 20、《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 2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189—2009 22、《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 0 23、《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8-2010 2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189-2009 25、《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10055-2007 26、《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 27、《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专项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施工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范围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图、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包括图集)、施工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计划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目录 安全生产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度 (3)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4)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5) 重大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审批及专家论证制度 (7) 危险源辩识、评价及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9) 事故隐患报告与举报奖励制度 (11) 事故应急预案 (13) 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求 (16)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与建档监控制度 (17) 安全事故报告与追究制度 (18) 班前安全交底制度 (20)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21) 文明施工、环保水保管理制度 (23) 施工现场用电管理制度 (23) 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制度 (32) 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34) 机械设备、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36) 劳动保护及职业病防治制度 (37) “三同时”制度 (39) 门卫值班与治安保卫管理制度 (39) 安全检查考核制度 (40)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 (41) 起重机械、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施由有资质单位装拆及检测、验登 记制度 (43)

危险岗位得操作规程与书面告知制度 (43) 安全交接班制度 (46)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47) 安全装置、设施及个体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范 (48) 定期、不定期检查制度 (53) 应急救援制度 (54) 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56)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57)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59)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62)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63) 安全生产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得安全管理,防止与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得发生,保障人民群众得生命与财产安全,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得安全管理 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制定得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规定,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失职、谁负责”, 结合我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得对象 (一)凡属于相应管理范围得主要领导,包括项目部主要负责人、部 门负责人、班组长。 (二)负责具体施工活动得负责人或临时指定得管理人员。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各级领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而 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得职责与程序履行,造成责任范围内发生重特 大安全事故得。 (二)发生重特大火灾及其它重特大安全事故得。

危大工程管理制度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内容提要: 监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审查审核制度 巡视检查验收旁站制度 会议制度 事故隐患处置制度 台账资料管理制度 其它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项目监理机构(章):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时间: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一、监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1、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 1.1提选有经验及责任心强的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组织建立安全管理小组,明确其安全管理职责。组织编制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安全管理责任,全面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1.2组织编制包含安全管理内容的监理规划,批准安全管理类监理实施细则,组织审核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1.3督促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执行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中的安全管理要求,督促或通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检查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1.4应组织安全监理工程师进行内部安全管理交底。 1.5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施工现场安全情况或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安全情况汇报,及时签发监理文件,督促或通过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报告建设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 1.6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参加的每周(或每月两次)的定期安全文明检查,组织各专项检查,查处的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完成。 1.7编写每月的安全监理月报,并书面报一份给建设单位。 1.8发生安全事故时,组织现场救援工作,逐级报告事故,配合主管部门对事故的调查。 2、安全监理工程师职责 2.1负责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及需协调事项。 2.2负责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类监理文件,编制危大工程专项监理细则。 2.3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2.4检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情况,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施工现场安全情况,尤其是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理或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处理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精简版)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精简版)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一、相关规定 1、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2、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 3、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4、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5、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6、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巡视监督,并进行施工监测,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 7、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内容包括: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安全技术交底、现场检查闭合相关资料、验收及整改等。 二、相关规定 1、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

(1)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6)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7)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8)应急处置措施; (9)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2、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 (1)专家;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3)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4)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5)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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