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发展历史进程简介知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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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发展历史进程简介知识讲解

中国税收发展历史进程简介

一、夏、商、周时期

夏朝是第一个奴隶制国家,我国历史上的税法就是从这个时候开始的。贡产生于夏朝,是夏代王室对其所属部落或平民根据若干年土地收获的平均数按一定比例征收的农产物。贡因其带有强制性,所以是具有税收萌芽的原始形式。

助产生于商代,是指借助农户的力役共同耕种公田,公田的收获全部归王室所有,实际上是一种力役之征。

彻产生于周代,每个农户耕种的土地要将一定数量的土地收获缴纳给王室。即由力役形式改为实物形式。

贡、助、彻这三者都是王室作为土地所有者对土地收获的原始的强制课征形式,从税收起源角度看,由于王室又是国家代表,因此,贡,助,彻也具有一些税收萌芽的原始形式,是我国税收产生的起源。

二、春秋战国时期

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实行了“初税亩”,宣布对私田按亩征税。税这个名称始于“初税亩”,是指对耕种土地征收的农产物。“初税亩”首次从法律上承认了土地私有制,是历史上一项重要的经济改革措施,同时也是税收起源的一个里程碑。

三、隋唐时期

隋及唐前期的赋税制度均是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用调制。

“租庸调”是指以人丁为基本依据和计量单位,田有租,户有调,身有庸。

唐朝中期税法最大的改革是实行“两税法”。税款分夏秋两次缴纳,故名两税。两税的内容为地税与户税的合并,也就是以户税、地税为主统一各项税收,发展而为一种新的税收。

四、明清时代

明朝赋税制度的改革主要是实行著名的“一条鞭法”,将地税与徭役合一,按田亩征纳,“计亩征银”,将繁复的赋役项目编为一条,均平了税负,简化了税制,由历代对人征税转为对物证税,由缴纳实物到缴纳货币,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清代的实行的主要税法改革是实行摊丁入亩制度。即“摊丁入地”就是丁银摊入地亩征收。地丁合一,使得土地的开垦和人口的增加达到了历史空前水平,对社会的发展有深远的影响。

2011年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征收情况

2011年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实现各项收入685亿元。其中:税收收入506.5亿元,首次突破500亿元,同比增收113.9亿元,增长29%,税收形成财政一般预算收入429.1亿元,同比增收97.6亿元,占全市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总量的66%;社会保险费收入168.7亿元,同比增收39.6亿元,增长30.7%;工会经费收入6.6亿元,同比增收1.2亿元,增长22.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2亿元,同比增收0.2亿元,增长10.3%;其他代收费及基金收入1.1亿元。

企业所得税税收知识简介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

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收入总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五、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六、以前年度亏损弥补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七、应纳税额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八、申报期限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九、残疾职工工资的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十、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税收优惠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个人所得税税收知识简介

一、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应税所得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纳税期限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六、自行申报

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七、新个人所得税法介绍

(一)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有以下四项内容:

自2011年9月1日起:

1.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

2.调整了适用工薪所得的最低税率和税率级次级距,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的修改主要体现为,一是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二是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三是扩大了税率级距。

3.调整了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税率级距。

4.适当延长了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的时间,纳税期限由7天改为15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做了两项相应调整:

1.将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必要费用减除标准由按月减除2000元提高到3500元;

2.将附加减除费用标准调整为1300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将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

(三)税率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10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20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3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1 不超过15000元的 5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1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2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3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八、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个人出租的房屋的产权人为自然人时,取得的租金收入需要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实行查实征收方式下,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用租金减掉还应缴纳的其他税费,及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的余额来计算。如果余额超过4000元时,扣除20%的费用后,税率为20%;如未超过4000元时,扣除800元再按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纳税人出租的是住房的,减按1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税收知识简介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营业税条例缴纳营业税。

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二、税率

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三、营业额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四、起征点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自2011年11月1日起在大连市范围内调整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20 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500元。营业税起征点调整适用范围包括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个人合伙企业。

五、税目税率表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七、个人二手房转让营业税规定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房产税税收知识简介

一、征税范围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二、纳税人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三、计税依据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辽宁省减除比例为30%)。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四、税率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五、个人出租住房房产税规定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的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缴纳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税收知识简介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11年11月23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实施条例》,均自2012年1月1 日起施行。

大连市车船税具体规定:

一、纳税人

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是车船税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二、征税对象

车船税征税对象为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但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三、乘用车车船税税目和适用税额

乘用车,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随身行李,核定载客人数包括驾驶员在内不超过9人(含)的汽车。乘用车适用税额按照发动机气缸容量(以下简称排气量)从小到大分档递增确定。

1.排气量为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300元;

2.排气量为1.0升至1.6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420元;

3.排气量为1.6升至2.0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480元;

4.排气量为2.0升至2.5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900元;

5.排气量为2.5升至3.0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1800元;

6.排气量为3.0升至4.0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3000元;

7.排气量为4.0升以上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4500元。

四、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具体申报纳税期限为:

(一)依法应当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车辆,纳税人在会计年度内,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一次性申报缴纳车船税。

(二)不购买交强险的应税车辆,纳税人在会计年度内,自行向车船税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三)应税船舶的车船税申报缴纳期限为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一季度。

五、车船税退税

(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完税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或代收税款凭证),向纳税所在地(或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二)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行纳税,也不退税。

契税税收知识简介

一、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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