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讲_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种类、基本构成、变动的原因、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第05讲_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种类、基本构成、变动的原因、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第05讲_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种类、基本构成、变动的原因、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②非营利法人,是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③特别法人包括特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主体举例

法人

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

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特别法人

特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

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3)国家

在特定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例题1·2015年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A.无国籍人

B.个人独资企业

C.公立医院

D.国家

【答案】ABCD

【解析】(1)选项A:属于自然人;(2)选项B:属于非法人组织;(3)选项C:属于非营利法人;(4)选项D:国家作为主权者是国际公法关系的主体,而在国内法上,国家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国内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库券、出让土地使用权)。

【例题2·2017年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法人的有()。

A.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B.北京大学

C.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D.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答案】ABCD

【解析】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回顾与总结

2.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是指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反映了权利主体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1)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例题·2019年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权利能力的是()。

A.刚出生的婴儿

B.智能机器人

C.植物人

D.病理性醉酒的人

【答案】B

【解析】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故ACD 选项属于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智能机器人不属于自然人,因此属于无权利能力,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3.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提示】行为能力是法学概念,是指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并非字面所表示的医学上的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必须以权力能力为前提,无权利能力就谈不上行为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18)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18周岁(<18)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16周岁以上(≥16)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8≤X<18)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8)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以及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例题1·2018年单选题】下列关于法律主体权利能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权利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B.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可分为完全权利能力、限制权利能力与无权利能力

C.权利能力以行为能力为前提,无行为能力即无权利能力

D.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与特别法人均具有权利能力

【答案】D

【解析】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选项 A 错误。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选项 B 错误。行为能力必须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无权利能力就谈不上行为能力,选项 C 错误。

【例题2·2013年单选题】小明今年3岁,智力正常,但先天腿部残疾。下列关于小明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小明无民事权利能力,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小明无民事权利能力,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小明有民事权利能力,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小明有民事权利能力,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C

【解析】(1)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2)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例题3·2018年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是()。

A.刚出生的甲

B.8周岁的乙

C.15周岁的少年天才丙

D.18周岁的大学生丁

【答案】D

【解析】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A选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B、C选项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D选项正确。

回顾与总结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提示】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一致。

(二)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1.物

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物既可以是自然物,如森林、土地,也可以是人的劳动创造物,如建筑物、机器、各类产品。广义上物的概念还包括财产的一般表现形式——货币及其他各种有价证券,如汇票、支票、股票、债券等。

2.行为

一定的行为结果可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和需要,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前者如旅客运输合同的客体是运送旅客的行为,后者如竞业禁止合同的客体是不从事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或执业活动。

3.人格利益

人格利益是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也是诸多行政、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具体包括公民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公民的人身、人格和身份等。

4.智力成果

人类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包括科学著作、文学艺术作品、专利、商标等,这些成果是人们脑力活动的产物,称为智力成果。智力成果常成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例题·2017年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A.建筑物

B.自然人的不作为

C.有价证券

D.人格利益

【答案】ABCD

【解析】法律关系客体包括物、行为、人格利益(D选项)和智力成果。建筑物、有价证券属于物,故AC 选项正确。自然人的不作为属于行为,B选项正确。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选项。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回顾与总结

四、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法律事实根据其是否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可以分为行为和事件两类。

(一)行为

行为是指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根据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表意行为,可以分为两类:

1.法律行为,即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行为人做出意思表示应当具有相应的行为能为。

2.事实行为,即与表达法律效果、特定精神内容无关的行为,如创作行为、侵权行为等。由于事实行为通常与表意无关,因此事实行为构成通常不受行为人行为能力的影响。

(二)事件

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但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常见的有:

1.人的出生与死亡

人的出生与死亡能够引起民事主体资格的产生和消灭,也可能导致人格权的产生和继承的开始等。

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

通常自然灾害等可构成法律上的不可抗力,常成为免除法律责任或消灭法律关系的原因。意外事件可能导致风险或不利后果的法律分配,也可能成为某些法律关系的免责事由。

3.时间的经过

时间经过可引起一些请求权的发生或消灭,例如,时效的经过,将导致债权的效力受到减损。

【例题·2014年多选题】下列各项中,能导致一定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有()。

A.人的出生

B.自然灾害

C.时间的经过

D.侵权行为

【答案】ABCD

【解析】引起法律关系变化(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原因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可以分为两类:事件(选项ABC)和行为(选项D)。

回顾与总结

本节回顾与总结

第三节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一、总体目标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例题·2019年单选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

A.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B.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C.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D.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答案】C

【解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证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

3.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5.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1.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首要的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还需要建立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3.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建立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4.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健全法治保障体系。

5.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本章回顾与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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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概念读书札记

《法律的概念》第五章读书笔记 读此文之前,我看了作者哈特的简介,这位英国著名法学家,新分析法学派首创人,他的学说和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构成了20世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中的两派。尼古拉?莱西在《哈特传》中说,“人们已经公认,他几乎是凭一己之力,……在某种程度上彻底改造了法哲学,复活了英国实证主义与功利主义传统,并将法哲学与现代语言哲学的洞见结合起来。在这个领域,他的影响相当于维特根斯坦对于整个哲学的影响。”他的这部著作《法律的概念》被誉为20世纪英美法学里程碑式的作品。 如我们所知,越是简单的概念往往越难解释清楚,相反,那些貌似很复杂的名词却能很容易地阐释,而不用费多少脑筋。“法律”就是一个很难被解释的概念。哈特在他的《法律的概念》一书中对法律做了一种全新的定义。 第五章标题为“法律作为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结合”,分为三个部分,这一章从全书结构上看可以说起到了一个过渡的作用。既对旧的学说进行批判,同时又提出新的学说。 在第一节“崭新的起点”中,作者首先对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的不足进行了有力的批判。奥斯丁提出了一个简单模型:法律是主权者的强制命令。作者很容易的就证明了此模型未能成功地呈现某些法体系的明显特征这一问题,作者举出了四点理由。不仅如此,为使自己的论证更加充分,作者还对这个模型之附属构想进行了检讨。这些附属构想想要把这个理论从困境中拯救出来,但无疑是徒劳的。比如作者对“默示命令”的观念的批判,这个观念并不能适用于现代法体系复杂的情形,而只能适用于一些较简单的情况,如“某个将军经过深思熟虑之后,决定对其下属所发布之命令不加干涉”;此外还有对其他构想的批判,如“将授权规则当成仅仅是义务规则的片段”“官方身份与私人身份的区分”等,这些都是极为片面的。因此,在这样的批判之后,作者得出一个结论:前三章是一个失败理论的记录,我们需要一个新的起点。通过对“法律命令说”的反思,作者意识到这个理论失败的根本原因是“其所构建的要素,即命令、服从、习惯和威胁等观念并不包括或者说不能把这些要素组合起来产生“规则”的观念”,因而作者接下来很自然地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法律规则说”,提出了科以义务的

爱情片特点和分类

爱情片序言: 爱情是人类最古老,也是最伟大、最具永恒性的主题之 一。 在人类所有的梦想中,最美丽的就是爱之梦。 自电影诞生以来的一百多年,小小的银幕不知上映过多少悲欢离合的爱情传奇,不知谱写过多少感人肺腑的不朽恋歌,它们或者是呼唤人性高扬人权的一面旗帜,或者是抗衡孤独拯救异化的救命稻草,总之,它们承载了人们对纯真爱情的永恒向往,营造着最浪漫瑰丽的幸福梦幻。 一、爱情片的定义: 狭义的爱情片,即指一种爱情类型片。 是以表现爱情为核心,并以男女主人公在爱情发生的过程中克服误会、曲折和坎坷等阻力为叙事线索,最终达到理想的大团圆或悲剧性离散结局的类型电影。 它们通常以爱情的艺术表现为主要吸引力,以对爱情的追求和对爱情的阻碍产生的冲突为叙事的主要动力,通过表现爱情的绝对超越性来探讨爱情这一永恒的人类情感和艺术主题。 广义的爱情片,则指以男女主人公的爱情故事为影片主要叙事内容的影片,包括上述爱情类型片和艺术片,或从情节分为情节剧爱情片和非情节剧爱情片。 二、爱情片的特点: 1、主题爱情片的基本主题是爱情至上,即用爱情来超越一切社会矛盾和现存的价值观。 以男女之间的感情纠葛为主线,深入刻画人与人的内心情感。

男女主人公可能要面临感情年龄社会等方面的,压力,和误会矛盾的曲折,这也正是爱情片的看点。 2、人物如同西部片里一定会有纵横驰骋的牛仔,警匪片中一定会有可恨以可爱的盗贼,爱情片里必不可少的当然是两个对爱情忠贞不渝,信奉爱情至上的“情圣”。 他们可能从事任何职业,但他们一定是以爱情作为终身事业的。 这些被理想化的男女主人公往往由那些形象漂亮,气质优雅的明星扮演,他们将类型电影的造梦功能发挥的淋漓尽致,也因此诞生了一批魅力超群,家喻户晓的“爱情片明星”: 费雯丽和罗伯特·泰勒;奥黛丽·赫本和格利高里·派克;汤姆·汉克斯和梅格·瑞恩;赵丹和周旋……日本影星三口百惠和三浦友和更是著名的从“银幕情侣”变成生活伴侣的现实传奇。 3、内容①惯用阻力因素作为诱因,推动故事情节发展。 阻力因素的运用永远都是爱情片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是观众的软肋。 对爱情的追求和对爱情的阻力因素所产生的冲突成为了叙事的主要动力。 下面我们从阻力因素的偶然和必然性两个方面对其进行总结分类: 阻力因素偶然因素新的类型,即爱情灾难片)疾病和死亡过去恋情的记忆《山楂树之恋》《我脑海中的橡皮擦》《八月照相馆》《西雅图夜未眠》《我的野蛮女友》代表作自然灾难(类型的交叉产出《泰坦尼克号》命运、错过、缘分、偶然《向左走向右走》性不可抗拒性因素等必然因时代《甜蜜蜜》《云水谣》《漫长的婚姻》《罗马假日》《魂断蓝桥》《罗密欧与朱丽叶》《梁祝》《暮光之城》、《小倩》、《人鬼情为了》《孤星》《外出》、《燃情岁月》、《非常完美》素(即: 门第阶级、身份地位社会因种族素,世宗教信仰俗眼婚姻、第三者光)年龄(包括早恋、不伦之恋)《教室别恋》《西西里的美丽传说》《阳光灿烂的日子》性别(主要为同性恋体裁)《霸王别姬》《断背山》《蓝色大门》时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要特征

---------------------------------------------------------------最新资料推荐------------------------------------------------------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主要特征 1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主要特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自覺建構的成文法體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中國人民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以中國化的馬克思主義為指導,在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的實踐中,有規劃有計劃地從無到有建構起來的、以成文法為表現形式的法律體系,是我們黨和國傢在準確把握黨的執政規律和社會主義建設規律的基礎上所進行的一項自覺、理性的活動成果,不是盲目的自然而然形成的早在新中國成立前夕,我們黨即宣佈廢除舊中國的《六法全書》。 1949 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的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共同綱領》,再次以法律的形式確認瞭這一宣告。 上述宣告,一方面為新中國的建立奠定瞭法律基礎,另一方面也提出瞭構建新中國法律體系的任務新中國建立後,我們即著手建設新中國的法律體系。 1954年憲法的頒佈實施,標志著法律體系建設的全面展開。 但後來由於民主法制建設遭受挫折,特別是文化大革命完全陷入無法無天狀態,立法工作完全停止,法律體系建設也就無從談起。 我國集中精力致力於建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工作,是始於 1978 年。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在強調恢復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同時,明確提出: 1 / 9

從現在起,應當把立法工作擺到全國 2 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重要議程上來。 1997 年黨的十五大提出: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傢。 依法治國的提出,體現我們黨執政規律的深刻認真和執政理念的升華。 同時提出: 加強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到 2010 年形成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這既是對立法工作提出的階段性目標和任務,也是對實行依法治國提出的階段性目標和任務。 我國的法律體系正是這樣有目的、有目標地逐步建構起來的理論是行動的指南。 古今中外所有的立法活動,無不是以一定的理論為指導的。 馬克思主義及其中國化所形成的毛澤東思想和包括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在內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根本指導思想,當然也是建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根本指導思想我國的法律集中地體現瞭馬克思主義及其中國化的毛澤東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國傢學說和法律思想。 比如,在國傢權力歸屬上,我們堅持國傢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反對君權神授;在國傢政權形式上,我們實行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組

法律的概念 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的读书笔记 第一章经久不绝的问题 与其她学科不同,在法律学里,“什么就是法律”的问题反复被提出来,并且史上的思想家们用形形色色的、奇特的、甚至反论的方式予以回答。并且有意思的就是,大多数人都有能力轻松而自信地通过列举情况来说明什么就是法律。但我们并不能简单通过列举法律体系的标准事例来解决这个问题,最好的方式不就是急着去回答问题,而就是弄清楚到底什么问题在困扰着我们。作者提出三个问题:法律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有何区别与联系?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有何区别与联系?什么就是规则以及规则达到何种程度才成为法律?作者将从分析奥斯丁的理论来回答第一个问题。回答第二个问题,需要批评自然法理论,即将法律理解为道德或正义的分支,并且法律的根本要素就是其与道德或正义之原则的一致性。第三个问题要解决的就是社会群体中一致的行为习惯与法律作为规则有何不同。有人指出,规则的预测性面向不就是关键的,其作为指示标或证立的地位才就是本质性的。对此有两种批评,极端的观点认为拘束性规则的观念就是混乱或虚构的。英美国家常见的批评就是从法官的裁量去证成法律实质就是法官的发现。作者认为要回答这三个问题并没有一个简明扼要的定义,虽然下述作法就是可能的:分离出并掌握住一组核心要素的特征,这组要素特征构成对这三个问题回答的共同部分。因为定义能够发挥作用的条件往往不被满足,尤其像“法律”这样的定义。所以,本书的目的不在提供一种作为规则的,对于“法律”这个概念的定义,本书的目的在于对国内法律体系的独特结构提供一个较为优越的分析,并对法律、强制与道德这三种社会现象间的相似之处与差异处提供较为清楚的理解,借以将法理论的研究向前推进。 第二章法律、命令与指令 在本章作者分析了各种祈使语句,认为强盗情境就是最为典型的,决定在此情境基础上完善,建立奥斯丁理论较为清晰的法律概念。首先,作者增添了“普遍性”的要素。法律指出了普遍的行为态样,适用于一般大众。像强盗情境这种面对面地个别告知对其行为的指示,其实只就是法律的辅助。其次,补充了“持续性”的要素,以及“普遍服从的习惯”。最后,考察“发布命令的人”,作者补充了“独立性”与“主权者”的概念。 第三章法律的概念 本章作者从三个方面对奥斯丁模式提出质疑:法律的内容;法律的产生方式;法律适用的范围。就内容而言,刑法及其制裁与命令模式中以威胁为后盾的普遍命令之间,存在着惊人的相似之处。侵犯法也有类似之处。但像规定有效合同等之订立方式的法律规则,不强加责任或义务,而就是通过授予人们某些指定的程序,遵循某些条件,在法律强制框架范围内创设权利与义务的结构,来为个人提供实现她们愿望的便利。授予权力的规则也不同于此模式。 基于法律多样性,为了寻求法学的统一性,第一种作法就是将权利或权力行使的“无效”作为一种制裁。但这就是一个混淆的根源。其实在一些场合“无效”未必就是一种“不幸”。更重要的,“无效不能被类同于为力戒规则禁止的行为而系于这种规则的惩罚”(36)。刑法可以区分两种东西:规则所禁止的行为与抑制行为的制裁。两个部分就是可以相对分离的。而无效的规定就是规则本身的组成部分,不可分离。另外一种瞧法就是,所有真正的法律都就是下达给官员的实施制裁的有条件的命令。“该理论含有一个转变,即从原初的作为由制裁威胁作为后盾的命令组成的法律的概念的转变。现在的中心概念已成为对官员下达的实施制裁的命

微电影的类型特征

微电影的类型特征 徐峰湖北民族学院 内容摘要:微电影是在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产生的,它能在段时间内社会大众的认可并表现出强劲的发展态势,说明微电影有着独特的审美特征和艺术品味。微电影的“微”特征在其制作规模、叙事方式和表达方式上得到了淋漓尽致的表现。目前来看,微电影的类型主要有文艺微电影、企业形象片和公益微电影等,它们因传播目的的不同而各自表现出了独特的审美特征。 关键词:微电影类型特征 一、微电影的兴起及现状 (一)微电影的概念 电影自1895年卢米埃兄弟发明以来,已走过近120年的发展历程。电影的出现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文化生活和精神世界。然而,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电影也出现了小型化和快速化的趋势,这就是微电影。微电影,意即微型化的电影。微电影是网络信息化时代产生的一种新型电影形式,它与传统电影一样,都要经历编剧、拍摄、后期制作的流程,但与传统的电影相比,微电影有着独特的艺术特征。 1、制作规模的“微”。相对于电影而言,微电影在时长、投资、制作周期方面都有微型化的特征。微电影的时长最少有几十秒,多则半个小时左右,最常见的在十分钟左右,如徐峥的微电影《一部佳作的诞生》,仅用8分钟的时间讲述了三个绑匪为筹集拍电影的经费而去拍摄勒索录像的一连串趣事。微电影的投资由于时长和剧情的设置往往不需要像电影那么巨大,几百元也可以拍出来,如《天堂午餐》就是河北传媒学院大三学生刘啸宇用相机拍摄的一部表达“孝”主题的微电影。微电影的“微”还表现在制作周期上,微电影从拍摄到上映往往仅需要几天到10几天的时间,相比电影而言时间大大缩短了。 2、叙事方式的“微”。微电影是顺应当下社会生活的快节奏而诞生的,在叙事上,它不得不呈现出一种碎片化的微型特征。微电影有着自己独特的构思,往往是一些小片段、小故事或小情境,这就决定了微电影的叙事方式也不能太复杂。微电影要在几分钟的时间里完成一个故事的叙述,因此,它往往会突出故事的高潮部分,而其他的情节和叙事就采取跳跃式的叙述。比如微电影《老男孩》的开头,就是通过肖大宝和王小帅的几个生活细节呈现的,

我国的法律体系构成

7. 我国的法律体系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具有最高的法 律效力。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文件,是特 定范畴内的基本法。根据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法律一般可分为行政法、财政法、经 济法、民 法、刑法、诉讼法等。 行政法规。在我国,行政法规专指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律规范。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在领 导和管理国家的各项行政工作中, 根据宪法和法律而制定有关经济、 建设、 教育、科技、 文化、外交等各类法规的总称。国务院是国家行政的最高机关,制定行政法规是国务 院 领导全国行政工作的一种重要手段。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制定的法律规范。我国有三 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一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而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 委员会;三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主 要规范地方行政管理问题,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依据。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 行政法规(以及决定和规定) ,在本部门的全县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部门规章规定事 项的目的在于执行法律活国务院行政法规特定事项。 地方政府规章。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以及省、自治区人们执法所在城市或由国务院指定 城市的人们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 定在其行 政区范围内普遍适应的规则。 技术标准(规范) 。我国实行技术标准(规范)的管理,技术标准(规范)的制定属于 技术立法的范畴。技术标准(规范)包括国家标准(规范) 、地方标准(规范)和行业 标准(规范) 。 1. 2. 3. 4. 5. 6.

新刑诉法的证据种类有哪些

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形式。证据种类的划分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备法定的外部表现形式的证据资料不能进入诉讼程序。刑诉法第48条规定有8种。关于证据种类应该注意理解以下几点: 一、物证 物证以自身的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物理、化学、生物属性来证明待证事实,包括一切物质形态。笔迹是物证而不是书证。因为笔迹是物质痕迹,是以书写特征而不是以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二、书证 1、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与案件的待证事实发生联系并证明案件情况的;其记载的思想和反映的内容能够为办案人员认识,至于以什么方式来记载在所不问。 2、物证和书证的区别 物证则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与案件待证事项发生联系并证明案件情况的。如果一个物质载体同时具备两种证明方式,则既是书证又是物证,这在理论上称为物证书证同体。 【例】在犯罪现场收集到一封书信,内容与被害人死亡原因有关,如果用该书信的内容证明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则属于书证;同时,如果需要判明该书信是否为被害人所写,需要作笔迹鉴定,这是用物的特征证明案件事实,这时该书信又是物证。 三、4种言词证据 (一)证人证言

1、主要理解证人资格、证人的不可替代性以及证人不是回避的对象这几个问题。这方面的内容在诉讼参与人一节已经作了详细介绍,请参阅第二章第二节三的相关内容。 2、证人证言只局限于案件情况,如果是分析案情或者是推测等则不属于证人证言。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包括两个部分:1、受害情况;2、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被害人的要求则不属于“被害人陈述”。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包括:1、供述;2、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已无罪、罪轻的辩解两个方面内容。识别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对正确理解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的排除非常重要。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中,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排除;但是,即使是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被告人辩解仍然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不应当排除。“因为捶憷和诱骗之下仍然为自己辩解,可见其客观真实性较强”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他人犯罪是否属于这种证据,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共犯相互之间就共同犯罪情况相互揭发,与个人的罪责相关,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而单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他人犯罪事实的检举,或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非共同犯罪事实的检举,属于证人证言。 上述三种言词证据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一定的主体陈述;2、各自的内容范围;3、都要向公安司法人员陈述。法律||教育网如被告人敲诈被害人的电话录音,就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因为不是向公安司法人员的陈述。

法律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法律得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法律得词源 法律得一般含义 法律就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得行为规范 法律不但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而且由国家保证实施 法律就是统治阶级意志得体现 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法律得历史发展 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社会主义法律 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本质 从法律所体现得意志来瞧,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就是工人阶级领导下得广大人民意志得体现 从法律得实质内容来瞧,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就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与自然规律得反映,具有鲜明得科学性与先进性 作用 法律得规范作用指引、预测、评价、强制、教育 社会主义法律得社会作用 确立与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得国家制度、社会主义得经济制度、与谐稳定得社会秩序,推动社会改革与进步 社会主义法律得运行 法律制定、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遵守 我国宪法确立得基本原则与制度

宪法得特征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得方面 在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得法律效力 在修定与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她法律更为严格 宪法得基本原则 党得领导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原则 我国得国家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得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公民得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 基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力与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监督权与取得国家赔偿权、社会经济权、文化教育权、特定主体权利 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 遵守宪法与法律 维护祖国得安全、荣誉与利益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与参加民兵组织 依法纳税 其她义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形成 标志 重大意义 特征 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得本质要求 体现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得时代要求

证据法学单选题

1:33.不属于诉讼证据基本特征的是(B) 1.客观性 2.科学性 3.关联性 4.合法性 2:38.物证的根本特征是(B) 1.以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 2.以属性、特征或者存在状况等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 3.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4.不受人的主观意志的影响 3:21.英美最佳证据规则的适用是针对(C ) 1.物证 2.物证和书面证据材料 3.书面证据材料 4.证人证言 4:89.一份附有签名的信件作为某一案件的证据,如果以信件的字迹证明案件事实时,该信件是(B) 1.书证 2.物证 3.鉴定结论 4.笔录 5:48.非法证据(B) 1.是指司法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调查收集的证据 2.是指司法机关当事人和律师违反法定正当程序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调查收集的证据 3.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作或收集的证据 4.包括司法机关以非法证据为线索调查收集的证据 6:65.我国的诉讼法制实行的证明制度是( D) 1.神示证据制度 2.法定证据制度 3.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4.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 7:29.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D) 1.证据法为法院裁判提供正当的根据 2.证据法受宪法指导并将其有关诉讼证明的规范具体化 3.证据法是程序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4.证据法与实体法之间不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8:57.被害人是(B)

1.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法人 2.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3.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4.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9:4.证据的客观性是指(D )。 1.证据事实是伴随案件发展过程遗留下来的,不以司法人员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2.证据事实是伴随案件发展过程遗留下来的,不以犯罪分子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3.证据事实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4.证据事实是伴随案件发展过程遗留下来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10:30.法律事先对证据的形式、范围和证明力作出明确规定,法官只依据法律规定作出机械判断的证据制度是(B) 1.神示证据制度 2.法定证据制度 3.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4.实事求是证据制度 11:72.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下列哪个诉讼阶段的证明标准不是“案件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A )。 1.立案 2.侦查终结移送起诉 3.提起公诉 4.有罪判决 12:81.证据能力是(A ) 1.某种形式的事实材料在法律上可以作为证据方法的资格 2.在诉讼中可以作为调查对象的有形物 3.证据资料在认定案件事实方面的影响力 4.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方法 13:22.在我国,出庭作证是证人的( A) 1.法定义务 2.权利 3.自由 4.义务 14:52.鉴定结论与证人证言的相同之处在于(D ) 1.都是主要证据 2.都是直接证据 3.都是原始证据 4.都是言词证据 15:93.下列有关意见证据规则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B)

法律定义及描述

法律定义及描述 都兼有“公平”、“正义”的含义。从“法”的词源看,都喻意公平和正义,简述:法律,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实施的手段者。法治和法律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法一般限于宪法、法律。法属于上层基础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法律将随着社会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法律的概念古时指律令或刑法。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现在指----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是阶级专政的工具之一。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的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基本的法律:一般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实际作用与宪法实际上相同。「基本法律」所意味是不永久并权宜之针,在没有实施宪法下达到有法维持宪政秩序之效果。这里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法律,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最基本的问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属于“基本法律”的层次。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也叫“一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宪法》第67条)。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如果其内容属于规范性规定,而不是一般宣言或委任令之类的文件,也视为狭义的法律。它一般包括--宪法,民事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三权分立的国家,由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行政命令仅对该行政机关之公务员有拘束力,除法规命令外,原则上行政机关所制订之行政规则对于人民均不发生拘束力。而限制人民自由权利之法律必须由人民所选举之立法机关制定之(即后者)。法律体系通常,法律体系可以分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另外还有第三种法律体系(依然存在于某些国家的部份或整个地区)-宗教法,是一种以经籍和其解译为基本的法律。一个国家所使用的体系通常和其历史、其和外国间的关连、以及其对国际标准的依附等有关。司法体系认同应遵行的法源为其法律体系的明确特征。所以不同体系的差别多在于模式的不同,而不在于其内容,且每个司法体系通常都可以找到相类似的法条。法律制度在发达国家,主要的法律制度有独立的法院、代议议会、责任内阁、军警系统、官僚系统、法律专业和公民社会本身。约翰·洛克在其《政府论》里,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外交三种权力,其后的孟德斯鸠在其著作《论法的精神》中对其进行了完善,主张将国家权力划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而且三种权力必须要分立,而且相互制约。他们的原则是不应该有任何人可以掌握到国家的所有权力,和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内的独裁理论相对。更近代,有马克斯·韦伯等人重塑有关在行政控制下的国家的模型。现代军事、政治与官僚的力量对一般人民的日常生活显现出了许多特别的问题,这些是早期如洛克和孟德斯鸩等作家所不可预见的。法律专业的

电影艺术的基本类型

电影艺术的基本类型 影视艺术概论讲义(第一章到第五章) 影视艺术概论 电影艺术的产生揭开了人类文化历史新的一页。 电影引发了人类思维的一次革命——影像思维。电影的发明意味着人类的艺术思维进入了一个新境界——影像阶段。 电影:作为艺术的理解 电影是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以蒙太奇为主要表现手法,在银幕时空中塑造运动的视觉形象,以表现生活、传达思想情感。 电影是看见的世界 电影是梦幻工厂 电影是长以公里计的滚滚而流的视觉鸦片河 电影是诗与画的特别组合 第一章电影艺术特性 视像性与运动性 *真性与假定性 综合性 第一节视象性与运动性 一、视像性 “看见的世界”。“肖似代码”,有意味的视觉符号,在视觉直感中获得满足。 视觉元素:色彩、光线、构图、人物 等银幕造型。 色彩造型 人物造型 二、运动性( Moving picture) 1客体运动:拍摄对象的运动 2主体运动:摄影机的运动。机位距离、角度、焦距的变化。 3主客体复合运动 4蒙太奇运动:画面组接切换产生的运动 三、运动性与视像性的关系 空间状态与时间变化,运动中的造型和造型中的运动。 第二节*真性与假定性 一、*真性 ——真实感、接近生活的自然形态。 直观的真实:形式与表象的真实 内在本质的真实:故事的真实、情感的真实、符合生活的逻辑、艺术的逻辑。 二、假定性 假定性 ——创造性、人为性、主观性。非自然、非现实性形态。 “假定性是艺术家的伟大的同盟者。” 电影艺术的假定性:a 时空的假定性

b 冲突的假定性 c 造型构图的假定性 d角色的假定性e 声音(音响)的假定性。 三、*真性与假定性的关系 第三节电影艺术的综合性 一、各种艺术门类手段与媒介的融合 电影与文学 电影与戏剧 电影与绘画雕塑 电影与音乐 二、空间艺术与时间艺术的融合 “视觉列车”。造型与叙事艺术。 “摄影机捕捉瞬间,把瞬间从延续不断的时间过程中抽区和分离出来,强调意义,使之成为审美对象。电影的本质特征是空间的动态化和时间的空间化。” 靠镜头画面叙事,具有画面的空间感和时间的连续性。空间结构中的时间和时间链条中的空间。 三、艺术与技术与商业的融合 电影的商业性。供大众消费的文化产品。“电影是一门昂贵的艺术。” 投入、产出与回报。市场流通,经济效益与票房价值。 企业化生产,机械复制。 艺术性与商业性的矛盾:创造与消费、超越与媚俗。 电影的技术性 “影视艺术是科学与艺术的结晶。一部世界电影史,既是视听艺术的发展史,也是影视技术的发展史。它是批着现代科学技术戎装屹立于艺术之林的。” 起源照相术。照明师、摄影师、录音师、剪辑师、布景设计师。 材料:胶片、影带、声带、摄影、照明。电脑成像。 传播媒介:放映机、银幕。影碟、多媒体。 第二章电影语言(上) ——电影语言的独特元素: 镜头、画面、蒙太奇 第一节镜头与画面 一、电影语言的基本要素:镜头与画面 “画面是电影语言的基本元素。”—— [法]阿尔诺·马尔丹 影视语言是依托镜头、以声音和图象的综合形态进行思想情感交流的视听语言。电影语言的基本元素是镜头。是摄影机开始转动到停机这一过程中的一组画面。[美]梭罗门、[法]麦茨 镜头与画面的关系。 关于画面 影象画面是艺术符号、美学的现实。 画面的视野和焦点。影象画面与人的视界的对应性。

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哈特(1907-1992),英国着名法学家。新分析法学派首创人。曾长期任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是西方世界着名的法理学大家。他的学说和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构成了20世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中的两派。20世纪60年代末,在西方法学界,以哈特与.富勒为中心,开展了战后实证主义法学和新自然法学的长期论战。1907年,哈特生于一个犹太家庭。1929年毕业于牛津大学,成绩优异,对古典文学、古代历史、哲学尤其是新兴的语言哲学很有兴趣。毕业之后从事律师工作8年,如果没有这段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日子,他不可能成为一名法学家。聪慧的头脑,正规的学院教育,较长的司法实践,对文史哲的浓厚兴趣,哈特的经历符合了成长为一名法学大家的基本要求。 哈特教授的《法律的概念》是20世纪法律哲学领域最重要的一本书,是学习法理学与法律哲学不可或缺的经典,已经被翻译成许多不同语言的版本。从1961年问世以来,本书就以它优美的文笔和清晰的论证,激发了无数学生去思考诸如“什么是法律”以及法律、道德与正义的区别等法律相关的种种问题。他对法律哲学和法理学的理论贡献是无与伦比的。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将法律的概念,或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视为“一个恼人不休的问题”(persistent?questions),正如哈特所言:关于人类社会的问题,没有几个像“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一样,持续不断的被问着,同时也由严肃的思想家们以多元的、奇特的,甚至是似是而非的方式提出解答。哈特对法律的阐释是描述性的,而非一句话的定义式。他在书中写到:“当我看到一只大象时,我可以认出它,但是我无法定义它。”哈特在其《法律的概念》中,最后的结论是,无法给法律下一个准确的概念。法律和政治,本身就血肉相连。但是,如果是民主社会,统治阶级就是全民,法律就会变成全民意志的体现,而且会制约政治,让政治在法律规定的游戏规则下玩,这就是法治国家下的语境。 这本书是为法理学的学习者量身定做的,目的是想要促进对于法律、强制与道德的理解,这些社会现象虽不相同但相互牵连。法律人会将此书视为分析法学道德一篇论文,因为它所关心的是阐明法律思维的一般架构,而非批评法律或法律政策。此外,作者在许多地方提出了可以说是关于语词意义的问题。 哈特认为语言可以让现实被人们所理解,但语词有局限性,必须推敲这些语词的社会语境。我百度后发现有很多人从“语言哲学视角”研究哈特的法律思想,什么是语言哲学,这一点我不关注也不想搞明白。然而,哈特提出的很多概念“初级规则”、“次级规则”、“承认规则”、“规则的内在面向”、“规则的外在面向”,借用一次课堂讨论中同学批评我的话,可以称为“相当笨重”,自认这些语词并没有让现实更明白,反而让我更糊涂。由于并无明确的结论,全书看起来拖沓冗长,仿佛一场辩论赛,当你感觉使出全身力气说服对方时,你已经掉进了对方的陷阱,变得黏黏糊糊而缺乏自信。但是这样的文字,一则从内容上为他人提供了思考的基础和批判的靶子,二则让读者看到了书者的思维轨迹和智慧显现,于我们如何思考很有启发。 在任何时间和地点,法律都有一个最为显着的普遍特征,就是它的存在意味着特定种类的人类行为不再是任意的,而是在某种意义上具有强制性。在《法律的概念》这本书里,哈特概括了法律

爱情片特点和分类

爱情片 序言: 爱情是人类最古老,也是最伟大、最具永恒性的主题之一。在人类所有的梦想中,最美丽的就是爱之梦。自电影诞生以来的一百多年,小小的银幕不知上映过多少悲欢离合的爱情传奇,不知谱写过多少感人肺腑的不朽恋歌,它们或者是呼唤人性高扬人权的一面旗帜,或者是抗衡孤独拯救异化的救命稻草,总之,它们承载了人们对纯真爱情的永恒向往,营造着最浪漫瑰丽的幸福梦幻。 一、爱情片的定义: 狭义的爱情片,即指一种爱情类型片。是以表现爱情为核心,并以男女主人公在爱情发生的过程中克服误会、曲折和坎坷等阻力为叙事线索,最终达到理想的大团圆或悲剧性离散结局的类型电影。它们通常以爱情的艺术表现为主要吸引力,以对爱情的追求和对爱情的阻碍产生的冲突为叙事的主要动力,通过表现爱情的绝对超越性来探讨爱情这一永恒的人类情感和艺术主题。 广义的爱情片,则指以男女主人公的爱情故事为影片主要叙事内容的影片,包括上述爱情类型片和艺术片,或从情节分为情节剧爱情片和非情节剧爱情片。 二、爱情片的特点: 1、主题 爱情片的基本主题是爱情至上,即用爱情来超越一切社会矛盾和现存的价值观。以男女之间的感情纠葛为主线,深入刻画人与人的内心情感。男女主人公可能要面临感情年龄社会等方面的,压力,和误会矛盾的曲折,这也正是爱情片的看点。 2、人物 如同西部片里一定会有纵横驰骋的牛仔,警匪片中一定会有可恨以可爱的盗贼,爱情片里必不可少的当然是两个对爱情忠贞不渝,信奉爱情至上的“情圣”。他们可能从事任何职业,但他们一定是以爱情作为终身事业的。这些被理想化的男女主人公往往由那些形象漂亮,气质优雅的明星扮演,他们将类型电影的造梦功能发挥的淋漓尽致,也因此诞生了一批魅力超群,家喻户晓的“爱情片明星”:费雯丽和罗伯特·泰勒;奥黛丽·赫本和格利高里·派克;汤姆·汉克斯和梅格·瑞恩;赵丹和周旋……日本影星三口百惠和三浦友和更是著名的从“银幕情侣”变成生活伴侣的现实传奇。 3、内容 ①惯用阻力因素作为诱因,推动故事情节发展。 阻力因素的运用永远都是爱情片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是观众的软肋。对爱情的追求和对爱情的阻力因素所产生的冲突成为了叙事的主要动力。 下面我们从阻力因素的偶然和必然性两个方面对其进行总结分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征 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具体国情和发展道路不同,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不同,决定了各国的法律体系必然具有不同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实践经验制度化、法律化的集中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十分鲜明的特征。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本质,由这个国家的法律确立的社会制度的本质所决定。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就决定了中国的法律制度必然是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所构建的法律体系必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所包括的全部法律规范、所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有利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充分体现了人民的共同意志,维护了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中国制定哪些法律,具体法律制度的内容如何规定,都坚持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出发,从人民群众的根本意志和长远利益出发,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 中国新时期最鲜明的特点是改革开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改革开放相伴而生、相伴而行、相互促进。一方面,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内在要求,是在深入总结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丰富实践经验基础上进行的。另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发挥了积极的规范、引导、保障和促进作用。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妥善处理了法律稳定性和改革变动性的关系,既反映和肯定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功做法,又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一步发展预留了空间。

科学证据的概念

科学证据的概念 科学证据1并非法定证据2的一种,而是学理上对证据进行的一种分类。“分类是一种把握事物共性同时辨识事物特性的逻辑手段。分类不仅能使人的认识条理化,而且能实现处置上的目的性与有效性。正是出于这样的认识目的和行为目的,证据法对不同形态的证据在形式上进行分类。”3按照是否具有高科技含量为标准,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科学证据和经验证据。其中,不具有科技含量的证据称为经验证据;具有科技含量的证据称为科学证据。如此划分,目的在于更好地认识科学证据的特征和属性,更好地理解、把握和运用科学证据。由于视角不同,国内外学者关于科学证据内涵与外延的界定很不一致。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属性特征为视角。这种观点将科学证据视为一类具有科技含量的专家意见(鉴定意见),属言词证据中的意见证据,并以此为出发点界定科学证据。如英国学者保罗·罗伯茨认为科学证据就是在案件中的科学或技术问题超出了律师、法官和陪审团的知识和专业 1关于科学证据的称谓存在一定的分歧。陈学权等人将此类证据称为“科技证据”,认为科学证据中的科学不仅指“科学”,而且包括“技术”,用“科技证据”更加符合汉语习惯;张斌等使用“科学证据”指称该类证据,认为从词源上讲“科学证据”更加符合英文“scientific evidence”的汉译并且从理论上讲“科学证据”也具备科学哲学上的依据。出于法律语言的统一性、规范性要求,本文在论述中一律采用“科学证据”的称谓。参见陈学权.科技证据论——以刑事诉讼为视角[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张斌. 论科学证据的概念[J]. 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 8(6):48-52,陈永佳.关于科学证据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探析[J].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9(2):36 2我国三大诉讼法关于证据的分类基本一致。《刑事诉讼法》第42条将证据分为七种类型,即:“(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的证据种类有“(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关于证据的分类基本一致,与刑事诉讼的差异主要是因为诉讼性质的不同。关于我国现行法律证据的分类,学界存在较大的争议。参见裴苍玲. 论证据的种类[J]. 法学研究, 2003,25(5):45-50,龙宗智. 证据分类制度及其改革[J]. 法学研究, 2005, 27(5):86-95,裴苍玲. 再论证据的种类[J].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9, 11(11):49-59 3龙宗智. 证据分类制度及其改革[J]. 法学研究,2005, 27(5):86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 [摘要]本文尝试用展开的方式考察哈特的《法律的概念》,即联系个人生平、相关概念、历史背景甚至是写作方式来解读该书,《法律的概念》读后感。所以读者可能无法找到在以往介绍该书的资料中总结的观点。这样做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标新立异来否定前人的知识总结,而是要在那些耳熟能详的观点中发掘哈特提出它们的原因,告诉我们为什么那个时代诞生了这本书,作者希望表达一种什么样的意象。我希望用尽量严谨的文字,告诉大家《法律的概念》文字背后或者相关的知识。 [关键词]哈特实证主义法学法律故事服从意象 读书的方法有很多种,选择读书方法的标准就是对阅读者而言文本的重要性,以此出发才有了精读和略读的区别。 《法律的概念》这本书就个人而言有精读的必要性,原因大致如下:研习法理学绕不过的几本书之一赫然就有哈特的《法律的概念》,这点毋须多言,此其重要性一也;分析实证对于我们法学研究的重要性再日渐显现,无论是语义实证还是逻辑实证,都具有纯化某些粗糙的理论的作用,此其二也;除了以上这些客观因素,个人口味的转换也驱使着我把目光从当初本科的《为权利而斗争》们投向了一些理性冷静而又不乏睿智的文字。 读书一般是带着问题开始的,这个过程能回答很多以前的问题,也会产生很多新问题。产生问题和回答问题的过程是互动过程,二者此消彼涨,似乎无穷尽矣。在这一过程中达致了知识在质和量上的增长。读《法律的概念》就是这样一个过程的典型。因而这篇读后并不是“谈收获”的老套路,谈得更多的是体悟,收获和不解兼而有之。收获需要的是分享和检验,不解需要的是思考和回应。 《法律的概念》并不是一本畅销小说或者文坛经典,读一本学术书籍的过程期间的最考验人的就是兴趣的不间断。硬着头皮往下看固然可行,但是痛苦和郁闷也随之呈几何级数增长。我没那份定力沿着这个进路看完这本重要的书,而且我认为重要的书也不能这样对待。于是我开始尝试用一种调动起兴趣的方式阅读,这种方式不光要求“知其然”,更要求“知其所以然”。“知其然”即了解哈特的基本观点是比较枯燥的,这意味着从文本中筛选出自己所需要的信息,筛选过程当中不可避免的套用了前人的总结,从而丧失了自己阅读的独立性,结论会流于肤浅片面,而且这种工作也完全可以用比较偷懒的方式——看他人写的介绍性文章,来完成,读后感《《法律的概念》读后感》。“知其所以然”是一种与“知其然”相关的阅读过程,它所要针对的是:为什么此人会在那个时间那个地点提出这样的观点(甚或完成这样的文本)?在这种过程中,我不必把注意力仅放在《法律的概念》这个文本上,因为这本书能给的信息只是部分的,它的背景无疑更为广阔,这种广阔就意味着某种对未知信息的探求或者思考,这种以好奇为原动力的过程深深地吸引了我,兴趣油然而生。除此以外我认为,不无裨益的是,这种探求也在无意间进一步澄清以前一些认识模糊区。 不可避免的,有人还会追问“知其所以然”的意义何在。这里必然涉及对待文本的态度问题。文本提供的是什么?也许有人会说是知识,我认为这是一种绝对的看法,文本至多提供的是信息。知识这个词语包含了肯定的价值判断,而这些文本能所提供的能够符合这种肯定的价值判断吗?不然,离开了历史的解读,所谓的“知识”也许仅仅是被肢解、拼凑的信息。拿《法律的概念》来说,大多数人会认为这本书谈的是:哈特在批判奥斯汀的“法律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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