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件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件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件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生产安全事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员工及时报告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安全事件,提高广大员工参与安全生产管理的积极性,营造企业安全文化氛围,进一步预防和避免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件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人为原因可能或已经造成人员伤害或经济损失,但未达到《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所规定事故等级的事件。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件(以下简称事件)管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预防为主、全员参与、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企业应当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件信息。

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直线管理责任组织有关人员分析事件的发生原因,及时制定防范措施并跟踪落实。

第七条事件分为四类:

(一)工业生产安全事件: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轻伤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0元的情

况;

(二)道路交通事件:企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员轻伤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0元的情况;

(三)火灾事件:在企业生产、办公以及生产辅助场所发生的意外燃烧或燃爆事件,造成人员轻伤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0元的情况;

(四)其他事件:上述三类事件以外的,造成人员轻伤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0元的情况。

第八条工业生产安全事件、道路交通事件、火灾事件以及其他事件根据损害程度分为五级:

(一)限工事件:人员受伤后下一工作日仍能工作,但不能在整个班次完成所在岗位全部工作,或临时转岗后能在整个班次完成所转岗位全部工作的情况。

(二)医疗事件:人员受伤需要专业医护人员进行治疗,且不影响下一班次工作的情况。

(三)急救箱事件:人员受伤仅需一般性处理,不需要专业医护人员进行治疗,且不影响下一班次工作的情况。

(四)经济损失事件:在企业生产活动中发生,没有造成人员伤害,但导致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0元的情况。

(五)未遂事件:已经发生但没有造成人员伤害或直接经济损失的情况。

第九条事件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视现场实际情况

按规定启动应急处理程序,防止事件进一步扩大。

第十条事件当事人应当向现场负责人进行报告,并填写《生产安全事件报告分析单》(见附件1),原因分析可参考《生产安全事件原因综合分析表》(见附件2);事件发现者也可以向现场负责人进行报告。

第十一条事件发生基层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对《生产安全事件报告分析单》进行分析、制定防范措施并告知员工。

第十二条企业及所属二级单位应当定期对上报的生产安全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发现规律并进行风险评估,形成预测分析报告,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消除可能造成事故的危害因素。

第十三条企业各级管理者应当对预测分析报告中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跟踪。

第十四条各级组织应当积极将典型的生产安全事件作为安全经验分享的重要资源,以各种的方式进行共享,汲取经验教训。

安全经验分享材料应当避免提及事件当事人的姓名或其他具有明显身份辨识作用的信息。

第十五条事件发生在国内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分析工作,并按照生产安全事件分类分级录入HSE 信息系统;事件发生在国外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分析工作,并按照生产安全事件分类分级录入HSE信息系统。需后续整改的问题应当在整改工作完成后及时在系统中补

充完善。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将承包商发生的生产安全事件参照上述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事件报告奖励制度,鼓励、发动员工发现和积极报告各类事件信息,对发现、报告各类事件信息的人员,进行奖励。

第十八条除严重违章行为外,企业一般不对事件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对不认真组织分析生产安全事件和落实整改措施的各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考核处理。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参照本办法,建立生产安全事件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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