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管理)XXXX年天津市各专业工程计算规则及说明XXXX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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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DBD29-001-2012

1 总则

1.0.1 为规范我市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现行国家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0.4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一般包括如下内容: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控标线、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及调整、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活动。

1.0.5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本办法、2012年天津市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以下简称“预算基价”)、2012年天津市各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以下简称“计价指引”)。

1.0.6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以及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价格信息、价格指数等是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编审工程量清单和确定招标控制价及控标线、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是投标报价的参考;是核定投标报价与成本价的基础。

1.0.7 建设工程计价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和施工图预算计价及相应的工程价款调整和竣工结算等。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依据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确定的综合单价法;施工图预算计价是依据各专业预算基价确定的工料单价法。

1.0.8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计价;依法不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亦可采用施工图预算计价,但同一工程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价方式。

1.0.9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利润中的施工装备费、税金为不可竞争性费用,编制招标控制价及投标报价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规定计算并应包括在工程价款总价中。

1.0.10 本办法未包括的内容按现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2 工程量清单编制

2.1 一般规定

2.1.1

2.1.2

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

2.1.4

1 本办法;

2 各专业计价指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 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答询纪要;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施工的常规做法;

7

2.1.5

素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和幅度。

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量。

2.2.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各专业计价指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2.2.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各专业计价指引的项目编码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由编制人设置并自001起顺序编制。项目编码在同一专业工程中不得重复。

2.2.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照各专业计价指引的项目名称和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2.2.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照各专业计价指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各专业计价指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选择其中一个。

2.2.7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应按照各专业计价指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计算结果的有效数字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以“立方米”、“平方米”、“米”、“千克”为单位的,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

2 以“吨”为单位的,应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四舍五入;

3 以“个”、“组”、“套”、“块”、“樘”、“项”、“宗”等为单位的,应取整数。

2.2.8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应按照各专业计价指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实际予以描述。若采用的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够全部或部分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项目特征可描述为详见××图集、××图号等。不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部分,需用文字描述。

2.2.9 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时出现各专业计价指引中未包括的项目,可作相应补充。补充项目编码的前六位可与各专业计价指引相应的编码相同,七至九位为补充编码,自801至999之间选用。补充项目应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程内容说明。

2.3 措施项目清单

2.3.1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列出不构成工程实体但与本工程有关的各类施工措施项目并参照下表列项。该表未包括的应参照各专业计价指引的措施项目列项, 各专业计价指引未包括的措施项目可作补充。

表2.3.1 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

┌────┬────────────────────────────┐

│序号│项目名称│

├────┼────────────────────────────┤

│ 1 │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 │

├────┼────────────────────────────┤

│ 2 │夜间施工│

├────┼────────────────────────────┤

│ 3 │非夜间施工照明│

├────┼────────────────────────────┤

│ 4 │二次搬运│

├────┼────────────────────────────┤

│ 5 │冬雨季施工│

├────┼────────────────────────────┤

│ 6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

│7 │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

├────┼────────────────────────────┤

│8 │脚手架│

├────┼────────────────────────────┤

│9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

│10 │施工排水、降水│

├────┼────────────────────────────┤

│11 │竣工验收存档资料编制│

└────┴────────────────────────────┘

2.3.2 措施项目中能够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可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列项。

2.4 其他项目清单

2.4.1 其他项目清单包括专业工程暂估价表、暂列金额项目表、计日工表和材料(设备)暂估价表。

2.4.2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应根据工程专业分包情况列项估算。

2.4.3 暂列金额项目表应根据工程设计深度或招标人有关要求列项估算。

2.4.4 计日工表中的工种、材料、施工机械应根据工程特点和相关规定列项。

2.4.5 材料暂估价表应根据招标人有关要求列项估算。

2.5 工程量清单编制格式

2.5.1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本办法附录A的统一格式编制。

2.5.2 编制说明应包括的内容:

1 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2 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开竣工日期、施工场地情况、自然地理条件、

现场环境以及交通、通讯、供水、供电等);

3 工程发包范围和分包范围;

4 工程质量、材料设备、施工等特殊要求;

5 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的要求;

6 总承包人需要提供的专业分包服务内容和要求以及应计算总承包服务费的专业工程合同价款总计;

7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5.3 封面、编制说明、专业工程暂估价表、暂列金额项目表、计日工表有关内容按照工程项目填写。

2.5.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材料暂估价表按照专业工程填写,表号由编制人按照专业工程的排列次序以阿拉伯数字顺序填写。

3 工程量清单计价

3.1 一般规定

3.1.1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税金组成。

3.1.2 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照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3.1.3

3.1.4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能够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不能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可按“项”为单位计价,应包括除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3.1.5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和规费、税金及利润中的施工装备费应按各专业预算基价中的规定计算。

3.1.6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规定的暂估价材料和专业工程,结算时按照发、承包双方实际确认的价格调整。

3.2 招标控制价

3.2.1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编制招标控制价。一个工程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招标控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3.2.3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 本办法;

2 各专业计价指引;

3 各专业预算基价;

4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施工的常规做法;

7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8 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造价信息参考(以下简称“造价信息”),造价信息以外的参照市场价格;

9 其他相关资料。

3.2.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的综合单价应根据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各专业计价指引和造价信息或市场价格确定并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应在各专业计价指引及各专业预算基价的基础上对其组成子目的各要素价格按以下方法进行调整,计算出合价并汇总后折算为该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1 人工工日价格应按照编制期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工日价格或人工费计价系数计算。

2 材料价格应按照编制期造价信息发布的市场价格中准价或指数计算,也可参照编制期市场价格,如招标文件中提供暂估价应按其价格计算。

3 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应按照编制期造价信息发布的指数或指导价格计算。

4 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

5 各子目编制期综合单价也可参照造价信息发布的计价指数计算。

3.2.5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拟定的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拟定的招标文件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3.2.6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中能够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参照本办法3.2.4条的规定计价,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规定计价。

3.2.7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照招标文件列出的暂估价格填写。

3.2.8 暂列金额应按照招标文件列出的暂列金额填写。

3.2.9 计日工单价应为综合单价。人工综合单价包括人工工日价格、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和税金;材料综合单价包括材料价格、材料采购保管费和税金;施工机械台班综合单价包括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和税金,其中:

1 人工工日价格应参照编制期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工日价格或人工费计价系数计算;

2 材料价格应参照编制期造价信息发布的市场价格中准价或指数计算;

3 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应参照编制期造价信息发布的指数或指导价格计算;

4 材料采购保管费按照材料费合计的2.1%计算;

5 企业管理费按照每工日4.65元计算;

6 利润按照人工单价的24%计算。

3.2.10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估算。

3.2.11

3.2.13 招标人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的同时,将招标控制价资料报送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查。

3.3 控标线

3.3.1

3.3.2 控标线及其工程造价文件应由受招标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3.3.3 控标线应当依据3.2节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合理确定下浮比例,作为招标人判别中标人合理报价的基准价。

3.3.4 招标人在中标结果备案时,应当将控标线、中标人报价和招投标文件一并报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3.4 投标报价

3.4.1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除必须执行本办法1.0.9条外,可由投标人自主确定,未计价的项目视为已包括在其他计价项目中。非国有资金建设工程投标报价,应当在控标线为基准的浮动幅度范围内。

3.4.2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一致。

3.4.3 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 本办法;

2 各专业计价指引;

3 企业定额或各专业预算基价;

4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答询纪要;

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 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 市场价格或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信息;

9 其他相关资料。

3.4.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的综合单价应根据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自主确定,也可参照本办法3.2.4条的规定计价并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

招标文件中提供暂估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中的利润率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各专业预算基价规定的施工装备费费率。3.4.5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中能够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参照本办法3.4.4条的规定计价,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自主确定或根据各专业预算基价规定计价。

3.4.6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照招标文件列出的暂估价格填写。

3.4.7 暂列金额应按照招标文件列出的暂列金额填写。

3.4.8 计日工单价应为综合单价。人工综合单价包括人工工日单价、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和税金;材料综合单价包括材料单价、材料采购保管费和税金;施工机械台班综合单价包括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和税金。

计日工综合单价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也可参照本办法3.2.9条的规定计算。

3.4.9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3.4.10 规费和税金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

3.5 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

3.5.1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本办法附录B的统一格式编制。

3.5.2 封面、编制说明、工程量清单总价汇总表、专业工程暂估价表、暂列金额项目表、计日工计价表有关内容应按照工程项目填写。

3.5.3 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按专业工程填写,表号由编制人按专业工程的排列次序以阿拉伯数字顺序填写。

4 施工图预算计价

4.1 一般规定

4.1.1 采用施工图预算计价的工程编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执行本章规定。

4.1.2 招标控制价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并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

4.1.3 施工图预算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 本办法;

2 各专业预算基价或企业定额;

3 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答询纪要;

4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5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6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7 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信息或市场价格;

8 其他相关资料。

4.1.4 施工图预算计价中的工程量计量单位,应按各专业预算基价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4.1.5 施工图预算计价中的工程量,应依据施工图和有关资料按各专业预算基价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4.1.6 措施项目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列出不构成工程实体但与本工程有关的各类施工措施项目并参照本办法表2.3.1列项,该表未包括的应参照各专业预算基价中的措施项目列项, 各专业预算基价中仍未包括的措施项目可作补充。

4.1.7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和规费、税金及利润中的施工装备费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中的规定计算。

4.1.8 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参照本办法2.4.2条和2.4.3条的规定执行。

4.2 计价规则

4.2.1 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其价格应按编制期价格确定。各子目编制期单价可参照造价信息上发布的计价指数自主确定。

1 人工费

招标控制价的人工工日价格应按照编制期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工日价格或人工费计价系数计算。

投标报价的人工工日价格可自主确定,或参照编制期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工日价格或人工费计价系数计算。

2 材料费

招标控制价的材料价格应按照编制期造价信息发布的市场价格中准价或指数计算,也可参照编制期市场价格计算。

投标报价的材料价格可自主确定,或参照编制期造价信息发布的市场价格中准价或指数计算。

3 施工机械费

招标控制价的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应按照编制期造价信息发布的指数或指导价格计算。

投标报价的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可自主确定,或参照编制期造价信息发布的指数或指导价

格计算。

4 企业管理费

招标控制价的企业管理费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

投标报价的企业管理费可参照各专业预算基价中的管理费,自主确定调整系数。

4.2.2 控标线应当依据本办法关于招标控制价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合理确定下浮比例,作为招标人判别中标人合理报价的基准价。

4.2.3 规费

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规费均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

4.2.4 利润

招标控制价的利润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

投标报价的利润计算基数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取,利润率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各专业预算基价规定的施工装备费费率。

4.2.5 税金

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税金均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

4.2.6 总承包服务费

招标控制价的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投标报价的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自主确定。

4.2.7 各专业预算基价未包括的项目,可根据施工图设计要求自行编制补充单位估价表。

1 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应按照施工图设计要求、建材产品的使用说明和施工测定资料,参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编制原则计算。

2 人工工日价格可参照编制的施工图预算中相近项目的人工工日单价确定。

3 材料价格可参照各专业预算基价附录中的价格确定,附录中未包括的可参照市场价格。

4 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可依据《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5 材料采购保管费和企业管理费可参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相关规定计算。

4.3 施工图预算计价格式

4.3.1 施工图预算计价应采用本办法附录C的统一格式编制。

4.3.2 编制说明应包括的内容:

1 施工图预算编制依据(施工图、工程设计变更图的名称及编号,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号及发包人提供的其他资料);

2 编制预算时所选用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的来源(价格采集的年、月)和种类、规格型号、单价等;

3 施工图预算中采用暂估价格的项目,应说明暂估原因和结算时的调整内容和方法;

4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4.3.3 封面、编制说明、施工图预算总价汇总表、专业工程暂估价表、暂列金额项目表、预算选用工料机价格表有关内容按工程项目填写。

4.3.4 施工图预算计价汇总表、施工图预算计价表、措施项目预算计价表按照专业工程填写,表号由编制人按照专业工程的排列次序以阿拉伯数字填写。

5 工程价款调整

5.1 一般规定

5.1.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调整办法调整合同价款。

5.1.2 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充分考虑施工工期、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款的有关调整办法。对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等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其幅度的调整方法,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5.1.3 施工合同中未约定风险范围和幅度或约定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的,视为其风险范围和幅度约定不明,按以下款项执行:

1 工程施工期间的市场价格变化幅度以造价信息的中准价为依据,造价信息以外的由发、承包双方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为准;

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

5.1.4 市场物价波动对合同价款造成的影响,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未约定,结算时按国家或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5.1.5 调整因素确定后,涉及工程价款增加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涉及工程价款减少的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时间,受益方未提出调整工程价款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收到调整工程价款报告的一方应在收到后的合同约定时间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调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调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5.1.6 工程施工期内,按合同约定需要对因价格波动影响进行价款调整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月或按季对施工期间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等市场价格进行认定。

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5.2 调整方法

5.2.1 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基础,竣工结算时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5.2.2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程量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完成的实际工程量调整。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现场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工程量确有发生,但承包人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的,按双方认可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5.2.3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变化的,其对应的综合单价可参照下列方法确定:

1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照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5.2.4 因设计变更使工程项目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由承包人按照新的项目特征重新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5.2.5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允许调整该清单项目投标报价中的综合单价,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5.2.6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偏差、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按照变

化后实际采取的措施项目确定措施项目费。原措施项目费中已有的,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在原措施项目的基础上调整;原措施项目费中没有的,由承包人提出相应的措施项目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5.2.7 因设计变更引起施工图预算增减的,工程量依据设计变更计算,单价按照双方共同确认的价格调整。措施项目费发生调整的,参照本节有关条款执行。

6 竣工结算

6.1 竣工结算编制

6.1.1 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价款调整内容、索赔与现场签证等事项,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6.1.2 工程竣工结算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 本办法;

2 施工合同;

3 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

4 双方确认的工程数量;

5 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6 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7 招、投标文件;

8 其他依据。

6.1.3 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双方确认的调整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本办法的规定计算。

6.1.4 其他项目费用按下列规定:

1 计日工按照发包人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 暂估价中的材料及专业工程暂估价,按照中标价或发包人与承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

3 总承包服务费以合同约定金额或双方确定的调整后金额为基数计算;

4 索赔费用依据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 现场签证费用依据双方确认的签证资料金额计算。

6.1.5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实行总承包的工程,分包工程结算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并提交总承包人复核汇总。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

6.2 竣工结算确认和时限

6.2.1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

6.2.2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限确认。双方当事人约定发包单位逾期不答复视为对竣工结算文件认可的,发包单位逾期不予答复,以承包单位提供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同一工程竣工结算只能确认一次。

6.2.3 工程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6.2.4 工程量清单计价竣工结算采用本办法附录B和附录D的统一格式编制,施工图预算计价竣工结算采用本办法附录C和附录D的统一格式编制。

7 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7.0.1 发包人、承包人或工程造价咨询人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有关政策规定有争议的,当事人一方可提请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认定,认定结论应在提交完整资料后15日内作出。

7.0.2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结算文件有争议的,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1 双方协商;

2 提请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

3 按合同约定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8 术语释义

8.0.1 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主要内容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规费项目及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

8.0.2 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或措施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8.0.3 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清单项目及其他项目的本质特征描述。

8.0.4 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及相应的风险费用。

8.0.5 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安全、环境保护和生活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8.0.6 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的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调整及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费用。

8.0.7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单价以及专业工程金额。

8.0.8 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8.0.9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分包,发包人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提供相关服务和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8.0.10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在合同履行中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

内外环境等所采用的临时措施发生的费用。

8.0.11 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8.0.12 施工索赔

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原因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8.0.13 规费

根据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工程造价的费用。

8.0.14 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防洪工程维护费等。

8.0.15 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8.0.16 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8.0.17 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8.0.18 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本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限价。

8.0.19 控标线

非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招标人依据本市招标控制价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合理确定下浮比例,作为招标人判别中标人合理报价的基准价。

8.0.20 投标报价

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其数额在招标控制价(控标线)与成本价范围之间。

8.0.21 合同价

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的合同总金额。

8.0.22 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约定进行的工程变更、索赔和价款调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8.0.23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控标线、投标报价、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等文件。

附录A 工程量清单编制格式(略)

附录B 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略)

附录C 施工图预算计价格式(略)

附录D 竣工结算补充表格式(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一二年

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总说明

一、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以下简称“本基价”)是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计价依据,结合本市实际编制的。

二、本基价是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控制价和编审工程量清单的依据;是编制概算定额、估算指标的基础;是建设项目投标报价的参考;是核定投标报

四、本基价是按照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及技术操作规程制定的,是在合理工期内、正常生产条件下、采用常规的施工工艺和方法及合理的施工组织和机械配置,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需要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相应管理费用的消耗量标准,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五、本基价中的工作内容仅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施工工序虽未作说明,但基价中已予考虑。

七、本基价中人工费的规定和说明:

1.人工消耗量是以现行的《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为基础,结合本市实际,考虑了施工操作的基本用工、辅助用工、材料在施工现场超运距用工及人工幅度差。人工效率按八小时工作制考虑。

2.人工单价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参照天津市劳动力价格水平综合测算的。按技术含量分为三类:一类工每工日96元;二类工每工日77元;三类工每工日61元。

3.人工单价是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以及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其中包括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4.人工工日消耗量带有括号者表示该项不作为计算垂直运输的基数。

八、本基价中材料费的规定和说明:

1.材料费包括主要材料、零星材料和材料采购保管费。主要材料为构成工程实体且能够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在本基价中逐一列出消耗量;零星材料费为不构成工程实体且用量较小的材料,以“元”为单位在本基价中列出;材料采购保管费是指施工单位在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各项费用,并包括工地仓库的储存损耗。

2.材料的消耗量均按合格的标准规格产品编制。

3.材料的消耗量包括按国家消耗量定额标准规定的正常施工消耗和材料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或加工地点运至施工操作或安装地点的堆放损耗和运输损耗及不可避免的施工操作损耗。

4.材料价格是以2012年天津市建材市场材料价格综合取定的价格,包括了由材料供应地点运至工地仓库或施工现场堆放地点的费用。

5.材料采购保管费按照材料价格的2.1%计取。由建设单位供料至现场(或施工单位指定地点),并由施工单位负责保管者,退还建设单位0.875%,施工单位留1.225%;由建设单位供料至现场(或施工单位指定地点),并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者,退还建设单位 1.68%,施工单位留0.42%。

6.工程建设中部分材料由建设单位供料,结算时退还建设单位所购材料的材料款(包括材料采购保管费),材料单价以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材料价格为准,材料数量按实际领用量确定。

7.周转材料费中的周转材料按摊销量编制,且已包括回库维修等相关费用。

8.基价中部分材料或成品、半成品的消耗量带有括号,并列于无括号材料消耗量之前,表示该材料未计价,基价总价未包括其价值,计价时应以括号中的消耗量乘以其价格,同时计算其采购保管费,分别计入本基价的材料费和总价中;列于无括号材料消耗量之后,表示基价总价和材料费中已经包括了该材料的价值,括号内的材料不再计价。

9.材料消耗量带有“×”号的,“×”号前为材料消耗量,“×”号后为该材料的单价。数字后带“()”,“()”内为规格型号。

九、本基价中机械费的规定和说明:

1.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照正常的施工程序、合理的机械配置确定的。

2.机械台班单价按照《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及《天津市施工机械台班参考基价》确定。

十、本基价除注明者以外,均按建筑物檐高20m以内考虑,当建筑物檐高超过20m时,因施工降效所增加的人工、机械及有关费用按第十七章“超高工程附加费”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施工用水、电已包括在本基价材料费和机械费中,不另计算。施工现场应由建设单位安装水、电表,交施工单位保管和使用,施工单位按表计量,按相应单价计算后退还建设单位。

十二、本基价中凡注明“××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注明“××以外”或“××以上”者,均不包括××本身。

十三、本基价材料、机械和构件的规格,用数值表示而未说明单位的,其计量单位为毫米;工程量计算规则中,凡未说明计量单位的,按长度计算的以米为计量单位,按面积计算的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按体积计算的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按质量计算的以吨为计量单位。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层建筑物高度在

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 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l.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二、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

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三、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 者应计算1/2面积。

四、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

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五、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l/2面积。

六、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l/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七、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

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

面积。

八、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l/2计算。

九、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l/2面积。

十、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十一、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

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

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十二、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十三、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

;其高低跨内

部连通时

1.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2.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3.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篷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

7.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8.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9.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第一章土石方基础垫层工程说明

一、本章包括土方工程,石方工程,土方回填,逆作暗挖土方工程,基础垫层,桩头处理等6节;共75条基价子目。

二、关于项目的界定

1.挖土工程,凡槽底宽度在3m以内且符合下列两条件之一者为挖地槽:

(1)槽的长度是槽底宽度3倍以外;

(2)槽底面积在20m2以内。

不符合上述挖地槽条件的挖土为挖土方。

2.垂直方向处理厚度在±30cm以内的就地挖、填、找平属于平整场地,处理厚度超过30cm属于挖土或填土工程。

3.湿土与淤泥(或流砂)的区分:地下静止水位以下的土层为湿土,具有流动状态的土(或砂)为淤泥(或流砂)。

4.基础垫层与混凝土基础按混凝土的厚度划分,混凝土的厚度在12cm以内者为垫层,执行垫层子目;混凝土厚度在12cm以外者为混凝土基础,执行混凝土基础子目。

5.土壤及岩石类别的鉴别方法如下:

土壤及岩石类别鉴别表

┌──┬───────────┬──────────────────┐

│││鉴别方法│

│类│├────┬─────┬───────┤

││土壤、岩石名称及特征│极限压碎│用轻钻孔机│开挖方法│

│别││强度│钻进1m耗时││

│││(kg/cm2)│(min) │及工具│

├──┼───────────┼────┼─────┼───────┤

││1.潮湿的黏性土或黄土││││

│一│2.软的盐土和碱土││││

││3.含有建筑材料碎料或││││

││碎石、卵石的堆土和│││用尖锹并同时用││般│种植土│││镐开挖│││4.中等密实的黏性土和││││││黄土│││││土│5.含有碎石、卵石或││││││建筑材料碎料的潮湿的││││││黏性土或黄土││││├──┼───────────┼────┼─────┼───────┤││1.坚硬的密实黏性土│││││砂│或黄土│││││砾│2.含有碎石卵石(体积占│││全部用镐开挖,││坚│10%~30%、质量在│││少许用撬棍开挖││土│25kg以内的石块)中等││││││密实的黏性土或黄土││││││3.硬化的重壤土││││├──┼───────────┼────┼─────┼───────┤││1.含有质量在50kg以内│││││松│的巨砾││││││2.占体积10%以外的│││部分用手凿工具│││冰渍石│<200 │<3.5 │部分用爆破方法││石│3.矽藻岩、软白垩岩、│││开挖│││胶结力弱的砾岩、各种││││││不结实的片岩及石膏││││├──┼───────────┼────┼─────┼───────┤││1.凝灰岩、浮石、││││││松软多孔和裂缝严重的│││││次│石灰岩、中等硬变的││││││片岩或泥灰岩││││││2.石灰石胶结的带有卵石│││││坚│和沉积岩的砾石、风化│200~800 │3.5~8.5 │用风镐和爆破│││的和有大裂缝的黏土质│││方法开挖│││砂岩、坚实的泥板岩│││││石│或泥灰岩││││││3.砾质花岗岩、泥灰质││││││石灰岩、黏土质砂岩、││││││砂质云母片岩或硬石膏││││├──┼───────────┼────┼─────┼───────┤││1.严重风化的软弱的││││││花岗岩、片麻岩和││││││正长岩、滑石化的│││││普│蛇纹岩、致密的││││││石灰岩、含有卵石、││││││沉积岩的渣质胶结的││││││砾岩││││

││2.砂岩、砂质石灰质片岩││││

││菱镁矿、白云石、│800~1600│8.5~22.0 │用爆破方法开挖│

│坚│大理石、石灰胶结的││││

││致密砾石、坚固的││││

││石灰岩、砂质片岩、││││

││粗花岗岩││││

││3.具有风化痕迹的安山岩││││

││和玄武岩、非常坚固的││││

│石│石灰岩、硅质胶结的││││

││含有火成岩之卵石的││││

││砾岩、粗石岩││││

└──┴───────────┴────┴─────┴───────┘

三、土方工程

1.人工土方

(1)人工平整场地系指无须使用任何机械操作的场地平整工程。

(2)人工挖冻土指施工时气温在摄氏零度以下,人工开挖已冻结的土。

(3)支挡土板基价子目综合考虑了连续支和断续支两种工艺,实际情况不同时不调整。

(4)先打桩后采用人工挖土,并挖桩顶以下部分时,挖土深度在4m以内者,全部工程量(包括桩顶以上工程量)按相应基价乘以系数1.2计算。挖土深度超过4m时,每超过1m按相应基价子目增加28.99元/10m3(其中:人工0.44工日,人工费26.84元,管理费2.15元)。

2.机械土方

(1)机械挖土基价子目中综合考虑了不同的挖土深度。基价内包括挖土区清理机下余土所需的推土机台班,不包括卸土区所需的推土机台班,亦不包括平整道路及清除其他障碍物所需的推土机台班。

(2)先打桩后采用机械挖土,并挖桩顶以下部分时,可按下表系数调增相应费用。

┌────────┬───────┬───────┬────────┐

│挖槽深度│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

├────────┼───────┼───────┼────────┤

│ 4 m 以内│100% │35% │40% │

├────────┼───────┼───────┼────────┤

│8 m 以内│50% │18% │20% │

├────────┼───────┼───────┼────────┤

│12m 以内│33% │12% │10% │

└────────┴───────┴───────┴────────┘

注:上表计算基数包括桩顶以上的全部工程量。

(3)机械土方施工过程中,当遇有以下现象时,可按下表调增相应费用。

┌──┬───────────┬───┬───┬───┬──────┐

│序号│现象│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附注│

├──┼───────────┼───┼───┼───┼──────┤

│ 1 │挖土机挖含水率超过25% │15% │15% │15% ││││的土方│││││

├──┼───────────┼───┼───┼───┼──────┤

│ 2 │推土机推土层平均厚度│25% │25% │25% ││││小于30cm的土方│││││├──┼───────────┼───┼───┼───┼──────┤

│ 3 │铲土机铲运平均厚度小于│17% │17% │17% ││││30cm的土方│││││

├──┼───────────┼───┼───┼───┼──────┤

│ 4 │挖土机在垫板上作业时│25% │25% │25% │铺设垫板所用│││││││材料、人工和│

││││││辅助机械按实│

││││││际计算│

└──┴───────────┴───┴───┴───┴──────┘(4)场地原土碾压子目,是按碾压两遍计算的,设计要求碾压遍数不同时,可按比例换算。

四、土方回填

1.挖地槽或挖土方的回填,不分室内、室外,也不分是利用原土还是外购黄土,凡标高在设计室外地坪以下者均执行回填土基价子目,在设计室外地坪以上的室内房心还土执行素土夯实(作用在楼地面下)基价子目,位于承重结构基础以下的填土应执行素土夯实(作用在基础下)基价子目。

2.回填2:8灰土子目适用于建筑物四周的灰土回填夯实项目,材料配比不同允许换算。

五、逆作暗挖土方工程,适用于先施工地下钢筋混凝土墙、板及其他承重结构,留有出土孔道,然后再进行挖土的施工方法。

六、基础垫层

混凝土垫层基价中已包括槽底打夯,无须另行计算。其他垫层基价中未包括原土打夯,应另行计算槽底原土打夯项目。

七、桩头处理

1.截钢筋混凝土预制桩子目适用于截桩高度在50cm以外的截桩工程。

2.凿钢筋混凝土预制桩子目适用于凿桩高度在50cm以内的凿桩工程。

3.截凿混凝土钻孔灌注桩子目按截凿长度1.5m以内且一次性截凿测算编制。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本章挖、运土按天然密实体积计算,填土按夯实后体积计算。人工挖土或机械挖土凡是挖至桩顶以下的,土方量应扣除桩头所占体积。

二、土方工程

1.人工土方

(1)平整场地系指厚度在±30cm以内的就地挖、填、找平,其工程量按建筑物的首层建筑面积计算。

(2)挖地槽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其中:外墙地槽长度按设计图示外墙槽底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地槽长度按内墙槽底净长计算;槽宽按设计图示基础垫层底尺寸加工作面的宽度计算;槽深按自然地坪标高至槽底标高计算。当需要放坡时,应将放坡的土方工程量合并于总土方工程量中。

(3)人工挖冻土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按开挖面积乘厚度以体积计算。

(4)挖淤泥、流砂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5)原土打夯、槽底钎探工程量,以槽底面积计算。

(6)支挡土板工程量,以槽的垂直面积计算,双面支挡土板者计算双面面积,支挡土板后,不得再计算放坡土方工程量。

(7)挖室内管沟,凡带有混凝土垫层或基础、砖砌管沟墙、混凝土沟盖板者,如需反刨槽的挖土工程量,应按设计图示尺寸的混凝土垫层或基础的底面积乘以深度以体积计算。

(8)排水沟挖土工程量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以体积计算,并入挖土工程量内。

(9)管沟土方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管沟长度按管道中心线长度计算(不扣除检查井所占长度);管沟深度有设计时,平均深度以沟垫层底表面标高至交付施工场地标高计算,无设计时,直埋管深度应按管底外表面标高至交付施工场地标高的平均高度计算;管沟底宽度如无规定者可按下表计算:

管沟底宽度表单位:m ┌───────┬───────┬────────────┬────┐

│管径│铸铁管、钢管、│混凝土管、钢筋混凝土管、│缸瓦管│

│(mm) │石棉水泥管│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

├───────┼───────┼────────────┼────┤

│50~75 │0.6 │0.8 │0.7 │

├───────┼───────┼────────────┼────┤

│100~200 │0.7 │0.9 │0.8 │

├───────┼───────┼────────────┼────┤

│250~350 │0.8 │ 1.0 │0.9 │

├───────┼───────┼────────────┼────┤

│400~450 │ 1.0 │ 1.3 │ 1.1 │

├───────┼───────┼────────────┼────┤

│500~600 │ 1.3 │ 1.5 │ 1.4 │

└───────┴───────┴────────────┴────┘

注:本表为埋设深度在1.5m以内沟槽宽度。当深度在2m以内,有支撑时,表中数值应增加0.1m;当深度在3m以内,有支撑时,表中数值应增加0.2m。

2.机械土方

(1)用推土机填土,推平不压实者,每立方米体积折成虚方1.20m3。

(2)机械平整场地、场地原土碾压按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3)场地填土碾压以体积计算,原地坪为耕植土者,填土总厚度按设计厚度增加10cm。

3.运土、泥、石

采用机械铲、推、运土方时,其运距按下列方法计算:推土机推土运距按挖方区中心至填方区中心的直线距离计算。铲运机运土运距按挖方区中心至卸土区中心距离加转向距离45m计算。自卸汽车运土运距按挖方区中心至填方区中心之间的最短行驶距离计算,需运至施工现场以外的土石方,其运距需考虑城市部分路线不得行驶货车的因素,以实际运距为准。

三、石方工程

1.石方开挖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2.管沟石方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管沟长度按管道中心线长度计算(不扣除检查井所占长度);管沟深度有设计时,平均深度以沟垫层底表面标高至交付施工场地标高计算,无设计时,直埋管深度应按管底外表面标高至交付施工场地标高的平均高度

住宅建筑面积计算方法

在住宅建筑中,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和方法是: 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住宅如内部带有部分楼层(如阁楼)也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或高层住宅建筑的建筑面积,是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其底层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或二层以上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及相应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4、用深基础做地下架空层加以利用,层高超2.2米的,按架空层外围的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5、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大厅内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6、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和附墙囱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设面积。 7、住宅建筑内的技术层(放置各种设备和修理养护用),层高超过2.2米的,按技术层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8、雨棚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棚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面积(有柱雨棚和无柱雨棚计算应一致)。 9、突出房屋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0、两个建筑物之间有顶盖的架空通廊,按通廊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顶盖的架空通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1、突出墙面的门斗,眺望间,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2、封闭式阳台、挑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凹阳台按其阳台净面积(包括阳台栏板)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3、住宅建筑内无楼梯,设室外楼梯(包括疏散梯)的,其室外楼梯按每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楼内有楼梯,并设室外楼梯(包括疏散梯)的,其室外楼梯按每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另外,在住宅的建筑中,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有: 1、突出墙面的构件配件、艺术装饰和挂(壁)板,如:柱、垛、勒脚等。 2、检修、消防等用的室外爬梯,宽度在60厘米以内的钢梯。 3、独立不贴于外墙的烟囱、烟道、贮水池等构筑物。

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全文

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全文 https://www.360docs.net/doc/1e14358974.html, 2014-07-17 09:07:47 来源:聊城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69号) 现批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3-2013,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3年12月19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2.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

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8.修订了外保温 层的面积计算规定;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10.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本规范主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李艳海王海宏胡晓丽陈国立徐成高 吴宏伟 王玉波胡建明程万里杜浐阳白洁如刘大同赵彬泽仁江措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转摘自江苏省建设厅苏建定(2003)373号关于颁发《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的通知的附件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线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算至框架结构外表面。单层建筑物内设有部分楼层者,楼层亦应计算建筑面积,顶层仅有栏杆者,该层视作为操作平台。 2、多层建筑物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线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高底连跨的建筑物,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时,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有墙以墙,无墙以柱)为界分别计算。 4、围护结构未垂直于水平面而倾斜出地面或楼层结构外边线的建筑物,应按其地面或楼层处的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层高达到2.20m的地下建筑物工程(包括地下室、半地下室)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自然地面通向地下室的车道、人行道,进入建筑物部分按其通道宽度(包括上口墙厚)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通道不受高度限制)。 6、利用斜坡及深基础的建筑设置架空层,利用建筑物斜坡空间(如看台踏步下面,室外台阶下面等)作为办公、宿舍及其它用途者,其空间部分达到2.20m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7、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有回廊时,按其自然层的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8、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间、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建筑面积。无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其分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每层必须达到2.20m),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其分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9、书库、立体仓库内设计有结构层者,按结构层计算建筑面积;没有结构层者,按承重书架层或货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10、层高达到2.20m,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耳光室),按其围护结构的外

建筑面积计算例题精选

《建筑面积计算》例题精选 【例1】 例:计算下图单层建筑的建筑面积 【例2】 例:计算下图的建筑面积(墙厚均为240mm 。) | 制面 成都市工业职业技术学校土木系 刘嘉 解 建筑面积: S = 45.24 X 15.24二 689.46 (

楼隔层建筑面积:(4.0+0.24 )X( 3.30+0.24 ) =15.01( m2) 全部建筑面积:69.30+15.01=78.91 (tf) 【例3】 例:建筑物如图所示试计算: (1 )当H = 3.0m时,建筑物的建筑面积。 A-A

当H=3.0m 时S =(3.6 X6+7.2+0.24) X(5.4 X2+2.4+0.24) X5=1951.49 (怦)分析:多层建筑物,当层高在 2.20m及其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 S = (3.6 X6+7.2+0.24 : X( 5.4 X2+2.4+0.24 ) X4 当H=2.0m 时 + 1/2 (3.6 X6+7.2+0.24 )X(5.4 X 2+0.24)=1756.39 (m2)分析:多层建筑物,当层高不足 2.20m时,应计算一半面积 【例4】 例:计算下图地下室建筑面积,层高2.4m,出入口处有永

解 S =地下室建筑面积+出入口建筑面积 地下室建筑面积: =(12.30+0.24 )X( 10.00+0.24 )= 128.41( m2) 出入口建筑面积: =(2.1+0.24) X 0.68 + 6.00 X 2.00 = 13.59( m ) 【例5】 例:某建筑物座落在坡地上,设计为深基础,并加以利用,计算其建筑面积,如图所示。 S = ( 6.00 + 0.40 ) X( 5.50 + 0.40 ) =37.76( m)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知识讲解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2017 不计,计一半,全计建筑面积的记忆分类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建筑面积计算的分类记忆 1、层高小于2.2m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m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为统一标准,所有层高低于2.2m以下的房屋、房间、房层、楼梯间、电梯间、水箱间、走廊、檐廊、阳台、挑廊、挑楼、地下室、半地下室等都不宜计算建筑面积。这也是作为人民生产和生活空间的最基本的需求。 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蓬等。 构件是组成房屋结构的各单元,如房屋的梁、柱等,这里指的是突出房屋墙面的梁、柱等构件。 配件是组成房屋的零件或部件,这里指的是突出房屋墙面的部件,例如砖和瓦等部件。装饰柱是指为装饰或点缀房屋而用的非承重柱,承重柱是指对房屋起承重作用的结构柱。承重柱有时在外表附有装饰性的部分。装饰柱或承重柱,以及承重柱的装饰性部分的认定,以设计图纸为准。 装饰性的玻璃幕墙是指附在或架在房屋外墙面上起装饰作用的玻璃幕墙。 垛是指房屋墙上,向上或向外突出的部分,如突出房屋墙面的砖、瓦以及水泥构件。勒脚是位于房屋外墙面下部,突出房屋外墙面的,为保护墙基和墙体的、防水浸蚀、防腐蚀的、附在房屋外墙面下端的表面构筑层,它由砖或混凝土或三合土等材料构成。不是所有房屋都有勒脚。 台阶在这里是指室外台阶,室外台阶是房屋的辅助设施,不单独计算建筑面积。 室外台阶是房屋室内外地面联系的过渡构件,是根据室内外地面之间的高差而设置的。 无柱雨蓬这里指的是无柱的、位于门上方或窗上方的为防雨和防晒用的顶盖。顶盖一般由混凝土构件(板)构成,与房屋的墙体或房屋的梁柱相连接,顶盖的下方无承重柱或承重墙支撑,顶盖下方可能是房屋的进出口或人行通道,没有围护结构或围护物。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2017

2017年新版《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最强总结! 关于《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建筑面积计算数据比较多,很容易混淆,下面特找来建筑面积计算相关数据总结说明,供大家参考! 一、计算全面积 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及以上 2.局部楼层(有围护按围护,无围护按底板),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3.建筑物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4.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5.地下室、半地下室,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6.门斗有围护结构,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7.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层高在2.20m 及以上 8.建筑物内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9.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大于2.1m

10.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大于2.1m 11.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 12.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 13.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14.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 15.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 16.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设施 二、计算一半面积 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以下 2.局部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3.建筑物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4.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5.地下室、半地下室,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6.门斗有围护结构,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7.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层高在2.20m 以下 8.建筑物内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9.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10.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11.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 12.门廊、有柱雨篷、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 及以上 13.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 14.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 15.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1.2~2.1m 16.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1.2~2.1m 17.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 18.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部分 19.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 20.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 21.室外楼梯 22.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

2018最新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2018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1 总则 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 筑面积计算。 1.0.3 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建筑面积construction area 建筑物( 包括墙体) 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0.2 自然层floor 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 结构层高structure story 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4 围护结构building enclosure 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2.0.5 建筑空间space 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 2.0.6 结构净高structure net 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7 围护设施enclosure facilities 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2.0.8 地下室basement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 的房间。 2.0.9 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1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 ,且不超过 1/2 的房间。 2.0.10 架空层stilt floor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11 走廊corridor 建筑物中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2 架空走廊elevated corridor 专门设置在建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作为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 2.0.13 结构层structure layer 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板层。 2.0.14 落地橱窗french window 突出外墙面且根基落地的橱窗。 2.0.15 凸窗( 飘窗) bay window 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 2.0.16 檐廊eaves gallery 建筑物挑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7 挑廊overhanging corridor 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8 门斗air lock 建筑物入口处两道门之间的空间。 2.0.19 雨篷canopy 建筑出入口上方为遮挡雨水而设置的部件。 2.0.20 门廊porch 建筑物入口前有顶棚的半围合空间。 2.0.21 楼梯stairs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 或栏板) 、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使用的建筑部件。 2.0.22 阳台balcony 2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试行)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合理分摊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根据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及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赣州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试行)》。 一、一般规定 1、房屋以幢为单位进行测算。 (1)地面以上有裙楼(含架空层)相连通的建筑视为一幢处理。同一建筑中的不同建筑塔楼各自视为一幢处理。 (2)计算容积率的半地下室与上部建筑相连通的亦视为一幢处理。 (3)地面以上相互独立,但地面以下相互连通,共用一个地下室的建筑视为多幢处理。 2、房屋面积测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等测算。 3、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有围护物、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可供人们正常生产或生活的永久性建筑。 4、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5、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6、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以上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的,计算自然层数。房屋总层数为房屋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7、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基本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8、房屋建筑结构可分为:钢结构;钢、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它结构。 二、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米以上部位,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夹层及其下方建筑空间的高度均小于2.20米,但总高度不小于2.20米时,只计算一层建筑面积。 3、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5、室内楼梯的面积计算 (1)穿越夹层的楼梯,夹层不使用的,其位于夹层的梯间不计算建筑面积。 (2)住宅室内楼梯间隔的净宽度大于0.20米时,非住宅楼梯间隔的净宽度大于0.40米时,计算上一层梯间面积时,楼梯间隔空间面积应扣减。 6、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简介:为帮助大家学习和使用规范,我在这里以自己的理解来解读一下规范的内容,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规范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三个部分以及规范条文说明。现综合起来讲解。 ?关键字: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建筑面积是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反映房屋建筑规模的实物量指标,它广泛应用于基本建设计划、统计、设计、施工和工程概预算等各个方面,在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房屋建筑计价的主要指标之一。为帮助大家学习和使用规范,我在这里以自己的理解来解读一下规范的内容,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规范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三个部分以及规范条文说明。现综合起来讲解。 第一部分总则阐述了规范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的原则等。第二部分例举了25条术语,对建筑面积计算规定中涉及的建筑物有关部位的名词作了解释或定义。第三部分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共有25条,包括建筑面积计算范围、计算方法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规范条文说明对建筑面积计算规定中的具体内容、方法做了细部界定和说明,以便能准确地使用规定和方法。下面着重讲一下规范中的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一、房屋建筑的主体部分 1、单层建筑物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勒脚是指建筑物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图1);高度是指室内地面至屋面(最低处)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 图1 勒脚 单层建筑物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围护结构是指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2、多层建筑物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第26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3-2013,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3年12月19日 2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2.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8.修订了外保温层的面积计算规定;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10.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最全【最新版】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最全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大全 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面积是所占平面图形的大小,建筑面积主要是墙体围合的楼地面面积。 建筑面积还包括附属于建筑物的室外阳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建筑部件的面积。建筑面积可以分为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 (一)应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及规则 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 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 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时不考虑勒脚)

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4. 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6.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7.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建筑面积计算例题

案例分析:如何计算建筑物得建筑面积? 一、关键词:案例分析、建筑面积得计算 二、摘要:掌握常见得建筑面积得计算规则,会计算住宅、办公楼等民用建筑物得建筑面积。 三、相关知识点: 单层建筑物得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 面积。 ②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至楼面得净高超过2、10m 得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 至2、10m 得部位应计算1/2 面积;净高不足1、20m 得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建筑物得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回廊层高在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 者应计算1/2 面积。 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得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建筑物内得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得自然层计算。 雨篷结构得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得宽度超过2、10m 者,应按雨篷结构板得水平投影面积得1/2计算。 建筑物得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得1/2计算。 四、举例: 某混合结构小型建筑,建筑平面图与剖面图如下图所示,请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该建筑得建筑面积。

湖南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湖南省房产面积测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第一部分房产面积测算 一、房产面积测算的一般规定 1.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 房产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2.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以下同)的永久性建筑。 3.房屋的使用面积 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4.房屋产权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系指权得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5.房屋共有建筑面积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6.面积测算的要求 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取至0.01m2。 房产面积测量精度分三级,如下表:房产面积 精度等级一二三限?? 差0.02√s+0.0006S0.04√s+0.0002S0.08√s+0.0006S中误差0.01√s+0.0003S0.02√s+0.0001S0.04√s+0.0003S测量面积范围>100000 m2100000~20000m2<20000m2测量工具手持式测距仪经检定的纤维皮尺、钢尺测量方法两次测量取中数两次测量取中数两次丈量较差 ±2√(ma+mb×D×106)2+mz2±(0.0015+D/600)上式中:S——所测量的房产面积, D——测量长度 ma、mb——测距仪的固定误差、比例误差 mz ——测量距仪和反射面的对准误差。 7.测量中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和测绘软件应按规定检定或鉴定。 二、计算建筑面积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计算建筑面积有关规定和规则,能够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普遍性的条件: 1、应具有上盖; 2、应有围护物; 3、结构牢固,属永久性的建筑物; 4、层高在2.20 m以上; 5、可作为人们生产或生活的场所; 其中:层高系指房屋的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至地面,或楼面至屋顶面(不包括隔热层高度)的垂直距离。

河北省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河北省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已由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根据我省工程造价管理的实际,作如下通知: 一、2006年3月31日以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执行2003年《河北省建筑工程预算综合基价》中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规定。 二、2006年4月1日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按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范计算建筑面积。 三、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进行解释。 二,,六年三月十九日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1. 总则 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 1.0.3 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1.0.4 建筑面积计算除应遵循本规范,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 层高 story height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2 自然层 floor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 架空层 empty space 建筑物深基础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 2.0.4 走廊 corridor ga11ery 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2.0.5 挑廊 overhanging corridor 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0.6 檐廊 eaves ga11ery 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0.7 回廊 cloister 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2.0.8 门斗 foyer 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2.0.9 建筑物通道 passage 为道路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建筑空间。 2.0.10 架空走廊 bridge way 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 2.0.11 勒脚 plinth 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按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 2.0.12 围护结构 envelop enclosure 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2.0.13 围护性幕墙 enclosing curtain wall 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 2.0.14 装饰性幕墙 decorative faced curtain wall

房产测绘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房产测绘建筑面积计算 规则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般规定 1.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挑廊、、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米(含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3.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 4.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以上计算。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水箱间不计层数。 5.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6.房屋结构(如墙、柱)占用的面积,包括地下室所占用的面积,但不包括天井、墙外阳台、客观存在外[1]楼梯等占用的面积。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单层房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符合规则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3.房屋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等)层高在米以上的按其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楼梯、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6.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房屋屋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8.原始设计斜面结构屋顶下加以利用的空间,高度在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接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1.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层高在米以上的地下层(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库、地下商场等)及其相应出入口,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3.有柱或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最新)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最新) 建筑面积是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反映房屋建筑规模的实物量指标,它广泛应用于基本建设计划、统计、设计、施工和工程概预算等各个方面,在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房屋建筑计价的主要指标之一。为帮助大家学习和使用规范,我在这里以自己的理解来解读一下规范的内容,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规范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三个部分以及规范条文说明。现综合起来讲解。 第一部分总则阐述了规范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的原则等。第二部分例举了25条术语,对建筑面积计算规定中涉及的建筑物有关部位的名词作了解释或定义。第三部分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共有25条,包括建筑面积计算范围、计算方法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规范条文说明对建筑面积计算规定中的具体内容、方法做了细部界定和说明,以便能准确地使用规定和方法。下面着重讲一下规范中的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一、房屋建筑的主体部分 1、单层建筑物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勒脚是指建筑物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图1);高度是指室内地面至屋面(最低处)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 图1 勒脚 单层建筑物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围护结构是指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2、多层建筑物 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不同的层高划分界限分别计算。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这里我将这种算法简称为“层高界限计算法”。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地面至楼面)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其中,最上一层的层高是其楼面至屋面(最低处)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 3、单(多)层建筑物的坡屋顶内空间 单(多)层建筑物的坡屋顶内空间,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其净高超过2.1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m 至2.1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设计不利用时不应计算面积。这里我将这种算法简称为“净高界限计算法”。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屋面板)底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如图2:第(1)部分净高<1.2m,不计算面积;第(2)、(4)部分1.2m≤净高≤2.1m,计算1/2面积;第(3)部分净高>2.1m,应全部计算面积。 4、地下建筑、架空层 地下室、半地下室(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永久性顶盖是指经规划批准设计的永久使用的顶盖。

土建计量第五章: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和方法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和方法 (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注:建筑面积计算不考虑勒脚;当外墙结构本身在一个层高范围内不等厚时(不包括勒脚,外墙结构在该层范围内材质不变),以楼地面结构标高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当围护结构下部为砌体,上部为彩钢板围护的建筑物,其建筑面积的计算:当h<0.45m时,建筑面积按彩钢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当h>0.45m时,建筑面积按下部砌体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注:没有围护结构的应该有围护设施(栏杆、栏板),否则不属于楼层。 (3)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4)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5)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注:当外墙为变截面时,按地下室、半地下室楼地面结构标高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地下室的外墙结构不包括找平层、防水(潮)层、保护墙等。地下室未形成建筑空间的,不属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计算建筑面积。 (6)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该按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建筑面积试题

1、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的水平平面面积,即(A)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总和。 A外墙勒脚以上 B外墙勒脚以下 C窗洞口处 D接近地面处 2、建筑面积包括( B ). A使用面积、有效面积和结构面积。 B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 C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和居住面积。 D有效面积、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 3、某厂房外墙勒脚外围水平面积1521 m2 ,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积1519 m2 ,内设有二层办公楼,层高2 m,每层外墙外围水平面积300 m2 ,总建筑面积为(C) 。 A 1521m2 B 1669m2 C 1819m2 C 2119m2 4、一幢六层住宅,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每层为448.38 m2,六层有围护结构的挑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为108 m2,则该工程的建筑面积为( C )。 A 556.38m2 B 502.38m2 C 2744.28m2 D 2798.28m2 5、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 A )计算。 A结构外围面积 B建筑外围面积 C结构净面积 D建筑净面积 6、关于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 A、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其首层建筑面积×层数 B、同一建筑物不论结构如何,按其层数的不同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C、外墙设有保温层时,计算至保温层内表面 D、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7、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不足2.2米者应计算(B)。 A、全部面积 B、1/2面积 C、不计算面积 D、3/4面积 8、某建筑物为23层,电梯间围护结构外围长2m,宽2m,电梯间出屋面高2m,则该电梯间的建筑面积为(B)。 A、4m2 B、94m2 C、96m2 D、88m2 9、屋顶有围护结构、外径2.2m、高2m的圆形水箱,其建筑面积( A)。 A.1.9 m2 B、3.80m2 C、4.20m2 D、8.40m2

房屋的建筑面积怎么计算完整版

房屋的建筑面积怎么计 算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房屋的建筑面积怎么计算 房屋建筑面积的概念对我们购房人业说比较模糊,而开发商在售楼时往往也不阐明建筑面积应包括哪些范围。因此,在购买了楼房以后,即使认为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不成比例,也无法计算应得的建筑面积,购房者常常为此与开发商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建筑面积包括: 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如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时,当高跨为边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间的水平长度乘以勒脚以上外墙表面至高跨中柱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当高跨为中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间的水平长度乘以中柱外边线的中平宽度计算。 3.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其底层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处转水平面积计算。 4.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地下指挥部等相应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他保护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5.用深基础做地下架空层加以利用,层高超过米的,按架空层外围的水平面积的一半来计算建筑面积。 6.坡地建筑物利用吊脚做架空层加以利用且层高超过米的,按围护结构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7.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8.图书的馆书库按书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9.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10.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11.建筑物内的技术层,层高超过米的,应计算建筑面积。12.有柱雨篷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篷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13.有柱雨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单排柱、独立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14.突出层面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15.突出墙外的门斗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16.封闭式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17.建筑物墙外有顶盖和柱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确定建设规划的重要指标。 2.确定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基础。 3.计算有关分项工程量的依据。 4.选择概算指标和编制概算的主要依据。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全国统一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是国家经委于1982年颁布的法规性文件,其主要计算规则如下: 1.计算建筑面积[1]的范围 (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如带有部分楼层者,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如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当高跨为边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间的水平长度乘以勒脚以上外墙表面至高跨中柱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当高跨为中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间的水平长度乘以中柱外边线间的水平宽度计算。 (3)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其底层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5)用深基础做地下架空层加以利用,且层高超过2.2米的,按架空层外围的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6)坡地建筑利用工作之便吊脚做架空层加以利用,且层高超过2.2米,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7)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8)图书馆的书库按书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9)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10)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11)建筑物内的技术层,层高超过2.2米的,应计算建筑面积。 (12)有柱雨篷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篷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3)有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单排柱、独立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4)突出屋面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5)突出墙外的门斗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6)封闭式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7)建筑物墙外有顶盖和柱的走廊、檐廊按柱的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8)两个建筑物之间有顶盖的架空通廊,按通廊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顶盖的架空通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9)室外楼梯作为主要通道和用于疏散的均按每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楼内有楼梯的,室外楼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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