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意见(2006年10月3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了正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案件的集中管辖,结合全省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的实践,就涉外商事案件的集中管辖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规定》中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主要是指涉外商事案件。涉外商事案件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案件。涉外因素包括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商事案件是指当事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基于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关系而发生纠纷的案件。集中管辖的涉外商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而产生的争议: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居住性房产租赁除外)、加工承揽、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伙、贸易支付、证券、期货、信托、担保、金融、保险、信贷、进出口押汇、代理(包括外贸代理)、咨询服务和货物运输、仓储等。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涉外房地产纠纷、边境贸易纠纷、涉外海商纠纷、涉外破产纠纷等涉外商事案件,不属于集中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为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的商事案件比照涉外商事案件处理。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参照涉外商事案件处理。

第二条《规定》中的“涉外合同纠纷案件”,是指涉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买卖和开发经营合同、涉外地块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合同、涉外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涉外劳动合同、赠与合同、遗赠扶养协议、收养协议以及民间借贷合同等涉外合同纠纷案件,不属于集中管辖的案件。

第三条《规定》中的“涉外侵权纠纷案件”,是指涉外商事侵权纠纷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国际贸易欺诈、涉外票据侵权、证券侵权、侵犯股东权、损害公司权益、侵犯企业财产所有权等财产损害纠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侵权以及在非营利活动中产生的财产侵权案件等涉外民事侵权案件不属于集中管辖的案件。第四条《规定》中的“信用证纠纷案件”,是指在信用证开立、通知、修改、撤销、保兑、议付、偿付等环节产生的纠纷,包括与信用证有关的担保合同纠纷。国内当事人间的信用证纠纷也属于集中管辖的案件。

第五条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由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受理,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得受理。

第六条《规定》中的“国际仲裁裁决”,是指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包括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

第七条申请确认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条款效力、申请撤销或执行我国涉外仲裁裁

决、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由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受理,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得受理。

第八条涉外商事案件的当事人协议选择我国无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视为当事人选择对该人民法院所在地区的涉外商事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向协议选择的无涉外商事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该人民法院不得受理,应告知当事人向其所在地区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没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得受理涉外商事案件,已经受理的应移送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国内商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因追加境外当事人等原因而具有涉外因素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应将案件移送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集中管辖的涉外商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因涉外因素消失而转化为国内案件的,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第十条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收到其他人民法院移送的不属于集中管辖的涉外商事案件的,应与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应报请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一条涉外商事再审和申诉案件的管辖按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审判监督案件审理工作职能分工的通知》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审理程序的实施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上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涉外商事案件的管辖实施监督,发现越权受理的,分别以下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一)在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前发现越权受理的,通知该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二)在二审程序中发现一审人民法院越权受理的,裁定撤销原判,指令一审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第十三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公示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工商合[2013]369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10.15 【实施日期】2013.10.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的通知(2017修订)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的通知 (苏工商合〔2013〕369号)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昆山、泰兴、沭阳工商行政管理局: 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政府职能的逐步转变,国家工商总局于2012年起对“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命名工作作了重大改革,由原来的命名方式改为向社会公示的方式。为顺应形势的发展,省工商局就改革我省“重守”企业命名工作于今年6月专门具文请示省政府,得到了省政府的批复同意(省政府办公厅〔2013〕政字778号)。为此,我们重新制定了《江苏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以下简称《办

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特别要熟悉组织开展全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与管理工作的新要求、新做法和新的程序性规定,努力推进我省企业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深入开展,为我省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各地在贯彻执行本《办法》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合同处反馈。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10月15日 江苏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机制,全面、客观、公正、科学地反映企业信誉状况和信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诚实守信和依法生产经营,提高合同履约率,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同时为了进一步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和其他有关经济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企业自愿申请,对符合公示条件的企业的上两个年度合同管理水平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试 行)》的通知 【文 件 号】苏工商标[2009]115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9-04-09 【实施时间】2009-04-09 【时 效 性】有效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省局在2008年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各地意见和建议,结合当前商标工作任务和实际,对原《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对相关认定标准和认定量化标准进行了完善。现将修改后的《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九日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试行) 为规范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工作,保护商标专用权,依照《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57号令)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制订本标准。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依据本标准,开展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 一、申请资格标准

申请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的申请人及商标必须符合申请资格标准。凡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书件不予受理: 1.申请人应是具有合法资格证明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且住所在本省境内。 2.申请认定的商标应是国内有效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准注册时间及连续使用时间至申请之日均须届满三年;转让的注册商标,受让方在转让公告后,连续使用时间至申请之日须届满三年(商标虽经转让但仍由原注册人使用的除外);许可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由利害关系人申请认定的,其连续使用时间自许可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申请之日须届满三年。高新技术企业(08标准认定)、江苏自主创新产品企业可不受三年限制。 3.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核准标识相一致;其实际使用的商品(服务)必须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范围内。 4.申请人由于改制或其它原因,商标正在办理转让、变更、续展等手续,必须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书面通知复印件。 5.有第三条“不予认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书件不予受理。 6.申请人应具有与著名商标条件相符的规模效益、技术设备和经营能力,必须经省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实地考察,并根据考察情况,提出书面考察意见。 二、认定量化标准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量化标准实行百分制评价方法,逐条累计得分。同类商品(服务)按得分高低排序,得分相同的申请人按近三年平均销售额(营业额)高低排序。主要量化标准包括:经济指标36分,纳税情况15分,认知程度15分,市场信誉20分,商品质量5分,商标管理9分。

江苏苏州吴中区全日制劳动合同书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 A 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并约定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B、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并约定试用期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C、以完成工作任务为劳动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完成本项工作任务之日即为劳动合同终止日。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从事操作员工工作。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对乙方业绩的考核结果,按照合理诚信原则,经与乙方协商一致或依法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基准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 (三)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苏州及公司分属范围(深圳、北京办事处) 。 (四)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确认执行下列 A 条款,乙方工作时间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应当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A、甲方实行每天小时工作制。具体作息时间,甲方安排如下:每周工作 天,每周休息天。

B、甲方实行轮班制,安排乙方实行班运转工作制,每班工作时间 小时。 (二)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经批准属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双方依法执行不定时工作制规定。 (三)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经批准属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岗位,双方依法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规定。 (四)甲方严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时间,控制加班加点,保证乙方的休息与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给予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五)甲方依法为乙方安排带薪年休假,具体休假时间双方协商确定。 四、劳动报酬 甲方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甲方承诺每月日为发薪日。 (二)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为每月元。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乙方的工资报酬按下列 A 条款执行: A、乙方的工资报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确定,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其每月工资为元。 B、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每月元,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局电子营业执照管理暂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局电子营业执 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工商企指[2017]16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7.06 【实施日期】2017.07.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局电子营业执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工商企指〔2017〕165号)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工业园区及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本省电子营业执照的登记、使用和管理,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工商局电子营业执照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7月6日 江苏省工商局电子营业执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电子营业执照的登记、使用和管理,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电子营业执照,是指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以国家工商总局为全国统一信任源点,按照全国统一标准颁发的载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法律电子证件,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电子营业执照不依附于特定的存储介质,由申请人根据需要自愿选择。 本省电子营业执照有标准卡、政务卡、联名卡、PC端、移动端等几种形式。 标准卡是指由登记机关依法按照国家统一的标准和版式核发的仅载有工商基本登记信息的电子营业执照。 政务卡是指以标准卡为基础,载有工商基本登记信息和其他部门许可审批结果信息的

吴中区房屋拆迁工作的若干实施意见(试行)

吴中区房屋拆迁工作的若干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吴中区的开发建设,规范全区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江苏省、苏州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在本区所辖行政区域内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 置的,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在本区所辖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实行城乡一体化操作。城市(国有土地)房屋拆迁,按照《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比照《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制 第四条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区人民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召集规划、国土、房管、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工商、公安、城管、法院、信访、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协调处理拆迁工作中的重大事务,强化职能部门的配合沟通,系统解决拆迁过程中的 相关问题。 各镇、街道成立房屋动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动迁办),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动 迁办工作人员定岗定位,持证上岗。 第五条动迁办工作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业务知识培训和理论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领取拆迁上岗证。拆迁上岗证统一由吴中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发 放。 第六条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对全区城市(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行使监督管理职能;对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进行指导、帮助和协调。 各镇、街道房屋动迁办公室对所辖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管理并组织实施。拆迁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向区拆迁办报送被拆迁户补偿安置资料,经区拆迁办核准后,向房管部门和国土部门申领相关权证。 各镇、街道动迁办应当对拆除项目组织检查验收。 第七条对拆迁房屋补偿必须由苏州市房产管理局审定公布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拆迁评估涉及的价格标准适用时点,以拆迁项目公告之日为准。 第八条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归侨、侨眷、华侨私有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实施意见对被拆迁入给予补偿。 第十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进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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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进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的指 导意见 【标 签】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企业简易注销改革 【颁布单位】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苏工商企指[2016]10号 【发文日期】2016-01-11 【实施时间】2016-01-1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内部会计管理 各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的要求、《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号)、《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动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 字[2015]142号)文件要求,我省在盐城市开展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试点,盐城市根据总局要求,认真研究、充分论证、周密安排,积极争取各方面支持,已完成试点工作的各项任务,也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简化企业注销程序,缩短退出周期,降低退出成本,提高登记效率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省的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试行未开业企业或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流程,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在盐城市试点简易注销的基础上,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简化和优化企业注销流程,积极开展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试点工作,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推进工商登记注册制度便利化。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的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办法》的通知(2017修订)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工商规[2017]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11.17 【实施日期】2017.1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的通知 (苏工商规〔2017〕4号)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我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积极转变监管职能,扎实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持续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通过对市场主体合同信用行为的正向激励,落实信用监管,引导和激励企业走诚信经营、规范经营之路,有力地促进了我省企业信用建设和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引导企业诚信履约、守法经营,提高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的积极性,通过公示活动更多地展示江苏优秀企业在信用管理、企业发展

等方面的成效。我局重新修订了《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各地在贯彻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合同处反馈。 附件: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1月17日 附件 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反映企业信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诚实守信,提高合同履约率,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是指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市场交易行为诚实守信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企业。 第三条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指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工

江苏苏州吴中区事业单位历年真题及解析

江苏苏州吴中区事业单位历年真题及解析 2014下半年江苏苏州吴中区事业单位招聘111名考试公告、报名注意事项、职位表等最新资讯及免费备考资料请点击 1. 在公司制企业中公司决策机构是( )。 A.股东会 B.董事会 C.经理层 D.职工代表大会 2. 南京大屠杀发生于( )。 A.1931.12.31 B.1935.12.31 C.1936.12.31 D.1937.12.13 3. 电影《刘三姐》是反映( )的生活。 A.汉族 B.壮族 C.苗族 D.彝族 4. 罗马神话中的爱神与美神是( )。 A.维纳斯 B.丘比特 C.狄安娜 D.维斯塔 5. 现代企业制度指( )。 A.个人业主制 B.合伙制 C.合作制 D.公司(法人)制 6. 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 周年庆祝大会中,下列不属于胡主席提出的要求的是( )。 A.加强反腐败体系建设,为科学发展提供优良的人力资源 B.深化改革开放,努力为推动科学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动力源泉 C.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努力为推动科学发展探索新路 D.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努力为推动科学发展提供良好文化条件 7. 下列关于“和谐世界”理念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它是在新中国外交传统的基础上进行的重大理论创新 B.它是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对新时期我国外交政策目标的新概括 C.它是指导我国对外工作和处理国际关系的新方针 D.2009 年胡锦涛在出席第64 届联大一般性辩论时发表的重要讲话中,首次提出“和谐世界”的主张

8. 以下关于中国古代医学,说法不正确的是( )。 A.中医的“四诊法”是扁鹊所总结得出的 B.“五禽戏”是华佗模仿狮、鹿、熊、猿、鹤5 种动物所创的中国传统健身方法 C.“医圣”是指东汉末年的张仲景 D.麻沸散是世界上最早的麻醉剂 9. 关于茶文化,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印度是世界上最早采制和饮用茶叶的国家 B.陆羽以世界第一部茶叶专著——《茶经》闻名于世,被称为茶圣 C.茶兴于唐,盛于宋 D.花茶是用茶叶和香茶进行拼和窨制,使茶叶吸收花香而制成的香茶 10. 关于我国的节气,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公元前104 年,由邓平等制定的《太初历》,正式把二十四节气订于历法,明确了二十四节气的天文位置 B.“杨花落尽子规啼”反映的是四川盆地谷雨时节的景象 C.节气反映了月球围绕地球运动的过程 D.二十四节气的命名反映了季节、物候现象、气候变化三种,其中,反映物候现象的有惊蛰、清明 11. 五四运动能够取得初步胜利的最主要的原因在于( )。 A.青年学生起了先锋作用 B.运动后期工人阶级成为主力军 C.有马克思主义作指导 D.得到了国际工人阶级的支援 12. 毛泽东指出:“如果不帮助农民推翻封建地主阶级,就不能组成中国革命最强大的队伍而推翻帝国主义的统治”,其实质含义是( )。 A.农民阶级只能被动参加革命 B.农民阶级是新生产力的代表 C.农民阶级是工人阶级可靠的革命同盟军 D.农民阶级是中国革命的领导阶级 13.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的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 )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发挥职能作用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变为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发挥职能作用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登记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个体私营经济管理 【发文字号】苏工商注[2013]279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8.06 【实施日期】2013.08.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发挥职能作用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登记 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工商注〔2013〕279号)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昆山、泰兴、沭阳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发挥职能作用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的登记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你们根据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8月6日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发挥职能作用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的登记指导意见 为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深入贯彻落实省委提出的转型升级工程工作要求,不断增强民营经济在商业信用、经营领域、品牌效应等方面的竞争力,进一步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经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相关精神,现就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的注册登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概念 本意见中所指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以下简称个转企)是指具备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自主选择向所在地的工商部门申请将自身主体类型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或有限公司的企业组织形式。 二、个转企登记原则 (一)自主申请的原则。工商部门应尊重个体工商户自主选择权,在自愿的基础上加以鼓励和引导,依据个体工商户自主申请,提供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的便利服务,不得强制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 (二)依法登记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依法适用登记程序,核定登记事项,确认市场主体资格。 (三)高效服务的原则。按照统一规范、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要求,采取分类指导、提前介入、绿色通道等服务措施,提高工作效能。 三、个转企登记的主体条件 个转企登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个体工商户与拟转企后企业属于同一登记机关(不含港澳台居民申办的个体工商户);

吴中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吴中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维护车辆停放人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苏州 市政府《印发关于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8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并实施收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车辆有序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利用政府投资建造的城市道路设置的停车泊位的停车收费以及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车辆故障和车辆违法营运等原因被强制拖离现场停放于指定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实行政府定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停车场业主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 (二)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学校、事业单位、医疗机构设置的停车场,货运物流中心、各类专业市场的停车场,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利用城市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住宅小区配套停

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收费在本办法公布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可向上浮动,上浮不得超过20%,下浮不限。 (三)除上述两类范围以外的各类停车场,如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配套的停车场以及其他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业主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法利润的原则自主制定,并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 收费标准出现异常时,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价格法规,采取必要的行政干预措施。 第五条指定停车场对依法需要强制扣留的车辆,在法定处理时限内的停放,车主不承担任何停车费用。经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或处理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其停车期间所发生的停放服务费用由车主承担。指定停车场应对车辆承担保管的义务。 第六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可以按车辆占用停车场地面积的大小,停车场所的场地类型、地理位置、服务条件、停放时间不同等因素分别计费,实行类别差价、地区差价、等级差价、时间差价,并可根据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等差别计费办法。 第七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采取计时或计次的计费方式。实行计时计费的,应具备电子计时设施并建立相应的计时操作程序。同一停车场所只能采用一种计费办法。 第八条车辆停放服务实行有偿收费须具备下列条件:

江苏吴中区工商局规定

各地政策不同,一般不可以,但也有特例,如苏州市吴中区如下。 个人独资企业转办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支持个人独资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有效化解投资人的投资风险,规范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个人独资企业转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将企业类型改办为一人公司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四条苏州市吴中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办理辖区内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的登记,具体工作由登记注册科负责。 第五条各分局负责管区内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的登记指导,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发放个人独资企业转办公司申请书等格式文本; (二)对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进行行政指导; (三)收受个人独资企业转办公司申请,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初审。 第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原个人独资企业在本登记机关依法登记; (二)经审计或评估的原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记载在企业帐户上的资产大于负债; (三)《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 第七条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可以延续使用原企业名称,并在行业后加“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第八条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原个人独资企业属于许可设立或经营范围中有许可经营项目,已经过批准且不改变住所的,可以延续使用原批准文件,无需提交新的许可文件,可以在参加企业年度检验时提交新的许可文件。 第九条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可以经审计或评估的原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记载在企业帐户上的净资产作为公司注册资本。 经审计或评估的净资产不足公司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可以货币补足。 用作公司的注册资本额达到公司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低于经审计或评估的净资产的,多余部分可以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第十条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后,原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由原投资人继续承担偿还责任。 第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转办公司应当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第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作出转办公司的决定(以家庭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由家庭成员共同决定);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主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主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以信用监督管理为手段,以市场主体抽查为主要方法,加强政府部门联动响应,实现社会协同治理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江苏省范围内的市场主体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警示制度》和《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市场主体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地区)公司的分支机构、常驻代表机构和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监督管理,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市场主体履行登记注册、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职能,并将相关信息予以记录和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市场主体监督管理遵循分级登记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信息归集 第五条信息归集包括市场主体信息归集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关信用信息归集,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谁实施、谁记录的原则,收集、记录和维护。 第六条市场主体信息包括书式档案和机读信息两个部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关信用信息为机读信息。

第七条市场主体信息书式档案包含以下内容: (一)市场主体办理登记、备案、股权出质登记时依法提交的材料; (二)个体工商户年报报送的纸质材料; (三)市场主体被列入或者移出经营异常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材料; (四)市场主体获得“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著名、知名商标等褒奖的证书(或者公示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警示管理审批表等材料; (六)检查表等其他监督检查材料; (七)其他相关部门移交或者抄送的材料。 第八条市场主体机读信息包含以下内容: (一)基本信息,指市场主体的身份信息,包括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许可证、注册商标、动产抵押登记、企业投资、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出资等信息。 (二)良好信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的各类荣誉情况,包括著(知)名商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放心消费示范店、文明诚信市场创建等信息。 (三)监管信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市场主体实施的检查和处理情况,包括各类检查(监测)记录、投诉举报记录、违规记录以及行政处罚记录等信息。 (四)警示信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不同情况,所实施的提示性、限制性措施的信息,包括实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警示制度》以及《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黑名单管理制度》等产生的信息。 (五)经营信息,指市场主体经营情况,包括从业人数、营运状况、资产状况、纳税情况、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情况等信息。 (六)其他监督管理相关信息。 市场主体机读信息由市场主体管理信息系统和江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采集产生。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关信用信息包括:

江苏吴中2020年一季度经营成果报告

江苏吴中2020年一季度经营成果报告 一、实现利润分析 1、利润总额 2020年一季度实现利润为1,205.65万元,与2019年一季度的1,331.59万元相比有所下降,下降9.46%。实现利润主要来自于内部经营业务,企业盈利基础比较可靠。 2、营业利润

3、投资收益 2020年一季度投资收益为602.52万元,与2019年一季度的567.05万元相比有所增长,增长6.26%。 4、营业外利润 2020年一季度营业外利润为负665.36万元,与2019年一季度的161.88万元相比,2020年一季度出现较大幅度亏损,亏损665.36万元。 5、经营业务的盈利能力 从营业收入和成本的变化情况来看,2020年一季度的营业收入为42,994.07万元,比2019年一季度的41,435.48万元增长3.76%,营业成本为28,398.52万元,比2019年一季度的26,299.84万元增加7.98%,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同时增长,但营业成本增长幅度大于营业收入,表明企业经营业务盈利能力下降。 实现利润增减变化表 项目名称 2020年一季度2019年一季度2018年一季度 数值增长率(%) 数值增长率(%) 数值增长率(%) 营业收入42,994.07 3.76 41,435.48 -26.55 56,411.55 0 实现利润1,205.65 -9.46 1,331.59 -50 2,663.4 0 营业利润1,871.01 59.95 1,169.71 -55.87 2,650.42 0

投资收益602.52 6.26 567.05 1,683.74 31.79 0 营业外利润-665.36 -511.03 161.88 1,147.93 12.97 0 二、成本费用分析 1、成本构成情况 2020年一季度江苏吴中成本费用总额为41,546.01万元,其中:营业成本为28,398.52万元,占成本总额的68.35%;销售费用为9,319.52万元,占成本总额的22.43%;管理费用为2,106.09万元,占成本总额的5.07%;财务费用为1,451.59万元,占成本总额的3.49%;营业税金及附加为270.28万元,占成本总额的0.65%。 成本构成表(占成本费用总额的比例) 项目名称 2020年一季度2019年一季度2018年一季度 数值百分比(%) 数值百分比(%) 数值百分比(%) 成本费用总额41,546.01 100.00 40,568.1 100.00 54,020.07 100.00 营业成本28,398.52 68.35 26,299.84 64.83 36,924.96 68.35 销售费用9,319.52 22.43 9,282.48 22.88 11,487.32 21.26 管理费用2,106.09 5.07 3,442.28 8.49 4,250.74 7.87 财务费用1,451.59 3.49 1,120.04 2.76 593.23 1.10 营业税金及附加270.28 0.65 423.47 1.04 483.68 0.90 2、总成本变化情况及原因分析

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成立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安全集

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成立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安全集中治理整顿“天安行动”领导小组并印发工作方案 的通知 【法规类别】饮食 【发文字号】苏工商[2012]92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7.30 【实施日期】2012.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成立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安全集中治理整顿“天安 行动”领导小组并印发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工商〔2012〕92号) 各直属局、分局,本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学会、协会: 为了加强对苏州工商局系统食品安全集中治理整顿“天安行动”工作的领导,苏州局党组研究决定,成立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安全集中治理整顿“天安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将《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食品安全集中治理整顿“天安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1. 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安全集中治理整顿“天安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 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食品安全集中治理整顿“天安行动”工作方案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附件1: 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安全集中治理整顿 “天安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长:刘海东苏州工商局局长 副组长:沈天荣苏州工商局副局长 陈栋贤苏州工商局副局长 陆忠良苏州工商局副局长 朱雪明苏州工商局副局长 蒋卫东苏州工商局纪检组长 张树杰苏州工商局副局长 成员:姜轩栋苏州市常熟工商局局长 谷晓晖苏州市张家港工商局局长 刘解平苏州市太仓工商局局长 朱德良苏州市昆山工商局局长

刘峥苏州市吴江工商局局长 茅淞淞苏州市吴中工商局局长 周建华苏州市相城工商局局长 朱晓楠苏州市高新区(虎丘)工商局局长 马新荣苏州工商局沧浪分局局长 方昉苏州工商局平江分局局长 蒋献忠苏州工商局金阊分局局长 邱鸿苏州工商局办公室主任 蒋英苏州工商局人事教育处处长 钱英龙苏州工商局法规处处长 徐春雷苏州工商局注册处处长 夏文君苏州工商局公平交易处处长 冯炯苏州工商局市场合同处处长 陆剑峰苏州工商局食品监管处处长 施国平苏州工商局个企处处长 钱晓星苏州工商局商标处处长 陶令敏苏州工商局广告处处长 吴兵苏州工商局消保处处长 马汉林苏州工商局监察室副主任(主持工作)杨卫国苏州工商局经检支队支队长 张志强苏州工商局市场分局局长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 主任:陆忠良(兼)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吴政办(2008)2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吴中区2008年度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场),区各办、局、公司,各垂直管理部门,开发区、度假区管委会及所辖各部门,农业园区、穹窿山风景区:根据苏府办﹝2007﹞23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现将200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说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八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目录通知 抄送:区委、人大、政协,区法院、检察院、人武部,区委各部、委、办、局、群团。 吴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月8日印发

校对:吴逸凯(共印:160份)苏州市吴中区200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起点金额

说明:采购单位采购“起点金额”以下的货物、服务、工程类项目,均可自行采购。协议供货项目的具体情况请参见苏州政府采购网(https://www.360docs.net/doc/217250423.html,)协议供货栏目。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凡预算金额在30万元及其以上,均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计算按以下方法掌握: (一)全部由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采购项目,以预算额为标准。 (二)配套资金采购项目和多渠道筹资的采购项目,其中只要含有财政性资金的,以采购项目总投资为标准。 (三)重复采购项目以年度内本单位的采购总量为标准。 (四)复合采购项目,即一个采购项目含货物、工程或服务两个以上的采购项目,应按照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六种采购方式之一。2008年度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采购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工程类项目参照省政府《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04﹞48

吴中区房屋拆迁工作的若干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吴中区地开发建设,规范全区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地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江苏省、苏州市地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在本区所辖行政区域内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地,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在本区所辖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实行城乡一体化操作.城市(国有土地)房屋拆迁,按照《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地程序执行;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比照《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地程序执行.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第二章管理机制 第四条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地领导.区人民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召集规划、国土、房管、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工商、公安、城管、法院、信访、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协调处理拆迁工作中地重大事务,强化职能部门地配合沟通,系统解决拆迁过程中地相关问题. 各镇、街道成立房屋动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动迁办),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动迁办工作人员定岗定位,持证上岗. 第五条动迁办工作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业务知识培训和理论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领取拆迁上岗证.拆迁上岗证统一由吴中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发放. 第六条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对全区城市(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行使监督管理职能;对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进行指导、帮助和协调. 各镇、街道房屋动迁办公室对所辖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管理并组织实施.拆迁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向区拆迁办报送被拆迁户补偿安置资料,经区拆迁办核准后,向房管部门和国土部门申领相关权证. 各镇、街道动迁办应当对拆除项目组织检查验收. 第七条对拆迁房屋补偿必须由苏州市房产管理局审定公布地房屋拆迁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拆迁评估涉及地价格标准适用时点,以拆迁项目公告之日为准. 第八条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归侨、侨眷、华侨私有房屋等另有规定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地规定办理.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实施意见对被拆迁入给予补偿. 第十条拆迁补偿地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互结差价,由被拆迁人选择. 第十一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地,货币补偿额(重置评估值区位补偿)×%其它补偿.其中: 重置评估值房屋重置价×房屋建筑面积;

吴中区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农民和社会负担,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推动就业再就业工程,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439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9]111号)的规定,我们对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了清理。现就公布降低收费标准和减免收费项目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以下项目的收费标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检验机构) 1、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 暂停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2]价费字496号)“检验机构接受执法部门委托的检验,按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收取。其他委托性检验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但提高幅度不得超过50%”等规定,质监、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农业、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粮食、农机、水利、海洋渔业、气象、林业等行政部门所属检验机构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不得上浮,其他社会检验机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的上浮幅度由50%下降为不得超过30%。 2、棉花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由按棉价的1.5‰收取,降为按棉价的1.0‰收取。 价格部门 3、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 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8]153号)收费标准的70%执行。 环保部门 4、环境监测专业服务费 按《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苏价费〔2006〕397号、苏财综〔2006〕80号、苏环计〔2 006〕30号)中规定收费标准的70%执行。环保部门以外的环境监测机构,经同级价格部门认定,可在上述降低后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浮动,但上浮动幅度由不得超过30%降为不得超过20%。 卫生部门 5、卫生防疫防治机构的委托监测检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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