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比较分析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得与失》

《试比较分析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得与失》
《试比较分析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得与失》

《中国法律思想史》课程论文

题目:《试比较分析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得与失》

姓名:陈正辉

学号:1034001265163

专业:法学

指导教师: 胡忠仁

课程论文成绩:

滁州电大教学处

中国封建社会的思想是在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争斗与融合中逐步形成的。儒、法两家的思想虽然尖锐对立,但在长期的实践中却互相融合。这两种思想的对立与融合构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历史,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深远的影响。儒家重视德礼,强调执法人员的品质,法家重实践,这些对我们现代社会司法改革具有极大的借鉴作用。

儒家的法律思想

一、儒家思想总述

儒家思想是孔子在总结、概括和继承了夏、商、周三代尊尊亲亲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形成的一个规范社会道德伦理的思想体系。儒家思想后经过孟子,荀况,董仲舒等人的发展最终得以发展成的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儒家其思想体系的核心是“仁”,他适应了奴隶制解体封建制度崛起后的社会需要,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后被统治者尊崇为正统思想,远播四海,成为我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其影响一直到当今社会。

二、儒家思想之得

儒家思想之得表现在:

“礼”

孔子努力倡导“礼”,希望按照礼使得社会安定团结,免除各个诸侯国家的战争,使得相互和谐,人们生活安定。另外又要求个人进行严格的自我修养,然后按照“礼”的要求进行社会生活,从而达到彼此和谐、安定的境界。

“仁”

儒家以仁为核心,发展了“仁、义、礼、智、信、恕、忠、孝、悌”的思想,这些内容集中概括了其治国思想和主张。“仁”运用于实践即表现为“德主刑辅,先教后刑”。孔子强调“仁者爱人”反对苛政,而孟子又进一步发展了这一理论,提出“民为贵,君为轻”的民本思想,荀子也在此基础上把法家的"法治"思想纳入了儒家的思想体系。

“德”

可以说整个论语就是以孔子自己的行为表现和道德修养活动来教诲他人。而个人修养的最终目的除了使得个人感觉到愉悦之外,还在于达到社会本身的和谐,如“学而篇”第一十二句说:“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所以说,统治者具有良好的品德修养,不仅可以使得国家政权稳定,社会安定,而且能够保障庶民的生活,从而达到“礼治”社会的理想层次。

三、儒家思想之失

过于强调个人修养,不重视法律。

儒家强调个人为了神上和祖上而讲求品德,使得儒家学说认为上至皇帝,下至黎民都要强求这种品德修养。而作为治国之策,这一点无具有空想性,根据历史实践可以发现,治

理国家除了统治者要具有良好的个人素质以外,治国策略也是非常重要的,儒家思想希望借助“德”而和谐社会无疑是不切实际的。

“亲亲”“尊尊”的腐朽性。

“儒家学说仅仅是把国民当做被动接受恩施的客体,按照父母与子女的模式来理解君、官与民众的关系,以满足民在物质上和役力上的基本需求为上限。这种思想无疑具有保守性和腐朽性,他只能做到维系统治,而并不利于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

倡导“人治”不利于长治久安。

从本质上来看,儒家倡导的实际上是“人治”,人治的弊端又是显而易见的,好的人治靠有责任感的强势的铁腕人物的确可以出现盛世,如贞观之治,但人治的缺点是长远稳定性继承性无保障,缺乏制度性的约束和规范,从长远看还是不利于统治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进而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产生阻碍。

法家的法律思想

一、法家思想总述

法家是战国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主张“变法”和“以法治国”的学派。法家多由当时的政治家和军事家组成,法家思想是战国初中期地主阶级夺取政权和进行变法的主要思想武器,故法家的法律思想是当时被多数国家统治者采用的法律思想。认为人的一切行为规范都应该用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并主张有法必依,赏罚严明;他们都注重实力,倡导以奖励务农和参战的途径富国强兵;他们都鼓吹君主集权,把行政、立法、司法等权利统一在专制君主手中,法家的理论基础是“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和历史进化观。

二、法家法律思想之得

“法治”

秦统一后的许多措施就是法家理论的应用。需要注意的是,法家的“法治”只提出了刑法,并不是近代意义的法律思想。其法治对象是君主之外的所有臣民。这对打击奴隶主贵族特权,保护新兴地主的中央集权制度有积极作用。

制定成文法,将法公之于众,注重治国策略。

法以明文规定的形式公之于众的效果,就是评判行为的标准也予以客观化,不再是主观性的个人道德修养。和儒家将行为规范称为“礼”不同,法家将自己规定的行为规范明确称为“法”、“律”,努力显示出对社会大众的平等性。

重“刑”

法和律的内容对“礼”突破很大,法律的制定是为了定分止争,兴功禁暴,赏刑并用,同时,也以明确的方式来维护王者的权威。对于王者的权威维护,不再依赖于王者的道德修养,反而,更多地依赖于法律的威严和严格执行。

三、法家法律思想之失

“严刑峻法”。

实际上就是加大对犯法者、犯罪者的处罚,通过严厉的特殊预防来增进一般预防的效果,从而使得民众对国王之法不敢违反,顺从于法律的规定,建立符合统治者需要的统治秩序,从而达到“治”的目的。

民众工具化。

在法家思想体系中,民众只作为统治者的奴役对象而出现。法家对于老百姓是心存蔑视的,儒家主张“民可使由之,而不可使知之”的愚民政策,法家则更绝,主张民可用其勇,而不可使其有智,主张以惩罚使人民恐惧,用奖励让百姓服从于国家的利益。

过分强调权术忽略统治者自身能力和修养。

在君臣关系上,君主应该无为,不可“移情借臣”,把君主对臣民的防范予以明确化和正当化,并且设计多种方式来供君主运用,防止臣民对君主的悖逆和奸诈,实际上这是为君主的特务统治和法制之外的操纵提供了最初的理论支持。

中国古代法治虽然从实质上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但作为历史中上演的主角,它是顺应社会发展的潮流的,而且对当今社会问题的思考有着深刻的借鉴作用。它不仅仅是推动了中国几千年来的文明发展,而且也将会有助于推动中国现代的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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