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委令第7号

国资委2004-08-2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判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及经营绩效,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国资委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对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审计工作组织

第六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和企业产权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企业负责人离任或任期届满,都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企业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负责人离任或者任期届满,企业应当组织开

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于提拔到企业总部领导岗位的子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果,应报国资委备案。

(三)企业应当建立对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的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七条根据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对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如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较差,以及合并分立、破产关闭等重大经济事件的,应当组织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国资委在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有关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章制度;

(二)负责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决定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企业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四)指导监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九条国资委组织实施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主要采取以下3种形式:(一)按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国家有关审计机关具体实施审计工作;

(二)根据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需要,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审计组织承担审计工作任务;

(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或者抽调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实施有关审计工作。

第十条企业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资委统一工作要求,制定本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具体实施细则;

(二)组织实施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组织实施企业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任期或者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四)决定并组织实施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子企业的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中央有关部门干部管理权限内的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按照重要性原则,企业总部及重要子企业应当纳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范围内,其他子企业可视不同情况决定审计工作范围,但审计户数不得低于50%,审计资产量不得低于被审计企业资产总额的70%。

第十三条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企业或者承办审计业务的社会审计组织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与其他财务审计工作相结合,在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可以参考利用相关财务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资料,避免重复审计。

第十四条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不含企业负责人)离任或者任期届满,可根据出资人监管工作需要或者企业负责人建议开展相应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三章审计工作内容

第十五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需要,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性;

(二)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财务收支核算的合规性;

(三)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资产质量变动状况;

(四)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对企业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负有的经济

责任;

(五)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六)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经营绩效变动情况。

第十六条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性是指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会计核算是否准确,企业财务决算编报范围是否完整,企业经济成果是否真实可靠,以及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质量是否相匹配。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准确、真实,是否存在经营成果不实问题;

(二)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合并范围、方法、内容和编报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存在故意编造虚假财务决算报告等问题;

(三)企业是否正确采用会计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有无随意变更或者滥用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故意编造虚假利润等问题。

第十七条企业财务收支核算合规性是指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财务收支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年度财务决算是否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财务收支状况。主要内容包括:(一)企业收入确认和核算是否完整、准确,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无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以及以个人账户从事股票交易、违规对外拆借资金、对外资金担保和出借账户等问题;

(二)企业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无多列、少列或不列成本费用等问题,以及企业工资总额来源、发放、结余和企业负责人收入情况;

(三)企业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是否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有无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问题;

(四)企业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和有关资料是否相符,有无存在账外资产、潜亏挂账等问题,有无存在劳动工资核算不实等问题。

第十八条企业资产质量变动情况是指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各项资产质量是否得到改善,是否存在严重损失、重大潜亏或资产流失等问题,企业国有资本是否安全、完整,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能力的影响。主要内容包括:(一)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有关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性及变化情况,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

(二)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资产运营效率及变化情况,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

(三)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有效资产及不良资产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

(四)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及企业在所处行业中水平变化的对比分析。

第十九条企业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是指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做出的有关对内对外投资、经济担保、出借资金和大额合同等重大经济决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企业内部控制程序,是否存在较多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重大投资的资金来源、决策程序、管理方式和投资收益的核算情况,以及是否造成重大损失;

(二)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大额采购与租赁等经济行为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及其对企业的影响情况;

(三)涉及的证券、期货、外汇买卖等高风险投资决策的审批手续、决策程序、风险控制、经营收益或损失情况等;

(四)改组改制、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兼并破产、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等行为的审批程序、操作方式和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等,有无造成企业损失或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第二十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要认真检查企业负责人及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核实企业负责人及企业有无违反国家财经法纪,以权谋私,贪污、挪用、私分公款,转移国家资财,行贿受贿和挥霍浪费等行为,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蓄意编制虚假会计信息等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在全面核实企业各项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账务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经营绩效评价政策规定,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经营成果和经营业绩,以及企业资产运营和回报情况进行客观、公正和准确的综合评判。

第四章审计机构委托

第二十二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采取委托国家有关审计机关或者聘请有关社会审计组织等方式具体组织实施。

(一)对于资产规模较大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国家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二)对于未委托国家审计机关实施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等合理方式,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审计组织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委托国家有关审计机关开展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有关审

计工作组织实施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四条承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资质条件应与企业规模相适应;

(二)具备较完善的审计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三)拥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

(四)3年内未承担同一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

(五)与企业或企业负责人不存有利害关系;

(六)近3年未有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七)能够适时调配较强的专业人员承担经济责任审计任务。

第二十五条接受聘请的社会审计组织应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资委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统一要求,按照规定的方法、程序和内容,依据独立审计原则认真组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国资委根据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可委托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承担相关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

第二十七条受委托承担国资委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和专业人员,应依据国资委统一工作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工作结果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国资委组织实施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基本工作程序如下:(一)编制审计工作计划;

(二)确定审计机构;

(三)下达审计工作通知;

(四)拟定审计方案;

(五)成立审计项目组;

(六)组织实施审计;

(七)交换审计意见;

(八)出具审计报告;

(九)下达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

第二十九条根据干部管理部门提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求,以及出资人财务监管工作需要,编制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明确审计的对象、时间安排、范围、重点内容、方法与组织方式等内容。

第三十条国资委应当在实施审计7日前通知被审计企业。被审计企业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做好接受审计的有关准备工作,如实地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按照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求,审计机构应拟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要求、审计组织、延伸审计单位和其他审计事项等,并报国资委同意。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构按照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要求,成立由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和一定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组成的审计项目组,组长应由具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和具备较高专业技术资格的业务负责人担任。

第三十三条审计项目组在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经营成果、财务收支、资产质量和有关经营活动、重大经营决策,以及经营绩效等资料审计过程中,也可采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纪检监察、

工会和职工反映的情况和意见。

第三十四条审计项目组完成现场审计后,审计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国资委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提交前,应当征求被审计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的意见,并将审计报告及企业负责人或其所在企业的书面意见一并上报。

第三十五条审计项目组应当在计划工作时间内完成审计任务,确需延长审计时间的,应当商国资委同意,并及时通知被审计企业及其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国资委依据审计报告,对发现的重大问题,经研究核实后正式下达相关审计决定。

第三十七条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企业负责人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移交有关管理机构予以处理。

(一)对于需由企业负责人承担一般经济责任的,移交相应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二)对于企业负责人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三)对于应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相关审计机构在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采用其他审计资料和审计结果时,应进行必要的复核工作,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审计工作结果

第三十九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分清企业负责人本人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企业负责人因对主管的资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事项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或由于决策失误而事后又处

理不力以及违规操作等,造成所在企业经济损失或经济效益下降应负的经济责任。

(二)主管责任是指企业负责人在其任期内对其所在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四十条企业负责人应对下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

(三)失职、渎职的;

(四)其他直接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一条承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提交的审计报告,应当对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提交的审计报告真实性、客观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二条承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提交审计报告前,报国资委审核。国资委审定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审计评价是否适当、主要事实是否清楚和审计处理意见是否正确。

委托国家审计机关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审计工作结果应送国资委,并抄送被审计企业。

第四十三条企业对财务部门负责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结果,应当向国资委备案。

第四十四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果,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对于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因经济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

重大损失,或者企业资产状况不实、经营成果虚假等问题,应当视其影响程度相应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并予以经济处罚。

第四十六条企业应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所反映出的有关管理问题,及时加强整改工作,堵塞管理漏洞。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企业有关整改工作做好后续跟踪审计。

第四十七条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企业领导班子有关成员存在严重问题的,经国资委批准后,可进一步开展延伸审计工作。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八条被审计企业负责人或所在企业拒绝、阻碍经济责任审计,或拒绝、拖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明材料的,国资委或企业上级单位应当责令改正或给予警告,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九条被审计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毁弃有关经济责任审计资料的,国资委或企业上级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条对于打击报复或者陷害检举人、证明人、资料提供人和审计人员的,国资委或企业上级单位应当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一条审计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和泄漏国家机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二条承担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出具虚假不实的审计报告,或者违反国家有关审计工作要求,避重就轻、回避问题或明知有重要事项不予指

明的,移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各中央企业可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规范。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2004年8月30日起施行。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规定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7号 现公布《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自2004年8月30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荣融 二OO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监督管理,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判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及经营绩效,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国资委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对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审计工作组织 第六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和企业产权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企业负责人离任或任期届满,都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企业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负责人离任或者任期届满,企业应当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于提拔到企业总部领导岗位的子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果,应报国资委备案。 (三)企业应当建立对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的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七条根据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对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如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较差,以及合并分立、破产关闭等重大经济事件的,应当组织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 第八条国资委在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有关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章制度; (二)负责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决定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企业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四)指导监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企业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离任审计的实践与思考

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离任审计的实践与思考 2009-9-22 17:43王玉明 【摘要】经济责任离任审计是对离任领导人员正确评价任期经济责任的有效制度,对促进廉政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本文通过经济责任离任内部审计的实践,对经济责任离任内部审计开展的方法、存在难点以及完善措施进行探讨。 【关键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离任审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先后出台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开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华晋焦煤有限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所属企业的领导人员进行了经济责任离任审计,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用历史的、客观的、发展的眼光来分析、评价和看待经济责任离任审计制度,既利于提高对经济责任离任审计本质的认识,又利于经济责任离任审计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笔者作为经济责任离任审计工作的实践者,现就经济责任离任审计工作的开展方法、存在的难点及完善措施提出了看法。 一、经济责任离任审计的方法 在对公司所属单位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离任审计时,采取听、谈、查的方式进行审计。 听:就是在审计过程中听取所在单位对领导人员任期内工作评价情况汇报及个人工作述职报告; 谈:就是与所在单位其他领导、部分业务人员进行个别访谈,对领导人员在任期内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团结合作等方面的看法和评价; 查:就是审查领导人员在任期内分管工作履行职责情况,同时结合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实施对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必要的审计程序及审计调查,取得了相关审计证据,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审计调查是经济责任离任审计的有效方法。 二、经济责任离任审计存在的难点问题 在对公司所属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离任审计的过程中,遇到许多难点问题,亟待解决。 (一)对重大审计事项认定的难点 1.对存货的真实性确认的难点 (1)存货涉及的账户众多,抽查审计难免有疏忽或遗漏。存货的核算内容包括材料采购(或在途材料)、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库存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材料成本差异等很多账户,这些账户属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的发生时间,少则

企业合规管理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企业合规管理出台的背景与意义 1、顺应全球强化合规管理新趋势 1、1 国际组织推动企业合规管理的历程 自1999年起,世界银行宣布不给“黑名单”内任何涉嫌贪污受贿的国际公司以投标资格,禁止其参与由该行自主的所有项目,目前中国已有44家企业进入该名单,如葛洲坝集团、湖南建设集团、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等。从国际组织推动企业合规管理的情况来瞧,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在2000年左右,以联合国全球契约为代表,倡议企业开展国际业务时遵守自愿性合规承诺,包括社会责任、环境责任以及反对商业腐败等;第二阶段,在2008年西门子因“行贿门”被严厉处罚为标志,此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倡导企业遵循合规最佳实践,美英等国纷纷出台更加严格的合规监管规 定;2014年,以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为代表,发布了《ISO19600合规管理体系指南》这一国际标准,推动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 1、2 国外政府推动企业合规管理的历程 从国外政府推动企业强化合规管理来瞧,各发达国家不断加强监管,创新监管方式与思路,从过去关注事后处罚到注重事前预防,要求企业实施更加主动的合规管理工作。比如,1978年出台的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CPA),重点就是对企业违规行为进行打击。2010年,英国出台的《反贿赂法》,新增加了未有防止商业贿赂罪,对未有防止商业贿赂的企业加以处罚。但就是,企业可以通过采取诸如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等措施来抗辩,以减免责任。至2016年12月,法国宪法委员会批准通过了《关于提高透明度、反腐败以及促进经济生活现代化的2016-1691号法案》(《萨宾第二法案》),该法案明确要求企业建立合规制度,没有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企业可能面临承担处罚的风险与责任。

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公司关键岗位人员任期履职的监督管理,客观公正地考核评价主要领导干部任期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及经营绩效,加强企业管理和廉政建设,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党政负责人、财务总监及其它高管人员的离任、任中审计,按照证监会、省国资委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规定执行,公司审计部给予协助和配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是指公司所辖各级分公司、子公司、独立项目部(以下简称本企业分、子公司)的主要行政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关键岗位人员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项目)决策产生的影响及生产经营过程中规范经济行为应负有的责任。 第四条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离任、任中审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以本届任期为审计时限,任期超过三年的以最近三年任期为审计时限。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一般以三年一任期为审计时限。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其他年度和延伸其他相关单位。 第五条行政、财务负责人员任职期满和离任之前,原则上均应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对因特殊情况未经审计而离职的关键岗位人员,不解除其经济责任,必要时可以进行补审。 第六条审计范围: 一、行政、财务负责人任职期届满或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二、本企业分、子公司发生分立、合并、撤销、出售、拍卖等重大经

济行为,以及发生严重经营亏损、巨额资产损失等财务异常情况的,应当先行安排经济责任审计或及时进行专项审计; 三、企业(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届中考察、年度考核、群众举报等情况下,以及在本企业连续任职满三年以上,,可以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需要安排任中审计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安排通过,由审计部具体组织实施审计。 第七条审计组织与程序:审计部在审计五日前,向被审计企业及负责人发出审计通知书。被审计企业收到通知书七日内,如实向审计小组提供资产盘点、债权债务等有关资料;企业负责人应按要求,写出本人任职期内本单位生产经营、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书面述职报告。其余审计组织与程序按《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执行。 第八条行政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 一、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有关制度规定情况,本企业各项制度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是负责人任职期间对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负有的经济责任; 二、任期内资产、负债、权益和经济效益的真实性,以及内控制度建立及其执行情况; 三、任期内经营目标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各年度经营责任书或年度岗位职责履行情况; 四、任期内财务收支核算的合规性,收入、成本核算是否真实、有无虚盈实亏、截留利润、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五、遵纪守法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九条财务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公司授权管理制度

组织组织授权授权授权管理制度管理制度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运作,提高效率、控制风险、降低成本、改善客户服务,特制定本授权管理办法。 本办法包括从组织层面明确各层级的常规授权,以利于职责、任务的顺利完成,提高组织的运营效率及效能。同时规定临时性授权的原则及方法,指导各级主管的临时性授权,以促使组织经营管理能力的提升。 二、定义及类别 (一)定义 授权指将某项权力从公司或某个层级(岗位)授予某个层级(岗位)使用以完成某项任务的过程。 1、任务是指管理者所要求员工去完成的具体事项,如年度工作任务、日常监控任务等。 2、权力是指员工完成工作所需要的财力、人力及其他资源的自主支配权,如决策权、财务使用权、人员调配权、信息知情权、质量否决权等,按权力所指向的对象类别分为财务权、人事权及业务权。 (二)授权的种类 1、授权从整体上分为常规授权和临时授权。 常规授权 常规授权也称组织授权,指根据流程运作及职责分解而固定授予的权力。 临时授权 临时授权也称个人授权,指根据属下能力变化而临时授予完成某项任务的权力。权力一般由组织的高层级向低层级授予,但亦存在平级委托任务并相应授予权力的情况。 2、授权按权力的性质和尺度可分为决策权、信息知情权和执行权。 1)决策权决策权 决策权指对某项事项进行提议、审核、决策的权力; 2)信息知情权信息知情权 信息知情权指决策前及决策后信息知晓的权力; 3)执行权执行权 执行权指具体执行某项事务或决策的权力,前者即是职位职责所约定的分工,后者是指在职位分工的基础上,根据具体决策明确的执行主体所有的权力。 3、决策权按决策程度分提议权、审核权、会签权、批准权: 1)提议权提议权 提议权包括申请权,指对某一事项或工作制订、编制、申请或提议的权力。 2)审核权审核权 审核权包括复核权。审核权指对申请/提议事项按公司规定进行审核以确定是否合理、可行的权力。复核权指对已审核通过的事项进行复核的权力。审核和复核的结果有三种,第一种是通过并呈报上级批准,第二种是予以否决,与提议者沟通如何进行修订或改进,第三种是提出意见,由拥有批准权的人最终决策。审核和复核者根据事项的性质进行判断,决定作出哪一种审核结果。 3)会签权会签权 会签权指对申请/提议事项是否合理、可行提出本人意见的权力。会签权与审核

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指南50975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5号——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内部审计准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内部管理领导干部(以下简称企业内管干部)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 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企业主要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企业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等。 第三条本指南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企业内管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所在企业或部门(以下简称企业内管干部所在企业)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本指南适用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 其他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参照本指南执行。 第五条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指企业内管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指企业内管干部任职期间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包括实行年薪制及股权激励机制的企业(包括试点企业)在任期内奖励兑现前的审计、任期届满连任时的审计,以及任职时间较长、上级企业根据规定和需要安排的审计。 专项经济责任审计,指企业内管干部存在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或其所任职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较差等重大财务异常状况,以及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关闭、重组改制等重大经济事项情况下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经济责任审计期间按照会计年度确定,并以此确定审计和评价财务数据的期初数。企业内管干部的任职时间为某一年度的上半年,则以该年度初作为企业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期间的期初;企业内管干部的任职时间为某一年度的下半年,则以下一年度初作为企业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期间的期初。 专项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由企业根据具体审计项目自行确定。 经济责任的界定,以企业内管干部的实际任期为准。 第七条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确定,并充分考虑审计风险。企业总部及重要的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应当纳入审计范围,纳入审计范围的资产量一般不低于企业内管干部所在企业资产总额的70%,子企业户数不低于该企业总户数的50%。下列子企业应当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一)资产或者效益占有重要位置的子企业; (二)由企业内管干部兼职的子企业; (三)任期内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产权变动的子企业; (四)任期内关停并转或者出现经营亏损、资不抵债、债务危机等财务异常状况的子企业; (五)任期内未接受过审计的子企业; (六)各类金融子企业及内部资金结算中心等。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但应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出具审计通知书、审批审计实施方案、做出审计结果报告。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按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运用各种审计方法,并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合理使用抽样技术和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以实现审计目标。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充分利用企业近期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成果。在利用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成果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0-06-11 07:28来源国资委网站 评论打印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产权〔2010〕71号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 核准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提高评估核准工作效率,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 第一条为确保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制重组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依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令)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按照12号令规定应当进行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确定评估基准日前,应当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书面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国家有关部门对相关经济行为的批复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及理由; (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包括拟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占企业全部资产比例关系、拟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是否与经济行为一致及拟剥离资产处置方案等; (四)资产评估机构选聘情况,包括选聘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等; (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包括资产评估的现场工作时间、评估报告的出具时间及报国资委申请核准时间。

第三条在评估项目开展过程中,企业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资产评估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包括评估、审计、土地、矿产资源等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工作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沟通。必要时,国资委可对评估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四条企业将评估报告报国资委申请核准前,应当完成以下事项: (一)取得国家有关部门对相关经济行为的正式批准文件; (二)确认所聘请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具有相应资质; (三)纳入评估范围的房产、土地及矿产资源等资产权属要件齐全,并依法办理相关企业产权变动事宜; (四)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与经济行为批复、重组改制方案内容一致; (五)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并督促评估机构修改完善。 第五条企业应当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资委提出核准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主要包括经济行为批准情况、资产评估工作情况和资产评估账面值、评估值等。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包括国务院批复文件、相关部门批复文件以及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等。 (四)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主要引用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六)所涉及的企业或资产的产权变动完成法律程序的证明文件。 (七)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如有强调事项段,需提供企业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及意见。 (八)拟上市项目或已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置换与收购项目,评估基准日在6月30日(含)之前的,需提供最近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评估基准日在6月30日之后的,需提供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其他经济行为需提供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 (九)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评估委托方、评估机构均应当按照评估准则的

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和方法

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和方法 【内容摘要】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监督制度。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仅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且也是依法治国和加强对权利的制约与监督的内在要求。随着经济责任审计实践的逐步深入,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对经济责任工作的期望值越来越大,要求越来越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不论是从制度到实施,还是从理论到实践,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和难得的发展机遇。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程序审计方法 经济责任又称“受托责任”,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财产所有者(委托人)将财产的经营管理权委托给受托人,而形成的受托责任人应负有妥善管理委托人交付的资财,并把履行结果向委托人进行报告的责任。目前通常所称的经济责任审计特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两方面。它始于上世纪80年代,当时一些地方的国家审计机关进行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尝试;1986年12月,审计署制定了《关于开展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标志着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正式开始;1999年5月,以中办、国办联合下发的“两个规定”为标志,全国各地审计机关全面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机构普遍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获得空前发展。 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国家作为委托人,把有关公共资源

委托给有关人员,他们接受委托后肩负着妥善管理有关资源,并定期报告其管理情况的责任,其报告的情况真实与否需要国家授权的监督机构———国家审计机关进行审查,这就是现在普遍开展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所依据的法理基础。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含义与作用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含义。经济责任审计:指企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承包人在任期内或承包期内应负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所进行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的是分清经济责任人任职期间在本部门、本单位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责任,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考核使用干部或者兑现承包合同等提供参考依据。审计产生的客观条件之一就是财产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护财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可靠,明确财产经营管理者的经营管理责任。因此,从根本上看,任何一种审计都是经济责任审计,也就是说,广义的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一切审计。狭义的经济责任审计,则是特指我国在近些年来出现的旨在明确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责任而进行的一种审计活动,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或者离任审计。下面主要是从狭义的角度对经济责任审计加以介绍。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不同于常规审计。常规审计的主要目的是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其出发点是被审计单位和国家的经济秩序。而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的则是分清经济责任人任职期间在本部门、本单位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责任,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有

【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公司合同授权委托管理办法范本

【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公司合同授权委托管理办法范本 授权委托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公司的大量经济活动都是通过授权委托的 形式完成的。公司的董事长作为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合法的代表,有权对外从事全部的公 司行为,并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而其他员工都是根据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进行相应的工作。 在对外经济交往中,表明经办人的身份和权限主要就是看其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审查其是否有权代表公司为相应的经济行为。对于公司管理来说,授权委托是一项法律活动,直接关系 到公司的经济效果,因此,要有相应的管理办法,明确授权委托的有关问题,以维护公司的 合法权益。 ____ 公司合同授权委托管理办法 年月日发布()法合委字第号 1.对外签订合同,需要办理授权委托手续的,适用本办法。 2.授权委托由法律顾问室归口管理。凡是程序性的授权,由法律顾问室决定;属于签订合同等实体性授权,由法律顾问室报经总经理批准后办理。(此条可以细化到具体事务) 3.授权委托办理程序: 3.1经办人向法律顾问室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授权内容、授权期限、用途等(附件一)。 3.2法律顾问室根据经办人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办理授权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情况并要求经办人补充。 (可以增加对被委托人的资格审查的内容) 4.授权委托书应当编号登记,委托书由存根、正本两部分组成。存根留法律顾问室备查, 正本交被委托人作为代理人的法律依据(附件二)。 5.被委托人在办理完委托事项后,应向法律顾问室提出工作报告。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 括授权事项、办理情况、委托书是否收回或者交给对方等。该工作报告应附在授权委托书的 存根上备查。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

经济责任审计分析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及相关业务报告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财务收支状况真实性审计。根据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必要的审计程序,了解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的财务收支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完整,账实、账账、账表是否相符,判断企业会计核算的合理性,检查企业经营管理存在的有关问题。 2.任职期间资产质量的审计。国有企业普遍存在新官不理旧账的情况,因此必须划分清楚前后任资产质量状况,查实企业的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地反映了企业资产的实际质量状况。重点审计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资产质量变动情况,特别是任职期间新产生的不良资产情况,审计确认任职期初到任职期末各年的不良资产总额及任期内新增不良资产情况,分析企业任期内资产质量变动的原因和任期内不良资产责任划分。对于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未披露的损失(除政策性原因允许企业暂不处理的损失外),一般视同为清产核资后企业负责人任期不良资产损失。 3.任职期间经营成果审计。经营成果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经营成果不实在国有企业中非常普遍。因此,要在财务收支审计与资产质量审计的基础上,审计企业任期内的经营成果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同时审核确认企业负责人任期初至任期末各年的利润总额、净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期间费用、管理费用等财务定量评价指标。如果企业存在经营成果不实问题,应当根据审计结果对企业相关的会计数据进行调整,并做出调整后新的会计报表,确认任期企业实际业绩利润,企业任期实际业绩利润=经过审计调整核实后的任期利润总额+任期消化以前潜亏-任期新增不良资产(扣除因客观因素新增不良资产)。 4.任职期间企业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审计。应重点关注企业的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过程是否合法合规,以及所产生的结果等。这是新的经济责任审计强调的重点之一,注重对企业的绩效审计。 5.任职期间企业经营合法合规性审计。主要审计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有关经营、管理等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无公款私存,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资金账外循环;是否存在违规越权炒作股票、期货等高风险金融品种;违规对外拆借、出借账户;违规对外出借资金等。 (二)经济责任审计业务报告 经济责任审计需要三个正式报告,即中介机构(企业)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评价工作组出具的绩效评价报告和审计工作组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为经济责任审计的阶段性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为最终结论性审计报告。

公司授权管理办法

公司授权管理办法 (试行版) 为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强化公司对各部门的统一管理,达到集中决策与适当分权的合理平衡,以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及经营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发展战略,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授权,是指由公司董事长向各组织机构授权,组织机构负责人代表其部门接受授权,各组织机构必须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依法进行经营管理活动。 二、各部门行使授权权限时,必须接受公司的统一领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办法。 三、授权的范围、类别和形式: 1、基本授权是指对各部门基本业务、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的授权,经基本授权产生被授权部门的基本权限。由公司董事长签发授权,被授权人为各部门负责人。基本授权的期限为任职聘期为限。 2、特别授权是指对超出基本授权范围的某一特定事项或某项特殊业务的临时性授权。由公司董事长签发授权,被授权人为各部门负责人。特别授权的期限在特别授权书中注明。 3、公司董事长可根据经营需要向各部门进行基本授权,除非对该部门的授权管理规定有特殊规定,接受公司基本授权的部门不得再向其所辖机构或个人转授权。 四、基本授权的制订、管理和变更程序: (一)公司基本授权的范围包括:人事授权、财务授权和业务授权,分别产生被授权部门的人事权限、财务权限和业务权限。 1、人事授权的具体内容包括(即岗位职责):(1)、人事任免(推荐);(2)、人员考评、奖惩;(3)、组织架构及定岗定编;(4)、员工绩效奖励分配;(5)、支出费用审核。 2、财务授权的具体内容包括(即岗位职责):(1)、预算编制及调整;(2)、预算外支出的审批;(3)、投融资业务;(4)、合同付款计划的制订及审批;(5)、财务管理办法的制订。 3、业务授权的具体内容包括:(1)、主要经营业务相关经营决策的制订;(2)、对外合同的签订。 基本授权须经公司班子会议通过,公司对各部门的基本授权应与公司各部门的定岗定编相一致。 (二)当被授权部门发生下列情况时,公司可变更对该部门的基本授权: 1、部门与授权有关的工作岗位设置发生变更; 2、被授权人发生重大越权行为; 3、因被授权人未能正确履行授权程序造成重大经营风险; 4、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况。 (三)基本授权的变更程序是: 由公司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对授权的变更方案,重大变更方案经公司领导班子会议讨论,一般变更方案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变更方案批准后由公司综合部和根据此制作出通知书,经公司董事长签字后加盖公章,将授权变更通知书复印本下发被授权部门。原件作为原授权管理规定的附属文件,与原授权管理规定具有同等效力,随原授权管理规定的终止而终止。 六、特别授权的制订、管理和变更程序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执行董事可以向各部门签发特别授权: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格式企业

. (适用企业单位)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报告文号) 被审计单位:****

被审计领导人员:****(被审计企业名称职务被审计领导人员姓名) ,. . 审计项目:**** (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名称) **** (职务) ***同志****年**月至****年**月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根据《上海广播电视台、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受上海广播电视台、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集团”)委托,我所(或:室)于****年**月**日至**月**日,对***同志****年**月至****年**月担任****(被审计领导人员任职期间所在企业或部门名称,以下简称 ****)****(职务)期间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对重要事项作了必要的追溯和延伸。本次审计除审计****本部外,还抽审了所属的****等**家单位。审计工作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或: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实施,包括在抽查的基础上检查相关会计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评价***同志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审计工作为本报告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一、基本情况 (一)被审计领导人员任职情况 ***同志****年**月至****年**月任公司****,同时兼任****等公司法定代表人。***同志主要职责为****。 (二)被审计企业基本情况

****(被审计企业简称) 成立于****年。截至****年末,****(被审计企业)注册资本为****万元,主要股东为:****,持股比例**%;****,持股比例**%。公司经营业务包括:****。公司本部内设****等**个部门,下属二级子公司**家,其中全资公司**家,控股公司**家。截至****年末在册职工**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 . (三)审计范围和方法 本次审计对****(被审计企业)与***同志履行经济责任相关的主要事项进行了审计。 本次审计工作以****(被审计企业)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和相关业务、管理资料为基础,查阅了***同志提交的述职报告和有关会议记录、纪要等文件资料,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二、审计评价 (一)企业发展情况 ****** (此处主要围绕被审计领导人员任职期间与国资监管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签订的年度目标考核责任书的要求,对被审计领导人员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及被审计领导人员任职期间所在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的 变化情况进行评价。应客观反映审计方案中明确的审计事项的结果,可通过列举被审计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在企业经营发展方面所采取的 有关重大措施,评价其所采取的措施对审计结果的影响程度。同时,

合规管理体系认证

合规管理体系认证 《合规管理体系指南》GB/T 35770:2017 于2017年12月29日发布,2018年7月1日正式效;2018年11月2日国资委下发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明确指出“中央企业应该加快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 合规管理体系的意义 合规管理体系三项关键支柱 1、人员:企业应安排具体合规经验的人员设计、运营和维护合规管理体系,并依据 该体系框架管理法律、政策、道德风险: 2、技术:先进的技术工具有利于促进合规管理体系的设计、运营:完善的技术平台 能有效融合各类风险,关帮助企业预防、监测道德合规风险,实现事后快速响应:3、制度:企业应制定适当的制度保证合规管理体系以合规风险为向导,并通过优化 业务流程提高合规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合规管理体系九要素 1、治理与领导力:合规管理需要治理层、管理层、合规专业人员的设计、运行维护与 监督,并通过组织结构的合理设置确保合规体系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2、风险评估与尽职调查:风险评估是合规管理的基础,有助于企业明确合规管理和 尽职调查的重点: 3、标准、政策与程序:合夫管理标准、政策、流程应清晰可执行,能有效控制企业的 关键合规风险: 4、培训与沟通:为增强员工合规意识,提高员工履行合规义务的能力,企业应制定 系统的、以风险为导向的培训沟通制度,并向各层级人员宣传合规要求: 5、员工报告:员工报告制度就为员工提出合规问题、报告潜在合规事项提供安全、 顺畅的渠道,提高合规管理的效果: 6、案件管理与调查:企业应明确各类合规案伯的分类、优先级、管理职责和调查程 序: 7、测试与监控:企业应定期测试合规管理体系的设计有效性和控制执行有效性,并 持续监控关键王顾客服务风险,在风险暴露初期采取相应行动: 8、第三方合规:企业的合规管理应延伸至第三方合作伙伴的合规管理,实现合作伙 伴关键风险领域全流程风险筛查: 9、持续改进:为保证合规风险闭环管理,企业应明确合规管理改进政策,定期评估 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并将测试监控的成果纳入改进工作: 合规管理体系的重要性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委令第7号 国资委2004-08-2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判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及经营绩效,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国资委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对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审计工作组织 第六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和企业产权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企业负责人离任或任期届满,都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企业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负责人离任或者任期届满,企业应当组织开

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于提拔到企业总部领导岗位的子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果,应报国资委备案。 (三)企业应当建立对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的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七条根据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对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如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较差,以及合并分立、破产关闭等重大经济事件的,应当组织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国资委在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有关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章制度; (二)负责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决定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企业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四)指导监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九条国资委组织实施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主要采取以下3种形式:(一)按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国家有关审计机关具体实施审计工作; (二)根据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需要,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审计组织承担审计工作任务; (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或者抽调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实施有关审计工作。 第十条企业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资委统一工作要求,制定本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具体实施细则;

公司授权管理制度

XXXX有限公司 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数字优搜(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搜)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优搜的经营管理,健全内控和自我约束机制,增强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的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遵循“统一管理、区别授权、权责明确、严格监管”的原则,实行统一法人体制下的授权管理体制。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授权是指董事会在法定经营范围内,授予经营管理层进行经营管理活动的权限。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授权人,系指向经营管理层授予经营管理权限的机构;受权人系指接受经营管理权限的经营管理层。 第五条授权人负责人和受权人负责人作为签署授权书的直接责任人。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作为授权人之代表人,代表董事会签署授权书。CEO作为经营管理层的代表人接受授权,并代表经营管理层签署承诺书,保证严格忠于职守。 第六条董事会根据受权人的经营管理水平、资产负债规模与资产质量、主要人员素质和业绩、风险控制能力、投资环境等条件和变化,实施区别授权和动态管理。 第七条经营管理层应在授权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严禁越权或未经授权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章授权的分类、范围和形式 第八条授权分为基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基本授权是指对法定经营范围内的常规性经营管理所授予的权限。特别授权是指对超过基本授权范围的某一特

定事项或特殊业务、创新业务等所授予的临时权限。 第九条授权范围 (一)基本授权包括: 1、日常业务管理权限; 2、资产控制和损失管理权限; 3、资金使用和借贷管理权限; 4、内部财务管理权限; 5、法律事务管理权限; 6、行内人事安排管理权限; 7、其他经营管理权限。 具体授权幅度参见《分权手册》 (二)特别授权包括: 1、超出基本授权范围外的某一特定的、非常规性事项; 2、创新业务和特殊业务; 3、诉讼、仲裁代理事项; 4、其他需进行特别授权的事项。 第十条基本授权原则上一年一办、期限为一年。特别授权为一事一办,期限应根据授权事项办理的时间确定,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基本授权、特别授权分为直接授权、转授权和再转授权三个层次:直接授权,系指董事会对CEO的直接授权。 转授权,系指CEO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对分管公司领导、辖属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的授权。 再转授权,系指辖区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在转授权范围内对所辖机构和岗位再转授予的权限。 未经上级授权机构(人)书面授权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转授权、再转授权。

企业合规管理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企业合规管理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1.顺应全球强化合规管理新趋势 1.1 国际组织推动企业合规管理的历程 自1999年起,世界银行宣布不给“黑名单”内任何涉嫌贪污受贿的国际公司以投标资格,禁止其参与由该行自主的所有项目,目前中国已有44家企业进入该名单,如葛洲坝集团、湖南建设集团、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等。从国际组织推动企业合规管理的情况来看,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在2000年左右,以联合国全球契约为代表,倡议企业开展国际业务时遵守自愿性合规承诺,包括社会责任、环境责任以及反对商业腐败等;第二阶段,在2008年西门子因“行贿门”被严厉处罚为标志,此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倡导企业遵循合规最佳实践,美英等国纷纷出台更加严格的合规监管规定;2014年,以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为代表,发布了《ISO19600合规管理体系指南》这一国际标准,推动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 1.2 国外政府推动企业合规管理的历程 从国外政府推动企业强化合规管理来看,各发达国家不断加强监管,创新监管方式与思路,从过去关注事后处罚到注重事前预防,要求企业实施更加主动的合规管理工作。比如,1978年出台的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CPA),重点是对企业违规行为进行打击。2010年,英国出台的《反贿赂法》,新增加了未有防止商业贿赂罪,对未有防止商业贿赂的企业加以处罚。但是,企业可以通过采取诸如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等措施来抗辩,以减免责任。至2016年12月,法国宪法委员会批准通过了《关于提高透明度、反腐败以及促进经济生活现代化的2016-1691号法案》(《萨宾第二法案》)

,该法案明确要求企业建立合规制度,没有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企业可能面临承担处罚的风险与责任。 1.3 因合规监管规定受到处罚的企业 近年来,因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反舞弊与反腐败、环保标准、质量要求等合规监管规定而受到相关监管机构严厉处罚的案例层出不穷,这些案件无一不给企业带来巨额经济损失。 ◆2015年9月,美国环境保护署指控大众汽车集团生产的部分柴油发动机利用“失效保护器”规避尾气排放监测。大众最终以147亿美元与监管机构达成部分和解协议; ◆2016年初,荷兰电信巨头VimpelCom因其在乌兹别克斯坦向政府官员行贿,受到SEC和DOJ共计7.95亿美元的经济处罚; ◆2016年11月,纽约州金融服务局以违反反洗钱法、掩盖可疑金融交易为由对中国某银行纽约分行处以2.15亿美元的罚款; ◆2016年12月,上汽通用因垄断被上海市物价局罚款2.01亿。这是继奥迪、奔驰、克莱斯勒及东风日产后国内又一家因垄断被处罚的整车企业。 2. 把握国内强化企业合规发展新形势 从当前的国际背景看,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呈井喷之势,但境外国家的法律风险成为中国企业必须克服的障碍。例如近期中兴制裁事件等,表明国际贸易政策趋向紧缩和严格,值得我国企业高度关注重视。目前发达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具有法律强制性的合规指南,规定了“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的要素和判断标准。根据合规指南的规定,有效的合规管理可以免责和减轻处罚,也即“合规免责”原则,因此建立规范有效的合规管理具有重要性和迫切性。 国务院、国资委、发改委等单位在近年密集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中央企业的合规制度,以实现央企的治理现代化变革,目前已基本形成了央企合规领域纲领性的制度矩阵。

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对企业经营活动的 管理和监督,客观公正的评价管理人员在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和岗位职责的履行情况,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结合控股公司 及产业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济责任的审计包括离任审计和超过6个月(含6个月)以上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 两种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任期超过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各产业集团主要经营责任人及董事局董事的任期审计。 离任审计适用于《离任审计管理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控股公司本部、产业集团及所属子公司。 第二章经济责任审计范围、责任 第五条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 1、财务收支的审计。包括财务收支的合法性,财产物资的真实性、合规性的审计; 2、经济效益的审计。包括对考核贡献和硬性指标完成情况的审计和评价; 3、管理制度的审计。其核心为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测试和评价。 4、岗位职责履行情况的审计。包括是否按照所在岗位的职责要求履行岗位职责、是否按照 公司的不同岗位分工行使权利、是否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要求完成本职工作、是否有不作为 和渎职行为等。 第六条经济责任审计的方法 审计根据具体对象的不同,可以采用查证审阅法、核对法、计算法、盘点法、调节法、观察法、鉴定法、调查质询和大量的指标分析相结合等方法。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经济责任,分经营者的主管责任与直接责任。 1、主管责任:共有八种应当承担的主管责任。 (1)任期经济目标责任; (2)合法经营的责任; (3 )资产安全完整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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