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XXXX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维护受助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救助,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临时性救助原则、对救助对象依法界定原则。本级政府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四条救助工作成员单位由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卫计局、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局、县编办、县综治办、县残联、县妇

联、团县委、县民族宗教局、县工商质量技术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乡镇(场)等部门配合,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救助工作。

第二章救助方式

第五条公安机关和其它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第六条XXXX各村(社区)兼职网格员对沿街乞讨情况进行巡查监视,凡遇到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兼职网格员及时上报县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由县民政局(救助

管理站)会同相关部门实施救助。

第七条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核实其原籍地址后,由救助站提供返回住所地的车票及临时食宿;16岁以下的少年儿童、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查实籍贯的精神病和痴、呆、傻以及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由救助站通知其家属领回,无法联系家属、家属不能或拒绝领回的,由救助站联系流出地民政部门并安排接送返回;对查不出原籍的精神病及痴、呆、傻人员,由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安置。救助对象在受助过程中因病救治无效而死亡的,救助站应及时函告其家属来料理后事,无法查明身份、无法联系家属、家属不能或拒绝前来料理后事、

接到通知两周后未前来料理后事的,救助站会同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流浪乞讨人员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疑似传染病人、危重病人或有明显外伤人员的,救助站应当联系定点协议医疗急救机构或安排工作人员将其送医救治、诊断。

第九条流浪乞讨人员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十条对因偶遇被抢、失窃、务工不着、无亲友投靠而食宿等发生临时性困难的,可在查明情况、履行必要手续的前提下,由救助站核实后给予救助。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立即终止救助,情节严重的,报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流浪乞讨人员为疑似吸毒人员或疑似在逃人员的,救助站应当报请公安机关处置。

第十二条救助站应当对公安机关护送来站的被拐卖受害人实施救助。

第十三条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向救助站说明求助原因和需求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无法出示身份证件的,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证件号、户籍地等基本信息。救助站应通过公安机关核实求助人员身份信息。

第十四条流浪乞讨人员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不能提供个人信息的,救助站应当先行救助

第十五条流浪乞讨人员有携带未成年人流浪乞讨行为,或

疑似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救助站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调查。

第十六条流浪乞讨人员为疑似境外人员的,救助站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确认求助人员身份。属于非法入境、居留的,应当将其交由公安机关处置。属于合法入境、居留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外办、港澳办或台办通报,并可受当地外办、港澳办或台办的委托提供临时服务。

第十七条救助站应当留存求助人员指纹和电子照片,将安全检查、证件材料、检视询问等情况录入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生成《求助登记表》。

第十八条在安全检查登记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救助站应当向求助人员解释不予救助的原因,并出具《不予救助通知书》。

(一)拒不配合安全检查:

(二)拒不遵守物品管理规定;

(三)自身有能力解决食宿;

(四)索要现金,拒不接受其他救助方式:

(五)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

(六)其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情形。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建立我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形成“政府主导、民政局牵头、各部

门配合、救助管理机构落实”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联席会议由以下部门组成: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对政局、县城市管理局一县卫计局、县民族宗教局、县发改局、一县-教育局、县司法局、县入:社局、县交通运输一局、县城管局、县编办、县综治办、县残联、县妇联、团县委、县工商质量技术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乡(镇)场。

第二十一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

(一)掌握、了解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情况和动态,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工作意见。

(二)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相关措施。

(三)组织临时联合执法队伍,对县内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劝导、救助。

第二十二条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因工作需要按照县领导批示可以临时召集会议。会议由召集人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及相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三条联席会议定期向县政府汇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等。

第二十四条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记录会议议定

事项,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后,印发贯彻落实。会议决定事项,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负责落实。

第四章部门职责

第二十五条民政局要切实履行牵头部门的职责,加强街头救助,延伸救助服务,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宣传教育及劝导工作;做好街头流浪人员的返乡护送、安置工作,1窘助未成年人田归家庭。负责指导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履行各自的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救助工作。督促救助管理站加强日常管理、确保有人员、有经费、有场地。负责制定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确保救助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巡查,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引导其向县民政局求助,对其中的未成年人、老年人、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县救助管理站进行救助;依法处置流浪乞讨人员强讨恶要、危害交通安全、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人员的违法行为;要加大对拐卖、拐骗、胁迫、诱骗、组织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配合做好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工作;综合运用公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言息库和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方式,积极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按规定为期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对危重病人、传染病人、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病人,积极配合卫生部门送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并协助民政、卫计等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县财政局落实流浪乞讨人员和未成年救助保护

工作经费,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年救助工作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同时依法对救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县城市管,理局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理街头流浪乞讨人员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引导其向县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县救助站接受救助;对占道(卧地)乞讨行为应当予以劝往或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发现有强讨恶要、扰乱社会秩序或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嫌疑的,及时通报公安部门;发现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应当送当地卫生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救助,并告知当地民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县卫计局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中为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的收治工作,并协助民政、公安、城管等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设置定点医院要开通绿色通道、确保救治及时。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做好疾病预防、救治、康复等知识的培训工作。

危重病人、传染病人,护送至定点协议医院给予必要的基本医疗救治;弃婴(0-1岁)和幼儿(p6岁)需经定点医院检查,排除传染性疾病后护送到县救助站。危重病人、传染病人及精神病人护送至定点医院待病情基本稳定后,由卫计局通知医院出具病情证明,救治费用由救助管理机构解决,救助管理机构负责救助对象的返乡事宜。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公安机关查找、联系

其家属或单位,并通知其家属接回或护送回原籍,医疗费用由其家属予以支付。

第三十条县民族宗教局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辖区

内宗教教职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县残联对流浪乞讨残疾人员进行身份排

查残疾确认。对拐骗、胁迫利用未成年残疾儿童乞讨、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通知公安、城管等部门,配合其做好解救、管理工作。将本县已返乡就学就读的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纳入

“扶残助学项目”和“康复救助项目’’资助范围;指导当地救助保护机构对流浪残疾人或流浪未成年人进行康复训练。

第三十二条县工商质量技术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督促各餐馆茶楼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劝导,对需要救助人员及时联系流浪乞讨救助站进行救助。

第三十三条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

浪乞讨人员返乡回原籍工作,为受助人员返乡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条县教育局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帮助流浪未

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对沾染不良恶习的,要通过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矫治不良习惯,纠正行为偏差;对本地在校生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配合相关部门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解释教育;根据学生特点和需要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学生掌握就业技能,促进稳定就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建立适龄儿

童辍学,失学信息通报制度,指导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

第三十五条县人社局加强对救助保护机构的职业培训,提高救助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

第三十六条县编办负责加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合理配备人员编制。

第三十七条县综治办要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对因失职、渎职发生流浪未成年人致使的暴力恐怖、涉枪、涉爆、涉黑恶、涉毒、色情等严重案件,或影响经济秩序、治安稳定等重大事件的,纳入综治目标考核。

第三十八条县发改局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进行统筹规划,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予以支持,做好项目审批和核准,在政策上给予倾斜。

第三十九条县司法局要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对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十条县妇联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儿童发展规划;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加强监测评估,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十一条团县委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和流

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相关工作,要组织青年志愿者和热心公益人士,参与对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劝导、教育、服务安置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各乡镇网格员一经发现区域内流浪乞讨情况要立即报各乡镇政府,各乡镇政府要指派专人负责,并及时上报县级相关部门。同时网格管理人员要做好宣传和劝解工作。

第四十三条加强舆论宣传,通过发放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机制宣传册、电视台等平台播放宣传救助影片、张贴宣传海报等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引导群众通过正规渠道向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从根源上消除沿街乞讨的现象。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XXXX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某年某月某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某年某月某日为《办法》公布之日三十日后的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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