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制度

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制度
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制度

XX镇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制度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推进我镇社会和谐、平安建设,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依据XX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为平台,实行镇党委书记负总责、镇综治牵头、司法所唱主角,强化镇、村两级组织职能作用,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一)镇、村两级调处中心要紧紧围绕镇党委中心工作。实行定期排查和重大节日活动时期集中排查调处制度。

(二)镇调处中心每周开展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排查工作,要坚持边排查、边调处,做到滚动排查、连续化解,增强排查工作实效。

(三)集中排查工作重点为: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的矛盾纠纷;涉及人数较多,易引起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矛盾纠纷等。

(四)集中排查的重点纠纷为:征地拆迁矛盾纠纷,企业改制遗留问题,劳动纠纷,军转人员安置遗留问题,环境污染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医患纠纷,家庭邻里纠纷等。

(五)调处中心要认真抓好重点区域、重点群体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要逐村、逐单位进行摸排梳理,确保摸清已经发生和正在酝酿的矛盾纠纷底数。

(六)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中的重点人员、重大问题和不稳定因素,要密切注意动态,加大调处和稳控工作力度,及时制定预案,

明确责任,规定调处期限。

(七)排查要有完整的记录,归类梳理、归档备查。

二、受理登记制度

(一)镇、村两级调处中心要设立纠纷受理接待窗口,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组织、各类人民调解组织,都应设有专门的纠纷受理接待场所,指定专人负责。

(二)镇调处中心内设纠纷受理室、纠纷调处室。纠纷受理室负责受理纠纷和接待群众来访,纠纷调处室负责调解调解纠纷。调解工作在工作上和人员上尽可能与信访、司法、综治部门衔接。属于信访的纠纷应分流给信访部门处理。

(三)对受理和排查出来的社会矛盾纠纷实行统一登记、汇总梳理。

三、交办制度

(一)建立健全的矛盾纠纷交办制度。镇调解委员会和两级调处中心,要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别,或直接调解,或按照“属地”、“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分流指派到有关部门、村和单位。

(二)调处中心对每月未调解成功的各类矛盾纠纷在要进行研究分析,摸清症结所在,及时研究纠纷调处的对策。

(三)镇调处中心审查后认为矛盾纠纷应交办给有关单位调处的,根据不同的矛盾纠纷提出交办处理的意见,责成相关单位予以处理。调处中心对交办出去的矛盾纠纷,应当规定处理期限。

(四)接受交办矛盾纠纷的单位在接到镇调处中心分流交办的

矛盾纠纷后,参照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处理。

(五)接收单位在处理交办的矛盾纠纷过程中,应当定期向镇调处中心汇报工作的进展情况;问题解决后,应将结果随同相关资料报送镇调处中心;解决不成德,应及时将矛盾纠纷回流至镇调处中心解决。

(六)镇调处中心对已解决的矛盾纠纷,特别是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可能出现反弹的矛盾纠纷要定期回访。

四、承办制度

(一)承办对排查出来的社会矛盾纠纷,落实调处责任主体和工作措施,进行教育疏导、解决源头性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过程。

(二)承办工作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和按照政策办事,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做到责任不落实不放过,工作不到位不放过,隐患不排除不放过,确保村发生的问题解决不出镇,企事业单位内部发生的问题解决不出单位,系统内部发生的问题解决不出系统。

(三)承办工作实行地方、部门和单位责任制。地区性问题由镇党委、办事处负责组织调处,行业性问题由主管部门负责调处,单位内部问题由单位负责人负责调处;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的矛盾纠纷,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党委、政府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处。

(四)社会矛盾纠纷承办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

1、属地区性问题的由属地党政领导负责包案调处;

2、属行业性问题的由主管部门领导负责包案调处;

3、属单位内部问题的由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调处;

4、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采取“五个一”(一个问题、一名责任领导、一个调处班子、一套调处方案、一个解决期限)包案责任制进行调处。

五、督办制度

(一)建立健全调解工作的检查督办制度。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处中心对各部门、村和基层单位的调解工作,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调解进度和结果。

(二)镇调处中心要严格执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遵照省、市、县关于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实施意见和工作要点,加强督导检查。

(三)镇调处中心负责梳理各村委员会反映上来的情况,并根据不同的矛盾纠纷提出处理意见,协调相关责任部门解决,同时将督办的情况告知镇主要领导。

(四)对检查督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对违法、违纪的调处人员及时纠正和处理;严重失职的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销账制度

(一)矛盾纠纷解决后,承办单位应及时销案;属于承办上级交办、督办的问题和个人办结后,应及时向交办、督办的上级机关书面报告情况、申请销案。

(二)将已调处结案的纠纷一并上报区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暂未调处的矛盾纠纷列入下一个月度排查调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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