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建筑设计标准88725

最新养老院建筑设计标准

沪建建(2000)第0047号

根据我委沪建建(98)第0088号文下达的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编制计划的要求,由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上海市民政局共同主编的《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经有关专家审查与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统一编号为DGJ08-82-2000,自2000年3月15日起实施。

该强制性规范由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1 总则

1.0.1 书为适应本市人口结构老龄化趋势,根据本市养老事业发展规划,满足老年人对建筑设施的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专为老年人新建的福利院、敬老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等养老设施。其她建筑改造为养老设施、原有养老设施的改、扩建及新建的托老所也可参照执行。

1.0.3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应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注意人文环境与谐,按照老年人生理、心理特点进行设计,为老年人住养、生活护理提供方便的设施与服务。

1.0.4 养老设施建筑应按养老设施性质类别设计。可以一种护理方式为主,兼顾其她护理方式进行设计,也可按养老结构,包含各类护理方式进行设计。1、0、5 养老设施建筑空间、配件、设备设施的尺度设计,应考虑老年人功能衰退后的人体尺度与使用轮椅或需要护理的情况。

1.0.6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与上海市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与地方法规、规定的要求。

2 术语

2.0.1 养老设施facilities for the elderly为老年人(年龄60岁以上)提供住养、生活护理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含福利院、敬(安、养)老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等涉及老年人生活并提供综合性服务的设施。

2.0.2 福利院、敬老院residential home for the elderly、com_munity residential home for the elderly

专为接待老年人安度晚年的养老设施,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项目。

2.0.3 老年护理院nursing home for the elderly

收住生活行为依赖她人护理的老年人,并为其提供起居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项目。

2.0.4 老年公寓sheltered housing for the elderly

以独立或半独立家居形成的生活单元为基本成分单位,具备餐饮、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服务体系的养老设施。 3 养老设施的设置

3.0.1新建的居住区、居住小区,应配置与居住区、居住小区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养老设施。

其总床位数不应小于人口规模的2‰。

3.0.2福利院、敬老院、老年护理院按其养老床位数量分为两类,床位数大于等于100床的为甲类;床位数小于100床、大于等于50床的为乙类。

3.0.2 3.0.3 福利院、敬老院、老年护理院按其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由高到低分为一、二、

三级3个等级。

3.0.3 3.0.4 养老设施的设置应根据人口结构特点与周围设施情况而定,居住区可设福利

院、老年公寓,居住小区可设敬老院、老年护理院。3、0、5 福利院、敬老院每床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级: ≥40m2; 二级: ≥30m2; 三级: ≥25m2。

注:

3.0.41、床系指接待老人数。

3.0.52、老年护理院每床建筑面积可略低于上述指标。3.0.6 老年公寓每床建筑面积指

标不应小于40m2。

3.0.6 4 总平面设计

3.0.7

4.0.1 基地选址应交通方便,基础设施完善,临近城市医疗点,环境优美,远离噪声与污

染源,地形地貌平整,不宜有过大、过多的高差,用地规模宜考虑远期发展。

3.0.8

4.0.2 主要出入口宜设在城市次要道路上,道路设计应简洁流畅,方便救护车、消防车

及轮椅通行。4、0、3 主要道路应有足够的夜间照明设施,并有明显的交通标志。

3.0.9

4.0.4 主要建筑(居室、主要公共活动场所)应有良好的朝向与景向,处于公用服务用

房的上风方向。每两幢主要建筑之间宜设长廊联系。

3.0.10

4.0.5 规划结构完整,功能分区明确,建筑与室外环境有良好的结合。辅助建筑应与主

要建筑联系方便,避免噪声及废气对主要建筑的影响。

3.0.11

4.0.6 新区主要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应少于3h,养老设施建筑的间距不

得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5倍,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2m。中心城旧区主要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应少于2h。

3.0.12

4.0.7 绿地与基地面积之比,新区不应小于45%,中心城旧区不应小于30%,且均应有

集中绿地。

3.0.13

4.0.8 养老设施的容积率,新区不应大于0、3,中心城旧区不应大于0、6。4、0、9 老

年人室外活动场所应地势平坦,朝阳通风,并设有座椅。

3.0.14 5 用房及面积标准

3.0.15 5.0.1 养老设施用房应由老年居住用房、公用服务用房、医疗用房、健身活动用房、

行政辅助用房以及其她用房所组成。

3.0.16 5.0.2 老年居住用房应包括卧室、卫生间等空间,老年公寓还宜包括起居室、厨房、

阳台等空间;公用服务用房应包括厨房、餐厅、公用小厨房、公用浴室、洗衣房等空间;医疗用房应包括医务室、观察室等空间;健身活动用房应包括活动室(含阅览、棋牌室)、康健室(房)等空间;行政辅助用房应包括办公室、库房、接待室、小卖部等空间。

5.0.11 养老设施医疗用房总使用面积甲类不应小于25m2,乙类不应小于15m2;观察室应按总床位数的1~2%设置,但不应少于两张床位。

5.0.12健身活动用房总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2/床。其中康健室(房),甲类不宜小于40m2,乙类不宜小于30m2。

5.0.13行政辅助用房总使用面积甲类不应小于0、50m2/床,乙类不应小于0、60m2/床。6 性能标准

6.0.1 养老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耐火等级为三级时,其层数不应超过二层,老年护理院不应设在四层或四层以上。

6.0.2 楼梯应设楼梯间。在一个楼面上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护理单元时,单元入口处应设乙级防火门。电梯间应设前室,前室应设自然采光窗。公共走道通向前室的门应设乙级防火门。

6.0.3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直通室外地平面的门或疏散楼梯)之间的卧室房门至最近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卧室房门至最近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6.0.4 卧室、起居室、活动室、康复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与采光,其洞口采光面积与该房间面积之比,活动室不应小于1/4,起居室、卧室、康复室不应小于1/6。

6.0.5 养老设施主体建筑的东、西、北外墙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2、00W/m2?K,屋面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1、50W/m2?K。

6.0.6 主要用房的隔墙与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应小于45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75dB。

6.0.7 养老设施的结构形式宜采用框架结构。楼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现浇板。

7 使用标准

7、1 主要出入口

7.1.1 养老设施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遗体、废弃物出入口之用。

7.1.2 主要出入口应明亮、宽敞,其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m×1、50m的轮椅回旋余地。

7.1.3 主要出入口室内外高差不宜过大,除设台阶外,还应设轮椅推行坡道。台阶踏步宽宜为380~400mm,高宜为100~120mm;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12,坡道宽度不应小于900mm,台阶与坡道两侧应设栏杆扶手。

7.1.4 主要出入口顶部应设雨篷,其覆盖宽度应超过平台宽度,雨篷挑出长度宜超过台阶首级踏步0、50m以上。

7.1.5 平台、踏步及坡道应选用坚固、耐磨、防滑的平整材料。7、2 过厅、走道

7.2.1 公共过厅及走道应注意采光、通风,宜以单面走道为主。过厅应具备可供轮椅、担架回旋的条件,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8m。

7.2.2 老年人出入的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坎,地面不应有台阶。当地面必须有高差时,应设置坡道,其坡度应符合规定,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7.2.3 走道两侧应设扶手,扶手距地面高度0、80~0、90m,扶手形状应方便把握并注意坚固。

7.2.4 室外的连通走道应设防风避雨设施。

7、3 楼梯、坡道、电梯

7.3.1 楼梯应设在便于老年人出入的地点,并应有良好的自然采光与通风。7、3、2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50m,踏步宽宜为320~340mm,踏步高宜为130~140mm,每一梯段踏步数不宜大于14步。不得采用扇形踏步,不得在平台区内设踏步。同一楼梯间的踏步高度必须一致。平台净宽应确保担架通行。7、3、3 三层以下建筑宜兼设坡道,室外坡道长度不宜大于12m,坡度不宜大于1/12,室内坡道长度不宜大于9m,坡道不宜大于1/10。坡道设计应按《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与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88)的规定设计。7、3、4 楼梯、坡道两侧均应设扶手。

7.3.5 楼梯、坡道地面应选用坚固、耐磨、防滑的平整材料。

7.3.6 养老设施二层宜设置电梯,三层及三层以上应设置电梯。电梯井不应与卧室、起居室贴邻布置。

7.3.7 电梯应选用速度较慢、稳定性高的医用电梯。电梯设置应方便老年人使用,如使用触模式专用按钮、延长闭门时间、安装电视监控系统等。7、4 交通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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