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心得体会

2017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心得体会

党要管党,首先是管好干部;从严治党,关键在从严治吏。近日,中组部修订印发了《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立足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紧盯干部任免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讲纪律守规矩,是对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一段时期以来,少数领导干部将干部任免权力当作自己的“核心权力”,习惯于“领导圈阅”,一意唱“独角戏”而不跳“集体舞”;部分干部不坚持原则、不履行程序,导致个别干部任免工作产生流于形式、走马观花的现象;等等。这些问题,既破坏了干部工作的规矩,也损害了选人用人的公信。

规矩面前,没有特殊,也没有例外。在干部任免问题上,党员干部首要明规矩。要准确把握好干部标准,将干部任免“凡提四必”“三个不上会”“两个不得”“五个不准”的要求牢记心中,坚持组织原则、严把选任关口、严格任免程序、严守工作纪律,从严从实做好干部任免工作的执行者,认真当好干部任免的“守门员”。干部任免讲规矩,既要坚持明规畏纪、遵规守纪,也要靠执规必严、违规必究作为保障。各级党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坚持讲原则、讲认真,敢负责、敢担当,把规矩贯穿干部任免工作始终,始终当好维护规矩的“铁面人”,坚决铲除干部任免工作中的“病变土壤”。对干扰干部任免工

作或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必须坚决惩治、严肃追责,坚决防止“破窗效应”,确保风清正气。

2017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心得体会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向全党提出了“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命题,纵观今年各项工作,无论是“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抑或是十八届六中全会,全面从严治党都是其不可或缺的精神内核。今年以来,陆陆续续出台了各种规章、制度、准则,如《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等,数量、涵盖面、打击力度无疑是往更多、更广、更强的趋势上发展着,而且充分突出了一个特点———“严”。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无疑是党在全面从严治党这一团越烧越旺的熊熊烈火上添的一把薪柴,旨在进一步规范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从而打造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环境。

《守则》中明确了“凡提四必”和“三个不上会”“两个不得”“五个不准”的要求。一方面通过“二三四五”的关键数字,使得领导干部任用以守则的形式加以规定,进一步实现了看得见摸得着的民主,另一方面则抓住了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使得在任用问题上“有权也不能任性”,干部任用再也不是人民监督的盲区,少数个体再也不能搞“一言堂”政治。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党中央已经通过种种手段为我们铸牢了管党治党的笼子,接下来要做的就是真正“把权力放进笼子中”进行制约。必须牢记“严是爱,松是害”的谆谆教导,坚守底线,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的原则,把《守则》贯穿于选人用人之始终,我相信我们国家一定会涌现出更多勤政务实、清正廉洁的领导干部,带领我们十三万万中国人走向幸福和谐的生活。

2017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心得体会

2月13日上午,外滩投资开发集团召开党委中心组学习会,集中学习《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全体班子成员参加学习,学习会由党委书记、董事长周旭民主持。

会议对新修订的《守则》进行了学习,并传达了市委、区委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守则》的通知。会议认为,《守则》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干部工作的一系列新思想新理念新要求和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体现了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规范了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为新时期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供了重要保障。

会议强调,集团及下属单位在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时,一定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把贯彻执行《守则》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确保落到实处。会议要求,将《守则》张贴于讨论干部任免事项的会议室,进一步加强学习宣传。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原文

1.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干部条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

2.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没有按规定进行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核实清楚有关问题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或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上会。

3.讨论决定前,对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的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坚决防止“带病提拔”。

4.党委(党组)成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与会成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5.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人选的推荐考察、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形、理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6.与会成员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最后表态。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会

议讨论决定情况由专人如实记录,决定任免事项应当编发纪要,并按规定存档。

7.讨论的人选,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8.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9.干部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10.严守纪律,不准任人唯亲,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任用干部,不准泄露讨论决定情况,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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