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管理办法(试行)

危险作业管理办法(试行)
危险作业管理办法(试行)

QB 四川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工厂企业标准

QB/CYSC G HJ024-2011 危险作业管理办法(试行)

2011-01-01发布 2011-01-01实施四川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厂发布

目次

目次 (01)

前言 (02)

文件修订状态 (02)

1范围 (03)

2规范性引用文件 (03)

3术语和定义 (03)

3.1危险作业 (03)

3.2 重要危险作业 (03)

3.3一般危险作业 (04)

3.4高处作业 (04)

3.5有限空间作业 (04)

3.6 动火作业 (05)

3.7 临时线路 (05)

3.7 临时用电 (05)

4职责 (05)

4.1安全管理科 (05)

4.2设备信息部 (05)

4.3进行危险作业的部门或相关方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05)

4.4作业现场的管辖部门 (05)

5 工作程序及要求 (06)

5.1危险作业的分类及分级 (06)

5.2安全管理要求 (06)

5.3监督与检查 (11)

6相关记录 (11)

7附录 (11)

附录A(资料性附录):《危险作业人员管理台帐》 (12)

附录B(规范性附录):《高处作业审批表》 (13)

附录C(规范性附录):《动火作业审批表》 (14)

附录D(规范性附录):《临时用电审批表》 (15)

附录E(规范性附录):《吊装作业审批表》 (16)

附录F(规范性附录):《格栅层作业审批表》 (17)

前言

本办法依据GB/T19001-2008 idt 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参照GB/T15496-2003《企业标准体系要求》与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结合工厂实际运作情况编制。

本标准是第一次发布,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程序由四川烟草工业公司成都分厂提出。

本程序由安全管理科起草。

本程序由企业管理办公室归口。

本程序起草人:吴刚

本程序审核人: 孔晓龙

本程序批准人: 甘忠德

文件修订状态

危险作业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厂危险作业的控制要求,以控制作业风险,防止事故发生。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对相关危险作业的分类、审批和现场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SG/08.14-2009《EHS管理体系相关方管理控制程序》

SCTI-EHS/GD-17-2007《高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SCTI-EHS/GD-16-2007《杀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SCTI-EHS/GD-19-2007《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QB/CYSC G HJ025-2011《相关方安全管理办法》

QB/CYSC G HJ104-2011《杀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QB/CYSC G HJ105-2011《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QB/CYSC G HJ102-2011《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3 术语和定义

3.1危险作业指工厂相关作业活动时容易引发事故或者发生事故的作业。包括:高处作业、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吊装作业等、格栅层作业、杀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

3.2重要危险作业是指需由工厂专门的审核部门审核并需加强重点监控的危险作业。包括:在坠落高度基准面5m以上且无固定平台的高处或使用吊蓝或吊板进行的高处作业,锅炉房、档案室、计算机中心机房、酒精间、集控室及配电室、高架库、制线HDT、香精香料房、LPG瓶组混气站等重点部位的动火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格栅层内进行的设备安装、拆除等施工作业,杀虫作业,化粪池清掏、污水井(池)清掏等有限空间作业。

3.3一般危险作业:是指重要危险作业以外的危险作业。

3.4高处作业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5有限空间作业指作业人员进入许可性有限空间的作业。

3.6动火作业指在工厂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7临时线路指电源电压等级能触及人身伤亡,属于短期使用而不宜按正规要求安装的动力、照

明、试验等线路,对于达不到电气安装规程要求的正式线路统视为临时线路。

3.8临时用电指采用临时线路供电。

4 职责

4.1安全管理科负责重要危险作业(除临时用电作业)的审批和危险作业的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建立《危险作业人员管理台帐》。

4.2 设备信息部负责临时用电作业的审批。

4.3进行危险作业的部门或相关方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申请办理重要危险作业审批手续;负责一般危险作业的审批;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4.4作业现场的管辖部门负责现场作业安全的配合和安全监督。

5 工作程序及要求

5.1危险作业的分类及分级

5.1.1危险作业分类

工厂的主要危险作业包括:高处作业、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吊装作业、格栅层作业、杀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

5.1.2危险作业分级

工厂危险作业分为两级:重要危险作业和一般危险作业。

5.2安全管理要求

5.2.1作业人员资质的要求

a)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须经过专门的岗位技能培训。

b)工厂专门或经常在高处从事各种设备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设备设施拆除作业的人员,应由人力资源科负责组织,经政府指定机构培训并取证。作业人员需持证方可进行危险作业。

c)专门或经常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的人员,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的人员,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的人员,高处管道架设的人员,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的相关方作业人员,应经政府指定机构培训并取证,作业人员需持证方可进行危险作业。

5.2.2安全交底及告知

a)相关方进入本厂区域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前,相关方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方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与相关方签订安全协议,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b)工厂人员在进行危险作业前,应由开展作业活动的部门将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应急处理措施告知作业人员,并留下记录。

5.2.3安全措施

在进行危险作业审批前,相关方或工厂开展危险作业的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的管理要求,采取设置警示标示、防火、隔离、照明、加强个人劳动防护等安全措施。

5.2.4危险作业的审批

相关方或工厂开展危险作业的部门进行重要危险作业由相关审批职能部门进行审批;工厂进行危险作业的部门对本部门开展的一般危险作业进行审批,相关方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对相关方开展的一般危险作业进行审批。

a)高处作业的审批

1) 在坠落高度基准面5m以上且无固定平台的高处或使用吊蓝或吊板进行的重要高处作业由安全管理科负责审批。工厂进行一般高处作业的部门对本部门进行一般高处作业进行审批,相关方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对相关方进行一般高处作业进行审批。

2)进行高处作业的部门或者相关方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填写《高处作业审批表》,报送相应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3)高处作业审批部门在审批时,应审核作业人员的作业资格、采取的安全措施及重要高处作业施工方案。

4)临时性高处作业的允许作业期限不超过1周,长期性高处作业的允许作业期限不超过3个月。

5)作业人员或作业条件变动时,应重新申请审批。

b)动火作业的审批

1)安全管理科负责重要部位动火作业的审批。工厂进行一般动火作业的部门对本部门进行一般动火作业进行审批,相关方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对相关方进行一般动火作业进行审批。

2)进行动火作业的部门或者相关方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填写《动火作业审批表》,报送相应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3)动火作业审批部门在审批时,应审核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相关方作业人员的作业资格、采取的安全措施及重要部位动火作业施工方案。

4)动火作业的允许作业期限不超过3天。

5)作业人员或作业条件变动时,应重新申请审批。

c)临时用电作业的审批

1)由于工作需要(包括相关方作业),凡在厂内临时架设电线用于照明、焊接、各类电机、电气设备的线路,均由使用部门(或相关方的归口管理部门)申请,由设备信息部审批办理《临时用电审批表》;其中需动力部实施的,还应由动力部批准。

2)临时用电作业审批部门在审批时,应审批电工作业人员的作业资格和采取的安全措施。

3)临时用电作业的允许作业期限为15天。如需要延长应办理延期手续;当预期超过三个月的临时用电线路,应按固定线路方式进行设置。

4)作业人员或作业条件变动时,应重新申请审批。

d)吊装作业审批要求

1)安全管理科负责吊装作业的审批。吊装作业的作业部门或者相关方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填写《吊装作业审批表》,报送安全管理科审批。

2)吊装作业审批部门在审批时,应审批起重机械的司索、指挥、司机的作业资格、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吊装作业施工方案。

3)吊装作业的允许作业期限为1周。

4)作业人员或作业条件变动时,应重新申请审批。

e)格栅层作业的审批要求

1)安全管理科负责重要格栅层作业的审批。工厂进行一般格栅层作业的部门对本部门进行一般格栅层作业进行审批,相关方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对相关方进行一般格栅层作业进行审批。

2)进行格栅层作业的部门或者相关方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填写《格栅层作业审批表》,报送相应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3)栅层作业审批部门在审批时,应审批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作业资格、采取的安全措施和重要栅层作业施工方案。

4)格栅层作业的允许作业期限为1周。

5)作业人员或作业条件变动时,应重新申请审批。

f)杀虫作业的审批

杀虫作业审批要求具体执行《杀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g)有限空间作业的审批

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要求具体执行《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5.2.5危险作业的现场基本管理要求

a)进行危险作业时,应将相关的作业许可证、应急处理措施、施工方案等文件存放在现场。

b)作业区域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c)作业人员应根据作业中存在的风险种类和风险程度,正确穿戴个人防护装备。

d)在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对佩戴的劳动防护用具及使用的工具、设备等进行检查,确保用具、工具及设备安全可靠。

e)相关方或工厂开展有限空间作业的部门应指定专人进行危险作业监护,不得在无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作业监护人员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情。

f)各相关部门应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5.2.6高处作业的现场其他管理要求

a)从事高空作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身体检查合格。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及其他不适宜高空作业的人和酒后人员一律不准从事空作业。

b)凡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停止在高空作业:雷、雨、闪电,六级以上大风,钢管雨水未干,可能发生危险的其他情况;当上述情况过后,必须经有关技术人员检查各种作业设备,确认后方可作业。

c)高空作业现场,应划出危险禁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d)凡经常进行高空作业的工人,应配备工具袋。高空作业使用的小型工具,均应装入工具袋内,不准在钢管或脚手架、建筑物上乱放工具。

e)登高作业前应仔细检查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梯子、跳板、脚手架等,如有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改进或拒绝登高作业。

f)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g)高空作业的操作绳、安全绳必须分开生根并扎紧系死,靠沿口处要加垫软物,防止因磨损而断绳,绳子下端一定要接触地面,放绳人同时也要系临时安全绳。确实无处挂安全带,又无其他方法解决时,则应做好其他防护措施,确保安全作业。

h)所有高空作业人员,不准穿硬底鞋,一律使用安全带。安全带一般采取高挂低用方式。

i)需要动火的高空作业,必须严格本制度关于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相关规定。进行作业前必须先将下方的易燃、易爆物品移至安全地带,还应采取措施,确保割下的金属或火花不致伤人或引起火灾事故。

j)高空作业人员不准从高空向地面抛掷物件,也不准从地面向高空抛掷物件,应采用绳索、吊篮、高架车、或吊车等传送物件。

k) 高空作业的沿口、孔洞处,应设置护栏和标志,防止失足踏空。

l) 高空作业区的下方地面,严禁堆放脚手架、跳板、其他杂物。地面人员禁止在高空作业区的正下方停留或通行。

m) 拆卸下来的物体、安装剩余材料、废料等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n)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可置放在临边、洞口或人流通道附近,不可妨碍通行和装卸。

5.2.7动火作业的其他管理要求

a)交叉作业或多种焊接设备时,在同一施工现场作业应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并统一指挥。

b)对生产、贮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各种油脂的设备、容器的焊、割,必须用热水、蒸汽或酸碱彻底清洗。凡盛装或输送过易燃易爆物质的容器、设备、管道及除尘设备,严禁盲目动火。

c)需临时用电,必须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电作业审批手续。

d)作业区域周围10米范围内严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对确实无条件移走的可燃品、动火时可能影响或损害无条件移走的设备、工具时,作业人员必须采取有效的隔离、隔绝措施,在现场备好灭火器材。

e)高处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辨识火种可能或潜在落下区域,明确周围环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确认、清理现场,防止火种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室外进行高处动火作业时,5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

f)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机、气瓶、电缆线等器具,确保状态完好,电线无破损、漏电、卡压、乱拽等不安全因素;电焊机的地线应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乱搭乱接。

g)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氢气瓶、乙炔气瓶、氧气瓶距离明火不得小于10米的安全距离,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气瓶严禁在阳光下曝晒,氧气瓶口及减压阀、阀门处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使用;运输、储存、使用气瓶时,严禁碰撞、敲击、剧烈滚动,且气瓶要放置牢固,要有气瓶防倾倒措施。

h)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机、气瓶、电缆线等器具,确保状态完好,电线无破损、漏电、卡压、乱拽等不安全因素;电焊机的地线应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乱搭乱接。

i)动火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必须对周围现场进行安全确认,清理现场,在确认无任何火源隐患的情况下,方可离开现场。

m)进行焊、割作业场所,下班后,值班人员应加强巡逻检查。

5.2.8临时用电作业管理要求

临时用电作业的管理具体执行《安全用电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要求。

5.2.9吊装作业管理要求

a)吊装作业前应制定吊装作业方案。

b)实施吊装作业的相关方作业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c)实施吊装作业的相关方作业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d)相关方在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

e)在吊装作业时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f)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g)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

h)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i)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j)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5.2.10格栅层作业管理要求

a)在格栅层进行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危险作业时,按照本办法危险作业要求进行管理。

b)在格栅层进行作业时,应有足够的照明;

c)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应检查格栅是否有破损、断裂情况;

d)在格栅层作业时,应设阻燃垫,防止火星溅落或工具掉落。

e)作业人员应将未使用的工具放入工具袋内;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及时清理作业现场干净,防止工具、材料、杂物、余料和废料等物品落下伤人;

5.2.11杀虫作业管理要求

杀虫作业管理具体执行《杀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5.2.12有限空间作业管理要求

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具体执行《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5.3监督与检查

安全管理科应在每月工厂级综合安全检查时,对危险作业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相关部门在部门级安全检查时应对危险作业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具体执行《安全检查及内部审核管理办法》。

6 相关记录

7 附录:

附录A(规范性附录):《危险作业人员管理台帐》

附录B(规范性附录):《高处作业审批表》

附录C(规范性附录):《动火作业审批表》

附录D(规范性附录):《吊装作业许可证》

附录E(规范性附录):《格栅层作业许可证》

附录A

危险作业人员管理台帐

QB/CYSC G HJ024-A

12

13

附录B

高处作业审批表

QB/CYSC G HJ024-B 编号:年月日

附录C

动火作业审批表

QB/CYSC G HJ024-C 编号:年月日

附录D

吊装作业审批表

QB/CYSC G HJ024-D 编号:年月

附录E

格栅层作业审批表

QB/CYSC G HJ024-E 编号:.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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