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1验收程序

1.1工程项目验收在相应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全部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1.2工程项目验收工作根据业主单位安排,一般由业主单位组织、主持,邀请设计、质监、监理、运行、承建单位及其它有关上级主管单位进行。监理单位协助业主单位组织和进行工程项目验收工作。

1.3工程验收分为阶段(中间)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1.4工程完工后未通过竣工验收正式移交业主单位前,应由工程承建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对通过单位工程和阶段验收的工程项目,承建单位仍然具有维护、照管、保修等合同责任,直至竣工验收、将完工工程移交业主和通过了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

1.5承建单位未能按合同文件规定和本工作规程要求申报工程验收,因此造成工程验收与施工的延误,或由此所发生的以及引起的合同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

1.6进行阶段(中间)验收的14天前,工程承建单位应向监理部报送阶段(中间)验收准备工作报告,并随报告报送或准备下述主要资料:

(1)已完工工程项目质量检验签证。

(2)待验收工程项目的施工报告(包括工程概况,重大设计与施工变更,已完工程施工情况,已完建工程形象及已具备的运行、运用条件,后续工程的施工安排等)。

(3)待验收工程的主要涉及文件和图纸,以及设计文件图纸的文图号和监理签发号。

(4)已完和未完建的工程项目清单(包括工程项目、工程量等)。

(5)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缺陷处理和处理后的检查记录。

(6)建筑物运行或运用方案。

(7)建筑物和设备、构件运行和运用前属于工程承建单位应完成的试运行情况及其成果、工作说明,以及签证、协议等文件。

(8)施工大事记与施工作业原始记录资料。

(9)业主指示和监理部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上述资料中,除(2)、(4)、(5)、(6)、(7)、(9)项必须一式两份报送监理部预审外,其它由工程承建单位准备,通过监理部预验后供验收小组备查。

1.7监理部在接受工程承建单位报送的验收准备工作报告后,14天内完成对验收准备资料的预审预验,并在通过监理部预审预验后及时报告业主单位完成阶段(中间)验收工作。

1.8阶段(中间)验收委员会(小组)的工作开展,依据业主单位安排进行。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1)听取工程承建单位、设计、监理及其它有关单位工作报告。

(2)审阅验收文件、资料。

(3)检查已完建工程的形象面貌,施工质量和设备、构件安装质量。

(4)审定建筑物的运行、运用和安全监测方案。

(5)检查运行、运用的内、外部条件及其落实情况。

(6)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工程质量缺陷,提出处理意

见并责成承建单位限期处理。

(7)根据检查和验收结果,签署阶段(中间)验收鉴定书。

(8)确定可以进行交接的工程项目清单,并限期办理交接手续。

2单位工程验收

2.1当某一单位工程在合同工程竣工前已经完建并具备独立发挥效益条件,或业主单位要求提前启用时,应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并根据验收要求或继续由工程承建单位照管与维护,或办理提前启用和资产交接手续。

2.2进行单位工程验收的至少28天前,承建单位应向监理部提交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并系统报告提交或准备下列要验收的文件:(1)竣工图纸(包括基础竣工地形图,工程监测仪埋图,设计变更、施工变更和施工技术要求)。

(2)施工报告(包括工程简况,施工组织与施工资源投入,合同工期和实际开工、完工日期,合同工程量和实际完成工程量,分部、单元工程施工和变更情况,施工质量检验、安全与质量事故处理,重大质量缺陷处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违规、违约、停工、返工记录等)。

(3)试验、质量检验、施工期测量成果,以及按合同要求必须进行的调试与试运行成果。

(4)隐蔽工程、原始基础开挖、基础灌浆工程和重要单元、分部工程的检查记录和照片,以及按合同文件规定必须提交的工程录像资料,对于基础工程还包括应取的岩芯和土样。

(5)单元、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和质量等级评定表。

(6)基础处理及竣工地质报告资料。

(7)已完建检验的工程项目清单。

(8)质量与安全事故记录、分析资料及其处理结果。

(9)施工大事记和施工原始记录。

(10)业主单位和监理部根据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上述内容中,除(1)、(2)、(6)、(7)、(8)、(10)项必须随同验收申请报告一式两份送监理部预审外,其它文件由工程承建单位准备,通过监理部预验后供工程委员会(小组)备查。

2.3监理部接受承建单位报送的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后,于28天内完成对验收文件的预审预验,并在通过监理部预审预验后及时报告业主单位,完成单位工程验收。

2.4单位工程验收委员会(小组)的工作,参照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内容,由监理部与业主单位协商后安排进行。

若已具备合同文件规定的交接条件;或业主单位要求进行资产交接,在通过单位工程项目验收后由业主单位办理单位工程交接手续。

3合同工程竣工验收

3.1当承建合同工程项目全部完建,并具备完工后验收条件的,工程承建单位应及时向监理单位申报竣工验收。并在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后限期向业主单位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3.2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1)工程已按合同规定和经审核签发的设计文件要求完建。

(2)单位工程、中间阶段验收合格,以前验收中的遗留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并符合合同文件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3)各项独立运行或运用的工程已具备运行的条件,能正常运行和运用,并已通过设计条件的检验。

(4)竣工验收要求的报告、资料已经整理就绪并经监理部预审预验通过。

(5)工程投资已经全部到位。

(6)竣工决算已经完成并通过竣工审计。

3.3进行合同工程竣工验收的28天前,承建单位应向监理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随报告提交或准备下列主要验收文件:(1)施工管理报告(包括工程概述,合同工期和工程实际开工、完工日期,合同工程量和实际完成工程量,施工过程中设计、施工与地质条件的重大变化情况及其处理方案,已完建工程项目清单等)。

(2)竣工图纸(其中包括图纸、目录及其说明)。

(3)各阶段(中间)、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与签证文件。

(4)竣工地质报告(含图纸)及竣工地形测绘资料。

(5)完工合同支付结算报告。

(6)必须提交的施工原始记录及目录(包括检测记录、安全监测记录、施工期测量记录,以及其它与工程有关的重要会议和活动记录)。

(7)工程承建合同履行报告(包括重要工程项目的分包选择及分包合同履行情况、工程承建合同履行情况,以及有关合同索赔处理等事项)。

(8)工程施工大事记。

(9)业主单位指示或监理部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承建单位报送的其他资料。

上述文件中,除(1)、(2)、(4)、(5)、(7)、(9)项必须一式两份随同验收申请报告送监理部预审外,其它文件由工程承建单位整理

就绪,再通过监理部检验后供验收委员会(小组)查阅。

3.4监理部接受到承建单位报送的申请验收报告后,对于认为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和对报送文件持不同看法,在14天以内通知承建单位;否则在28天内完成预审验收,并在通过预审预验后及时报送业主单位组织和完成工程竣工验收。

3.5竣工验收一般不再复验原始资料,竣工验收委员会的工作主要包括:

(1)听取工程承建单位、设计、监理及其它由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

(2)对工程是否满足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规定和设计要求作出全面的评价。

(3)对合同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价。

(4)确定工程能否正式移交、投产、运用和运行。

(5)确定合同完工期限和缺陷责任期。

(6)讨论并通过合同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3.6工程竣工验收的成果是“竣工验收鉴定书”和“合同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书”。通过竣工验收后,由检验委员会(小组)签署“竣工验收鉴定书”和“合同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书”。证书一式六份,除送交见刘部一份外,其余五份连通历次阶段、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和合同工程质量评定签证一并移交业主单位。

3.7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工程承建单位还应根据合同文件及国家、部门工程建设管理法规和验收程序规定,及时整理其它各项必须报送的工程施工记录和原始记录资料,并按业主单位的指示或监理部的要求,一并向业主单位移交。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各县(区)水利(水务、水保)局、金巢农村工作局、局属各单位: 《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 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江西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江西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中小型灌区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分站)(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不含保护县城或设区市工业园区)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及防洪工程;灌溉面积30万亩以下、5万亩及以上的灌区项目;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小农水重点县项目; 5000千瓦以下的水电站;1000千瓦以下泵站;35千伏输变电工程;保护面积10万亩以下、1万亩及以上的堤防项目及排涝工程;其它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4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灌溉面积5万亩以下的灌区项目;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范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时间:1999-3-19 文号:水国科[1999] 118号 1 总则 2 分部工程验收 3 阶段验收 4 单位工程验收 5 竣工验收 附录A 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格式 附录B 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C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D 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E 竣工验收主要报告编制大纲 附录F 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 附录G 验收应准备的备查资料目录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为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按照验收的性质,可分为投入使用验收和完工验收。 1.0.4 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 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3 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 总结工程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并对工程作出评价。 5 及时移交工程,尽早发挥投资效益。 1.0.5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1.0.6 工程进行验收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的规定。利用外资项目还必须符合外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1.0.7 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或有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应依据本规程,并结合工程建设计划编制验收计划,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0.8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1.0.9 工程进行验收时必须要有质量评定意见: 1 按照水利行业现行标准SLl76—9《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进行质量评定。 2 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应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价意见。 3 竣工验收必须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其基础上鉴定工程质量等级。 1.0.10 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组)负责,验收结论必须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有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应报请验收主持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1.0.11 验收委员会(组)成员必须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验收委员(组员)的保留意见应在验收鉴定书或签证中明确记载。 1.0.12 工程验收的遗留问题,各有关单位应按验收委员会(组)所提要求,负责按期处理完毕。 1.0.13 工程项目中的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组织验收,并由验收主持单位提前向该工程验收委员会提交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报告。没有提交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报告的,不予竣工验收。 1.0.14 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负责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项目法人的要求及时完成。验收所需提供资料见附录F,所需备查资料见附录G。 1.0.15 有关验收报告、鉴定书及签证纸张规格统一为16开(787mm×1092mm)。正本不得采用复印件。 1.0.16 验收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概算,由项目法人列支。 返回 2 分部工程验收 2.0.1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该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建且质量全部合格。

水利水电项目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章制度.docx

+\ 1总则 1.0.1 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施工质量检 验与评定方法,使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及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水利水电工程 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其他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1坝高 30m 以上的水利枢纽工程; 2 4 级以上的堤防工程; 3总装机 10MW 以上的水电站; 4小( 1)型水闸工程。 1.0.3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优良”两级。 1.0.4 项目法人(含建设单位、代建机构,下同)、监理单位(含监理机构,下同)、勘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工程参建单位及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等,应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做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1.0.5 水利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 与评定工作进行监督。 1.0.6 本规程引用的主要标准如下: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GB/T19000—2000 idt ISO9000:2000)《数值修约规则》(GB8170—87)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 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J107—87) 《水闸施工规范》(SL27—91) 《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 SL53— 94)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 SL288— 2003)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 《测量误差及数据处理》(JJG1027—91) 《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 JJF1059—1999)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JTG F80/1—2004)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98910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

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提高工程质量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 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加强质量法制教育,增强质量法制观念,把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作为提高质量的重要环节,加强对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知识的教育,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的激励机制,积极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条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 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范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范 预制检查井就是管道工程中重要得结构物,其施工质量影响着城市道路功能发挥、行车安全。预制检查井施工质量控制有着“多”、“细”得特点,本文主要从预制检查井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要点来进行预制井得质量控制。 1预制检查井施工质量问题诱因 1、1原材料、设备因素 市政道路检查井施工过程中原材料就是造成检查井施工质量问题得诱因之一,尤其就是混凝土质量,混凝土得原材料主要就是水泥、矿物掺合料、粗骨料(石)、细骨料(砂)、外加剂与水等六种材料,混凝土原材料质量控制就就是控制这六种原材料得质量。混凝土原材料质量直接影响着混凝土得强度、耐磨性、稳定性、耐久性等性能,因而原材料质量必须严格控制。 1、2施工因素 施工过程中工序之间得质量控制就是检查井质量控制得重要诱因,“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很好得形容了预制检查井施工过程中得质量控制,包括钢筋绑扎、混凝土浇筑、模板制作安装、养护等工作,不能遗漏任何一项施工环节。 1、3管理因素 预制检查井施工过程中管理问题时造成预制检查井质量问题得关键因素之一。施工过程中管理混乱、缺乏管理,“不遵循四检制”报检制度,施工过程中缺乏旁站监督等都易造成预制检查井施工质量

问题。 2预制检查井施工质量问题控制要点 2、1做好原材得质量检查工作 严格控制混凝土坍落度,混凝土配合比要与施工季节相适应。混凝土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得有关规定,根据混凝土强度等级、耐久性与工作性等要求进行配合比设计。 钢筋原材料进场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等得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得规定。钢筋应平直、无损伤,表面不得有裂纹、油污、颗粒状或片状老锈。 混凝土原材料砂、石、水泥等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等标准得规定。拌制混凝土宜采用饮用水;当采用其它水源时,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得规定。 2、2做好现场混凝土浇筑质量 (1)振捣时坚持“快插慢拔”得振捣原则,振捣时按照一定顺序有规律得逐点振捣,振动器插入点在模板得中央部位,纵向间距保持在40cm左右。 (2)振动器在一个部位振动完毕后须缓慢、匀速地提升,不应过快,以防振动中心产生定隙或不均匀,排气不理想。避免在振捣时振动器

常用水利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常用水利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1)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677-2014) (2)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15) (3) 《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规程》(DL/T5100-2014) (4) 《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T5169-2013) (5)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⑹《水利水电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201A SL637-2012 SL638-2014 SL639-2013)共9 本 (7) 《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260-2014) (8) 《碾压土石坝施工规范》(DL/T5129-2013) (9)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10)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11) 《节水灌溉工程验收规范》 (GB/T50769-2012) (12) 《水利泵站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51033-2014) (13) 《泵站设备安装及验收规范》 (SL317-2015) (14) 《水利工程压力钢管制作安装及验收规范》 (SL432-2008) (15) 《水电水利工程压力钢管制作安装及验收规范》 (GB50766-2012) (16) 《水利水电工程启闭机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 (SL381-2007) (17) 《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规范》 (SL105-2007) (18) 《水工金属结构焊接通用技术条件》 (SL36-2016) (19) 《水闸施工规范》( SL27-2014) (20) 《疏浚与吹填工程技术规范》 (SL17-2014)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 年修订)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2006 年12 月18 日水利部令第30 号发布2014 年8 月19 日水利部令第 4 6 号第一次修改2016 年8 月1 日水利部令第48 号第二次修改2017 年12 月22 日水利部令第49号第三次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 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 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 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验 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 载并签字。 第七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 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 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第八条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 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九条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负责。 第十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 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对项目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法人验收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 的环节。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自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应工程后,应当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经检查认为建设项目具备相应的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的代 表及专家参加。

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1验收程序 1.1工程项目验收在相应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全部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1.2工程项目验收工作根据业主单位安排,一般由业主单位组织、主持,邀请设计、质监、监理、运行、承建单位及其它有关上级主管单位进行。监理单位协助业主单位组织和进行工程项目验收工作。 1.3工程验收分为阶段(中间)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1.4工程完工后未通过竣工验收正式移交业主单位前,应由工程承建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对通过单位工程和阶段验收的工程项目,承建单位仍然具有维护、照管、保修等合同责任,直至竣工验收、将完工工程移交业主和通过了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 1.5承建单位未能按合同文件规定和本工作规程要求申报工程验收,因此造成工程验收与施工的延误,或由此所发生的以及引起的合同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 1.6进行阶段(中间)验收的14天前,工程承建单位应向监理部报送阶段(中间)验收准备工作报告,并随报告报送或准备下述主要资料: (1)已完工工程项目质量检验签证。 (2)待验收工程项目的施工报告(包括工程概况,重大设计与施工变更,已完工程施工情况,已完建工程形象及已具备的运行、运用条件,后续工程的施工安排等)。

(3)待验收工程的主要涉及文件和图纸,以及设计文件图纸的文图号和监理签发号。 (4)已完和未完建的工程项目清单(包括工程项目、工程量等)。 (5)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缺陷处理和处理后的检查记录。 (6)建筑物运行或运用方案。 (7)建筑物和设备、构件运行和运用前属于工程承建单位应完成的试运行情况及其成果、工作说明,以及签证、协议等文件。 (8)施工大事记与施工作业原始记录资料。 (9)业主指示和监理部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上述资料中,除(2)、(4)、(5)、(6)、(7)、(9)项必须一式两份报送监理部预审外,其它由工程承建单位准备,通过监理部预验后供验收小组备查。 1.7监理部在接受工程承建单位报送的验收准备工作报告后,14天内完成对验收准备资料的预审预验,并在通过监理部预审预验后及时报告业主单位完成阶段(中间)验收工作。 1.8阶段(中间)验收委员会(小组)的工作开展,依据业主单位安排进行。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1)听取工程承建单位、设计、监理及其它有关单位工作报告。 (2)审阅验收文件、资料。 (3)检查已完建工程的形象面貌,施工质量和设备、构件安装质量。 (4)审定建筑物的运行、运用和安全监测方案。 (5)检查运行、运用的内、外部条件及其落实情况。 (6)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工程质量缺陷,提出处理意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实施细则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要求,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的验收,在进行工民建及交通道路等工程验收时,还应参照其他有关验收规范规程办理。 第三条工程验收的目的 一、本着全面质量管理要求,通过工程按阶段验收,发现问题及早解决; 二、检查工程施工是否达到批准的设计要求; 三、检查工程的设计、施工及设备制安有何缺陷,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四、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或进入下阶段施工的条件; 五、及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尽早发挥投资效益; 六、总结工程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并对工程质量作出评价。 第四条工程验收的依据是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发的现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已批准的设计文件、相应的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及工程项目划分文件、施工合同等。 第二章验收阶段、组织管理及权限 第五条本工程验收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即单元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全部工程验收,必要时可适当增加分阶段工程验收。 除执行上述验收阶段外,本工程还实行档案管理验收及移民迁占验收制度。 第六条工程验收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及时进行。 单元工程验收是日常施工质量考核的基本单元,是其他各阶段验收的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在单元工程验收的基础上及时进行。单位工程及全部工程的验收工作,应在主持工程验收单位接到竣工请验报告后,分别在一个月和三个月内进行。施工单位要做好各阶段验收前的准备工作。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能列入完工项目,不能参加评优和进行财务结算。 第七条工程验收工作的组织管理 一、单元工程验收。由施工单位经三检(即班组长、工地质检员、专职质检员)合格后,填写单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由现场监理工程师复核认可,并评定质量等级。 二、分部工程验收(包括隐蔽工程)。由监理单位牵头,会同监督、设计、施工、管理等单位共同组成验收小组进行,其中重要分部工程(包括隐蔽工程)必须有项目监督站参加;施工单位应提前三天作好各项交验资料准备,并提出建议验收时间报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通知各参验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三、单位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管理、建设监理、质量监督、质量检测等单位并邀请有关部门参加,组成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 四、阶段验收的组织可参照本条第三款执行。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 --土石方工程(SL631-2012) ----------------------------------------------------------------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格(1) 清远市水利水电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2013年6月

目录 表1.1 土方开挖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1) 表1.1-1 表土及土质岸坡清理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1) 表1.1-2 软基和土质岸坡开挖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3) 表1.2 岩石岸坡开挖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4) 表1.2-1 岩石岸坡开挖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4) 表1.3 岩石地基开挖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6) 表1.3-1 岩石地基开挖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7) 表1.3-2 地质缺陷处理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8) 表1.4 岩石洞室开挖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9) 表1.5 土质洞室开挖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11) 表1.6 土料填筑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12) 表1.6-1 土料填筑结合面处理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13) 表1.6-2 土料填筑卸料及铺填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14) 表1.6-3 土料填筑土料压实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15) 表1.6-4 土料填筑接缝处理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16) 表1.7 砂砾料填筑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17) 表1.7-1 砂砾料填筑砂砾料铺填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18) 表1.7-2 砂砾料填筑砂砾料压实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19) 表1.8 堆石料填筑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20) 表1.8-1 堆石料填筑堆石料铺填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21) 表1.8-2 堆石料填筑堆石料压实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22) 表1.9 反滤(过渡)料填筑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23) 表1.9-1 反滤(过渡)料铺填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24) 表1.9-2 反滤(过渡)料压实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25) 表1.10 垫层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26) 表1.10-1 垫层料铺填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27) 表1.10-2 垫层料压实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28) 表1.10-2-1 垫层料压实工序中防护层检验项目检查表 (29) 表1.11 排水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30) 表1.12 干砌石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31) 表1.13 水泥砂浆砌石体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32) 表1.13-1 水泥砂浆砌石体层面处理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33) 表1.13-2 水泥砂浆砌石体砌筑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34) 表1.13-2-1 水泥砂浆砌体表面砌缝宽度检查表 (35) 表1.13-2-2 浆砌石坝体外轮廓尺寸偏差检查表 (36) 表1.13-2-3 浆砌石墩、墙砌体位置、尺寸偏差检查表 (37) 表1.13-2-4 浆砌石溢洪道溢流面砌筑结构尺寸偏差检查表 (38) 表1.13-3 水泥砂浆砌石体伸缩缝(填充材料)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39) 表1.14 混凝土砌石体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40) 表1.14-2 混凝土砌石体砌筑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41) 表1.14-2-1 细石混凝土砌体表面砌缝宽度检查表 (42) 表1.15 水泥砂浆勾缝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43) 表1.15 土工织物滤层与排水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44) 表1.15-1 场地清理与垫层料铺设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45)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细则 (1)

XX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细则 一、分部工程验收 1.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第5.1.3参照附件一执行。 2.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第3章的要求,对分部工程质量进行验 收。分部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及内容要求参照附件二执行,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参见附件三。 二、单位工程验收 1.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第5.1.4参照附件四执行, 外观质量评定表参照附件五执行,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核查表参照附件六执行。 2.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第4章的要求,对单位工程进行验收。 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及内容要求参见附件二,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参见附件七。 三、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第5章的要求,对合同工程进行完工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内容要求参见附件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申请鉴定书格式参见附件八。 四、阶段验收 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第6章的要求,对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等进行阶段验收。阶段验收申请报告及内容要求参见附件九(由项目法人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参见附件十。 五、竣工验收 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第8章的要求,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施工管理工作报告格式及主要内容参见附件十一,验收申请报告及内容要求参见附件十二。 六、工程移交 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第9章的要求,对工程进行移交。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及工程移交证书参见附件十三。 七、验收资料清单 验收应提供的资料及备查档案资料: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附件A、附录B的要求编制、整理。

水利施工质量规范(G97)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 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办法

XX市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办法(试行) 1 总则 1.0.1 为规范我市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管理,简化我市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程序,并保证工程验收质量,依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XX市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办法》。 1.0.2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总投资额30万元以上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审批的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堤防工程)的验收。对省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审批的省管基建工程的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的“竣工验收”的规定执行。 1.0.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政府验收包括:泵站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由省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审批的省管基建工程的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审批的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堤防工程)的竣工验收等。 1.0.4 工程验收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 1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2 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3 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4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5 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6 法人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1.0.5 工程验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 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3 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新规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样表

新规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样表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 定表 2013年7月 目录 第一部分土石方工程单元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表………………………… 1~69第二部分混凝土工程单元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表…………………………70~175第三部分提防工程单元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表………………………… 176~241第四部分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单元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表…………… 242~278第五部分水工金属结构安装工程单元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表………… 279~281第六部分水轮发电机组安装工程单元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表………… 282~284第七部分水力机械辅助设备系统安装工程单元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表… 285~287 说明 本表样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2012版《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土石方工程》(SL631-2012)、《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混凝土工程》(SL632-2012)、《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SL633-2012)、《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堤防工程》(SL634-2012)、《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水工金属结构安装工程》、(SL635-2012)《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水轮发电机组安装工程》、(SL636-2012)《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水力机械辅助设备系统安装工程》

(SL637-2012)等七项标准编制而成,各项目在使用过程中,应切实对照以上规范标准的要求,认真填写质量验收评定表格。 特此说明 二零一三年七月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正文)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 223—2008) (替代SL223—1999) 1 总则 1.0.1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管理,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验收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由中央、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1级、2级、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可参照执行。 1.0.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 1.0.4工程验收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 1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2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3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4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6法人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1.0.5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5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对工程建设做出评价和结论。 1.0.6政府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法人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委员会(工作组)由有关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1.0.7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应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法人验收应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1.0.8工程项目中需要移交非水利行业管理的工程,验收工作宜同时参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1.0.9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应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1.0.10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2012年5月29日) 第一条为加强某某工程(以下简称“某某工程”)质量管理,明确质量责任,严格基建程序,保证工程质量,争创优质工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某某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某某工程。 第三条某某工程建设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各参建单位应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不断提高工程质量,争创优质工程。 第四条某某工程实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五条某某工程实行质量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工程科工程负责人、驻工地代表三级质量管理体系。 第六条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对某某工程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工程科工程负责人对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驻工地代表对质量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某某工程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通过招标选择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第九条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

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明确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主要分部和主要单位工程,并报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第十一条监督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认真履职,审核批准设代机构、监理部、施工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员变更。 第十二条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 第十三条单元工程完成后,应由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才能申请验收评定,否则监理单位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验收评定,应由建设单位主持(或委托监理单位),组织参建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验收评定,并在验收前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五条单元工程验收评定合格后,监理单位应及时签署结论,不能事后补签。 第十六条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未达到合格标准时,应及时进行处理,处理后应按规定进行重新验收评定。 第十七条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由采购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 第十八条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单位具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购

常用水利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常用水利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1)《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677-2014) (2)《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15) (3)《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规程》(DL/T5100-2014) (4)《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T5169-2013) (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6)《水利水电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2012~SL637-2012、SL638-2013~SL639-2013) 共9本 (7)《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260-2014) (8)《碾压土石坝施工规范》(DL/T5129-2013) (9)《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10)《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11)《节水灌溉工程验收规范》(GB/T50769-2012) (12)《水利泵站施工及验收规范》(GB/T51033-2014) (13)《泵站设备安装及验收规范》(SL317-2015) (14)《水利工程压力钢管制作安装及验收规范》(SL432-2008) (15)《水电水利工程压力钢管制作安装及验收规范》(GB50766-2012) (16)《水利水电工程启闭机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SL381-2007) (17)《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规范》(SL105-2007) (18)《水工金属结构焊接通用技术条件》(SL36-2016) (19)《水闸施工规范》(SL27-2014) (20)《疏浚与吹填工程技术规范》(SL17-2014) (21)《橡胶坝工程技术规范》(GB/T50979-2014) (22)《水利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SL714-2015) (23)《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导则》(SL721-2015) (24)《生态格网结构技术规程》(CECS353:2013) (25)《村镇供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SL688-2013) (26)《灌溉与排水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SL703-2015) (2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2015) (28)《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1) (29)《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 (30)《水利工程施工环境保护监理规范》(TOO/CWEA3—2017) (31)《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 523-2011) (32)《水电水利工程施监理规范》(DLT5111-2015) (33)SL 688-2014《水轮发电机组推力轴承、导轴承安装调整工艺导则》的公告 水利部 2014年第18号

水利水电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新版表格填写示范及说明下)(三)

金结、主机、辅机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及填表说明 2016年6月

填表基本规定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及填表说明》(以下简称《质评表》)是检验与评定施工质量及工程验收的基础资料,是施工质量控制过程的真实反映,也是进 行工程维修和事故处理的重要凭证。工程竣工验收后,《质评表》作为档案资料长期保存。 I ?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应在熟练掌握《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 定标准》(SL 631~SL 637 — 2012、SL 638~SL 639 —2013 )和有关工程施工标准及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行。 2?单元(工序)工程完工后,在规定时间内按现场检验结果及时、客观、真实地填写《质评表》。 3 ?现场检验应遵循随机布点与监理工程师现场指定区位相结合的原则,检验方法及数 量应符合SL 631~SL 639 和相关规定。 4 .验收评定表与备查资料的制备规格采用国际标准 A4 (210mnX 297mm )。验收评 定表一式四份,签字、复印后盖章;备查资料一式二份。手签一份(原件)单独装订。单 元和工序质评表加盖工程项目经理部章和工程监理部章。 5 ?验收评定表中的检查(检测)记录可以使用黑色水笔手写,字迹应清晰工整;也可 以使用激光打印机打印,输入内容的字体应与表格固有字体不同,以示区别,字号相同或 相近,匀称为宜。质量意见、质量结论及签字部分(包括日期)必须手写。施工单位的三 检(自检、互检或交检、专检)资料和监理单位的现场检测资料应使用黑色水笔手写,字 迹清晰工整。 6 ?应使用国家正式公布的简化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应横排填写具体内容,可以根据版面的实际需要进行适当处理。 7 ?计算数值应符合《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8170 )要求。 数据使用阿拉伯数字,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及其符号。数据与数据之间用逗号(,)隔开, 小数点要用圆点(.)。经计算得出的合格率用百分数表示,小数点后保留1位,如果为整数,则小数点后以 0表示。日期用数字表达,年份不得简写。 &修改错误时使用杠改,再在右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数字。不应涂抹或使用改正液、橡皮擦、刀片刮等不规范方法。 9?表头空格线上填写工程项目名称,如“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表格内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名称,按项目划分确定的名称填写。单元工程部位可用桩号(长度)、高程(高度)、至峙由线或到中心线的距离(宽度)表示,使该单元从三维空间上受控,必要时附图示意。“施工单位”栏应填写与项目法人签订承包合同的施工单位全称。 10 ?有电子档案管理要求的,可根据工程需要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及工序进行统一编号。否则,“工序编号”栏可不填写。 II ?当遇有选择项目(项次)时,如钢筋的连接方式、预埋件的结构型式等不发生的 项目(项次),在检查记录栏划“/”。 12 ?凡检验项目的质量要求”栏中为“符合设计要求”者,应填写设计要求的具体设 计指标,检查项目应注明设计要求的具体内容,如内容较多可简要说明;凡检验项目的“质 量要求”栏中为“符合规范要求”者,应填写出所执行的规范名称和编号、条款。“质量要求”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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