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的意见

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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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教育·视界》2017年第09期

各州市教育局、司法局、普法办,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动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法治教育的系统化、科学化水平,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制定印发了《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以下简称《大纲》)。为落实《大纲》各项工作要求,提高我省青少年法治教育水平,现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大纲》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工程,是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的客观要求。《大纲》深刻阐述了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了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指导思想和工作要求,确立了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目标,确定了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内容,拓展了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途径,健全了青少年法治教育保障机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动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青少年法治教育系统化、科学化水平的纲领性文件。各州市教育、司法行政部门,各高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宣传栏等方式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大纲》,形成全社会了解《大纲》、熟悉《大纲》,按照《大纲》要求系统、科学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的良好局面。

二、分阶段分学段深入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

《大纲》确定了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总体目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普及法治知识,养成守法意识,使青少年了解、掌握个人成长和参与社会生活必需的法律常识和制度,明晰行为规则,自觉尊法、守法;规范行为习惯,培育法治观念,增强青少年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分辨是非、运用法律方法维护自身权益、通过法律途径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意识和能力;践行法治理念,树立法治信仰,引导青少年参与法治实践,形成对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价值认同、制度认同,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大纲》还针对义务教育(小学、初中)、高中教育、高等教育阶段明确了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阶段目标。

云南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云南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文字号】云南省司法厅公告第1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1.03.24 【实施日期】2011.0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司法厅公告 (第1号) 《云南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1年1月28日云南省司法厅厅长何剑文签署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云南省司法厅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云南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客观、公正地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和管理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律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中的检查考核对象为全省各律师事务所。 凡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时间满六个月的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所)均应参加年度检查考核。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应当与对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省司法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州(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县(市、区)司法局负责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应当与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六条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应当于每年的四月底前集中办理完成。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

各州、市教育局,省属中小学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我们拟定了《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认识,把《若干规定》的要求落实到位。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是促进全省基础教育内涵发展的重要措施,是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切实把《若干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教育行政管理和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二、加强督查,营造落实《若干规定》的良好氛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落实《若干规定》的办法,定期、不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地区、部门和学校评优、晋级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认真查处。坚决制止各种违规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学校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若干规定》的各种行为,要严格按照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查处。 附件: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 附件: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提高学校现代管理水平、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提升全省基础教育软实力,根据教育部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有关要求,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任职资质,并依法履行管理学校教育教学及其他行政事务的职责。健全基层党组织并充分发挥其政治核心作用,领导工会、共青团、少先队以及其他组织参与学校管理。 第二条 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教职工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通过定期召开会议等方式,落实教职工对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成立由校领导、各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社区代表、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普通高中校务委员会,应当吸收学生代表参加。 第三条 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公开学校重大决策、财务收支、评优晋级、收费项目及标准、招生等重大事项的相关政策及其执行结果。建立面向社会的举报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开展现代价值教育。学校要以“三生教育”为载体,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建设现代教育价值体系,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生命观、生存观和生活观,尊重师生人格,激发学生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内在需求,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和社会价值观。学校应当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重点关注、关心有特殊心理问题的学生。 第五条 减轻学生负担。学校应当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深入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努力促进学生生动活泼、积极主动地发展。注重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沟通交流的能力。切实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提高课堂教学的质量和效率,使学生有更多时间参加体育锻炼和发展兴趣特长,有效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第六条

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的意见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1e6979210.html, 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的意见 作者: 来源:《云南教育·视界》2017年第09期 各州市教育局、司法局、普法办,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动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法治教育的系统化、科学化水平,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制定印发了《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以下简称《大纲》)。为落实《大纲》各项工作要求,提高我省青少年法治教育水平,现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大纲》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工程,是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的客观要求。《大纲》深刻阐述了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了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指导思想和工作要求,确立了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目标,确定了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内容,拓展了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途径,健全了青少年法治教育保障机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动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青少年法治教育系统化、科学化水平的纲领性文件。各州市教育、司法行政部门,各高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宣传栏等方式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大纲》,形成全社会了解《大纲》、熟悉《大纲》,按照《大纲》要求系统、科学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的良好局面。 二、分阶段分学段深入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 《大纲》确定了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总体目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普及法治知识,养成守法意识,使青少年了解、掌握个人成长和参与社会生活必需的法律常识和制度,明晰行为规则,自觉尊法、守法;规范行为习惯,培育法治观念,增强青少年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分辨是非、运用法律方法维护自身权益、通过法律途径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意识和能力;践行法治理念,树立法治信仰,引导青少年参与法治实践,形成对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价值认同、制度认同,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大纲》还针对义务教育(小学、初中)、高中教育、高等教育阶段明确了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阶段目标。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命名第九批云南省绿色学校的决定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命名第九批云南省绿 色学校的决定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环通[2015]285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5.12.04 【实施日期】2015.1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命名第九批云南省绿色学校的决定 (云环通〔2015〕285号) 各州(市)环境保护局、教育局,滇中产业新区环境保护分局、教育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决定》(云环〔2013〕11号)为进一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规范我省绿色学校的创建活动,鼓励在绿色学校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学校,根据《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组织推荐第九批省级绿色学校的通知》(云环通〔2015〕219号)精神,云南省绿色学校创建领导小组对各州市组织推荐的第九批云南省绿色学校进行了认真评审,决定对昆明市第十二中学等105所学校进行命名和表彰。 附件:第九批云南省绿色学校名单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云南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4日附件 第九批云南省绿色学校名单 昆明(17) 1.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验小学 2.昆明市西山培奇全纳幼儿园 3.昆明市西山区福海杨家中心学校 4.昆明市五华区海源小学 5.昆明市五华区第三幼儿园 6.昆明市第十二中学 7.昆明市官渡区东华二小 8.昆明市盘龙区古幢小学 9.昆明市盘龙区东庄小学 10.昆明市第三十四中学 11.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大渔小学 12.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第一中学 13.昆明市石林县长湖镇维则青联希望小学 14.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民族小学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办理《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办理《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司文[2008]277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8.11.28 【实施日期】2008.1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办理《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延续有关问题 的通知 (豫司文[2008]277号) 各省辖市司法局,厅直属司法鉴定机构: 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95号令)、《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96号令)规定,《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前需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延续。为维护司法鉴定正常秩序,保证司法鉴定活动顺利开展,现就做好《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延续办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延续的对象范围

凡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其《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均应当在届满30日前向省司法厅申请办理《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延续的手续。有效期届满而未申请延续或经审核不符合延续条件的,对其《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予以注销。 二、申请延续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延续《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延续申请表; 2、《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省辖市司法局出具的经确认符合法定条件的住所证明; 4、省辖市司法局出具的经确认符合法定条件的仪器设备证明;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延续前最后一个年度的资产状况报告; 6、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的证明; <

贵州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1e6979210.html, 贵州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律师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1、担任法律顾问以600/月为起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2、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l)代写诉讼文书100—500元; (2)制作有关法律事务的其它文书100元/件起价; 3、解答有关法律咨询: (1)不涉及财产关系20-100元件; (2)涉及一般财产关系50-200元/件;

(3)涉及商业财产关系l00-500元/件; 二、律师办理一般刑事案件的: 1、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每次收取50-500元;代理起诉和控告,每件收取30-3000元;申请取保候审,每件收取l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取500-5000元; 3、在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辩护人的,每件收取1000-5000元; 4、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代理人的,每件收取500-5000元;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每件收取500-2000元;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按本标准规定的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办理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可在不低于本条标准的基础上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三、代理一般民事、经济诉讼或仲裁案件的: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取1000-2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根据争议标的,按下列分段计算后累加收取:争议标的收费标准 1万元以下500-2000元 10001元至100000元以下5% 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4%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3% 100000l元至5000000元部分2% 500o00l元至10000000元部分l% 10000001元以上0.5% 律师办理劳动人事仲裁、商标专利。反倾销、反不正当竞争等不便于确定诉讼标的或不便于按诉讼标的计算的案件,可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酌情收取合理费用。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秋季学期教育教学和疫情防控等有关工作的通知(2020)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秋季学期教育教学和疫情防控等有关工作的通知(2020) 各州、市教育体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有关中小学、幼儿园: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统筹做好2020年秋季学期全面开学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一、全面恢复教育教学秩序 各地各校要提前谋划,周密做好各项开学准备工作,确保学校全面如期开学。 (一)按照《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20-2021学年普通中小学校教学日历的通知》(云教发〔2020〕38号)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二、高三年级学(略)报到,9月1日上课;高一年级学生9月6日报到,9月7日上课。 (二)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开学时间参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安排执行,中职学校开学时间参照普通高中安排执行。 (三)高校按照“错区域、错层次、错时、错峰”原则,周密安排开学工作,所有高校须于9月10日前开学(新生可在9月底前开学)。 二、科学精准做好校园疫情防控 (一)落实各方责任。各级教体部门要落实主管责任,对辖区内学校开学前疫情防控准备、开学后各项措施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特别要加大对边境地区、条件薄弱学校防控硬件条件保障和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学校要落实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校内各类风险隐患,确保防疫人员到位、设施设备到位、防疫物资到位、防控制度落实到位。 (二)做好开学准备。开学前,学校要结合本地本校实际,按照《云南省卫生健康委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的通知》(云卫疾控发〔2020〕18号)要求,制定具体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一人一档”建立师生员工返校前14天信息台账,掌握师生员工暑期行程轨迹、健康状况。对排查中发现的高、中风险人员,按照“应检尽检”的原则,要求返校前7天内进行核酸检测。 (三)做好入校查验。开学当天,指导师生员工做好返校途中的自我防护。学校全面梳理所有入校通道,加强管控。在校门口设置临时等候区,为入校时出现可疑症状的人员提供临时处置场所。无关人员一律不准进校,师生员工进校门一律核验身份、扫健康码、测量体温。 (四)强化日常防控。开学后,要严格日常管理,严格守好校门,严格活动管控。强化教室、食堂、宿舍、实验室等重点场所疫情防控、清洁消毒和安全管理。继续严格执行晨、午(晚)检制度和因病缺勤跟踪登记制度。指导师生员工科学佩戴口罩。重点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人、重点节点、重点事”的防控,加强秋冬季传染病高发时节等关键环节管理。开展应急演练,确保应急工作机制运转顺畅,做到疫情在校内“早发现、早隔离、早报告”。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布部门】河南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2.06.21 【实施日期】2012.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司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规定及《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河南省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河南省司法厅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河南省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律师制度和企业法律制度,拓展律师执业形式,促进我省律师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司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依法取得公司律师工作证,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二章公司律师设立条件 第三条河南省行政辖区内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作为公司律师试点单位:(一)属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在省辖市(包括省直管县)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三)设有独立的法律事务部门; (四)具有三名以上符合公司律师条件的在职人员; (五)确有设立公司律师的需要。 第四条符合试点条件企业的法律事务部门工作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公司律师工作证:

全国各地司法厅(局)联系方式

1、司法部律师公证司联系电话:65205908 邮编:100020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 2、司法部律考中心联系电话:64054350-607 邮编:100020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 3、北京市司法局联系电话:58575683 邮编:100035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后广平胡同39号 4、总政司法局联系电话:66736779 邮编:100034 通讯地址:北京市金坛寺1号 5、上海市司法局联系电话:64748800 邮编:200030 通讯地址:上海市吴兴路225号 6、天津市司法局联系电话:23322582 邮编:300050 通讯地址:天津市和平区长德道119号 7、重庆市司法局联系电话:67761269 邮编:400020 通讯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村274号 8、河北省司法局联系电话:303419 邮编:250081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城角街611号 9、山西省司法局联系电话:758852 邮编:030012 通讯地址:太原市荻村北街75号 10、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局联系电话:694422 邮编:910055 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1号院6号楼 11、浙江省司法局联系电话:87054411 邮编:310007 通讯地址:杭州市省府路11号 12、江苏省司法局联系电话:3591295 邮编:210024 通讯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28号 13、山东省司法局联系电话:2967137 邮编:250014 通讯地址:济南市经十路7号 14、江西省司法局联系电话:6228474 邮编:330046 通讯地址: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南一路8号 15、安徽省司法厅联系电话:2648030 邮编:230061 通讯地址:合肥市淮河路377号 17、广东省司法厅联系电话:86351130 邮编:510405 通讯地址:广州市政民路51号 18、福建省司法厅联系电话:3798349 邮编:350003 通讯地址:福州市西门井边亭11号 19、海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65901954 邮编:571100 通讯地址:海口市海府大道59号 20、湖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87823038 邮编:430071 通讯地址:武汉市水果湖洪山侧路22号 21、湖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4407476 邮编:410011 通讯地址:长沙市韶山路2号 22、四川省司法厅联系电话:86750417 邮编:610015 通讯地址:成都市上翔街24号 23、云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4189011 邮编:650034 通讯地址:昆明市西昌路26号 24、贵州省司法厅联系电话:5841368 邮编:550002 通讯地址:贵阳市都司路188号 25、西藏自治区司法厅联系电话:6334272 邮编:850000 通讯地址:拉萨市夺底路10号 26、辽宁省司法厅联系电话:86899488-6403 邮编:110032 通讯地址:沈阳市嵩山东路38号甲 27、黑龙江省司法厅联系电话:6212478 邮编:150040 通讯地址:哈尔滨市南港区和平二道街11号 28、吉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2714697 邮编:130061 通讯地址:长春市新发路46号 29、陕西省司法厅联系电话:7292065 邮编:710004 通讯地址:西安市省政府大楼12层 30、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联系电话:5047534 邮编:750001 通讯地址:银川市解放西

云南省公费师范生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云南省公费师范生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大我省乡村教师培养力度,优化乡村教师队伍结构,推动师范生培养模式改革,根据云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要求,自2017年起,在全省开展公费师范生(即地方免费师范生)定向培养和定向就业工作。公费师范生按照有编有岗、统一考试、签订协议、公费培养、定向就业、履行服务期承诺的原则进行培养和使用。2017年的培养方向为小学全科教师和初中一专多能教师,培养人数共356人,其中小学全科教师212人,初中一专多能教师144人。公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和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补助。公费师范生毕业后回定向岗位县(市、区)乡村学校(含幼儿园)任教,服务期为6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完善和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中西部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110号)要求,自2017年起,在全省推进公费师范生(即地方免费师范生,下同)定向培养和定向就业工作。 一、实施范围

(一)在各地申报乡村教师岗位需求的基础上,按照有编有岗、统一考试、签订协议、公费培养、定向就业、履行服务期承诺的原则,生源地优先,面向全省招录高中阶段毕业生,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为各地乡村学校持续培养一批“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乡村教师。 (二)遴选符合条件的省内高等学校承担公费师范生培养任务,培养学制为3~4年,毕业生取得毕业证、授予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公费师范生毕业后回定向岗位县(市、区)乡村学校(含幼儿园)任教,服务期为6年。 (三)公费师范生培养方向为:学前教育教师、小学全科教师、初中一专多能教师、音体美等紧缺学科教师、民汉双语教师。 二、培养计划 (四)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补充乡村教师队伍的实际需求,商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确保招生培养与教师岗位需求衔接的基础上,准确确定公费师范生分学段、分学科的年度需求计划,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报州(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于每年9月底前,将《云南省公费师范生培养需求统计表》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用于编制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和培养经费预算。公费师范生培养计划向集中连片特困地区、革命老区、

河南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许可审核操作规程(试行)

河南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许可审核操作规程(试行) 一、为规范律师执业许可审核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申请颁发专职律师执业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身份证、学历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实习考核合格证明材料,包括: 1、《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及复印件; 2、《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及复印件; 3、《实习鉴定书》; 4、《实习人员登记表》。 (五)申请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及无不良品行记录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包括: 1、县级以上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关系档案存放证明及人事档案中记载的有无受到开除公职、辞退、治安、刑事处分证明(离退休人员除外); 2、申请前有工作单位的,须提交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辞职的正式文件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协议及复印件。 3、申请时无业的,须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或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 4、失业人员须提供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失业证。 5、退休人员须提交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退休文件及原单位出具的品行证明。 6、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的证明;近期辞职的可由原单位提供。 (六)申请人本人符合法定条件、提交材料真实性的情况说明。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执业的证明; (八)二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4张(红底,着律师袍或深色西装);

需要调查核实上述材料的,省辖市司法局可以到申请人所在人才交流中心查看个人档案,也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从事兼职律师工作的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规程第二条之(一)、(二)、(三)、(四)、(六)、(七)、(八); (二)申请人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从事法学教育工作的申请人教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从事法学研究工作的申请人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五)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品行良好(未受过刑事处罚,无开除公职经历)证明及申请人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经历的证明。 四、申请材料具体要求: (一)本规程第二条(二)、(三)、(五)、(六)、(七)及第三条均应提供3份材料(证明原件或证件复印件),和《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一起分别存入省(原件)、市、县律师管理部门档案。 (二)《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中的“简历”从高中或中专填起,经历单位要填写全称,所有从事过的工作要按年代顺序如实填写,年度不空缺。律师事务所主任应对申请人简历进行审查,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三)律师执业申请书栏,内容填写要讲清执业意图及执业方向,并保证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 (四)《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须用A4纸格式,双面打印或填写;所有材料复印件均用A4纸。 五、审核程序 律师执业许可,由省辖市司法局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司法厅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一)初审 申请律师执业,申请人应向省辖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全国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信息管理平台登录.doc

全国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信息管理平台登录1 全国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信息管理平台登录如何登录全国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信息管理平台?请点击以下入口即可进入平台首页! 点击进入>>>全国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信息管理平台 点击以下图片也可进入>>> 【相关阅读】 云南司法行政开启互联网+智能化新时代助力提升司法行政干警战斗力 监狱里,通过互联网可以进行远程探视,咨询律师;办理法律服务等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社区矫正有了“千里眼”,足不出户就可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实时监控…… 《法制日报》记者从云南省司法厅了解到:近年来,云南司法厅先后建成并投入使用远程探视帮教系统,有效缓解了监管改造矛盾;积极开发完善社区矫正管理系统,实现了对社矫人员实时定位,并与司法部实现业务对接、数据共享;在搭建完成云南监狱专网、服刑人员专网等五网的基础上,完成教育改造、狱务公开等14个业务应用系统开发部署和所有押犯单位技防系统建设等,走出了一条具有云南特色的“跨越式发展、规范化管理、科学化建设”新路。 科技手段筑牢监所安防体系

10月20日上午,《法制日报》记者随行云南省司法厅 党委书记、厅长商小云一行乘车来到位于红河州开远市的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四分监狱。到了大门,高清摄像头即刻对进入车辆和驾驶员进行拍照和数据留存,并在出门时进行严格比对;此外,在人行通道出口,设置了虹膜、指静脉加体重检测。 据云南省监狱管理局政委闫军介绍,监狱围墙设置了微波定位报警装置以全时监控,还通过无人机不定期进行空中巡查……多项信息技术手段并举,形成了“天罗地网”式全方位的立体安全防范格局。此外,监狱还通过建立人脸识别和智能追踪、智能钥匙管控等信息系统,全面打造智能化的“平安监狱”。 “女儿,你要保重身体,好好表现、改过自新,妈妈在家等你回来……” 在三分监狱,该监区服刑人员杨云(化名)正通过远程探视与千里之外的母亲“面对面”交流。 “‘服刑人员亲情远程会见系统’的搭建,不仅缩短了时空距离、慰藉了相思之苦,也使得对服刑人员的探视更加经济、便捷,更有利于消除服刑人员的不良心理、提升教育改造质量。”闫军说。 据悉,服刑人员家属到户籍所在地司法局,经过指纹比对后,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即可进行远程探视、探访。 商小云强调,今后,要将信息化应用建设向监狱、戒 毒综合管理、安全稳定、领导决策支持、服刑、强制隔离戒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实施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实施 《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的意见 云教师[2005]8号 各州、市教育局: 为配合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实施,提高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启动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的通知》(教师(2005]5号)、《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组织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意见》(教师[2004]4号)的精神和《关于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首批实施工作的批复》(教师司[2005]24号)要求,以及省教育厅《云南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实施方案》的部署,并结合云南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规划,决定在我省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制定下发《关于云南省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的意见》(见附件1),请各州(市)教育局认真贯彻落实。 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的宗旨是:以《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试行)》为依据,以全面提高教师教育技术应用能力,促进技术在教学中的有效运用为目的,建立教师教育技术培训和考试认证体系,组织开展以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有效整合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技术培训,全面提高广大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水平。该计划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学用结合、注重实

效”的原则组织实施。从2005年开始,组织我省部分州、市、县(市、区)作为首批实施地区。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从2006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推开。到2007年底,通过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使绝大多数中小学教师普遍接受不低于50学时的教育技术应用能力培训,并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教育技术能力水平考试认证。 该计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为保证计划的顺利实施,省教育厅成立了由师范处、电教馆和招考办等处(室)共同组成的云南省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项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2)和计划实施专家组(见附件3),对该计划实施工作进行组织、实施与管理,该计划项目办公室设在省电教馆,负责该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启动实施该计划是落实《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促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规范教师培训工作,提高教师教育技术应用能力和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等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各州、市教育行政部门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设计,充分发挥和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协作,扎实工作,保证该计划的实施达到预期目的。 请我省首批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的州、市级教育局根据本通知和《关于云南省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的意见》的部署,结合本州、市的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05年9月30日前将实施方案分别报送省教育厅师范处和项目办公室。

河南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关于印发河南省

河南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关于印发《河南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处): 现将《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在律师管理工作中严格按照裁量标准进行行政处罚。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不能以行业处分代替行政处罚。与该标准相关的制度和规则详情,请登陆河南律师网进行查询。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附件: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序号行政处罚依据项 裁量 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行政处罚标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 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 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 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 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 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 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 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 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 务的。” (一)同时 在两个以 上律师事 务所执业 的。 轻微违法 行为 无违法所得,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警告。 一般违法 行为 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 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 行为 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虽然无违法所得或 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 极纠正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 法所得;停止执业2个月以下。 特别严重 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 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2个月以 上3个月以下。 (二)以不 正当手段 承揽业务 的。 轻微违法 行为 无违法所得,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警告。 一般违法 行为 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 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 行为 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虽然无违法所得或 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 极纠正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 法所得;停止执业2个月以下。 特别严重 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对其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造成 严重不良影响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后果严重的。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2个月以 上3个月以下。

律 所 简 介(一)

律所简介 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经贵州省司法厅批准成立,执业许可证号:25226201110597212,位于贵州省凯里市韶山南路29号宏宇大厦一幢二单元2601室,拥有近20名执业律师及相关专业人员。贵信律师事务所虽然刚成立不久,但事务所的大部分律师都是黔东南地区资深律师,强强联合打造优秀律师团队。作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创办之前就形成了统一的认识,打造一个强有力的团队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因此事务所通过在分配形式、业务学习和案件讨论、统一工作安排等方面区别于其他律师事务所。贵信律师事务所二〇一二年被评为“黔东南优秀律师事务所”,任明胜律师获得“2009-2011年黔东南十佳律师”,任明胜律师、杨长瑛律师被评为“2012年度黔东南优秀律师”。 本所系一家群英荟萃、执业律师及专业人员组成的综合型律师事务所。 法的时代,法的事业。我们以“政治坚定、法律精通、以德立足、诚信为本”为宗旨,为客户提供专业化、团队式的优质服务,不断创新,以适应多层次的法律需求,服务于客户。本所律师以律师事业作为毕生的追求,在严格的纪律和机制的约束下,确保及时协助委托人预防与化解各类风险,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所律师均受过正规高等法学教育,使本所能发挥学科团体优势,为社会各界提供更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任明胜律师,中共党员,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毕业于贵州民族学院法律系。从事执业律师前是贵州省广顺监狱教导员,一九九八年从事专职律师,开始执业于天合律师事务所,二〇〇二年成为天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负责律师事务所民商事案件的审查与代理。二〇〇七年三月在铁力律师事务所执业并担任该所主任,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成立后,担任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主任。现社会职务有贵阳仲裁委员会委员、凯里学院客座教授、黔东南州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黔东南州律师协会常务理事。 杨长瑛律师,民主建国会员,民主建国会黔东南州直二支部委员,本所合伙人,毕业于贵州大学,一九九八年九月至二000年十月某公司业务员;二000年十一月至二00三年十二月在黄平县翁坪中学、黄平县纸房中学任教;二00四年一月至二00五年一月黄平县纸房乡人民政府统计办主任、党政办负责人;二00五年一月至二00九年三月兄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二00九年四月至二0一一年五月铁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期间曾任都匀某大型民营企业法务部经理;二0一一年六月至今合伙师创办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二0一四年三月任贵州贵信(施秉))律师事务所主任。

全国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信息管理平台登录

全国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信息管理平台登录如何登录全国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信息管理平台?请点击以下入口即可进入平台首页! 点击进入>>>全国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信息管理平台 点击以下图片也可进入>>> 【相关阅读】 云南司法行政开启互联网+智能化新时代助力提升司法行政干警战斗力 监狱里,通过互联网可以进行远程探视,咨询律师;办理法律服务等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社区矫正有了“千里眼”,足不出户就可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实时监控…… 《法制日报》记者从云南省司法厅了解到:近年来,云南司法厅先后建成并投入使用远程探视帮教系统,有效缓解了监管改造矛盾;积极开发完善社区矫正管理系统,实现了对社矫人员实时定位,并与司法部实现业务对接、数据共享;在搭建完成云南监狱专网、服刑人员专网等五网的基础上,完成教育改造、狱务公开等14个业务应用系统开发部署和所有押犯单位技防系统建设等,走出了一条具有云南特色的“跨越式发展、规范化管理、科学化建设”新路。 科技手段筑牢监所安防体系 10月20日上午,《法制日报》记者随行云南省司法厅

党委书记、厅长商小云一行乘车来到位于红河州开远市的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四分监狱。到了大门,高清摄像头即刻对进入车辆和驾驶员进行拍照和数据留存,并在出门时进行严格比对;此外,在人行通道出口,设置了虹膜、指静脉加体重检测。 据云南省监狱管理局政委闫军介绍,监狱围墙设置了微波定位报警装置以全时监控,还通过无人机不定期进行空中巡查……多项信息技术手段并举,形成了“天罗地网”式全方位的立体安全防范格局。此外,监狱还通过建立人脸识别和智能追踪、智能钥匙管控等信息系统,全面打造智能化的“平安监狱”。 “女儿,你要保重身体,好好表现、改过自新,妈妈在家等你回来……” 在三分监狱,该监区服刑人员杨云(化名)正通过远程探视与千里之外的母亲“面对面”交流。 “‘服刑人员亲情远程会见系统’的搭建,不仅缩短了时空距离、慰藉了相思之苦,也使得对服刑人员的探视更加经济、便捷,更有利于消除服刑人员的不良心理、提升教育改造质量。”闫军说。 据悉,服刑人员家属到户籍所在地司法局,经过指纹比对后,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即可进行远程探视、探访。 商小云强调,今后,要将信息化应用建设向监狱、戒

云南省教育厅就业服务网高校毕业生电子档案上报系统使用说明

云南省教育厅就业服务网高校毕业生电子档案上报系统使用说明1.由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向各系院提供一个系院管理员的用户名及密码,进入云南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网首页(http//:https://www.360docs.net/doc/1e6979210.html,),点击“云南毕业生服务网”。 4.学生登陆点击首页右上方“毕业生电子档案上报系统”图标进入上报系统页面,选择你所在学校名称进入学生登陆页面(登录前先阅读“电子档案上报系统常见问题解答”),输入学号及密码(都是学号),登陆学生信息管理页面。录入推荐表、基本情况和深入了解的信息,信息填写完之后保存和上报到班主任。 5.学生电子档案上报完成后由班主任审核学生推荐表内容是否完整,信息完整后班主任审核(打勾)并上报到院系。 7.院系审核(打勾)后把数据传送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中心可点击院系、班级页面,查看院系及班级上报审核情况,审核(打勾)后上报到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网。 8.各级使用自己的用户名进入到自己的管理页面后对各自内容进行修改。 9.学生使用自己的用户名进入后,能修改自己的资料及密码(学生用户名为学校代码+学号,密码为用户名,登陆后可自行修改)。 注:①手机号码必填。系统会自动发送一条包含教师或学生的短信息到教师或学生手机上。教师信息有:学校、专业、班级、用户名、密码。学生信息有:学校、专业、班级、姓名、学号、密码。教师和学生的密码可登陆后自行修改。②各级管理员的用户名、密码长度为6—12位,数字、字母均可。③如有疑问,请致电:0871--5121759云南省教育厅就业指导中心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网王敏、吴炜老师。 必须11月10号前完成,逾期后果自负! 楚雄师范学院就业指导中心

河南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关于印发(三类案件)

豫司律便…2011?6号 河南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关于印发 《2011年厅直律师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厅直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2011年厅直律师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将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厅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2011年厅直律师管理工作要点 2011年厅直律师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实施《律师法》,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贯彻落实中办发[2010]30号文件精神,始终坚持律师工作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不懈地加强厅直律师队伍的教育管理,以规范厅直律师事务所管理为重点,以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为抓手,以强化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加大违法违纪惩处、树立厅直律师良好形象为着力点,引导厅直律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力为中原经济区建设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推动厅直律师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一、加强厅直律师队伍教育管理,努力造就一批高素质的律师队伍 1、深入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强化执业为民意识。按照上级统一安排部署,及时组织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业为民”主题教育活动。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完善工作措施,加强工作落实,着力解决律师在理想信念、宗旨意识、执业为民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维护正义、

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 2、开展形式多样的形势、政策教育。中办发[2010]30号文件是在我国律师事业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下发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文件,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革律师工作的战略任务和重大举措,对律师工作改革发展做出了全面部署,进一步科学回答了律师事业发展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我国律师事业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在我国律师工作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要作为重点学习内容深入学习。要始终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育和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执业精神。 3、大力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强化厅直律师行业诚信建设。今年要在厅直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中实行律师从业人员诚信宣誓制度和律师事务所诚信公约制度,加强律师行业反腐倡廉建设,将厅直律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方面。 二、加强厅直律师基础管理工作,提升厅直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水平 4、加大基础管理力度。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基础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厅直律师事务所落实六项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厅直律师事务所落实基础管理措施,对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章程修改和备案情况进行检查,切实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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