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

委托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

《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前,我国立法上没有专门的委托合同制度。《合同法》在总结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借鉴外国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委托合同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从而为委托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随着委托合同纠纷案件的大量涌现,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就该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不当的现象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注意。现就委托纠纷案件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容易滋生歧义的几个问题作一简要辨析。

一、第三人仅知道受托人的代理人身份,而不知道委托人具体是谁的情况下,能否产生委托人的自动介入。

我国《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学理上又称委托人的自动介入),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之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审判实务中就该法条中规定的“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在理解上有时产生错误地认识。虽然《合同法》第402条在立法时借鉴了美法中的隐名代理制度,但在具体的适用条件上又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

1、英美法上的隐名代理制度,必须是代理人明确告知第三人代理关系存在时,才发生委托人的自动介入,第三人经由其它途径知道代理关系存在时,不发生委托人的自动介入。《合同法》402条对此则无限制,只要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的代理关系即可。

2、在英美法上的代理制度中,代理人无须指明委托人具体是谁,只要告知第三人代理关系存在,即可发生委托人的自动介入。而《合同法》402条对此规定的不是非常明确,解释上应以指明委托人具体是谁为前提条件。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在第三人与受托人签订合同时仅知道受托人的代理人身份,而不知道委托人具体是谁的情况下,不能产生委托人的自动介入,即该合同不能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二、委托人行使介入权之阻却事由的判断

《合用法》第403条第一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受托人

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主动介入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直接向第三人主张合同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在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该法条一方面规定了委托人的介入权,同时又以但书的方式规定了阻却委托人介入权行使的例外规定。审判实务中判断第三人是否具有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与受托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要根据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的主客观情况综合予以认定。通常情况下,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即可判定第三人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与受托人订立合同的意思:1、在此之前,委托人曾与第三人洽谈过订约事宜,但被第三人拒绝;2、在以前的交易过程中委托人对第三人有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3、委托人经营情况严重恶化,不具备相应的合同履行能力;4、第三人如与该委托人订立合同将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委托人的介入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是否行使取决于委托人的单方意志。委托人一旦决定行使介入权,即取代受托人的地位成为合同当事人,直接对第三人享有合同权利和承担合同义务,受托人则退出其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对合同的履行与否不再承担责任,但受托人的报酬请求权仍然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如果委托人不行使介入权,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合同及与第三人的合同约定,继续为委托人的利益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或承担义务。

三、第三人和委托人的有效抗辩权对第三人选择权的影响

第三人的选择权是指当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时,第三人可以选择委托人或受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第三人的选择权是对其实体权利相对人的选择权,而不是其行使请求权顺序上的选择权。如果第三人选择了委托人或受托人其中之一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即使其选定的相对人因欠缺履行能力而不能承担责任,第三人也不得向未被选定的相对人再为主张。但《合同法》同时规定,第三人根据选择权选定委托人为相对人后,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由此衍生的问题是,当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相对人时,委托人向第三人主张其基于委托合同对受托人的抗辩,而该抗辩又有效成立的情况下第三人能否再向受托人主张权利?如果不能,则权利人的权利就会落空,如果能,岂不与《合同法》的规定相抵触?我们认为,《合同法》规定第三人主张权利时得以选择相对人的前提之一是“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这是一个法定的一般前提。在实务中,必须证明实际情形符合这个前提,第三人才得以行使选择权。如果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抗辩权成立,那么受托人不履行义务的原因就不在委托人,第三人的选择权就失去了存在的事实基础,因而第三人的选择权的行使应当是无效的。在此情况下,第三人仍可向受托人主张权利,其请求权的基础不是法定的选择权,而是依据其与受托人之间建立的合同关系。另外,当委托人主张受托人对第三人

的抗辩时,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协助义务,提供第三人亦未完全、适当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据材料。

四、关于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

我国《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由此可见,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可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管相对人是否同意,委托合同有无期限,委托事务的处理是否告一段落,委托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也不管是否具有一定的理由,双方均得以随时解除合同。这也是委托合同在解除权的行使方面与其它合同相比所独有的特征。尽管在实践中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往往要提出一定的理由,但其理由如何以及是否成立,只是对解除合同后的责任承担有影响,并不因此而影响合同解除的效力。

关于委托合同当事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尚有几个问题值得注意:

1、一方当事人在委托合同中预先约定的抛弃任意解除权条款的效力问题

我们认为,当事人在委托合同中预先约定抛弃任意解除权的,一般应确定该特别约定有效,以贯彻合同自由原则。但若在委托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情势变更致使此特别约定的适用损害了一方当事人利益的,则得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排除特别约定的效力,以维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与此相关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当事人在委托合同中预先约定了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时,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是否还有得以适用的空间?实际上,合同法第410条所指的“任意解除权”与第94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解除权,两者在形成时间、适

用条件、适用范围等方面均有不同。首先,合同法第410条所规定的“任意解除权”系不附加任何前置条件的解除权,侧重于强调委托合同解除权的“无因性”且该解除权同合同的成立一并生成。而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的产生于合同签订后、履行过程中,并以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为前提条件;其次,前者原则上仅适用于委托、行纪、居间等服务性合同并

需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对于后者,除非有法律的例外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包括委托合同在

内的各种性质的合同。由此可见,任意解除权系委托合同当事人所特别享有的一项权利。即使委托合同当事人预先约定了抛弃任意解除权条款,当出现了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法定事由时,当事人仍然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据以解除合同。

2、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行使方式、行使期限

委托合同当事人任意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两种:委托人撤销委托和受托人辞去委托。但无论是撤销委托还是辞去委托,均为当事人一方的权利。该权利从性质上讲属形成权,即以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发生法律效力。委托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向对方发出通知,该通知自到达对方当事人时生效。同时,解除合同的通知一旦生效即不可撤销。

委托合同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的期限为合同成立后致委托事务处理完毕之前。在委托事务已处理完毕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再行使合同解除权。“已处理完毕之委任,不得再终止之,已成立之请求权,不因终止而被排除。终止唯向将来发生效力。” 因为委托事务已经处理完毕,受托人实际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委托合同的目的已经实现,当事人再行使合同解除权终止合同已无实际意义。

3、委托人或受托人一方为数人的情况下,数人中的部分人解除合同对其他人的效力问题。

在委托人或受托人一方为数人的情况下,数人中的部分人解除合同,其解除的效力是否及于他人,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做出判断。若委托事务依其性质是不可分割的,则部分人的解除对其他人也应生效。例如共同委托人将其共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出卖,如果部分委托人提出解除委托,收回财产。因为共同委托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如部分委托人不愿再出卖共有财产,其他委托人实际上也就不能在委托出卖,因此部分委托人解除委托的效力及于全体委托人。在委托事务依其性质是可分割的,各方当事人解除委托的行为一般认为独立的发生效力,其他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关系继续存在,不受影响。

4、任意解除权行使的特殊法律后果

与一般合同不同的是,委托合同的性质及委托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决定了委托合同当事人任意解除权的行使而导致的合同解除,原则上仅向将来发生效力,不能溯及既往的使合同无效。委托合同解除之前委托人与受托人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具有约束力,委托人就已经完成的委托事务处理成果有权要求受托人履行交付义务,受托人就委托事务已完成部分所享有的报酬请求权及处理委托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请求权仍得以向委托人主张。

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性质决定了合同当事人得以自由的行使解除权,即使相对人因合同解除而遭受损失,只要不存在可归责于行使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的事由,该方当事人原则上无赔偿义务,更无违约责任的适用余地。但是,如果损失的产生系因可归责于行使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则应当赔偿损失。否则,将招致委托合同当事人任意解除权的滥用,也不利于维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所谓“不可归责的事由”,是指不可归责于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即只要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对合同的解除没有过错,那么它就不对对方当事人的损失负责,而不论合同的解除是否应归咎于对方当事人的过错或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或外在的不可抗力。关于可归责事由是否存在的判断通常须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合同解除方是否在明显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情形下行使任意解除权;二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与另一方当事人任意解除权的行使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三是行使任意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是否能证明其没过错。例如,受托人在委托人病重住院时解除合同(依当时情形判断,受托人并非客观上不能继续处理受托事务),委托人与此时既不能亲自处理、又不能及时选任其他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而遭受损失。于此情形,委托人损失的产生即可断定为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受托人应负赔偿义务。

五、委托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前文已经述及,《合同法》就委托合同与一般合同在合同解除方面规定的内容有所不同。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受托人可随时任意的解除委托关系,不需要取得对方的同意,即使对方不同意解除委托关系,也发生解除的效力,行使解除权的一方也无须对其承担违约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委托合同关系中没有违约责任的适用余地。我们在此所指的违约责任是指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相对方承担的责任(《合同法》第107、406条)。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包括委托人违约和受托人违约两个方面的内容:

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第一、委托人违反费用支付义务的违约责任。委托人须按委托合同的约定预付费用,如果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了必要的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如委托人违反上述义务而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应注意的是,1、委托人预付费用与否与委托合同为无偿或有偿无关,与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也不成立对价关系,不能因此而产生受托人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即

受托人不得以委托人未予付费用作为自己不履行受托义务的免责条件。但是依委托事务的性质有必要与付费用的情况下(例如委托律师起诉而预付案件受理费),委托人不与付费用的,受托人可以拒绝处理委托事务而不承担责任; 2、如果委托人不预付费用,受托人并不因此享有预付费用之强制履行请求权。盖因费用时为委托人的利益而支出的,受托人并不对费用享有利益。再者原则上委托人和受托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申请强制执行预付费用也无实际意义。委托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以免除自己预付费用的义务,受托人也可通过解除合同的方法对抗委托人不预付费用的行为,且此时合同解除的过错在与委托人,因此,若委托人受有损失的由其自己承担,受托人受有损失的可要求委托人赔偿。若合同违背解除,受托人只能垫付费用,待事后向委托人求偿并追究其违约责任。第二,委托人违反报酬支付义务的违约责任。委托合同已有偿为原则,以无偿为例外。当事人如未在合同中约定为无偿,则应推定为有偿。在委托合同为有偿且受托人完成了受托事务的情况下,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值得注意的是,受托事务的完成也许实现了委托人的目标或合同目的,也许没有活没完全实现,但目的的实现与否并不是判断事务完成的标准。判断标准只有一个,即受托人是否完全适当地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委托人的报酬支付义务可分为全部给付义务和部分给付义务。全部给付义务是指受托人完成受托事务的情况下,委托人应向其足额支付报酬;部分给付义务是指委托事务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委托人在一定条件下应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此处所指的条件,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致使委托合同解除或委托事务不能完成,亦即受托人在处理受托事务上没有过错,或者说不存在于合同解除有因果关系的过错。通常多指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人行为等情况。于此情形下,除委托合同有特别约定外,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与处理委托事务的情况或付出的劳动效果相适应的报酬。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受托人提出的解除委托合同,只要合同解除系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亦应参照上述原则处理。例如,受托照顾病人,后因受托人自己身体原因而无法继续处理受托事物而主动辞去委托。如委托人违反上述义务,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受托人不履行委托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也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于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是否按约定履行了义务,应根据具体的情形作出判断。但应注意,委托事务的处理结果是否对委托人造成损失,不能作为受托人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依据,只有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才承担赔偿责任。尤其应当注意的是,对于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受托人过错程度的要求,因委托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而所不同。在委托合同为有偿的情况下,受托人如未尽到“善良管

理人的主意”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即为有过错。而对于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才承担赔偿责任。

专项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专项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甲方因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上述法律事务的专项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的委托事项及要求 1、 2、 3、 4、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律师作为上述法律事务中甲方的专项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在履行本合同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并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情况,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甲方应当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为乙方律师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

委托律师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委托律师服务合同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编制及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示范文本主要以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的律师服务合同文本为基础制定。 二、本示范文本主要用于我方当事人就特定的诉讼事宜(包括诉讼、仲裁、调解)聘请具有专业法律资质的律师事务所,为我方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情况。 三、示范文本由二部分构成:主合同及配套的附件(保密函),二者同时具备才能组成一个完整的合同。 四、在选聘律师以及与律师进行服务合同的谈判时应以本示范文本作为合同蓝本,条款中的空白处(即填空条款和协议增加条款)由双方协商填写。如对示范文本中的通用条款格式和内容进行修改,应征得本地区公司合同主管部门的同意。 五、此次示范文本是试用版,各地区公司可根据本公司的管理体制和实际需要进行细化和修改。修改后的文本和使用中的建议应及时上报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 六、填写要求: 1、条款必须齐全,不能缺项。 2、填写语言应简练、准确。 3、填空条款填空处不能为空白。

委托律师服务合同 委托方(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传真: 受托方(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传真: 1.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现行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拟就事宜聘请乙方提供法律服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为此,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2.服务的范围及服务的时间 2.1服务范围包括: 2.2服务时间要求: 3.服务的方式及要求 3.1乙方派出由以下律师组成的工作组,按照本合同第2条服务范围

委托合同管辖规定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委托合同管辖规定 篇一:管辖异议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XX〕5号)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二百二十三条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

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合同编号: ________ 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民事诉讼, 仲 裁)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 年月日

合同编号:(___)华升律法顾民代字第_号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__ 负责人: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及《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就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务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_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___甲方因与 就—纠纷一案在下列第—项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务,担任代理人: 1. 一审__; 2. 二审__; 3. 执行__; 4. 含非诉讼、诉讼、执行过程中的和解、调解。 第二条_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 代为申请 财产保全、代收法律文书、代收债权款项 第三条_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应真实、完整、客观地向乙方律师介绍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务的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虚构。 2.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案。 3.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 4. 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但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律师的具体理由。 5.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法活动。 6. 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第四条_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了解案情,根据案情的需要调查取证。

委托书之委托合同法律规定

委托合同法律规定 【篇一: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属于双方法律关系】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属于双方法律关系 委托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置委托人委托的事务的民事法律关系。代理则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行为。 两者在概念上有着外延内涵的不同。仅就代理而言,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等类型,而委托代理是由双方当事人基于相互信任的基础而约定的合同关系,与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毫无关系。同时委托还适用于代理制度以外的不涉及第三人的经济行为和单纯的事务行为,如委托设计、委托审计等,而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都不能适用。 代理,只适用于本人与委托代理行为指向的第三人的关系,即代理相对于委托属于对外关系,否则不成其为代理。而委托只适用于委托与受委托的相对于代理的内部关系,舍此也不成立其委托合同。代理关系的成立,被代理授予代理人代理权属于单方的法律行为。而委托依照合同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属于双方法律关系,即委托法律关系的成立,应有受委托人的承诺,若受委托人不作承诺即不接受委托,委托人就不可能委托其处理委托事务,其委托合同则不能成立。 在委托代理中,委托合同是被代理人(委托人)和代理人(受托人)的内部关系,代理所发生的法律行为和后果是被代理人(委托人)与第三方的法律行为的外部关系。在这个外部关系中,代理人(受托人)只是被代理人(委托人)的替身而已,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在此与第三人没有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自德国民法典以后,各国立法都严格区分委托合同和代理,一般在民法总编中专门规定代理制度,而在债权编中规定委托合同。我国在民法通则中规定了代理,但只规定了直接代理,在合同法中规定了委托合同并根据形势需要同时规定了民法通则中未规定的间接代理制度,这有一定的不妥之处,在民法典修编过程中,这个不妥相信一定会得到修正。相关法律咨询请找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原江 【/mlist1376/57554/】 【篇二:委托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

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合同范本)

Restrict the performance of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both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the termination of cooperation, and clear regulations on related businesses.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合同 范本)

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合同范本)说明:本合同书适用于合同双方同意签署协议后,约束合同双方的履行责任,合作终止以及相关业务明确规定,如果需要,可以直接下载打印或用于电子存档。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 电话:传真: 邮编: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非诉服务项目(下称“项目”)中有关法律服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接受委托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根据项目的需要,乙方可增加或安排乙方其他律师协助提供与项目相关的法律服务。乙方指派的律师因发生交通事故、疾病、不可抗力及其他特殊情况下,乙方可指派其他律师继续办理。 第二条委托事项

双方约定,服务项目或内容为下列第项: 壹、裁员方案设计: 贰、特殊工时制申报,包括综合计算工时制与不定时工作制申报; 叁、劳动合同拟订,共计个版本; 肆、规章制度及员工手册拟定; 伍、其它: 服务语言要求: 第三条乙方义务 1、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二条所列法律工作; 2、乙方律师应当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3、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委托和收到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4、乙方律师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5、乙方律师应对其提供的法律意见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6、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和第三方披露; 7、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办

法律尽职调查服务合同

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协议 本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协议(下称“本协议”)由------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甲方”)与----律师事务所(下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按照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于二ΟΟ---年--月日签订: 甲方:-----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 邮政编码:100070 电话:----- 传真:010------- 乙方:------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 传真:--------- 乙方账户信息: 帐户名称:-----律师事务所 帐号:---- 开户银行:----

鉴于: 1、甲方是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 2、甲方拟对----省-----电厂2×12MW热电机组项目进行收购或者租赁(具体方式视 项目情况而定,以下简称“本项目”)并技术改造,希望专业律师就本项目提供系统与专业的法律顾问与支持服务; 3、乙方是一家以公司法律、基础设施、投资法律及兼并与金融方面法律服务为主 要服务内容的法律服务机构,并希望通过为企业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 4、甲方同意,在此基础上聘用乙方作为本项目的中国法律顾问,为其就本项目提 供专业法律服务。 为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 1.1 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 1.2 根据尽职调查的情况,编制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报告的内容及深度应满足项目交易的要求; 1.3 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之上,从法律及相关角度判断本项目交易是否可行,并在交易可行的前提下推荐合适的交易模式和交易安排,供甲方作为决策依据,此处所述的交易模式以及交易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协议)乙方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甲方,并且交易模式以及交易安排的内容及深度完全满足甲方决策要求; 1.4 根据本项目需要或者甲方的要求,起草、修改及审阅有关交易的协议等文件; 1.5 根据甲方的要求,参加相关交易谈判; 1.6 根据本项目需要或者甲方的要求,对交易涉及的有关问题从法律及相关角度发表意见或起草相关协议。 1.7 为完成本项目交易,甲方需要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1.8 乙方为本项目向甲方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项目运营过程中发现任何问题(非因乙方所提供的法律服务瑕疵所导致的纠纷或诉讼除外),乙方必须通过包括但不限于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项目)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签订地点: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住所:负责人:联 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非诉 讼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就甲方以并购为目 的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事宜为甲方提供 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一、委托与指定 甲方委托乙方完成本协议第二条所述委托事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并 指定律师作为主办律师组建团队完成委托事项。未经甲方要求或同意, 不得更换主办律师。甲方同意乙方上述指定。甲方指定作为甲方联 系人,负责与乙方联系委托事项相关事宜。 1 二、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完成下列事项:(一)在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期限内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二)起草尽职调查清单,全面梳理目标公司及其股东的历史沿革、业务经营、股权结构、资产等状况,尽职调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文件、资产文件、融资文件、重要协议、涉外合同、审批及许可、财务报表、雇员、保险、诉讼情况和环保事宜等事项;(三)提交尽职调查报告,分析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收购程序的影响,可能面临或者存在的法律、监管等

方面的问题和风险,给出适当解决方案。依据调查报告制作摘要,供甲方决策参考。(四)按照甲方提出的合理需求对尽职调查报告进行修改完善,报告的最终文本需经过甲方验收同意。三、委托期限乙方应在下列期限内完成委托事项的现场调查部分:年月日至年月日。正式尽职调查报告最终出具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四、服务费数额及支付;本项目服务费(含差旅费)共计人民币整,分两期支付:第一期人民币万元,于本合同签订时支付;第二期余款人民币于乙方完成尽职调查,提交经甲方验收同意的尽职调查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如甲方因乙方不胜任委托事项为由解除本合同,则应根据乙方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并按照如下方式处理;甲方支付的第一期费用乙方无需退还,甲方不需支付第二期费用。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就委托事项向乙方提出书面要求; 2.甲方有权在委托期间变更对乙方的授权范围; 3.以书面形式解除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书范本(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7891-33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书范本 (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书范本(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甲方因××公司改制事项,委托乙方律师提供法 律服务。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之委托,指派许××、李×× 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二、乙方律师根据甲方要求,认真负责地完成甲 方委托事项,并向甲方作书面或口头汇报结果。 三、甲方必须如实向乙方律师叙述委托事项背景 情况并提供乙方律师所需的各方面材料;如甲方叙述 或提供材料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合 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根据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按下列规 定收取交纳费用:

1.甲方向乙方预交律师费万元,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逾期则乙方有权中止合同; 2.元律师费中的××万元系律师从事非诉讼调查(如果必要)、代表职工或企业与有关部门谈判(如果有)、向相关当事人发送律师函(如果必要)的固定代理费用。 3.元律师费中的××万元系预收费用,凡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工作中产生的差旅费、住宿费、文印打字费、通讯费、餐饮费,凭发票在××万元中进行支付;凡在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了必要的诉讼(如果有),双方协商另立合同,代理费再从××万元剩余余额中支付。 五、如甲方无故终止履行委托合同,律师费不予退回;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律师费全部退还甲方。 六、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须经对方同意。 七、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事项完成之日终止。

合同法委托条款

合同法委托条款 篇一:合同条款的八大要素 《合同法》中规定: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我们来有针对性的具体讲解一下:(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合同的主体审核:1、合同当事人情况:首先,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合格主体资格。虽然现行《合同法》对合同当事人并没有特别限制(已经包括了自然人),但并不是说没有合格主体的问题。一方面涉及到专营、专控的业务必须由专业公司经营或经特别批准后经营,另一方面一些工作要求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的公司或人员才能完成。 首先,合同当事人的资质、履约能力能否适合合同内容,符合法律的强制性或指导性的规范,是审查合同是否有效的一个重要标准。主体不合格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因此存在巨大的风险。其次,合同如果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合同当事人授权的经办人或代理人代为签订的,在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格的同时,还应注意审查合同签订人是否取得委托人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在一些单位委托本单位业务人员或聘请外单位人员签订经济合同

但未给予正式的、完备的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对合同签订人的代理资格和代理权限,应作具体分析:1)合同签订人用委托单位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用委托单位的合同专用章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代理权。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应确认为有效。2)合同签订人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订立合同或者联系业务的介绍信签订合同的,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代理权。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应确认为有效。3)合同签订人未持有委托单位的任何委托证明文件所签订的合同,如果委托单位未予盖章,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但是如果委托单位已经开始履行,应视为委托单位对合同签订人的代理权已经予以追认,因此,所签订的经济合同有效。 (二)标的:标的违法是指合同的标的物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的专卖、专控物质不是由专业公司或经专门部门批准后经营。比如毒品是禁止流通的;再比如烟草制品必须由烟草专卖企业经营。违反这一规定,不仅所签订的合同无效,还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十条有规定:当事人超越 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涉及知识产权的标的物,应注意符合国家有关

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刑事)完整版

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刑事) 完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刑事)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刑事) 监制 重庆市司法局 重庆市律师协会 合同编号:( )华升律刑字 第号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 方): 身份证号码(或法定代表 人):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

方): 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及《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就本合同所涉刑事法律事务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 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 在下列第项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务,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 1.刑事侦查 ;

三方法律尽职调查委托协议

法律尽职调查委托协议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乙方:xxxxxxx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地址: 电话:传真: 丙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甲、乙、丙三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和丙方共同委托乙方对甲方有关资产及主体、项目等信息进行法律尽职调查事宜,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甲方和丙方为共同委托人,费用由甲方向乙方支付,乙方同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第一条委托事项 1.1 甲方委托乙方尽职调查的资产范围包括: 1.1.1 主体 1.1.2 建设项目 1.1.3 债权 1.1.4 股权 1.1.5 物权 1.1.6 其他 有关尽职调查的事项涉及的文件清单见附件一。

1.2 甲方和丙方委托乙方对上述资产的合法性、真实性、时效性、可控性等实际状况继续调查和判断,并出具律师调查报告。律师调查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的法律现状认定,包括权属是否清晰,资产是否真实存在等内容,并进行相关法律责任和风险分析以及对存在权属瑕疵的资产提出补救措施和操作方案等建议。 1.3 对资产尽职调查的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3.1 主体 A.主体成立时间、成立文件、演变过程 B.股东资料、控股股东信息、实际控制人信息等 C.主要关联企业信息 1.3.2 建设项目 A.项目立项合法性调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审批资料等 B.项目环评、消防等报批报建手续和资料、项目预售登记和许可等 C.项目建设相关合同和合法施工备案手续资料等 D.项目现场施工进度、项目抵押情况、担保情况等 1.3.3 债权资产 A.债权的基本情况及瑕疵; B.债权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合法有效性; C.担保的合法有效性; D.债权的时效、期间;担保的期间、时效等; E.债务人、担保人的存续状况; F.影响债权收回及处臵的其他瑕疵与风险。 G.其他 1.3.4 股权资产 A.股权对应被持股公司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股东、注册资本、营业范围、存续状况、年检及被吊销、撤销或清算、破产、财务数据、主要资产、主营业务情况等; B.股权资产形成和历史沿革情况; C.股权资产的质押或者查封情形以及其他设臵在股权上的法律义务或者安排;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标准版)

Both parties jointly acknowledg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reach an agreed resul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编号:FS-DY-20630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以下简称甲方)因一事,委托湖北枫园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为代理人,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助理律师)为甲方的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切实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三、甲方必须向律师提供真实的证据和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的,有权终止代理,所收代理费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委托,代理费不予退还。 五、甲方委托乙方的服务范围及权限: 六、甲方应于本合同签字生效后及时向乙方缴纳代理费人民币/港币/美金元。律师在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过程

所支出的办案费用,包括差旅费、 出差补贴、交通费、鉴定费、翻译费、资料费、复印费、通讯费及其他必要开支 的费用均由甲方负担。 七、双方因履行本代理合同发生争议,由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其他约定: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委托代理法律事务完成时止。 十、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行协议。 甲方:乙方:湖北枫园律师事务所 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 --------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因与纠纷一案,特聘请乙方律师胡文林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现经甲乙双方按照平等、互利与互助原则充分协商,自愿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二条:甲方对乙方的授权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接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范本正式版

YOUR LOGO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范本正式版 After The Contract Is Signed, There Will Be Legal Reliance And Binding On All Parties. And During The Period Of Cooperation, There Are Laws To Follow And Evidence To Find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范本正式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律( )非诉字第 号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_ 甲方因_________事项,委托乙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之委托,指派________律师、________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二、乙方律师根据甲方要求,认真负责地完成甲方委托事项及现场法律咨询,并向甲方作书面或口头汇报结果。 三、甲方必须如实向乙方律师叙述委托事项背景情况并提供乙方律师所需的各方面材料;如甲方叙述或提供材料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根据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按下列规定收取/交纳费用: 甲方向乙方交纳律师代理费________万元,甲方应在要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周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逾期则乙方有权中止合同。

合同授权委托制度

合同授权委托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授权委托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合同的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以下规定。 1.适用范围和目标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合同的授权行为。 2.适用原则 2.1 公司对外合同(包括协议、契约等)由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签订,未经授权委托,任何人不得对外签订合同;法定代表人直接签订的合同除外。 2.2任何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而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但事后公司予以追认的除外。 2.3受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签订合同,不得擅自超越授权权限从事经营活动,委托代理人不得再另行委托他人办理授权委托业务。 3.合同授权委托的类别 3.1公司合同授权委托分定期委托和专项委托。定期委托是在一定期限内按照权限或者业务授权委托代理人,主要是针对各中心的总监;专项委托是法定代表人根据特定时期、特别事项

的需要进行授权委托代理人。 4.合同授权委托办理程序 4.1定期授权办理程序 4.1.1定期委托,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情况定期由法定代表人签发授权委托书。 4.1.2 每年12月31日前,法务人员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情况拟订授权委托书草案,经法定代表人审核,承办人根据法定代表人的审核审核意见修改后,交付法定代表人签字。 4.1.3 法定代表人签署后并加盖公司公章,复印件交付受委托人并由受委托人在定期授权委托书签收单上签字,原件由总经办负责归档留存。 4.1.4定期授权委托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如法定代表人对定期授权期限变更的,法务人员根据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期限重新起草定期授权委托书草案并办理相关授权。 4.2专项委托,由合同承办部门在审签合同时,提出授权委托申请,由总经办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4.2.1 常规性合同授权由中心总监助理根据合同情况,请示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办理专项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复印件交付给合同承办单位,原件总经办归档留存。

法律事务服务委托合同

法律事务合同书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甲方因公司经营活动的需要,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的具体事项详述如下: 1、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咨询。 2、合同起草审查。 3、重大经营活动决策。 4、公司诉前法律活动咨询。 5、其他公司经营活动事务。 二、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法律服务。 三、乙方应当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四、甲方应保证委托事项合法并对乙方的工作成果用于合法目的,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乙方交付的工作成果泄露给其他第三人。 五、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有关的证据材料,对乙方的询问作客观的陈述。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虚构或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乙方有权终止履行本合同,所收服务费不予退还。 六、乙方履行本合同中若需向第三方表明乙方与甲方的代理关系,甲方应予协助,如签署授权委托书以及有关文书。 七、乙方因故中途不能执行职务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八、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乙方对所接触、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九、乙方向甲方交付完成委托事项的工作成果为(供选择): □1、专项咨询意见; □2、法律意见书;

□3、法律建议书; □4、见证书; □5、法律可行性分析报告; □6、调查获取的证据; □7、其他: 十、乙方完成受托事项后,可用下列方式向甲方交付工作成果: 1、提交给甲方指定的联络人签收; 2、发送至甲方指定的电子邮箱; 3、传真至甲方指定的号码。 乙方通过以上方式提交或发送,即为有效的交付。甲方改变接收方式的,应书面通知乙方。 十一、服务费 1、总计2万元整,服务期限2018年5月15日——2020年5月15日。 2、乙方一次性收取 2万元服务费。 十二、差旅费及第三方收取的有关费用: 〈一〉乙方办理受托事务所需差旅费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供选择): 1、已包含在服务费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2、差旅费用概算为元,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预付;待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办结后,由甲方根据乙方提交的费用清单及有效开支凭证予以报销,多退少补。 〈二〉鉴定费、审计费、公证费、翻译费、复印费及其他必要的中介费用,行政部门、司法机关或相关组织、行业协会收取的有关费用,由甲方预付,并按实际支出和有效凭证报销,多退少补。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已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费用的,乙方不予退还;甲方未支付的,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 1、甲方委托乙方后,就同一事项另行委托他人的;

法律尽职调查委托协议

专项委托协议 甲方: 负责人:职务: 地址:邮 政: 编 码: 电话:传真: 乙方: 负责人:职务: 地址: 电话:传真: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出具律师意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尽职调查目标企业的范围包括: 证照情况:营业执照,基本户开户许可证,贷款卡,生产、经营、排污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明,专利、专有技术证书,商标证书、着作权登记证书、房产证,土地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信用情况:诉讼情况,对内、对外抵押、担保情况,或有负债情况。 见,

章程及合同:公司章程,股权变更协议和证明,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销购合同、劳动合同、租赁合同及公司其他重大合同。 组织架构: 企业组织架构图,主要控参股公司明细表。 股权状况: 股权结构、股权质押情况 人员情况: 管理层及关键技术人员情况、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政府支持性文件:公司成立、组建、改组的政府批文,重点项目建设批复和备案文件,税收减免、政府贴息、项目补贴及重大专项补助等批文。 甲方委托乙方对目标企业资产的合法性、真实性、时效性等状况进行调查和判断,并出具律师调查报告。律师调查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的法律现状认定,包括权属是否清晰,资产是否真实存在等内容,并进行相关法律责任和风险分析以及对存在权属瑕疵的资产提出补救措施和操作方案等建议。 第二条委托期限 甲方委托乙方开展尽职调查的期限:签订协议后360日内,乙方应完成尽职 调查工作,向甲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和投资协议。 第三条工作方式和人员配备 乙方承诺,为完成本次尽职调查工作,将根据工作需要配备适当人员。 乙方将采取现场调查和书面文件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完成委托事项。 第四条尽职调查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制定尽职调查工作方案,经甲方确认后开展工作; 乙方律师应当充分应用法律专业知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完成甲方尽职调查工作,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乙方在开展尽职调查过程中所获取的与尽职调查资产有关的一切材料应在尽职调查结束后随同尽职调查报告一并提交甲方,并保证尽职调查报告中所述内容与其所附材料相一致。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协议书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协议书 (以下简称甲方)因一事,委托湖北枫园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为代理人,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助理律师)为甲方的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切实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三、甲方必须向律师提供真实的证据和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的,有权终止代理,所收代理费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委托,代理费不予退还。 五、甲方委托乙方的服务范围及权限: 六、甲方应于本合同签字生效后及时向乙方缴纳代理费人民币/港币/美金元。律师在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过程所支出的办案费用,包括差旅费、出差补贴、交通费、鉴定费、翻译费、资料费、复印费、通讯费及其他必要开支的费用均由甲方负担。 七、双方因履行本代理合同发生争议,由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其他约定: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委托代理法律事务完成时止。 、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行协议。 甲方: 乙方:湖北枫园律师事务所时间: 年月曰时间: 年月日-----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因与纠纷一案,特聘请乙方律师胡文林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现经甲乙双方按照平等、互利与互助原则充分协商,自愿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二条:甲方对乙方的授权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接收法律文书,代为出具律师函,代为和解,参加调解,代为提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上诉等。 条三 甲方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及时地向乙方代理律师叙述受托事项具体情况,及时提供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 2、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代理律师进行尽职调查以及处理代理事项的各项工作; 3、甲方应当对委托代理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及时提出代理要求,甲方对乙方代理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具

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文件一:客户(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 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人): 联系方式: 乙方(受委托人):律师事务所 地址: 联系电话: 因办理甲方需要委托他人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证书事宜,甲方需委托乙方办理律师见证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如下条款: 一、指派律师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对甲方委托受托人的委托行为进行见证。 二、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必须真实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情况,提供有关见证工作的真实材料。甲方提供虚假事实和材料的,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2、乙方应依法向甲方提供有效的律师见证服务,并向甲方出具律师见证手续。 三、委托事项 对甲方委托他人办理房产事宜进行律师见证。甲方委托他人办理房产事宜相关信息如下:

四、律师费用 1、律师见证费用标准为:人民币元/每套房产。 2、此次服务共涉及套房产,合计律师见证服务费用为人民币元。如实际办理见证涉及房产套数与上述约定不一致的,应根据实际办理见证所涉及房产套数结算律师费用,多退少补。 3、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4、乙方应向甲方开具正规发票。 5、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支付律师费用,乙方律师于甲方支付律师费用后开始提供服务。 五、附则 1、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地点)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

委托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 《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前,我国立法上没有专门的委托合同制度。《合同法》在总结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借鉴外国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委托合同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从而为委托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随着委托合同纠纷案件的大量涌现,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就该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不当的现象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注意。现就委托纠纷案件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容易滋生歧义的几个问题作一简要辨析。 一、第三人仅知道受托人的代理人身份,而不知道委托人具体是谁的情况下,能否产生委托人的自动介入。 我国《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学理上又称委托人的自动介入),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之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审判实务中就该法条中规定的“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在理解上有时产生错误地认识。虽然《合同法》第402条在立法时借鉴了美法中的隐名代理制度,但在具体的适用条件上又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 1、英美法上的隐名代理制度,必须是代理人明确告知第三人代理关系存在时,才发生委托人的自动介入,第三人经由其它途径知道代理关系存在时,不发生委托人的自动介入。《合同法》402条对此则无限制,只要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的代理关系即可。 2、在英美法上的代理制度中,代理人无须指明委托人具体是谁,只要告知第三人代理关系存在,即可发生委托人的自动介入。而《合同法》402条对此规定的不是非常明确,解释上应以指明委托人具体是谁为前提条件。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在第三人与受托人签订合同时仅知道受托人的代理人身份,而不知道委托人具体是谁的情况下,不能产生委托人的自动介入,即该合同不能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二、委托人行使介入权之阻却事由的判断 《合用法》第403条第一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受托人

尽职调查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尽职调查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篇一:法律尽职调查服务合同 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协议 本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协议(下称“本协议”)由------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甲方”)与----律师事务所(下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按照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于二ΟΟ---年--月日签订: 甲方:-----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 邮政编码:100070 电话:----- 传真:010------- 乙方:------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XX20 电话:------- 传真:--------- 乙方账户信息: 帐户名称:-----律师事务所 帐号:---- 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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