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的四个职权

人大代表的四个职权
人大代表的四个职权

人大代表的四个职权

“人民代表大会的四个权利归纳起来主要有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主要区分决定权和监督权。因为立法权是关于“法律”的职权,任免权是关于“人”的职权,这两项职权一区分比较明显,不会弄错。但是,决定权和监督权都是关于“事务”的职权,较容易混淆。一般而言,审议通过上年度的工作报告是监督权...”

人民代表大会的四项职权即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1、立法权.狭义的立法权即制定法律的权力,广义上的立法权则指关于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的权力.在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省、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

1.立法权:制定、修改宪法并监督其实施;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

2.决定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3.任免权: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4.监督权: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最高国家机关的工作

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选举、决定最高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即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决定国务院总理和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决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上述人员

现行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有: 1.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 2.提出人事罢免案的权利; 3.提出质询案和进行询问的权利; 4.在全国人大召开的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追究; 5.在大会开

人大代表的职权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人大代表全体行使的职权.这种职权主要有两项,第一项即人大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职权.第二项即人大代表表决的职权.当然,按照代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人大代表行使表决权.

人大代表的“权力”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由人大代表集体行使的职权.主要是通过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进行集体表决行使职权.一种是人大代表个体或部分行使的职权. 具体体现在八方面一是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职权

立法权、决定权、监督权、任免权

这里要把人大和人大代表区分开来.人大职权是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是人大这个集体的权利.人大代表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和质询权是每一个人大代表个体的权利.人大是由人大代表组成的集体,两者权利不同.

立法权,决定权,监督权

监督权,立法权,任免权,重大事项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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