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志宏《新编教育管理学》(第2版)-章节题库-第6章 教育法律与教育管理【圣才出品】

吴志宏《新编教育管理学》(第2版)-章节题库-第6章 教育法律与教育管理【圣才出品】
吴志宏《新编教育管理学》(第2版)-章节题库-第6章 教育法律与教育管理【圣才出品】

第6章教育法律与教育管理

一、单项选择题

1.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也是对人们的教育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被称为()。

A.教育方针

B.教育政策

C.教育法规

D.教育目标

【答案】C

【解析】教育法规,是指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和政府机关制定和发布的一切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是对人们的教育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2.由教育部发布,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的是()。

A.教育法律

B.教育行政法规

C.地方性教育法规

D.教育规章

【答案】D

【解析】教育规章有两类,一为部门教育规章,一为政府教育规章。①部门教育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主要是教育部)发布,在全国范围内有效;②政府教育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只在本行

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

3.教育行政法规的制定者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B.国务院

C.教育部及国务院部委

D.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

【答案】B

【解析】国务院有权依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教育行政管理法规,发布教育方面的决定和命令。目前我国关于教育的法律大多是国务院、国家教委(教育部)发布的有关教育的决定、指示、条例、章程等行政性法规。

4.下列属于狭义的教育法律范畴的是()。

A.教育基本法和单行教育法

B.教育行政法规

C.教育行政规章

D.地方教育法规和规章

【答案】A

【解析】从狭义上说,在我国教育法律指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它可以分为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单行法律两类。

5.由于不同形式、不同种类的法规,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效力不同,就形成了法律适

用中的法律次序原则,其中不包括()。

A.法的形式效力原则

B.后制定的法规优先的原则

C.实施细则优先的原则

D.特别法优先的原则

【答案】C

【解析】由于不同形式、不同种类的法规,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效力不同,就形成了法律适用中的法律次序原则。具体为:①法的形式效力原则。宪法是最高法规,以下依次为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国务院各部委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的命令、指示,地方性法规等,按次序,这些法规在内容上后者与前者不能相抵触,在效力上依次递减。②后制定的法规优先的原则。即对于形式上具有同等效力的法规,执行中若在内容上发生矛盾,应以后制定的法规为准。③特别法优先的原则是解决同位阶的法的渊源冲突时所依凭的一项原则。

二、名词解释

教育行政法规

答:教育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而制定的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从性质上说,教育行政法规主要针对某一类教育管理事务,因而其内容比较具体,而且具有较强的操作性。目前对我国教育管理工作有较大影响的教育行政法规包括《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教师资格条例》《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等。

三、简答题

1.为什么现代教育行政管理要求法制化?

答:教育法是关于教育的法规,它是举办教育事业所必须遵循的准则、依据和规范,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文件的总称,是国家法规的一部分,具有法的一般特征。教育法制化在现代教育行政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

(1)教育法保证国家对教育的领导和管理

教育法建立的根本目的,就在于借助教育法这个工具来建立、维护和发展统治阶级在教育领域中的社会关系,并通过对教育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形成良好的教育秩序,从而顺利地实现国家对教育的领导和管理。

(2)教育法保证必要的教育行政管理秩序

教育法的建立,可以使教育行政管理系统中的子系统依照法律规定明确自己的职责、权利、义务、利益,从而使它们各自的职能获得正常的发挥,使彼此间的活动有条不紊的开展,进而使整个教育行政管理系统得以有效地运转。

(3)教育法加强了教育行政管理系统的稳定性

教育法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即规范性、强制性和稳定性。运用教育法进行教育行政管理,有助于把符合客观规律、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方法、形式规范化、条文化,把它明确固定下来,并严格加以执行,从而可以大大加强教育行政管理系统的稳定性。

(4)教育法促进了教育行政管理系统的功效

提高管理活动的效率,增加管理系统的功效是现代管理理论和实践所追求的目标之一。正确地运用教育法,可以提高教育管理活动的效率,增加教育行政系统的功效,促进教育行政管理系统的发展。

2.一个完整的教育法规体系应包括哪些教育法规?

答:教育法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各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总和。各国有各国的教育法体系,这一体系通常是由一系列的教育法律、法规所组成的。在我国,教育法的体系大致由以下几部分所组成:

(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所有立法的依据。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中都有专门关于教育的条款。在我国的宪法中,第十九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八十九条、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九条等都涉及到了教育的内容,这些条款对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的目的、公民受教育的权利,父母在教育方面的义务,各级政府管理教育工作的权限等作了根本的规定,其他任何形式的教育法都不得同宪法的这些内容相抵触。

(2)教育法律

从狭义上说,在我国,教育法律指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它又可以分为教育的基本法律和教育的单行法律两类。前者是对一个国家的教育的基本方针、任务、制度的总体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通过,后者是针对教育的某一领域或某一部分而作出的法律规定,由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通过。到现在为止,我国由全国人大通过的教育法律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由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教育法律有《学位条例》《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

(3)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而制定的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从性质上说,教育行政法规主要针对某一类教育管理事务,因而其内容比较具体和带可操作性。目前对我国教育管理工作有较大影响的教育行政法规包括《义务教育法实施

细则》《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教师资格条例》《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等。

(4)地方性教育法规

地方性教育法规主要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地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和颁布的地方性教育规范文件,这类教育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目前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制定了一定数量的地方性教育法规,随着教育管理权限的不断下放,这类教育法规会越来越多。

(5)教育规章

教育规章有两类,一为部门教育规章,一为政府教育规章。前者由国务院各部委(主要是教育部)发布,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后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只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教育规章的调整范围极其广泛,数量也很大。

3.阐述教育法规实施的主要方式及当前我国教育法规有效实施的举措。

答:(1)教育法规实施的主要方式

教育法规的实施是指教育法规在现实教育活动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教育法规实施的具体方式主要有:

①教育法的遵守

教育法的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教育行政机关、教育组织、教育公职人员、公民按教育法的规定去做。遵守教育法的重要意义:

a.教育法的遵守是教育法规得以实施的基本方式之一,是实现教育管理法制化的基本环节,所以一切有关的教育组织和个人都应严格遵守教育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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