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企业

药品零售企业
药品零售企业

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门店)

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年月日

受理部门:

受理日期:年月日

申请表填报说明

一、内容填写应准确。

1、封面的申请单位和填报日期由申请单位填写,并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基本情况由申请单位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凡是《药品经营许可证》上有的项目,均以《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内容为准;经营场所和仓库的面积以建筑面积为准。

3、“核准经营范围”栏如实填写《药品经营许可证》上所核准的经营范围

三、报送材料应附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GSP认证证书复印件;如属分支机构的药店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还应附分支机构上级企业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2、企业全体人员情况表及其相应的证明文件(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驻店药师应附履历表、身份证、健康证、学历证、职称证、岗位证、岗位测试证、不在岗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其他药品经营人员附身份证、健康证、学历证明及岗位证复印件;其中全体人员情况表填写应真实、完整,并与所报材料相符)。

3、设施设备一览表。

四、申报单位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内容应与工商部门所发的营业执照内容相符。

五、所有申报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每页)。

六、申报材料应统一使用A4型纸张。

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门店)

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说明:换证中需要申请许可证变更的可一并提出,并在相应项目后的【】内注明“变更”

填写变更后的内容。

现场审查情况

审批意见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换证申请表示范文本

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门店)

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年月日

受理部门:

受理日期:年月日

申请表填报说明

一、内容填写应准确。

3、封面的申请单位和填报日期由申请单位填写,并加盖企业公章。

4、企业基本情况由申请单位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凡是《药品经营许可证》上有的项目,均以《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内容为准;经营场所和仓库的面积以建筑面积为准。

3、“核准经营范围”栏如实填写《药品经营许可证》上所核准的经营范围

三、报送材料应附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GSP认证证书复印件;如属分支机构的药店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还应附分支机构上级企业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2、企业全体人员情况表及其相应的证明文件(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驻店药师应附履历表、身份证、健康证、学历证、职称证、岗位证、岗位测试证、不在岗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其他药品经营人员附身份证、健康证、学历证明及岗位证复印件;其中全体人员情况表填写应真实、完整,并与所报材料相符)。

3、设施设备一览表。

四、申报单位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内容应与工商部门所发的营业执照内容相符。

五、所有申报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每页)。

六、申报材料应统一使用A4型纸张。

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门店)

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说明:换证中需要申请许可证变更的可一并提出,并在相应项目后的【】内注明“变更”

填写变更后的内容。

现场审查情况

审批意见

关于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食药监发〔2011〕27号 关于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问题 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单位,各县区(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开办和管理,大力促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发展,保证药品质量和公众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省局《关于明确药品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鲁食药监市函〔2008〕13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新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严格执行《山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许可验收实施标准》(2009年修订),连锁

门店应严格执行《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许可验收实施标准》(2009年修订),并按照《东营市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申办程序》进行申办。 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辅助用房,面积应不低于100㎡。居民住宅(含公寓、别墅)不得作为办公场所。 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立仓库的,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设置条件,仓库面积应与其门店数量及经营规模相适应,并随着连锁门店的增加,及时改善仓库条件。原则上,设置2-5(含)个门店的,仓库面积应不低于200㎡;设置6-15(含)个门店的,仓库面积应不低于500㎡;设置16-30(含)个门店的,仓库面积应不低于1000㎡;设置30个以上门店的,仓库面积应不低于1500㎡。其中,阴凉库面积不低于总库房面积的60%,冷库或冷藏设施应与其经营的品种和规模相适应。 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实施委托配送的,应选择一家取得GSP认证证书、与其经营品种相适应的药品法人批发企业委托配送,并签订包含质量保证等内容的委托配送协议。 五、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为企业法人,并有2个(含)以上直营连锁门店,并实现统一名称、统一采购、统一储存、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统一价格、统一门店形象、统一计算机网络化控制。

(医疗药品)一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药品管理法 一、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

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四、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发给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五、药品抽样必须由两名以上药品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抽样;被抽检方应当提供抽检样品,不得拒绝,药品被抽检单位没有正当理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被抽检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宣布停止该单位拒绝抽检的药品上市销售和使用。 六、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新增生产剂型,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生产的;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1)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 2007-01-31 第一章机构与人员 第一条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与申请企业拟经营规模相适应。 第二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三条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应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无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记录。 第五条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学(含相关专业,以下同)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下同)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第六条企业应配备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从业药师)。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配备专职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组织考核合格的人员。 第七条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大专以上药学学历。以上人员应经市药品监

督管理局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以上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第八条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人员,应具有高中或者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如为初中文化程度,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以上人员经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企业处方审核人员,应是与其所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执业药师或者药师以上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第十条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可能污染药品或导致药品发生差错疾病的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内包装的工作。 第十一条企业在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岗位工作的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企业应制定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技术、药品知识、职业道德等教育培训计划。 第二章设施与设备 第十三条企业与最近药品零售企业之间应有350米以上的可行进距离。 商业中心区内可不受间隔距离限制。 在连锁超级市场内开办经营类别为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不受间隔距离限制。 第十四条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

药品生产企业的开办条件与开办程序

药品生产企业的开办条件与开办程序 一、药品生产企业的开办条件药品是用于防病、治病的特殊商品,为确保药品质量,国家依法对药品生产企业实行许可证制度,并对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作了法律上的规定。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和相关文件的规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⑴具有与所生产药品相适应的药师或者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中药饮片加工企业没有药师或者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人员的,配备熟悉药性并经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审查登记的药工人员。 ⑵具有与所生产药品相适应的、能够保证药品质量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⑶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和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和设备。 ⑷具有国内未生产的二类以上(含二类)新药证书,中药生产企业具有国内未生产的二个以上(含二个)三类新药证书。生产生物工程产品还要符合有关特殊要求。 ⑸具备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安装的能力,且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二、申报材料

(一)办理企业预核准通知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二)根据规模大小进行立项(发展计划委员会)。 (三)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开办资格申请报告时,除上述两份资料外还应提交: 1、开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法人资格证书。 2、拟开办企业的名称、地址。 3、拟开办企业的法人代表及其主要负责人简历。 4、拟开办企业的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学历、原从事职业及年限、拟从事工作)。 5、拟开办企业的资金来源、构成及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情况。 6、拟生产产品的品种、规模及质量标准。 7、拟生产品种与现有同类品种的比较及国内外市场预测。 8、拟采用的工艺介绍、优缺点及技术来源。 9、拟开办企业的燃料、动力、交通运输等条件说明。 10、拟开办企业对环境的影响及治理措施。 11、拟开办企业的职工人数及其学历结构和技术等级结构等。 12、主要生产设备目录。 13、主要检测仪器目录。 14、药品生产企业土建面积、总平面布置图、生产车间工艺流程图和工艺布局平面图及设备位置,并标明洁净级别。15、项目实施计划。

烟台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程序.

烟台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程序 一、申办范围 烟台市申请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单位和个人。 二、开办企业申请 ㈠申办时应提报的资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附件1); 2、设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情况说明(设立原因、可行性、企业名称及地址、仓库地址及周边环境、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所属药店数量、名称、人员组成情况等);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质量负责人、质量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员)和有关人员简历、资质(职称、学历)、离职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附件2); 5、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和质量部门负责人(或人员)无《药品管理法》第7 6、83条规定的情形的证明(附件3); 6、拟建仓库平面图; 7、企业违法经营情况核查表(附件4); 8、药监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报资料一式二份,一律使用A4纸,左侧装订成册。 ㈡申办程序 资格审查:拟开办企业登录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办事大厅行政审批申报端申请筹建(填写申请表→上传附件-申报时应提供的资料→提交申请)。 企业可输入申办序号和访问密码查询业务办理进度,在收到“预受理”的通知后,将申请材料报驻地药监局受理、初审→烟台市行政审批中心食药监局窗口复审—审定—办理发放《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批件》,5个工作日内申请企业或申请人可在网上查询。 审查不合格或需补正材料,由驻地药监局通过行政审批受理端将意见反馈外网,企业5个工作日内可从网上查询,补正后重新提交申请。 三、开办企业验收申请 ㈠申请验收时应提报的资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附件5); 2、对照零售(连锁)验收实施标准的自查报告; 3、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质量负责人、质量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员)和有关人员资质(职称、学历)复印件(附件2); 4、企业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附件6)和资质证明复印件;

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17年修订)

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17年修订) (征求意见稿) 1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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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药品验收记录; (3)药品陈列检查记录 (4)药品养护记录; (5)药品销售记录; (6)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记录; (7)中药饮片清斗装斗记录; (8)药品拆零销售记录; (9)温湿度监测记录; (10)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11)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记录; (12)不合格药品处理记录; (13)首营企业审核记录; (14)首营品种审核记录。 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的,应设立特殊药品专用账册。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记录格式由总部统一制定,按相关规定实施。 说明: 1.本标准所指珠三角地区包括广州、深圳、东莞、佛山、中山、珠海、惠州、江门、肇庆市。 2.《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17年修订)》共27项。现场验收时,应逐项进行检查,并逐项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评定。除合理缺项外,所有项目全部合格,评定结果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例如:企业仅申请经营非处方药的,经营处方药所需条件为合理缺项等情况。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 5 / 6

3.仅经营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在非珠三角地区乡镇以下(含乡镇)设立的药品零售企业的验收实施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要求参照本标准制定,并报省局备案。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 4.本实施标准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13年修订)》同时废止。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 6 / 6

GSP附录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规定

附录8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切实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是指至少具备10家以上(含10家)直营门店,且经营同类药品、使用统一商号的,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执行统一质量管理制度、进行统一采购、统一物流配送、统一计算机系统管理、具备统一形象、使用统一票据格式,总部采购与门店销售分离,实行规模化、集团化管理的经营模式。 第三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是企业法人。 第四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由总部、配送中心(或委托同一法人代表的药品批发企业配送)和若干个门店构成。总部是连锁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配送中心是连锁企业的物流机构,门店是连锁企业的销售网络,承担日常药品零售和药学服务业务。 跨地域开办时可设连锁分部。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发展特许加盟连锁门店(简称加盟门店)。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将药品配送业务委托给符合本规定第七 条要求的批发企业时,可不设置药品配送中心。 第五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总部应具备商品采购、财务管理、门店管理、人事管理、质量管理、药学服务管理、教育培训等职能。总部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为注册执业药师。 (二)总部应制定统一的质量管理文件和药学服务规范,并确保在企业持续、有效施行,保证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 (三)配送中心应具备收货与验收、储存与养护、出库、运输与配送等职能。 连锁企业的配送中心不得对外部单位进行药品配送。 (四)门店按照总部制定的文件和规范要求,开展药品销售业务,提供药学服务。 门店的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和药学服务人员配备,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匹配,严禁空挂执业药师注册证的行为。 (五)门店不得向本连锁企业以外的单位采购药品。 (六)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2药品经营计算机系统)的要求,建立符合经营和质量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实时控制并记录药品经营各环节和质量管理全过程,并符合电子监管的实施条件。 连锁企业总部、配送中心、连锁门店之间应实现计算机网络实时的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 第六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和门店应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按药品批发企业标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优化准入服务措施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优化准入服务措 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就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事项制定如下落实措施: 一、实施全程电子化办理 药品生产许可实行网上办理。申请人登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进行网上申报,凭注册账号查询办理进度。 网上申报地址:https://www.360docs.net/doc/218081721.html,/WS01/CL0429/ 二、压缩审批时限 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缩为20个工作日(现场检查不计入审批时限)。 三、精简审批材料 逐项梳理申请材料,与自治区数据共享平台加强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推进完善审批系统,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由申请人提交改为在线获取。 四、公开服务指南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修订情况和改革要求,动态调整服务指南,及时更新行政受理中心窗口、部门网站相关内容,

公示审批流程、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 公示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218081721.html,/WS01/CL0004/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管对象 全区药品生产企业 (二)监管内容 药品生产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 (三)监管措施 1.严格遵照审批标准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坚持“严”字当头,严格药品生产许可及药品GMP认证行政审批。 2.加强风险监测与防控,推行分类分级监管。一是督促药品生产企业主动开展风险隐患排查,重点从原料采购、生产过程、出厂检验等方面进行,使企业明确风险点源,积极主动整改,消除隐患;二是深入摸排、梳理药品生产企业各环节风险隐患和监管薄弱环节,对本辖区内的安全风险做到心中有数,将潜在风险纳入监管视野,对可能造成药品质量事件的风险要采取果断措施,将苗头性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真正让监管“跑”在风险前面;三是根据企业生产活动

连锁药店价格带品种选择医药连锁零售药店价格策略方案

康之源医药连锁零售药店价格策略方案 价格定位的重要性 价格是市场营销大师科特勒“4P”营销理论中的重要因素,其后是有美国营销专家劳特朋教授在1990年提出“4C”理论,商品的价格从生产企业角度思考转向从消费者角度思考。 价格主要包括商品的出厂价、经销价和零售价三个层面。这里讲的是零售价管理即零售价的定位。在药店中适合的价格因素主要是供货价格(经销价)和零售价格,两者之间的价差就是日常必须提到的商品毛利率,这是药店经营商品管理中非常重要的关键指标之一 药店之间的竞争本质上是顾客的竞争,中国药店的发展历史是伴随着价格战而逐渐演变而来的,价格战只是一种零售药店之间竞争的表象之一,其本质是药店顾客抢夺的竞争结果。吸引人流、提升忠诚客户比例是价格竞争的最终目标。药店之间的价格竞争所导致的顾客竞争实质上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降价,而是药店价格形象树立的过程,价格形象也是连锁药店品牌打造非常重要的手段方式,随着日趋激烈的药品零售市场竞争,科学地、合理地运用价格管理工具,深层的价格定位和运用才是我们康之源医药连锁需要掌握和运用的关键! 药店中的商品价格管理(价格定位)对于零售药店来说是个非常专业的经营技巧,掌握好这门技能能够有效提升门店的经营业绩。药店品类的价格如何设计?什么是合理的价格带?如何科学进行品类的价格重心上移,提升门店的经营业绩?药店的店庆,节假日的促销商品降价如何开展?是不是什么样的产品都合适去降价?什么特点的产品适合降价?产品促销降价的目的是否满足提高顾客的人流

吸引力?如何综合树立药店的价格形象等等,这些问题将进行逐一解释和分析 如何进行价格定位 一、价格形象塑造 价格形象的影响因素关键在于价格信息传递的应用。如何将价格形象有效地传递给顾客,并在顾客中形成牢固的价格形象是实施过程中非常关键的一步。 1. 价格形象影响有三个要素 (1) 价格优势、优惠折扣、促销次数、特别优惠促销、促销质量、降价程度等。这些是药店商品实实在在的降价优惠。这个方面主要通过供应厂商对零售药店的促销政策支持来实现。 (2) 性能价格比、价格水平、疗效水平、产品组合、产品展示、环境清洁等。这是药店综合品牌形象以及顾客服务水平综合体现的结果。 (3) 价格诚信度(价格可信度)稳定价格、售后保障、明确的价格标示、可信赖等。这种药店优惠程度是实实在在让顾客满意度提高的手段,也是最终实现药店品牌美誉度提升的关键。 2. 顾客心理性价格带策略的正确运用 价格带(Prince Line,PL),是指一类商品或服务最低价格和最高价格的分布,价格带的宽度决定顾客的层次和数量。 价格重心=销售额/销售量 价格重心指的是某一品类顾客所购买的平均价格,简单的理解就是该类产品

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门店)

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门店)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年月日 受理部门: 受理日期:年月日

申请表填报说明 一、内容填写应准确。 1、封面的申请单位和填报日期由申请单位填写,并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基本情况由申请单位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凡是《药品经营许可证》上有的项目,均以《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内容为准;经营场所和仓库的面积以建筑面积为准。 3、“核准经营范围”栏如实填写《药品经营许可证》上所核准的经营范围 三、报送材料应附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GSP认证证书复印件;如属分支机构的药店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还应附分支机构上级企业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2、企业全体人员情况表及其相应的证明文件(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驻店药师应附履历表、身份证、健康证、学历证、职称证、岗位证、岗位测试证、不在岗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其他药品经营人员附身份证、健康证、学历证明及岗位证复印件;其中全体人员情况表填写应真实、完整,并与所报材料相符)。 3、设施设备一览表。 四、申报单位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内容应与工商部门所发的营业执照内容相符。 五、所有申报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每页)。 六、申报材料应统一使用A4型纸张。

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门店) 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说明:换证中需要申请许可证变更的可一并提出,并在相应项目后的【】内注明“变更” 填写变更后的内容。

现场审查情况 审批意见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换证申请表示范文本

湖北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检查评定标准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检查评定标准 一、检查评定原则及方法 1、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4号令)、《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制定本检查评定标准。 2、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方可申请药品注册,取得药品注册证后,再进行药品GMP认证。鉴于新开办企业的申请周期较长,故在保证药品质量及安全的前提下,本检查评定标准以检查硬件设施为主。 3、本检查评定标准适用化学原料药及制剂、中成药、血液制品、生物制品、放射性药品、诊断试剂、药用辅料(空心胶囊除外)等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增加生产范围)核发。 4、本标准共有检查项目111项。检查评定时,应根据检查范围对照本检查评定标准,确定相应的检查项目和内容。现场检查报告中应明确现场检查涉及检查项目项数。 5、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应逐项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评定。凡属不完整、不齐全的项目,称为缺陷项目。 6、结果评定: 缺陷项目结果 ≤30% 通过检查 >30% 未通过检查 二、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检查评定标准 1、机构与人员(共6条) 0101企业应建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明确各级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0102 应配备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0103主管生产和质量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 0104中药制剂生产企业主管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具有中药专业知识。 0105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2002年我国医药零售连锁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出路-医药零售连锁排名

2002年我国医药零售连锁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出路|医药零售连锁排名 2002年我国医药零售连锁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出路2003-04-23 2002年,零售连锁经历了太多的风云变幻,这不仅仅是因为企业自身发展意识的带动,更多的是为了在“与狼共舞”之前获得有利的竞争优势。按照我国政府的承诺,今年1月1日,对外资开放药品的分销业务,外商可在中国从事采购、仓储、运输、配送、批发、零售及售后服务。这无疑给处于起步阶段的零售连锁以很大的压力,抓住机遇、壮大实力成了零售连锁企业的必然选择。零售连锁:遭遇五大问题2002年,零售连锁企业遭遇了五大问题:连而不锁,加盟与直营左右零售连锁扩张模式的选择; 参不透的跨地区连锁——地方保护主义带来的阻力; 圈地增加成本——效率与效益不成正比; 平价冲击连锁; 放开与不放开的较量——开办药店距离审批“开禁”的争议,这是零售连锁2002年的核心议题。 问题一:连而不锁,加盟与直营左右零售连锁扩张模式的选择扩张模式的选择是零售连锁发展壮大自身的关键,加盟还是直营是一个颇受业界争论的话题。在本世纪初,不少企业就放出豪言壮语,出台了发展“万家连锁”的计划,然而实施的结果并不如当初所设想的那样,根本症结除了资金的投入和成本的回收外,其巨大的隐患是急速扩张中暴露出来的形式化,即连而未锁。诚如一位企业老总所言:“对我们来说,钱不是问题。” 我国医药行业引入连锁经营方式的时间并不长,在“连锁”已经成为一种时髦的今天,许多企业只关心规模和数量,只关心占了多大的“地盘”,而对连锁经营的规范化往往只注重外在的、形式的统一,忽视内在的、基础的建设。特别是加盟连锁问题更多,为了发展规模壮大实力往往以拉为主,缺乏对加盟者各方面条件的审查,导致出现“连而未锁”的假连锁现象。有专业人士对记者提出,“万家连锁”的庞大架构根本无法实现统一管理、统一配送,专业人才、执业药师都将极度匮乏,服务质量根本无从保证,极有可能走进“连而未锁”的误区。 河北神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自2000年9月份成立之日起即以每10天开一家店的速度快速扩张,一年之内就建立了34家连锁店,在业界产生了不小的震动。然而,达到这样的初步规模之后,神威大药房理智地步入了调整期,到去年的9月份两周年之际,共建门店43家,在第一年扩张的基础上只增加了9家。其副总经理张国军解释说,医药连锁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对人员的素质培训是至关重要的,每开一家门店,至少要培养一名店经理,扩张过快,人员的素质就会跟不上,从而影响企业的发展,“我们不求跑马圈地,但是开一家就要成功一家”。张国军强调,连锁药店要做到真正意义上的“连锁”,所有门店的质量都要得到有效的保证。广州二天堂总经理张科认为,零售连锁首先要做强,不能一味做大,对于那些达不到要求的门店,能砍就砍掉,以免影响公司的整体实力。 作为连锁店的一种形态,加盟店在连锁药店发展初期,因其投资成本低、扩张速度快和能够迅速占领药品零售市场而深受经营者的欢迎。东北大药房在经营初期也采取了这种方式来占领市场,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2000年,东北大药房就在沈阳开了98家店,其中直营店仅占20家。然而在去年初,东北大药房作出一项决定:对全省98个加盟店进行清查,不合理的坚决不要。在外人看来,把加盟店完全割掉,无疑是把自己之前辛辛苦苦建立起来的整个网络打破了,把原有的一部分市场拱手让给竞争对手,这样的“大手术”代价实在是太大了,

药品零售企业

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门店) 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年月日 受理部门: 受理日期:年月日 申请表填报说明 一、内容填写应准确。 1、封面的申请单位和填报日期由申请单位填写,并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基本情况由申请单位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凡是《药品经营许可证》上有的项目,均以《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内容为准;经营场所和仓库的面积以建筑面积为准。 3、“核准经营范围”栏如实填写《药品经营许可证》上所核准的经营范围 三、报送材料应附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GSP认证证书复印件;如属分支机构的药店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还应附分支机构上级企业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2、企业全体人员情况表及其相应的证明文件(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驻店药师应附履历表、身份证、健康证、学历证、职称证、岗位证、岗位测试证、不在岗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其他药品经营人员附身份证、健康证、学历证明及岗位证复印件;其中全体人员情况表填写应真实、完整,并与所报材料相符)。 3、设施设备一览表。

四、申报单位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内容应与工商部门所发的营业执照内容相符。 五、所有申报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每页)。 六、申报材料应统一使用A4型纸张。 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门店) 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说明:换证中需要申请许可证变更的可一并提出,并在相应项目后的【】内注明“变更” 填写变更后的内容。 现场审查情况

审批意见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换证申请表示范文本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人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药品经营企业的认证工作。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实施办法和实施步骤,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认证,取得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发给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受理药品零售企业认证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移送负责组织药品经营企业认证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认证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组织对申请认证的药品零售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库。《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必须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进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库中随机抽取认证检查员组成认证检查组进行认证检查。 国家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国家根据非处方药品的安全性,将非处方药分为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凭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

拥有医药零售连锁经营业务的上市公司一览[XXXX版]

拥有医药零售连锁经营业务的上市公司一览[2011版] 雨天咖啡屋/收集整编 [1]、一致药业(000028): 深圳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是集医药研发、制药工业、药品分销、医药物流为一体的综合性医药上市公司,拥有从医药上游到终端的生产、销售、物流、终端四大业态资源,承担着国家、省、市政府药品特储任务,属下企业分布在广东、广西、江苏等省区。公司控股100%子公司深圳市一致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控股孙公司广州一致药店连锁有限公司与控股孙公司广西一致药店连锁有限公司。[雨天咖啡屋] [2]、英特集团(000411): 英特集团是浙江省内的医药商业龙头企业之一,公司在2001年完成对凯地丝绸的重组,置入英特药业资产,主营医药商业。公司拥有控股孙公司浙江英特怡年大药房有限公司与持股39%联营公司浙江英特药房有限公司。公司99.65%的销售收入来自于医药销售,是浙江医药流通龙头企业,拥有明显的区域优势。浙江省是我国第三大药品市场,公司前瞻性的提出了三年发展规划(2010-2012)。在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作为浙江的区域性龙头企业,公司自然也就成为了该区域整合的领导者。 [3]、桐君阁(000591): 公司现设有两个中成药生产企业,四个药品商业经营性公司及一个中药材专业交易市场,拥有员工3110人,其中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737人。重庆桐君阁大药房连锁公司是重庆市政府批准的全国有名的医药商业零售经营公司,现有市内零售门市160多个,分布于重庆市主城区和郊县,其中不仅有庆余堂、天元堂、保康参茸店、百草堂、国泰等国家内贸部授予的中华老字号名店,亦有广为市民称道的龙康药店、新山城药店、益寿堂、保安堂、保康堂等后起之秀。现公司正致力于开拓重庆市外市场,在成都、绵阳、北京、天津、上海等地已经开业或正在筹建上档次、上品牌的“桐君阁大药房”,并力争在五年之内达到500家连锁店,实现零售收入6亿元以上。[雨天咖啡屋] [4]、新华制药(000756): 公司拥有控股88%的子公司淄博新华大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淄博新华大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是 第1页

药品零售连锁管理(参考)

药品零售连锁管理 (参考) 第一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以下简称连锁企业)的药品经营活动应当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及本附录的相关要求。 第二条连锁企业是由企业总部、配送中心(仓库)和若干家药品零售门店构成,三者是一个完整的有机整体。 第三条连锁企业应当按照《规范》的要求,在企业总部统一领导下,建立覆盖包括总部各管理部门、企业物流配送机构以及全部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统一企业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人员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规范,对连锁门店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实现规模化、集团化管理经营。 第四条企业总部应当负责设立与经营实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或岗位,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指导、监督文件的执行,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对连锁门店的经营行为和质量管理负管理责任。 连锁门店应当确保各岗位人员有效执行企业总部下发的质量管理文件。连锁门店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对该门店的药品经营活动全面负责。 第五条企业总部是连锁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负责药品采购、配送及质量与安全控制,以及对连锁门店的统一管理;配送 —1 —

中心(仓库)是连锁企业的药品储存、运输、配送机构,确保储存、运输、配送全过程药品质量;连锁门店是连锁企业的药品销售终端,承担日常药品零售和药学服务业务,确保终端药品销售与服务。 (一)企业总部应具备质量管理、药品采购、财务管理、教育培训、人员管理等职能。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质量管理人员的任职资质应符合《规范》药品批发企业相关要求。 (二)配送中心应具备收货、验收、贮存、养护、出库复核、运输、配送等职能。 (三)连锁门店按照企业总部的制度、规范要求,承担日常药品零售及药学服务等业务。 第六条企业总部应符合《规范》有关药品批发企业的规定要求,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质量管理体系构建与实施,督促连锁企业持续合规,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质量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制订统一的企业总部质量管理体系制度、连锁门店质量管理制度和药学服务规范,并确保其持续、有效施行。 第七条企业总部的企业负责人是连锁企业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 第八条企业总部的质量负责人应当由高层管理人员担任,全面负责连锁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 第九条连锁企业应按《规范》规定配备足够的执业药师或—2 —

药品生产精彩活动企业审批程序

药品生产企业审批程序 一、开办条件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发布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申请验收 (一)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验收,并提交以下资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生产及注册地址、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 2、拟办企业的组织结构图(注明各部门的职责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3、拟办企业的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学历和职称证书;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 4、拟办企业的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

5、拟办企业生产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 6、拟生产的围、剂型、品种、质量标准及依据; 7、拟生产剂型或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标明主要质量控制点与项目; 8、空气净化系统、制水系统、主要设备验证概况;生产、检验仪器、仪表、衡器校验情况; 9、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目录; 10、拟办企业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申请验收的完整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三、核准许可 1、经现场检查验收合格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5个工作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向申办人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验收不合格或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 2、申办人凭已取得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某年中国医药零售连锁企业调查报告

2002年中国医药零售连锁企业调查报告 2003-05-14 据来自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的消息,2002年,我国药品零售市场的竞争日趋白热化,与国内其他行业相同,价格竞争仍是部分后来者使用的主要手段。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对外合作也迈出了较大步伐,例如深圳海王星辰的“美信”特许经营、三九与日本株式会社八九君泽的签约、重庆桐君阁与德国柏林医药有限公司的合作等,预示着资本对药品零售市场新一轮的争夺即将开始。 最近,中国医药商业协会连锁药店分会对会员单位的情况调查表明: 2002年度基本涵盖了国内知名连锁药店的会员企业,总体经营状况是喜忧参半。 一、连锁扩张绩效提升品牌彰显服务优化 数据显示,前50名连锁企业的门店总数为9728家,主要有以下特点: 1、门店数量稳步增加

由于重庆桐群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江西黄庆仁栈华氏大药房有限公司兼并拓展供销社系统的零售网点,重庆和平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开拓农村市场,因此这三家企业的门店总数排名占据前三位。深圳海王星辰医药有限公司保持了较快的扩张速度,比2001年增加112家门店,分布区域有所增加,但部分中小城市及区域的连锁企业门店排名与销售额排名匹配度不佳。 2、销售额快速增长 辽宁成大方圆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75526万元的销售额排第一名,销售比2001年接近翻两番。哈尔滨人民和同泰连锁店合并后,销售排名因此靠前。上海华氏大药房、海王星辰、新华鲁抗零售连锁公司取得了快速增长。 3、经济效益有所提高 药品批发企业所属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都取得了较好的业绩,如北京医保全新大药房、广州健民医药连锁店的利润排名靠前,这与其母公司强大的品种支持是分不开的。重庆桐君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北京医保全新大药房有限公司的利润为排序前两名。 4、经营规模不断扩大

河南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附件4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试行 第一章机构与人员 第一条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条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条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省辖市城区应具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含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县(市城区应具有药士(含中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并有1年以上(含1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经营乙类非处方药以及在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的零售药店,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四条经营处方药的零售药店的处方审核人员,省辖市城区应具有执业药师或主管药师(含主管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县(市城区应具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含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乡镇及其以下应具有药士(含中药士或医士以上技术职称。 第五条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县及县以上城市应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乡镇及其以下应具有药士(含中药士或医士以上技术职称。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以及在乡镇以下农村设立的零售药店,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以上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六条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如为初中文化程度,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 第七条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含质量管理负责人和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养护、保管、营业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或导致药品发生差错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及其包装的工作。 第二章设施与设备 第九条企业应有与经营药品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并配置调节温度、湿度的设备。地市城区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县(市城区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乡镇所在地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经营非处方药以及在乡镇以下农村设立的零售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 企业变更经营地址按新开办标准验收。 第十条企业营业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并做到环境整洁、无污染物。在超市等其它商业企业内设立的零售药店,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第十一条企业营业场所、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备,销售柜组标志醒目。 第十二条企业营业场所及库房内地面和墙壁平整、清洁。 第十三条企业应根据需要配置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冷藏存放设备。 第十四条企业应配置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第十五条企业应配置药品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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