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力管理条例

热力管理条例

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

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

文号:乌政通[200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热力管理,保护环境,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热力,是指城市集中或联片热源所生产的热水、蒸汽,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的生产和生活用热。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依据合同向用热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历称用热户是指依据合同使用供热单位提供生产和生括热能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热力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热力行业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城市热力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热力管理工作。

市规划、发展计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市政市容、质量技术监督、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热力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热力发展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市场化经营和安全生产,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对使用清洁能源供热的单位,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给予支持。

第七条城市热力行业应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逐步推行分户控制、按热计量用热。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八条城市热力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热力专项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热力工程,应当符合城市热力专项规划,经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热力工程,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热力工程应当有与之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与城市热力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十条新建住宅区和已具备城市供热条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建筑节能标准,按规定配套建设城市热力设施。

配套建设的城市热力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验收时应有供热单位参加。

第十一条城市热力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城市热力管道按照城市热力专项规划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宅院时,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十三条新建居民住宅应建设分户控制、按热计量系统。分户计量器具须经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现有居民住宅应按分户控制和按热计量的要求逐步进行改造。

第三章设施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热力设施由产权所有者负责养护和维修。

第十五条城市热力设施养护维修的责任单位应按规定履行养护维修责任,保证热力设施安全、稳定、正常运行。第十六条进行可能影响城市热力设施安全的施工或其他活动的,应事先征得

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和产权所有者同意,并按要求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供热单位应按规定设置明显的热力设蓖安全保护标志。

第十八条用热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影响安全和正常供热的,用热户应及时

通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立即进行抢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九条城市热力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外缘安全距离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修建建(构)筑物或从事挖掘、打桩、爆破等活动;

(二)向供热阀门井、管沟排放污水或倾倒垃圾、残液;

(三)擅自拆除、安装、移动供热管道、管道支架、井羞、阀门、仪表及其他

设备;

(四)其他影响热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供热管理

第二十条城市供热实行特许经营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供热单位应与用热户签订供用热合同。

第二十二条供热单位的烟尘和废水排放及噪音等指标应符合环保标准。

第二十三条供热单位应于当年lo月 15日至次年4月15日止按时供热。因气

温异常,供热时间可适当提前或廷后。

第二十四条供热单位应保证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不低于国家规定室温标准;非

居民用户室内的温度,应达到供用热合同约定的温度。

第二十五条供热单位应按规定设置测温点,定期进行侧温,测沮记录经用热

户签字后建档。用热户对供热单位的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城市热力管

理机构进行复测。

第二十六条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或因其他特殊原因停止供热8小时以上的,供

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热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同时向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

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供热单位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供热单位应实行规范化服务,公开服务时间、内容和标准,建立

24小时用户服务电话受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用热户有权向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和

供用热合同的行为。

第三十条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供热单位生产营运进行监督检查,维护

用热户的合法权益;对用热户的投诉应当及时查处,并应自接到投诉之日起

15日内将查处情况反馈投诉人。

第五章用热管理

第三十一条用热户改变用热面积或者用热户发生变更的,应到供热单位办理

有关手续,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

第三十二条用热户应履行供用热合同,维护用热设施,并对房屋采取保温措

施,确保正常采暖。

第三十三条用热户应配合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室沮检测工作,

及时反映供用热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用热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擅自拆除、移动、增设供用热设施;

(二)隐瞒用热面积或擅自并网,改变用热设施使用性质及运行方式。

(三)擅自在用热设施上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放水装置;

(四)其他损害供用热设施和影响供热效果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用热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用热的情况下,可申请停止用热,

但应提前IO日向供热单位提出,并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单管循环供热的居民用户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第六章热费收缴

第三十六条城市热力实行社会商品化经营。热费收缴按合同履行。

第三十七条城市热力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热力

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并举行听证会,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供热单位可委托单位或个人代收代缴热费,委托时应签订代收代

缴服务合同,并支付代办费用。

第三十九条由财政拨款的用热单位的热费,应专款专用,不得迟缴或欠缴。

与供热单位签订热费代收代缴服务合同的单位或个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

限缴纳热费,不得迟缴、欠缴或侵占、挪用。

第四十条因供热单位的原因,连续24小时或累计10天达不到规定温度

的,供热单位应按供热面积及温差退还用户热费;因用热户的原因造成室

温不达标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按下

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从事城市供热经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

以下罚款;

(二)擅自改变供热能力和范围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热力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末按规定时间供热、停止供热8小时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设置热力设施安全保护标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罚款;

(三)未按规定设置测温点,定期进行测温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罚款;

(四)因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或特殊原因停止供热不及时通知用户,立即组织

抢修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给用热

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侵占、挪用热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产权所有者不按规定养护维修热力设施造成后果的,由城市热

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

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规定之一的,由城市热力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l万元以上3万元以

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用热户不按合同约定缴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从逾期之日起,

按日加收欠缴热费总额3‰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热费的.可停止供热。

供热单位应在停止供热3日前.告知相关用热户,并报告城市热力行政主

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

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拒绝、阻碍城市热力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

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城市热力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

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

屉行职责的;(二)违法行政造成后果的;(三)对用热户的投诉故意拖延不

及时办理的;(四)对供热单位的报告不及时处理造成后果的;(五)其他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

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2004年7月日起施行。

热力点及热力管网安全管理规定通用范本

内部编号:AN-QP-HT790 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In A Group Or Social Organization, It Is Necessary T o Abide By The Rules Or Rules Of Action And Require Its Members To Abide By Them. Different Industries Have Their Own Specific Rules Of Action, So As To Achieve The Expected Goals According T o The Plan And Requirement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热力点及热力管网安全管理规定通用 范本

热力点及热力管网安全管理规定通用范 本 使用指引: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团体或社会组织中,需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并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规则,目的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一)、一般规定 1.热网运行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守,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非工作人员,不得任意进入热力点内,如有外单位参观学习,应经保卫部门批准,方能入内。 3.每天必须对外网和第二受热站进行巡视。但如第一受热站一人值班工作时,巡视工作应另派人完成。 4.热力点运行值班人员,应负责站内和外线安全运行工作。

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

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 陕西省西安市人大常委会 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5号) 《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已经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6日通过,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08年4月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9月1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供热企业通过城市规划管网直接或者经过热交换站换热后有偿为用户供热的行为。 第四条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六区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其他区、县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财政、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物价、公安、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集中供热实行市场化经营管理,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 第七条提倡采用热电联产、热电冷联供、区域锅炉房和利用余热等多种形式发展城市集中供热。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编制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六区城市集中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其他区、县的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由区、县供热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但跨区、县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由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并经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其他相关的建设审批手续。 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确定供热企业的供热范围。 供热企业应当在供热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供热范围内发展用户。供热范围确需调整的,应当经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供热采暖系统,应当按照节能降耗、温度可控、分户计量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不符合供热分户计量设计、施工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 未实行分户计量的供热采暖系统应当加快进行分户控制和分户计量改造。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在三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工程竣工档案。 第十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代收的城市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纳入财政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章供热和用热 第十三条城市集中供热实行特许经营,供热经营权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取得供热经营权的供热企业,应当向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西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批准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96.12.13 【发布部门】徐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6.12.13 【实施日期】1996.12.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27日实施日期:2004年9月1日)修改 【失效依据】徐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996年10月16日江苏省徐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13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绿化美化城市,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

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徐州市园林风景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绿化工作。 规划、城管、城建、土地、环保、工商、公安以及电力、邮电等有关部门依法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城市绿化以建设现代化园林城市为目标,区分功能,选择适宜树种,广植草坪和花卉,搞好立体绿化和平面绿化,发展多层次覆盖种植,在主干道、商业繁华地段以种植常绿植物为主,提倡和鼓励城市居民利用庭院植树种花。 第六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举报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或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

热力管线的施工安全控制措施方案

宁夏大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大坝二期机组向青铜峡市供热及配套管网项目 厂外管网施工一标段 施 工 安 全 方 案

2016 年 06 月 20 日 目录 一、施工前期安全检查 (3) 二、施工路线及施工中安全措施 (3) 七、各类事故的应急预案 (11) 八、事故应急处理预防措施 (12) 九、伤员急救其他措施 (14) 十、施工技术措施 (15) 十一、雨季施工方案及保证措施 (18) 十二、雨季施工技术措拖 (18) 十四、领导指挥及抢险救灾机构设置地点 (23) 十五、施工现场部署 (23) 十六、出现汛情后的应急措施 (24)

十七、环保文明施工措施 (24) 一、施工前期安全检查 施工前应对所有工机具、机械等进行详细检查(应有编号及检验合格证),如有损坏应进行修理或更换,以保证使用时安全可靠,经常检查沟壁是否有裂痕、松动等异常现象,如有应及时修补,对检查出不安全现象,应及时排除、修补,以确保安全施工。 二、施工路线及施工中安全措施 1、勘测路由复测线路,应对管道沿线情况进行人文、风俗、地理、环境等综合调查,将沿途所遇到的河流、铁路、公路、穿越其他线路等进行详细记录,从而熟悉线路环境,辨识危险源,以便在施工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2、施工过程中工具和材料应放置在规定的位置,不得随意堆放在沟边或挖出的土坡上面,以免落入沟中伤人。 3、在工地现场使用车辆搬运器材时,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安全。 4、开挖或非开挖工程(微钻顶管)施工前,首先调查附近通信、电力、雨污水、自来水、热力、煤气、石油等地下管线及障碍物,严禁未经调查就盲目施工。 5、开挖沟槽时,须在两端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红旗、红灯或绳索等标志),以免发生危险。

发电厂生产部节能、环保、热力试验专工岗位规范

发电厂生产部节能、环保、热力试验专工岗位规范 1职责 1.1在生产部主任、副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公司各专业的节能、环保和热力试验的日常管理工作。 1.2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的节能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标准及各项规章制度,根据上级及集团公司有关节能文件精神,编制公司节能方 面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1.3负责编制公司年度节能工作措施计划和公司中长期节能规划。 ,确保计划完成。 1.4督促检查各项措施计划的落实和实施情况 1.5分析、总结月、季、年度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1.6积极开展小指标竞赛活动,降低生产成本。 1.7根据集团公司要求,及时报送半年及年度节能工作总结和省煤节电专项奖金申请。 1.8积极推广省煤节电新技术、新经验、新工艺,提高设备健康水平,减少临、故修,为节能降耗打好基础。 1.9按要求做好机组常规和大修前、后的热效率试验,为设备改造和经济调度提供依据。 1.10贯彻执行国家、国家电力公司、省电力集团公司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标准及各项规章制度。

1.11组织开展、协调落实本公司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并监督检查 执行情况。 1.12 负责编制本公司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1.13掌握本公司污染物排放情况和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 1.14参加各项环保工程方案的制定、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监督检查“三同时”的执行情况。 1.15 按照《火电行业环境监测管理规定》、《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定期对公司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确保达标排放。 1.16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任务。 2 任职条件 2.1思想政治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实事求是,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坚持原则,以身作则,清正廉洁,顾全大局,团结协作。 2.2文化程度及工作经历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本专业三年以上工作经历。 2.3专业知识和技能 2.3.1应知 2.3.1.1熟悉《企业法》、《电力工业技术法规》和企业各项生产管理制度及节能管理方面法规、政策。 电气、热动)》及有关专业检修运行规2.3.1.2熟悉《电业安全规程(

秦皇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秦皇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热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建设部《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城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县城区范围内的各类型的供热设施建设,供热生产、经营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包括: (一)热电联产、区域锅炉集中供热; (二)各类燃煤、燃油、燃气及电力锅炉为热源的联片供热、分散型供热; (三)热交换制冷、空调、生活及经营性热水、蒸汽供应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自己生产或使用外单位的蒸汽、热水从事供热经营及为本单位、职工供热的单位。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耗热能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凡在本市从事供热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从事供热生产、经营;从事供热专用设备、附件、材料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城市集中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集中供热工作。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是城市供热的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供热规划;供热项目建设的审批与管理;新装、增容锅炉的审批;供热行业、产业及资质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城建、规划、环保、劳动、房产、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协调搞好城市供热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供热设施审批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城市供热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供热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供热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建设方案、施工设计必须经市供热管理部门审定,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具有供热专业资质的方可承接与资质相应的设计与施工。凡未经供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供热项目,相关的职能部门不予办理有关的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须采暖的应纳入集中供热,集中供热规划区域内不准新建、扩建、改建燃煤锅炉,暂无法接入集中供热热网的,由市供热管理部门统筹安排临时供热。 第十二条对应纳入集中供热热网的工程项目,经市供热管理部门审定,由用户向供热单位办理入网手续及有关事宜,并严格按规定交纳入网建设费。 超出集中供热范围的供热项目建设应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供热管理部门申报。 第十三条新装、增容、更新改造各类燃煤、燃油、燃气、电力锅炉经市供热管理部门审批后,应履行土地规划、环保、安全监察、节能、消防等审批手续。严格限制4 .2MW以下锅炉的建设。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热项目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 (二)规划、设计与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不符的; (三)选用的供热专用设备、材料未经审查批准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十四条集中供热入网建设费标准、向受益单位集资标准,由市供热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经市物价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任何单位、部门不准擅自制定标准收取建设费。对热网用户申请拆除、恢复室内采暖设施,供热单位只收取工本费,不准重复收取入网费。 第十五条锅炉及供热系统的设计、施工、建设必须达到功能齐全、技术先进合理,符合国家的节能、环保、安全规定、规范及使用要求。

《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单位附属专用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名胜区绿地、风景林地树木花草的种檀和养护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对全市城市绿化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职贵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措施,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建成区绿地率,逐步增加人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城市绿化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辅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城市绿化建设。 第五条城市绿地实行登记制度。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确认城市绿地权属,明确保护和管理责任。 第六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义务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任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化规划、损害和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普及城市绿化科学知识,提高城市绿化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八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再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资源,根据人口规模、服务半径、城市面积,合理设置城市绿化用地。 第十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绿化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留出相应的绿化用地。城市新区开发的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5%;旧区改造的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必须安排附属绿化工程用地。附属绿化工程用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城市新建区的大专院校、机关团体、部队、医院、疗养院、宾馆和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5%,其他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0%; (二城市新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 (三城市旧区改造中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0%,改建、扩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四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企业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热力点及热力管网安全管理规定(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热力点及热力管网安全管理规定(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8187-94 热力点及热力管网安全管理规定(正 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一)、一般规定 1.热网运行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守,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非工作人员,不得任意进入热力点内,如有外单位参观学习,应经保卫部门批准,方能入内。 3.每天必须对外网和第二受热站进行巡视。但如第一受热站一人值班工作时,巡视工作应另派人完成。 4.热力点运行值班人员,应负责站内和外线安全运行工作。 5.热力点运行值班人员的具体工作应包括对各用户的水质化验工作。 6.在运行中如发现设备供汽压力、流量及回水

不正常时,应及时向车间反映、以便及时处理。 7.按交接班制度认真交接设备运行状况和存在问题。 (二)、操作规程 1.送汽操作 (1)生产、采暖和生活的送汽工作,必须在接到车间调度通知后,方可供汽。 (2)送汽工作应由专组或专人统一领导和指挥。 (3)送汽前应对全线和所有阀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4)送汽前,应在送汽沿线上派出人员,定点,定人进行池水伐门的操作。要事先将池水伐门打开,放净管内的余水,但要注意池水伐门不得过大。 (5)沿线准备工作完毕后,送汽时,指挥人一定要通知池水操作人员,提醒他们注意。 (6)总伐门的启动,一定要缓慢进行,不能过急。应该在每微动一次,都要等一定时间。 (7)对锈死的伐门,不易打开时,禁止用大管

热力机械工作票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73196 热力机械工作票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热力机械工作票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1 为规范公司的工作票的管理,防止人身事故和设备事故的发生,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1.2 热力部分工作票的分类:热力机械工作票、热控工作票、工作任务单、事故应急抢修单、一级动火工作票、二级动火工作票。 1.3在生产现场进行检修、试验、安装或搭设等一切工作,必须根据工作性质填写相应的工作票(单),经许可后方可工作,禁止无票工作。 公用系统、主设备、重要辅机的检修工作票应由部门主任、分管理主任或专业技术员签发,具体项目

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9.1施行).

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 (2012年11月30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热力管理,保障供热,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 第三条市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热力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市城市热力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热力管理工作。 区、县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热力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发展和改革、环保、安全生产监督、国土资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质量技术监督、民政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热力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城市热力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级负责、安全运行、协调发展、稳定供应、全面保障、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禁止新建各类燃煤供热设施。城市供热应当使用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对使用清洁能源供热和可再生能源的单位,城乡规划、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水务等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第六条本市鼓励和支持供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供热、用热节能环保技术,加强供热信息化建设,逐步推行供热能耗定额管理,提高供热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对在城市供热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八条城市热力专项规划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热力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热力工程,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热力专项规划,经市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或者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和论证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 (二)规划年限和范围; (三)绿地系统布局; (四)绿地指标和定额; (五)各类绿地规划; (六)树种规划; (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 (八)绿化规划的实施措施。 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在城市新建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在旧城改造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城市生产绿地应当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充分利用自然、人文条件,并与文物古迹的保护相结合,突出地方特色。 第三章建设

热力点及热力管网安全管理制度

热力点及热力管网安全管理制度 热力点及热力管网安全管理规定 (一) 、一般规定 1.热网运行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守,或做

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非工作人员,不得任意进入热力点内,如有外单位参观学习,应经保卫部门批准,方能入内。 3.每天必须对外网和第二受热站进行巡视。但如第一受热站一人值班工作时,巡视工作应另派人完成。 4.热力点运行值班人员,应负责站内和外线安全运行工作。 5.热力点运行值班人员的具体工作应包括对各用户的水质化验工作。 6.在运行中如发现设备供汽压力、流量及回水不正常时,应及时向车间反映、以便及时处理。 7.按交接班制度认真交接设备运行状况和存在问题。 (二) 、操作规程 1.送汽操作

(1) 生产、采暖和生活的送汽工作,必须在接到车间调度通知后,方可供汽。 (2) 送汽工作应由专组或专人统一领导和指挥。 (3) 送汽前应对全线和所有阀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4) 送汽前,应在送汽沿线上派出人员,定点,定人进行池水伐门的操作。要事先将池水伐门打开,放净管内的余水,但要注意池水伐门不得过大。 (5) 沿线准备工作完毕后,送汽时,指挥人一定要通知池水操作人员,提醒她们注意。 (6) 总伐门的启动,一定要缓慢进行,不能过急。应该在每微动一次,都要等一定时间。 (7) 对锈死的伐门,不易打开时,禁止用大管钳来扳动伐门手轮。 2.停汽操作

(1) 停汽工作根据车间通知的停汽时间和范围进行; (2) 关闭总伐门后,应该观察阀门是否关严,并派人定点、定人将管内余汽放净; (3) 禁止刚停汽后,立即检查管道,一般应在半小时后进行。 (4) 停汽后的送汽工作,按送汽操作从头开始做起。

电焊机使用管理和检查试验规定

发电有限公司 电焊机使用管理和检查试验规定 (试行)

发电有限公司 电焊机使用管理和检查试验规定 (试行) 编制: 审核:

批准: 2015-8-3实施 发电有限公司 发电有限公司 电焊机使用管理和检查试验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焊设备及电焊作业的管理责任内容与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发电有限公司电焊机使用安全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和考核等。 本规定适用于发电有限公司电焊机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条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GB26164.1—2010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 GB 26860—201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T 2900.22-2005 《电工名称术语电焊机》 CNCA 01C-015-2007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焊机》 Q/BEIH-216.10-02-2010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Q/HHDC-121.05-01-2011 《标准化管理规定》 第三条术语、定义 电焊机:利用正负两极在瞬间短路时产生的高温电弧来熔化电焊条上的焊料和被焊材料,来

达到使它们结合的目的一种大功率变压器。 电焊机一般按输出电源种类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交流电、一种是直流电。系利用电感的原理做成的,电感量在接通和断开时会产生巨大的电压变化,利用正负两极在瞬间短路时产生的高压电弧来熔化电焊条上的焊料,来达到使它们结合的目的。 第二章电焊设备及电焊作业管理 第五条电焊机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要求,一、二次线接线端子应设有齐全的防触电的屏蔽罩,二次线不得在接线柱上缠绕。 第六条电焊机的二次线接线端不得在接线柱缠绕,不得与施工作业现场的氧气带、乙炔带混绕,不得打结,触及热源。 第七条禁止利用厂房的金属结构、轨道、管道、暖气设施或其它金属物体搭接起来做电焊导线电缆。 第八条禁止使用有缺陷的焊接工具和电焊机进行焊接作业。 第九条电焊钳应符合下列一般要求: (一)须能牢固地夹住焊条。 (二)保证焊条和电焊钳的接触良好。 (三)更换焊条必须便利。 (四)握柄必须用绝缘耐热材料制成。 第十条在室内或露天进行电焊工作,必要时应在周围设挡光屏,防止弧光伤害周围人员的眼睛。 第十一条在潮湿地方进行电焊工作,焊工必须站在干燥的木板或绝缘材料上,或穿橡胶绝缘鞋。 第十二条固定或移动的电焊机的外壳以及工作台应有良好的接地,外壳接地线必须用螺丝可靠固定。禁止使用氧气、乙炔等易燃易爆气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第十三条电焊机的裸露导电部分和转动部分以及冷却 用的风扇,均应装有保护罩。 第十四条电焊机的一次电源线应完好,长度一般不宜超过3米。当有临时任务需要较长的电源线时,应架空或地下敷设。 第十五条电焊工作所用的导线,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皮线。如有接头时,则应连接牢固,并包有可靠的绝缘。连接到电焊钳上的一端,至少有5m为绝缘软导线;连接到工件的一端应尽可能的靠近工件焊接位置。 第十六条电焊机的二次线接线端不得在接线柱缠绕,不得与施工作业现场的氧气带、乙炔带混绕,不得打结,触及热源。 第十七条建筑物金属构架和设备等不得用做焊接回路的永久部分。构成焊接回路的电缆必须完好,禁止使用裸露的电线或用其他物件作为连接回路。 第十八条电焊设备应使用独立的专用电源开关,其容量应符合要求。电源开关应装在电焊机附近人手便于操作的地方。应选用封闭的铁壳开关或自动空气开关。禁止多台焊机共用一个电源开关。 第十九条电焊设备的装设、检查和修理工作,必须在切断电源后进行。 第二十条焊接电缆线如需横穿马路或通道时,应采取不被车辆轧伤的措施。第二十一条从事金属焊接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道的焊接必须由取得相应等级的焊工进行,作业时应随身携带证件。 第二十二条焊工应穿专用工作服,如白色小帆布服,戴工作帽,电焊手套、防

2020年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经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根据年月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现行版本根据年月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热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设

管理制度参考范本 热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设a I时'间H 卜/ / 1 / 6

热力企业属特种设备管理与使用单位,其安全生产管理有着自身的特殊性,需要我们认真地去研究。安全生产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许多工作必须通过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管理,才能保证安全。为此,热力企业必须坚持和不断完善以各级行政正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充分发挥两个体系各自的作用并密切配合,共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一种制度,它规定了企业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一线工人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应负的责任,它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企业领导、各部门和各类人员明确地规定在生产中应负的安全责任,它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事实表明,一个企业只要建立了全面、完善、合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认真、有效地执行,这个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就一定会取得显著的效果。 热力企业多年来一直实施并不断完善的是以各级行政正职——安全第一责任人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明确规定了热力企业单位各级行政正职是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第一责任者,他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统筹协调并亲自过问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各级行政副职必须抓好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各企业要建立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制,使每个领导、每个职能部门、每个岗位都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各负其责,这是对热力安全 生产责任制的原则规定。这一规定中,不仅明确了各单位每一级的领导,包括公司、供热站、换热站、班组的领导都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同时还明确规定各级各类人员,包括每个岗位的工人都要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实际上,热力系统各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覆盖各级各类人员(从行政正职到每一个职工)、覆盖各职能部门。从行政组织体系上讲,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者,从作业体系而论,每项作业的负责人也是安全第一责任者。这既是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涵,也是热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内涵。它明确了在一个单位内,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组成是全体员工。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就要做到层层把关,每个岗位的作业人员

电气试验室管理规定

附件2: 宁波宁通电气成套有限公司 电气试验室管理规定 宁波宁通电气成套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三月

第一部分 高压试验室管理规定 1总则 1.1高压试验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人身、设备和试品的安 全。 1.2从事高压试验室(包括户外高压试验场) 试验及其工作人员都应认真贯彻执行本 规定。 1.3高压试验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有高压试验专业知识,熟悉掌握试验设备和试品 性能,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相关内容(DL560-95高压试验室部分、DL408-91 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DL409-91电力线路部分、电安生[1994]277号文热力 和机械部分)。 1.4新参加高压试验的实习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在监护下 参加指定的高压试验工作,但不得担任工作负责人和监护人。 1.5从事高压试验室的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规程考试并合格。 1.6从事高压试验室的人员应身体健康,无妨碍工作的病症。 1.7应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法。 1.8了解消防的一般知识,会使用试验室消防设备。 1.9发现任何人有违反本规定,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行为时,应立即制止。 2一般规定 2.1高压试验室(场)应保证有良好的接地系统,以确保测量准确度和人身安全,接地 电阻不超过0.5欧,试验设备的接地点与被试设备的接地点之间应有可靠的金属 性连接,试验室(场)内所有的金属架构,固定的金属安全屏蔽遮(栅)栏均必须与 接地网有牢固的连接,接地点应有明显可见的标志。 2.2为了保证接地系统始终处于完好状态,每6年应至少测量一次接地电阻,并检查 接地点的连通状态。 2.3精密、贵重仪器、标准物质、仪表库应长期保持干燥状态,并有专人维护干燥设 备(如抽湿机)的使用,保持干燥设备长期运行。定期对充电型仪器仪表进行充 放电,保持仪器功能正常使用。 2.4试验室应保持光线充足,门窗严密,通风设施完备。通往试验区域(以下简称“试 区”)的门与试验电源联锁装置应定期检查,使之正常发挥作用。当通往试区的 门打开时应发出报警信号,并使试验电源跳闸。应定期检查户外试验场的电源开 关紧急按钮,确保在发生危急情况时可迅速切断电源。 2.5试验室(场)内功能分区标志清晰。通道室内布置整洁,不许随意堆放杂物。试验 室周围应留有消防通道,并保证畅通无阻。 2.6高压试验室应按规定设置安全遮栏、标示牌、安全信号灯、警铃。控制室(控制 台)应铺橡胶、绝缘垫等。 2.7根据试验室的性质和需要,配备相应的安全工器具、防毒、防射线、防烫伤的防 护用品以及防爆和消防安全设施,并配备应急照明装置。并定期进行试验检查、 更新,确保器具发挥作用。 2.8试验设备应保持良好状态,发现缺陷及时处理,并应做好缺陷及处理记录,不准 试验设备带缺陷强行投入试验。试验室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应符合有关标准,定

2019-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实用word文档 (3页)

2019-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实用word文档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简单修改即可使用,推荐下载! ==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维护供热企业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集中供热工作和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集中供热工作。峰峰矿区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集中供热工作。规划、物价、环保、房产、供电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权范围,共同做好城市集中供热工作。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及科技开发,鼓励采用新技术,提高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改善城市环境。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多元投资建设城市集中供热。第二章供热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城市集中供热发展应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第六条在城市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采暖锅炉房。现有的燃煤锅炉供热应逐步并入城市集中供热。第七条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及近期建设计划,经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国家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妨碍集中供热工程正常施工。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图和有关资料,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验后方可投入运行。第八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按照下列产权归属实施维修、改造和管理。无维修能力的用户可委托供热企业有偿代管代修:热源厂区的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热源厂出墙一米至热力站出站一米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用户庭院管线和室内供热设施归热用户或产权单位负责。第九条热用户按规划要求投资建设的分支管线和热力站,竣工验收合格后应移交供热企业管理。供热企业在保证热用户正常用热的情况下,根据规划要求,可以在热用户庭院管线上发展新用户。第十条凡新建工程室内采暖系统一律采用按户分环进行设计,安装温控阀和热计量表。对原有热用户的采暖系统逐步实施改造。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影响城市集中供热设施正常运行或维护的,建设单位应提前与供热企业联系,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施工。第十二条禁止私自拆改、移动室内供热管道和散热设备,室内装修不得妨碍正常供热检修、维护保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14修订版)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5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 第三章建设 第四章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化、建(构)筑物附属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三)城市生态与城市景观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以创建山水园林城市为目标,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并按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开展并组织、指导有关单位进行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七条公民应增强绿化意识,依法履行绿化义务,自觉维护绿化成果及其设施。 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制止和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八条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九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编制。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市区),由区人民政府初审,经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区县(自治县)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送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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