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财政部

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食药监稽〔2017〕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对2013年印发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国食药监办〔2013〕1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

2017年8月9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决定告知、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第四条?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奖励条件

第五条?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一)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

(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

(三)其他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

第六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情况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第七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第八条第(一)、(二)项情形,并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三)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五)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依照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九条?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奖励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条?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按照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奖励金额,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

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2%—4%(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1%—2%(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的,给予200元奖励。

(二)违法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但举报内容属实,可视情形给予200—2000元奖励。

(三)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上述标准加倍计算奖励金额。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一)举报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

(二)举报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品种,且已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

(三)举报故意掺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

(四)其他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

第四章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负责举报调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立案查处完毕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并根据举报人奖励意愿启动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当及时对举报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并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

需要举报受理部门协助甄别、认定奖励主体资格的,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五条?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具备非现金支付条件的,奖励资金应当采取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

第十六条?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且无受托人的,可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非现场领取奖励仅限于实名举报人,且提供的账户名应当与举报人姓名一致。

第十七条?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领取告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便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验明身份。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匿名举报奖励发放的特别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被举报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且追究刑事责任后,原移送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查证部分进行奖励。

第十九条?有条件的地区,可在举报线索查证属实后,由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先进行部分奖励。案件查处完毕后,再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后续奖励。两次奖励总额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举报人对奖励等级、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奖励决定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核请求。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办法,对奖励的决定、审批、发放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其真实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有关部门事后能够确认其举报人身份的检举、揭发行为。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财政部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1月8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安监办法】珠海市香洲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安监办法】珠海市香洲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 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珠海市香洲区安全生产事故 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社会监督,依法落实广大员工和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下简称“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YYY,结合香洲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香洲区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具体事项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区安监局”)承办。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其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向区安监局举报。举报电话:2618645、12350;传真:2603040;邮箱:zhxzajj@https://www.360docs.net/doc/1e17754959.html,。 第四条举报人应按以下要求进行举报。 (一)准确提供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名称)、工作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有效查找方式,暂不愿公开身份的,至少应留下本人的联系方式。 (二)简要描述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事故隐患现状及已经或将要产生的危害,被瞒报事故的时间、地点和受害人身份,并尽可能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 (三)举报人对自己所举报的内容负责。对经查实确属有意诬告被举报对象的,举报人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条举报范围包括在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隐患。(具体见附件) 第六条举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并立案查处的,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一)举报一般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奖励额度为500元。 (二)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奖励额度为1000元。 第七条举报事项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立案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关于奖励的有关条款,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一)同一事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个人举报的,按举报时间奖励第一举报人。 (二)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八条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多种形式向有关举报受理单位举报。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九条区安监局受理安全生产举报。区安监局接到举报后,要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要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查证和处理。处理结果要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查证属实后再向举报人兑现奖励。 第十条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凡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案件处理意见

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案件处理意见 根据各有关股室队对2012年度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案件的讨论、分析,总结得出下列处理意见。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方面 (一)用餐后腹痛、腹泻或伴有呕吐(有的伴有其他症状)等疑似食物中毒类,即餐后出现胃肠道不适症状,到医院接受治疗的。 调查取证: 如果举报人在医院就诊,先到医院向举报人了解受害人在餐馆就餐所食用的具体菜品清单及72小时内就餐情况,判断是否含有高风险食品或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初步筛查可能引起胃肠症状的食物,再向主治医师了解诊断治疗情况,并提取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判断可疑致病菌和相对应的食物,最后到被举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查看举报人食用的食物还有没有剩余的在销售,如果销售完,查看同类成品有没有无过期、掺杂掺假、腐败变质,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规定,所使用的原料有没有问题,查看肉类、食用油等食品、食品原料索证索票、进货查验情况,加工过程是否规范,有没有别的消费者反映同样的问题,必要时采样检验,同时检查被举报单位有没有其他违法行为。检查过程、采取的措施、下一部打算及时向举报人回复。如果举报人不需要当面调查就餐和诊治情况,按上述措施到被举报单位进行调查,及时回复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决定立案调查的,现场要制作

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查封(扣押)违法经营的食品,提取相关证据材料,检查过程进行拍照。 立案依据及处罚: 因为很难取得举报人是因为食用了被举报单位食品引起的胃肠道症状的直接证据即举报人用餐后剩余的食品、餐饮具等,所以难以因此对被举报人作出处罚,可以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重点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经营掺杂掺假或腐败变质食品、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作为立案依据。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处罚;经营掺杂掺假掺杂、腐败变质食品违反的是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处罚;如果存在超范围经营的现象,比如餐饮服务许可证没批凉菜,但是通过现场检查、查阅菜谱等发现经营凉菜,即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许可类别、备注项目,违反了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给予处罚。 (二)饭菜中有苍蝇、虫子、蟑螂或玻璃等异物类 调查取证: 现场调查饭菜中是否确实有苍蝇、虫子、蟑螂、玻璃,查看食品加工场所是否有苍蝇、蟑螂、玻璃,是否有滋生条件,有无防蝇设施,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财政部 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食药监稽〔2017〕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对2013年印发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国食药监办〔2013〕1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 2017年8月9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决定告知、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第四条?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奖励条件 第五条?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一)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 (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

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标准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标准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标准版) 为充分发挥隐患举报对我项目部安全生产的促进作用,鼓励广大员工积极举报安全生产隐患,监督隐患整改落实情况,提高我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在施工现场安装安全隐患举报电话牌,在举报牌上公布项目部安全隐患举报电话,并且在项目部办公室设举报信箱。 第二条举报人可以采取电话举报、写举报信、当面提出等方式举报。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客观真实,对其提供举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中伤他人。 第三条项目部各部室要明确受理举报的责任人员,规范受理举报的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程序。 第四条举报存在的安全隐患包括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设备、安全设施、保卫消防等方面影响安全生产以及存在的事故预兆等方面的问题。

第五条员工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时,有权立即向现场管理负责人或带班领导提出隐患内容。现场管理人员对员工提出的安全生产隐患,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现场管理人员对举报过的隐患,整改不力或推诿不整改的,员工可直接向安质部门或项目经理进行举报。 第六条对员工举报的安全生产隐患,以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批转的隐患举报,项目部必须认真受理,登记建档,安排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认真对照排查;对查实的隐患,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按五定原则进行整改即: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时间,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验证人形成闭合。 第七条针对隐患内容确定责任部门,项目部各部门应将隐患查实、整改情况及时在安全生产会上或交班会上通报,并将受理举报的隐患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向举报人反馈。 第八条对查实的隐患,按下述原则确定对举报人的奖金额度。 1、举报的安全生产隐患使项目部管理人员或员工及时纠正了违章行为,有利于我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顺利开展的,给予举报人100

南宁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南宁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南宁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品安全办),根据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所辖区域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农业、水产畜牧兽医、商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公安、林业、盐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各级食品安全办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部门、受理范围及有效联系方式,负责受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举报受理 第五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途径包括: (一)来人举报; (二)电话、传真、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举报; (三)信函举报; (四)其他部门移送的举报; (五)其它途径。 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并对举报人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在24小时内将书面通知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管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 第七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举报之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举报情况属实的,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查处。 第三章奖励范围 第八条举报下列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活动的,经查证属实,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未经获准定点屠宰而进行生猪及其他畜禽私宰行为的,屠宰和销售过程中向畜禽等动物及其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加强村(居)、社区和广大群众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有效防范重大事故,制止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当地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社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四条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范围: (一)工矿企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民用爆破物品、烟花爆竹、化学危险品运输中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建设工程项目及建设施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渔业捕捞及铁路等重大事故隐患; (五)消防及火灾重大事故隐患; (六)学校、医院、旅游及公共娱乐场所重大事故隐患; (七)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装置的重大事故隐患;

(八)无证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 (九)各类未按规定上报、隐瞒不报的生产安全事故; (十)其它构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危险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五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六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后,应登记编号,核查处理;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形成书面材料。 第七条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按隶属关系实行分级处理。 第八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群众举报,经查实,未列入政府部门监控范围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受理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奖励资金由县财政预算或其他资金中落实。 第九条按照国家有关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程度确认标准,奖励举报人金额从 ~ 元不等,具体奖励金额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建立保密制度和配备相关设备,为举报人保密。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考试题及答案.docx

一、《办法》的调整范围有哪些?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及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涉嫌违法行为的活动;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的活动;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投诉举报承办部门等的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二、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的含义是什么? 《办法》规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 三、《办法》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怎样划分的? 《办法》强调,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行政、社会共治的原则,分别规定了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调查处理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通报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二)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通报并向上级报告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四、《办法》对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对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和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机构的职责分别予以规定。 (一)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收集、汇总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定期发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分析报告;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程序、标准和规范,对地方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承担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宣传、培训工作。 (二)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对上级转办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上报等;对下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收集、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按要求定期向上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报告;承担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宣传、培训工作。 五、投诉举报人进行投诉举报时应提供哪些要素? 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投诉举报材料及证据,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等详细信息。提倡实名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投诉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 六《办法》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的受理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山东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 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食药监稽〔2017〕67号)、《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谁处理、谁奖励”,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实施奖励决定告知、奖励等级的确认、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 对于跨地区的举报,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按照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第四条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奖励条件 第五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的; (四)举报情况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特殊情况下,举报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因当事人逃逸或其他原因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但违法行为确已得到有效制止的,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应对作出的行政行为及效果作出书面说明后,在案件结案后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奖励。 第六条举报奖励的范围包括: (一)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 (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

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资料

纳雍县阳长镇东联煤矿 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支持和鼓励广大员工和群众积极参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举报重大安全隐患和隐患排查治理中的违规行为,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重大安全隐患和隐患排查治理中的违规行为向各级矿领导或安检科举报。 第三条安检科负责受理举报事项,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姓名、电话号码、举报事项等严格保密。 第二章举报内容 第四条举报内容分为两部分,一是安检科没有发现的安全隐患,二是各单位隐患排查治理中的违规行为。主要有: (一)违反国务院《特别规定》的重大安全隐患; (二)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作业规程》、《煤矿操作规程》三大规程的行为;

(三)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煤安监行管【2017】5号)要求的有关规定行的为: (四)违反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五)违反集团公司安全培训、安全投入、劳动防护等有关规定的行为; (六)对各类安全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行为。 第三章举报受理 第五条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或走访等方式进行举报。并要求简要描述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的基本事实、现状或将要产生的危害。 第六条举报人举报的事项要应当客观真实,并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有效通讯方式:不愿公开自己身份的,至少应留下本人的联系方式。 第七条安检科负责受理的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对举报事项进行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 第八条安检科、调度室24小时受理举报事项,举报电话与联系地址如下: 举报电话:调度室806001:安检科806004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青政办发〔2007〕40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各有关食品安全执法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各执法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第三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监督、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工作。 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商贸流通、海洋与渔业、畜牧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第四条市、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各执法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 第五条各执法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方式接报、受理举报人举报的食品安全案件: (一) 以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接报,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二) 以来访形式接报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三) 其他相关部门移转的案件线索应当有接报受理记录。 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在3日内书面通

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举报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奖励: (一) 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业投入品的; (二) 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三) 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四) 销售失效、变质、过期以及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的; (五) 销售的食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 生产、销售国家或有关部门明令淘汰、禁止或暂停销售的食品的; (七) 无生产许可证、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生产、加工、销售食品的; (八) 违法、违规销售盐及其产品的; (九) 未按法律、法规、食品卫生标准的规定范围、规定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或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十) 其他涉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第七条举报人获得食品安全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 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 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四) 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苏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苏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 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b5E2RGbCb5E2RGbC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实名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现金奖励。 第三条【举报渠道】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原则上向事发所在地的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未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可以逐级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p1EanqFDp1EanqFD 第四条【举报要求】举报人应当详细说明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具 体位置、情形、证据,并提供真实姓名和持有的手机(或 - 1 - / 11

固定)电话号码;邮寄材料,应当标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举报材料》。DXDiTa9EDXDiTa9E 第五条【分工原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处罚、谁奖励”的原则。RTCrpUDGRTCrpUDG 第六条【隐患概念标准】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及《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等有关规范标准,本实施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5PCzVD7H5PCzVD7H 本实施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jLBHrnAIjLBHrnAI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按照现行《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 - 2 - / 11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安全资料】.doc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概念)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 第三条(工作原则)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行政、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宣传工作,鼓励并支持公众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引导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 第四条(机构职责)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调查和处理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 (三)通报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 (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机构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调查和处理在本行政区域内影响较大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 (三)通报并向上级报告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 (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机构职责)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对直接接收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审查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 (二)收集、汇总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定期发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分析报告; (三)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程序、标准和规范,对地方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四)承担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的宣传、培训工作。

食品药品有奖举报制度

食品药品有奖举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工作,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我县食品药品安全,根据《省食品药品有奖举报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出台我县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的食品(含保健食品、酒类)、药品(含中药、民族药)、医疗器械、化妆品在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应当给予举报人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 第三条县政府设立食品药品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专款用于县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的食品药品安全举报案件的奖励。 第四条县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立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并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举报途径,具体负责全县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的管理及奖励资金的发放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通过电话、传真、信函、来人以及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违反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六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接到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七条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在5个工

作日内书面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八条承办单位应自投诉举报受理30日内调查核实,依法办理,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第九条举报的受理、办理、协调、核查、反馈等环节,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全部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举报承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和原受理单位延期理由。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举报内容经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属实,且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或者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办的,应当对举报人实行奖励。 第十一条调查属实的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分3个类别: 一类举报。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能够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积极协助现场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类举报。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证据材料并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类举报。举报人提供查办线索,但未对违法事实进行核实;经办案单位查办核实后,举报人的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隐患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链条中,最易出现,最常发生,最难掌控的重要环节,作为一个极不稳定的不安全因素,它犹如蚁穴,足以渗透腐蚀牢固的安全生产防线,使之崩塌。可见,做好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治,是抓好安全生产的源头性工作。除了常规性的安全巡查、专项排查以及综合检查等动作外,不断创新安全管理机制,激发全员参与热情,形成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常态化工作,才是确保施工现场安全可控、长治久安的治本之法。市政交通公司近两年来建立并大力推行《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即是及时发现和有效整改各类安全隐患,遏制安全事故发生的得力之举。 集团副总经理符建在去年6月视察公司空港工地时,对该制度给予了充分肯定:“隐患举报奖励制度有力地提升了全员安全意识及参与热情,对现场安全生产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这是市政交通公司安全管理上的创新,这一亮点值得在全集团范围内推广。” 创新管理,制度出台 安全隐患在施工现场可以说是无处不在,无论隐患的大小与否,都必须进行及时的管控处理,将其扼杀在萌芽状态,否则将会后患无穷。然而只单纯地依靠安全员、项目经理、安全检查组等片面的力量,便显得薄弱且有限。如何调动和激发广大一线施工管理人员,尤其是农民工班组这一重要群体主动参与到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治中,形成安全管理的合力,是市政交通公司一直关注且致力解决的问题。 2011年3月,该司二项目部《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的创新性出台,加速了全员融入安全管理的步伐,该制度率先在项目内部推行实施。制度中明确规定:项目部全体员工和各班组人员均有权对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和安全违章行为等进行举报或提出合理化建议,举报范围涉及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作业人员情绪失控、机械设备带病工作、各类保护装置失效、安全操作规程存在缺陷等安全管理环节的方方面面。凡隐患举报属实或建议有效者,每一起奖励报告人50~200元不等,或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奖励。奖励资金从项目部在建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中支出。此举通过有效的激励手段,在合理利用安全专项经费的同时,充分激发全体干管人员尤其是最基层的农民工群体积极融入到身边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建言献策,督促整改,以全员参与的方式,将隐患排查整治的触角延伸到整个施工面,每条操作线,每个作业点,实现了安全防范在施工现场“面、线、点”式的全覆盖。 执行到位,效果显著 自《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颁布实施以来,项目部多措并举,严格执行,确保其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强化组织领导。设立现场举报箱及受理办公室,接受电话、书信、当面陈述等各类形式举报;项目党支部书记更是亲力亲为、全程参与,和专职安全员一道,全面负责各类举报事件的处理、监督及反馈。项目部以健全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了该制度的执行力度。 重过程留轨迹。在受理各类建议或安全举报的过程中,项目部要求受理人立即做好书面记录并到现场勘查核实,严禁捏造事实、诬告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安全管理工作秩序。一旦受理人核实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后,属一般或较大安全隐患的,由项目部安全部门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相关人员或班组限期整改,并到期进行复查,要求隐患整改责任人员或班组完成隐患整改后,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呈报项目部存档留底;凡属情节严重的安全违法行为或重大隐患,受理人立即上报项目部领导和公司安保部备案,并按上级要求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

辽宁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新)

辽宁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鼓励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辽宁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辽食安委发〔2011〕14号)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食安办及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市本级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垂直管理部门全系统亦适用。 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工作之便利用他人举报信息进行举报,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食安办及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应明确举报受理范围,至少公布一种举报受理方式,如举报电话、传真、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按照有关规定受理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在5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受理食品安全举报、依法调查处理、申领举报奖励等,举报奖励申领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奖励行为负主要责任。市食安办负责举报奖励的审

核、奖金发放、监督、信息披露等工作事宜。 第四条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之一,并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的; (三)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四)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经定点非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五)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六)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包括非法收集、加工、经营、使用“地沟油”和非法生产、经营、使用三聚氰胺以及含有三聚氰胺的食品和饲料等的; (七)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八)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九)其他涉及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五条获得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70-73条 规定,为规范事故隐患举报,维护安全管理秩序,杜绝虚报、 瞒报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煤业集团范围内重大事故 隐患、涉险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应向**煤业集团有关业务主 管部门举报。 第三条 **煤业集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举报事项,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举报内容 第四条举报内容主要包括: (一)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 (二)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原国家安监总局85号令)的重大事故隐患和行为; (三)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行为; (四)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的行为;

(五)违反原国家安监总局《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 制度建设指南(试行)》有关规定的行为; (六)违反**煤业集团安全培训、安全投入、劳动防护等 有关规定的行为; (七)对各类涉险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行为。 第三章举报受理 第五条子公司、、煤矿必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在 井口和信息发布栏等醒目位置,公布事故隐患举报电话,接受 职工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举报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进行举报,并要求简要描述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的 基本事实、现状或可能产生的危害。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有效通讯方式。 第七条**煤业集团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安全隐患和违 规行为的有关举报,对举报事项进行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 第八条 **煤业集团各业务主管部门24小时受理举报事项,举报电话(传真)如下: 第四章举报核查及奖励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4713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详 细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详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概念)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

保健食品,下同)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 第三条(工作原则)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行政、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宣传工作,鼓励并支持公众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引导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 第四条(机构职责)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

食品安全有奖举报

潍城区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山东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受理的食品安全举报案件。 第三条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专款用于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受理食品安全举报案件的奖励。 第四条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立食品安全举报中心,负责本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的管理及奖励资金发放等工作。 第五条食品安全举报中心受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举报线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含畜牧、水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行政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受理食品安全举报,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食品安全举报中心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等举报途径,方便公众举报。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通过电话、传真、信函、来人以及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无证无照,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仿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条食品安全举报中心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举报后,应当立即受理,详细记录相关内容,不得推诿拒绝。食品安全举报中心受理的举报,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下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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